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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操纵选举活动
财富的集中自然导致政治权力的集中。能对政治体制造成重大影响的是企业与投资者,而不是普通选民。联合公民案之后,企业在资金使用方面没有任何束缚,他们花钱资助候选人时,也为自己买下了一条特许通道。
诚如我所言,财富的集中自然导致政治权力的集中,尤其在选举成本不断飞涨之时。当花钱买选票的能力快速增长,民主制度也就被撕了个粉碎。以联合公民案(Citizens United)[1]为例,这是200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决。这事自有其历史渊源,你必须得把历史因素考虑进去。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一则条款写道,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权益都不能受到侵犯(实际上一模一样的话也出现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只是在第十四修正案中,其内容得到进一步扩展),其用意很明显,就是为了保护被解放的奴隶。这则条款仿佛在宣告奴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认为这一条款从未在被解放的奴隶身上用过——即便有也是极少数,反倒是在商业界应用了,也就是说: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企业的权益不能受到侵犯。此举可谓是对古典自由主义原则的直接攻击,也曾被当年的保守党人谴责过。但是这一趋势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企业也像自然人一样拥有自身权益”逐渐成为公认的论调,其内涵在整个20世纪里还得以不断扩展,直到最终,企业在法律面前也被视作拥有“独立人格”。[2]
企业人格
企业就是国家创作的一种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s)[3],企业也许是善的、也许是恶的,但是称其为“人”实在是有些耸人听闻。举个例子,看看所谓的自由贸易协定,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4]。这种协定赋予企业的权利要远大于个人所能获得的。假如通用汽车在墨西哥投资,企业将享有国民待遇,即与墨西哥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可如果是一个墨西哥人跑到纽约想要获得国民待遇,用不着说也猜得到结果。因此,当人格的概念被扩展、将企业涵盖进来,实则是对其他人和机构的限制。
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只要是个“人”,就算是非法入境移民也是无法被剥夺权益的。不过,在长期积累的智慧与经验的帮助下,法院已把这条内容成功“抹去”,只要判定这些移民不是“人”就行。这些非法入境移民就住在我们周围,为我们建造高楼大厦、修剪草坪等,他们都不是“人”,通用电气公司反而却是“人”——一个不朽的、拥有强大实力的“人”。这种对于基本道德和清晰的法律条款的严重曲解,实在是让人难以置信。
企业赞助的选举
20世纪70年代,在法院对巴克利诉瓦莱奥一案的裁决中,金钱代表了一种话语权。而2010年联合公民案中,法院认定企业的言论自由不应被限制,所谓的“言论自由”就是说企业可以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这意味着本来已经在花钱买选票的企业,现在能更加放肆地为所欲为。对于残存的民主制度而言,这无疑是一次极大的打击。
此案的裁决过程也很耐人寻味,比如大法官肯尼迪那张关键的摇摆票(swing vote)[5]。他在判决书中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被赋予言论自由权——这是一家企业——那么为什么通用电气不能随心所欲地花钱呢?”理由很简单,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确拥有言论自由权,那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家理应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这本来就是新闻媒体应该做的。而通用电气只是一家为自己的总裁、部分股东和某些银行赚钱的企业罢了。这样的判决居然无需披露就获得通过,因此给了企业无限的自由。[6]
这真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决定书,将国家置于如此境地:商业界的势力范围大面积扩张,远远超出了其以往固有的领地。这也是恶性循环的一个组成部分。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保守的总统任命的,而总统能上台又是因为拥有来自商业界的资金支持,这就是恶性循环的运行模式。
政治学家托马斯·弗格森(Thomas Ferguson)是研究竞选经费方面的一流专家,发展出一套“政治投资理论”(the investment theory of politics),该理论表明:对政治体制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是企业与投资者,而不是普通选民。就是说,候选人将继续使用数十亿美元的竞选经费,民众对此无能为力,尤其是在联合公民案发生之后,企业在资金使用方面不再有任何束缚。想要参与这种政治游戏的话,就得深入到企业体系的核心地带中去。
为竞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并非只是为了让候选人进入政治舞台,当你花钱资助一位候选人时,其实买下的是一条通道。每一个资助人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候选人自然会给你留出特许通道,因为他们希望能继续得到资金支持。而当候选人赢得选举,特许通道就意味着你的企业律师能直接找到立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法律条文的编纂者。他们往往连法案中有些什么内容都不清楚,企业律师用未经证实的数据、所谓的论据以及大量的资料把实际执笔的工作人员砸晕,从而基本上使自己成为制订法律的人。因此,政府所谓的政策更像是由企业的说客和律师们写出来的,正是因为他们资助了选举,获得了特许通道。
投票箱之外
根据我个人的观点,每四年一次的华丽的选举大秀,选民实际上只需要10分钟时间就能完成参与。第一分钟应该用来学习数学,数学方面的问题极其简单。如果你碰巧身处一个摇摆州,也就是选举结果不确定的州,不投票给希拉里·克林顿,就等于把票投给了特朗普,就是这么简单的数学问题。因此,我们花1分钟就能解决。接着再花2分钟仔细审视一下两党的优点,不仅是观察候选人,更要去观察他们背后的两个党组织。我个人的观点是,在当前形势下,这事得用去2分钟。剩下来的时间,你需要做的就是走近投票箱,按下手柄。
与此同时,用完这10分钟后,是时候转而关注真正关键的方面了。核心问题自然不是选举本身,而是要以持续不断的努力来发展和组织积极主动、专注投入的群众运动,为了某些必须完成的任务不懈斗争。那些任务不止包括示威、向候选人施压等,也包括构建一套有实际意义的选举制度。仅仅依靠每四年去投一次票,不可能建立起功能健全的民主体制,也不可能组建一个党派。
假如想在现有两党制之外建立一个第三党派、一个独立党派,只是每四年去投一次票远远不够。你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逐渐发展出一整套体系、制度——从学校董事会到市参议会再到州议会,最终一路上升到国会。有些人很理解这种做法,他们被称作极右分子(the Far Right)。这也正是茶党(Tea Party)[7]组建起来的方式——靠着大量资金和充分的思考——这种方式行之有效。可惜的是,那些打算组建一个独立而激进的政党的人从未采取这种方式。那是因为他们一直被宣传攻势洗脑,认为所谓华丽的选举大秀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你当然不能忽视选举——这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如我所言,选举只需要10分钟。而其他事情呢——那些真正重要的事情——需要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努力才能实现。
延伸阅读
2010年1月21日“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节选
法律将传媒企业视为不予追责的例外情形,就其本身而言,等于承认了反歪曲理由(antidistortion rationale)的无效性。而豁免权带来了另外一种独立的理由,更进一步证明这一法律的无效性。就其本身而言,法律豁免了一部分企业、同时却又适用于另一部分企业,尽管这些或那些企业都有宣传各自观点的需求与动机。那些适用豁免权的传媒企业——其背后往往还有一个作为其拥有者或实际控制者的企业集团,这类集团在媒体之外还会有其他种类数额巨大而分散的投资。所以,即便是以最值得怀疑的观点来假设,当一家新闻机构拥有话语权而其他企业没有时,那么同时拥有媒体和其他非传媒企业的集团就将能够影响或控制媒体,以达到提升其整体商业利益的目的。与此同时,另外一些企业,与上述企业集团有着雷同的商业利益,但在其自身的所有制结构中没有媒体渠道,因而也就无法在同一事件上具备与公众沟通的可能性。这种区别对待与第一修正案的精神完全不符。
1976年1月30日“巴克利诉瓦莱奥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节选
在竞选活动中,对个人或团体在政治传播上所花费用做出限定,必然会限制讨论问题的数量、探究的深度以及影响受众的人数,从而使诉求表达的数量减少。这是因为在当今这样一种大众社会中,几乎所有交流思想的手段都需要花钱。就算是分发最寒碜的传单或是小册子也需要印刷、纸张和流通环节等成本。而通常举行演说、召开群众大会则更是需要雇佣一大帮人并且对活动进行宣传、公关。候选人对电视、广播以及其他大众媒体的依赖性不断增长,为了更好地传播新闻与信息,这类昂贵的传播模式已经成为打造一场有效的政治演说所不可或缺的手段。
[1]联合公民案:即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场具有重要意义的诉讼案。最高法院判定限制商业机构资助联邦选举候选人的两党选举改革法案的条款违反宪法中言论自由原则。——译者注
[2]参见第106页,2010年1月21日“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节选。
[3]法律拟制:指法律中用“视为”二字,将甲事实看作乙事实,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译者注
[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由美、加、墨三国组成,经过几年协商,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译者注
[5]摇摆票:指对选举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独立选票,关键选票。——译者注
[6]参见第107页,1976年1月30日“巴克利诉瓦莱奥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节选。
[7]茶党:不是一个政党而是草根运动,茶党运动是右派民粹主义运动。——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