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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择本土市场,甚至回归A股渐成趋势
三、与A股IPO相关的政策性条件
1.“中概股”回归A股IPO上市政策明确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6年5月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证监会已经注意到相关舆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近3年已经有在国外上市的5家红筹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在A股上市,市场上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类企业回归A股有较大的特殊性,特别是对境内外市场的明显价差、壳资源炒作应该高度关注,证监会注意到市场相关反应,目前证监会正针对这类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 [1]
根据证监会既往实践,凡是正在分析研究的事项不会进入正常审核程序。因此,市场一般将此解读为目前“中概股”回归A股IPO上市尚不可行。
根据新闻发言人的表述,这里限制的“中概股”指的是已经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企业。一般认为,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这些企业大多基于估值套利(境内资本市场的估值明显高于境外市场)的考虑而在境外退市,转而试图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其二,“中概股”的“回归”也有可能造成大量外汇流出等不利影响。
2017年年底,中国证监会的政策有所变化。2017年11月3日,证监会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自去年5月发布相关新闻口径以来,证监会对A股公司并购境外上市中资企业的有关问题一直认真分析研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开放,为经济结构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需要境内境外两个市场更好地协调发挥作用。随着宏观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不断巩固和金融市场环境的持续改善,A股市场环境的不断优化和有效性的显著提高,同期境外主要市场持续上涨、吸引力增强,企业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境内或境外市场,已具备条件做一些积极的制度安排和引导,支持市场认可的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境内市场并购重组。
我会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战略发展方向,掌握核心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A股公司并购重组,并对其中的重组上市交易进一步严格要求。同时,我们将继续高度关注并严厉打击并购重组中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新闻发言人的表述,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境内市场并购重组已获得认可。按照审核实践来看,申请IPO也获得放行。
2.A股上市公司不能分拆至A股IPO上市
根据当前审核实践,已在A股上市的公司不能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将其部分业务分拆至A股上市。
历史上,证监会曾经征求意见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分拆上市(条件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于拟分拆上市的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但未实施。
A股上市公司如果要分拆其子公司在A股上市,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1)出让控股地位。A股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在A股上市也有先例。但需要注意的是,拟上市主体凡是产权上与A股上市公司有所关联,在审核时都会被特别关注。主要审核要点是其与A股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对独立性具有影响,上市公司转出发行人股份的过程、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等。
被发审委于2017年6月23日否决的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聆讯时曾经被关注发行人的前身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是否属于分拆上市或者变相分拆上市。
聆讯问题为:2010年1月,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羚锐制药600285.SH)将其子公司郑州羚锐(发行人前身)49%的股份一次性转让给中青港联(北京)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港联)的原因及其商业合理性;河南羚锐制药出售上述股权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郑州羚锐转让价格为1.80元/股的依据和程序,转让定价是否合理、公允;河南羚锐制药将郑州羚锐股份转让给中青港联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份进行评估,独立董事未针对上述股份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未提交河南羚锐制药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合规性;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河南羚锐制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是否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发行人原系上市公司河南羚锐制药子公司,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主要高管曾在河南羚锐制药任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属于分拆上市或者变相分拆上市;是否损害了河南羚锐制药及其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2)分拆至境外上市。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规定了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2016年5月6日新闻发布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fbh/201605/t20160506_297040.html),访问于2017年12月28日。
[2]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2017年11月3日新闻发布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fbh/201711/t20171103_326461.html),访问于2017年12月28日。
[3]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9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2/201706/t20170623_319091.htm),访问于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