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三、中国特色的上市“成本”
二、上市对拟上市企业大股东的约束
1.控制力度下降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可能下降,受到的约束增加,必须遵守相关行为指引,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治理与决策,善意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一旦上市,便成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不能再将公众公司视为自己的私产,就像不能在街上随便拿公共设施一样。境外上市公司这样的案例很多。例如,香港上市公司创维数码(0751)前董事局主席黄宏生2006年因为侵占上市公司约5100万元利益被香港法院以串谋盗窃及诈骗等4项罪名判监禁6年。 [1]
内地《刑法》经修正后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3月5日)设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②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③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④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⑤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身份上的便利进行证券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身份上的便利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等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1] 资料来源:新华社香港2006年7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