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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费用数额的建议
三、明确对“四新”企业的政策支持
2017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举行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就职仪式。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发表讲话指出: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入新时代给资本市场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和新要求。发审委及各位委员要切实把是否服务国家全局战略,是否为投资者筛选出优秀的价值投资标的,是否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展壮大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忠诚于法律、忠诚于资本市场监管事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做出不负党中央国务院重托,不负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各方期待的新业绩。发审委委员只有具备渊博的知识、扎实的专业、开阔的视野、敏锐的眼光,及时拥抱新技术、洞悉新业态,才能履好职、尽好责,把好资本市场的入口关。
刘主席明确要求发审委员拥抱新技术、洞悉新业态,从服务国家全局战略角度为投资者筛选出优秀的价值投资标的。
2018年1月,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证监会官网1月31日发布的新闻稿指出: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强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新闻稿明确指出要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支持力度,业界一般将之称为“四新”导向。
从业务实践来看,对这一导向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理解。
其一,相对传统制造业、重化工行业,新技术、新产业在审核上会获得明显支持。
其二,新业态、新模式虽然在政策导向上获得支持,但在业务实践中需要更细化的尽调和信息披露工作。
传统行业和一般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具有商业模式简单、业务易理解、财务易验证的特点,但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往往存在商业模式与业务不易理解、业绩波动大、业务可能随着市场变化与自身完善而不断迭代、会计核算相对复杂等情况,因此被要求详尽说明与补充披露的事项可能更多、更细。
例如,《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提出: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因此,就实际业务工作而言,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对保荐机构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把这些企业的商业模式、投资价值和风险因素更加清晰地进行披露,还需要通过尽调让财务数据、业务流程体现出较好的可核查性,让监管部门完全确信其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