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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与建议
一、与发行人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
(一)证券监管机构
除了负责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部”)及发审委外,还包括各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拟订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具体负责IPO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是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完成初审后,将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负责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各地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对企业上市辅导报备与验收,配合证监会进行IPO项目举报信核查,根据证监会的相关安排进行IPO财务核查,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办理证券期货信访事项等职责。根据当前的审核实践,发行人经保荐机构辅导后,必须通过各地证监局的验收并由当地证监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辅导监管报告之后,发行申报材料才会被证监会受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
1.部分特殊行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金融、文化传媒、军工等实施特殊行业管理的企业,其上市融资需要事先获得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例如,商业银行必须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军工企业上市需要获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准。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七条明确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法定程序之前,须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核查。涉军企事业单位实施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有利于发展军工主业,保证军品科研生产能力不受影响,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证国家秘密安全,保护国防知识产权不受损失,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完成。
文化传媒企业上市则需要获得党的宣传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
等)的批准。
2.重污染行业不再需要上市环保核查
历史上,重污染行业企业申请IPO需要以通过环保部的环保核查为前置条件。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决定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11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也明确发行申请文件不再要求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文件及证明文件。
(三)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1.无重大违法行为涉及的部门
涉及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主要是各种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及认定。因为根据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是对此进行认定的重要依据。
《首发办法》(2015年)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五个部门是发行条件明确列举的。除此之外,实践中通常还包括:劳动、社保、质量监管、安全生产部门等。
须开具证明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创业板则还需要加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还需要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证明。董事、监事、高管个人的无犯罪证明也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2.募投项目相关手续涉及的部门
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别是投资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募投项目,一般需要三项必备手续。其一是具备能够合法使用的土地。除已取得出让土地权属证书的,已经通过招拍挂手续获得土地但未取得证书的需要国土部门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文件。其二是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是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等)的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其三是通过环保部门的投资项目环境评价的相关证明。
3.国企或者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需要国资部门批复国有股设置方案
对于国有企业或者含有国有股权的发行人,需要根据国有资产的管理层级,由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国有股设置方案。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做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 shareholder)。
4.一些特殊事项涉及的当地各级地方政府和上市主管部门
除前述无重大违法行为涉及的部门、与募投项目相关手续涉及的部门是所有IPO必然涉及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外,还有一些特殊事项可能需要当地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例如股权形成的合法性认定等。特别是一些涉及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确权瑕疵、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程序事项等往往需要地方政府包括省级地方政府予以确认。
地方政府一般通过当地金融办、金融工作局等机构作为上市工作的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上市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协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和顺利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