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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其他优势
除了相对于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的一些优势外,保险金信托还具有一些其他优势。
更加丰富的传承方案
目前,中国家庭在进行财富代际传承时,最常见的方式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随着中国高净值家庭财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产类别的日益复杂,传统继承方式已很难满足高净值人士的传承需求。时常可见的名人子女争夺遗产的新闻,更是凸显了财富传承的复杂性,以及功能强大的传承工具的重要性。保险金信托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多个受益人,并特别定制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时间、受益条件等分配方案,还可以灵活设定受益人之间的受益比例、受益顺位、受益权流转等内容。同时,保险金信托还可以有效解决隔代传承问题,避免逆继承(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
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可以用信托条款来约定财产的使用,比如,保证子女及其后代在求学、婚姻、事业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质保障。同时,委托人还可以通过设计分配条款,鼓励受益人的正面行为,约束其负面行为,向后代传递家族的价值观,实现家族精神的有效传承。
增加传承方案的确定性
在财富传承的安排上,很多高净值人士非常看重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确定性。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信托是一份保险,可以锁定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利益。这里的“确定的保险利益”,是指在确定的时间到达或确定的事件发生时给确定的人一笔确定金额的钱。
通过指定受益人,保险的受益人是确定的;对于终身寿险,保险金额是确定的;对于终身年金保险,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也是确定的。保险的这些确定性,是其他金融工具不具备的。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是对财富安排的再次细化,能保证在保险金成为信托财产之后,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财产及收益,各受益人、受益金额、使用事项等内容也都是确定的。
防范家庭债务及争产风险
高净值家庭的财富传承常常伴随着诸多风险,比如子女挥霍、家庭成员争夺财产、子女离婚分割财产、债务问题,等等。所谓“富不过三代”,大多也都是因为这些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保险金信托可以化解财富传承中的这些风险。
在信托条款中,委托人可以约定信托收益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信托财产与子女的婚内财产混同,继而避免子女离婚分割财产的风险。同时,信托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信托财产,通常不存在争议,可以有效防范家庭成员争夺财产的风险。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因此,委托人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可以在信托合同中规定,信托的受益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这样的话,即使受益人面临巨额债务,也不能用信托财产来偿还。
委托人也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将信托财产分批少量分配给子女。这样既能使子女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又能避免家产被挥霍的风险。
规避烦琐的继承手续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在继承财产前,都需要办理烦琐的继承权公证手续。继承权公证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到场,并且在所有继承人对遗嘱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遗嘱才可以执行。这意味着,如果某个继承人不配合,或对遗嘱内容不认可,或由于联系不上而不能到场,继承权公证就无法完成。这可能会造成遗产被长期冻结,影响资产的运用效率,也可能导致亲人之间的诉讼纠纷。
在利用保险金信托进行财富传承的安排时,受益人、受益份额、受益条件等都可以在合同中写明。这样的话,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即可直接获得信托财产,从而有效地避免烦琐的继承权公证手续。
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
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的落地,国内的税务环境正在快速与国际接轨。个人资产全球透明化和税务征管严格化已经是一种趋势,如何进行国内外资产的税务筹划,成为中国高净值家庭面临的新课题。在这一背景下,将保险金信托作为税务筹划工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保险赔款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意味着用人寿保险设立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财产是没有税务争议的财产。其次,如果中国以后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高净值家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遗产税法的原则一般是先完税再继承,对于缺少现金类资产的大部分家庭来说,子女在继承遗产时,要想短期内筹措缴纳遗产税的资金难度颇大,这很可能会带来遗产无法顺利继承的风险。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委托人死亡,“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保险金信托有一定的规避遗产税的功能。
所以,信托财产不仅不需要缴纳遗产税,还可以作为遗产税的应税现金,而无须临时折价变卖或拍卖资产。有的信托公司会将“遗产税准备”作为保险金信托的一个建议分配条款选项,以供委托人选择。
法条链接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小问题
如何向客户讲清楚保险金信托的设立?
为什么不做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门槛高(不得低于1000万元),设立流程复杂(需要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现金流容易被长期锁死(委托人较难动用进入信托的资金),使很多高净值家庭望而却步。
为什么可以做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门槛较低(往往只需几百万元的保险费,且可分期给付),设立流程相对简单,投保人(委托人)可以利用保单贷款,短期内盘活现金流。而在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等方面,保险金信托能实现与家族信托同样的功能。
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一般流程
投保人购买大额人寿保险,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之后投保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受益人及分配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