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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
自2007年开始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意一个的投资人,即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能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托实务中,信托公司一般以100万元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的起点。如果某个投资人只能拿出50万元来投资某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在认购信托时,能证明银行有其他类型金融资产100万元,那么该投资人是不是“合格投资者”呢?答案是肯定的,但须提供在其认购时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的证明。然而在实际中,为了简化操作,一般信托公司就直接认定投资金额为100万元或以上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四大部委联合发布了“资管新规”。其中关于对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规定,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进入门槛。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资管新规”实施以后,对于个人作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虽然是三个条件只要满足一个即可,但考虑到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往往仍会简单地将资产管理产品个人投资门槛提至300万元,以代替投资者提供“家庭金融净资产”,或“家庭金融资产”,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