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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托能隔离债务风险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俗语不仅蕴含着朴素的道德伦理,还涉及深厚的法律理念,那就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受法律的强制保护。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民法典》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和《民法典》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合法,信托的所有安排都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并通过了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没有恶意避债的意图,那么,该信托便是合法有效的。在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该财产即从委托人自身的财产中分离出去。如果委托人的债务产生于设立信托之后,那么债权人无权要求委托人用信托财产偿还。这就是信托隔离委托人债务风险的功能。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那么,如果债权人想申请撤销信托,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呢?
第一,从时间上看,具有争议的债权必须是在信托设立之前发生的。也就是说,“债权在前,信托在后”时,信托的设立才可能对债权产生损害。
第二,从结果上看,设立信托确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即使“债权在前,信托在后”,但如果委托人的净资产仍然有能力偿还全部债务,信托的设立就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便无权申请撤销信托。只要委托人能证明在设立信托后个人财产能够偿还债务,就可以抗辩撤销权申请。
第三,从方式上看,债权人须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债权人须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设立信托后“委托人净资产不足以偿债”。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债权人取证的难度较大,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更合理。即债务人(信托委托人)须证明在设立信托后仍有偿还债务的资产,若无法证明,债权人便可行使撤销权。
第四,从期限上看,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就必须提出撤销信托的申请,否则这一权利将归于消灭。
由此看来,债权人若想成功行使信托撤销权,难度是非常大的。在信托实务中,信托公司常常会要求委托人承诺,在设立信托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信托财产不存在债务负担。除此之外,委托人也可以通过提供财务报表或登报声明来证明自己无负债。但如果债权人要求撤销信托来偿还债务,且能够满足上面提到的几个条件,法院也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