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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家族信托成熟吗
经常会有客户说:“听说国内的家族信托很不成熟,所以暂时不考虑。”其实,不成熟的是家族信托的投资者教育。人们之所以觉得国内的家族信托不成熟,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个别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不足;二是客户道听途说,一知半解。
关于“国内的家族信托是否成熟”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从法律上来看
信托业内普遍将“家族信托”看作一种家族财产的法律安排。尽管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但2001年开始施行的《信托法》,已为信托关系、信托当事人和信托财产等法律关系的规范提供了支撑,并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另外,家族信托的制度规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条。
我国在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吸收了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信托业的相关经验,是一部相对成熟的法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各类非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均有明确的约束和规范。
从2007年开始陆续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到2014年12月施行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家族信托业务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此外,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该通知不仅第一次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也肯定了家族信托在家庭财富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从规模上来看
在最近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国内的家族信托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信登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底,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同时,全国一半以上信托公司都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
如此大规模的家族信托业务,显然不能再用“不成熟”来形容。尤其是以中信信托、建信信托、平安信托和外贸信托等为代表的信托公司,已在家族信托业务领域深耕数年,为家族信托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从实践上来看
如果说国内家族信托还有不成熟的一面,主要指的就是与信托相关的非交易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信托财产流转登记制度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资金以外的其他财富形式比较方便地转入信托,而资金类家族信托,不管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且发展迅速。在信托实务中,委托人可以通过转让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例如房产、股权、汽车等),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信托公司)名下,以完成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