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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比较译丛”序

    2002年,我为中信出版社刚刚成立的《比较》编辑室推荐了当时在国际经济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的几本著作,其中包括《枪炮、病菌与钢铁》《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再造市场》(中译本后来的书名为《市场演进的故事》)。其时,通过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改革,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取得阶段性成果,突出标志是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加入世贸组织。当时我推荐这些著作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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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中文版序

    过去二十年间,我主要的研究兴趣就是所谓的“大分流”问题,2000年彭慕兰出版的专著正是以此为题。自那时起,这一主题吸引了大量的关注,学者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解释,侧重点也各有不同。就我个人而言,自争论伊始就特别感兴趣的是,国家及其政策在世界各国走向不同的增长与发展路径时发挥的作用。我关注的焦点始终都是中英两国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发展,这两个国家正是彭慕兰书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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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前言

    在本书结稿之前的一年零三个月,我完成了另外一本著作《摆脱贫困:现代经济增长探源》(Escaping Poverty: The Origins of Modern Economic Growth, Vienna and Göttingen, 2013)。此书同时出版了德文版,名为《现代经济增长探源:近代早期的英国、中国与世界》(Ursprünge des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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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导论

    完善的市场有利于穷人。 埃里克·赖纳特,《富国为何富,穷国为何穷》,第18页 全球经济史上最为活跃和有趣的争论话题之一,是有关“历史大分流”[1]的,即在18世纪和19世纪,世界各国在财富、发展和增长方面开始出现巨大的差异。在这场争论中,西欧(尤其是英国)与中国的比较最为核心。为何是英国而非中国率先开始了工业化进程?为何英国没有走中国那样的发展道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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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政府收入

    第一章 政府收入 中央政府自由支配的财政收入 我们吃进嘴里,披在身上,穿在脚上的一切东西;我们乐于看到的,听到的,感觉到的,闻到的,尝到的一切东西;温暖的,发光的,活动的东西;地面上的一切和地下的水源;无论是从国外进口,还是本国生产;无论是原材料,还是产业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无论是让人胃口大开的调料,还是让人恢复健康的良药;无论是法官身上的皮衣,还是吊死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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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支出或超支

    第二章 支出或超支 支出 邻国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战争,我们必须跟上他们的步伐。 普鲁士选帝侯于北方战争前夕(1655—1660年)[1] 我对借债和利润这类事务毫无兴趣。我始终搞不懂它们。 菲利浦二世和其财政大臣的谈话[2] 民众繁重赋税稍减……则民力日增。 陈宏谋,中国18世纪的一位官员[3] 中国遭受的诅咒,便是官员难敷家用的微薄薪酬,由此滋生的产物可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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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财政与货币

    第三章 财政与货币 财政与货币体系 英国的财政革命:代议制与信任体系的兴起? 英国的中央政府能够通过税收筹集到巨款,也因一组特定的制度以及一组特定的权力关系而维持高额债务。这些制度和权力关系的综合影响被认为是根本性的,以至于在编年史中这两者的兴起被称为“财政革命”。这场革命始于17世纪下半叶,并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加速发展,如果没有光荣革命很难想象财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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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人事

    第四章 人事 官僚与官僚体系 一个充分发展的官僚体系与任何其他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与商品生产中机器和非机器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在一个严密的官僚机构中,精确、快速、毫不含糊、事实和程序都记录在案、持续、自由量裁、统一、完全服从、减少摩擦,以及物力和人力的开支都提升至最适宜的水平。 韦伯,《经济和社会》,第561—562页 富人靠市场,穷人靠官僚。 伊斯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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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军事与经济

    第五章 军事与经济 军事导致经济革命抑或相反? 我们这里讨论的历史大分流,本身表现为世界上不同地区之间的巨大财富差异,但是在我们分析的漫长的18世纪行将结束时,同样也出现了政治和军事力量方面的巨大差距。任何严谨的观察者都不得不注意到这个问题,即19世纪是否“恰好”是世界经济霸权和军事政治霸权同时出现的时期,本书尝试聚焦于历史大分流中国家的角色,因此这一问题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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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第六章 经济政策

    第六章 经济政策 西欧的重商主义实践 贸易是财政的基础,而财政是战争的支柱。 法国财政大臣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1619—1683) 当我们仔细审视英国自由贸易的本质,就能轻而易举地发现躺在“自由”之下的是垄断。 卡尔·马克思,《自由贸易与垄断》, 《纽约每日先驱报》,1858年9月25日 亚当·斯密曾言,人类“易物、易货、交换”的习性,总是与竞争对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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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帝国和经济

    第七章 帝国和经济 西方帝国的建立:背后的逻辑 要是可以的话,我会吞并所有星球。 塞西尔·罗兹,《临终遗嘱》,1902年 正如大多数其他西欧国家一样,英国成为一个帝国的中心。其重商主义倾向显然难逃干系。重商主义当然总是在寻找市场,但在欧洲要开辟市场实在难上加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要开发新的外国顾客并不容易: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施行重商主义政策,力图实现出口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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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第八章 国家建设、民族建设与“透明性”

    第八章 国家建设、民族建设与“透明性” 中英两国的国家与民族 从一开始,英国的优势就在于成为一个真正的国家。 兰德斯,《国富国穷》,第219页 自由太多,却无整体…… 孙中山对中国人的评论[1] 被视为经济国家主义表现形式之一的重商主义,非常需要创建帝国作为其支撑。重商主义重视国民经济,它虽不能直接促使“现代”国家的诞生,但它必须以某些国家建构的功能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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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结语

    就算是重商主义政策的最佳例证提供的证据也是薄弱的,创建一个在财政方面贪婪成性的庞大的国家官僚体系,并未阻碍英国向第一个现代工业化经济转型。但是,英国的壮大是由于重商主义政策,还是与之无关,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奈,《战争、葡萄酒与税赋》,第24页 重商主义体系……是资本主义学会走路的拐杖。 诺曼,《日本作为现代国家的崛起》,第110页 重商主义是所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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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附录

    有关英国“特殊路径”的经典“辉格党”观点,简要概述参见Brewer and Hellmuth, Rethinking Leviathan; Macfarlane, Riddle of the Modern World; Macfarlane, Invention of the Modern World; Winch,“Introduction”。对于本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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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译后记

    经过近四十年持续快速的增长,中国经济的崛起正在深刻改变世界经济的格局。按照不同的核算方法,中国已经、正在或者将要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经济体。鉴于中国的人口和劳动力超过所有高收入国家之和,如果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能够达到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由此对世界经济产生的影响不言而喻。实际上,2016年以来发达国家政治风向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这种力量格局变化的回应。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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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收入

第一章 政府收入

中央政府自由支配的财政收入

我们吃进嘴里,披在身上,穿在脚上的一切东西;我们乐于看到的,听到的,感觉到的,闻到的,尝到的一切东西;温暖的,发光的,活动的东西;地面上的一切和地下的水源;无论是从国外进口,还是本国生产;无论是原材料,还是产业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无论是让人胃口大开的调料,还是让人恢复健康的良药;无论是法官身上的皮衣,还是吊死犯人的绳索;无论是穷人的盐,还是富人的调味品;无论是棺木上的铜钉,还是新娘身上的缎带;无论是家中安坐,还是出门在外;无论进入梦乡,还是躲避债务:一切的一切,都无法逃避纳税。学童挥鞭抽打纳了税的陀螺;在一条纳了税的道路上,乳臭未干的年轻人用他纳了税的马鞭,奋力驾驭那匹纳了税的马;一位病入膏肓的英国人,用纳了15%税金的汤匙服下纳了7%税金的毒药,然后倒头躺在纳了22%税金的印花棉布床上,在遗嘱上贴上了8英镑的印花税票后,在药剂师的怀里离开人世。而这位药剂师,为取得使其安享死亡的权利,花费了100英镑。男子去世后,身后的全部财产立即被征收从2%到8%不等的遗产税。除了遗嘱认证,要葬入教堂的祭坛所费不菲。他所有的功德被刻在纳了税的大理石碑上,昭示子孙。而后他便与父辈团聚,再也不需要纳税了。[1]

神父西德尼·史密斯(1771—1845), 1820年1月发表于由其参与创刊的《爱丁堡评论》

当前中国改革的第一要务,就是进行税法改革。没有财力支持,任何政府都无法存续。只要当局没有找到筹集资金的更好办法,中国的现状就不会有所改观。

赫德爵士(1835—1911),清朝海关第二任总税务司, 1869年6月4日写给海关专员E.D.德鲁的信件

可能很多人都认为一国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最令人憎恶的一点便是征缴税收和其他费用。接下来,我们将从这一点展开正式的分析。正如托克维尔在分析欧洲的旧制度时所言,几乎任何公共事务都是以税收为基础的,最终也均会导致税负的增加。[2]在西方国家,政府税收在政治过程中一直居于核心地位,而财政收支被视为“国家被各种误导性的意识形态残忍地剥光外衣后剩下的赤裸骨架”。[3]熊彼特认为一位学者如果决定研究一国的财政史,“与其他研究相比,他能更清楚地辨别世界历史的轰鸣”。[4]因此,我从考察政府收入着手展开本章的分析。在本章中,我将尝试比较各国由中央政府收缴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支配的税收。

此处特别强调中央政府并非多此一举。有些财政收入从不处于中央政府的掌控之下,而是由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权力机构收缴和支配,对此本文不予讨论。原因在于欧洲国家的中央政府并不会完全控制地方财政支出,至少通常情况下是这样,因此,如果将地方政府的支出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将会造成误解。在后文中我们会发现,中国的情况要更为复杂。下面引文中霍夫曼对法国旧制度的描述实际上适用于本书论及的所有欧洲国家,“由于如此多的税收被用于地方开支,王室不得不与地方精英争夺对这些资金的控制权,这些地方精英对于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往往会有自己的想法。结果,这减少了由国王控制的税收比重”。[5]其实,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区别并不总是那么明确,有时这样的区分甚至相当随意,更多的时候根据已有信息甚至无法做出这样的区分。但是区分二者太重要了,因此,我在本书中始终都会尽力区分。

同样,这部分的分析将聚焦中英两国,但是我仍会提供其他欧洲或西欧国家的数据。我的观点是,以人均数量衡量,甚至有时绝对数量也是如此,英国的财政收入一般要远超过中国。为了避免诡辩的嫌疑,我总是将英国的数据“最小化”,即使用估计值的下限,并将中国的数据“最大化”,即使用估计值的上限。对于政府支出的数据,我将采取同样的处理方法。根据数据的可得性,本书对英国的评论大致基于1688—1850年或者稍早时的状况。“数据来源”参见注释中的文献。[6]对中国的分析大致也属于相同的时期,同样,这也取决于资料的可得性。我同样将“数据来源”列于注释。[7]初步的分析框架依次列出如下,为了便于比较,我以白银为单位系统地计算并列出货币的数量。这并不意味着所涉及的支出在现实中均以白银支付。就本章讨论的时期而言,这种处理方法既有所助益也合乎情理。其实自19世纪40年代以后,白银作为衡量财富的一般标准并不是特别合适,因为相对于黄金而言,白银的价值变动较大,但是总体而言,那已经超出了本书研究的时期。

我先提供两个相当粗略的指标,即以白银表示的几个欧洲国家中央政府收入的总量与人均量(表8a和表8b)。

表8a 最新论著中估计的欧洲主要国家中央政府年均人均税收收入(单位:克白银)

注:此处计算英国的数据时,自1707年起将苏格兰包括在内,自1801年起将爱尔兰包括在内。我认为就税收而言,这一做法具有误导性。财政统一要比(部分的)政治统一晚很多。我自己对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均税负的估计要远高于此,参见第100—105页。

资料来源:1800年前的数据出自Karaman and Pamuk,“Ottoman state finance”; 1800—1850年的数据出自Dincecco,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s。Karaman和Pamuk采用白银作为计量单位,Dincecco则用黄金。我按照黄金与白银15∶1的比例,将其数据换算为白银。这一比例只是大致估计,并不完全准确,但不影响此处的结论。

表8b 最新论著中估计的欧洲主要国家中央政府年均人均税收收入(单位:克白银)

资料来源:Dincecco,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s,附录A.1。

由于很难得到同样可靠和可比的数据,在表8a中并未包含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时期的数据。可以确定的是,在这一战事频仍和通货膨胀的年代,税收大幅增加。表8b提供了拿破仑战争激战正酣时的税收数据,这是根据丁切科最新著作得出的估计值,我认为将这两组数据分别列出会好一些。在本书中,对于进行比较的欧洲一端,我将借助大量参考文献聚焦于英国的状况,并将它与其他欧洲国家比较,特别是荷兰共和国、法国和普鲁士。

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1702—1713)结束之后数年中,英国国库的税收净收入不到600万英镑,人均净税收降至110~120克白银。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导致税收大幅提高之前,英国的税收净收入在1790年已增至1600万英镑,相当于大约18亿克白银。即使将苏格兰的人口包括在内,负担这些税收的人口也不超过1000万人。[8]人均税收应在190克白银左右。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税收收入,因为这些是国库(即中央财政部)实际收到的收入。据估计,总税收要比净税收高出10%左右,因此,人均实际缴纳的税款约为210克白银。[9]

根据奥布莱恩的数据,从18世纪90年代初期直至拿破仑战争结束,英国中央国库收缴的税收净收入从大约1600万英镑增至1815年超过6200万英镑。[10]这大概是我们讨论的整个时期中的最高值。当时中央政府的财政总收入甚至更高,根据有些资料几乎高达8000万英镑。[11]6200万英镑的税收净收入大约可以折合白银69亿克。用这一数字除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人口,则人均税收净收入超过600克白银,如果将苏格兰包括在内,那么人均税收净收入在500克白银以上。如果我们取8000万英镑这一税收总收入的最高值进行计算,那么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为标准计算的人均税负大约为800克白银。即便在1815年之前的整个时期,苏格兰向伦敦缴的税也很少,如果将苏格兰的人口包括在内,人均税负也将近700克白银。从1801年至1816年,年均财政总收入与总税负大约为6000万英镑。也许有人会质疑,我们采用的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因为这段时间战争和通胀几乎“贯穿始终”。但是,即使我们将相当温和的通胀因素考虑在内,就像接下来所做的那样,财政收入的增加也是极为显著的。[12]除此之外,从18世纪80年代晚期至19世纪20年代,这是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在这将近40年的时间里,许多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并且确实发生了。而且这段时期对于历史大分流的讨论至关重要,因为正是在这一时期英国开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最后我想指出的是,即使考虑到英国的税负从19世纪20年代以后有所下降,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中国的税收数量也完全不在同一量级。

正如图2所示,从拿破仑战争结束至19世纪50年代,大不列颠或联合王国的税收的确显著减少。至少以人均税负计算,英国人开始支付更少的税款,税收在GDP中的比重也有所下降。行政规模的大幅扩张和拿破仑战争的巨额开支,使这个财政—军事国家岌岌可危。公众的不满情绪迅速蔓延。1793—1815年收缴的附加税,绝大部分转向由富人的消费和收入承担,因为普通纳税人的忍耐已达极限。如哈林和曼德勒所言:“这一财政—军事国家是法兰西战争最大的受害者,因为公众不再愿意支付费用以维系这一体系。”[13]进入19世纪中前期以后,大不列颠或联合王国的净财政收入徘徊在5000万英镑和6000万英镑之间,折合白银大约为56亿至67亿克。1821年包括爱尔兰在内的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共有2100万人口,1850年这一数字增加至2800万。这意味着1821年整个王国的人均纳税额约为250克白银,1850年约为240克白银。由于此时爱尔兰人适用一套不同的税收体系,他们缴纳的税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这些数字有相当程度的低估。[14]在拿破仑战争激战正酣时,英国人均税负肯定超过6英镑,这意味着此后人均税负急剧减少,降至不足3英镑。为了确定这一变化对于普通纳税人有何实际影响,当然必须考虑19世纪中前期英国一般价格水平呈现显著下降的趋势,[15]还必须注意到,在这段时间的大部分时期,并不存在直接所得税,即使有数量也极少,就像法兰西战争时期一样。因此,根本无法确定“普通”民众的税负确实减轻了。能够确定的是,随着时间流逝,如果以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英国这个在18世纪大部分时间和19世纪初期征税全欧洲最多的国家,此后开始成为一个低税负的国家。[16]

图2 1688—1800年英国扣除借款后的政府税收净收入,以及1800—1850年英国财政收入总额 注:图中折线为前后五年的平均值。 资料来源:O’Brien,“Political economy of British taxation”,第3卷;Mitchell, 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第581—582页。

这个初步的概览相当简略和粗陋,然而能得出一些有趣的、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也是非常意外的结论,而最令人意外的莫过于如下一点:英国的税负如此之高,甚至高于其他任何地区。对专家而言,这一点早已人所共知,但是人们依然会读到一些文献将英国描述为低税负的国家。[17]同样令人惊诧的是,欧洲或西欧各国之间的差异以及不同时期的差异如此显著,这种情况在本书的分析中屡见不鲜。最后它还表明,尽管情况各异,但是从全球范围来看,西欧国家的政府在近代早期都能成功地征缴大量的收入。[18]

欧洲或西欧国家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

本文对西欧国家的分析主要集中于税收收入。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无论是欧洲还是其他地区,税收通常不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唯一来源。政府可以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它们也经常由此取得收入。其中一些属于稳定的财政收入,另外一些则无规律可言,有些甚至只是一次性的。对于西欧的统治者而言,这些非常规的,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一次性的政府收入,在一般性的调查中往往被忽略。我不会对此展开讨论,但是完全置之不理,也是极不恰当的。[19]

同样,欧洲国家之间甚至西欧国家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欧洲国家”这一表述具有很大的误导性。在西欧国家特别是英国以及荷兰共和国,几乎所有的政府收入都来自税收且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以货币支付,或者是通过借款筹集的资金。在中东欧国家,很大一部分政府收入不是来自征缴的税收,而是来自比如政府拥有的财物或权利,而且很多支付都采用实物或劳役的形式。要想全面了解近代早期政府总的财政收入,就不能只考察税收收入。全球各地政府的常规性收入还有一种经典的形式,起源通常比税收更为古老,即来自领地的收入。欧洲各国在这方面同样有显著的差异。[20]在中欧国家,领地一直非常重要。在1740年的普鲁士,国家财政总收入中大概有45%来自该国的领地。1800年这一数字大约为40%。[21]在18世纪后期的数十年中,奥地利的政府收入中可能有大约20%来自国有财产,这既包括来自领地的收入,也包括采矿和铸币的收入。[22]就这些国家而言,来自国有财产的收入总是被计入对政府总收入的估计中。因为这些收入太重要了,是政府总收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无法忽略不计。在1478年至1844年的撒克逊以及1653年至1913年的勃兰登堡—普鲁士,“公共营业盈余”极为重要,这是指“除单纯的税费征缴以外,来自王室和公共经济活动的各种净收益。典型的项目是来自领地和森林的收入,也包括一些来自王权的收入,如采矿、制盐或其他垄断产业”。[23]据我推测,中东欧其他地区也是如此。

对于西欧国家的政府而言,国有财产或“王权”作为收入的来源,没有那么重要。在整个18世纪,英国的国家收入中来自领地或其他财产的比例平均不到5%。对英国的估算,学者们通常主要关注税收,虽然数量很少的其他收入来源可能也包括在内,但经常不会明确指出。科祖布明确考察了这些收入,他认为1688年以后,英国议会掌控之外的财政收入,即出售专营权和土地以及来自铸币的收入,从来没有超过总收入的3%。[24]无论准确的数字是多少,这部分收入无足轻重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还呈现下降趋势。平均而言,法国的这类收入比重为5%~10%,在18世纪初期更低,但是在大革命之前升至12%左右。[25]

19世纪拿破仑战争结束以后,欧洲国家发生了重要的改变。在几乎所有欧洲国家,来自国有财产的收入重新变得重要起来。但此时这类收入主要不是来自领地或类似的财产,其来源更为多样化,比如来自王权的收入,即政府垄断某些权利或视之为特权,强迫民众为之付费;来自港口或矿厂的分红;来自邮政和铁路等政府企业的收入。在19世纪晚期的普鲁士,来自铁路的利润对中央政府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它一度被称为“铁路之国”。[26]由表9中的数据可知,这部分收入的增长实际上有多显著。

西欧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出售“官职”。在法国,国家主要有两类职位。只有少数为政府工作的人是“委员”(commissairy),即领着薪水并为其工作的雇员。据估计在1784年这部分人仅占全部职员的大约20%。[27]大部分职员是“官员”(officier)。这意味着他们实际上占有了自己的“岗位”,这通常是因为这份工作是他们买来的,或者因为他们直接继承了这份工作,或间接地从继承这份工作的人那里得到的。法人团体会保护自己的产权。大部分占有自己岗位的“官员”并不从事任何实际工作,也不缴税。成为“官员”意味着获得了尊贵的地位。这一类人数以万计。在他们购买官职时,所支付的费用成为国家一笔不菲的收入。但这仅是一笔暂时的“意外之财”。由于政府不能对这些新晋的“官员”征税,反过来还要给他们提供一些报酬,这样一来,政府就逐渐失去了对其“官僚体系”的控制。“卖官鬻爵”之风在三十年战争的后期与路易十四统治的后期尤为盛行。只是伴随着大革命,这种现象才在法国绝迹。“卖官”的确给法国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仅举一例,在奥格斯堡同盟战争时期(1689—1697), 61%的王室开支是由征税筹集的,其余39%来自创建新的领干薪的官职。据估计,仅在1689—1713年,法国王室通过卖官得到的收益就有大约7亿里弗尔之多。[28]在我们计算的法国政府收入中包括了这项来源。在英国,至少与政府总收入相比,这项收入是微不足道的。

表9 来自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国有财产的政府收入占比:1760—1850年

资料来源:Mann ,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第2卷,第382页。详细的解释参见Mann ,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第2卷,第387—389页。

在统治者仍被认为应该“自立”的年代,来自领地的收入是至关重要的。那时贡品与劳役是统治者的另一项收入来源。在18世纪的西欧诸国,一般而言政府已经开始减少对臣民的此类需求。然而在法国这部分收入不可忽略,18世纪80年代发生的一场有关交通设施劳役价值的争论就说明了这一点。时任法国财政大臣内克尔估计,这些劳役价值2000万里弗尔,这还不包括大巴黎地区和所有王室的领地。当时政府总收入的量级在5亿~6亿里弗尔。在旧制度行将结束的时期,这样的劳役原则上可以以币代劳。[29]然而直到1836年,法国政府仍然要求农民每年提供3天的劳役来维修道路。[30]

所有西欧诸国另一项非常重要的强制劳役,是征召臣民在陆军和海军中服役。这一政策在普鲁士、哈布斯堡帝国和俄国等国尤为盛行,这些国家雄心勃勃,但又资本匮乏。用蒂利的话说,在这些“极端专制的国家”,政府时常下令向民众征召男丁、粮食和牲口。这对民众而言是极大的负担。比如在这些国家里,应征入伍的国民必须终身服役。在1701年至1714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时期,维也纳征召了超过28万人。在1734年至1739年的波兰王位继承战与土耳其战争期间,这一数字为14.5万。尽管越来越多的军事骨干人员是自愿入伍的,但是直至1868年普通士兵仍然是强制征募的。举两个例子,在普鲁士,1756年有1/2的士兵是征募来的,1763年则为2/3。[31]

1793年法国大革命时期推行的征兵制,被认为是现代大规模兵役制的开端,这在当时只是一项应急措施。这一制度的正式形成是在1798年。按照这一当时引入的制度,原则上来讲可以征召200万~300万男丁服役。法国和普鲁士有关“大规模”兵役制的尝试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达到高潮。在经过相当长一段时期之后,普遍兵役制出现了,这实际上变成了一项永久性的政策:意大利是在1862年,德意志帝国则是在1871年。英国没有正式的兵役制,直到1915年才实行。然而危难之时政府就会强征男丁入伍。通过强制力为海陆军征兵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即便英国在这方面比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更好些,有不少民众自愿入伍,也很难将这种征兵制度视为“自愿的”。原则上,这些民众服役的时间如此之长,以至于几乎“终身”都在服役;在实践中,只要战争还在继续或者他们的长官还需要他们,他们就不能退伍。[32]贫困和走投无路是这些人选择从军的最重要原因。很明显,我们讨论的是国家以这种方式征用的成年男子劳役,其数量极多。但绝不能忘记,军事人员除了实际投入战斗以外,还要从事各式各样的工作,尤其是在殖民地他们还要从事修路和修筑堡垒等工作。

以上这些也许还不是欧洲统治者强占劳力的所有形式。在济贫院工作的劳力或被强制劳动的囚犯也可以包括在内。[33]囚犯通常会被送往殖民地。在大革命以前的法国,被送往殖民地的囚犯是被处决囚犯的7倍。[34]那些没有殖民地的国家,则可以将囚犯卖给别的国家。在18世纪,德国政府将部分囚犯送往北美做奴隶,而不久后的普鲁士则将重刑犯送往俄国西伯利亚地区当劳工。[35]在本书的第307—313页,我将回到这一话题,详细讨论非自由劳力对英国及其经济发挥的具体作用。届时我还将提供量化的资料,说明这类劳工征募的重要性。

统治者始终四处寻求熟练工人和“专家”。他们试图以各种特殊优待,甚至不惜采用绑架的方式将其招至麾下。阻止拥有一技之长的人离开本国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很正常的做法。也有各种例子,有些恰好拥有资本或某项技艺的人被迫离境,之后却在另一个国家大受欢迎。最有名的莫过于犹太人和摩里斯科人的故事,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之前他们被逐出西班牙。还有在漫长的18世纪一开始时,被迫离开法国的胡格诺教徒。但是也有人可能会想起2万名离开萨尔茨堡的新教徒,他们在1732年投奔普鲁士。[36]如果统治者认为有太多不服管教且百无一用的人需要养活,也许就会想尽办法将其赶出国门。当他们开始意识到大量人口就意味着大量劳动力,从而也就意味着大量财富时,便开始放弃这种做法。[37]被驱逐出境的移民通常会给其他国家带来不少意外之财。比如在被驱逐的新教徒中,大约有4万~5万投奔英格兰,5万~6万投奔荷兰。这些新教徒并不是近代历史上唯一一批因为政治原因被迫离开法国的群体。在大革命期间,大约有13万牧师和贵族离开法国。当“荷兰革命”期间西班牙的军队占领荷兰南部时,大约15万新教徒背井离乡,这些人通常比较富有。他们成群结队地迁移,带走了自己的财富和技能。[38]在迁移的途中许多财产被官方或他人剥夺。这也为国家带来另外一笔意外之财。

在比较欧洲和亚洲的经济史时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倾向,那就是西方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与东方私有财产的“不安全性”形成了鲜明对比,在那些坚信市场能够带来福利的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中,这一观点尤为盛行。这是从一些更为偏向欧洲历史的文献中得出的结论。实际上剥夺各种财产特别是来自特权的财产,如贵族或教会拥有的土地或财产,在历史上屡见不鲜。首先,同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例证,就是宗教改革时期收缴教会财产。1536—1552年,英国王室收缴并出售的天主教会土地,大约占当时英国总农田的1/5~1/4。因此王室也承担起了为以前的修道士提供生计的责任。[39]在这一过程中,教会和王室之间的财政关系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神职人员缴税也成为王室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从16世纪50年代起至1642年,中央政府直接税收收入中约有1/6来自神职人员。[40]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结束后,价值超过500万英镑的土地被充公。保皇党为避免土地充公而缴纳的罚金高达130万英镑。[41]光荣革命以后,王室的土地几乎全都以低价出售,或干脆直接赠送。[42]1720年在所谓的南海骗局中,中央政府诱使许多以永久年金形式持有政府债务的民众将其手中的年金转为可赎回的股票。最初股票价格上涨,但是泡沫最终破裂。中央政府当然不是无辜的。因为通过这一骗局,中央政府得以摆脱高利息且无法赎回的巨额年金。然而这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43]当然人们同样可以认为,在圈地运动和篡夺封建宗族财产的漫长过程中,大量“消失”的公地也构成了这种违约。但是,如果仅是借用马克思的话指出这是近代发生在英国境内的——当然在境外也同样如此——十分重要的“原始积累”手段,似乎还不够恰当。

掠夺教会的财产,以欺诈手段转让国有领地,窃取公地,篡夺封建宗族的财产,以冷酷的恐怖手段将其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这些原始资本积累形式却得到田园诗般的赞颂。[44]

在英国,即便是在光荣革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充公这一做法也没有完全销声匿迹:想想奴隶贸易的废除或者奴隶制本身吧。[45]而且在战时英国政府还毫不犹豫地征用私人船只和水手。在那个后来创建荷兰共和国的地方,也同样如此。16世纪中期以后,主要省份内的教会与慈善机构至少拥有5%~10%的土地。在荷兰新教徒反抗西班牙天主教统治的1568—1648年,这些土地被充公,为城镇或省份所有,用于各类慈善事业。[46]在16世纪初的瑞典,基督教拥有的土地约占所有农业用地的1/5。但在1560年,所有的基督教土地被清算,所得被王室收归囊中。[47]

在漫长的18世纪,以教会“改革”的名义将其土地充公的做法已经成为遥远的历史。但在这个世纪也存在大量的土地征用。大革命前夕的法国,“教会”轻而易举地就拥有了全国10%的土地。贵族手中的土地大约是其两倍。大革命期间400万~500万公顷的教会土地被充公,却未收到任何补偿。与此同时,神父变成了政府官员,并发誓效忠共和国政府。大革命期间,贵族丧失了将近一半的土地。从1825年开始,政府以发行债券的形式作为补偿,即所谓的“流亡贵族十亿债券”(émigrés billions),但是这些补偿没有导致大规模的土地回购,其实际价值也很快缩水到大约6.2亿法郎。[48]18世纪80年代,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者约瑟夫二世关闭了全国境内将近1/3的修道院,并变卖了这些修道院的财产。约瑟夫二世因此获得6000万弗罗林的收益,这一数额相当于当年全部的税收收入。而剩下的修道院,只有保证未来会做些有益的工作才得以存续。[49]在西班牙,剥夺继承权或者“没收充公”是一个漫长、复杂、时断时续的过程,从国王查理三世于1759年至1788年在位时开始,断断续续地持续了将近一个世纪。在将特权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的过程中,仅在1836年至1895年就有将近615000处地产,涉及1000万公顷土地,几易其手。这大约占当时所有农田的1/4。[50]1798年至1900年所有被剥夺继承权的土地的总价值合计1280.8万里亚尔,而1里亚尔折合1.2克白银。[51]剥夺教会财产并不意味着政府本意要反抗教会或者企图消灭教会。在由剥夺土地继承权而来的收入达到顶峰的那40年中,国家用于维持教会运转的费用,实际上要高于变卖教会财产带来的收入。[52]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我提及的欧洲统治者干预产权的活动仅限于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案例。因为在“这些国家”的殖民地,土著居民原则上没有任何权利可言。[53]

除此以外,西欧国家另一种攫取资源的方式是债务违约,这种方式攫取的是臣民的钱财。在这方面我们也会发现国与国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比如在借贷体系高度发达的英国和荷兰,英国甚至建立了管理长期债务的体系,与奥地利、俄国、普鲁士存在巨大差别。这很大程度上也包括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之前的法国,它当时尚未建立起货币财政制度以有效处理巨额债务。在这些国家,政府“信用”常常只是政府违约的一种较为委婉的说法。政府违约最终便成了强制民众为国家付款的手段。这部分钱财也因此被当作一种“正常的”和经常性的政府收入。至少在19世纪初期以前,英国和荷兰的政府仍然会照例偿还应付的债务。由法国政府扶植的荷兰王国(1810—1813)的违约方式是将利率降至原来的1/3。在1559年、1598年、1634年、1648年、1661年、1691年这几年,法国政府曾经完全或部分违约。同样的故事在1714年、1721年、1759年、1770年以及1788年多次重演。1797年第一革命政府的违约涉及2/3的国家债务。政府欠贷款人的26亿里弗尔债务就这样被一笔勾销。[54]又如1820年普鲁士,政府宣布1.8亿塔勒的公债账户“永远处于关闭状态”。[55]哈布斯堡王朝面临的是负债过多的问题。1811年和1816年哈布斯堡王朝几近破产,1811年只有能力偿还1/5的债务。[56]1557年至1696年西班牙政府完全或部分违约的次数不少于14次。[57]在近代欧洲,政府违约的例子不在少数。同样,历史上也不缺少通过货币贬值隐蔽征税的例子。事实上这一策略在政府中很受欢迎。因为这使人们不得不缴纳铸币税,在无形之中克扣民众的收入。[58]人们也会联想起政府通过滥发纸币等手段制造通货膨胀,这也是一种使债务“缩水”的策略。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在这一问题上英国是“特别的”。1694年货币改铸以后,银币和金币的价格互不相关。[59]以上三种政府摆脱债务的方式,无论是违约、制造通胀还是财政紧缩政策,都让民众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我们研究的这段时期,英国没有实施其中任何一种措施。

最后一种常常被忽视但是确实是由人民向国家“缴纳”的一项“税收”是驻扎部队。其实对于乡镇而言,这是相当沉重的负担。驻兵通常驻扎在一国境内,如果驻扎于敌境之内当然再好不过了,但实际上驻兵常常驻扎于母国境内。总体而言,尽管西欧国家派出驻兵的频率在18世纪有所下降,但仍有国家保持了这一传统。例如英国就一直派兵驻扎在爱尔兰。[60]在中东欧,政府希望民众能够为驻扎在本地区的部队供应粮食。为了控制成本,这些驻军常常被鼓励尽可能自给自足。[61]

以上所举的例子并不完全来自漫长的18世纪,也并不完全来自那些在本书中举足轻重的国家。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并不影响我接下来想要提出的观点:侵犯私有财产和操纵劳动力市场并不是东方暴君的专利。当然这并不否认某些财产在西欧确实被保护得非常好。在英格兰,死刑犯数量从1689年的50例增加至1800年的200例。大部分犯人是因为各类盗窃行为被判决。正如某位研究近代犯罪史的专家指出的那样,直到1800年至少在理论上“英国的财产仍然受到有史以来最广泛的死刑制度的保护”。[62]

战争赔款与劫掠赏金

战争几乎是西欧历史永恒的主题。稍后我们会讨论欧洲的战争带来的惨痛代价,这让中国相形见绌。战争成本高昂,因为各国为之押上的赌注如此之高。这意味着战争也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无论最终收益和代价如何权衡,战争总归可以为获胜一方带来收入,比如胜利者可以得到战利品、赔款、割让领地和特权等。战争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将在第二章和第五章进一步讨论。在这里,我将战争简单地视为政府收入的直接来源。当然,将由战争带来的各项额外收入一一清点有点不切实际。我将主要分析战利品和支付的战争赔款。前文提到了拿破仑帝国的“壮举”,即正如大卫·贝尔所言,它“开创了洗劫艺术的先河”。[63]对于拿破仑而言,以战养战才是真理。传统的洗劫一空的策略被认为太过随意。于是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为系统的方法,即强迫战败方支付大量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战争赔款。[64]1806年至1812年,拿破仑从普鲁士“征缴”的钱财总计超过5亿法郎。这相当于从每位普鲁士居民那里至少搜刮了225克白银。[65]据称,1803年至1814年法国纳税人为拿破仑战争支付的成本“仅”占战争总成本的60%,在战争耗费的42.59亿里弗尔中,超过17.43亿可以从战败国的赔款中得到补偿。[66]拿破仑自己就曾炫耀说,他从手下败将那里得到的收益已经超过20亿法郎。他尽可能地避免信用贷款。在拿破仑看来,国家债务是“不道德且具有毁灭性”的,认为它会“不动声色地削弱国家的基础,并使当代人遭到子孙后代的诅咒”。[67]在拿破仑最后一次战败时,法国背负的战争赔款已经超过18亿法郎。这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8%~20%。平均而言,每人需要承担270克白银。[68]1871年被德国击败后,法国需要支付的战争赔款已经高达50亿法郎,大约占国民总收入的30%之多。这也意味着,平均每位法国居民需要负担500克白银。在特定条件下,[69]支付这样的赔款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当然,接下来我还将提供更多相关的例证。

战争还使个人获益,为政府工作的人可以得到额外的收入,这也可以算作政府的收入,因为这可以减少政府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所有被皇家海军雇用的海员,都有权获得所谓的“劫掠赏金”。当然每个人获得赏金的数量不同,高级人员比普通雇员获得更多种类的奖励。被俘获的军舰和商船被视为一种赏金,船上的设施和货物通常会被拍卖。拍卖所得的现金数额巨大,并在俘获这些船只的船员之间分配。从1744年3月到1745年4月,俘获一支英国军舰和武装私船获得的总收入约为492万英镑。在1803年至1810年,这一数额可以达到700万英镑。拿破仑战争时期,英国人由劫掠赏金获得的收益合计约为3000万英镑。这一数字实在大得惊人,已经与当时荷兰共和国的GDP不相上下了。[70]

这里提到的“武装私船”,按照国际法被定义为“属于私人所有的船只,经战争委员会授权,在海上航行时允许采用战时一切手段,抗击敌国船只”。[71]武装私船通常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确保它们服从政府指示,同时船只的使用还必须接受政府军舰的检查。原则上武装私船有别于海盗。一般来说,海盗意味着“由一些独立于任何政治实体的群体,在海上或者无主土地上或一国的领海之内实施暴力行为”。[72]还有不少例子可以说明,政府如何通过“外包”暴力行为,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73]在奥地利王位继承战期间(1739—1748),纽约的武装私船俘获了超过240艘商船,总价值超过62万英镑。接下来,这些武装私船又肆无忌惮地掠夺荷兰,给荷兰带来的损失高达130万英镑。整个战争期间,约有3500艘敌船被俘获。仅仅在七年战争(1756—1763)的前四年,原本与法国进行自由贸易的中立商船也被列入“掠夺名单”。英国的武装私船洗劫了1000艘法国船只。法国也“以牙还牙”,俘获了300艘英国船只。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期间,支持叛乱一方的美国武装私船俘获或摧毁了600艘英国船只,总价值约为1800万美元,同时俘虏了16000名英国战俘。1803年至1815年,法国武装私船俘获了5114艘英国商船。[74]如此一来便不难理解王文生的观点:“与西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帝国政策从未支持任何政府授权的海盗行为,或任何形式的海上军事扩张。”[75]

政府降低直接成本或者增加收入的形式还有很多,其中许多都可以被归入“外包”暴力行为的范畴。比如一些军事承包商就承担了许多政府不愿意或无力独自承担的活动。通常政府更乐于使用海外雇佣军,这样本国的居民就可以从事其他生产性的劳动。如果这些雇佣军由特许公司支配或指挥战斗,政府便无须再操心。此外这些军事企业还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给政府带来收入。政府计划征税时,有时也会采取这样的“外包”方式。包税制便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至少在当时看来,包税制是合理的。我认为这同样适用于政府出售官职或特权。在这里我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一些文献,在漫长的18世纪清政府也越来越多地采取了某些“私有化”和“自由化”的措施,将一些政府行为“外包”给“市场”或“其他主体”。在我看来,自乾隆以后清政府渐渐失去了对社会的控制。[76]

对于那些坚信“优胜劣汰”的学者而言,如果仅仅从降低成本、储蓄、直接收入或间接收入和利润等角度理解前文,将很容易产生误解。当然前文提及的各国政府用以增加收入的各项措施,通常都与低效率、高成本以及统治权在长期中的削弱密切相关。同样,中央政府一方面认为各式各样的外包活动应适可而止,另一方面又常常发现克服既得利益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甚至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必要时放弃统治权会是一种最佳的选择。[77]政府活动的私有化曾被认为是政府的最优选择或者至少是较优的策略,如今却变成了争论不休的议题,说明对这种做法是否有效率,一时之间难以达成共识,恐怕也不存在毫无争议的一般性答案。我将在必要时就一些具体情况展开分析。

由殖民地和暴力与统治外包带来的收益

最后一国政府还可以直接,当然也可能间接地从海外“殖民地”获得收入。比如在海外殖民地征缴的税收或者在海外殖民地获得的收入,数额是十分巨大的。但是这些收入通常被囊括在一般的税收收入中进行讨论。对于像英国和荷兰共和国这样的国家,直接对“殖民所得”进行征税似乎是个不错的选择。但就直接征税的“度”而言,英荷两国政府却与西班牙政府不同。特许公司在英荷两国开拓海外殖民地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特许公司是(半)自治实体,而非皇家公司。这意味着原则上它们自主运营,自主分配收益。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不向政府缴纳一分一毫。实际上它们最大的“贡献”在于代替政府统治好“它们”的领地,可以为政府节省相应的开支。比如印度在法律上是属于英国王室的殖民地,但东印度公司在统治印度时,却几乎像一个拥有独立财权和军权的自治国家的政府。自由贸易与掠夺给东印度公司带来巨额收益,以致英国政府难以遏制分一杯羹的欲望,当东印度公司成为孟加拉的征税人后,被迫同意每年向国库上缴40万英镑以使国家分享部分税收。此外东印度公司还需支付特许权合同续约的费用。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它通常会在资本市场上以购买债券的方式成为国家债务的重要投资人。其他的公司如皇家非洲公司、南海公司等,也扮演着类似的角色。[78]当然国家还可以对特许公司的常规贸易征税以获得收入。这部分收入的数额也不容小觑。[79]大量的收入被汇回英国。当然这部分收入在讨论时已经被囊括在总税收中。关于“榨取自印度的财富”,其具体数字一直争论不休。但是毫无疑问,这部分钱财还无法和当时清朝来自海外的收益相提并论。[80]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存续时间不如英国东印度公司长。后来的荷兰东印度公司逐渐成为一个消耗国家财力、负债累累的包袱。最终,荷兰东印度公司于1799年宣告倒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东印度群岛对后来脱离法国人统治的荷兰王国来说是无关紧要的。荷兰从英国手中接管当时的“印度尼西亚”以后,荷兰东印度公司被另一家垄断巨头即荷兰贸易公司取代。在所谓的“耕种制度”下,爪哇农民被迫种植出口作物。1830年以后,所谓的“殖民综合体”(colonial complex)对于政府财政而言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政府开始全面支持“殖民综合体”的发展。19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来自殖民地的收入被认为是“调节整个荷兰财政的浮子”。[81]19世纪40年代殖民地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40%。这一比重在之后的20年里甚至还在提高。来自殖民地的收入已包括在我的估算中。[82]

接下来作为分析和比较的出发点,英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中央政府收入的数据将会以表格的形式呈现。这些估计值可能偏低,因为并不是所有常规或非常规的收入都被计算在内。然而为了方便讨论,我决定在考察欧洲国家的政府收入时主要关注税收。当然,一些已经声明的例外情况除外。现在来考察一下清朝的情况。

康乾盛世时期政府的税收及其他收入:主要观点

17世纪80年代到19世纪30年代,清朝又是怎样一番光景呢?接下来,我争取一气呵成,分析这段时期中国的情况。因为相较于1792年至1815年战乱频仍的欧洲来说,清朝在这160年里既没有发生根本变革,也没有加快发展的脚步,甚至可以说几乎一成不变。具体而言,清朝的政府收入、征税方式和征税对象几乎没有发生任何改变。直到19世纪50年代才有新税种产生。到19世纪60年代,政府收入总额才有实质性的增加。然而,19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值得特别关注。因为在这一时期白银与铜币的兑换率大幅度上升,甚至一度超过2500∶1。这使那些普通的纳税人苦不堪言。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用更多铜币兑换白银,才能够正常缴纳税赋。

在能够找到的西方文献中,关于清朝税收方面的信息少之又少。因此对清政府税收状况的解读就比英国更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一个事实:清政府并没有做到财务透明,尤其是没有对汉人透明。无论是日益积累的现金财富,还是国库里的宝物,又或者是征收的税款以及工程建设款,无一例外都由满族贵族掌控。1885年以前,从未有过汉人担任户部和工部尚书。同样,内务府在此之前也从未有过汉人官员。[83]因此,在那以前汉人对国家的收支状况一无所知。如果你阅读文献,就会发现我们仍然缺乏系统连贯的清朝税收信息。1898年清政府曾经尝试采用年度预算,但这一改革以失败告终。直到1909年中国才开始采用年度预算的方法,以对本国的财务状况有大致了解。这一制度大体上以如下方式运行:由户部集中分配税收用于各项开支,同时由各地政府分散进行征税。与法国一样,清政府收支的官方数据并没有将一切款项包括在内。比如,对皇室宗亲的津贴就从未公之于众。满清入关以后,皇室宗亲的人数约为2000。19世纪初,这一数字就已经超过30000。供养这些宗族成员,少说也要花费几百万两银子。除了税收和给贵族的津贴之外,还有一些收支未列入“官方”统计。[84]户部与内务府这两个掌管关税、盐业专卖以及官办制造业的机构,其官僚体系在1662年至1796年膨胀了3倍之多。[85]除了支出的增长,清政府的收入来源也日趋多样化。先以税收为例。在清朝,户部负责税赋收缴的相关事务。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土地税,或者更确切地说从1713年起土地税与人丁税是最重要的税种。除少部分可以用实物支付外,大部分税赋需要以货币的形式缴纳。[86]除了这两大主要税种,当时还存在一些次要税种,比如单独的粮食贡赋、盐税和关税。这里的“关税”不仅包括对广州进出口贸易征收的税款,还包括对国内贸易的征税。统一管理所有开放口岸的海关直到1858年才正式成立。[87]

尽管对清政府的实际收入有不同的估计,但其中的差异并不显著,因此不会改变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正如前文所说,相比具体数字,量级才是最重要的。它相对清晰,并且不会产生争议。在我查阅的所有文献中,关于清朝在1750—1850年中央政府实际收入的估计值,最低是3000万两白银,最高为8000万两白银。相关参考文献请查阅附录B。在这些收入中,只有一小部分[88]最终到达京城。但是,那里的中央政府却决定着大部分收入的支配。

关于18世纪清政府的实际收入还存在一个更高的估计。这一估计是由当时的英国特使马戛尔尼勋爵根据一位清廷使者提供的信息得出的。根据他的推算,当时清政府的收入约有2亿两白银之多,其中1亿两来自常规收入,剩下的部分来自额外收入。在所有收入中,仅有1/6缴归国库。剩下的由朝廷实际支配。[89]和马戛尔尼一同前往中国的约翰·巴罗在后来写下的中国游记中也确认了这一观点。更有趣的是,他在游记中提出,这也就意味着1803年英国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所得大约为3300万英镑,按照3两白银兑1英镑的汇率计算,如果以白银计价进行比较的话,当时英国居民的税负是中国老百姓的15倍。[90]19世纪初至40年代,清朝中国税收收入一直维持在这一水平。1849年,税收达到4200万两白银。到19世纪50年代,这一数目开始显著增长,到1911年达到3亿两白银。

在巴罗的文献中,税收似乎简单地等同为政府总收入,就好像朝廷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但是这显然是不准确的。首先,正如王业键在其著作中说明的那样,官府在征收土地税时,会额外征收一笔“附加税”。[91]根据他的估计,1753年征收了5600万两白银的税收,另外还有1800万两白银的附加税。这一附加税占官方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了30%。考虑到在18世纪初最为重要的土地税的收缴近乎固定,且常规的政府收入非常低,附加税实际上成为一种正式的税赋。附加税的数量由地方官员在权衡官府和百姓的利益后决定。地方官员在确定附加税时,通常需要咨询当地长老与士绅的意见,并请求得到省级政府的许可。在经过朝廷的允许后,省级政府制定的税率可以适当偏离官方水平。[92]

表10 康雍乾年间清政府常规性税收收入(单位:百万两白银)

资料来源: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59页和第61页。

除此之外,王业键还提到了所谓的“献金”,并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献金”是向那些曾对公共事业有所贡献的人授予官职、专利、头衔、军衔或学位,由此带来的收入。实际上,这一合法的“献金制度”只不过以“奖赏”之名,行卖官之实罢了。根据王业键提供的数据,18世纪末仅是出售名义上的学位、头衔和军衔,每年就给清政府带来300万两白银的收入。出售官职每年能够带来的收入在200万~3000万两白银。尤其是在19世纪初期,出售学位、头衔和官职带来的收入成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雍正年间(1723—1735),这部分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9%。乾隆年间(1736—1795)这一比重上升至17%。嘉庆年间(1796—1820)这一比重超过了54%。在道光年间(1821—1850)这一比重终于降至36%。在此后历代皇帝统治期间,这一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93]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这一比重相当高,此处所谓的“政府收入”仅指政府总收入(除去贡粮)中实际到达京城的部分。正如前文所述,这只是政府总收入中的一小部分。白莎指出,道光年间户部中央国库的总收入从未超过2000万两白银。[94]1799年至1850年仅按100两白银的价格出售在最高学府国子监就读的监生资格,就能带来超过7400万两白银的收入。捐监是一些官僚步入仕途的入场券。1764年22.4%的地方官员曾经以捐献的方式取得监生的称号。1840年这一比例为29.3%,1871年上升至51.2%。与此同时,直接售卖官职也十分盛行。1798年1437个中央官职、3095个省级和地方官职被出售。这当然只是个别例子,也不是每年捐官的收入都有这么多,但是有关的数字仍大得惊人。[95]靠钱财而不是学术造诣发迹的旁门左道居然愈演愈烈,在危难关头尤其如此。19世纪中叶以后,捐官变得比科举制度更加重要。1851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尽管清政府由此把科举考试作为阶级流动的首要渠道,[96]但太平天国被镇压后,科举却成了步入仕途的次要途径。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捐官每年可以带来400万~600万两白银的收入。[97]因此我们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在本书讨论的这段时期,王业键提到的第一种献金带来的年收入在几百万两白银以内。[98]虽然这一数额十分巨大,却不足以使政府总收入的量级发生质的变化。

王业键提到的第二种献金来自商人。根据他的观点,尽管这一部分收入有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从总量上看却相对较小。他提供的数据显示,1735年至1820年这一类献金的总额为4000万两白银。这一数字仅包括大盐商和广州行商的捐献。[99]但在我看来,这一数字低得可疑。[100]而且王业键又补充道,这些献金是否真正入了国库,还有待考证。因为这些商人通常都负债累累,捐献只是名义上的。基于本人阅读的文献,我感觉由于这些献金很多是以非正式的方式提供的,那些不得不提供正式献金的捐献者,可能不会得到相应的回报。清政府从来不必为这些献金提供回报,更不用说为之支付利息了。这与西欧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也许有人会问,献金应该被计入税收,或者应记为其他常规性的政府收入吗?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它们是清政府收入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此外,这些献金的数额十分巨大。这也就意味着,尽管估计这部分收入数量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但是如果忽略这部分收入,将使整个分析出现误差。也有人认为,纳税和捐献的区别在于纳税是强制性的而“捐献”是自愿的。这种说法未免太过笼统。许多捐献者的确并没有被强制,并且也得到了他们想要的回报,这就是所谓的“互惠”。在我们研究的这段时期,科举制度从未被捐官制取代。尽管总有人希望能通过捐献谋得一官半职,但是,如果这些人希望得到真正掌握实权的职位,恐怕只是黄粱美梦罢了。

另一方面,尽管有的捐献并不是“被胁迫”的,但仍是不得已而为之。比如政府会“说服”人们捐献,以帮助那些饥荒的受害者。所以,正如魏丕信所言,所谓“自愿捐献”与“被迫捐献”之间的界限其实十分模糊。根据他的观点,“尽管政府并没有责令富人必须捐献,却指责富人的自私自利,并且向那些自愿捐献的人授予殊荣和官爵。这便是他们呼吁慈善和慷慨所用的冷酷无情的方式”,“直接强制捐献是不可能的”。但是,那些不愿意捐献的人会被公开批评为“自私自利”。[101]尽管政府虚伪地禁止了对这类人的勒索和迫害,但是富人的这种形象极易引起民众的公愤。只要浏览文献就可以看到许多类似的案例,士绅和商贾为了不被视为“奸商”或“为富不仁”,被迫去帮助穷人。[102]尤其对于盐贩和行商以及有意与中国人做生意的洋商,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清朝也许不像古老的黑暗传说描述的那般暴虐,但是,如果只关注它仁慈的一面,不免有失偏颇。然而从宏观经济的视角看,以上的总结还远远不够。

最后,王业键还提到了来自公共事业的租金、利息和收益。根据他的观点,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这些收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他提及的租金和利息,实际上就是内务府而非中央政府的收入来源。因此,这些收入的重要性显然不可忽视。张德昌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在19世纪中叶以前,内务府的巨额收益并没有超过户部的收益。”[103]考虑到大部分税收并没有送达京城,这一观点也许是正确的。尽管罗友枝并不认同这一观点。[104]陶博在其关于清朝内务府的著作中列举的例子也不支持这一观点。而这部著作恰好是张德昌有时会引用的。[105]令人诧异的是,就连张德昌自己举出的证据都无法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观点。但是,他的确证明了一点,那就是清初“皇帝私人开支”的规模显著扩大了。正如他指出的,内务府为政府提供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收入。张德昌提到了一系列具体的收入来源:来自皇庄的收入,这部分的比重实际上微不足道;来自本国境内和附属国的朝贡;来自海关配额的收入;出售西洋参和皮草专营权的收入;来自罚款和财产充公的收入。1780年至1795年内务府有340万两白银的收入来自所谓的“自评罚款”。[106]其中来自商人的贷款、皇家当铺和城市地产的收入也可以计算在内。[107]毫无疑问,直到19世纪初期,内务府的资金通常会被用于资助各类政府活动。

政府收入的其他来源

按照传统“东方专制主义”的观点,清朝政府拥有绝大部分土地,而这些土地无疑会带来巨额收入。的确,当时土地大多为政府直接掌控或划拨给八旗军。但是,真正为清政府所有的土地,在农业总用地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108]内务府从这部分土地中获得的收入,相对而言是微乎其微的。[109]尽管在19世纪50年代后,在普鲁士这样的西欧国家,公营事业的盈余已经相当重要,但在清朝,这部分收入一直少之又少。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相比欧洲,清政府几乎没有从国有财产或专营事业中得到任何收益,同样,也难以通过建立铁路网或邮政系统盈利。[110]正如前面所言,18世纪以后西欧政府从民众那里收缴的商品和劳务的数量下降了。到18世纪末,这种捐纳商品或者劳务的方式几乎已经不存在了。在清朝情况则大不相同。也许有人会想到强制劳役。强制劳役的形式有许多种,比如“战争”时期的总动员或者富豪提供的无偿公共服务。[111]这些无偿公共服务通常作为士绅自愿回馈社会的“礼物”,其目的是为了显示他们的仁慈、博爱和所谓的公心。[112]官僚也有能力捐赠,也许会觉得有义务回馈社会,因为他们的收入就是从社会各处得来的。所以,政府时常采取这种临时性的措施。这些措施相当重要。但是具体有多重要,我们无从得知。

在清朝,诸如征收土地这种获取收入的方式并不罕见。在一些案例中,征地所得甚至大得惊人。但相比政府总收入来讲,这仍然只占很小的一部分。[113]此外,在清朝,违约的事情永远不会发生,因为政府从不借款。政府也从来不会用降低货币成色的方式增加收入或减少开支。如果有也只是操纵铜币币值,因为政府从未将金银作为铸币流通。因此,由统治权带来的收入相对较低。我们已经提到过,政府会征收火耗,即一种可被理解为蚀耗补贴的费用,就好比政府在征收谷物时往往额外征收一小部分,以作为运输途中遗失或损耗部分的补偿。[114]这给了地方官员一定的财政空间。他们可以利用这部分额外收入弥补日常开支,建设公共工程,甚至中饱私囊。由于地方官员具备一定的私人特权,且不受皇室事先的约束,因此在征税时他们可以制定高出官方税率10%~20%的税收政策。这样一来,“官方”税率和“实际”税率之间就存在很大的区别。有些地区高出的幅度甚至可以达到50%以上。一开始,清朝皇帝视其为“必要之恶”,置之不理。但雍正皇帝毅然决然地禁止了这种行为,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尝试着禁止这种行为。[115]据我所知,清朝廷从未强制征兵,或是让军队驻扎在本国境内。但是,强制囚犯劳动的例子却不在少数。通常这些囚犯会被流放到新疆或“满洲”。那些被我们称为“强制劳役”的例子也不胜枚举。

对中国官方数字的深入分析

尽管我们掌握的中国的信息要比英国的少,接下来还是会稍微前进一步,更加细致地分析清朝中央政府的官方税收收入。此处的官方税收也包括其他附加税。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一直以来土地税作为最重要的税种,在整个清王朝统治期间基本保持稳定。仅有的小幅上升也只是来自农田的增加。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土地税收入大约为5000万两白银。然而,我没有找到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前的相关数据。其余种类的官方税收规模持续变小。乾隆末年包括附加税在内的政府总税收大约有1亿两白银。我开始考虑这一数字是否偏高。但是即便如此,这样计算的当时的总税收也只有3300万英镑,或者37亿克白银。平均到每个人头上,也只有11克白银。[116]前文提到,18世纪末“献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当然,计算政府由于“献金”制度得到多少收入是一件困难的事。即便我们大胆假设,嘉庆年间献金已经变得和税收及附加税一样重要,在其鼎盛的时候政府总收入还是没有超过2亿两白银。19世纪头10年每个中国人负担将近20克白银的政府税收。除此之外,内务府也有收入。但是,我们缺乏进行比较研究所需的可信数据。即便内务府收入能达到年均1亿两白银,虽然这已经是土地税的两倍,第一次鸦片战争前清政府的总收入也不可能在3亿两白银以上,这大约折合111.9亿克白银。在19世纪20年代,政府收入达到顶峰。此时的人口接近3.8亿。因此,人均政府收入为30克白银。在阅读西方文献时,我从未见过这样高的估计。但是,为了更好地说明英国与中国之前存在的巨大差别,我还是会将这一较高的估计值作为比较分析的出发点。这些数据只能说明1820年以前的情况。1820—1850年用白银计算的官方税收总收入没有增加,相反还出现了些许减少。

当然,政府开支从未高达3亿两白银。在我搜集到的1750—1840年的数据中,政府开支从未超过5000万两白银,折合1700万英镑。[117]这一数字甚至不到拿破仑战争后期英国中央政府年均开支的1/5。即便对清政府的总收入做偏高的估计,其收支水平相对于英国政府而言,也是十分之低。

漫长的18世纪中英两国政府收入更深入的比较

迄今为止,我并未在西方文献中看到囊括所有收入来源的清朝政府总收入的估计值。也许有人会问,凭借现有的资料能否得到这样的估计?诚然,以我略显粗糙并且偏高的估计来看,在本书讨论的这段时期清朝政府总收入从未达到3亿两白银。这就意味着,我将使用的“政府收入”数据,比欧立德、李中清、魏丕信以及王国斌估计的要高得多。在他们看来,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度。就我搜集到的资料看,无论具体数字是多少,毫无疑问,除去税收外中国用白银计价的总政府收入的人均值,更不用说正式的税收,要比西欧国家(特别是英国)低得多。如果考虑人均税收,那么这种区别会更加显著。与其说是区别,不如说是一种差距。无可争辩的是,“自由放任的英国”的税收比“东方专制的清王朝”的税收更高。如果除了常规的税收外,还考虑其他种类的收入来源,我们的结论也不会改变,即相比英国中央政府,或者可以把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西欧政府,清朝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少之又少。

读者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正在讨论的是由中央政府实际支配的那部分收入,包括中央政府控制的地方开支。正如之前提到的那样,那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人们并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收入,或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收入。因此,他们只能依靠“顾客”愿意为此支付的“费用”。老百姓就是所谓的“顾客”。由他们支付给这些人的金钱数额巨大。如果我们把这部分金钱计入税收,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中国老百姓的“税负”远超过官方数据显示的情况。实际上,我认为我们的确应该把这部分数额计入官方税收,因为这一部分支出是用于公共品和服务的。当然,这笔美其名曰“火耗”的费用到底有多大,我们无从得知。实际支付的金额通常是由参与各方讨价还价后临时决定的。因此,渎职、低效率和贪腐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后文分析中国官僚机构时详细讨论。但是,即便是这部分支付的数额可以确定,它们也不直接进入任何一级政府的账目,因此,也就无法列为政府的可支配收入。

老百姓正式支付给政府的费用和为了被“统治”或被“管理”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之间存在巨大差额,正如政府的名义开支与实际的公共建设支出也存在巨大差额一样。正如法国人所说,清朝“法律上的支付”和“实际上的支付”相当不同。这会给政府和人民带来消极的影响。如此一来,我们会看到一种“两败俱伤”的困境,那就是人们支付的多,但政府得到的少。此时民怨四起,老百姓觉得自己是贪腐的受害者。但实际上,这样的贪腐并没有让政府“获益”。在漫长的18世纪,清朝基础设施薄弱,无力维护长期的投资和设施。中央政府失去了对社会的控制,政策执行不力,难以落实。民众向各式各样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进贡财物,但并没有享受到任何公共服务。这些“剩余”当然不会无故消失,而是落入了官员的口袋。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时间推移,这类“非常规的非税收入”在英国和荷兰共和国明显降低。法国大革命掀起的政府改革甚至在西欧国家完全取消了所有这类收入。所谓“非常规的非税收入”,是指一般性的国有资产收入以外的那些收入,这些国有资产收入随着时间推移又重新变得重要起来。但中国的情况却恰好相反。“非常规的非税收入”在19世纪下半叶变得尤为重要。各种临时性的敛财措施对政府而言已经习以为常。捐官这类破坏国家合法性的行为便是其中的典型。土地税大体上固定不变,只有到1853年以后中国才出现像新型贸易税或厘金这样的新常规税种。[118]与中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关于税收和税收政策的讨论经久不息,税收政策总是依据不断出现的经济问题而改变。这里有一个趣闻轶事,我认为可以视为一个典型案例:1760年英国仅是调节关税,就有800个独立的议会法案。[119]

接下来,我们将对中英两国进行更加深入的比较。根据王业键提供的资料,1753年清政府包括附加税在内一共征收了7400万两白银的税赋。按照他的观点,当时其他来源的政府收入仍然微乎其微。[120]我们姑且以9000万两白银作为当时政府总收入来分析。这一数额折合3000万英镑,几乎是当时英国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4倍。如果这一估计可靠的话,这意味着在18世纪60年代,在人口数量仅为中国3%的英国,税收收入却是中国的1/4。即便我们采用邓钢估计的相对偏低的中国人口数量进行比较,当时英国的人口数量也仅为中国的8%。就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前夕,英国居民向政府实际缴纳的税收达到了1600万英镑,折合4800万两白银。此时,英国的人均税收为200克白银,是当时中国的20倍之多。那时中国的常规性税收收入在一个世纪以来鲜有增长。

正如前文所言,拿破仑战争即将结束时,英国中央政府税收总收入达到7000万英镑,税收净收入超过6000万英镑。1802—1817年英国中央政府的年均税收总收入大约为6000万英镑。除以当时英国的总人口即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人口总和,每年人均政府总收入大约为550克白银。这与当时中国的情况有着天壤之别。同时期的中国,即使按照最高的估值计算,如果不是过分的高估,中央政府从庞大的人口数量中汲取的有效收入仅为3亿两白银,除以约3.5亿~3.6亿人口,人均仅为30克白银。在19世纪初期,即便按照不切实际的“高”估值计算,清政府的总税收也仅比英国高出60%~70%。当时英国的人均总税收却是中国的18倍。因此约翰·巴罗在1803年声称,当时英国居民的税负是中国居民的15倍之多,也就不足为奇了。[121]实际上,我认为两国之间的差异其实更显著。在这里我讨论的是“有效收入”即实际由政府支配的那部分收入,而非“实际收入”即老百姓为服从统治或仅仅是被压榨而支付的税款。无论这些收入的具体数字为何,比较分析之后得到的结果,都是两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因为我们分析的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特别是在1801年至1817年,这样的差异尤为明显。1802年至1851年,英国的年总税收从未低于3900万英镑。这期间的年均总税收大约为6000万英镑。[122]即使我们将爱尔兰的人口计算在内(当时大约有2200万人),得到的每年人均总税收也有大约300克白银。此时的中国,人均总税收在半个世纪以来未有增加,甚至还有所下降。

如果我们采用李中清提出的估计值作为分析的出发点,那么这样的差异将更加显著。李中清提出的量级已经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他提出,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期,中国政府的税收从未超过6000万~8000万两白银,折合2000万~2700万英镑。更有趣的是,一些认为清政府能够有效管理国家税收的学者也接受了这样的估计。比如王国斌,一方面他认同李中清的估计,与此同时又坚持认为清政府“调配收支的能力要远远超出当时欧洲统治者的想象”。[123]就我搜集到的信息来看,这一说法并不是对所有西欧国家都成立。比如对于英国这个在我们讨论的历史大分流时期最重要的西欧国家,这一看法显然并不适用。此外,对于末代清朝而言这种说法也并不成立。1911年清政府声称征收了将近3亿两白银的税收,这显然使王国斌产生了误解。他写道:“羸弱的晚清政府征起税来却非同一般。”[124]在当时,3亿两白银的政府税收收入其实大约只占国民生产净值的2%~3%。这一比重相比其他国家,甚至相比中国过去,是如此之低。

政府收入和国民收入

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其实并不乐观。当时一些官僚难免会对低税率有所抱怨。比如靳辅(1633—1692)在1677年至1688年任京杭大运河与黄河河道总督,他认为过低的税率是当时阻碍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三大恶”之一,其他两大恶为水利建设不足,以及相对于生产者而言消费者数量过于庞大。[125]陈宏谋(1696—1771)是乾隆时期的东阁大学士,同时也是一位影响深远的思想家,他本人与大多数官僚一样是低税率的支持者。但是他也认为:“虑民之远利,不可吝于浩大工程。”例如,他认为需要大量投资水利工程建设。但是乾隆皇帝却因为要体现自己“节俭”“爱民”的仁君形象,反对在水利建设方面有更多的开支。[126]陈宏谋反对这样的“审慎财政”,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经济理念。这种理念还导致了官员在必要的工程前迟疑不决,直至灾难真正发生才有所行动。这种因袭孔子“廉政爱民”思想的行为,正是他认为的阻碍清朝政治经济发展的“第四恶”。[127]

对于那些认为18世纪清朝处于民困国贫境地的人而言,相对较低的政府收入并不会使他们感到意外。即使在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度,你也无法要求贫困的人民缴纳大量“赋税”。当然,此刻我并不想争论当时的中国是富还是穷。[128]我想说明的是,如果我们比较中国和西欧国家的国民收入中有多大比例归属中央政府,则可以得到一个确切的结论:就这一比例而言,中国的政府收入并不太高。英国的情况也同样如此。毫无疑问,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像英国一样,其经济财政史被研究得如此深入且“硕果累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对英国的估计仍困难重重。地区之间的差异加剧了估计的难度。但是,不同估计值的差异还未大到影响量级的确定。

那么,税收收入或者更准确地说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到底有多少呢?[129]马赛厄斯和奥布莱恩曾经研究了1715年至1812年英国税收占国家商品产出的比重。[130]根据他们的研究,这一比重在初期为16%,到1803年至1812年也就是拿破仑战争时期,上升到36%。在拿破仑战争末期,这一数值甚至更高。[131]在后来的著作中,奥布莱恩认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665年的3.4%上升到1815年的18.2%。[132]科祖布认为,在18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英国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9%至13%之间浮动。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这一比重超过了20%。[133]唐顿认为,英国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8世纪初期的9%上升至1810年的23%。[134]戈德斯通则估计,1789年英国的税收占GDP的比重达到18.6%。这一比重虽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显然并不是“峰值”。[135]相对于其日益增长的GDP而言,拿破仑战争以后英国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在19世纪30年代这一比重大约为10%。19世纪40年代这一比重为11%~12%。[136]这些估计值之间当然会存在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并不影响我们对量级的确定。我们要认识到,在英国以及大多数其他西欧国家,政府的开支通常会比政府收入更高。[137]

我们掌握的有关法国的资料虽然不像预想的那么清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18世纪80年代法国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小于10%,[138]并且这一比重并没有呈现线性的稳定增长。根据马赛厄斯和奥布莱恩的研究,1715年至1808年税收占国家商品产出的比重在1735年达到最高值,约为17%,而占GDP的比重约为12%,[139]此后又于1770年达到最低值。拿破仑战争以后,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甚至降至更低。1840年,尽管税收已经连续10年增加,但这一比重仍然小于10%。[140]在18世纪的荷兰共和国,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0%~15%。[141]在19世纪上半叶税收占GDP的比重为10%~12%。[142]迪克森研究了哈布斯堡王朝各个领地,如奥地利、匈牙利、波希米亚和加利西亚,他粗略地得出了以下估计,即在18世纪80年代战争导致其大幅增税以前,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2%~15%。[143]普鲁士的这一比重很可能和哈布斯堡王朝在同一量级或者略低一些。[144]对这两个国家而言,拿破仑战争以后,由税收以及其他收入来源构成的政府总收入占GDP的比重比战时以及战争之前要更低。战争以后,这一比重低于10%。[145]

对中国的估计要比其他西欧国家复杂得多。实际上,我们对中国1880年以前GDP的估计更多只是猜测而已。表11是我根据最近的一些文献整理的估计值。

表11 清朝GDP的估计值(单位:百万两白银)

注:T.Liu,“Estimation of China’s GDP”一文的估计值是如此之低,以至于不太现实。更多初步但有趣的研究成果,参见Shi Zhihong, Xuyi, Ni Yuping and Bas van Leeuwen,“Chinese national income”。在近来的研究中,学术界达成了共识,即清朝的实际收入在我们讨论的大部分时期持续下降,并低于英国的水平。 资料来源:a.Feuerwerker,“State and the economy”,第16页。b.Guanglin William Liu, Wrestling for Power,第104页。c.Brandt, Ma and Rawski,“From divergence to convergence”,第56页,注释230。因为这一估计值基于一些不合理的假设,因此我认为不可靠。d.在一篇未发表的论文“The Nanking Treaty System: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improved economic performance”中,邓钢认为1833年的GDP为39.31亿两白银,1839年为43.25亿两白银。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2006年6月5日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中,他提出中国1830年的GDP约为15万吨白银,或约为40亿两。e.Broadberry, Guan and Li,“China, Europe and the Great Divergence”,表3。f.Ma, De Jong and Chu,“Living standards in China”,第17页。g.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第196页;Deng,“Miracle or mirage”,表9; Feuerwerker, Chinese Economy, ca.1870 -1911,第2页。h.基于以下文献计算所得:Ma, De Jong and Chu,“Living standards in China”,第47页。

我们对政府总收入的估计也充满不确定性,不同估计值之间的差异较为显著,所以,只能近似地估计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18世纪清朝的这一估计值为4%~8%。[146]在19世纪上半叶,这一比重没有增加过。根据我对政府总收入的较高估计,结合表11中邓钢对19世纪30年代清朝GDP的估计值,可知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8%。在清朝存续的最后几十年里,政府的总税收收入增至3亿两白银。但这部分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远远小于10%。[147]如果我们将清朝分地区进行分析,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这样的分析对最富裕的那部分地区来说尤其显得不利。但是,在这些地区税收的征收并不那么严苛。

尽管以上数据并不那么确切,但我们依然可以得出结论,相比西欧国家的政府而言,18世纪以来中国人均政府收入是非常低的。同样,相比之下中国的人均GDP也比西欧国家更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近代早期的西欧,税收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令人费解的是,大部分加州学派的学者在比较中国和西欧经济发展时并没有对税收进行深入研究。在彭慕兰的《大分流》以及弗兰克的《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这两部影响深远的著作中,甚至都没有将“税收”作为相应的索引。当然,讨论税收占GDP的比重有时也会引发误解。这不仅因为近代早期不同国家的GDP以及政府收入的数据并不那么确切,还因为对于不同的税种而言,同样的税率也有着非常不同的影响。如果只聚焦于最高的赋税,那么考虑到当时相对较低的实际人均收入,英国和荷兰的税负无疑是巨大的。21世纪初期英国和荷兰的实际人均GDP是1800年的10倍之多。对于整个西欧,实际人均GDP在这一大段时期,增加了至少15倍。[148]通常消费者会把大量的金钱用于购买必需品。如此一来,政府征税的影响不容小觑。

英国的私人收入与政府收入

也许有人会批评说,迄今为止我们讨论了那么多数据,却没有说明这些数据到底意味着什么。他们会提出以下问题:这些数额与当时的收入水平相比如何?这部分数额可以购买多少东西?一个人要工作多久才可以挣到这么多收入?的确,这些问题都很重要,而我也将尝试着回答。然而我想要再次强调的是,尽管这些批评者的观点很有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之前我们以白银计价进行的比较以及对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数据所做的分析是毫无意义的。这些比较分析对于我们回答国与国之间的差别以及一国的货币存量等问题,十分有益。此外,研究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还有其他价值,这一比重可以告诉我们,中央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参与力和影响力。

如果想要回答与国内状况直接相关的一些问题,仅凭我们目前得到的估计值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其他指标作为补充。第一个指标就是人均纳税额和当时工资水平的比值。首先分析非熟练工人的日工资。

表12再一次印证了将“欧洲”作为整体进行分析会产生误导。劳动者的“平均”日工资可以使我们确定,他们需要工作多少天才能凑够政府收缴的税金。首先,我们比较伦敦非熟练工人的人均名义工资与19世纪上半叶的人均纳税额。1800年至1815年一个非熟练工人每天的工资约为17.7克白银,大约需要工作30天才足以支付人均纳税额。[149]用白银计价的日均工资在19世纪头10年达到顶峰后一直保持稳定,并且有下降的趋势。我认为在19世纪40年代,同等条件下工人的日均工资比17.7克白银要少一些,同时工作不到20天的收入就足以支付税款。在英国,伦敦的工人日均工资最高,并且只需要工作较短时间就可以支付人均纳税额。[150]

表12 1750—1799年以及1800—1849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名义日工资(单位:克白银)

资料来源:Allen,“Great Divergence in European wages”,第416页表2。

当然,仍然有一些工人并不能像普通工人那样在平常光景时获得平均工资。上一段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男性雇佣劳动的日工资。此外,这些工人每年的工作天数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一个家庭里也不只有一个人赚取家庭收入。另外,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工人的数量在增加,人们工作的时长和努力程度也在增加。[151]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典型化事实”关注量级。我们研究的时期是19世纪上半叶。这段时间是我们分析的核心。在这一时期,英国居民的人均纳税额在头20年里达到最大值,为500~600克白银。并在这段时期的末尾达到最小值,约为250克白银。如果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平均纳税额,这些数据需要增加至4~5倍。

图3 英、法、荷三国的人均税负(以建筑行业非熟练工人平均工资天数表示) 资料来源:Van Zanden, Long Road to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第218页。

表13 1800—1850年伦敦以及英格兰南部各城镇平均年工资估计值(单位:克白银)

资料来源:Allen,“Great Divergence in European Wages”,第416页表1和表2。我假设每人每年工作超过300天。

基于高薪水和长工时的工人收入状况,艾伦给出的平均年工资的估计值很高。如果以上估计是基于范斯坦的数据,那么在充分就业的假设下,1780—1850年英国一个体力劳动者的平均年工资为2100~3700克白银。其中,3000克白银的年收入在英国较为常见。

在英国,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通常并不是唯一有收入的人。1787年至1865年,男性家长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0%~80%。当然这一比值会根据劳动部门的不同和时间的不同而变化。[152]哈勒尔和汉弗莱斯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和孩子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逐渐上升。在18世纪80年代这一比重是25%。到19世纪30年代这一比重已经超过40%。19世纪40年代在经历了经济危机以后,这一比重有所下降。19世纪60年代这一比重降至更低。[153]为了得到一个完整的平均家庭收入估计值,我们需要补充其他家庭成员获得的收入。让我们把这部分收入固定为男性平均收入的一半。

如果我们将男性平均收入的一半加入范斯坦对体力劳动者平均年工资的估计值,那么英国在1780年至1850年的家庭收入年均值为3400~5500克白银,大部分情况下为4500克白银。这些数字可以作为我们衡量平均纳税额与各类平均收入比重的依据。

表14 1800—1850年伦敦以及英格兰南部各城镇平均家庭年收入估计值(单位:克白银)

资料来源:基于Allen,“Great Divergence in European Wages”,第416页表1和表2。我假设每人每年工作300天。

艾伦给出的所有估计值都相当高。其实大部分人并不会在一年之内工作超过300天。一年275天至300天甚至更少的工作时长,看起来要更现实一点。此外,在任何时候充分就业的假设都显得过于完美。尤其对于熟练工人来说,其他家庭成员的劳动成本和回报被假设得太高。1801—1803年不列颠和威尔士平均家庭年收入的估计值一度达到了10000克白银。[154]在这种情况下,1803年一个英国普通家庭的收入大约为39英镑,折合超过4300克白银。[155]

无论是纳税还是收入,其实际价值的确定都要考虑当时的生活成本。生活成本的数据参见图4A和图4B。这些数据表明,国家税收相对普通民众的平均收入而言有多高。我的主要目的是想说明,政府通过税收征用了多少“抽象”劳动,而不是民众为了支付税收,具体付出了多少劳动。然而,如果对实际税负有更准确的估计,当然再好不过。为了得到不同人群的实际税率,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1780—1850年英国很大一部分税收为间接税,即对非必需的消费品征收的关税或消费税。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消费品比如奢侈品,对税收的重要性逐渐减弱。一个人的实际税负取决于其消费了多少商品。因此实际税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个人选择。第二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纳税额和个人的收入与财富息息相关。[156]普通英国居民通常没有土地。他们的收入也十分低,以至于根本不需要支付所得税。拿破仑战争期间对收入和财富征收的赋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将近1 /3。18世纪末至19世纪的前20年,为了支撑对法国的战争,英国开始征收额外的赋税。在此期间,根据1798年推出的法案,英国富人支付的所得税占所有额外赋税的60%。这一法案在1816年被废止,19世纪40年代重新生效。[157]在拿破仑战争进入尾声之后,土地税和财产税的税额持续降低。1840年至1849年这部分税额仅占税收总收入的8%左右。原本被废止的法案重新生效后,所得税的占比为6%,关税和消费税的占比为2 /3。这就意味着尽管有一部分赋税(有时甚至是很大一部分赋税)和寻常百姓并不相干,但是大部分普通民众仍然要承担税赋。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的最后几十年,这部分赋税并没有减少。拿破仑战争结束之后,富人直到19世纪40年代才重新开始支付所得税。这意味着在这一时期平均纳税额降低并没有使普通英国居民获益。如果考虑到第三个问题,即持续降低的物价水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税收的实际影响是增加的。

图4 英国的生活成本 注:(A)1696—1823年,根据Schumpeter-Gilboy价格指数计算的英国消费品价格,以1701年为100。

(B)1790—1850年,根据Gayer-Rostow-Schwartz指数计算的英国商品价格(包括本国商品与进口商品),月均值,以1821—1825年为100。

资料来源:Mitchell, 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第719—721页。

当时工薪阶层的实际赋税取决于其消费习惯。同样,由于时间、地区、具体所得不同以及一些高税率商品具有更高的价格弹性,不同人群的税负往往存在较大差异。[158]尽管当时人们的个人预算千差万别,但是大部分普通工薪劳动者都可以生活在温饱线之上,过着“体面”的生活。并且他们会在一些高税率的商品上花费不菲,比如1830年以前税率高昂的啤酒以及烟草、茶叶、糖、盐、燃油等。如果收入增加,对这些商品的消费也随之增加。[159]每一位工薪者要想维持体面的生活,他为其消费的商品缴纳的税额占收入的比重将很容易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对于一个有着体面收入的人来说,这一比重可能更高。在所得税和财产税税率较低的时期尤其如此。大部分征税的商品介于奢侈品和必需品之间。这就意味着所谓的“中产阶级”,即年收入在50英镑至400英镑之间的人群,承担了过多的税负。1750年中产阶级约占总人口数的15%。1800年这一比重为25%。[160]

图5 温饱水平的每日生活成本 注:基于Allen,“Wages, prices and living standards”中的数据,更多解释参见Allen, British Industrial Revolution,第35—42页。

这与英国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极度不均息息相关。[161]其他西欧国家也同样如此。在英国,工薪阶层的收入属于平均水平,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呈现高于自雇者收入的趋势。[162]但是根据彼得·林德特和杰弗里·威廉姆森的观点,18世纪以来,尽管熟练与非熟练雇佣工人的工资收入几乎是所有关于生活水准的研究关注的核心,但这部分收入占当时英国GDP的比重从未超过1/8,即便扩大“工人阶级”的范围,结论也是如此。[163]此外,收入最高5%人口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18世纪以来持续上升。另一令人诧异之处在于,英国领薪工人和劳动者包括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在内,占总劳动人口的比重从未超过1/3。英国的这一比重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已经很高了。因此,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在比较英国和其他国家的生活水平时,这部分人口的收入从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呢?

中国的私人收入和政府收入

不管在中国“普通老百姓”的精确定义是什么,想要求出这群人的纳税额占其收入的比重真是个棘手的问题。首先,关于当时工资的数据少之又少。其次,即便有可得的数据,要想了解它们确切的意义和代表性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此外,即便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时的工资水平,也很难从中推测当时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因为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老百姓而言,工资并不是唯一的,甚至并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确定他们的收入。除此之外,铜和银的兑换率变动也会造成额外的麻烦。因此我们很难确定以铜钱或白银支付的金额,其实际价值是多少。在19世纪20年代,这一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最后,还有两件事需要扼要地介绍一下,至少需要引起注意。第一件事是,中国的收入分配和英国一样存在着严重的不公。一小部分人群拥有大部分的财富。张仲礼关于中国士绅阶层收入问题的研究被广泛引用。在他的研究中,19世纪80年代收入最高2%人口的收入大约占国民总收入的24%。[164]这当然只是一个估计值,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张仲礼的估计是错误的,或者认为18世纪早期的情况远非如此。第二个问题是,当时大部分税收收入来源于土地税。原则上,拥有土地的人就需要支付土地税。这意味着用土地税的人均值判断这一税种的实际归宿,会产生误导。因为土地税的支付取决于地域、土地质量以及土地的所有者。土地质量不同,征税的额度也大不一样。优质田地征收的税额通常至少是坡地的25倍。[165]此外,我们关于政府收入的数据也不甚确切。因此我们必须十分谨慎,避免过于武断地得出结论。

普通中国老百姓的税收负担到底有多重?薪酬并不是绝大部分中国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当然,雇佣劳动是个例外,只有极少数工人阶级是真正的“无产者”。[166]现在让我们来谈谈他们的收入。我们找到的数据看起来的确非常不可思议。18世纪下半叶的中国,即便包括以实物支付的薪水,一个非熟练工人的日工资通常也不会超过3克白银,至多不会超过4克白银。[167]一般来讲,他们的日工资为2~3克白银。这相当于中欧和部分南欧地区城镇的工资水平。在下半个世纪,大部分欧洲地区工人的工资呈现上涨趋势,用白银表示的中国工人的工资却几乎没有增长。[168]民间证据表明,许多普通的非熟练工人的工资在上述估计区间的下缘,甚至低于最低的估计值。[169]尤其是和英格兰相比,中国用白银计价的工资明显更低。这就暗示了这部分税额的实际影响。[170]同样,在我相对偏高的估计中,中国的平均纳税额只有一个高工资的非熟练工人大约十天的工资而已。我承认这样的比较有些不恰当。因为中国的雇佣劳动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并且无法得到应得的工资待遇。[171]中国雇佣工人的工资如此之低,以至于他们的工资收入仅够支付个人的生活开支。这样的工人由于无法娶妻生子而被称为“光棍”。对于普通中国人而言,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通常要比当雇佣工人挣得更多。根据彭慕兰的观点,佃农的收入是雇佣工人的2倍之多;自耕农的收入是雇佣工人的3倍之多,更有甚者能得到雇佣工人5倍的收入。[172]接下来,我们将讨论3~6克白银和4.5~9克白银两个量级。为了支付税款所需的工作天数当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如果按照惯例,工资或者所有类型的收入完全或部分地以铜钱的形式支付,那么劳动者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有时甚至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是铜钱和白银的兑换率会出现大幅波动,并且这样的兑换率因地而异。清朝官方将白银和铜钱的兑换率固定为1000∶1。然而实际上兑换率总是在剧烈波动,且各地差异很大。从19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银价上升,白银和铜钱的兑换率变为2000∶1。除此之外,大幅波动还存在于其他一些时期和地区。银价上升的影响难以计量。[173]对于那些没多少白银的普通纳税者而言,银价上升意味着实际税负的上升。因为他们必须用更多的铜钱才能换回纳税所需的白银。与此同时,铜钱的供应并不充足。此外由于银价上涨,用白银计价的商品价格下降,这意味着中国出现了通货紧缩。银价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显著上升后,在19世纪上半叶开始下跌。[174]

综上所述,从19世纪20年代起,收入由铜钱支付的民众税负出现了显著增长,因为他们必须用白银支付税收。尽管政府并没有提高税率,但实际上特别是在19世纪40年代,人们却支付了更多的税款。根据一位官员的说法,1849年的税负是乾隆年间和嘉庆年间的3倍之多。有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日益繁重的税负让老百姓的日子越发艰难。农民不得不出售更多的粮食,以确保他们能够像以前一样纳税。与此同时,出售粮食以及淡季务工的收入急剧减少。[175]更糟糕的是,在把铜钱兑换为白银的过程中,他们常常上当受骗。

图6 1644—1911年铜钱与白银的兑换率 资料来源:Lin, China Upside Down,第3页。

图7 1685—1865年中国用白银计价的米价 资料来源:Lu and Peng,“Research on China’s long - term rice prices”,第487页;其他资料表明,以白银计价的米价有更明显的下降趋势,参见第一章注释174。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的实际收入上涨。当然,这样的增长也不宜夸大。以实物征收的赋税保持不变,那些不以白银缴纳的赋税也同样如此。对于许多普通纳税人而言,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由于铜银兑换率问题以及日益严重的贪腐和欺诈,实际税负的确显著增加。这导致了大量的未缴赋税以及逾期欠款。因此,政府实际收入并不能达到名义上的水平。此外,尽管用白银计价的税收总收入一直保持稳定,但总人口的数量在增加。这也意味着更多的政府开支。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情况。尽管对于我们讨论的问题来说,其实并不缺乏解决之道,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176]19世纪50年代通货紧缩结束,中国的经济发展开始了新篇章。然而这与本书的主题无关。

无论这些问题多么复杂,我们仍然可以得出结论,中国以白银计价的纳税额通常来说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相较平均工资而言都比英国的纳税额低。尽管分析不同群体实际的纳税额完全可行,但是这并非本书需要讨论的内容。大部分税收来源于土地税:只有拥有土地的人才需要支付这一税项,支付的金额根据他们生活的地区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会有很大区别。同样,给官府的“献金”也因人而异:富人理所当然会“捐献”更多。必须指出的是,从19世纪20年代起收入由铜钱支付的人由于必须用白银纳税,因此其实际缴纳的赋税显著增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实际纳税额往往比名义值要高许多。以上的一切都表明,19世纪上半叶中国的税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此外,对于那些生活在温饱线上的人来说,他们承受的税负甚至超过“贫困”的英国居民。因为贫困线以下的英国居民有着相对较高的税前工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通过消费自主决定应该缴纳多少赋税。

在这里,最好的方法是参考抽象平均数,它至少可以用作评估所得税税负归宿的参考。假设19世纪头10年,人均纳税额为30克白银。这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估计,因为这已经是人均土地税的3/4。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中国的情况也和英国一样,即一个领薪工人一年工作300天。在报酬优厚的情况下,此人一年的工资收入为900克白银。其实每年600克白银的收入更现实一些。那么每年30克白银的纳税额大约占收入的3.3%~5%。但是这样的计算是非常不切实际的。在清代中国,仅靠工资生活的人口数量少得可以忽略不计。另外,这些人几乎不需要缴纳任何赋税。对熟练工人的收入征收的赋税也不算多。土地税才是政府主要的税收来源。但这一税种只有拥有土地的人们才需要缴纳。对那些支付平均税负的人来说,这意味着什么呢?对于一个四口之家,实际税负约为每年120克白银;对于一个五口之家,约为每年150克白银。

假设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是一个领薪劳动者的5倍之多。那么,这样的四口之家家庭年收入为3000~4500克白银,需要缴纳占家庭总收入3%~4%的赋税。当然,这样的估计都是“典型化的”。但是,我想这些估计值传达的信息十分清楚:当时人们的税负非常低。需要再次声明的是,所有的抽象平均数都是基于粗略的估计值计算得出的。但是,这些数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信息。我们的确大体上了解了政府税收和民众收入的相对比例,这对接下来确定政府实际支配的资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税赋及其购买力

从理论上讲,确定英国和中国政府收入的实际价值即确定政府收入的购买力,并不会推翻“英国是一个高税国家,而清代中国是一个低税国家”的观点。在19世纪头10年,英国居民人均每年大约需要向政府缴纳600克白银,其中大部分以间接税的形式缴纳。这一数额在中国已经足够让一个成年人过上一整年丰衣足食的生活。即便以相当高的估计值计算,当时中国老百姓人均每年向政府缴纳的税款也只有约30克白银。这在当时的伦敦大约只能支付一个非熟练工人两天的工钱!尽管英国存在巨大的地域差异,但中国也同样如此。因此这样的地域差异并不会改变我的论点。[177]

那么,我们如何确定中国以白银计价的购买力,并将其与英国的购买力进行比较呢?在中国,向政府缴纳1克白银对普通纳税人而言意味着什么呢?如果我们聚焦于以白银计价的温饱水平的生活成本,“中国”显然比“英国”低不少。当然,这一比较有赖于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因此,尽管中国实际的地域差异以及各个时期的差异比预想的更小,在得出大胆结论之前还是必须十分谨慎。毫无疑问,在漫长的18世纪,中国的生活成本比英国要低。但是想要确定“中国的生活成本”究竟比“英国的生活成本”低多少,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现有的文献,保守地讲,我认为尽管在中国维持温饱需要更低的成本,但是中英两国在这方面的差别并没有大到可以弥补两国人均纳税额的差异。

我认为在1790年至1820年如果以白银计价,在英国维持温饱水平的生活成本大约是中国的2~3倍。[178]艾伦在图8中给出的数据支持了这一观点。民间证据同样也支持这一估计。1803年旅华的约翰·巴罗的以下言论不妨姑且信之:“我估计一先令在中国的价值大约为英国的3倍左右。”[179]1793年马戛尔尼认为一个中国农民每天的生活成本大约为50铜钱,约合1.8克白银。[180]同年,洪亮吉估计每天4克白银难以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181]根据林则徐的观点,1838年一个中等收入家庭每天的生活开支大约为1/10两即3.7克白银。虽然当时中国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当时的物价水平仍相对较低。[182]

图8展现了伦敦和北京以一揽子生活必需品的倍数衡量的实际收入。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明显要比同时期的英国居民更贫穷。我认为这是对彭慕兰“惊人的相似”的否定。工业革命以后,英国的普通劳动者开始变得比同时期的中国劳动者更加富裕。这也决定了英国政府从原则上讲可以比中国政府征收更多的税赋。英国多征收的这些税赋主要是靠对非必需消费品征税实现的。如果我对两国生活成本的估计没有错,这就意味着在19世纪初就“综合的”国内购买力来看,英国政府平均从每位居民那里得到的收入,大约是中国政府的5倍。也许有人会指出,实际数值并不支持这一观点。但是考虑到在估计中国政府收入时我采用了较高的估计值,我认为这一观点是站得住脚的,甚至中英两国的差距比前述估计还要大得多。

图8 伦敦和北京非熟练工人收入与维持生计的成本之比 资料来源:Allen, Global Economic History,第11页。

政府的购买力

讨论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时,我们不仅需要将生活成本考虑在内,关注民众的税负,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还需要关注政府的实际收入。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知道政府可以利用这些收入做些什么。实际上,掌握了税收总额和生活成本对我们搞清楚这个问题并没有太大帮助。我们要懂得,衡量所谓的“政府购买力”取决于政府实际购买了什么。

由于篇幅和时间所限,对于政府购买力我们只能给出一些概要性的评论。无论在英国还是在清代中国,最大的经费开支用于军队。因此,我们需要知道这笔经费实际都用来买了些什么。第一个浮现在脑海中的大概就是武器。就此而言,像菲利普·霍夫曼分析近代英格兰和法国那样去分析中国,对于我们弄清楚这些问题很有帮助。他在分析近代英格兰和法国时发现,从14世纪到18世纪这些国家大炮、手枪和火药的价格相对而言逐年下降。[183]这就意味着在“西方兴起”的过程中大部分政府开支实际上相对降低了。尽管这样的变化并不能轻易忽视,但是我们不应过分强调其经济意义。对陆军和海军的拨款与补给无疑是军费支出的大头。大量的钱财用于支付陆军和海军的工资以及制服和粮食供应,而不是用于兵器或防御工事等方面。自文艺复兴时期至17世纪晚期,在法国、威尼斯、西班牙和俄国这样的地方用于大炮和碉堡的开支大仅占军费的4%~8%。对于英国而言,如果将1804年、1809年、1810年的数据加总计算海陆军的开支如下:薪水,50%;粮食,16%;造船及维护,15%;租用船只,5%;制服,4%;武器和弹药,4%;建造工程,3%;战马、兵营、战俘监狱,各占1%。[184]通常而言,陆军规模更大,耗费财力也更多。17世纪荷兰陆军的军费开支是海军的2倍。即便英国拥有18世纪最强大的海军,其陆军的军费也与海军的相当。[185]例如1811年皇家海军的军费开支超过1950万英镑,陆军开支为2380万英镑,军需品开支超过450万英镑。[186]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军舰有多廉价。军舰的配置和养护通常价格不菲。拿破仑战争期间15%的军费开支用于军舰的建造和修复。[187]西欧步兵的耗费通常是骑兵的一半。近代陆军的发展主要源于步兵规模的扩大。这不仅体现为绝对数量的增加,还体现为相对占比的增长。当然骑兵的规模也在扩大。

最后我们发现,那些计入普通消费者生活成本的开支项目对于我们计算维持陆军和海军的巨额军费也可以提供有用的信息。生活成本这种说法同样适用于战马。无论是对欧洲国家还是对中国,战马在军队中的重要性都不容小觑。根据冯·克里菲尔德的观点,17世纪末西欧一支6万名士兵的军队拥有4万匹战马。[188]骑兵的重要性日益降低,因而战马的价值不仅局限于骑兵,还可以用于运送大炮。与骑兵相反,大炮的价值日益增加。[189]在奥斯特里茨,一支拥有7万法国士兵的陆军部队有2万骑兵。1812年在博罗季诺,拿破仑军队中的骑兵数量为3万人。[190]在和沙俄的战争中仅法国一方就损失了18万匹战马。[191]腓特烈大帝时期,七年战争结束以后的1763年3.7万匹战马从军队退役。[192]近代饲养战马大概和坦克时代的燃油供应一样意义重大,且耗资不菲。无论是用于农田劳作还是制造厩肥,无论是用于运输、游玩或是战争,整个西欧的马匹不可计数。里格利声称,169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马匹数量为120万,1855年英国的马匹数量为149万。当然此处需要重申的是,没有哪个欧洲国家像英国这样,人均马匹数量如此之多。里格利还声称,1812年法国的马匹数为220万,1830年这一数字为250万。[193]这些数字足以表明,欧洲相对较少的土地就可以喂养大量的马匹。在19世纪30年代,英国5英亩的土地就足以提供喂养一匹马一年的饲料。[194]因为喂养马匹的粮食都需付钱,这就意味着近代时期在英国买马和养马都比在中国更便宜。丹尼斯·塞诺认为,在中亚地区喂养一匹马大约需要120英亩的草场。要知道中亚没有什么粮食作物可以生长。[195]就此而言,欧洲的确比中国更有优势。

同样,中国政府的购买力和私人购买力并没有太多不同。中国大部分军队开支用于俸禄的发放、士兵和牲畜的粮食供给和衣物补给。中国这些方面的开支甚至比欧洲更多。然而要想详细、准确地比较这两个国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两国的支付方式、军队构成都有诸多不同。比如大部分中国军队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和中东欧不同,西欧的军队从未如此。[196]另一方面,大部分给“军队”的拨款实际都给了士兵的家眷而非士兵本人。[197]相较英国和其他大部分欧洲国家,大炮和枪支在中国的军队并不那么重要。至于骑兵,其价值难以确定。18世纪中国的战马数量为100万~300万匹。每年有2.5万~5万匹马被军队征用。清朝的大部分战马都来自中亚。皇帝密切关注马匹的供应。在18世纪尤其在乾隆年间,对中亚大部分地区的征服保证了马匹的供应。这对于中国军队来说是件好事。骑兵在中国比在西欧更加重要。[198]考虑到西欧大规模的“军事化”,我开始质疑中国的马匹总数是否真的超过西欧。当然毫无疑问的是,在中国战马也消耗了大量资源。[199]

如果谈到装备成本,旗人的装备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如果他们没有直接收到装备,就会得到一笔钱用于购买这些装备。在18世纪中期,一名普通士兵大约会得到30两白银用以购买装备,军官则会得到600两。[200]他们的俸禄在当时并不算高,当然也不算差。一位京城的旗人每月俸禄为4两白银,大约合每天5克白银。省一级的旗人每月俸禄约为3两白银,大约合每天3.5克白银。当然,除此之外旗人还会得到相当可观的粮食津贴。在京城的旗人每年可以得到22石粮食,地方旗人每年大约可以得到30石。当时一个成年人每年消费的粮食大约为3.6石,儿童消费的粮食大约为1.8石。[201]这意味着,这些粮食津贴足以养活12口甚至16口人一整年的时间。随着旗人需要养活的人口增加,生活成本上升,工资不升反降,[202]旗人的境况开始不如从前。当然,尽管旗人的收入实际上的确下降了,仍比普通的绿营军高出不少。与西方相比,普通绿营军的装备已经日益落伍。

谈到海上军事力量,中国和欧洲不可同日而语:对于英国和荷兰而言,海军是军事力量的基石。虽然出于种种原因,维持海上霸权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但从成本收益来看,这样的付出相当值得。当时的中国没有任何海军。讨论西方国家的政府开支,就好像讨论“国家承包商”一样。在中国,尽管政府外包并不是一个稀奇的概念,但是这种方式远不像在欧洲国家那样规模巨大且十分复杂。[203]最后,中英两国在漫长的18世纪里还存在两个巨大的差异。一是清朝皇室不同于那些能够在市场上自由购物的消费者。他们有资格从象征皇室的官营制造厂那里订购想要的商品。二是官员有权力以低于市场价格订购原料与成品,这有利于国家生产的商品,特别是丝绸。[204]

政府收入的增减

西方国家的税收尤其是英国,不仅要比中国高很多,实际上这些国家的税收往往呈现快速且稳定增长的趋势。这样稳定的增长似乎是一种“常态”,以至于许多西方学者认为这是中央政府压榨百姓的“定律”或“规则”。换言之,中央政府总是千方百计想要提高收入。[205]需要再次声明的是,18世纪的英国也许有些极端,但是其他西欧国家的数据也表明,英国的情况虽然有些极端,但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没有本质的区别。[206]即使我们剔除通货膨胀和人口增长的影响,18世纪初至19世纪初英国的税收也表现出显著的增长。拿破仑战争末期,英国政府的税收已经是一个世纪前的两倍之多。[207]如果我们关注从17世纪80年代以来的情况,就会发现这一时期税收增长更为明显。1680年至1815年英国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从200万英镑增加至6000万英镑。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1815年的税收是1680年的9倍。如果不计苏格兰的人口,1815年人均税收的实际值比1680年的4倍还多。[208]许多欧洲国家都呈现这一趋势。比如18世纪以来法国的人均实际税负持续增加。[209]但是荷兰在这方面是个例外。荷兰18世纪末的税负和世纪初大体相当。[210]当然在19世纪初一系列大规模战争结束之后,事情发生了一些有趣的变化。在英国,人们开始确信税负过高。与此同时,税收体系的“合理化”和“官僚化”趋势削弱了国家的作用。人均税收及支出开始大幅度下降,并且它们扮演的角色开始发生变化。[211]当然,就绝对值而言尤其是与中国相比,英国的税收和政府开支还是非常高的。

相比之下,17世纪8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中国政府税收的增长微乎其微,人均税收尤其如此。中央政府常规税种的人均税负甚至还下降了。当然,罗友枝认为西欧和中国的税收都增加了,这一观点其实没有错。但是中英两国的税收总额和人均值的差异都太大了,因此我认为这一观点对我们的分析并没有太大帮助。[212]康熙年间,政府收入大部分来自税收,税收在当时可以达到3500万两白银。[213]即使按照相当乐观的估计值,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年均政府总收入也不可能超过3亿两白银。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学者对人口的估计尚不能达成统一,但经历了漫长的18世纪以后,人口数量至少由最初的1.3亿~1.4亿增加至1800年的3.4亿。这一数字在1840年大约为4.1亿。尽管关于中国物价水平的资料并不像英国那样清晰,但是根据我搜集的信息,至少就生活必需品而言当时清朝的通胀率和英国相当。也就是说,17世纪80年代至19世纪20年代用白银计价的物价增长了100%~200%。但是19世纪20年代以后,伴随着银荒的发生用白银表示的物价开始下降。[214]这也意味着尽管我们认为政府收入的绝对值增长明显,但是相对较低的人口增长率和低通胀率使政府总收入(不仅仅是税收)的实际值和人均值鲜有增加。许多学者甚至还认为政府总收入的实际值和人均值事实上下降了不少。[215]我个人是支持这一观点的。我想不厌其烦地提醒大家,在此讨论的是中央政府得到的官方常规税收。但是,那些由老百姓缴纳给地方官员或半官僚机构的税赋又会是截然不同的景象。

相对而言,中国的税收收入较为稳定,这绝非偶然。中国的统治者总是尽可能地保持较低的税收水平。他们倾向于削减开支而不是增加收入。我想再次引用陈宏谋的话:“明吏必将控赋于最低。”与此同时,他还认为“理一国之财,节制审慎为重”。因此,他主张对财政开支要量入为出,并认为这是“天道使然”。乾隆皇帝同样支持这一观点,他认为“官粮多,则民粮少”。[216]显然这是审视国民财富的惯常视角。他还说道:“天下之财,止有此数,不聚于上,即散于下。”[217]管理“一国的资源和人民的生计”被认为是国家的责任。[218]用17世纪文人李邺嗣的话概括,“明治之尺在于吏少,仁政之识在于赋低”。[219]“藏富于民”的原则被认为相当重要。[220]

为了遵从这一理念,官方税额和税赋原则上不能太高。实际上,向中央政府缴纳的税赋通常而言甚至比税额更低。我们知道,在某些情形下政府还会决定免征特定税款,或者豁免拖欠的税款。例如,康熙皇帝统治的前49年免除的税款总计1亿两白银。这一数字比政府年税收收入的两倍还要多。在此期间他颁布过一次全国普免,规定每三年就有一个省份豁免一整年的土地税。[221]在这方面,康熙皇帝还颁布过一项非常有名且影响深远的举措,即1713年承诺以1712年全国的人口数量为准,此后成年的人口也不征钱粮。所谓“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过了一段时间以后人丁税失去意义,并开始将人丁税摊入土地税之中。[222]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关于“免税优惠”和“税收豁免”的例子,这些政策通常意味着某种赈灾措施,虽然不是全然如此。[223]还有一些关于政府补贴的例子。康熙和雍正皇帝甚至还向商人提供贷款。[224]当然这一措施在乾隆年间被废止。康熙和乾隆皇帝都以节俭闻名。从清朝前期到道光年间,大大小小的几次豁免,用李明珠的话讲,按照最“慷慨”的估计,涉及的税收总额共计1.5亿~2亿两白银。[225]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讨论的时期跨越了150多年。

除此之外,因为中国的税收体系以土地税为主,因此天然就不具有灵活性。18世纪以来也未有任何变革的必要,税收体系的僵化并未产生严重的问题。土地税税额的核定和收缴方式没有发生重要的变化,收取的税款也十分稳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收入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对税收系统细微的调整和改变,政府收入的确增加了,特别是我先前提到的献金制度以及通过内务府收缴钱款。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直到19世纪50年代中国的税收体系本身并没有发生结构性的变化。考虑到税收收入的实际值充其量只是保持稳定,甚至极有可能出现了显著减少,西方学者无疑会因为观察到的这些事实而感到吃惊,即政府的开支通常比收入更低。只有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间的最后十年,政府才出现了预算赤字。在欧洲人看来这样的财政赤字规模其实很小。中央政府的金库也就是户部的金库从来没有亏空过。直到1850年户部的金库仍然有一些储备。这些储备经常用于一些紧急事故或者用于耗费巨大的军事行动。政府也从未借款。但是政府固守节俭的观念,其实是错误的。在清代中国,像西方国家一样系统性地使用财政赤字的手段是不可能的。后文我们会继续分析清代中国和西欧在公共债务方面的差异。

政府收入的征缴效率

集权与分权

我们讨论的中央政府的税收,不能等同于民众向中央缴纳的所有正式的[226]费用,更不是民众向官员及其手下缴纳的所有费用。首先,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留置权”,即留下一部分金钱或资源自主决定用途,而不上缴给首都和中央政府。这部分钱财的规模归根结底是由政治决定的,它本身并不能说明税收体系的效率。税收系统的效率和一个非常重要的差额有关。即便地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不会上缴中央,也不意味着中央统治的低效。在这里,我将“效率”(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定义为中央政府总收入和净收入之间的差额。这一差额由广义上的征缴成本所致。所谓广义上的征缴成本,除了征缴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还包括因挪用、欺诈和腐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或额外“成本”。有一些经济上的理由可以很好地解释地方政府为什么要留下这些金钱和资源。比如收缴的税款不必上缴至中央然后再下发至全国各地,这样可以省下不少的成本和精力。但问题在于这些收缴至中央的金钱和资源往往并不由中央政府实际支配。至少在欧洲的确如此。在欧洲的许多地区,根据法律或惯例很多事务并非由中央政府直接决定,它们只能通过间接方式统治。事实上中国的情况也常常如此。尽管从理论上看,考虑到其统一的官僚制度,清代中国内地十八省更像一个直接统治的专制国家。

英国19世纪20年代以前地方保留的税款仍然微乎其微。几乎所有税款都上缴至伦敦。授予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包含和财政有关的事务。从这方面看,英国毫无疑问是欧洲最集权的国家。根据马赛厄斯的观点,18世纪中叶地方税总额大概占中央税的10%,18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这一比重上升至14%~15%。[227]朱利安·霍皮特给出了一个和1801年的量级相同的数字:“据推测,英国地方政府的开支为600万英镑,大约为总公共支出的11%。”[228]然而他补充说,在司法体系和道路维护方面,地方政府通常也无须担负太多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到拿破仑战争以后地方赋税的征缴和支出都增加了:1840年地方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21.9%。1890年这一比重增长至38.4%,1910年超过49.7%。[229]同样,西方国家在这方面也存在巨大差异。但是这些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在19世纪以前大部分税收都上缴至中央政府。[230]

当我们考察其他西欧国家时,也会看到这些国家间的相似性和差异。对法国税收体系中地方税款的保留、费用的扣除和中央政府收税过程中实际的低效率,一些文献未做清晰的区分,也许是因为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也难以分得清楚。让我们从这一事实开始,即18世纪大部分征缴的赋税从未到达国库。根据韦斯和霍布森的说法,大概有50%的收入未入国库。[231]博舍尔认为1788年皇家金库的收支勉强超过国家预算经费的一半。[232]理查德·邦尼断言,同一年度一共征收了4.72亿里弗尔的常规税,扣除费用和成本以后仅剩下2.11亿里弗尔。[233]菲利普·霍夫曼对此更为悲观,他写道,在一些案例中实际征缴的收入仅有1/4能在国库档案中找到相应的数据。[234]但是他也补充道,表象也许产生误导。中央金库并不会记录政府收取的每一笔收入。金库的账户可能会略去一些巨额款项,比如地方在考核和征收税款时的成本、薪酬发放、军队开支以及一些特定支出和派发的款项。那些由政府直接支配的收入显然也不包括在金库的账目中。包税人和清算人可以凭借政府信用,以包税制或债务清偿为由对指定的名目收费。中央政府支出的官方数据也很有可能产生误导。[235]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谁收取了多少收入,还需要知道是谁实际上决定了支出。

现在,让我们分析清朝财政部门的组织。为了便于讨论,我决定聚焦于土地税的征缴,这在总税收中是占比最大的税种。[236]王业键关于中国土地税的学术著作,提供了不少资料,而我的讨论也将基于这些资料展开。[237]从各个方面看,中国的财政体系分权程度较高。户部的财政权其实十分有限。对于全国性的财政政策,户部并没有绝对的权力。户部本身也并不负责征税。它对国家资源的控制在于支配由地方征缴的税款,因为地方需要保留一部分税收用于必要的行政支出。户部要想实现这样的控制就要与省级政府不断沟通。省级政府每年必须向户部上交三份财政报告:一份是全省下一年度支出预算;另外两份是半年度省级金库状况的报告和年度收支报告。一般而言,户部需要做的是评价,然后核准这些报告并确认其支出计划。由地方政府征收或为地方政府征缴的税收,通常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所谓的保留税,即用于地方支出而留存的部分税收;另一部分则需要上缴至省级政府。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巡抚密切监视这一过程。巡抚的品级次于总督,但不听命于总督。同样,省级政府也会保留一部分税收用于省级政府的开支。其余的部分则由中央政府支配。这些部分可以储存在省级金库里待中央日后分配,也可以直接上缴至京城。或者更常见的情况是供有财政困难的省份使用。实际上政府的收支都是以金锭的形式流转。这是很费时的。因此中央政府当然不会将所有收入都聚集在京城,而是将大部分可支配收入存放在省级金库甚至一些处于重要地带的县政府的金库之中。虽然这些收入并不实际存放于京城,却处于京城的实际掌控之中。但是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为地方开支保留的这部分税收太少了,无法弥补实际的开支,并且许多留下来的税收还会被指定用途。因此,对各级政府而言用于行政开支的资金远远低于实际需求。

究竟有多少财政收入留在了地方又有多少上缴至京城,王业键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数据。我在文献中看到了许多不同的估计。马德斌声称只有1/3的财政收入实际上入了户部的金库。即便如此,这仍是一个相当高的估计。根据史志宏的观点,19世纪初期以前中央政府的收入大概只占政府总收入的25%~33%。1800—1850年,这一比重降至22%左右,此后又持续下降。[238]1765年中央政府的开支占政府总开支的1/4,其余的部分为地方政府开支。[239]1862—1874年,严格来说这段时期已经超过了我们讨论的范围,京城每年留给省级的税收收入为1900万两白银,1875—1893年则增至6300万两白银。这大致相当于税收总收入的1/4。[240]根据巴斯蒂的观点,1887—1903年由户部直接支配的税收大约占总税收的18%~27%。[241]马戛尔尼在他的日记中给出了稍有不同的数据。根据他的说法,只有大约1/6的税收实际到达京城。根据他的描述,民用和军用支出以及偶发的意外费用都会第一时间从省级金库支出,剩余的部分才会上缴至国库。[242]根据马德斌的观点,理解中国财政体系运行的最好方式是确定户部中央金库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根据他的估计,1723—1867年户部金库年均流动额大约为1100万两白银。[243]

想要确定地方可支配税收的具体数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搜集的数据表明,在省一级大约20%的税收不由中央政府直接支配。[244]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土地税的比重。在给出这些比重时必须十分谨慎,因为大部分地方保留和分配的税收实际上并不用于地方支出,而是用于支持政府的军事活动或者用于国家的驿站。曾小萍在其关于18世纪税制改革的著作中提供了一组数据,表明超过80%的地方保留的税收不由地方官员支配。因此,毫不意外她得出了如下结论:地方官员行使职能不受这些经费的约束。换句话说,他们通常必须通过一些临时性的方式获取资源。[245]明白了这一点以后,我们也许可以认为中国的地方政府实际保留的税款并不比英国的多。[246]

税收效率或无效率及其原因:英国的情况

现在让我们更详细地讨论“效率”。总收入和净收入的区别告诉我们,中央政府花费了多少钱以征缴那些最终实际由其拥有并支配的收入。当然,这个区别不会和我下面要讲的中英两国案例的主题毫无关联,在某种程度上收入征缴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均质化,即原则上对任何事务和任何地点都具有相同的影响;二是标准化,即使用相同的程序、方法和测度;三是货币化,透明,协商一致,最后受制于政府机关彼此间的某些制衡。一般而言,很难准确区分实际截留的收入与征缴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成本”和“损失”。因此实际中通常不会一一做出区分,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当我们处理包税制时便不会在意这一区别。在我的文章里也是如此。即使我想要做出区分也不是总能如愿。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我搜集的资料不足以支持这样的区分。

在多数情况下,政府获取收入的效率随其均质化和标准化的提高而提升。这不仅与获取收入的“技术”效率有关,也可以通过一些影响其合法性的更间接的方式,即寻求公众“支持”,以提升政府征缴效率。但是,谈到均质化和标准化,英国是个例外。原则上它的税收体系对于不同的地点或社会地位都是一视同仁的。实际上其土地税的征收有点特别。这可能而且确实导致了地区之间的差别。但是对其他种类的税收,英国的国家税收征缴体系在地理位置、地位或等级等方面均无差别。请注意,我指的是不列颠即英格兰和威尔士。就征税而言,苏格兰和爱尔兰仍是非常不同的政体。此外,我还将讨论征税的原则而不是征税的实际影响,实际影响当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财富、收入和消费。标准化在英国也取得了很大进步。标准流程需要清晰和统一的措施与方法。特别是从18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想要提出一个标准的度量衡。但令人惊讶的是,直到1824年才创建了一套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测量标准。[247]基斯在其著作中声称,1817年约有230种不同的度量衡遍布英国各地,苏格兰还有70种。[248]税收和征税程序的标准化提高了征缴的效率。另一方面,征税官经常推动征税对象的“标准化”以进一步提高效率。英国的消费税对确定生产课税商品所用的方法、材料和结构常常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一件商品征税开始意味着要明确这一商品的成分和生产方法。追求税赋平等和征税透明的纳税人会进一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消费税和关税对生产流程与管理、对商品的重量、测度与包装还有质量的标准化,影响越来越大。消费税和关税即使不在促进垄断,也在鼓励生产实体的规模变得更大。[249]就此而言,税收显然对生产、分配和记账方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欧洲其他国家的均质化和标准化,情况通常很不一样。在欧洲大陆,对于不同的地区和社会团体的征收金额和征收方式存在巨大的差异。收入和经济结构的区别也许是这一差异产生的“客观”基础。但是这样的差异通常不是基于“客观”因素,而是政治安排的结果。无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地区之间的差异经常是巨大的。一般而言,一国的“中心地区”比外围地区纳税更多。据估计,在旧政体末期即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整体来讲法国人均财政负担为23里弗尔。然而里昂大部分居民要负担30里弗尔,鲁昂的居民则平均负担37里弗尔,巴黎居民的人均负担超过64里弗尔。[250]直到18世纪末大革命爆发之前,法国仍存在各种不同的税收体系和内部通行费。普鲁士这样相当小的国家在官僚化和均质化方面往往被视为典范。即便如此,18世纪普鲁士官僚化、均质化的发展也远未完成。19世纪20年代初,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城镇、乡村之间税收仍存在差异。[251]甚至在荷兰共和国这样更小的国家也存在许多地区性的差异。比如,1790年荷兰省以仅占全国1/3略多的人口承担了大约60%的赋税。[252]

英国的税负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可以忽略不计,没有哪个有地位的社会群体在这方面能够享有自身应有的特权。但是在其他大部分欧洲或西欧地区,税收特权就显得非常重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例外而不是常规,更不用说实际执行这一原则了。个人税负通常不直接与财富相关,甚至与其收入的关系也不大。就此而言,税收显然不是累进的。相反,即使原则上税收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实际上对不同的人也会有非常不同的影响。消费税在西欧非常重要,在英国尤其如此,在当时的荷兰共和国和法国也是如此。通常这样的税收实际上是累退的:他们打击穷人甚于富人,特别是对非常普通的消费品征税,情况更是如此。而且,这种情形屡见不鲜。[253]但是欧洲大陆国家并不打算实现征税的社会均质化。在这方面,荷兰共和国是一个重要的例外。在欧洲大陆,许多富人免于缴税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凭借各种特权享有特殊待遇。这是欧洲旧制度与等级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在这里无须展开论述。至少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更糟的事情是富人不仅对国家金库贡献甚少,最重要的是他们还经常在政府征税的过程中中饱私囊。与荷兰一样,集权化的英国在这方面也是个例外。在英国没有人可以免税。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税负平等,在英国也可以看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纳税存在明显差异。地产精英缴纳的赋税很少,有钱人往往会发现他们的税负实际是由别人承担的。包税制在1688年之前就已经被废除了。关税包税制在1671年被废除,消费税包税制在1683年被废除,壁炉税包税制在1684年被废除。尤其是军队,因为有闲职,它们经常出售官职。[254]但是总体而言,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职业化的发展。在整个18世纪,英国议会席位在“腐化的”或时常“中饱私囊的”行政区仍然可以买卖,但是这个问题也将得到解决。我认为英国在这方面是个例外,为了证明这一点我将集中讨论一个国家,即法国。与英国相反,法国的富人和机构几乎无一例外地不用缴税或缴税很少。只要想一下神职人员、贵族和很多资产阶级这类特权者就能明白。他们不仅经常在很多方面享有税收豁免和其他特权,独占这些特权还使他们从其他人那里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利。法国的教会非常富裕。18世纪后半叶教会拥有的土地约占全国农用地的10%,而且几乎不用为此缴税:相反,它为了自身发展还征收所谓的“什一税”。内克尔估计1784年来自“什一税”的收入约为1.1亿到1.2亿里弗尔,这比中央政府征收的土地税还要多。据估计当时的教会总收入高达1.5亿到3亿里弗尔。1750年左右,教会对国家总税收的贡献估计约为500万里弗尔。[255]当时的贵族(其中很多是以前的资本家)拥有约20%的农用地。贵族通常不需要缴太多的税。相反,他们还征收相当可观的领地税。许多富裕的资本家也从免税中受益。他们和许多贵族一起,更多的是包税制和卖官鬻爵(通常是闲职)的受益者。考虑到法国政府确实有时会违约和降低货币成色,在政策方面缺乏正式的制衡,当时的财政和货币体系也欠发达,因此尽管法国的人均纳税额要低于英国,但是法国人常常会对自己的境况感到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法国人需要缴内部关税,这在英国从未有过。另外还可以再次引用亚当·斯密的话形容他们的感受,即“与英国人相比,他们感到自己所受的税收压迫更甚”。[256]

与英国相比,征税流程和度量衡的标准化在西欧和中欧发展较慢,更不用说欧洲的其他国家了。比如罗纳德·祖普科声称旧制度下的法国有不少于25万种不同的测量标准。[257]普鲁士是另一个典型的例子,到1821年才统一了货币。总体来说,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欧洲大陆征缴政府收入比英国更分散,更不均匀,更具“临时性”。基于上述理由,当民众纳税额和政府税收收入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时,人们不能对征税效率期望过高。

英国的税赋是以货币支付的。消费税和关税的“成功”意味着这是一个非常货币化的经济,不存在徭役或其他类型的实物税。西欧其他国家的境况并无不同,货币化已然成为惯例。正如在西欧大部分地区流行的那样,在市场经济中,用货币纳税而不是以实物或劳务纳税,对政府而言明显要更好些。[258]税收涉及的金额是如此之高,基本上只有白银或黄金可以用来纳税。整体而言,这对英国经济非常重要,因为中央政府是最大的富豪、雇主和借款人。在资本密集度较低的国家,情况可能有所不同。[259]普鲁士政府引入了所谓的“屯兵制度”,即军事人员在不执行公务时需要从事其他工作。因此中央政府不需要负担他们的生活费用。我们讨论的体系包含普鲁士总人口的7%,因而影响巨大。[260]类似的措施哈布斯堡王朝也曾尝试过。

政府征缴收入的效率和范围与其征缴的透明度不无关系,而征缴范围反过来又会影响征缴效率。但是有时候透明度也会影响征缴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征缴效率是所有参与者实际谈判的结果,也与纳税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监督和影响征缴过程有关。在中央一级的透明度、发言权、监督与制衡等方面,英国的状况看上去更好些。英国取得的进步总是联系到光荣革命。在那场革命之后,公共财政的职责确实最终被移交给英国议会。从1688年开始只有英国议会可以征税,议会必须每年都讨论财政法案。公共财政成为议员经常关注的问题。然而,声称议会实际上控制了政府的收入特别是政府的支出,需要十分谨慎。因为在光荣革命以后,用“控制”这个词形容议会在一系列事务中发挥的作用,通常不合时宜。[261]比如光荣革命之后很多年直至18世纪80年代,虽然国债被视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契约,但是王室家族和内务部门的花费仍完全属于国王的私事。与收税不同,政府支出不受议会的约束,即使在宪政革命以后也是如此。迟至1780年,埃德蒙·伯克仍然认为,“对任何一年的政府支出,第一财政大臣无法做出哪怕是勉强能够接受的估计”。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英国议会当然更无法办到了。[262]在实践中控制公共财政的主动权几乎完全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这明显是财政部的首要目标。议会议员可以详细检查、收集资料,然后进行辩论。[263]考虑到政府部门通常缺乏标准化和统一的记账规则,正如康韦所举的例子表明的那样,议员真要这么做,其实远非易事。议会议员没有过多使用他们的这种权利。[264]根据现在的标准,18世纪的英国政府几乎不能算作问责制。[265]直至1811年,第一份翔实而又便于理解的年度公共支出表才印制出版。[266]但总体而言,征税变得越来越透明化,权力开始相互制衡,这反过来有助于提高征税效率,减少征税过程中的“不公平”。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收征缴体系远非完美,但是说到底,他们显然可以接受这个体系。对此,很多因素都发挥了作用:国家有一个相对良好的公共济贫制度;以价值固定不变的白银为货币,因而不会像很多国家那样偶尔甚至经常出现贬值;政府不违约,提供充足且因时而变的货币供给;最后,随着时间推移成功地减少了贪腐现象。

考虑到先前的评论并且考虑到当时的水平,我们认为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政府征税的效率非常之高。当然,这没有考虑不同征税体系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比如非常有效率的消费税和非常无效率的关税并存;也没有考虑土地税的征缴主要由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决定,且大致固定不变。让我归纳一下英国的优势,税收标准得到普遍应用,即应用于整个国家;不同区域或不同社会群体,在纳税方面没有区别;原则上在征税者眼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中央政府是最后决定税收事务的唯一机构,税收几乎完全由它支配。此外国家相对较小;有一个高度货币化、商业化的经济,没有内部关税;法律和关税也很统一;最后,它还有非常标准化的征税方法。所有这些因素必然会对征税的效率和整体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267]亚当·斯密始终都认为:

国内自由贸易与统一的征税体系大概是英国繁荣富强的主要原因之一;每个大国为使本国产业得到长远发展,必然拥有运行最顺畅、范围最广阔的市场。[268]

而且,从更具体的现实层面上,征税过程涉及的人数众多。18世纪80年代有超过8000名全职员工在英格兰的财政官僚体系中工作。[269]生活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众大概每1万人中就有一人是这类员工。如果仅关注参与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人员数量很容易造成误解。比如,据估计在18世纪70年代法国税收征缴过程大约包括了25万人。据迈克尔·曼所讲,其中“只有”35000人是全职和“专业的”,这意味着他们以此维生。[270]但是在这些人中,有些人所做的工作在英国本该由军队完成。如果我们扣除了这些人,那么最终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即在这个居民人数是英国3倍,国土面积也超过英国3倍的国家,居然只有7000个“真正的”财政官员。如果我们计算一下平均多少人中有一个专业的财政官僚,在我们讨论的时期英国将是西欧官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而这个事实至今很多学者尚未认识到。[271]

就征税而言,英国不仅有很多官僚而且他们的人员配置也很有效率。如前所述,英国几乎没有出售官职的现象,也没有那么多的闲职,包税制在1681年以后就不存在了。[272]许多参与征税的人仍是闲职人员,但出售财政官职现象几乎已经绝迹。不同种类的税收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至少从18世纪头10年到19世纪30年代,消费税作为英国最重要的税种完全由国家控制的消费税部征缴。消费税部的工作人员是训练有素的专业全职员工,他们仅为政府工作。在近代早期,英国的消费税部很可能是世界上最接近真正的官僚体制的部门。[273]在威廉·阿什沃思看来,这“是一支等级分明,恪守严格规章制度并且训练有素的官僚队伍……素质优良,薪酬固定,重视征税的技术方法”。[274]他认为消费税相对成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实现了在生产环节对商品征税,即使不鼓励垄断,也鼓励规模更大、数量更少的生产者,集中于某一特定地区进行生产。[275]

与休谟的观点相反,[276]英国征收消费税的成本估计值极低。随着时间推移,那些成本明显更低:在1684年为总收入的15.8%;在1730年为总收入的7.7%;在1760年为总收入的6.5%;在1787年仅为总收入的5%。[277]当时也有人已经注意到这一点。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1767年比较了法国和英格兰的情况,然后总结道:

法国部分累进税的征缴,比如一般收入,包括租税和人头税等,国家耗费的成本不足10%或者每里弗尔不足2索尔,这些成本另加在税收之上以弥补征税的费用。然而在英格兰,征收消费税的费用,每100英镑的花费不超过5英镑12先令6便士,征税由代表公众的专员执行,而不是由代表自己的包税人征收。[278]

英国的土地税和其他几个规模较小的税种是由不甚专业的专员征收的。这类税款的征收,官僚化和专业化程度要差很多。但是由于土地税只占总税收的很小比例,其金额也很小,所以由非专业人士征收产生的问题并不严重。土地税实际上在17世纪末是固定的,直到18世纪90年代从没真正超过200万英镑。因此,土地税与土地或农产品的实际价值关系不大。[279]

征收关税的体系非常复杂,仍有很多闲差,更不用说官僚化了。在各类学者和当时人们的眼中,征税体系贪腐盛行,以其低效而臭名昭著。[280]然而关税在18世纪贡献了1/5~1/4的总税收。从19世纪20年代起其重要性急剧增强,直到我们这里讨论的时代,关税产生的税收总计超过政府总收入的1/3。按绝对价值计算,我们讨论的关税是一笔巨款。[281]所得税在1799年被引入,在拿破仑战争后被废除,在19世纪40年代又重新引入。所得税和实际收入有明显的联系。比如在1799年第一次引入收入所得税时,收入在60英镑以下的免税;收入在60~200英镑的实行累进制;超过200英镑的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282]19世纪40年代所得税再次被引入时,仍然采用按照实际收入征收的原则。[283]这些税赋的征收成本其实相当低。

总体而言,征收成本肯定很低。据估计,1788年至1815年在征税总收入和支付给国库的净额之间存在大约10%的差异。[284]在这之前这一差异可能更大。1800年至1850年政府征税的年度成本在最低240万英镑和最高490万英镑之间徘徊。这一时期政府总支出在最低4880万英镑和最高1.129亿英镑之间,[285]征税成本占政府支出的比例从未超过10%,显然正常情况下这一比例会更小。与世界其他多数国家,尤其与中国相比,英国经济各个部门一般来说纳税的经济实体规模相对更大,也更为集中。这意味着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征税者只需要和较少的实体打交道,从而使其工作更简单,成本更低。如前所述,英国的征税体系经常积极推动创建规模更大的生产单位。相反,在这方面中国很难扩大生产单位的规模。

在面积较小且高度货币化的荷兰共和国,大量的收入最终由政府支配。人们希望建立一个高效的税收制度,据说征税成本在19世纪上半叶为17%,而在18世纪的荷兰省仅为5.5%。1748年的税收革命后,税收不再采取包税制,荷兰省的征税也变得更有效率。[286]尽管荷兰是欧洲赋税最重的国家之一,但是财政官僚体系的规模很小。18世纪末荷兰有300~350个领薪水的官员。如果将短期在岗的官员包括在内,总数也少于2500人,绝对数量可能不算太多,但是就相对数量而言,与当时其他国家相比也不能算少。[287]

至于法国实际的征税费用,奥布莱恩和马赛厄斯给出了很高的估计。他们声称,18世纪法国总税收和净税收(包括征税的收益和成本)的差异约为20%。他们讲的只是由普通包税人征缴的税收。[288]麦克唐纳认为征税的实际成本不会超过收入的15%。[289]我们可以在文献中找到民间流传的更多资料。1787年一位当时的专家估计,贪腐的税收官僚的征缴成本少于8%。这一数字低得惊人。[290]根据经济史学家赖利的观点,1752年征收成本不超过王室收入的14%。从全国看,如果不计与权贵谈判的费用(这一费用每四五年才发生一次),那么征收成本约占总收入的13%。[291]我已经提到过,以某种形式参与税收征缴的人为数甚多。显然这不会对效率有太大影响。实际征缴成本是相对较低的。

并非所有欧洲国家在征缴税收方面都有较高的效率,但是普鲁士拥有严格、低廉和组织良好的征收体系,效率很高。由国家经营的部门通常贡献1/3的政府收入,这也是国家征税效率较高的原因之一。但是要说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官僚化和高效率,必须谨慎对待,不能盲目乐观。[292]1749—1784年奥地利总收入和净收入的差异估计在15%~34%。[293]1782年奥地利王室财务大臣辛生道夫伯爵声称,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总收入的26%或者成为征收费用,或者被地方权贵截留。[294]随着时间推移所有西欧和中欧国家都日益呈现追求征税效率的趋势。但是总体而言,我们必须说从现代角度看欧洲大部分国家的征税并非都是高效的。监控征税过程,制裁贪腐行为,对所有前工业社会显然都非易事。各种免税和特权、区域性和地方性的差异,都使事情变得更为复杂。包税制和卖官鬻爵现象非常普遍,对现代的观察者而言这些现象貌似效率全无,但是考虑到当时的条件,这大概是最灵活的征缴税收的策略。

相比于由受雇的税务官构成的全国性专业官僚体系进行征税,卖官鬻爵和包税制很有可能不是一种有效的征税方式。但是,考虑到确定税收和转交税收的困难,政府通常别无选择。[295]此外,如果关注的重点是这一策略本身,那么把征税的权力卖给出价最高者,这一做法不必视为国家羸弱或权力遭到削弱的象征。只要控制住经常出现的贪腐,对近代政体中的政府而言,出售征税权或职位可谓明智的权宜之计。这适用于任何近代政府。它预先获得了现金,因而可以轻松地对包税人和其他违背约定、出售职位的“官员”采取措施。即使在英国,包税制也并非完全无效。包税制的废除与其说是由于自身的无效率,不如说是中央政府想找到一个可以更加密切而又直接地监控税收的办法。出售官职也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新”人的方式,通过将他们与中央政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这种方法能够发挥实效。[296]布莱克甚至对此有非常正面的评价:“包税制远非政府的缺陷和信息运用的局限,相反它是提升收入的有效方法。”[297]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必须认识到韦伯极为珍视的完全成熟的官僚国家在历史上很晚方才出现。

不同西欧国家存在惊人的差异在这方面也有体现。这样的差异再次告诉我们必须小心谨慎,对“西欧”不可轻易地一概而论,更不用说“欧洲”了。英国比法国远为集权,也更有效率。实际上,英国拥有西欧最集权和最有效的征税体系。如前所述,这并不完全出人意料。现在对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税收状况的描述,通常比过去要更为正面。但是归根结底,就中央政府而言法国税收依然存在根深蒂固的问题,在这一分散体系下,无法有效收集足够的钱财以实现其目标,另外,税赋的实际承担者认为当时的税收体系是极不公正的,且税负过高。

认为英国没有贪腐,这显然是一个非常天真而且错误的观点。相反,英国被称为“朽化的贪腐制度”,官场上相互勾结和庇护,侵吞公款和尸位素餐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根源在于君主及其各个部门,比如英国海军贪腐的劣迹几乎尽人皆知。[298]我们已经提到过海关在发放特许权时出现的低效和贪腐问题。在维持监狱系统的运营和为海军及陆军提供给养等各类事务上,英国政府一直依赖承包商。当军队的扩张超出了国家行政机器的供给能力,承包商的作用就进一步增强了。来自私营部门的参与者继续作为国家能力的必要延伸,这必然滋生玩忽职守现象。但与当时的观念相反,此时的私营部门并不总是充斥着贪腐问题。政府鼓励承包商之间的竞争,加强它们与行政机构的联系。[299]各种朽化的贪腐都得到了处理。从18世纪80年代开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成功的改革。英法战争期间,改革和进步的压力变得非常紧迫,政府成功地解决了许多权力滥用的现象。[300]更重要的是,如果以是否对获取政府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来衡量,我们这里讨论的贪腐形式即使产生了一些恶劣的后果,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损害国家的行政效率。因为正如我们看到的,大部分政府收入都是通过间接税获得的。[301]

税收效率或无效率及其原因:中国的情况

对于清代中国税收体系的集权程度,以往不厌其烦地详述帝制中国拥有压迫性中央政权的著作,力图表明这是一个统一的体系,而现在的学者普遍同意实际上并非如此。税收征缴基本上由各省组织,而各省均存在鲜明的特色。征税在富裕省份和贫困省份有所不同,税收还存在由富裕省份向贫困省份的转移。比起全国平均水平,富裕省份的税负要高得多。[302]比如在江南地区,每亩平均税率相当于整个帝国平均水平的4倍,最重要的是,根据资料,江南地区的耕地占比也非常高。土地税在江南赋税最重的县可能达到10%~15%,但是整体而言各省仅为大约7%。[303]税收体系在内地十八省和其他地区也有差异。中央政府倾向于因地制宜。例如康熙皇帝于1713年宣布的摊丁入亩,在18世纪末也仅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即便如此,西南地区的云南、贵州和广西等地的民众仍处于不同的税收体系之下,就像西藏一样。[304]与西欧相似,中心地区要比外围地区缴纳更多的税赋。除此之外,中国税收的地区差异不仅体现在税负方面,还与赈灾有关。[305]

实际上,不同社会群体间也存在巨大差异。身份更为显赫的地主和地方士绅,通常不用缴税。“士绅”成为一个享有经济特权的特殊群体。王业键对清朝土地税的权威分析表明,不同人群缴纳的土地税极为不公。[306]18世纪一个“士绅”家庭缴纳的税收可能只有相应平民家庭的1 /3,而且还可以免除强制性的劳役。整个19世纪平民每亩缴纳的土地税可能达到士绅的2~5倍。[307]顺便说一句,士绅并非税收事务中唯一拥有特权的群体,旗人也比平民税负更轻。[308]此外逃税现象也很普遍,比如将平民的土地登记在拥有特权的地方官员名下,以此来逃避税收。地方官员当然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一些报酬。另一种方式是由农村的精英代替更为贫穷的人纳税,然后收取费用,以此利用税收体系的漏洞。对于那些不能及时完成税收额度因而需要借钱的官员,地方精英也可以采用这种策略。地方士绅这样做往往会对代表朝廷的官员产生实质性影响。[309]毋庸多言,由于度量衡和货币存在巨大的差异,税收可能以白银、铜钱或实物的形式缴纳,也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程序的标准化无疑困难重重。近来,很多以英文出版的有关明清中国的著作,经常认为在16世纪后期“一条鞭法”税制改革之后形成了一套完全的“银本位”税收体系。很多学者甚至极力声称,这带来了一个完整的“银本位”国内经济。[310]实际并非如此。令人奇怪的是,既然现在所有专家都不接受这个说法,这一观点何以在论著中反复出现。银本位从来就不完全,即使在税收方面,税款也常常以铜钱或实物的形式缴纳。[311]何义壮指出,改革发轫时,明朝也是这种情况。[312]这同样适用于清朝。根据邓钢的观点,即使在著名的“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中央税收也仅有40%以白银支付,剩下的60%是以其他形式支付的。此外如邓钢所述,在整个清朝时期税款以货币还是以谷物支付,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313]林满红指出,1657年规定70%的税款以白银支付,其余30%以铜钱支付,但实际上很多税款仍以铜钱支付。[314]王业键可能是研究这一时期中国税收最优秀的专家之一,他写道:“众所周知,清朝土地税的征缴,有的是以白银形式,有的是以谷物形式,有的则两者兼而有之。然而从18世纪中期开始,征税出现了两个明显的趋势,即谷物税改为由货币缴纳,以货币支付的税赋改为以白银支付。”[315]再看最后一个例子,瞿同祖是研究清朝地方政府问题的专家,据他所说:“通常允许纳税者以铜钱代替白银来缴税。铜钱和白银的兑换率由本省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并与当前市场兑换率一致,地方行政官员征税无权超过这一兑换率。然而地方行政官员中通行的惯例是,强调以铜钱代替白银纳税且兑换率高于市场价格。”在注解中他补充道,在19世纪20年代以后这种做法变得很流行。[316]简而言之,直到漫长的18世纪末期甚至在此之后,中国大量的税款都是以铜钱而不是以白银支付,这使税收的征缴累赘不便。即使政府坚持以白银收税,普通百姓常常仍以铜钱向中间人或官员支付税款,这些人再向国家纳税,其中至少一部分是以白银的形式。19世纪20年代白银开始流出中国,上述现象变得更加普遍了。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前中国南方的一位巡抚观察到,本国80%~90%的民众以铜钱支付土地税。[317]总而言之,税收中相当大的比例仍以实物形式(即谷物或饲料)缴纳,这不仅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而且使侵占公款、欺骗和贪腐等行为不乏可乘之机。[318]毫无疑问,整体而言清代中国经济无论如何也不是完全的银本位,事实上清朝的经济与之相差甚远。

和英国相比,清代中国由政府引导的货币化程度显然更低:税收更少,税款的形式不全部使用货币,政府没有负债且支出更少。在中国如果以货币纳税,遇到的麻烦要比英国更多,因为若以进入区际贸易的商品比例来定义商品化,那么总体而言中国经济在漫长的18世纪“商品化”程度更低。与中国相比,英国城市化程度更高。大部分以土地为生的英国人既没有土地也无法租到土地,他们难以借此维持生计。英国的失地农民比中国农村更为普遍。因此英国的市场参与度甚至市场依赖度,肯定比中国更高。商品化程度不高的社会几乎肯定是一个货币化程度较低的社会。

与英国相比,中国的国内运输设施很可能也更不利于商品化。就像几乎所有的前工业化经济,长途贸易的商品在总产出中所占的比例相当低,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低廉的运输成本,这又取决于水路运输的状况。中国东南地区由河流和运河构成的水路运输系统,比1750年之前的西欧大部分地区更为密集也更有效率。中国也有一些贯穿本国的大江大河,但并不总是可以通航,比如黄河,当然也很难借此向上游航行。此外,大江大河还有更严重的问题即淤塞和洪涝。中国的河运系统绝不像英国那样密集且四通八达。中国有很多运河,但通常水量不够充沛,不适合运输大宗货物。[319]在内地十八省之外和中国北方的大部分地区,水上运输根本不可能或者困难重重,这些地区的长途运输成本肯定居高不下,因而几乎不可能定期长途运输大宗商品。[320]我们不能忘记,在前工业化时期100公里都算是相当长的距离。陆地运输是很麻烦的,出资建造和道路维修也问题多多。[321]像文安立声称的那样,中国的水陆交通毫不逊色于西方,其中必有夸张的成分。[322]偶有一些文献提及,清代中国是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市场经济,如此乐观的论调让我感到震惊,这一观点基于对某些证据的特殊理解,这些证据基本上只看到了接近江河的重要城镇、有重要行政职能的城镇,以及看到的是官方的而不是实际的价格。[323]19世纪中国的陆路和水上运输系统已经恶化。这一恶化,尤其是陆路交通的恶化,归咎于木材和钢铁等原材料的匮乏,但是中央政府的软弱至少也是原因之一。[324]

总体来看,以货币支付比以实物支付税款有明显的优势,尤其是高价值的“通货”如白银和黄金,优势尤为明显。但是对于中国非常重要但价值低廉且笨重的铜钱,优势则不太明显。实物税总是包含高额的运输成本。比如19世纪从江南运往北京的贡粮价格增加了2倍或3倍。全部支出必须由百姓而非政府承担。[325]范斯莱克在其有关长江的著作中声称,19世纪早期清政府在运输和管理贡粮方面可能花费了1500万盎司白银,约占总收入的1 /4。[326]实际上以白银缴纳的税款在运往京城时运输成本也很高。政府有充足的理由极力避免这一成本。此外以货币支付的另一个优点是,与谷物相比,货币可以更灵活地用于不同的用途。

在权力制衡方面,中国也面临一些特殊的困难。我已经提及,直至19世纪后半叶中央政府的财政事务汉人不能插手,完全由满人掌管。不同的组织如户部和内务府独立处理经济事务,这只会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中国没有“独立的”监管收款和付款的方式,也没有讨论和决定税收政策并掌控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力制衡的制度,就像英国议会那样。无论如何,这都不是一份简单的任务,因为没有可供核查的“预算”。税负很低,但不是在制度化的框架下通过正式谈判形成的。从现代官僚主义的视角看,这一体系运行了如此长的时间,而且至少中央政府对它还非常满意,我们对此只能表示惊讶。

在中国,税负被有意识地设定在较低的水平,但是至少对于土地税而言,征税成本占到税收总额的1/5~1/4。[327]据曼素恩所讲,征税主要有三种方式:由政府官员征收,由允许自己征税的民众组织征收,实行包税制。[328]在这些征税体系中,没有任何一个体系实际上由完全受雇于政府和领取薪水的专业官僚掌控。地方税收主要由一些既不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门,通常也不由政府付薪的人征收,也许可以称之为“准官员”。有时,雇用他们的地方长官会为其提供部分收入。但是多数时候,他们为了谋生必须自己想办法以某种方式完成政府指派的工作,包括征税。京城和省级发挥协调功能的官僚机构规模很小。我只找到了1895年的数据,但是没有迹象表明一个世纪以前的情形与当时有很大区别。以1895年为例,我们计算出,户部的所有官员加上省级税收管理机构的官员,整个清朝“财政”官员的数量仅为1800人,这意味着每25万人才有一个“财政”官员。[329]就此而言,理解各省在税收事务上实际的自治权有多大以及各省实际的税收体系之间的差别有多大,是非常重要的,尽管通过将各省划分为盈余省份和赤字省份,中央政府使各省的税收收入和税收支出有所平衡。实际上在地方一级,农村的税收事务也通常由两类农村民间组织负责处理。通过将不属于士绅阶层的村民分为小组,从中选出执行特定任务的代表,形成了两类民间组织:一类是所谓的里长,原则上应该负责财政事务,包括税收和人口登记;一类是所谓的保长,原则上必须负责维持公共秩序,如治安、人口登记和犯罪。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长逐渐接管了里长的职能。这些由村民“选出来”的领导者负责向村民收税,如果有些村民没有缴税,领导者通常要自己负责。里长制度产生了一系列弊端,我不会在这里详细讨论,当然里长的职能被保长取代时弊端也没有减少。[330]

至于行政部门的运作,本书后面将会讨论清朝整体的“官僚体系”。[331]在这里,我仅讨论与税收征缴以及更一般的公共财政有关的问题。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清朝正式的官僚体系规模很小。代表中央政府管理地方的正式领俸官员,至多仅数万人。这些官员获得的政府经费很少,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正式的工作人员,据魏丕信所言,每位官员仅有5~6个副手,他们可以为副手定期提供正式工资。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准官员”,这些人不隶属于正式的政府部门,也没有正式的政府工资。有时候这些人从他们为之提供服务的官员那里获得一些收入,但是总体而言,他们必须自己想法挣钱。这很难被视为一个高效的官僚体系。最后,也不能像王国斌那样称之为“小”政府。[332]掌管整个帝国的“准官员”,如衙役、当差和那些不知该如何准确称呼的人,不只是参与征税的人,还包括了所有的准官员,这些人加一起在18世纪肯定达到数十万人之多。他们都以提供了服务为由向民众索要钱财或其他报酬。我们如何才能确信,这些民众付出的财物能够物有所值呢?在19世纪刚开始时,洪亮吉曾经估计,在一个大县应配备大约1000名差人,中等规模的县700~800人,小县至少100~200人。如果我们以每县平均500名差人计算,在清朝1526个县及相应的地区其总数将达到7.63万人。[333]据喜欢夸大清朝统治专制性的魏复古所说,在清朝统治期间中国各省每个官员拥有的差人,肯定超过40人。他断言,“在王朝统治的最后时期”,中国有约4万名文官以及超过170万名“部下”,他称之为准官方助手。[334]我阅读的各类文献表明,民众不得不供养高达百万的“准官员”。张仲礼认为,在整个19世纪,所有的士绅中约40%提供了某些社会服务以协助管理当地事务。考虑到在19世纪后半叶或者更准确地说在19世纪80年代,整个国家估计有大约150万士绅,这意味着当时仅士绅“阶级”就供养了大约6万名“准官员”。[335]

政府官员通常不是财政专家,即便他们是专家,作为“局外人”他们也缺乏在本省有效且恰当地处理财政事务所需的“本地知识”。他们正式的下属人数很少。说得婉转些,官员的衙役和当差似乎并不懂得真正的“专业知识”。所以在这方面,官员基本上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转而依靠当地士绅;二是自己雇用并支付薪酬给专家,而这些专家通常本身就是士绅。当然这两种“解决方法”都难称有效,也不符合官僚体系的规则。说得好听些,地方士绅也有自己的利益,其利益并不必然与政府官员的利益相同。他们在地方上很有权势,影响举足轻重。士绅中有很多人但不是所有人,通过了科举考试。就我而言,第二个“解决方法”彰显了清朝政府存在的根本缺陷。[336]政府官员不得不自己出钱雇用这些人从事公共事务,且无法将其纳入正式的官僚体系,这真的非常奇怪。使这种状况更为“低效”的是,“清朝官员”的薪水低得难以置信,而这一工资除了支付自己的生活费,还要用于支付许多“官方”开支。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借助于这点微薄的收入,各省的政府官员根本无力完成其本职工作。如果他们额外雇用了人员,包括一些高素质的人员,这些人的收入实际上主要不是来自其贫困的雇主而是来自他们的工作,衙役和当差就是如此。这实际上意味着允许官员以某种方式榨取民众的收入。我们谈论的是一个日渐增多的庞大群体。有估计表明,1854年大约27000位幕僚发挥了专家的职能,其人数几乎和真正的官员一样多。[337]

插曲:某些税种是否更易于征缴?清朝土地税与英国消费税和关税的比较

让我们更深入地探讨税收效率问题,区分我讲的“技术可行性”和“政治可行性”,前者指收缴特定税种在技术方面的可行程度,并以实际征缴的收入占计划收入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后者指攫取特定收入来源在政治方面的可行程度。因此,总效率可以用实际收缴的总收入占潜在总收入的比例衡量。

就研究西方的国家形成史方面,查尔斯·蒂利是最优秀的学者之一,他认为总体而言在前工业化经济中,相比于对商品征税,对土地征税更为复杂,因此效率也更低。[338]如果确实如此,清朝政府相对较低的税收收入可能与土地税在该国举足轻重有关。蒂利不是唯一持这一观点的人。诺伯格和霍夫曼关于许多近代欧洲国家税收体系的研究也得出了如下结论,如果可以选择,近代君主无论从政治层面还是行政层面,都更偏爱对贸易征税。[339]贸易税在此文中指的是征收关税,这对英国最重要;或者征收消费税,这在所有欧洲国家几乎都很重要。休谟在《论税赋》中写道:

最好的税种是那些类似于消费税的税种。在某种程度上它们看起来就像自愿缴税;因为人们可以选择使用多少需要征税的商品,采用逐步征税的方法,不易被察觉;如果明智地征缴,税收自然会产生节制和节俭的效果,消费者由于区分不清税收和商品的自然价格,几乎感觉不到税收的存在。消费税唯一的缺点就是征收的代价非常高昂。[340]

亚当·斯密指出了这种收税方法的另一个优点,从税务官员的角度看:

最终纳税的消费者,很快会混淆税收和商品的价格,然后几乎忘记他缴纳的任何税款。[341]

但是,并非每个人都同意蒂利和休谟的观点。比如埃特曼,他的观点恰好相反,认为对土地征税比对贸易征税更简单。[342]他也许参考过亚当·斯密的观点,斯密认为“任何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和价值从来不是秘密,都是确定的”,他又补充道,“土地是不可移动的”。[343]另外,军事工程师和税收改革家沃邦在18世纪早期抱怨道,判断土地价值以及评估土地税困难重重。[344]我不认为这一问题有明确的答案。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经济体货币化的程度、经济规模、是否存在完善的地籍登记制度、组织税金评估和收缴的方式,对于任何缺乏统计数据的前工业化社会,这些绝非易事。

总体而言,欧洲的贸易税和消费税在政府总收入中扮演的角色,比清朝更为重要:这些税种比土地税更为灵活,直接聚焦于经济中已实现货币化的部门。对生产或分配的几个节点征税,比征收土地税更容易。英国的消费税征缴系统利用了这些优势,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也确实很有效率。但英国的关税效率不高。中国的关税收入被认为无足轻重,其征收也相当低效;建立一个大规模征收消费税的体系,任重道远。经济实体如此之多,其规模通常如此之小,国家幅员如此辽阔,对实际的产品和贸易征税,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1853年引入厘金税的历史恰好说明了这一点。[345]此时盐税作为最为重要的间接税由所谓的盐商实行包税,他们从政府手中取得了盐业专营权。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清朝的税收仍然就是土地税。

最后,我考察一下当时有关税收的政治关系,这比上述技术性的问题更为重要。在决定一国“财政制度”和由谁承担税负时,这些政治关系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346]在英国,土地税由地主阶级向自身征收。[347]他们自己管理,因而也控制了土地税的征收。消费税部门的官员征收消费税,这是此时最重要的税收。他们是专职政府官员。原则上,地主更偏爱对土地征税,而非对消费和借贷征税,因为地主控制着土地税的征缴,而且只要他们能控制,他们就会更偏爱土地税。在实践中,其他税种和借贷很快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土地税征缴过程中,土地税征税人代表中央政府征税,而中央政府对此很少干预,土地税由地主自己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最终缴纳少量的税款。土地税评估的基础是根据估计的地租确定土地价值,而不是农产品的价值。1692年至1798年,普通土地税每年的征缴都不是依据调查或地图,甚至连广泛的书面登记也未使用。实际上直到1799年,估价一直都基于1694年所做的评估,这意味着在实践中土地的实际价值和税收估值几乎毫不相关。这还意味着富有的地主税负很低,而且总体上还在下降。[348]当然各地情况并非完全相同,北方的地主要比南方的缴更多税。

无论中央政府、地主还是普通民众,都没有通过调查和绘制地籍征收土地税的激励,甚至19世纪50年代的地形测量图都不算是真正的地籍图册。此外,英国或者至少是英格兰特性鲜明:“在18世纪和19世纪就基于地籍调查征缴土地税而言,英格兰与欧洲大陆有着明显的区别。”[349]显然,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政治决策而不是缺乏能力,也不是无力发现潜在的好处。如伊恩·哈金所言,爱尔兰被克伦威尔征服之后“1679年这个国家的土地、建筑、人口和城堡都被调查得清清楚楚……以便于英国掠夺这个国家”。[350]始建于1791年的地形测量局只要有适当的理由,主要是军事方面的原因,就可以利用三角测量法为(部分)英国绘制精确的地图。[351]

创建全国性的地籍系统通常耗时很长。基本上在19世纪(晚期)之前,这样的地籍登记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实施过。[352]在法国的旧制度下,总体而言土地税是基于人口而不是基于土地征收,主要的例外是普罗旺斯和朗格多克,因此征税所需的不是规划或地图而是业主名单。1790年决定废除所有的旧税种,代之以单一的财产税,并考虑财产的净收益。相应地,1807年引入了根据财产规模和土地使用性质征收的新土地税。这必然会产生详细的地籍登记。直至大约1850年法国才完成测绘工作,而且即便此时测绘仍有遗漏。在现代所称的“荷兰”,法国大革命也促进了该地区的地籍测绘。在荷兰,有人试图创建一个征收土地税的体系,该体系以土地使用者和地主从土地中获得的收入为基础。在1795—1811年的荷兰地籍登记中,调查人员最早尝试以严格统一的规则和测量标准绘制全国地图。最后一个例子来自哈布斯堡王朝。为中央财政征收的土地税是军事支出的主要来源。其中大部分是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拥有地籍登记对中央政府评估税收十分有帮助。人们付诸种种努力,但并未取得显著的成效。玛利亚·特雷西亚在1756年推行的地籍登记表明,36%有产出的土地未被记录。约瑟夫二世试图建立统一的地籍登记制度,基于此所有人只需支付一种土地税。但是这一对土地净收入征税的计划被证明太过复杂,而且耗时良久,因此未能实现。所以国家决定对总收入征税,并尽可能做些纠正和调整。事实证明地籍登记的确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弗朗茨一世统治时期,下奥地利地区于1817年开始为新的地籍登记展开测绘。“仅”奥地利地区,地籍登记直至1861年方才完成。作为估税依据的价格体系此时已经完全过时,毫无价值可言。

在中国,由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税,这也存在问题。一般来讲,清朝北方的小农既是耕种者也是土地所有者。长江三角洲情况有所不同。那里大多数耕种者仅租借“田底权”,这意味着要由拥有田底权的地主纳税,当然他要确保从农民那里收取的租金足以抵偿这笔税款。[353]而且许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拥有各种独立的地块,不仅大地主如此,甚至那些耕作面积很小的小农也是如此。[354]评估和征收土地税必然是一项复杂和浩大的任务。首先耕地按标准划分为三等,然后每等又分为三个次等。在实践中各地之间存在广泛差异。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各种差异很大的评估方法,负责征收土地税的官员对产出不同的土地固定使用同一标准税率,即不是以实亩为依据而是以所谓的官亩为准。[355]登记的土地数量、土地品质的分类标准、依据富裕程度或运输成本等因素确定的税赋数量,各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别。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缴税的税率通常也有不同。由此产生的欺骗、逃税和敲诈的机会,数不胜数。尽管中央政府原则上力图保护小型佃户以及土地所有者,并担心可能出现强大的地主阶级,但是为了抑制因缴纳租金产生的冲突,中央政府逐渐倾向于支持地主。政府通常坚持佃户要缴纳地租。在租佃现象比较普遍的地区,政府的收入过于依赖地主收取地租的能力,这使得政府的政策实际上被其乐于宣扬的那些社会因素主导。

清朝统治时期土地登记存在广泛遗漏,这使其臭名昭著。这是征税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直到19世纪50年代中央政府仍未及时更新地籍登记,缺乏有关土地市场和真实产权关系的可靠信息。最后一次全国土地普查还要追溯到1578年至1582年,以此次普查的结果为基础,清朝初年制定了“基本定额”,这一定额被认为是神圣的,甚至出于任何实际目的也不可动摇。[356]根据奥斯本的观点,许多土地(可能大部分是明朝定额确立后新开垦的土地)一直没有登记。18世纪和19世纪广东开垦的土地中,登记的不足20%。[357]王业键大胆地尝试了全国范围的估计并得出结论:“在清朝统治的第一个百年,至少有1/3新开垦土地未被登记,在接下来的一个半世纪,这一数字为4/5。”[358]帝国政府在得到了原先的定额之后,便失去了更新土地数据的兴趣,缺乏足够热情使登记土地的数量超越1600年的记录。地方层面也缺乏动力和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数量。税收定额越低,地方官员实现征收目标的概率就越大,他也就越有机会展现自己“仁慈”的一面。农民当然更没有兴趣增加自己的税赋,至少从官方数字来看税赋貌似很低。但是,税赋增加对这些勉强维持生计的人群而言仍有可能产生巨大冲击。报告土地面积和土地税仅是走走形式而已。[359]

如前所述,土地税根据土地的质量分为很多等级。但是,土地确实有时会得到改善。税收定额不会定期增加。如果税收确实增加,通常是因为课税的土地数量有所增长。像清代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追查土地和农产品的价格及其购销数量,对于收入不足、人手短缺的政府官员而言,即使他们想要这样做肯定也过于繁重,更何况他们还没有意愿做这些事。以这种方式征收的土地税几乎是固定的,对农民征税也只是依据其名义上拥有的土地。根据伊懋可的观点,这种税收体系产生了鼓励密集耕作的效果。[360]就像18世纪晚期一份基督会教徒的报道提到的那样,这也许就是小农拥有的土地产量远高于大地主的土地的原因。[361]我们已经看到,英国也没有完善的地籍登记。或者更准确地说,根本就没有地籍登记。但是,在我们讨论的整个时期,英国的土地税从未达到税收总收入的1/3,其重要性也迅速下降。中国则相反,土地税在这一时期始终都是最重要的税收来源。关税缺乏效率,盐税采取包税制,这些都无关痛痒。相反,土地税征缴的“无效率”必然产生重要的影响,虽然没有人明显察觉这种影响,也未对此表示深恶痛绝。清代中国的财政及金融事务在中央层面极度缺乏透明度,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此不无关系。

王国斌断言,与中国相比欧洲国家在农业税征缴方面效率极低,这实在令人惊诧。[362]他没有指出具体是哪个欧洲国家。让我们再次聚焦于英国。英国的土地税数额的确不大。平均而言,包括评估的其他税收,土地税总额在18世纪达到每年200万英镑,1810年至1819年年均收入达到最高的800万英镑。在一个面积仅为23万平方公里,人口仅有1300万的国家(这还包括苏格兰在内,而土地税归苏格兰所有),每年却可以征收折合600万两白银的200万英镑税收。而在一个拥有3亿人口的国家,即使只考虑内地十八省,人口也相当于英国的17倍,每年只能征收4000万~5000万两白银的税收,英国真的是“效率低下”吗?即使根据两国的生活成本做出调整,王国斌的观点依然无法得到有力的支持。此外,如前所述,英国相对较少的土地税收入,是由于统治着这个国家的主要精英拥有足够的权力利用国家机器减少自己的税负,并将负担转嫁他人。这显然不是一个国家拥有弱势政府的表现。

从无效率到渎职与贪腐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讨论民众向政府缴纳的正式税收。当然正式税收不一定与实际支付的款项相等,事实上也的确不同。正如所料,一些人缴得比正式的应纳税款要更多,而另一些人则更少,同样如我们所料,存在各种各样的贪腐问题。我们先分析清朝的问题,在我看来清朝的问题远为严重。我认为清朝的税收系统明显不会很有效率,而且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操纵和欺骗等问题,事实也的确如此。为数甚少的官员不得不完成繁重的工作。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是专家,不得不过度依赖自己的下属,而这些下属往往没有正式工资。这一体系的脆弱环节还不止于此。包税制的缺陷显而易见,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征税方法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产生的问题也趋于增加。与之相似的还有将评估和征税“外包”给各类组织,这些组织必须自己负责这些税款,而这种征税方法也趋于增加。显然,在清代中国这样庞大的前工业化国家,这种征税方法是难免的。因为清政府并不想也没有能力建立专业机构,所以只能采用这种税收体系。

就征税而言,清朝社会也是“模糊不清的”。[363]中央政府缺乏信息。像清朝税收体系这样的“间接统治”系统不只是征缴的税收很少,中央政府甚至不知道税收到底有多少,因为它不知道整个国家实际有多少资源。由于征税很大程度上是半私有化的,它并不很“透明”,而且缺乏一致性。它大体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运行,因为根本没人有能力按着其他原则征税。实际上这种征税方法很像包税制。以上指的是土地税的征收,但是其他税种的征收也很难被称为“官僚化的”、“可预测的”或者“透明的”。[364]对于必要时求助于各类贡赋的政策,这当然也同样适用。中国征税效率不高,这并不会让我们感到震惊。考虑到税务官员面临的重重困难,它实际上令人印象深刻。

讨论(无)效率,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贪腐问题。在讨论清代中国的官僚体制时,这个词经常出现。在关于清代中国历史的任何一部教科书中,我们都能找到对各种贪腐问题的描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阐明贪腐的真实状况是一件易事。很多贪腐并非正式规则或法律上的,只是实际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很多人从事管理,提供现在所谓的“公共”服务,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官员。他们的所作所为与现有的规则或规范并不一致,因此最好称之为“法外”行为或“不法”行为,但不一定是“违法”行为。[365]而且他们提供的很多服务也是必需的,按照里德的说法,由于这种行为是“必需的”,因而实际上也是“合法的”。只要这种“公共服务”的收费“合理”,过程体面而高效,人民将很愿意接受它。但是,举个例子,什么算是“合理”的收费,什么又算是“敲诈勒索”呢?不同的当事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想法,这不足为奇。不能指望那些没有工资的衙役和当差或者工资很低的官员,不会做一些缓解自己经济窘境的事。为了正常运转,中华帝国事实上依赖一些由非正规途径提供的经济支持,很明显这同样适用于帝国的官员,他们确实有工资,如果其“即兴发挥”的策略没有效果,就会被帝国认为道德沦丧,应受谴责。[366]所有人都知道,官员的正常收入很低,即使算上“养廉银”和办公费用的补助也是如此;所有人也都知道这些官员想摆脱这种境况。只要官员不滥用他的权力,这都被认为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诱惑太大了,特别是由于哪些行为严令禁止并不明确,官员发财致富且逃脱惩罚的可能性很大。以下来自张仲礼对19世纪下半叶官员状况的估计,真正由欺诈而来的收入甚至没有包括在内,这一估计表明官员多么善于此道。更早些的情况可能不会如此极端,但本质上差别不大。

官员的正常收入只有629.5万两白银,而额外收入是正常收入的19倍。为官的士绅的总收入据估计约为每年1.21亿两。这一巨额收入要分配给23000名在职的中国官员,在19世纪后期这些人约占整个士绅阶层的1.6%。平均而言,一个官员每年的总收入超过5000两白银。[367]

这意味着像帕克那样对腐败所做的定义——“腐败就是不正当地利用公共权力,以实现个人利益”,虽然从理论上看很有帮助,但是在实践中依然难以应用。[368]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毫无疑问很多人确实不正当地利用了自己手中的权力。

效率低下、即兴发挥、渎职和赤裸裸的贪腐往往交织在一起。[369]当纳税人不得不将粮食换成货币或将铜钱换成白银用于缴税时,我们知道必然会出现各种欺诈方法。除此之外,索取各种额外的支出、费用和贿赂也是机会多多。显然,我们只能猜测涉及的金额。但有一点毫无疑问,相关的数量是惊人的。让我举个例子。19世纪末实际征收的税收估计已达到公开征收数量的3~4倍。[370]研究中国军事史和晚清问题的专家范德温写道,据估计清末不少于2/3的收入是“非正式”征收的。[371]1854年一位御史估计,政府衙役和当差等人的贪腐成本与幕僚的额外薪金高达约800万两白银,据他所讲,这大约相当于当年1/5的国家年度总收入。[372]有文献指出,当时贡粮税负约为官方合法税额的2.5倍。[373]瓦格纳在其关于中国农业的著作中有以下论断,在清朝统治时期的最后几十年,但是他也暗示之前的状况可能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有不谙世事之人才会相信中国的土地税很低,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事实上土地税很高,很多情况下甚至税负过高。”如果实际支付的土地税和人丁税高达官方税赋的6倍,他也丝毫不会感到惊讶。[374]对19世纪初长江下游各省的研究表明,向京城报告的土地税只有民众向地方官员及其下属实际缴纳的总额的1/2或1/3。[375]显然,盐税也提供了大量的贪腐机会。19世纪初两淮地区上缴给政府的盐税略微超过200万两白银,实际征缴的税收约为800万两,而该地盐业运输商人的相应支出约在2000万~3000万两。[376]

很少有人会否认,这些问题在19世纪特别是19世纪下半叶的中国广泛存在。但是,早在之前问题就已昭然若揭了。有传言表明,乾隆皇帝的御前侍卫和珅在近25年中敛财累计高达80亿两白银,根据我掌握的这方面资料,徐中约补充道,“据说这大约相当于10年的实际国库收入”。[377]据徐中约所言,和珅只是尖锐的表象而非普遍贪腐的成因。实际上贪腐现象在他掌权之前就已经很明显了。邓钢列举了几例早期主要的贪腐案例。[378]18世纪普通农民受到税务人员和当地士绅的欺压,缴纳的税款数倍于官方定额,这种状况非常普遍。[379]我们已经提及征收“火耗”的惯例。在这方面,横征暴敛的机会比比皆是。依照惯例,火耗约为官方税赋的10%~20%。但是在一些地区,火耗已高达官方税赋的50%。早期清朝统治者将其视为必要之恶,但是雍正皇帝坚决禁止官员征收火耗。他实施了一个方案,依法按照固定比率确定火耗,并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调整,然后将这部分收入收归国库。地方官员欺诈勒索老百姓的现象,当然不可能由此完全消除。[380]在清朝所有税种中,少报最严重的是“杂税”。1753年杂税实际收取的金额是上报数额的5倍。[381]通过图伯特有关清廷内务府的著作可以了解,该部门也充斥着贪腐现象。[382]想一下西方商人在广州的遭遇,人们就难以否认以下事实:中国的“海关”也充斥着敲诈勒索、贪腐及众多费用支出。[383]戴莹琮的专著指出,川藏边境地区在18世纪是一片“贪腐的沃土”,在那里中央政府无法控制支出,诈骗、挪用公款和逃税的现象也很普遍。政府担心,收紧权力和征收更多税收以建立一个体面的、薪酬优越的官僚体系,可能会妨害边境的安定。[384]

以上评论并不是源自“欧洲中心论”或“因循守旧”的抱怨。当时的中国人,无论是精英还是普通民众,对这些乱象再清楚不过,人们怨声载道,反抗也越来越多。[385]以下是洪亮吉在18世纪末所做的评论,此前我们也曾引用过他的评论:

实际情况是,地方官员利用上级赋予他的职权从百姓那里攫取财富,一半缴给上级,另一半留给自己。[386]

1795年乾隆皇帝本人承认,只有20%~30%的地方长官是绝对清白的,让他们达到很高的水准,实在是为难他们。[387]《清实录》对1806年的记载写道:

据称外省地方官于收漕时,例外浮加,虑劣衿从中挟制,先採访绅士中平素好事者,豫行贿嘱,许其包漕若干。其余乡曲贫民,因得任意浮收,重受其累。[388]

在关于18世纪中国贪腐问题的论文中,帕克写道,无论是外国人或者是中国人都相信,在当时的中国,贪腐是一个无处不在的严重问题。即使这些观察者都犯了错误,这依然揭示了中国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民众之间明显存在普遍的不信任。她对清朝谚语的研究表明,除了其他方面,中国总体上表现为一个充斥着贪腐的官僚机构管理着一群无助的受害者。衙役和当差几乎总是被人鄙视,一位好官显然会被认为是例外而非普遍现象。孔夫子式的理想官员是做民众的父母,国家对官僚的评价虽然反复强调这一点,却与当时谚语传达的智慧相悖。理想和现实差距太大。这些负面形象不仅仅是幻想。各种形式的贪腐可能并且确实使民众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根据传统观点,大量官员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相应的质疑和惩罚,这无助于提升民众对执政者的信任。问题不仅存在于文职机构,长期的军事行动提供了大量发财、晋升和贪腐的机会。镇压白莲教的军事行动在前三年就花费了1亿两白银。户部经计算得出只有一半是合法的支出。例如,大量金钱可能被用于雇用所谓的临时士兵,每月挣2.4~3两白银,一个“正式”士兵只赚大约1两,而这些临时士兵往往是编造的。[389]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贪腐是沉重的负担,它让整个社会民不聊生。民众的不满极其普遍,并在18世纪末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冲突,即白莲教起义。这源于对课税、弊政和贪腐的不满,最初爆发于四川东部,后来蔓延到湖北和陕西。

这只是诸多起义中的第一次,接下来是1813年的八卦教起义。[390]帕克结束其论文的一句话,值得引用如下:腐败行为对金钱的贪婪加上刑法无力禁止以及官僚从中获得的收益,加剧了无处不在的贪腐问题,严重扰乱了18世纪中国的国家和社会。[391]

在这方面,清朝统治下的中国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是东西方世界中最糟糕的东西,即征收高税赋,却回报以数量极少的公共品,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在著名的白银流失和外国入侵之前,这些方面的问题就已经出现了。通过所谓的“博眼球的慈善行为”,官员确实也将部分收入回赠社会,这些收入本来就应该用于提供公共品,为此官员要征收更多的额外收入。

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漫长的18世纪,在税收征缴方面,与英国相比中国效率更低、管理更差。王国斌声称,“中国政府实施由国家官僚体系执行的、常规性的少量且合法的农业税”,[392]而且,“从公元前3世纪,中国就开始利用有组织的官僚体系,规范化收税”,这种说法过于乐观了。[393]中国的税负确实很“轻”,至少正式的税负是这样。但是,我无法将清代中国的税收征缴称为是“有组织的”,更不用说“规范的”了。因为事实并非如此。我也不能说中华帝国有时比近代欧洲国家表现得更好。[394]它肯定没有英国表现得好。实际上,我们很难在王国斌《转变的中国》的索引中找到有关贪腐的条目。在《大分流之外》一书中,他和罗森塔尔甚至声称,在清代中国“寻租和降低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的其他经济扭曲相对较少”。[395]这忽略了与之相悖的大量证据。其实在中国经济中,直接和间接贪腐的成本肯定是巨大的。

这类有关中国税收水平很低的评论不是简单的价值判断。可能有很好的或者至少是可以理解的理由,用来解释中国的事务。实际上,中国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远少于英国,一定程度上显然是一种权衡。对民众实施轻徭薄赋是德政的表现,体现了“儒家”关心民生,不取民财的仁爱理念。此外,选择这样的政策无疑被认为是一种理性选择。满族作为只有几百万人的少数外族精英,需要统治一个有数亿臣民的人口稠密的庞大国家,实际上满族已经占领了整个国家,这种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至少在公共财政问题上,他们的统治效率不高,与英国相比有更多的“贪腐”,这很可能是源于清政府的选择:政府热衷于尽可能少地雇用官员,并为他们提供微薄的工资及经费,政府可能会惋惜由此出现的各类低效和贪腐,但不会真的对此感到震惊。人民将希望寄托于统治者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准,这种期望即便不是毫无可能,也确实是太高了。政治在这方面也有影响。由于官员太少,在职官员就想使自己的职位“保持稀缺”,他们通常反对增加官员的数量,尽量使用“外部人”(主要是遭到他们强烈鄙视的衙役和当差),这使整个官僚体系陷入困境。[396]有时中央政府强烈反对合并县级以下的职能机关,反对将他们变成真正的官员,因为它担心正式行政管理体系的扩张使衙役更有可能自行其是,或者反对未考虑地方利益的中央政策,从而削弱国家权力。[397]

考虑到清朝巨大的规模、庞大的人口和当时国家的技术状况,我们从现代视角观察到的大部分低效和弊端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将清代中国转变为一个现代化、官僚化和集权化的国家是不可能的,不仅由于实际的政治关系,这也超出了不仅是中国,而且是任何一个前工业化社会的保障和监管能力。雍正皇帝确实力图将其帝国变得更像一个现代官僚主义的国家,但也以失败告终,他的继任者回归到由来已久的非正式统治,地方精英掌握地方事务的控制权。作为中央机构的官僚体系,根本没有强大到足以真正治理这个国家。

对中英国家力量的概括性评论

之前的论述为概括性评论做了很好的铺垫。英国中央政府的社会地位很牢固。其牢固程度超过当时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府。18世纪成熟的现代官僚国家需要具备的各种垄断,英国均已具备,用韦伯的话说,就是对合法暴力、公共管理和征缴公共收入的垄断。在英国,国家在任何公共领域都不再有任何竞争者。在国内,“军队”暴力不再是私人财产,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共收入也不会出现严重的挪用公款现象。英国也不存在可以行使的封建权利,封建贵族也不享有税收免除、特权、闲职或豁免,私人与公共的界限也不再像封建社会那样模糊。政府有权获取任何形式的公共收入,并自主决定这些收入的使用。贵族无权征收封建税,1534年教皇和修道院征收“首年金(first-fruits)和什一税”的权力已经转移给了王权。圣公会的主教们有时会扮演征税官的角色,但他们无法持有这些收入。中央政府分配地方可获得的贫困救济。利益集团不能靠国家过日子,更不能将公共财产转移到私人金库。税收几乎完全由政府官员征收,这样的做法非常高效,并且无一例外都以货币形式上缴中央。此外,英国国内是一个完全没有内部关税的市场。尽管英国的地方政府都是自治的,但是英国的政府管理是集权的、“向心的”、统一的和有效的。王国斌所讲的那些植根于社会并通过集体力量削弱其他欧洲国家政府的近代中间团体,在我们讨论的时期在英国已经不复存在。更准确地说,这些中间团体已经被政府接管,或者在1688年之后成为政府的一部分。[398]就国家直接支配的资源而言,即钱财、人力、军事和政府官员,英国的根基相当牢固。因此,当其经济腾飞时英国显然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英国是一个面积相当小且均质化的岛屿,这的确有利于其变得更强大,并且监控政府相对容易,从1066年起便不再有任何地方势力。此外,相对而言英国还十分富裕,且货币化程度较高。各领域的精英都参与治国,以强化统治的合法性。尽管一直以来仍存在一些分歧和冲突,但这无法阻挡一个强国的诞生。

在国家“硬的”基础性权力(即国家能力),即收入、支出及人事方面,相对于欧洲的财政—军事国家尤其是首屈一指的英国,清帝国就显得十分羸弱,因为清朝中央政府能够支配的资源实际上非常有限。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称清代中国为弱国也令人奇怪。因为每个对中国和西欧历史进行比较研究的人,都会折服于拥有庞大人口的中国的连续性和长久性。派尼斯认为清帝国具有“无与伦比的耐久性”,这是正确的,因为“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近代政体,能够像清帝国一样,为如此庞大的人口提供如此稳定、和平的环境,且保持相对繁荣和公平”。[399]而且,清朝统治者的出发点似乎也有所不同。他们的统治箴言被称为“无为而治”。[400]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进一步讲道:“在(清代)中国……国家不是以一个组织的形式存在的。”他认为,清朝盛行的一种观点是“理想的政府应该无为,即什么都不做”,实行“消极统治”。[401]从很多方面来看,在地方层面很少能看到中央政府的身影,更别说正式的组织了。清代中国只不过是一个薄弱的行政上层建筑,它将日常事务更多地留给地方精英。但是,仅凭这一点就认为中国具有一套地方自治制度,并且有一个仁慈的、放松对偏远地区管控的中央政府,在我看来是过于乐观了。中央政府通过地方官员控制每户家庭,习惯性地采取连坐责任制,使村民互相监视,逐渐对彼此产生不信任和恐惧。[402]统治者可能也需要因时而变。下面的引言可追溯至明朝,虽然时代变迁,但仍反复出现在19世纪有关治理的著作中:

当前,治理的首要目的是将棘手的事务控制在最低水平,而不是火上浇油;维护规则,而非改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持稳定,而不是引发骚乱;放宽和简化对人们的控制,而非强化或使之复杂。

下面的引言也是如此,“维持道德传统是政府的主要任务”。[403]显然这些语录被视为需要留意的好建议。如果要遵循这些语录以及其他类似的教导,显然统治者首先应该教育人民,巩固社会和道德秩序。很明显,并非以国家和民族的名义去动员民众。比如,王国斌和桑顿强调道德基础和中国统治体系的逻辑,这是正确的。[404]桑顿在其著作的导论部分,将国家描述为“在现代中国历史中的……道德代言人”,他主张:

我并不否认,战争动员起到了扩展和深化国家权力的作用,相反,我想要说明的是,在现代中国的国家战略制定中……道德目的至少与军事目标一样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405]

我认为派尼斯将中国政府形容为一个“异常强大的强调意识形态的实体”,是非常恰当的。[406]

中国的统治者常被教导要教化民众,并以此作为政绩的检验标准。官僚也时常被提醒这是他们的责任。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他们经常使用武力。但是,孟德斯鸠极为夸张地声称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并且以恐惧作为统治工具;统治者的权力是无限的;人们受暴力的驱使卖力工作,在暴政下苟延残喘。[407]所谓的“君权神授”确实有其道德基础。君权必须是“努力挣得的”,也可能因为皇帝的乱政而“丧失”。帝制长期存在和历朝历代的统治表明,总体而言中国政府在维护权威和巩固统治方面是很成功的。但是,中国历史上大量的农民起义显然使人警醒,不是所有人都确信政府能做得很好。[408]总体上中国的“政治体系”是一个巨大的成功,直到太平天国运动之前,没有任何反叛组织能够提出真正可以替代现有王朝秩序的选项,在现有王朝秩序中,在宗法专制统治下,帝国官员和地方精英在合作、共同参与和互补的体系中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从而形成了一个非常强大的制度模式。

我们讲到“无为而治”时必须很小心,不要夸大了中国的例外主义。实际上与清政府和其他西欧国家相比,英国可能更像是一个例外。在法国大革命以前,清朝统治者与西欧小国的大多数统治者,在很多方面并无太大不同。直到拿破仑时代,大多数西欧统治者都深谙间接统治之道。相对而言,与同时期中国和大部分欧洲国家的统治者相比,英国统治者面临的任务,至少在国内要容易得多。而且有谁会为英国想出的解决方案(即财政—军事国家)唱一曲名副其实的赞歌?当然,与将大部分精英拒之门外,还要让一个庞大且人口稠密的国家运转起来相比,一个小国让精英间合作和共同参与显然要更容易。

另一方面,承认清朝统治在总体上“成功”,我们必须很谨慎,恐怕许多研究近代中国的修正主义者并非如此,他们并没有混淆清朝中央政府“完美的”标准与各省统治阶层通常“糟糕的”运作,而是忽视了运作体系中明显的衰落信号。18世纪晚期以后帝国变得比以前更庞大、人口更稠密,持续发酵的信任危机的信号变得清晰可见,人们对统治阶层的不满越来越明显。这种不满不一定会马上导致实际的叛乱,但逐渐积累的不满情绪对清政府而言也不是什么好事。民众缺乏活力,毫无生气,这在当时表露无遗。很多官员和评论者对此都有所抱怨。伴随着统治在省级层面的断层,这些情绪导致了中央统治的瓦解。[409]当政府的资源变得相对更少、任务更重时,其基础性权力也变得更弱。即使是修正主义者也很难否认,至少从18世纪后期的几十年开始,政府面临的问题与日俱增,能够成功解决的问题却越来越少。很多学者都认为,乾隆末年,中国政府是无序的。一些人认为问题暴露得更早。[410]关于贪腐的抱怨和叛乱都增加了。人口压力、帝国的过度扩张、日益明显的分化以及生态问题,都使统治更为困难。在官僚体系的主动性和士气方面,如罗威廉所讲,“令人不安的迹象出现在这(1795年)之前”。[411]以下是曾小萍描述的有关18世纪末期的状况:“合理的财政管理已经不复存在,非正式的资金流转网络再次成为中国官僚体系的标志。”[412]清朝帝国在18世纪的最后几十年,很多方面都面临影响极其广泛的结构性问题。再次引用罗威廉的观点:

不可否认,清帝国制度性的失败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显露无遗,清朝统治者及其臣民均已察觉这些苗头,这使19世纪的大分流不只是相对落后于欧洲,而且自身能力也绝对地削弱了。[413]

在19世纪上半叶,中央政府未能成功找到一套统一的策略,为当时产生的问题提供持久而又可行的解决方案。官仓制度开始运转不灵,生态问题迫在眉睫,与此相关的还有水资源管理问题。随着清朝不得不应对日渐增多的叛乱,为军队筹集军饷并掌控地方军队显然越来越困难。鸦片进入中国以后,白银开始大量外流。[414]一开始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内部。但是在西方干预内政从而使之恶化之前,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

即使像王文生那样,试图将嘉庆统治时期描述为“过度扩张后开支紧缩”,而不是“危机”和“恶化”,[415]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得出如下结论:开支削减意味着政府社会参与的明显减少,比如集中控制官仓的运转、控制水资源、军事防御和维持公共秩序,也包括出售官衔、学历和职位,这些现象开始在各省出现。在我看来,即使不讨论开支削减,像王文生那样认为“清朝最后的崩溃应该……归因于一个无法阻挡的跨朝代、跨国界和全球转型的过程,而较少归因于国家权力的衰减或领导素质的下降”,这也是夸大其词。中国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此沉重,以至于“即使近代世界最能干的统治者和最强大的政府”都会被其压垮。[416]中国至少相当一部分问题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这些问题本来是可以解决的。

如果清政府真的将保障臣民“生活安定富裕”视为自己的主要目标,我们只能认为:从乾隆皇帝统治后期开始,它让人民渐渐失望,再也没有实现清政府自身的目标。每个政府最基本的任务是维护法律和秩序,抵御外敌入侵。清政府逐渐放弃提供这些公共品。此处我们不做事后评论。中国统治者的“君权神授”开始逐渐遭到质疑。清朝统治在国内日益受到冲击。当清政府不再设法抵御“洋鬼子”入侵时,其统治的合法性必将进一步遭到破坏。就像成功往往带来战利品一样,失败也会受到惩罚。清政府没有能力,也经常不愿意打破地方士绅的统治,在冉玫铄和周锡瑞看来,清朝晚期这些士绅“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具统一性的精英,虽然他们并非完全相同”。[417]大清帝国越来越能印证帕特丽夏·克洛恩的观点,“前工业化国家有相当强的力量阻止某些事情发生,却几乎没有力量推动某些事情实现”。[418]

税收体系及其发展轨迹

作为欧洲异类的英国

为阐明税收的重要性及其影响,我们必须准确了解征税的对象以及谁是纳税人。本书主要区分了直接税和间接税。从全球来看,1688年之后的近代英国在这方面十分与众不同:间接税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过直接税。这里的间接税是指对各类货物征收的消费税和关税;直接税是指土地税,再加上对窗户、四轮马车、房子、骑乘马或家奴等财产征收的各种税赋。土地税包括其他财产税,在1770年之后从未超过总税收的20%。如果我们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土地税中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绝对金额大体上是相当稳定的。[419]到那时为止,土地曾经是也将继续是财富和收入的最重要来源。[420]英国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成功地让其他群体承担了主要的税收负担。

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40年代,通过间接税征收的收入不少于英国总税收的70%~75%。在间接税中,大致2/3由消费税构成(占总税收的50%), 1/3是关税(占总税收的25%)。[421]要了解这些消费税收入的数字意味着什么,当然需要知道什么税算作消费税。严格意义上的消费税,是指对国内生产或种植的商品所征的税。这意味着这是国内货物税而非进口关税。尽管这一定义与我的分析息息相关,却并不适用于我们讨论的整个时期。从1643年到1825年,大部分进口商品要征收关税而非消费税,但是一些特定的进口商品仍然征收消费税。以下是阿什沃思对这一变化的描述:

1825年,以前对葡萄酒、舶来品、烈酒、咖啡、可可、胡椒和烟草所征的进口消费税转为了关税。这一过程整个19世纪30年代都在持续,直到1841—1845年关税占到所有税收收入的43%,消费税所占比重大幅降低,降至27%。[422]

另一方面,海关关税制度进行了改革。1822年关税合计达到进口商品总价值的63%,而1825年仅为38%。[423]改革后国内商品和进口商品变得更便宜。就像我们现在知道的那样,收入所得税是后来的产物。1799年英国正式引入所得税,1816年废除,又于1842年重新引入。

前述各类税收相对比例的数据是长期以来各种数据粗略的平均值。在几场重大战争期间直接税可能变得非常重要。18世纪的前10年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期间,直接税超过了总税收的35%。1800—1810年的10年中,因拿破仑战争期间政府借贷受到制约,英国政府尝试征收所得税,当时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超过了30%,因此所得税又以“打败拿破仑的税收”而著称。[424]如果像通常所讲的那样拿破仑战争真的是为保卫财产而战,那么战争也是以大量的财产为代价的。1793—1815年逐年提高的所有附加税中,大约高达60%来自英国比较富裕的阶层。[425]总体而言,消费税和关税在整个漫长的18世纪构成了英国税收的大部分。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变化。税收的重点大致从最开始的土地税及其他财产税,转向关税,进而是消费税,最后转向所得税。1816年收入所得税被废除,1842年当它被重新引入时,英国的税收体系比1688年以来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间接税。1842年,所得税重新引入后,很快变得非常重要。在19世纪40年代所得税平均每年占年度税收的比重为6%。在19世纪50年代这一比重上升至14%,19世纪90年代达到15%。20世纪30年代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已达30%,因此20世纪所得税的地位变得非常突出。[426]

在荷兰共和国间接税也非常重要,尽管不像在英国那么重要。与17世纪相比,此时间接税占总税收的比重高达70%,在18世纪则降至不足50%。在1790年为43%。[427]法国整个18世纪的总税收中通常有一半由直接税构成,另一半则由间接税构成。[428]普鲁士的关税和消费税达到政府总收入的近1 /3;均适用特殊税制的盐税和烟草税,占总税收的近1 /10。[429]在19世纪上半叶这些税种的重要性急剧增加。[430]它们在欧洲各国的重要性各不相同,但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比在中国更重要。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英国的情况,分析一下各种税收的绝对金额。消费税构成了英国政府税收的最重要来源。17世纪末由中央政府征收的消费税达到100万英镑。在1781—1785年这一数字上升到年均约600万英镑,1820—1825年升至2900万英镑,几乎增长了5倍。然后消费税开始减少,1845—1850年年均消费税“只有”略低于1500万英镑。[431]

对于英国的中央政府而言,第二重要的税种是关税。关税也是对消费品征税。对贸易征税与对贸易商征税是不同的,因为一般而言贸易商可以简单地把成本转嫁给他们的顾客。贸易税在英国的国家财政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已经提到过,整个18世纪通常有大约1/4的总税收来自关税。这些关税仅对对外贸易征税,而且英国与中国不同,没有内部关税。1715年英国政府征收的关税约为150万英镑。这一数字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在1780—1800年通常政府征收的关税每年约400万英镑。19世纪上半叶在拿破仑战争之后,关税变得更为重要。无论是其占总收入的比重还是所涉及的数额都有大幅度增长。1825—1850年这一数字平均约为2000万英镑,即超过6000万两白银。[432]如果英国不是一个非常开放的经济体,国际贸易占GDP的比重不大,它当然不可能征到如此多关税。[433]

在这方面我们也必须十分谨慎,不能简单地将欧洲(西欧)一概而论,仿佛这些国家之间并不存在明显差异。欧洲西北部其他主要的贸易国家比如荷兰共和国,其关税很低。[434]1700—1790年荷兰省作为这一共和国中主要的贸易省份,其净关税收入几乎不会超过总收入的5%,与此同时英国净关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为20%~28%。总体来看,荷兰共和国的关税总量很小,折算成英镑为10万~25万。[435]从原则上讲,这些收入要用于支付海军薪酬,这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关税的规模。

中国:土地税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消费税和关税无足轻重

与英国或者说实际上与欧洲大部分国家相比,中国税收体系的基石仍是直接税,或者更具体地说是由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土地税。如前所述,在整个时期内,我们没有看到太多土地的升级或评估的变化。征收土地税的结构、原则和方法总体上没有什么变化。比尔在其关于清代中国税收的综述中,从1650年到1841年中选出7年,这7年中土地税从未低于政府总税收的74.5%。1725年之前这个比例从未低于80%。直到19世纪土地税仍占政府常规税收的大部分。土地税的税额是稳定的,基本上只随耕地面积的增加而增长。在19世纪50年代所谓的厘金税出台前,几乎不存在与贸易有关的税种,与西方世界的商业国家特别是英国相比,这是一个有趣且极其重要的差异。[436]我们看到的两个国家,中国是一个抑商主义的主要对土地征税的农业国家,而英国则是一个重商主义的主要对贸易征税的商业国家。

在近代中国的货物税中,直至此时盐税是最为重要的。1650年盐税征收了200万两白银。1812年这个数字已经上升到我们讨论时期的最高水平,超过600万两,折合200万英镑。盐税占总税收的比重在低于10%和接近15%之间徘徊。[437]盐对中国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盐税本身,还体现在盐商上。在为政府提供大量献金的商人中间,盐商地位非常突出,有人可能会说,政府希望他们这样做。据伍德赛德所言,这些献金“为维持乾隆的战争机器,提供了预算外收入”。[438]

如图9所示,关税一直是英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整个讨论的时期关税收入从未低于总税收的1/5,有时甚至高达近一半。考虑到我们讲的中国政府收入,相对来说关税对于中国政府而言并不像英国那么重要。对清代中国经济持传统观点的人看来,与英国相比中国关税收入不那么重要也不足为奇:按照传统观点,清代中国的经济是封闭的。在某种程度上这并不准确。起初欧洲人埋怨中国“闭关锁国”,因为他们希望与一个盈利前景广阔却顽固不化的贸易伙伴进行贸易。这种怨言经常被夸大。人们一般认为,中欧之间的贸易从1753年起就不再局限于广州,欧洲人可能还在澳门和厦门以及中国境外的许多地方与中国商人进行货物贸易。此外,欧洲人与中国的贸易只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部分。[439]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虽然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却往往比与欧洲的贸易更“自由”,且规模更大。我想强调的是,在讨论中国对外经济交流时,我确实说的是“贸易”。传统观念认为,这种交流基本上都是通过朝贡的形式进行,虽然这肯定是存在的,但这种陈词滥调还是尽早抛弃为妙。

图9 大不列颠(1688—1801年)与联合王国(1802—1875年)各类税收的相对重要性 资料来源:Mitchell, 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第575—577页和第581—582页。

与同一时期英国的贸易相比,我们对中国的贸易了解甚少,所以寄希望于获得一些有益的其他资料。让我们先从海外贸易开始。在16世纪下半叶和17世纪上半叶,中国与日本的贸易给中国带来了大量的白银,也为中国提供了大量铜钱,但铜钱在18世纪明显减少了,直到变得不值一提。[440]中国和南亚各地的贸易往来十分活跃,特别是中国从南亚进口食品。[441]然后是中国与拉丁美洲的贸易。尤其是马尼拉大帆船运来黄金以交换丝绸的贸易,重新唤起了全球历史学家的兴趣,这些学者现在倾向于认为这一贸易的规模相当可观。[442]中国通过英国商人与印度进行的贸易变得越来越重要。首先,从18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向印度出口原棉。后来鸦片作为印度向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逐渐在中印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443]从18世纪下半叶的数十年开始,美国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他们的进口中很大一部分是茶叶,尽管进口量比英国少一些。与此同时,他们主要向中国出口白银和土耳其的鸦片。[444]

如果力求分析的“完整性”,我们就必须将中国的陆路对外贸易包括在内。在中国与俄国的陆路贸易体系中,原则上贸易应集中于恰克图,并受到严格管制,这让人联想到广州。但是实际上这一制度执行得不太严格。原则上这种陆路贸易是以货易货,这意味着至少在名义上不涉及贵金属或其他形式的货币。良好的管理使得在恰克图的交易比在广州的交易得到更为友善的对待,也会采取更加尊重对方的方式。中国和俄国是伙伴关系,俄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与中国签订正式条约的国家。[445]皮草是俄国出口到中国的最重要的商品。在18世纪末,皮草占了俄国向中国出口总额的75%。在此之前,皮草所占份额比这更高。19世纪的前10年,羊毛变得更加重要。1850年羊毛占到总出口额的65%,而此时皮草占总出口额的比重降至23%。从另一方面看,中国出口到俄国的主要产品一直是棉花。中国出口到俄国的丝绸量也一直很大,但是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4%降至19世纪末期的12%。中国还出口大量大黄到俄国。但是就像对西方的出口一样,主要商品变成了茶叶。1760—1785年俄国从中国进口的茶叶占进口额的15%,至1825年这一数字上升到87%,1850年则为90%。以上是中国与中亚地区的贸易往来。[446]最后,内地与西藏进行陆路贸易,向其销售主要产自云南的茶,交易换回的马匹又被运往云南和四川;[447]中国从缅甸[448]和暹罗[449]进口棉花;中国还与越南[450]和朝鲜进行贸易。一直以来朝鲜都保持着与中国的朝贡关系。[451]中国与我们西方称之为“满洲”的地区有着特殊关系。内地十八省与“满洲”的贸易需要缴纳关税并进行检查,所以通常被认为是对外贸易。[452]如马戛尔尼勋爵在其日记中所讲,货物从“满洲”进口或经由“满洲”运到中国会被适当征税,而从中国出口到“鞑靼”的货物却是免税的。[453]1772年清政府才完全废除对大豆和豆饼经由海路“出口”到“满洲”的限制。此举意在保护“满洲”的消费者。[454]

中国并不是封闭的,它与世界许多地区都有商品交易。经济史学家当然想了解这些交易的价值。邓钢称,19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出口总额为每年980万~990万两白银。这相当于人均1克白银。[455]最近杉原提出了一些有趣的数字。[456]据他所言,1840年广州总出口额不到400万英镑。以亚洲六个主要地区的六个主要港口之间的贸易额为标准,根据其粗略的乐观估计,同年亚洲内部贸易额为2455万英镑,而当时(海外)出口到西方的贸易额为1870万英镑。杉原想用这些数字说明,亚洲内部贸易是巨大的或者至少规模并不小。但是我认为他并没有证明这一点。因为仅单算英国的对外贸易包括转口贸易以及与爱尔兰的贸易,即使其人口仅为大约2500万,却在同年达到了约1.25亿英镑。[457]

大部分对中国国际贸易的估计都把重点放在海外贸易上。因为即使国际贸易包括陆路贸易也绝对不会改变中国国际贸易的格局。例如,对中国与俄国的贸易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估计。18世纪70年代中俄贸易总额为250万卢布,1800年增加到750万卢布,1824—1830年贸易额每年在550万至780万卢布之间波动。在19世纪中期中俄贸易额已进一步增至每年1600万卢布。[458]若以白银作为标准,当时一卢布约折合半两白银,即使在19世纪50年代中俄总贸易额也仅为800万两白银或不足300万英镑。这些数字不足为奇。中国与中亚的贸易额甚至更少,其贸易额不值得一提,至少在18世纪上半叶是这样,我找到了相关数字,“正常的”价值只有几万两白银,我从未见过某一年超过20万两白银。相对而言,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与印度和朝鲜的陆路贸易也同样是次要的。[459]我们难免得出如下结论,即中国的国际贸易尤其是洲际贸易,相比于GDP总量,确实微不足道。在这方面清代中国的确是一个相当封闭的经济体。无论准确的数字是多少,清代中国对外贸易与GDP的比例直到王朝统治的末期仍然相当低。我们认为,清代中国对外贸易占GDP的比重最多不超过1%或2%。[460]最后,考虑到清代中国巨大的内部市场、数亿人口、低水平的全国财富总量以及高昂的交通运输成本,这一切似乎也不足为奇。

同样,当时人们已经意识到,中国的贸易从绝对数量来看是巨大的,但是相对来看是微不足道的。马奇班克斯(旧译马治平)是广东来华大班特选委员会的主席,曾在中国生活17年,他在1830年公然宣称,“中国和世界上开展对外贸易的任何政府一样,都是独立的”。[461]他并不是唯一持有这种观点的专业人士。19世纪30年代初,约翰·菲普斯估计中国全部对外贸易包括舢板贸易,每年价值为7000万~8000万美元。这一价值低于2000万英镑,折合5000万~6000万两白银。这相当于每位中国人5克白银。[462]古伯察(1813—1860)是一位走遍中国的法国传教士,他在19世纪40年代认为,中国的国际贸易特别是与西方人的贸易,对大清帝国没有任何影响。在他看来,如果清代中国与西方的贸易停止一段时间,中国的经济也不会由此遭受任何持续的影响。很可能如他所讲,国内的民众甚至不会注意到与西方的贸易停止了。[463]18世纪90年代,茶叶已成为截至当时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商品。负责陪同马戛尔尼的乔治-莱昂纳多·斯汤顿爵士却认为:“中国人消费如此多的茶叶,以至于即使欧洲人停止喝茶,中国茶叶市场的价格也不会下降。”[464]游历中国多年的罗伯特·福琼在19世纪40年代末仍声称:“茶如此,丝绸也如此。这些产品的出口量和本国人的消费量相比,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465]1880年,公平地说,清代中国的出口已有所增长,据张仲礼称,出口商品约占总产量的40%。[466]在中国打开国门之后,对外贸易总体而言明显增多,在某些领域甚至出现了强劲的增长。[467]但即便如此,中国的国际贸易在19世纪末期仍然无足轻重。而且我找不到任何政府采取系统性政策以促进对外贸易的例子。

我们只需一点常识就足以发现,洲际贸易每年就只发生在几艘小船上,它的总吨位至多不超过几十万吨,因此,洲际贸易和陆路贸易都不太可能对拥有数亿人民的经济体产生根本性影响。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都无法改变中国的国际贸易规模很小这一事实。让我再列举一些数据,以证明这一观点:大不列颠1840年的出口总额5000万英镑,大约折合2亿美元。其进口额约为7500万英镑,约折合3亿美元。大不列颠当时有1600万人口,即使加上爱尔兰也就2400万人口,当时爱尔兰只有800万人口。菲普斯对当时中国海外贸易总值的估计约为8000万美元。这一估计高于邓钢和杉原的估计。然而,即便如此中国海外贸易额也仅为大约每人5克白银,而英国当时海外贸易额,人均大约550克白银。约翰·克劳福德被杉原称为当时“最为见多识广的西方人之一”,据克劳福德所言,19世纪30年代中国舢板贸易总量约为8万吨。杉原为证实他的观点又补充道,这一吨位超过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船舶进入广州的总吨位”。[468]这可能是实情,但是当时在英国登记的船舶总吨位约为2500万吨。[469]杉原在同一篇论文中指出,1840年亚洲各国之间的贸易总额达到5325万英镑,这清楚地表明这一贸易规模很大。[470]在这里,以明确的比较方法和全球视角来分析同样很有帮助。1840年在全世界约11亿人口中,约有7.5亿人生活在亚洲。[471]这意味着亚洲内部的贸易额约为每个亚洲人8克白银,其中一部分实际上还掌握在西方人手中。所有这些粗略的估计都指向同一个方向,其总体结论不可能因为更精确的数据和估算而被驳倒。当然对于中国的关税收入这说明不了什么。小额贸易也可以产生大量的关税收入,而如果大额贸易几乎不纳税,也不会产生很多的关税收入。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与英国有很大不同。直到1858年,中国才在对外贸易的海关中引入了一个特殊的独立组织。在此之前,内部关税与在广州对海外贸易征收的税已经合并。在近代早期经济史上,我们常常在著作中遇到不同的估计。但是,对本书而言关键在于,这些估计与我们已有的英国数据相比都非常低。我发现各种总关税收入的估计都属于同一个量级。1753年至19世纪40年代,关税总收入在400万至600万两白银之间徘徊。[472]很多关税收入是对航行于沿海和河道的舢板贸易所征的税,有一部分是在几个陆路通道的驻地征收的,大部分还是对国内贸易征税。[473]谢和耐声称,18世纪末期清朝国内贸易征收的商业税高达400万两白银,而海关税收仅为65万两白银。[474]如果庄国土的数据是可信的,那么在鸦片战争前夕广州海关年度税收约为150万两白银,据他所言,这大约相当于清政府年收入的3%。[475]如果从更开阔的视野观察,人们可能会认为,对货物征收的正式关税并不是贸易产生的唯一的政府收入。范戴克在其关于广州贸易的第一本著作中写道,进口税从1828年的78万两白银上升到1832年的超过120万两白银,与此同时出口税也在增长。然而他也提到,超过45万两白银是作为19世纪30年代一口通商下的港口费征收的。[476]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从宏观的、GDP的角度看,这些总量均微乎其微。中国与俄国在恰克图的贸易应该是免税的,因为并没有给清政府带来任何收入。

有关关税收入的数据仅指“正常的”征税。除此之外,还有所谓的“关税定额盈余”,直接支付给内务府,有时甚至会取而代之。同样,此处我只能列举一些数据作为“孤证”。1796—1821年,皇帝从广州贸易中获得了85.5万两白银。当时所有国内贸易及沿海贸易的关税定额盈余加在一起,每年约200万两白银。[477]除此之外,还存在各种压榨和勒索。[478]阐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我做得也许不如马士。他比任何人都更了解我们谈论的这一主题。在其出版于1918年的著作中,关于广州1837年的状况,他写过一段话,被广为引用:

基于当时璞鼎查爵士汇报的税率,作者对1837年向英美两国进出口货物所征的税赋进行了非常细致的估算,发现总额刚超过650万两白银;如果我们将对其他外国商船的合法贸易征收的50万两计算在内,并将从未计入统计数据或被报道的鸦片贸易所得,恰当的估计约为100万两计算在内,就可以合理地估算出当时广州海关从对外贸易中获得的收入约为800万两白银。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估计,除了广州这样繁忙的港口以外,从旅顺口,还包括梧州、潮州府(汕头)、江门、电白县、琼州(海口)、廉州府(北海)等地的海运业务获得的收入,大约为200万两白银。以上收入仅包括关税在内就达到1000万两。除这一数额之外,还有从行商那里获得的港口税和献金。行商独享垄断特权,也需要不时给地方官吏很多小恩小惠。因为这些地方官可以找机会封锁自由贸易的通道。但是如果这些官吏想要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也必须反过来取悦广州海关总督。总之,我们可以很确信,尽管广州海关总督对每年收入的官方估计不足100万两白银,但是实际得到的收入一定超过了1000万两。[479]

尽管现在获得的数据不是很清晰,但是我们得到的与官方最广义上的总“关税”有关的数据以及所有详细的证据,都指向相同的结论。相比英国关税上升到每年几千万英镑,中国的关税收入从未超过几百万两白银,其中大部分关税还来自陆路和沿海贸易。中国的关税数额很小,但是与没有内部关税的大不列颠相比,税额更高且更烦琐。以盐税为例,“盐区的分界线倾向于和严格的、牵强的政治界线重叠,分界线仅仅根据地形确定,这样的划分忽视了生产和运输成本等经济因素”,这种做法“明显缺乏市场理性”。[480]在这方面,关税无疑阻碍了消费。此外,即使将附属国贡赋的数量包括在内,由于这些收入与总的GDP相比微不足道,所以这无碍大局。

英国是一个人口和国土面积都很小的岛屿国家,而中国则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庞大国家,直接的海外贸易却相对较少。因此,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不如英国,这毫不意外。但是,首先很重要的一点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两国政府关于对外贸易的作用和重要性,观点相当不同。清政府很少参与对外贸易,通常也不太积极,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这种消极并没有体现在关税的征收水平上。方行对此的认识是正确的:“海关收入被认为不值一顾,与外国人的贸易仅仅是一个友好的让步。”[481]中国的对外贸易受到密切监视,遭到定期干预,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清政府像其他商业国家那样,通过系统性的努力实现收入最大化或者通过调节关税操纵贸易。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清朝的对外贸易政策是“重商主义”的,就像文安立所讲的那样。[482]进口税的制定有些武断,往往没有经过理性计算就被改变,但是通常进口关税是很低的。[483]据张彬村的观点,在整个清朝期间出口是不征税的。[484]这当然有点过于乐观;至少在19世纪中期,依据法规在任何情况下出口茶叶都需要征收大约10%的税赋。[485]

对英国间接税的进一步评论

考虑到消费税和关税这两种针对货物的税收在英国税收体系中作用显要,进一步研究这些税收所针对的货物种类是十分必要的。我已经说明,征税的对象基本上是消费品,但是这仍然是一个很宽泛的类别。有关对何种物品征税的更精确信息,税赋多少,这些税收对政府收入总额的重要性及其征税所依据的理念,对于我们分析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关系重大。[486]通过考察1788—1792年的数据,我们对征税消费品的种类及其对政府收入总额的重要性可以得到一个清晰且颇具代表性的观点。[487]在此期间,40%的总税收来自对啤酒、麦芽、啤酒花、红酒、白酒以及茶叶的征税。酒类的重要性非常惊人。进口烈酒被课以重税,1788—1792年朗姆酒平均税率高达60%,雪利酒为27%。[488]总体而言,从17世纪最后25年开始英国不再对法国葡萄酒征收关税。尽管如此,国内酒类未能幸免。拿破仑战争期间,伦敦啤酒的消费税超过了其价格的40%,[489]而啤酒的消费量是巨大的。1800—1830年平均每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人均消费量约为30加仑。在1830—1850年的联合王国这一数字约为20加仑。[490]糖的消费税和关税约占总税收额的3%,对糖的征税很大程度上也是对酒的征税,因为糖大量用于生产酒类,比如朗姆酒。所有这些使来自酒类的税收几乎占到税收总额的一半。[491]举一个这一时期临近结束时的例子,1841年对烈酒的税收达到税收总额的15%,麦芽和糖各占10%,茶税占8%,还有烟草占7%。[492]啤酒税在1830年被废除。[493]但是总体而言,令人吃惊的是税收收入仍然继续集中于某些物品,酒类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494]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并非那种在很大程度上靠对酒征税维持运转的欧洲国家。1767—1863年俄国政府平均有1 /3的税收来自白酒。俄国的国防预算如此依赖白酒的包税收入,以至于被称为“酒精帝国”。[495]

除了酒类,在西欧税务官员眼里颇受欢迎的其他商品还有盐、糖、茶、咖啡、可可和烟草等进口食品和药品。在工业化之前,盐作为一种商品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课以重税。在这一方面英国也不例外。回到同一例证,1788—1792年英国盐的消费税不低于70%。[496]盐税在1825年被废除。[497]糖也曾被课以重税。如我们看到的,在同一时期黑砂糖曾被课以重税,平均而言对朗姆酒的原料即黑砂糖征收34%的关税,[498]尽管税率逐渐在降低。[499]这一时期盐和糖的税收收入约占总税收的10%。其次当然是茶叶。18世纪税收主导了茶叶的零售价格。[500]一直到1784年茶叶的从价税在75.9%~127.5%之间变动。随着1784年著名的《减税法案》(Commutation Act)出台,茶叶的从价税降至12.5%。在这一世纪茶叶越来越便宜:1725年至18世纪70年代初,茶叶税后价格降低了一半以上。[501]通常人们较少关注的是,仅在这一著名法案出台之后的20年税收又回升至100%,这一回升在拿破仑战争之后仍在继续。平均来看,1815—1850年茶税有时甚至超过100%。[502]19世纪40年代是茶叶在英国历史上课税最重的时期,任何时候按单位重量缴纳的武夷茶和功夫茶税率固定的关税都分别达到主要成本的350%和280%,其中功夫茶一般为工人阶层饮用。[503]然而,这一切并没有阻止英国人饮用他们喜爱的饮品。不过茶叶整体价格趋于下降,这肯定不是毫无原因的:1787—1820年,平均价格较1725年下降了大约30%。[504]1820—1860年茶叶含税的价格几乎减半。[505]我们谈论的这笔收入金额巨大。1711—1810年英国政府对茶叶征收的税收,总计达到7700万英镑。[506]19世纪30年代英国的茶税收入,平均而言约为300万英镑。1840—1860年这一数值增加到年均超过500万英镑。这超过了英国税收收入的8%,这笔收入足以支付英国皇家海军支出的2/3。[507]19世纪50年代以后,来自印度殖民地和锡兰的茶叶在英国市场变得重要起来。在短短几十年中它们几乎完全取代了来自中国的茶叶。

咖啡作为另一种在英国逐渐变得重要的饮品被广泛消费,但最终未能像茶叶一样变成“英国特有的”饮品。咖啡的销量在19世纪的第一个10年急剧上升,在19世纪40年代初期几乎赶上茶叶的销量,当时在整个英国茶叶和咖啡每年的人均消费量都为1磅。但是我们接下来看到,在30年代茶叶的人均消费量急剧上升到9磅,然而咖啡的人均消费量下降到不足1磅。[508]咖啡也被征税,虽然最终税率比茶叶低,产生的总收入也更少。[509]烟草税也开始成为英国政府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并持续了一段时间。1793—1815年的整个时期,烟草税为5.42亿英镑的总税收贡献了超过1100万英镑。[510]烟草的关税非常高。比如,1788—1792年其平均关税为83%。与荷兰共和国一样,英国政府通过商品税名目对烟草征税。在其他欧洲国家,征收烟草税常常采用私人征税者垄断的包税制。葡萄牙、卡斯提尔、意大利的一些地区、法国以及奥地利也是如此。在18世纪的晚期才开始对像烟草这样的商品征税:奥地利是1784年,法国是1810年,意大利是1862年。1750—1788年各类烟草税占法国政府收入的4.6%~6.5%。平均而言,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这一比例为3%~6%。[511]尽管烟草被课以重税,但价格还是便宜了。比如1600—1700年英国每磅烟草的价格从30~40先令下降到不足1先令。[512]

最后,我将以生丝和瓷器作为从其他大陆进口的海外产品的例子。亚当·斯密指出,生丝曾被课以重税。[513]在整个大革命时期以及拿破仑战争期间,进口关税收入达到180万英镑。[514]瓷器由东印度公司进口,在18世纪初期被征收12.5%的进口税。至18世纪70年代进口税超过了33%,到这一世纪末期征收的关税是其拍卖价格的一半。[515]进口数量是惊人的。1721年的进口数量达到18世纪上半叶的顶峰即200万件。然而它产生的税收非常低,仅有104370英镑。瓷器不是昂贵的商品,也变得更便宜。东印度公司在1791年不再大量进口中国瓷器。瓷器不再是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整个大革命战争和拿破仑战争期间,相关的税收收入不足50万英镑。[516]欧洲的瓷器生意因进口禁令而遭受打击。这种情况持续到1775年。在此之后政府开始征收进口税:起初针对法国瓷器征收不少于价格的150%,至1786年税率下降至销售价格的12%,这意味着来自法国瓷器的竞争更激烈了。为了使英国的替代品占领国内市场,日本和中国的漆器也被课以重税。[517]如果我们把直接税与酒类税、盐税和热带地区商品的进口税加在一起,数额几乎等于18世纪末英国政府的全部税收收入。英国税收剩余的10%来自简单的工业产品,如蜡烛、皮革、肥皂、玻璃以及印刷制品。总之,1788—1792年的消费品税收收入超过了1100万英镑,这相当于总税收的2/3,与当时中国土地税占总收入的比例几乎一样多。

我提到的货物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它们绝对不是生活必需品,或者就越来越少进口的热带商品而言也不是奢侈品。这与当时流行的征税理念相吻合,即从原则上来讲生活必需品不应被征税或者只应征收少量的税款。[518]英国大多数税赋是针对相当普通的商品。那么多商品都可以被征税,显示英国已经是一个高度货币化、开放且经济发达的国家。按照德弗里斯的说法,18世纪下半叶一个英国下层家庭用于购买欧洲以外进口货物的花费已经占到支出的15%了。[519]这种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进口热带商品的关税增加进一步表明,人口进而总消费量比人均消费量增长得更快。1800—1850年人均消费的茶叶、糖和烟草几乎没有变化,这与咖啡形成鲜明的对比。[520]

探究最终谁为这些税赋买单无疑是有趣的。间接税最终很大程度上转嫁给了消费者。消费税尤为明显。引用约翰·布鲁尔的话:“消费税可能遭受更残酷的打击:衣物不被征税,除了盐以外基本的食物不被征税,或者廉价的蜡烛和肥皂税率很低。但是,得出以下结论似乎是必然的,即消费税削弱了大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力,比对富人的打击更甚。”[521]商人缴纳关税,但是他们显然想尽一切办法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人们也可以不支付关税而选择走私,这也确实是极受欢迎的方法。[522]与中国的情况相反,英国相当一部分生活成本实际上包含对消费品征收的(间接)税。假使英国的税收体系与中国一样,英国人能够购买的消费品将显著增加。由此来看,通过简单地比较英国人和中国人实际能够购买的消费品数量来判断二者的财富,是具有误导性的。

[1] 本段引文出自Davies, History of Money,第299—300页。

[2] Tocqueville, Ancien Régime,第159页。

[3] “国家被……”一句引自奥地利学者Rudolf Goldscheid(1870—1931)的Staatsso-zialismus oder Staatskapitalismus,第128页。我自己翻译了这段话。

[4] 这句话引自熊彼特一篇关于国家税收危机的论文,重印于Swedberg, Economics and Sociology,第100—101页。

[5] Hoffman,“Early modern France”,第231页。

[6] 关于这一时期英国税收的历史,存在大量文献。我使用的文献根据作者姓名字母顺序排列如下:Beckett and Turner,“Tax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Bonney,“Towards the comparative fiscal history of Britain and France”; Brewer, Sinews of Power; Capie,“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stable fiscal and monetary institutions”;所参考的Daunton的文献,列在文后的参考文献中;Harling and Mandler,“From‘fiscal-military’state to laissez-faire state”; Horstman,“Taxation in the Zenith”; Kozub,“Evolution of taxation”; Mathias,“Tax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 Mathias and O'Brien,“Taxa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所参考的O'Brien关于税收及其他财政事务的论文,参见文后的参考文献;Schremmer,“Taxation and public finance”; Weiss and Hobson, Stat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最后,我还参考了O'Brien、Hoppit、Capie、Daunton and Peden在下面论文集中的文章,Winch and O'Brien, Political Economy of British Historical Experience,导论的注释14也列出了很多论文,讨论英国的财政状况。

[7] 关于中国税收的资料主要来自以下文献:Beal, Origins of Likin; Chen, System of Taxation; Bernhardt, Rents, Taxes, and Peasant Resistance; Deng,“Continuation and efficiency”; 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 Feuerwerker,“Presidential address”; Feuerwerker, State and Society; Feuerwerker,“The state and the economy”; He, Paths towards the Modern Fiscal State; 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 Huang, Broadening the Horizons,第242—254页。Lee, Political Economy of a Frontier; Liu, Wrestling for Power; Ma,“Rock, scissors, paper”; Sng,“Size and dynastic decline”; Wang, Land Taxation; Zelin, Magistrate's Tael。

[8] 根据O'Brien的观点,直到19世纪初期,几乎没有苏格兰人向英国国库缴纳税款。参见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3卷,注释和资料来源。

[9] 我得出的这些数字是基于以下文献:O'Brien,“Political Economy”。

[10] 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3卷。

[11] 1816年,英国财政总收入达到最高的7860万英镑,参见Mitchell, 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第581页。

[12] 参见第104页。

[13] Harling and Mandler,“From‘fiscal-military’state to laissez-faire state”,第52页。

[14] “1853年以前,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消费税和其他税收变化幅度极大……1853年之前,爱尔兰人税负很轻”,参见Fitzpatrick,“Ireland and the Empire”,第495页。根据O'Brien的观点,在1817年以前,英国政府根本不在意爱尔兰税收征缴情况。参见O'Brien,“Political economy of British taxation”,第3卷,表2、注释和资料来源。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情况明显发生了对爱尔兰人不利的变化。

[15] 参见第104页。

[16] 关于在漫长的19世纪,英国政府收支的水平和结构,参见Daunton,“Trusting Leviathan”; Daunton,“Creating legitimacy”; Harling and Mandler,“From‘fiscal-military’state to laissez-faire state”; Hoppit,“Checking the Leviathan”,以及Peden,“From cheap government to efficient government”。

[17] Clark写道,一般而言,前工业化社会是轻徭薄赋的社会,他断言英国是一个税赋极低的典型例子,参见Clark, Farewell to Alms,第148页。在本书讨论的时期,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18] 参见O'Brien and Yun-Casalilla, Rise of Fiscal States,以及我的“Governing growth”一文,在该文中,我比较了西欧国家、奥斯曼帝国、莫卧儿王朝以及大清帝国与税收有关的问题。

[19] 关于欧洲国家不同类型的财政收入及其随时间的演变,参见Bonney,“Revenues”;对政府财政收入的观点发生的变化,参见Bonney,“Early-modern theories”。

[20] 一些一般性的、比较性的资料,参见Hartman, Steuersystem der europäischen Staaten,第314—336页;关于18世纪中期的情况,参见Spoerer,“Revenue structures”,第790页;1760年至1910年的情况,参见Mann,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2卷,第382页表11.6。

[21] Gorski, Disciplinary Revolution,第82页。可与以下文献比较,Bonney,“Revenue”; Henderson, Studies in the Economic Policy,第66页。

[22] Mann,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2卷,第382页。更多资料参见Capra,“Eighteenth century.Ⅰ”; Dickson, Finance and Government.Ⅰ; Otruba and Weiss, Beiträge zur Finanzgechichte'sterreichs。

[23] Spoerer,“Revenue structures”,第784页。

[24] Harris,“Government and the economy”,第215页。

[25] Morineau,“Budget de l'état”,第314页。

[26] Their,“Steuergesetzgebung und Staatsfinanzen”,第316页。

[27] Mann,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2卷,第452页。

[28] Stasavage, Public Debt,第87—88页。

[29] Conchon,“Resources fiscales”,第1060页。

[30] Osterhammel, Verwandlung der Welt,第982页。

[31] 本段的数字引自Hochedlinger,“Habsburg Monarchy”,第81—84页;Lucassen and Lucassen,“Mobility transition revisited”,第365—369页;以及Wilson,“Prussia as a fiscal-military state”,第119页。

[32] 关于西欧国家的征兵制度,参见Black, European Warfare,第178—186页;Parrott, Business of War, passim;以及Tallett, War and Society, passim。关于英国的情况,参见第309—311页。

[33] 关于欧洲济贫院的资料,参见Lis and Soly, Worthy Effort,“workhouses”。关于囚犯劳动的概况,参见De Vito and Lichtenstein,“Writing a global history of convict labour”。

[34] Thomson, Mercenaries, Pirates & Sovereigns,第46页。

[35] Weisser, Crime and Punishment,第140—141页。

[36] Clark, Iron Kingdom,第141—144页。

[37] 一般性的评论和资料,特别是关于英属大西洋地区,参见Morgan and Rushton, Banishment in the Early Atlantic World。

[38] 文中的数据来自Gorski,“Little Divergence”,第170—175页;Lucassen and Lucassen,“Mobility transition revisited”。

[39] 更多资料,参见Habakkuk,“Market for monastic property”; Knowles, Religious Orders in England,第3卷;Woodward, 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 Youings,“The Church”,Youings, 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后续发展,参见Overton, Agricul-tural Revolution,第168页。

[40] 更多资料,参见Sheils,“Modernity, taxation and the clergy”,第745—756页。

[41] Habakkuk,“Public finance”。

[42] Marx, Capital,第1卷,第884页。

[43] 参见Brewer, Sinews of Power,第114—126页。

[44] Marx, Capital,第1卷,第895页。

[45] Harris,“Government and the economy”,第230—231页。尽管废除奴隶制时会支付给奴隶主一定的补偿,但废奴对于奴隶主而言,的确是一种财产的剥夺。

[46] 有关教会土地的总量,参见Hoppenbrouwers,“Mapping an unexplored field”,第44页。有关土地充公的具体事宜,参见De Vries and Van der Woude, First Modern Economy,第654—657页。

[47] Heckscher, Economic History of Sweden,第67页和第126页。

[48] 参见Asselain, Histoireéconomique de la France,第114—117页;Dupeux, French Society,第47—56页、第95—99页。在所有贵族中,流亡的那部分人几乎失去了所有土地。

[49] Oppenheim, Europe and the Enlightened Despots,第102—106页。更多案例和参考文献,参见Sandgruber, Österreichische Geschichte,第144—147页。

[50] Shupert, Social History of Modern Spain,第58—60页。

[51] Tortella, Desarollo de la Espan~a contemporanea,第48页。

[52] Tortella and Comín,“Fiscal and monetary institutions”,第171—172页。

[53] 更多案例,参见Lorenzetti, Barbot and Mocarelli, Property Rights and their Violations。

[54] Ferguson, Cash Nexus,第146—147页。也可参见Bonney,“Rise of the fiscal state in France”; Bordo and White,“Tale of two currencies”,以及Félix and Tallett,“French experience”,第164页。

[55] Clark, Iron Kingdom,第342页。

[56] Sandgruber, Österreichische Geschichte,第222页。

[57] Ferguson, Cash Nexus,第146—147页。

[58] 更多例子参见Sargent and Velde, Big Problem of Small Change。

[59] 有关重铸货币的内容,参见Davies, History of Money,第245—252页。

[60] 关于军队在本国境外利用当地资源的种种方式,参见Parker, Military Revolution,第2章;以及Tallett, War and Society,第148—149页。

[61] 参见Hochedlinger,“Habsburg Monarchy”; Wilson,“Prussia as a fiscal-military state”。

[62] Weisser,“Crime and punishment”,第139页。

[63] Bell, First Total War,第17页。

[64] 更多苛捐杂税的例子及有关数额的估计值,参见Ferguson, Cash Nexus,第394—397页;以及Macdonald, Free Nation,第331—334页。拿破仑在这方面是一个典型,他敛财的花样层出不穷。1803年,他将路易斯安那州卖给了美国。这一片土地的面积约为214万平方公里,大约是法国本土面积的4倍之多。美国购买这片土地,连本带利需要支付给法国23213568美元,约折合为500万英镑。

[65] 参见Macdonald, Free Nation,第333页。除了金钱方面的补偿以外,普鲁士还必须割让将近一半的土地。

[66] Félix and Tallett,“French experience”,第165页。

[67] 引文参见Macdonald, Free Nation,第328页。拿破仑声称已征缴的财产超过20亿法郎,参见此书的第333页。

[68] Bordo and White,“Tale of two currencies”,第315页。

[69] 参见Asselain, Histoireéconomique de la France,第159—160页;以及Piketty,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第132页。

[70] 更多数据,参见Allen, Institutional Revolution,第120—123页;Hill, Prizes of War, passim; James, Warrior Race,第328页;Knight, Britain against Napoleon, under‘privateers’;以及Thomson, Mercenaries, Pirates & Sovereigns,第22—26页。

[71] Thomson, Mercenaries, Pirates & Sovereigns,第22页。

[72] Thomson, Mercenaries, Pirates & Sovereigns,第22页。

[73] Thomson, Mercenaries, Pirates & Sovereigns,第22—26页。

[74] Knight, Britain against Napoleon,第627页注释43。

[75]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84页。当时英国还未使用“海盗”一词。

[76] 更多评论参见Dunstan,“Safely supping with the devil”。

[77] 至少在西方国家是如此。

[78] 国家与特许公司之间财政与经济关系的纠葛,背景资料参见以下文献,按照作者姓名字母顺序排列:Bowen, Business of Empire,第2章和第3章,部分具体案例参见第30—31页。't Hart,“Mobilising resources”; Paul,“Joint-stock companies”; Stern,“Auspicio Regis”; Thomson, Mercenaries, Pirates & Sovereigns,第32—41页。

[79] 参见第316页的例证。

[80] 关于18世纪70年代至1820年榨取自印度的财富,参见Cuenca-Esteban,“British balance of payments”。

[81] Van Zanden and Van Riel, Strictures of Inheritance,第115—120页、第178—182页。引文在第117页。

[82] Van Zanden and Van Riel, Strictures of Inheritance,第99页和第180页。

[83] Chang,“Economic role”。

[84] Will, Bureaucracy and Famine,第292页。进一步的资料,参见Chen, System of Taxation,第32—33页。

[85]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74—75页。

[86] 解释18世纪以前清朝税收体系复杂性的非技术性概览,参见Mors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第4章。对清朝土地税复杂性的介绍,参见Chen, System of Taxation,第3章;以及Wang, Land Taxation。

[87] 18世纪清朝海关的分布,参见Myers and Wang,“Economic developments”,第584—585页。由外国人实际控制的新型海关的资料,参见Lyons, China Maritime Customs。

[88] 参见第1章注释237—246。

[89] Cranmer-Byng, Embassy to China,第247—251页。

[90] Barrow, Travels in China,第192页。

[91] 关于“附加税”概念的解释,参见Wang, Land Taxation,第33页。“如果税收任务已经完成,但是仍然无法满足政府的财政需求,在税收额度既定的前提下,官员会征收附加税以支持公共活动。征收附加税最便捷的方式,是在原来税收额度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税款。”

[92] Wang, Land Taxation,第33—34页。

[93] Wang, Land Taxation,第9页。

[94] Kaske,“Price of an office”,第291页。

[95] 以上数据来自Ho, Ladder of Success,第34页、第47页和第49页。

[96] Ho, Ladder of Success,第50页。

[97] 原始文献参见Swart, Sale of Offices,第110页。

[98] 关于这一说法的证据,参见Ma,“Rock, scissors, paper”,第25页图4。

[99] Wang, Land Taxation,第8—12页。

[100] 在Ho, Ladder of Success一书的第80页,作者认为,1738—1804年,两淮盐商向政府捐纳了3600万两白银。规模较小的献金没有计算在内。Susan Naquin认为,两淮盐商在1810年5月至1814年4月向政府捐纳1240万两白银,几乎完全用于河流整治,参见Naquin, Millenarian Rebellion,第360页。关于广州行商的捐纳,参见本书第329—332页。

[101] 引文参见Will, Bureaucracy and Famine,第6页、第59页和第60页。

[102] 参见Hung,“Contentious peasants”; Hung,“Agricultural revolution”。

[103] Chang,“Economic role”,第244页。关于内务府及其经济重要性,参见Torbert, Ch'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 Lin,“Shift from East Asia”,第94页。这篇文章指出,乾隆年间,内务府的年均收益和支出都从未超过300万两白银;Lai,“Economic significance”一文的第二段也提供了相似的数据。Burger则认为,19世纪初期内务府的预算约为1000万两白银。参见Burger,“Coin production”,第183页。

[104] Rawski,“Qing formation”,第218页。马德斌则认为内务府的预算仅占清政府总预算的1%。参见Ma,“Rock, scissors, paper”,第26页注释17。

[105] Torbert, Ch'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或参见Lai,“Economic significance”,第11—12页。

[106]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177页。这些罚款其实是一种勒索,由官员自愿缴纳,以减轻可能犯下的罪行。

[107] 关于皇家当铺的重要性,参见Deng,“Miracle or mirage?”; Stanley, Late Ch'ing Finance,第22—24页。

[108] 关于政府拥有的土地,参见Huang, Peasant Economy and Social Change,第87页;Pomeranz, Great Divergence,第71页,在此书中,作者认为政府拥有的土地占总农耕地的比例不足3%。关于公地的更多资料,参见Chen, System of Taxation,第47—51页。

[109] 参见Chang,“Economic role”; Torbert, Ch'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

[110] 关于“公共事业盈余”的概念,参见第75页。

[111] 关于总动员的方式,参见Wong,“Changing fiscal regime of Qing dynasty China”; Wong,“Taxation and good governance”。关于政府支配财务或劳务的案例,参见Mann,“Liturgical governance”; Sun,“Finance ministry”。

[112] 更多案例参见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 under“Conspicuous philanthropies”。

[113] Chang,“Economic role”,以及Torbert, Ch'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

[114] 参见第60页。

[115] Thornton, Disciplining the State,第32页。

[116] 18世纪90年代,中国的人口大约为3.4亿人,这是一个相当高的估计。Brandt, Ma and Rawski,“From divergence to convergence”,第56页注释23认为,当时的人口约为3.85亿,这肯定高估了当时的中国人口。相较而言,Deng,“Fact and Fiction”,附录3;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第278页;Lee and Wang, One Quarter of Humanity,第27页;Sieferle and Breuninger, Agriculture, Popul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第35页、第107页、第245页提及的估计值,都要低得多。

[117] 参见第176—178页。

[118] 王业键提到的贡赋类型,在17世纪末的英国已经毫不重要。关于厘金,参见索引。

[119] Berg and Clifford,“Luxury”。

[120] 王业键并没有将内务府的收入考虑在内。对于当时内务府的收入,我也缺乏具体的资料。

[121] 参见Barrow, Travels in China,第192页。

[122] Mitchell, 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第581—582页和第587—588页。

[123] Wong, China Transformed,第132页。

[124] Wong, China Transformed,第156页。这一观点在以下的文献中也被反复提及。Rosenthal and Wong, Before and Beyond Divergence,第201页;Wong,“Taxation and good governance”,第373页。

[125] Dunstan, Conflicting Counsels,第155页。

[126] Rowe, Saving the World,第333页和第342页,关于乾隆皇帝支持低税率的说法,参见此书第116—118页;以及Zelin, Magistrate's Tael,第262—263页。为了建立起仁君的形象,乾隆登基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实施了长达10年的税收豁免。参见Dunstan, State or Merchant,第444—452页。

[127] Dunstan, Conflicting Counsels,第188—191页。更多信息参见Yang,“Economic justification”; Chen,“Financial strategies”。

[128] 讨论当时中国贫富状况的文献,参见第1章注释169—182。

[129] 使用这一相对较模糊的术语是因为,在实际的计算中,我参考了不同的国民经济总量,如商品产出、国民收入以及GDP。

[130] 国民商品产出低于国民收入。根据我的估计,大约有1/3的人从事服务业。

[131] Bordo and White,“Tale of two currencies”,第304页图1。

[132] 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3页。也可参见O'Brien,“Fiscal and financial preconditions”,第13页图5。

[133] Kozub,“Evolution of taxation”,第373页。

[134] Daunton, Trusting Leviathan,第23页。

[135] Goldstone, Revolution and Rebellion,第205页和第206页。

[136] 参见Kozub,“Evolution of taxation”,第373页。

[137] 参见本书第192—198页。

[138] 此结论基于以下文献提供的资料:Bonney,“France 1494 -1815”; Goldstone, Revolution and Rebellion,第204—205页;Macdonald, Free Nation,第241页和第252页;Mann,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2卷,第336—337页;Mathias and O'Brien,“Taxa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表3和表4;以及White,“France and the failure to modernize macroeconomic institutions”,第62页。

[139] Mathias and O'Brien,“Taxa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第613页和第611页。

[140] Bonney,“Apogee and fall”,第89页。

[141] 我从表1.1及表1.2下列明的参考文献中得出此结论。

[142] 1814—1840年的比重,参见Van Zanden and Van Riel, Strictures of Inheritance,第99页。

[143] Dickson, Finance and Government,第1卷,第133—137页。基于相当不同的数据,Gorski认为,1789年至1790年,奥地利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低于12%,参见Gorski, Disciplinary Revolution,第81页。Sandgruber在Österreichische Geschichte一书的第222页,对哈布斯堡帝国的这一比重做了相似的估计。

[144] Gorski, Disciplinary Revolution,第81—82页。关于18世纪末普鲁士的国家收入和税收等级,参见Krug, Betrachtungenüber den Nationalreichtum; Riedel, Brandenburgisch -preuβische Staatshaushalt;以及Weitzel, Entwicklung der Staatsausgaben。关于现属于德国的地区的概要信息,参见Pierenkemper and Tilly, German Economy,第2章;以及Ullman, Deutsche Steuerstaat,第13—39页。

[145] 参见Spoerer,“Evolution of public finances”; Pammer,“Public finance in Austria-Hungary”。

[146] 参见Feuerwerker,“State and the economy”,第16页。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认为1750年清朝的这一估计值在4%~8%。韩书瑞和罗友枝认为,18世纪中国“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低于5%”,参见Susan Naquin and Evelyn Rawski, Chinese Society,第219页。罗友枝反复强调,即便是考虑了贪腐,清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从未达到GDP的5%以上,参见Zelin,“Modernization”,第109页注释64。刘光临认为,在18世纪70年代,政府的税收收入大约占GDP的2.8%,参见Liu, Wrestling for Power,第104页。孙传炜指出,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685年的10%,逐步下降为1845年的2%,而大约3/4的税收来自土地税,参见Sng,“Size and dynastic decline”,第35页。根据Dunstan,土地税的征税标准约为年产的10%。尽管在她看来,实际的征税标准要更低一些,参见Dunstan, Conflicting Counsels,第151页。Perkins的观点是,这一比重为5%~6%,参见Perkin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第176页。最后,根据王业键的观点,清朝土地税的税负出现了“趋势性的降低”。此外,在清朝统治的最后15年,“在大部分地区和省份,土地税的征收标准降至产量的2%~4%”,参见Wang, Land Taxation,第126—128页。

[147] 参见Bastid,“Structur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第17页;Feuerwerker,“State and the economy”,第16页;Liu, Wrestling for Power,第104页;Ma, de Jong and Chu,“Living standards in China”,图3; Perkins,“Government as an obstacle”;以及Wang, Land Taxation,第129—133页。他们给出的比重远低于10%,甚至低于5%。

[148] Maddison, World Economy,第246页。

[149] 当然,他还必须为他的家眷纳税。

[150] 牛津、约克和伦敦三地官员1500—1850年的工资水平比较,参见Allen, British Industrial Revolution,第43页。

[151] 参见De Vries, Industrious Revolution,以及此书引起的反响。

[152] Humphries,“Household economy”,第259页。我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将男人、女人以及小孩的工资,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计算在内。分析的行业包括农业、采矿业、工厂作业、家庭外包以及贸易。参见De Vries, Industrious Revolution,第117—123页和第5章。

[153] 具体的参考文献以及观点的综合,参见De Vries, Industrious Revolution,第158页。

[154] 以上数据源于Floud and McCloskey, Economic History of Britain,第1卷第391页。同样,要想得到精确的数据十分困难。如果数据太精确,反而更不可靠。

[155] 数据参见Perkin, Origins of Modern English Society,第20—21页。此书中的数据援引自Colquhoun, Treatise on Indigence。

[156] 关于1700—1850年土地税、其他直接税和所得税的重要性,参见图2。

[157] 参见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第167—200页。

[158] 具有代表性的一篮子商品,参见Allen, British Industrial Revolution,第25—56页;Feinstein,“Pessimism perpetuated”; Floud and Johnson,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Modern Britain,第1卷;Berg, Humphries and Voth的文章;Hofman,“Real inequality”; Horrell and Humphries,“Old questions”;以及Mokyr,“Is there still life in the pessimist case?”

[159] 对消费品的征税税率,详细资料参见第166—169页。

[160] Berg and Clifford,“Luxury”,第1108页。

[161] 参见我的另一著作Escaping Poverty,第234—245页,特别是第244页。近代英国及其他西方国家收入不平等的情况,参见Hoffman,“Real inequality in Western Europe”。关于19世纪和20世纪,资本主义时代西方贫富差距有趣的数据,参见Piketty, Capitalism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162] Mokyr,“Is there still life in the pessimist case?”,第87—90页。

[163] 参见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Peter Lindert的网站“Data and Estimates”下的收入表。

[164] 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第326—332页。

[165] Wagner, Chinesische Landwirtschaft,第136—42页。

[166] 参见第一章注释171。

[167] 这一估计参见Allen et al.,“Wages, prices, and living standards”。

[168] 更多资料,参见表12及其数据来源。

[169] 有学者认为,当时长江三角洲的工资收入用白银计价少于2克,参见Broadberry and Gupta,“Early modern great divergence”。克拉克也对当时的工薪收入持悲观态度,参见Clark, Farewell to Alms,第49页。18世纪中叶的情况,参见Pomeranz, Great Divergence,第319—320页。关于18世纪90年代以及19世纪头10年的情况,可参见Hu, Concise History of Chinese Economic Thought,第509—510页;Mazumdar, Sugar and Society,第54页;Naquin, Millenarian Rebellion,附录3,以及Smith, China's Cultural Heritage,第302—303页。关于19世纪上半叶的情况,可参见Gamble,“Daily wages”。

[170] 在中国,工资通常用铜钱支付。铜钱和白银之间的兑换率会剧烈波动。特别是在1815—1830年的银荒时期,铜钱的价值急剧下降。Allen和他的同事已经将这些因素纳入考虑。

[171] 在我查阅的文献中,没有人认为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中国全职领薪的工人人数占劳动力总量的比例会超过5%。彭慕兰最近写道,即便在高度商业化的长江三角洲,最多只有15%的乡村人口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参见Pomeranz,“Ten years after”,第23页。

[172] Pomeranz,“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以及他在2014年9月24日哥廷根的德国历史学家年会上的发言。1620—1820年中国(长江三角洲)农民收入的计算,参见Allen,“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作者在此文中认为,19世纪20年代长三角农民家庭的收入大约等于同时期英格兰农业工资劳动者的家庭收入。但是,由于长三角已经出现“过剩劳动力”,农民家庭收入自17世纪20年代起开始下滑,并且再不可能增长。在英格兰,农业的工资水平远低于第二产业。

[173] 参见注释174。

[174] 关于18世纪中国的物价史,参见以下文献,按作者姓名字母顺序排列:Buoye, Manslaughter,第2章;Cheung,“Copper, silver, and tea”; Deng,“Miracle or mirage?”; Li,“Grain prices”; Lu and Pang,“Research on China's long-term rice prices”’; Wang, Land Taxation,第114—115页,Wang,“Secular trends”。

[175] 银价上涨及通货紧缩的经济社会影响分析,参见He, Paths to the Modern Fiscal State,第5章和第6章;Lin, China Upside Down,第3章。区域层面的分析,参见Bernhardt, Rents, Taxes, and Peasant Resistance。

[176] 参见第232—244页。

[177] 参见表12、表13和表14。

[178] 关于中国和部分欧洲国家的生活成本及生活水平的比较,参见Allen, Bengtsson and Dribe, Living Standards in the Past; Allen,“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Allen, British Industrial Revolution,第34页、第39—40页;Allen et al.,“Wages, prices, and living standards”; Broadberry and Gupta,“Europe and Asia”; Gupta and Ma,“Europe in an Asian mirror”,以及Van Zanden and Li,“Before the Great Divergence?”需要反复说明的是,这一观点不过是基于估计值的近似所得。最新的估计值,参见表11的资料来源。1840年按购买力平价方法,估计值大约为1英镑相当于2两白银。

[179] Barrow, Travels in China,第92页。

[180] Cranmer-Byng, Embassy to China,第244页。

[181] 此评论见于Hu, Concise History of Chinese Economic Thought,第509页。胡寄窗的评论援引自洪亮吉的《意言·生计篇》。

[182] Lin, China Upside Down,第XXIII页。同样参见Chang, Commissioner Lin,第37页。张馨保提到,林满红认为在苏州和武汉,一个穷人的生活成本约为每天0.04~0.05两白银,0.1两对于满足各项生活需求绰绰有余。因此,当时一个穷人为了维持温饱每天大约需要1.5克白银。比较一下庄国土,Tea, Silver, Opium and War,第199页,他指出,根据林满红的观点,1839年一个普通单身汉每年的生活成本大约为18两白银,或者说670克白银。同一量级的估计值还可以参见Ma, De Jong and Chu,“Living standards in China”,第19页。

[183] Hoffman,“Prices, the Military Revolution, and Western Europe's comparative advantage”。

[184] O'Brien,“Impact of the Revolutionary and Napoleonic Wars”。

[185] 关于军费的资料,参见Gat, War in Human Civilization,第469—471页。有学者讨论了在近代欧洲,陆军和海军的薪水支付和供给对于养兵的重要性,参见Tallett, War and Society,第168—187页。以上两部著作讨论的情况,都处在我们讨论时期的早期阶段,有时,还会早于我们讨论的时期。关于稍晚一些的情况,可以参见导论注释193以及第一章注释299中有关国家雇佣军队的文献。

[186] Hall, British Strategy,第16页。

[187] O'Brien,“Impact of the Revolutionary and Napoleonic Wars”,第366—368页。

[188] Van Creveld, Supplying War,第24页。

[189] Parker, Military Revolution, under“horses”and“cavalry”。

[190] Johnson, Napoleon's Cavalry,第16页。

[191] Black, European Warfare,第137页。Bell, First Total War,第261页,Bell认为损失的战马数量高达20万匹。

[192] 参见Hubatsch, Frederick the Great,第133页;Parker, Military Revolution,第148页。

[193] Wrigley, Continuity, Chance & Change,第37页和第40页。

[194] Wrigley, Continuity, Chance & Change,第72页。

[195] Sinor,“Horse and pasture”,第181—182页。Sinor在此书中讨论的是第二个千年伊始的情形。但是,我们没理由认为这一时期的情形会和近代早期有所不同,此时马匹仍靠自然草场喂养。

[196] 参见我在第190—192页和第223—246页对货币化的评论。

[197] 参见Elliott, Manchu Way,第310页。作者认为旗兵开支的很大一部分并非源于军官和士兵的供养,而是家属和马匹的供养。

[198] 关于清朝战马的信息,参见Gommans,“Warhorse and post-nomadic empire”。

[199] Elliott, Manchu Way,第310—311页。

[200] Elliott, Manchu Way,第177—178页。

[201] Will and Wong, Nourish the People,第21页和附表A1。此处,1石不去壳的稻米为65~70千克。

[202] 参见第191页。

[203] 相关的例子,参见Dai,“Yingyung Shengxi”。

[204] Li, China's Silk Trade,第42页。

[205] 这种说法并不适用于清朝中央政府。参见导论注释55。

[206] 参见Bonney, Economic Systems and State Finance; Bonney, Rise of the Fiscal State; Ferguson, Cash Nexus; Mann,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2卷第11章。

[207] Mathias and O'Brien,“Taxa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第605页。

[208] 这些估计基于下文提供的资料,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3页。

[209] 参见Goldstone, Revolution and Rebellion,第204—205页;Mathias and O'Brien,“Taxa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第618页。

[210] De Vries and Van der Woude, First Modern Economy,第97页表4.3。

[211] 参见第70页、第159页以及173页。

[212] Rawski,“Qing formation”,第207—218页。

[213] 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59页。

[214] 参见图7。

[215] 公开发表这一观点的学者如下,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第16—18页;Liu, Wrestling for Power,第88—108页;Ma,“Rock, scissors, paper”; Sng,“Size and dynastic decline”。

[216] 引文见Rowe, Saving the World,第191页、第332页和第260页;Dunstan, Conflicting Counsels,第189页。其他乾隆语录,参见Elliott, Emperor Qianlong,第143—153页。

[217] 引文见Dunstan, State or Merchant,第445页。

[218] Leonard, Controlling from Afar,第2章。

[219] 引文见Dunstan, Conflicting Counsels,第151页。

[220] 参见Dai, Sichuan Frontier and Tibet,“Epilogue”。

[221] Thornton, Disciplining the State,第31页。

[222] 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60页。

[223] 关于税收豁免和赈灾,参见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第20—24页;Myers and Wang,“Economic developments”,第603页。更多的民间传闻,参见Dunstan, State or Merchant, under‘land tax, universal remissions of’; Will, Bureaucracy and Famine,第292页。

[224] 参见Chang,“Economic role”,第272页;Rawski,“Qing formation”,第217—218页。

[225] Li, Fighting Famine,第448页。

[226] 此处我所讲的仅仅是符合法规的那些费用的支付,不包括“非法的”以及从民众那里压榨得来的其他额外收入。这些收入我会在后文中讨论,参见143—150页。

[227] Mathias,“Tax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第117页。

[228] Hoppit,“Checking the Leviathan”,第280页。

[229] Daunton,“Trusting Leviathan”,第342页。

[230] 英国、法国、奥地利、普鲁士/德国以及美国1780—1910年地方支出的数据,参见Mann,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2卷表11.1、表11.2和表11.3。

[231] Weiss and Hobson, Stat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第44页。他们参考了Brewer、Levi and Mousnier的著作以加强自己的观点。

[232] Bosher,“French administration”,第586—587页。

[233] Bonney, Rise of the Fiscal State的导言,第11页。

[234] Hoffman,“Early modern France”,第236页。

[235] Hoffman,“Early modern France”,第236—237页。

[236] 概括性的评论,参见He, Paths toward the Modern Fiscal State,第6章和第7章。

[237] Wang, Land Taxation,第12—19页。

[238] Ma,“Rock, scissors, paper”,第23页,这些数据引自史志宏。史志宏的计算参考自Ma, De Jong and Chu,“Living standards in China”,第17页。

[239] 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63页。

[240] He, Paths towards the Modern Fiscal State,第157页。

[241] Bastid,“Structur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第75页。

[242] Cranmer-Byng, Embassy to China,第247—248页。

[243] Ma,“Rock, scissors, paper”,第23页。

[244] 关于省级保留税收的资料,参见Myers and Wang,“Economic developments”,第604—605页。此处引用了曾小萍的许多观点,参见Zelin, Magistrate's tael,第2章。20%这一数字援引自曾小萍著作的第28页和第29页。这一数字是1685年时的情形。没有证据表明,在我们讨论的这段时期,关于税款保留的规则发生了改变。

[245] Zelin, Magistrate's tael,第2章。

[246] 更多资料参见Chen, System of Taxation,第34—36页。

[247] Hoppit,“Reforming Britain's weights and measures”。19世纪的情况参见Velkar, Markets and Measurement。

[248] 引自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第285页注释11。

[249] 这些影响见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

[250] Bonney,“France, 1494 -1815”,第161页。

[251] 关于征税与税收制度差异的简要描述,参见Henderson, Studies in the Economic Policy,第3章;Spoerer, Steuerlast, Steuerinzidenz und Steuerwettbewerb,第2章第2.1节,以及Wilson,“Prussia as a fiscal-military state”。

[252] De Vries and Van der Woude, First Modern Economy,表4.3。

[253] O'Brien著书立说,论述英国的税收是否累退,参见O'Brien,“Political economy”和“Triumph and denouement”。他坚信英国税收体系是“累退”的,因为大部分税收是来自低收入的纳税者而不是高收入群体,但是他也看到“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累进趋势”,参见O'Brien,“Fiscal and financial preconditions”,第33页。Ashworth非常坦率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普通人被不成比例地征税,特别是通过消费税,参见Ashworth , Customs and Excise,第336页,Mathias持有类似的观点,参见Mathias,“Tax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第127页。荷兰共和国的情况,参见De Vries and Van der Woude, First Modern Economy,第112页表4.7,法国的情况参见Gross,“Progressive taxation”。

[254] 例如,参见Swart, Sale of Offices; James, Warrior Race,第32—337页。

[255] Ferrarese,“Problema della decima”,第934页;Goubert, Ancien Régime,第2卷第8章。

[256] Smith,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第905页。

[257] Zupko, Revolution in Measurement,第113页。

[258] 西欧已经被如此密集且紧密相连的“货币化”市场覆盖,以至于该地区的所有居民都可以参与市场经济,参见Bateman, Markets and Growth。

[259] 普鲁士和哈布斯堡王朝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参见Storrs, Fiscal-Military State。

[260] 普鲁士军队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普鲁士之外。

[261] 参见He, Paths toward the Modern Fiscal State,第3章。

[262] 引文参见Harris,“Government and the economy”,第226页。

[263] Hoppit,“Checking the Leviathan”。

[264] 参见Conway,“Checking and controlling”; Harding,“Parliament and the British fiscal-military state”。

[265] 参见Soll, Reckoning,第7章。

[266] Knight, Britain against Napoleon,第389页。

[267] Kiser and Kane,“Revolution and state structure”。

[268] Smith,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第900页。

[269] Brewer, Sinews of Power,第66页表3.2。首先,那里有数以千计的地方土地税务员,但没人知道具体人数。

[270] Mann,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2卷第390页。

[271] 参见Weiss and Hobson, State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第42—48页,英国和法国、荷兰、普鲁士的比较参见第45页。

[272] 包税制比政府自己征税效率更低,这一点并非显而易见。有关18世纪法国、西班牙和英国情况的评论,参见Torres Sánchez,“Triumph of the fiscal-military”,第38—39页。更多评论参见第136—137页。

[273] Mann断言,“18世纪最有组织的政府部门可能是英国的消费税部”,参见Mann, Sources of Social Power,第2卷第39页。英国税收官僚体系的工作方式和人事部门的特点,参见Brewer, Sinews of Power,第3章;Brewer,“Servants of the public”; Brewer,“Eighteenth-century British state”。

[274] 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第382页。

[275] 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第262页。

[276] 参见第138页。

[277] 这些数字来自Fine, Production and Excise。相对较少的人对范围广阔的经营活动征税,参见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第363页。

[278] Steuart,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第2卷第697页。该引文参见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第334页。

[279] 参见Beckett,“Land tax or excise”; Evans, Forging of the Modern State,第413页,这些税收征缴的方式参见O'Brien,“Taxation for British mercantilism”。

[280] 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第Ⅲ部分。

[281] 部分数据见第159页。

[282] 关于所得税的争论及其功能,参见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

[283] 这类税收的功能参见Daunton, Trusting Leviathan关于所得税的部分。具体税率参见Evans, Forging of the Modern State,第413页。

[284] 参见Mathias and O'Brien,“Taxa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第642页;以及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3页。

[285] Mitchell, British Historical Statistics,第587—588页。见本书第173页。

[286] Fritschy,“Taxation in Britain, France and the Netherlands”,第71页。

[287] Brewer, Sinews of Power,第127页。

[288] Mathias and O'Brien,“Taxa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第645—646页。

[289] Macdonald, Free Nation,第254页。

[290] Morineau,“Budget de l'état”,第318页注释83。

[291] Riley, Seven Years War,第60—61页。

[292] 例如,有关普鲁士的论文,参见Brewer and Hellmuth, Rethinking Leviathan。

[293] Dickson, Finance and Government under Maria Theresa,第2卷第88—89页。

[294] Dickson,“Count von Zinzendorf's‘New Accountancy’”,第24页。

[295] 间接税的案例,参见Hoffman,“Early modern France”,第232页。

[296] Wallerstein, Modern World-System,第1卷,第133—138页。

[297] Black, Power of Knowledge,第128页。

[298] Baugh, British Naval Administration,第8章和第9章。

[299] 类似的不满,参见Conway,“Checking and controlling”。为克服恶习而采取的措施,更为“乐观”的描述与更有成效的努力,参见Bannerman, Merchants and the Military; Cookson, British Armed Nation; Knight, Britain against Napoleon, under“contractors”; Knight and Wilcox, Sustaining the Fleet;以及Morriss, Foundations of British Maritime Ascendancy。

[300] 比如,参见Knight, Britain against Napoleon,第11章。

[301] “朽化的贪腐”,参见Harling, Waning of“Old Corruption”。对一些贪腐和税收征缴的评论,参见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第17章。

[302] 参见Chen, System of Taxation; Dai, Sichuan Frontier and Tibet; Mors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Pomeranz,“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以及Wang, Land Taxation,第5章。原则上,这些差异应基于生产率的客观差别。然而,实际上,税收的决定却变得越来越随意。

[303] Bernhardt, Rents, Taxes and Peasant Resistance,第44—46页。“亩”一词见本章注释355。

[304] 比如,参见Dai, Sichuan frontier and Tibet; Wagner, Chinesische Landwirtschat,第136页。

[305] 比如,参见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第20—24页。

[306] Wang, Land Taxation,第34—48页。

[307] 士绅的特权与免税的情况参见(按作者姓名字母顺序): 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第328—329页(19世纪的情况); Ho, Ladder of Success,第17—40页;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72—75页。在我们讨论的时期结束时长江中下游的情况,参见Bernhardt, Rents, Taxes and Peasant Resistance。

[308] 满族军队的特权和免税的描述,参见Elliott, Manchu Way,第4章,在该著作中满族的八旗子弟被形容为“特权阶级”。

[309] 中国富裕的士绅家族的成员减少自身税负甚至完全逃税,更为恶劣的是,他们经常将税负转嫁他人,各种情形参见Kuhn, Origins of the Modern Chinese State,第80—100页。

[310] 这个理论源自Flynn and Giráldez,他们反复强调,自16世纪末起,大量白银涌入中国,因为此后所有的税必须以白银缴纳,参见其China and the Birth of Globalization。

[311] 在本书中,我将中国的小额货币称为“铜币”和“铜钱”,尽管称之为“铜”也未尝不可。参见第3章注释162。

[312] Heijdra,“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第491—496页。

[313] 比如,参见其“Miracle or mirage?”,第4章第2节。

[314] Lin,“Shit from East Asia”,第7页;Lin, China Upside Down,第40—42页。以铜币纳税的文献也参见Chang, Commissioner Lin,第243页注释86; Chen, System of Taxation,第36—44页。

[315] Wang, Land Taxation,第60页。

[316] Ch'ü, Local Government,第135页。

[317] Wang, Land Taxation,第60页。

[318] 在19世纪80年代,以价值计算,以实物缴纳的税款仍超过土地税总额的10%。参见Beal, Origin of Likin,第154页。中国1753年包括附加税在内的土地税,价值5400万两白银。王国斌估计以谷物支付的土地税(包括25%的附加税),价值超过1600万两白银,参见Wang, Land Taxation,第72页。关于贡粮的更多资料,参见Hinton, Grain Tribute of China。关于欺诈的资料,参见第一章的注释325—326和注释388。

[319] 更多资料,参见Tvedt,“Why England?”

[320] 在中国,是否邻近航道意义重大,参见Li,“Integration and disintegration”; Ma,“Modern economic growth”。

[321] 概况性的分析,参见Kim,“Transport in China”。

[322] Westad, Restless Empire,第35页。

[323] 参见Shiue and Keller,“Markets in China and Europe”,以及Wang,“Secular trends”。Shiue和Keller断言,与长江下游地区相比,在西欧只有英国有更统一的市场。有些学者对清朝市场一体化的程度,远没有这么乐观,参见Li,“Market integration and disintegration”。

[324] 有关长途贸易交易的大米数量,参见Isett, State, Peasant, and Merchant,第273—275页。彭慕兰认为,在18世纪的中国,至少有1500万人是以“长途运输”的谷物为生,平均而言,这远低于总人口的10%。Pomeranz, Great Divergence,第34—35页。与之相应的,有学者认为,在17世纪,粮食总产量的11%是在“全国市场”上销售的,参见Heijdra,“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of rural China”,第507—508页。在18世纪晚期,经济作物的面积仍不足中国耕地总面积的10%,参见Ts’ui-jung Liu,“Rice culture”,第135页;江南地区的情况参见Li,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第33—35页。刘光临估计,在19世纪80年代,国内生产的产品中,用于省际贸易的价值为国民收入的13%,在世纪之交时约为17%,参见Liu, Wrestling for Power,第248—251页。最后一个例子,据Perkins所讲,“在1910年之前”,5%~7%的农业总产品被运至100英里之外,只有1%~2%被运往国外,参见Perkin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第136—137页。

[325] Xue,“A‘fertiliser revolution’?”,第220页。

[326] Van Slyke, Yangtze,第74—75页。

[327] Wang, Land Taxation,第72页。

[328] Mann, Local Merchants,第3页。

[329] Bastid,“Structur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第70页。

[330] 有关这些家户组织及其关系的复杂历史,更广泛的讨论我建议读者阅读Hsiao, Rural China under Li-chia and Pao-chia。我还无意中发现了有关保长的注释。

[331] 参见第250—255页。

[332] Wong, China Transformed,第134页。

[333] Bastid,“Structur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第71页。其他的估计参见Ch’ü, Local Government,第3章和第4章。

[334] Wittfogel, Oriental Despotism,第307页。有学者引用Folsom的数据,认为省级官员和部属的比率应为1∶30,参见Folsom, Friends, Guests and Colleagues,第44—45页。

[335] 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第69页。

[336] 这些私人雇用的专家大多数是税收和法律领域的专家,有关资料参见Folsom, Friends, Guests and Colleagues。有关法律专家的情况,也参见Chen,“Legal specialists”。

[337] Lin, China Upside Down,第139页。有学者认为,1880年仅高级别的官员,其幕僚就有16000之多,参见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第86页。

[338] Tilly, Coercion, 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第87—91页。

[339] Hoffman and Norberg,“Conclusion”,第302页。再举一例,Epstein声称,“定居的农民及其财富比流动的商人更易监控”,“因此集权程度更高的外围国家,比如中国,实施的政策更偏爱前者,而不是后者”,参见Epstein,“Rise of the West”,第248页。

[340] Rotwein, David Hume, Writings on Economics,第85页。

[341] Smith,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第895页。

[342] Ertman, Birth of the Leviathan,第16页。“实际上商业税的征缴需要大量训练有素的人员,具备高超的计算能力,对海量的商品和一系列复杂的规定有细致了解,绝不是只要必要的设备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土地税不难管理,因为中央政府可以免于处理有关财富和收入评估这些耗时的事宜,需要做的只是为每个地区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事实上就像Ertman断言的那样,在英国和普鲁士,与征收关税或消费税的官员相比,征收土地税的官员人均征收的税款更多。

[343] Smith,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第848页。

[344] Hoffman,“Early modern France”,第231页。

[345] 参见He, Paths to the Modern Fiscal State,关于厘金的部分。

[346] 有关税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参见Cain and Hopkins, British Imperialism,第2章;Nye, War, Wine, and Taxes,第8章。

[347] 以下两段有关英国土地税和地籍登记历史的资料,摘自Kain and Baigent, Cadastral Map,第257—261页。也参见Ward, English Land Tax。

[348] 参见表1。欧洲大陆的许多地主,特别是贵族,通常不缴税或只缴微不足道的税款。

[349] Kain and Baigent, Cadastral Map,第260页。

[350] Hacking, Taming of Chance,第17页。这段引文出自Scott, Seeing Like a State,第49页。

[351] 地形测量局的历史,参见Hewitt, Map of a Nation。

[352] 我对欧洲各国的评论,同样基于Kain and Baigent的Cadastral Map。

[353] Huang,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第42页。该书也提供了有关田底权和土地之重要区别的资料,参见其“田底权”部分。

[354] 更大的地主的状况,参见Bernhardt, Rents, Taxes, and Peasant Resistance,第1章。有关20世纪30年代农业的一般状况,参见Buck, Land Utilization。作者在该著作中提到,主要种植大米或其他谷物的农户,如果是自己耕作的地主平均规模为4.2英亩,如果是佃农则为3.56英亩,而平均每个农户有5.6块土地。

[355] 一亩约为1/6英亩或1/15公顷。

[356] Will, Bureaucracy and Famine,第243页。

[357] Osborn,“Property, taxes and state protection”,第154—155页。广东的情况,参见Marks, Tigers, Rice, Silks & Silt中关于“广东”的部分。

[358] Wang, Land Taxation,第26—27页。

[359] 即使是(官方)税赋相当低,对小农也有很大影响,参见Elvin,“Why intensify?”

[360] 参见Elvin,“Why intensify?”。这种效果甚至可能会随趋势增加,趋势是根据租户的主要谷类作物和非补充作物征收租金。

[361] 这一评论参见Elvin,“Technology of farming”,第14页。

[362] Wong, China Transformed,第133页:“中国统治者征收农业税,效率远远超过欧洲的统治者。”

[363] 这一术语参见第387—388页。

[364] 关于内务府的情况,参见Torbert, Ch'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有关关税实际征缴的评论,参见Huang,“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365] 参见Reed, Talons and Teeth,导言和腐败部分;Thornton, Disciplining the State,第1章和第2章。

[366] 参见Park,“Corruption”; Thornton, Disciplining the State,第1章和第2章。

[367] 参见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第42页。据张仲礼所讲,普通劳动者年均总收入在当时为5~10两白银,包括由雇主提供的食物。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第12页。

[368] Park,“Corruption”,第968页。

[369] 对贪腐现象更为理论性的分析,以及更多的案例,参见Chen,“Needham Puzzle reconsidered”; Kiser and Tong,“Determinants of the amount and type of corruption”; Ni and Van,“High corruption income”; Reed, Talons and Teeth; Sng,“Size and dynastic decline”。如有兴趣阅读更多案例,参见Ch’ü, Local Government; 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 Hsiao, Rural China;以及Park,“Corruption”。

[370] Bastid,“Structur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第74页。

[371] Van der Ven,“Onrush of modern globalization”,第180页。

[372] Lin, China Upside Down,第138页。

[373] Ch’ü, Local Government,第141页。

[374] Wagner, Chinesische Landwirtschat,第141页。英文为本人翻译。比较一下,Mors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第4章。

[375] Feuerwerker, State and Society,第90—92页。

[376] 这一资料参见Murphey, The Outsiders,第115页。他参考了一篇我查阅不到的文献,Metzger,“T'ao Chu's reform”,第4页。

[377] 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124—125页。比较以下有时差异惊人的估计,Hešen's fortune Chang,“Economic role”,第267—268页;Elliott, Emperor Qianlong,第157页;Nivison,“Ho-shen and his accusers”,第211页。

[378] 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第15页。

[379] 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125页。

[380] 参见Thornton, Disciplining the State,第32页;Zelin,“Yung-Cheng reign”,第206—213页。

[381] Wang, Land Taxation,第71页。

[382] Torbert, Ch’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

[383] 比如,参见Huang,“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384] Dai, Sichuan Frontier and Tibet,第6章;“贪腐的沃土”这一表述,参见第185页。

[385] 中国官员和学者的批评,比如,参见Polacheck, Inner Opium War。宋云是一位长期身居要位的官员,他也指出,大范围和严重的贪腐是白莲教起义的主要原因,参见Dabringhaus, Qing-Imperium,第74页。林则徐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他对“中国官员贪腐”的批评,参见Chang, Commissioner Lin。

[386] Mann Jones, Hung Liang-Chi,第176页。现在他的名字写作洪亮吉。

[387]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30页。

[388] Elvin, Another History,第15—16页。邓钢认为,政府征收400万石大米作为士兵和官员的薪俸,实际征收的数量10倍于此,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第28—29页附录5。

[389]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141—143页。同样参见Dai, Sichuan Frontier and Tibet,第6章。

[390] 参见Hung,“Contentious peasants”; Jones and Kuhn,“Dynastic decline”。

[391] Park,“Corruption”,第999页。

[392] Wong, China Transformed,第134页。

[393] Wong, China Transformed,第282页。

[394] 比如,参见Wong, China Transformed,第282页。

[395] Wong,“Taxation and good governance”,第361页。

[396] 进一步的解释,按作者姓名字母顺序,参见Folsom, Friends, Guests and Colleagues,第31—32页;Kuhn, Origins of the Modern Chinese State,第23—24页;Woodside, Lost Modernities,第51—52页;Yang,“Some characteristics”。

[397] 比如,参见Thornton, Disciplining the State,第49页。

[398] 有些学者在这方面赞同王国斌的观点,参见Hui, War and State Formation; Jacques, When China Rules the World,第86—86页。

[399] Pines, Everlasting Empire,第2页和第9页。

[400] Leonard, Controlling from Afar,第2章。

[401] Fei, From the Soil,第29页、第30页和第113页。

[402] 参见本章注释330。

[403] 两则引文都来自Yang,“Some characteristics”,第141页。

[404] 参见Wong, China Transformed,第2部分;Thornton, Disciplining the State。

[405] 引文参见Thornton, Disciplining the State,第1页和第2页。

[406] Pines, Everlasting Empire,第3页。

[407] 这些观点来自孟德斯鸠的De l'esprit des lois。对孟德斯鸠观点的描述,参见Spence, Chan's Great Continent,第88—95页。

[408] 比如,参见Deng, Premodern Chinese Economy,第4章和附录J。叛乱最常见的原因是经济问题。也参见Pines, Everlasting Empire,第260页。

[409] 关于大部分“被排斥的”民众死气沉沉,缺乏生机的讨论参见Kuhn, Origins of the Modern Chinese State,以及Woodside, Lost Modernities。关于民众的不满情绪,比如,参见Hung,“Contentious peasants”。关于各省的断层,参见Ku- hn, 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很多汉人不再认为“大清国”是“他们的国家”。

[410] 乾隆皇帝的长期统治,被认为是清朝的黄金时代,除了末期皇帝宠臣和珅实际统治的一段时间。关于这段统治与皇帝本身,人们现在也发现了一些矛盾的有时甚至是负面的观点。如王文生所说,“许多最近的研究承认,乾隆的统治尤其是其后半段,可能不像之前认为的那么辉煌”,参见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8页和第9页。更多资料,也可参见Dunstan, State or Merchant,第479页;Elliott, Emperor Qianlong。

[411] Rowe, China's Last Empire,第88页。

[412] Zelin, Magistrate's Tael,第301页。

[413] Rowe, China's Last Empire,第149—150页。

[414] 对18世纪后期的数十年清朝面临问题的简要分析,参见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第3章;Kuhn, Origins of the Modern Chinese State的导言部分;Rowe, China's Last Empire; Rowe,“Introducti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Qianlong-Jiaqing transition”;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引言和第1章。

[415]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253页。

[416]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13—14页。

[417] Rankin and Esherick, Chinese Local Elites,第338页。

[418] Crone, Pre-Industrial Societies,第57页。

[419] 参见Daunton, Progress and Poverty,第507—511页。

[420] 比如,参见Piketty, 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第3章。

[421] 参见Harris,“Government and the economy”,第218页。比较一下Evans, Forging of the Modern State,第411页。从19世纪20年代起,关税的相对重要性急剧上升。

[422] 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第374页。

[423] Ashworth, Customs and Excise。

[424] Mathias and O'Brien,“Taxation in Britain and France”,第612页。

[425] 参见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

[426] Mathias, First Industrial Nation,第462页。

[427] 't Hart,“United Provinces”,第320页;Ormrod, Rise of Commercial Empires,第22页。

[428] Goldstone, Revolution and Rebellion,第202—209页。

[429] 参见Henderson, Studies in the Economic Policy,第3章;North,“Finances and power”; Wilson,“Prussia as a fiscal-military state”。

[430] Spoerer, Steuerlast, Steuerinzidenz und Steuerwettbewerb,第120页。

[431] 17世纪末的资料取自Daunton, Progress and Poverty,第523页。其他数据来自Evans, Forging of the Modern State,第411页。

[432] Evans, Forging of the Modern State,第411页。1715年的资料根据以下文献计算得出:Daunton, Progress and Poverty,第522—523页。

[433] 1820—1910年,英国及法国的进口和出口占GDP的比重,参见Nye, War, Wine, and Taxes,第1章。如上所述,在19世纪20年代,进口消费税转变为关税。因此,我们必须小心,不要轻易对英国国际贸易的增长下结论。

[434] 参见Fritschy,'t Hart and Horlings,“Long-term trends”,图58和图59。这表明,在这方面商人的影响力超过了制造业的利益。

[435] 改述自Ormrod, Rise of Commercial Empires,第25页。

[436] 清朝统治期间不同税种的重要性,参见Beal, Origin of Likin,第1章;Lin, China Upside Down,第280页;Wang, Land Taxation,第72—74页。

[437] Beal, Origin of Likin,第3页。

[438] Woodside,“Chi’en-lung reign”,第272—273页。

[439] 我将在下面几页讨论这种贸易。

[440] 参见Cullen, A History of Japan,“对外贸易”部分;Deng,“Foreign staple trade”。

[441] 参见Blussé, Visible Cities; Lieberman, Strange Parallels,第1卷。

[442] 这种贸易,参见Schurz, Manila Galleon,以后时期的情况,参见Legarda, After the Galleons。对中国和墨西哥贸易的分析,参见Schell,“Silver symbiosis”。讨论更大范围的贸易联系,参见Deng,“Foreign staple trade”。

[443] 参见Bowen, Business of Empire,其中有关“中国和印度”的部分。从18世纪末期开始,中印贸易成为这家公司的核心业务。特别是棉花,参见Bowen,“British exports of raw cotton”。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鸦片被进口到中国,参见Wong, Deadly Dreams,第16章。

[444] 比如,参见Dolin, When America First Met China; Irigoin,“End of a silver era”; Mazumdar,“Chinese Hong merchants”。出口到美国的茶叶的增长,参见Zhuang, Tea, Silver, Opium and War,第3章第4节。

[445] 中俄(贸易)关系,参见Fletcher,“Sino-Russian relations”; 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107—122页;Mancall,“Kiakhta trade”。

[446] 一些数据参见Perdue, China Marches West,第259—262页和第306页。背景资料,参见Millward, Eurasian Crossroads。

[447] 比如,参见Giersch, Asian Borderlands。

[448] 最好的概况性介绍,参见Lieberman, Strange Parallels,第1卷第2章及其参考文献。

[449] 参见Cushman, Fields from the Sea。

[450] 最好的概括性介绍,参见Lieberman, Strange Parallels,第1卷第4章及其参考文献。

[451] 参见Chun,“Sino-Korean tributary relations”; Hamashita,“Tribute and treaties”; Larsen, Tradition, Treaties and Trade; Lee,“Re-evaluation of the Choson Dynasty's trade relationship”。

[452] 比如,参见Isett, State, Peasant, and Merchant,第8章和第9章。

[453] Cranmer-Byng, Embassy to China,第250页。

[454] 参见Xue,“A‘fertiliser revolution’?”,第202页和第209页。对“满洲”贸易和经济的限制,参见,比如Isett, State, Peasant, and Merchant,第8章和第9章。我们后面将展开讨论“满洲”的情况,参见第374—376页。

[455] Deng,“Miracle or mirage?”,图2.1和表11。数据属于同一量级的,参见Lin, China Upside Down,第65页;Morse, Gilds of China,第82页;Wong, Deadly Dreams,第3731页。据同时代的人估计,中国在1837年的总出口达到3500万银元,参见Hu, Concise History of Chinese Economic Thought,第524页。

[456] Sugihara,“Resurgence of intra-Asian trade”。

[457] Evans, Forging of the Modern State,第415—416页。

[458] 参见Kahan, The Plow, the Hammer and the Knout,第234—235页;Avery, Tea Road,第132页。据Fletcher所讲,中俄贸易在1819年达到峰值,即1600万卢布,参见其“Sino-Russian relations”,第319页。

[459] 清朝统治者反对英国极力与西藏和中国建立贸易关系,参见Dabringhaus, Qing-Imperium,第188—189页;Teltscher, High Road to China。

[460] 直至被迫“打开国门”之前,清朝对外贸易的结构、规模和重要性,尤其是与欧洲的贸易,按作者姓名字母顺序参见:Dermigny, La Chine et L'Occident; Eastman, Family, Fields and Ancestors,第123—139页;Feuerwerker, Studies i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Late Imperial China,第11页;Greenberg, British Trade; Huang,“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139—220页;Hung,“Imperial China and capitalist Europe”; Lee,“Trade and economy”; Liu, Wrestling for Power,第251页表AD16; Murphey, Outsiders,第7—12章;Osterhammel, China und die Weltgemeinschat,第7—11章;Sugihara,“Resurgence of intra-Asian trade”; Van Dyke, Canton Trade and Merchants of Canton and Macao; Wills, China and Maritime Europa; Xu and Wu, Chinese Capitalism,第395—399页。18世纪的具体资料,参见Mazumdar, Sugar and Society,第2章,作者表明,与西方国家总的海外贸易相比,中国的海外贸易微不足道,这与她自己的本意相悖!中国“打开国门”以后的资料,参见第一章注释467—468。

[461] Greenberg, British Trade,第43页。

[462] Phipps, Practical Treatise,第272页。我在以下著作中找到这篇参考文献,Greenberg, British Trade,第16页。

[463] Huc, L'empire Chinois,第348页。

[464] 评论引自Peyrefitte, L'empire immobile,第337页。英文是我自己翻译的。

[465] Fortune, Tea Districts,第1卷,第12页。1840年从中国出口的茶叶总价值,据估计至多不超过中国GDP的0.3%。这一估计基于Fang,“Growth of commodity circulation”,第175页。

[466] Chang, Income of the Chinese Gentry,第304页。

[467] 参见Deng,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第107—114页。Keller, Li and Shiue,“Evolution of domestic trade flows”; Lyons, China Maritime Customs; Maddison, Chinese Economic Performance,第88页和第165—167页。总体上进口增长快于出口。

[468] Sugihara,“Resurgence of intra-Asian trade”,第147页。

[469] Evans, Forging of the Modern State,第412页。

[470] Sugihara,“Resurgence of intra-Asian trade”,第166页。同时参见Yuping,“Steady customs duties”,第85—87页。

[471] Maddison, World Economy,第175页。

[472] 参见Beal, Origin of likin,第3页;Deng,“Continuation and efficiency”,第345页。Hsü, Rise of Modern China,第61页;Lin, China Upside Down,第280页。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194—195页。Wang, Land Taxation,第72页以及注释790的信息。

[473] 当时中国海关的组织情况,参见Huang,“Chinese maritime customs”,以及Lin, China Upside Down,第140—141页。

[474] Gernet, History of Chinese Civilisation,第485页。

[475] Zhuang, Tea, Silver, Opium and War,第16页。更低的估计,参见Xu and Wu, Chinese Capitalism,第395—399页。

[476] Van Dyke, Canton Trade,第33页和第113页。

[477] 参见Chang,“Economic role”,第256—259页;Torbert, Ch'ing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第96—103页。

[478] 比如,参见Mors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第9章;Van Dyke, Canton Trade,关于“腐败”的部分。

[479] Mor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第Ⅱ卷,第5—6页。

[480] Wang, White Lotus Rebels and South China Pirates,第67页。

[481] Fang,“Retarded development”,第396—397页。

[482] Westad, Restless Empire,第37页。

[483] 我参考了Mors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关税”部分中所有的参考文献,及其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比如,庄国土写道,欧洲商人支付的货物税,平均为其价值的大约4%。此外,船舶税约为3000两白银或折合为1000英镑。最后是名为“附加税”的分类。“附加税”大约每船2000两白银,加上付给行商协会的3%费用。1809年,这些费用总共产生了700万两白银的收益。当然,与以往一样,我们应该知道除了这些正式的税费以外,实际上还被迫缴纳了哪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最后并没有成为中央政府的收入。参见Zhuang, Tea, Silver, Opium and War,第18页。

[484] Chang,“Evolution of Chinese thought”,第63页。

[485] Wong, Deadly Dreams,第343页;Lyons, China Maritime Customs,第32—33页。王国斌认为,进出口税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Morse声称,“在东印度公司垄断末期”,茶叶出口的实际税负很高,可能高达广州地区一般成本的30%。参见Mor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第1卷,第80—81页。

[486] 对以下段落讨论主题的概括性评论,参见Horstman,“Taxation in the Zenith”; O'Brien,“Political economy”; 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

[487] 参见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11页。在与法国的战争中,几乎所有的税收都大幅增长。有关增幅,参见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

[488] 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11页。

[489] Mathias,“Tax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第125页。

[490] Burnett, Plenty and Want,第27页。

[491] Nye, War, Wine, and Taxes,第72—73页。

[492] Horstman,“Taxation in the Zenith”,第135—136页。

[493] Mathias,“Tax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第128页。

[494] 1788—1792年、1792—1815年和1841年的绝对金额见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11页;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第169—172页。Horstman,“Taxation in the Zenith”,第135—136页。

[495] Herlihy,“Revenue”,第188页。

[496] 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11页。

[497] Mathias,“Tax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第128页。

[498] O'Brien,“Political economy”,第11页。

[499] 参见Shammas, Pre-Industrial Consumer,第81页:“在整个17世纪,(糖的)价格下降了一半,在1700—1750年,价格又下降了1/3。”

[500] Harley,“Trade: discovery, mercantilism and technology”,第183—184页。茶、咖啡和巧克力的更多资料,参见Burnett, Liquid Pleasures; Schneider,“Neuen Getränke”。

[501] Harley,“Trade: discovery, mercantilism and technology”,第184页。

[502] Wong, Deadly Dreams,第344—345页。

[503] Burnett, Plenty and Want,第23页。

[504] Zhuang, Tea, Silver, Opium and War,第127页。

[505] Wong, Deadly Dreams,第344—345页。

[506] Macfarlane and Macfarlane, Green Gold,第77页。

[507] 参见Wong, Deadly Dreams,第343—355页。

[508] Burnett, Liquid Pleasures,第81页图4.1。

[509] 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第170页。在大革命战争和拿破仑战争期间,咖啡税大约300万英镑,为茶税的1/10。

[510] 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第169页。

[511] 关于烟草的资料,参见Schmidt,“Tabacco”,第599—600页。

[512] Piuz,“Effets du commerce d'outre-mer”,第940页。

[513] Smith,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第906页。

[514] 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第170页。

[515] 关于瓷器的资料,参见Berg and Clifford,“Luxury”,第1107页。

[516] 参见O'Brien,“Triumph and denouement”,第169—171页。

[517] Berg, Luxury and Pleasure,第79页。

[518] 比如,参见Berg and Clifford,“Luxury”。

[519] De Vries,“Industrious revolution and economic growth”,第59页,比较De Vries, Industrious Revolution,第162页,在该书中,作者声称,18世纪晚期,英国底层家庭年均收入的大约10%被用于消费新出现的欧洲之外的商品。关于啤酒、茶、咖啡和糖等消费品,参见Burnett, Plenty & Want,第一篇。有关海外商品对西欧消费者重要性的分析,参见McCants,“Exotic goods”。

[520] Mokyr,“Is there still life in the pessimist case?”,第75页。

[521] Brewer, Sinews of Power,第217页,更多资料参见该书第211—217页。也参见Nye, War, Wine, and Taxes,第75页:“消费税很可能转嫁到大量英国的消费者身上。”

[522] 参见Brewer, Sinews of Power,第211—213页。最著名的例子是茶叶,直到1784年仍有大量走私,可能也会有人提到烟草。据估计,当时英国消费的烟草大约2/3是走私入境的。参见Mokyr,“Is there still life in the pessimist case?”,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