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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合伙公司取费模式及其表现
未知
巴菲特合伙公司取费模式及其表现
巴菲特认为,作为他的合伙人,如果投资回报不能超过安全借出资金获得利息的回报,就不应该收取管理费。所以,他约定如果某一年他的回报低于4%,那一年就不收费(这发生在1956~1961年期间)。高于4%回报的部分,巴菲特会得到分成。这种绩效费最初可以高达50%。从1961年开始,不收费门槛被重新设定为6%,超出的部分,绩效费为25%。
巴菲特将自己的投资目标设定为:每一个三年周期都跑赢道琼斯指数。他认为至少以三年为周期评判一个基金经理的水平,这样才合理。表6-1显示了巴菲特合伙公司从1957年到1968年的绩效,这是巴菲特1970年年初将其合伙公司清算之前,我们能够得到的最长期间的完整数据。
表6-1 巴菲特合伙公司绩效(1957~1968年)
资料来源:BPL letter to partners(22January 1969).
从1957年到1968年这段时间,巴菲特没有一年亏损。他的平均年化回报,在扣除绩效费之前,是道琼斯指数的三倍。
当合伙公司的资本积累至数以百万美元计的时候,巴菲特收取的绩效费已相当可观,他又将这些钱再投入合伙公司,用于增加持有的股份。他持有的股份越来越多,他也随之越来越富有。
以下是这段时期巴菲特的一个投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