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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审计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
未知
2.3.2 审计意见有几种
最常见的审计意见是这么写的: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5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这就是一个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公司的管理层来说,只要看到第三段就放心了:这是一个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或者说是个“干净”的意见。
审计意见一般分为四种: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无保留意见就是“干净”意见,我们刚才见过了。那么,另外三种是什么意思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里会有这么一段话:“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ABC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这句话的意思是,由于证据不足,审计师无法对审计报告后面附的财务报表做出一个整体判断。不要以为这事听起来不严重,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管理没问题而且肯配合审计师的审计工作的话,审计师是不会说证据不足的。这个意见相当于在说:“我不能说这家伙干了错事,只因为我没有拿到足够的证据。”
·“否定意见”就是说审计师和企业对某些大的会计问题的处理意见不一致,而且企业坚持自己的意见。当然,审计报告后面附的财务报表是企业自己的财务报表。这往往也是挺严重的事。社会公众一般总认为,审计师是专业人士,他们的业务能力应该比企业会计要高。企业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做法,就得冒着社会公众不信任的风险。
·“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里会有这么一段话:“我们认为,由于‘(三)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ABC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地反映ABC公司2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保留意见”其实就是“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程度较轻的版本。这个程度轻重,是有审计师的主观判断在里面的。它的措词是这样的:“我们认为,除‘(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ABC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允反映了……”
如果审计意见不是“无保留意见”,而是上面三种的话,不仅相应的审计意见措词要改,同时,审计意见里还要简要地说明是什么样的事项造成了这样的审计意见以及涉及的金额。具体怎么措词,我就不在这里写了,以免有凑字数的嫌疑。你可以自己去查一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及其相应的应用指南,在互联网上搜索就行。
这四种审计意见,不要说一般社会公众往往不清楚,很多刚从事审计工作的人也不清楚,甚至律师也搞不明白。
有一次,审计师审计一家企业,对于企业的一笔大额应付账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不付款呢?审计师做了各种检查和测试,还是对这笔应付账款不放心。最终,审计师认为,对于这个应付账款是否真实准确,无法取得足够证据,所以,审计师为此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企业的管理层可不管这是个什么意见,只要见到审计师签了字的审计报告,就满意了。这也算是“无知才能无畏”吧。拿着这样的审计报告去做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竟然也过关了。不知为什么,税务局也不想想,要是这个应付账款不准确,与这个应付账款相联系的成本费用不也有问题了?利润不也就不准了?
俗话说,“无巧不成书”。恰恰在审计师出完审计报告几个月以后,那个应付账款的债权人找到这家企业,要求付款,金额还比这家企业自己会计账上的大很多。企业的管理层拿出审计报告说我们的会计账是经过审计了的,我们只能按审计的数字付你钱。债权人一怒之下,把企业告上了法庭,还要把审计师当成共同被告。
代表债权人的律师先是很客气地给审计师打电话联系,解释了一下这个前因后果。审计师一听是律师的电话,先是一紧张,你知道,审计师业内不成文的规矩是“千万不要和律师说话”。
不过,等审计师听完了律师介绍的背景后,就放心了:想把我装进去?没那么容易。我早就把那个窟窿补上了。于是,审计师很坦然地介绍了一下出具的审计报告里对于那个应付账款所做的“保留意见”。通俗地说,就是我审计师对别的数字都可以负责,就是不对这个应付账款负责。这事我早就在审计意见里说了,只不过说的不是大白话,而是以专业术语的方式说的。
这些知识对于那个律师来说,是“大姑娘上花轿——头一回”。于是,律师在听完审计师的解说之后,诚恳地问:“可不可以将您给我讲的,写成一个书面的东西发给我?”审计师想,我们业内的规矩,比“千万不要和律师说话”更厉害的,就是第二条“千万不要给律师留下文字证据”了。当然,还有第三条,也称安达信法则,就是“千万不要销毁文字证据”。我已经给你说了半天了,你还要让我写下来?这不是让我犯了第一条“千万不要”后,又犯第二条吗?审计师微一沉吟,说:“写出来就不必了。你可以自己看一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用的《审计》书。我要是给你写的话,那属于写培训教材,是要另外收费的。”
不知道那个案子最后怎么结的,反正律师再也没找过审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