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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流程
未知
2.4 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
2.4.1 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关系
独立审计这个行业在汉语里的用词是很有意思的。从事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小名叫审计师,大名叫“注册会计师”,听起来像是会计,再问你懂不懂会计,你还得回答“我懂,我很懂”。结果是越描越黑,让社会公众越发以为你就是那个做账的会计,还老做假账。而一群审计师组合在一起组成的事务所,叫“会计师事务所”,问问你们所做不做会计业务,很多所还会抢着回答“我们做代理记账的业务”,更让社会公众认为假账全都是你们这些专业人士做出来的。
看一看人家律师,从事的业务是与法律有关的,所以就叫“律师”,开的所,就叫“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事务所”,谁也不会搞错了。再看人家审计署,人家不叫自己是什么“注册会计师署”,而是就叫作“审计署”,也不会搞错了。
所以,我觉得,要让社会公众真正明白独立审计是干什么的,恐怕要先从改名开始。
以上只是开个玩笑,谈一下这个行业的一个小问题。审计这个行业,由于专业性较强,有很多一般社会公众搞不清楚的地方,很需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就拿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这件事来说吧。社会公众往往认为,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是很有权威、很有面子的一件事。其实不然。很多事务所里,大家都不愿意签字,至少是对签字不感兴趣,以至于还要给肯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一笔签字费。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就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关系这样一个话题了。尽管审计师作为专业人士,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但审计师要想开展审计业务,必须加入或组织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然后以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承揽审计业务。
传统上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所谓合伙制,通俗一点儿说,就是几名个体户联合起来做生意。由于是联合起来做,所以赚了钱是大家分,赔了钱也是大家担着。这个合伙制的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制及股份制的公司相比,区别在哪里呢?最大的区别,就是合伙制是无限责任。个体户是无限责任,所以很多个体户无法做太大的生意,因为你的生意伙伴担心你赔不起。传统的合伙制事务所也是无限责任,这意味着一旦事务所出错了审计报告,不管是哪一名合伙人出的报告,每名合伙人都要将自己的全部身家拿出来赔偿损失。据说由于这个原因,在国外,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将自己家的存款和不动产登记在自己的配偶的名下。这样,一旦事务所出了什么问题,两口子可以先离婚,合伙人要拿出来赔偿损失的资产就大大减少了。这一招,就叫作“金蝉脱壳”。
因此,几名审计师只有在彼此有了充分的信任之后,才会联合起来,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如果彼此间缺乏足够的信任,这个合伙制企业是建立不起来的。
一家事务所成立以后,这几名审计师就是最初的合伙人。他们要招聘人员、培训人员、承揽业务。并不是所有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都需要是注册会计师。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就没有必要是注册会计师。即使是做审计业务的人员,很多从事基础的现场工作的人员也不需要马上成为注册会计师,只要他们的工作是在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且工作结果经过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的审查,也是可以的。但一家事务所在最终出具任何一份审计报告之前,都必须要有至少一名合伙人审阅批准。毕竟一旦出错报告,是合伙人们在负责嘛。
随着事务所业务的扩张,最初的合伙人会扩大合伙人队伍的规模,从内部选拔一些他们信任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从外部引进一些他们信任的注册会计师,让他们成为合伙人。
看了上面的描述,我们就知道,一家事务所在某个项目上的审计质量,主要由三方面决定。一是项目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和项目负责经理的水平;二是最终审阅的合伙人的水平;三是整个事务所的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在这三点里,第三点是最重要的。
审计师和律师在做业务时的一个区别是:律师出动的规模较小,人少的时候是一两个人,人多的时候也就是三四个人;审计师则采用“人多好打狼”的战术,算上项目负责的经理及合伙人,可能至少要出动四个人,十人、百人的队伍也时常会出现。所以,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要强调内部培训、工作中的配合,以及整体的质量控制。
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人,一般是最终审阅的合伙人,但也可能不是。例如,遇到一个较大的项目,或者高风险的项目,某位资深的合伙人可能就会在最终阶段提出他要再审阅一下这个项目,这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但他并不一定会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这倒不是说这名资深合伙人要逃避责任,对他来说,签不签这个字,风险应该都是一样的。
所以,对于一个审计项目,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往往只是在按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规矩做事,而事务所的合伙人们作为一个整体,是制定质量控制规矩的,他们才是真正的应该对项目质量负责的人。注册会计师作为个人,对于一个具体项目的质量影响是有限的。
质量控制较好的事务所,会要求在报告上签字的第一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实际参与项目的合伙人。对于第二注册会计师,根据项目风险,也会有相应的级别要求,保证签字会计师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项目当中,且有足够的经验判断审计报告的潜在风险。同时,事务所也制定了意见分歧的解决途径。例如,在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出现意见分歧时,项目组应及时向专业技术组咨询,同时向更高级别的相关合伙人(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风险管理合伙人)寻求解决方案,直至形成一致的、适当的解决方案。
最后,按规定,事务所应该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这算是最后一个兜底的保护吧。但是,提取职业风险基金,资金占用厉害,导致资金容易被挪用,且没有保险杠杆。近几年来,随着职业责任风险加速扩大显化,加上专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在2015年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鼓励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