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2.6.4 不容易审计的内容才放进声明书里
未知
2.5.4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
在业务约定书中,一般都会谈到审计师按什么审计准则来做审计和出具报告,也会谈到被审计企业应该按什么会计准则来编制其财务报表。我就对这个做一下解释。
首先说一下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所谓会计责任,就是说企业自己要能够做出一份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做出的各种披露和注释,并且能提供有关的总账、明细账和其他会计记录。而审计责任,指的是审计师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来验证其准确性。审计师的这种“验证”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保留什么样的检查记录,是由审计准则来规定的。审计师一旦负有审计责任,就不应该再担当任何会计责任,否则就成了自己检查自己的正确性了。这种自己检查自己,从来都是“老鼠看仓,看个精光”。
理想中的审计,应该是客户将财务报表及附注都准备好,然后审计师开始审计。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前面审计意见一节(2.3.1审计意见说了什么 )中讲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有一两页纸,主要是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后面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等,都应该是被审计企业的作品。”现实中能这样做的客户不是太多,所以审计师只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自己先把财务报表及附注做完,再开始审计。当然,做报表的原料都是客户的。这算不算“自己审计自己的工作”,因而违反审计师独立性呢?
美国的审计准则较早就认为这样做是违反审计师独立性的,企业自己的会计人员应该将财务报表及附注做好。中国审计准则现在也明确规定了审计师不可以承担“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这一管理层职责。 [1]
所以,国家领导人题词的那一句“不做假账”,理论上是在提醒那些企业里做账的财务人员,而非不做账只审账的审计师。要是让我给审计师题个词,我决定学习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向功夫片前辈致敬的手法,也模仿以前的题词给审计师题一句“不做账”,以此来强调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区别。
由此,理解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区别就很容易了。会计准则首先是规范企业做账和出报表的,审计师也要学习会计准则,这是为了能够检查企业的会计记录。而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师工作的。
有的企业因为海外上市的原因,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事实上没有能力独立编制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但这是企业不得不完成的会计责任,企业不能一下子推给审计师就了事呀,于是,企业就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套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格式,做一份非常粗浅、漏洞百出的所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给审计师来审计。审计师一旦指出这里不对,那里不对,企业就可以说,那你审计师就给我做审计调整呗!这事实上是变相地将会计责任推给审计师了。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还不少。SEC要求,只要出现重大审计调整,就可以认为企业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有问题,就要将这一问题披露出来。这对于那些自己没有能力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做财务报表的上市企业是一个噩耗。谋求上市的企业,若要逼审计师“编报编报,边编边报”,恐怕风险太高,可行性也不高,只能“加强内控,提升内功”。当然,“提升内功”的一个速成法,恐怕就是从事务所招聘有经验的审计师了。
作为审计师,不光要学会会计准则,还要把审计准则掌握透。审计准则里,不仅规范了审计报告的措词,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业务的执行标准,例如财务报表审阅、事先约定程序的审阅等工作应该如何做和出什么样措词的报告。有了这些规定,审计师在做任何一件事时,就有章可循。在美国,法律的观念更强,成立任何一个机构都要有章、有法可循才行。例如,大名鼎鼎的SEC,在它自己的介绍里,一上来就说SEC是按照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成立的。
审计师平时做一般的业务,可能体会不到按审计准则做事、凡事有章可循的重要性。而一旦遇到特殊的业务,或者可能会跟人打官司的业务,就意识到自己做事有法可依的好处了。比如,在2003年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要求审计师要为被审计企业填写外汇情况表并对所填写表格发表审计意见。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就照着外管局的要求做了。认真论起来,这个要求一是没有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所以有必要让外管局的人也来看一看我这本书),二是所要求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审计准则任何一条规定过的,要发表这样的意见需要做什么样的检查工作,外管局没有规定,审计准则也没有规定。所以,外管局的这个文件,就是一个逻辑不严密、很难执行的文件。至于各地政府机构要求审计师出具意见的各种各样奇奇怪怪的报告,就更是没什么依法办事的精神,也没什么逻辑,纯粹是把审计师当成唐僧来欺负了。
2005年1月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给出了这种审核报告的样本、审核要做的工作,等等。有了这样一个指导意见,审计师做工作,总算是有据可依了。2012年,作为监管机构简政放权的一项落地政策,外管局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2014年年底,进一步简政放权,外方权益确认表的审核工作也不用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报告退出历史舞台。当然,外管局鼓励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因为表格中的数据大部分来自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审计还是要做的。
[1]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会协〔2009〕57 号)第九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通常被视为管理层职责:(一)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二)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三)对交易进行授权;(四)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五)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六)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第一百零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