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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第一部第一卷第三章注释
最开头的两篇是较早的论文,试图在一个重大要点上,探究上述问题里多半是最难捕捉的侧面,亦即特定的宗教信仰内容对于“经济心态”,也就是对于某一经济形式的“风格”(Ethos)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约性,而且特别是以近代的经济风格与禁欲基督新教的理性伦理之间的关联为例来说明。因此也只是就因果关系的一个侧面来追究。后面关于“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的数篇论文,则是试图综观世上最重要的文化宗教与其文化环境中的经济及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并且有必要的话,找出必须进一步与西方的发展加以比较的问题点,以追索出因果关系的两面。因为,唯有如此,才能让西方宗教的经济伦理相异于其他经济伦理的固有要素,多多少少获得清楚的因果归属。所以,这些论文并不是想要做广泛的文化分析——虽然时而不得不如此;毋宁反倒是故意要强调,种种文化领域里无论过去或现在,那些与西方文化发展相对照的成分。换言之,就是彻底着眼于呈现西方发展的景象时那些显得重要的部分。就此目的而言,其他取径似乎是行不通的。只不过,为了避免误解,我们在此必须明确强调此一目的的界限。另一方面,至少对那些不谙此道者,我们也必须提出警告,可别夸大了本书这些文章的意义。汉学家、印度学家、闪族学家与埃及学家,自然不会在这里头发现任何他们所不知的新事物。我们所冀望的只是:在事关本质重要性的关键点上,并没有他们必须评断为确实错误之事。至于一个非专家到底是否有能耐至少尽量做到接近这样的理想,则是作者所不知的。任何人若只能利用翻译,并且关于碑文、文物与文献等史料的利用与评价方式,只能仰赖那些时常充满争议而自己又无法对其价值独立做出判断的专家作品时,很明显的,无论如何都只能对自己的著作价值抱持着非常谦卑的态度。再者,现存“史料”(亦即金石文字与古文书)的翻译量,部分而言(特别是中国方面)比起残存的重要史料的分量,可说是少之又少,那么情形更是如此。鉴于以上种种,下面这些论文无疑全都具有暂定的性格,特别是关于亚洲的部分 [12]
。唯有专家才有权做最终的判断。只是,可以想见,唯独因为执此特殊目的、由此特殊观点来论述的专家著作始终未曾出现,故而才有这些论文的书写。它们注定会被“超越”,就像所有的学术作品迟早会被超越一样,只是程度更大,意义也强烈得多。这样一种为了比较而跨入其他专门领域的作品尽管异常危险可疑,却也无可避免;只是,能够成功的程度有多大,作者本身倒必须心存极为保留的结论。现今的时尚与文艺热潮认为,根本可弃专家于不顾,或者可将之贬为“直觉反应者”的下属。几乎所有的学问都多多少少受惠于业余人士,而且往往是相当有价值的观点。但是,若把业余知识当作学术的原则,那么学术就完了。想要“直观”的人,大可上电影院,而且,对这些人来说,即使是在目前这个问题领域上,现在也还有大量以文学的形式来表现的东西提供给他们 [13]
。再没有什么比这种心态更加远离意图依据严密的经验研究来做极其清醒论证陈述的了。而且,容我再加一句,想要听“布道”的人,大可去宗教聚会。在此做比较处理的诸文化之间,存在着怎样的价值关系,以下论文概不置一词。人类命运的历程足以让稍窥其一斑者震撼击节不已,这倒是真的。然而,他最好将他个人小小的感慨保留给自己,就像望见高山与大海时那样;除非,他自知被召唤并赋予能力,去做艺术的呈现或先知的要求。其他大半的情况下,长篇大论地讲述“直觉”,其实只不过是在隐瞒没有与对象保持距离的缺失,这和对人欠缺清醒洞察的态度一样,都是必须加以批判的。
若就民族志的研究在当今所占的地位而言,特别是想要对亚洲的宗教意识做出真正彻底的论述时,那些相关的研究当然是不可不加引用的佐证;然而,以下的论文为顾及其所追求的目的,几乎不太加以利用,这是无论如何都必须要说明的。原因倒并不仅止于个人的工作精力有其限度,主要的缘故毋宁是,此处所必须处理的问题端在于,各地区的“文化担纲者”阶层的特定宗教伦理所触及的各种关联,因此或可容许我们这么做。的确,我们真正在意的是,这个阶层的生活样式所发挥的影响。诚然,唯有将民族志—民俗学的事实拿来作对比时,才能真正确实掌握那种影响的特质,这是一点也没错的。因此,我们必须明白承认并且强调,在此有一缺陷,那是民族志研究者很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指摘的。我很希望能用有系统的宗教社会学研究成果来稍微填补一下这个缺陷 [14]
。但这样的企划显然将逾越目的有限的这番研究的界限。是故,以下诸论文必须满足于如此企图,亦即尽可能揭露出与我们西方的诸文化宗教相对照的比较点。
最后,也应该考虑到问题的人类学层面。当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发现,特定种类的理性化——甚至在各个相互间(看似)独自发展的生活样式领域里——在西方,而且唯独在西方发展出来;那么,自然而然会有这样的设想:其中的决定性关键是在遗传的素质。作者本身倒不吝予承认,在个人主观见解上,赞成生物学的遗传素质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是,尽管人类学的研究取得了可观的成就,但眼下我却看不到任何方法足以正确掌握,甚或只是大致推断出,遗传素质在何种程度上,尤其是以何种方式、什么连接点,对我们此处所探讨的发展产生影响。社会学与史学的课题之一(应该)就在于,首先尽可能揭露出,借由对命运与环境的反应,便能得到充分解说的一切影响与因果锁链。达到这点,并且当比较人种神经学与比较人种心理学长足进展到远超过其于现今,而且在很多方面都前途无量的初步阶段时,我们或许才能期望,甚至也对那样的问题有令人满意的解答 [15]
。目前,对我来说,那样的条件似乎并不存在,若诉诸“遗传素质”,则形同轻率放弃现在或许可能追寻得到的知识,并且是把问题推给(当下仍然)未知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