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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国际贸易和国内竞争
国内竞争的范围与国际贸易的制度安排,二者密切相关。19世纪末期,公众反“托拉斯”及反“垄断”的呼声导致了州际商务委员会的建立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通过,随后又有一些旨在促进竞争的立法活动进一步补充了该法案。这些措施所产生的效果颇为复杂,在某些方面它们确实促进了竞争,但在某些方面却适得其反。
但是,所有这些措施即便达到了其支持者所期望的效果,也达不到完全根除所有国际贸易壁垒这样能够确保有效竞争的程度。美国仅有的三个主要汽车生产企业,其中一个还处在破产的边缘,让人们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垄断定价的威胁。但是,如果让全世界的汽车生产者都来和通用汽车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争夺美国的买主,那么垄断定价的幽灵便会烟消云散。
其他方面也是如此。任何产业,如果没有政府以关税或其他手段予以或明或暗的帮助,都很难在一国之内建立起垄断地位。在世界范围内要想建立起垄断地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就我们所知,唯有德·比尔斯公司(De Beers)对钻石的垄断似乎取得了成功。而且我们还知道,没有谁可以不依靠政府的直接支持而能长久地保持垄断地位,欧佩克卡特尔和早些时候的橡胶与咖啡卡特尔便是依靠政府支持保持垄断地位的最明显的例子。其实绝大多数政府扶持的卡特尔没能持续很久,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之下纷纷破产,我们相信欧佩克也难免同样的命运。若是在一个自由贸易的世界里,国际卡特尔消失的速度会更快。即便在一个存在种种贸易限制条件的世界里,美国如果实行自由贸易(必要的时候哪怕单方面实行),也能够基本消除国内一些重大的垄断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