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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为什么扎堆
为什么绝大部分的对冲基金都集中在美国和英国,而且主要是大纽约地区(包括格林尼治镇)和伦敦呢?
简单的解释可能是英国和美国相继是世界霸主,造成了伦敦和纽约历史上就是世界金融中心。因此金融机构都集中在这些地区,对冲基金也一样。
但对冲基金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略有不同。它处在食物链的上层,使用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唯一的客户是投资者。换句话说,投资者是唯一需要伺候着的,而他们遍布世界各地。对冲基金并不需要特别在意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地理上的靠近。再说许多对冲基金不过十几个人七八条枪,搬家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我猜测这其中有制度上的原因。
基金的本质是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
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
——《论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我们知道,当今世界法律主要存在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中国大陆地区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信托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个法律概念。在英美法系中,受托人被赋予了信托财产的形式所有权,可以方便地管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又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之外,在受托人的一般债权人追及范围之外。美国尤其重视信托的社会和商业功能,注重信托财产的增值,在不违背信托条款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赋予受托人尽可能广泛的权力。
信托法中受托人与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分割所有权和大陆法系中绝对所有权的概念相悖,还有其他种种矛盾之处。虽然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基于政治和政策的因素,或者仅从完善金融工具的需求出发,开始引入信托法,但嫁接过程中还是带来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
我猜测正是这相对完备的信托法使英美两国有着更适合对冲基金行业的金融生态环境。
也许还有文化的因素。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提到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是文化对经济的影响途径和表现形式,它直接会影响甚至决定经济效率。他说道:“在中国,家庭关系压倒其他所有社会的责任。在家族内部具有很高信任度的同时,非亲非故人们间的信任关系却很难达成。”
信托责任的本质是基于信任关系之上受托人为委托人所应尽的责任。基金尤其是将信任关系延伸到家庭关系以外的专业投资者。
业内的朋友陆飙提供的数据显示,就在2008年11月初至2009年7月的国内牛市中,中国成交市值和美国成交市值的比率从10%一路飙升至140%左右,其中大部分是异常活跃的短线操作的爱追涨杀跌的散户。这是不是因为他们对基金经理这些专业投资者缺乏信任了呢?随着基金经理们更加成熟和专业,这种现象会有所改观吗,还是已经因文化根深蒂固了?
2008年12月的《金融杂志》(Journal of Finance)上有篇学术论文《信任股市》(Trusting the stock market)。文中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越不信任别人的人就越不大会参与股市。即使参与,他们买的也会少一些。如果目标是鼓励参与股票市场,加强关于市场的教育可以弥补信任的缺失。希望本书也能为市场的普及教育和发展作些贡献吧。
对冲基金在组织结构上通常采用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的形式。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其中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国内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但现在要依此建立对冲基金据说还有许多实际困难。
朋友陈志武教授在《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中提出中国人往往需要用勤劳来对冲制度成本。在培育金融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如何改革制度成本使之成为制度资本,还需要我们大家继续勤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