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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合伙公司的基石
巴菲特合伙公司的模型来自格雷厄姆–纽曼基金——美国最早的对冲基金之一。格雷厄姆率先建立了合伙公司的基本体系结构。合伙公司中有一位普通合伙人(GP,比如巴菲特),需要负责管理工作并且从利润中取得一定比例的分红;还有多位有限合伙人(LP,比如艾丽斯姑姑),他们进行资本投入但是在基金运作方面并没有话语权。
巴菲特25岁时从格雷厄姆–纽曼公司回到奥马哈,他这样描述合伙公司最初的成立过程:
当时我还没有计划创办一个合伙型投资企业,甚至也没想过要找份工作。只要我可以自行操作投资,我就没有什么可以顾虑的。我当然不想再向别人推销证券了。但纯属机缘巧合,当时有7个人,其中包括我的一些亲戚,他们对我说:“你以前卖过股票,我们希望你能告诉我们该如何打理自己的资金。”我回答说:“我不打算再卖股票了,但我会像本杰明和杰里那样,建立一个合伙型投资基金,如果你们想加入的话就可以加入。”我的岳父、我的大学室友及其母亲、我的姑妈艾丽斯、我的姐姐及姐夫,还有我的律师都签约加入。我也投资了几百美元。这就是我创办投资公司的起点——纯属偶然。[4]
巴菲特最初是和自己十分在乎的人一起创办了这个合伙企业。毫无疑问,这种感情对他日后构建起每只合伙基金的费用体系都有着深远影响。1956—1961年,他又创立了10只彼此独立的合伙基金。随着合伙基金数量的增加,巴菲特根据每只基金项下合伙人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提供了不同的条款。他自己对加入的大部分合伙人都很了解,这些人许多都居住在奥马哈。
在每种方案下,如果合伙基金收益率超过一定门槛,巴菲特就可以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佣金,也就是所谓的利息条款。总的来说,他承担的风险越大,他从中提取佣金所占的百分比也就越高。在这11只合伙基金中,利息条款规定的佣金提取门槛从0到6%不等,超过这一门槛,普通合伙人就可以提取佣金了。最早的一只基金中还有损失分担条款,巴菲特同意,不管损失多大,他都会承担一定比例。他一直都很公平,根据合伙人的不同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做出相应调整。那些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人只需缴纳较低的费用,而当巴菲特自己需要承担额外风险时,收取的费用也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