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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5 人和商业:资本的暗箭
第一部分 资本局
CASE5 人和商业:资本的暗箭
凡是从风险投资商处拿过资金的企业创业者,都不会不知道Term Sheet (投资条款清单) 为何物。早年美国的VC/PE们用巨大损失与惨痛教训换来的投资经验,最终固化成了Term Sheet的系列标准条款,全方位地保障自己的投资利益。
人和商业这个案例的独特之处在于,让公众见识了VC/PE在向企业投资时,对于自身的利益保障,严密到了何种程度——即使企业遭遇百年难见的金融危机流血上市, VC/PE也可以通过事先的协议条款确保自身投资收益,而创始人则必须付出无偿向对方出让股权的代价。
发迹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人和商业 (01387. HK) ,是一家神秘的商业地产公司,不仅企业当家人从未接受过媒体的采访,甚至究竟谁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外界都不容易确认。
人和商业的最终控股股东叫秀丽·好肯,乍一看还以为是洋人,而实际其本名为戴秀丽,因嫁到英国而从丈夫姓氏改名为秀丽·好肯。身为控股股东的秀丽·好肯并不参与公司经营,仅仅挂名“非执行董事”。而身份为秀丽·好肯弟弟的戴永革,表面在公司并无持股,实际却是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正因为其实际控制人的模糊性,即使是胡润富豪榜进行统计时, 2008年以前采用的是戴永革的名字, 2009年以后则采用的是秀丽·好肯的名字。
当然,无论谁实际控制,人和商业都是戴氏家族的产业。
对于鲜受媒体关注的人和商业来说,唯一给外界留下深刻印象的,便是其2008年10月于国际金融海啸最惨烈之时在香港流血上市。之所以说其是流血上市,首先是IPO的实际招股价 (1. 13港元/股) ,远远低于之前公布的价格区间下限 (1. 4 港元/股);其次是其香港本地发售只得到6. 6%的主动认购,历史罕见。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人和商业该次流血上市,还导致了创始人股东戴氏家族,无偿出让了大笔股份给PE股东 (以红杉为代表) 。
人和商业这个案例的独特之处在于,让公众见识了VC/PE在向企业投资时,对于自身的利益保障,严密到了何种程度——即使企业遭遇百年难见的金融危机流血上市, VC/PE也可以通过事先的协议条款确保自身投资收益,而创始人则必须付出无偿向对方出让股权的代价。
◎ 独辟蹊径的商业模式
要说清楚戴氏家族与PE投资人之间的股权纠葛,还必须先介绍一下人和商业的商业模式背景。
人和商业最独特的是其“地下商城”的发展模式。
人和商业先在城市的闹市区兴建地下商城,然后通过出租或者出让地下商铺的经营权获得收益。不过特殊的是,它在地下兴建的商城其实是防空工程,产权归政府所有,战争时期用于防空,和平时期就由人和商业用作商业用途,并加以维护。由于人和商业的“防空工程物业”不被视作房地产,因而可以得到税收、土地出让金等诸多减免,发展很快,人和商业因此大大降低了开发成本,得以飞速扩张。
1992年6月,人和商业在哈尔滨开设的首个地下商城开业,该项目位于哈尔滨市繁华的南岗区商圈东大直街地下,占用地下两层,建筑面积约1. 59万平方米。
2001年和2004年,人和商业在哈尔滨地下商城的二期、三期陆续开业。
自2007年起,人和商业开始了跨地域扩张,先后在广州、郑州、沈阳等城市的闹市区新建地下商城,并统一命名为“第一大道”。
根据人和商业披露的财务数据, 2005~2007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190万元、 4850万元和2. 67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近500% ,同期毛利率高达73. 8% 、 76. 6%和77. 9% ,净利润率分别达到18. 3% 、 29. 8%和72. 8% 。可以说,人和商业的盈利能力远远超出各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水平,连万科、碧桂园等业内领先的地产企业也望尘莫及。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占比通常超过50% ,而且城市黄金地段的土地出让金更是代价高昂,而根据目前国内法律及规例,人和商业所开发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商业用途,并没有被分类为房地产开发,因此无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增值税。显然,将位于城市黄金地段的人防工程开发作为商业用途,比传统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更具成本优势,投资回报率更高。也就是说,人防工程设施当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
◎ 不得已的私募融资
然而,人和商业因无须缴纳诸多税费而可以实现低成本开发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不少的局限。
其一,因为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因而同时也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而就无法凭借土地抵押获得银行贷款进行地下商城的开发。
其二,地下商铺无法获得独立房产证,其商铺的销售就无法按照银行按揭的模式进行,进而不利于其销售及资金的快速回笼。
为了充实自己的现金流,人和商业实施了三个举措: 第一,主动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银行贷款;第二,向商户一次性预收一年的租金;第三,从早期的出租商铺的模式,逐渐开始向“出售商铺”的模式转型。
严格来说,人和商业的地下商铺不能称之为“出售”,因为商铺没有独立的房产证,人和商业仅仅是将商铺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如30 年) 一次性出让给商户,并收取商户的一次性付款。由于总价太高,商户无力一次性付款,商品房按揭模式又行不通,人和商业只有向银行提供担保,由银行贷款给商户。
而人和商业给银行提供的担保物不是别的固定资产,而是其现金存款。也就是说,银行给商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人和商业就要在银行指定的账户中存入一定比例的现金 (如30% ) ,如果商户无力偿还则从该账户中扣取。而且,人和商业在该账户中的资金是被银行监管、无法自由支配的。
所以,这种担保销售,虽然解决了商户无法一次性付款的问题,但也束缚住了人和商业的大量现金。
因为大规模的滚动投资,到2007年3月,人和商业账上现金仅剩620万元。这对于跨出哈尔滨谋求全国布局的人和商业来说,现金的不足成了最大的“瓶颈”。
为此,戴氏家族开始寻求私募股权融资。
在2007年年底至2008 年年初1 个多月的时间内,人和商业前后三次引进了以红杉为代表的6家PE投资者。此6 家PE投资者合计向戴氏家族支付了35. 8亿元人民币,并且从其手中受让部分股权;戴氏家族拿到这笔资金以后,再将其中的14. 3亿元注资到人和商业 (戴氏家族实际套现21. 5亿元) ;交易完成之后6家PE合计拥有人和商业18. 87%股权,戴氏家族持有剩余81. 13%股权 (如图1) 。
◎ 三重对赌背后的秘密
人和商业的6 家PE投资人中,包括人称珠宝大王的香港富豪郑裕彤,但最为国内公众熟悉的是沈南鹏领导的红杉资本。这也是红杉所投资的第一个房地产项目,沈南鹏曾公开表示: “在这之前,红杉资本中国基金也考察了好几个房地产方面的项目。之所以看好该项目,主要是认为人和商业的商业模式具有革命性的创新。”
经过此次融资,人和商业的总股本扩充至170亿股, 6个PE股东大约持有其中32亿股,以此计算其持股成本约为1. 12元/股,按当时汇率折合港元为1. 27港元/股。
PE入股之时,与戴氏家族签订了系列协议,以保障自身的投资利益,其中几条关键的条款在日后人和商业IPO之时对戴氏家族产生了重大影响。
防稀释条款——如果人和商业以低于PE投资成本的价格 (1. 27 港元/股) 进行后续融资,那么PE当初的投资额,就必须按新的价格重新计算股份数量,由此产生的股权差额,由创始人股东无偿转让。
对赌条款一 (估值调整条款) ——如果人和商业于2008年及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低于16亿元、 32亿元,则戴氏家族需向PE股东无偿转让一定数额的股份,具体数额视距离业绩目标差距的多少而定。
对赌条款二 (估值调整条款) ——如果人和商业至2009 年年底的经营面积低于55万平方米,则戴氏家族需向PE股东无偿转让一定数额的股份,具体数额视距离经营面积目标差距的多少而定。
对赌条款三 (上市调整条款) ——人和商业若上市,以其 IPO 价格计算,必须确保PE获得20%的年度回报率,或是35%的资金总回报率;否则,创始人股东必须无偿转让足额的股权给PE投资人,以保证其实现既定的投资回报率。
所有VC/PE在向企业投资时都会与创业股东签署投资协议,它由一系列具体条款组成,以上仅仅是其中四条。站在投资人的角度,这几个条款都好理解,都是VC/PE基于自我保护的一种合约设计。
第一个条款,试想PE投资1 亿元取得一家公司1 亿股,每股成本为1元。而后来公司却以0. 5 元/股的价格再融资1 亿元,新股东相应就有2 亿股;如果PE原先的1 亿股不作任何调整,其权益价值相较之前就降低了。所以,为了防止自己股权被后续更低价格的融资所稀释, PE会要求按照新价格调整自己应得的股份。
第二个条款,一般企业是按照市盈率进行估值的,假设一家企业预计利润1亿元,按10倍市盈率计算,则企业投资后估值10亿元,那么PE投资1亿元入股,则应占股10% ;假如企业达不到这个利润目标,仅实现5000 万元目标,按10倍市盈率计算,则企业价值仅为5亿元, PE投入的1亿元就应该占股20% ,所以创业股东需要补偿10%的股权给PE。
第三个条款, PE对企业的价值认可不仅仅基于净利润进行评估,还有可能基于市场份额、用户数量、经营面积等指标进行评估。比如,未来经营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则PE认可企业价值10 亿元,那么PE投资1 亿元入股,则应占股10% ;假如企业经营面积仅实现5万平方米,则企业价值仅为5亿元, PE投入的1亿元就应该占股20% ,所以创业股东需要补偿10%的股权给PE。
第四个条款,通常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享有溢价,二级市场的估值会明显高于一级市场,企业在正常市场情况下进行IPO, PE获得几倍、十几倍的回报不是稀罕事。因而,在正常情况下, IPO时要求上市回报的意义就不大。而资本市场处于熊市时,投资回报显然会大打折扣,这个条款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为了保证这个“保底”的回报, PE于是就把风险转嫁给了创始人股东——直接向其索要一定的上市回报。
对做“钱生钱”生意的VC/PE来说,要把投资协议做得“滴水不漏” ,这些安排都是最基本的。一般而言,多数VC/PE投资协议中都会有设置对赌条款,但是像人和商业那样设置三重对赌则是较为罕见的。
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身为创业股东的戴氏家族对资本游戏没有概念,不知道如何跟资本谈判,因而任由投资人设立各种条款;要么是戴氏家族在资本面前过于弱势,企业经营前景存在较大风险、不太被投资人看好,因而为了融资不得不接受投资人开出的各种苛刻条件。
正是这一系列条款,为人和商业IPO之时戴氏家族无偿出让股权埋下了伏笔。
◎ 流血上市的代价
2008年3月,人和商业启动香港IPO进程,并于4月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申请,计划在该年第二季度实现上市。
而当时正是国际金融海啸蔓延肆虐之时,考虑市况不好、股票发行投资者认购可能不足,因而人和商业考虑推迟一段时间看市况能否好转。但进入下半年市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恶化,等不及的戴氏家族决定逆市IPO。
2008年10月,人和商业开始招股,向全球发售30 亿股 (占总股本的15% ) ,招股价区间定在1. 4 ~1. 7 港元/股。但在当时的市况之下,这个价格区间鲜有投资人响应,为此不得不大幅下调价格最终定在1. 13 港元/股,融资规模从最高51亿港元减少至33. 93亿港元。
即便如此,此次股票发行在香港本地发售部分也仅仅获得6. 6%的超低认购率,认购不足部分不得不转向国际配售。 “人和商业上市,几乎动用了所有资源,这是我做过的最辛苦的一单IPO。”人和商业主承销商瑞银的资本市场部执行董事朱俊伟说。
众人不解的是,人和商业为何要在如此惨淡的市况之下进行IPO?
显然,人和商业处于极度缺钱的状况。数据显示,到2008年第一季度,人和商业所拥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仅为13. 35亿元 (包括近2亿元受限制的存款) ;而2008 年当年已经开工的地下商城有26. 75 万平方米 (郑州一期、沈阳一期) ,需要耗资至少24亿元; 2009~2010年已经立项的地下商城待开发总面积115 万平方米 (武汉、天津、南昌、深圳等项目) ,至少需要105亿元。人和商业的现有资金无疑是杯水车薪。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人和商业IPO价格1. 13港元/每股,竟然低于6家PE的入股价格1. 27港元/股。
这也折射出当时国际金融环境的寒流之深,要么就不去上市,哪有低于私募的发行价上市的?! 如果人和商业因为市道不好不上市,可以再进行一轮私募作为代替性融资方案,估计是这些PE投资人可能不愿意继续追加投资再扛一段,而是急于脱手。
正是因为IPO价格低于私募的价格,于是一些意外情况发生了。按照当初PE入股时,戴氏家族与投资人所签订的前述四个协议条款,其中两个条款与IPO的价格直接关联。
首先,人和商业的IPO价格低于此前私募的价格,因而触发了“防稀释条款” 。根据该条款, 6 家PE投入的35. 8 亿元 (40. 68 亿港元) 根据1. 13港元/股的IPO价格,重新折算的持股数量为36亿股,较之前的32亿股多出4亿股,因而戴氏家族要向6家PE股东无偿出让4亿股股票。
其次,按照IPO的价格计算, PE的投资不仅不赚钱,甚至是亏本的,无法确保20%的年回报率或者35%的总回报率,因而触发了“对赌条款三(上市调整条款) ” 。 6家PE投入的35. 8 亿元 (40. 68 亿港元) 如果要达到35%的回报率,则其IPO时的持股市值应该达到54. 92亿港元,按照1. 13港元/股的IPO价格计算,其持股量应该达到48. 6亿股,较36亿股还要多12. 6亿股,因而戴氏家族还要再向6家PE股东无偿转让12. 6亿股。
二者相加,戴氏家族合计要无偿出让16. 6亿股股票给PE投资人,相当于人和商业IPO后总股本的8. 34% ,这便是戴氏家族为人和商业流血上市而付出的惨重代价 (表1) 。
表1 两个条款引起的股份转让
所幸的是,前述“对赌条款一”及“对赌条款二”,因人和商业顺利实现相应目标而没有被触发。人和商业2008 年及2009 年的净利润分别达到19亿元及40亿元,超出原先预定的16 亿元及32 亿元目标;截至2009年年底人和商业的总经营面积超过70 万平米,高于原先预定的55 万平方米的目标。
总之,人和商业这个案例给出了相当的启示,企业经营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VC/PE在向企业投资时,对于自身的利益保障,严密到了何种程度——即使企业遭遇百年难见的金融危机流血上市, VC/PE也可以通过事先的协议条款确保自身投资收益,而创始人则必须付出无偿向对方大幅出让股权的代价。
◎ 评论
“滴水不漏”的投资条款
文/桂曙光
VC/PE投资一家企业,目的当然是获得投资收益,但前提和底线是资金的安全、股权的价值不贬值。
对于人和商业的6 个PE股东来说,他们以1. 27 港元/股的私募价格入股,为了保证此项投资的安全、升值和回报,设计了一些精妙的条款:
1. 对赌条款——上市调整条款:上市是私募投资的最优退出方式,二级市场是VC/PE实现高额回报的最重要渠道。通常VC/PE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企业在满足条件、 3~5 年之内完成上市,但较少要求保证“保底”回报的,通常是让市场来决定投资人的回报情况。对于投资人来说,其回报来自两个要素:一是企业业绩的增长,二是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的市盈率 ( P/E)估值差异,这两个要素的乘积就是投资人的回报倍数。但是,对于企业家来说,他只能控制企业业绩的增长,而无法控制一、二级市场之间的估值差异。红杉等PE在这里让任何企业承诺IPO退出回报对创业股东来说都是非常不公平的,让他们为金融危机埋单是不恰当的。
2. 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如上所述,影响投资人的回报还有一个企业业绩增长的要素,这是企业家可以控制,甚至可以保证的。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投资人关注的经营指标不同,因此,在设置对赌指标的时候,也有不同的选择。通常来说,净利润是一个常用的指标,还有收入规模、用户数、资源量、合同额、增长率等。指标越多,越能从多方面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企业家想通过人为的手段操纵运营指标的难度也越大。
但有两点需要强调:
a. 如果企业家对赌失败,不同对赌指标计算出的补偿措施,它们之间应该是并行的关系,不应该是串行的关系,就是说投资人可以按照不同的对赌结果,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补偿方案,而不是把不同对赌补偿方案累积起来。
b. 对赌不可无底线。企业终究是企业家的,即便出现经营业绩不达标导致对赌失败,企业家拿自己的股权给予投资人补偿时,也要考虑到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如果因为对赌,让企业家丧失大量股权,甚至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可能是一件坏事。因此,大多数对赌协议中,企业家在拿自己股份补偿投资人的时候,是要保证其最低股份比例的。
3. 防稀释条款:投资人投资后,如果企业发展顺利,估值会不断提升,如果公司需要后续融资,价格越来越高,这种融资对本轮投资人是会产生稀释的,但通常来说,本轮投资人是不会反对,甚至会追加投资的。但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者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后续投资人的投资价格比本轮投资人的价格低,那他的资金价值就是负的,他的股权价值就亏损了,这种情况下的稀释,本轮投资人是不能接受的。于是投资人会启动防稀释条款,调整当初的投资价格,投资人本轮投资额,就必须按后续新的价格重新计算股份数量,由此产生的股权差额,由创始人股东无偿转让。
一般来说,投资人会要求按照加权平均的方式调整,即按照公司后续融资后的估值 (融资前估值加上融资额),除以已发行的总股份数 (融资前股份数加上新发行股份数),确定出平均价格,这对于投资人和公司来说都是公平的。当然,也有少数强势投资人,会要求将自己的投资价格调整成后续新投资人的价格,这对企业家来说,也是非常严厉的,本案例即是如此。
投资人作为小股东,必须要把投资协议设计得尽可能完善、详尽,做得“滴水不漏”,防稀释条款、对赌条款都是需要的,但是像人和商业这样设置多重对赌标的则不多见。当然,如果再加上“5年内如果公司未能实现上市,公司按20%年回报率强制回购投资人股份”的回购条款,那就真的天衣无缝了,至于能否实施,那就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评论作者系京北投资合伙人、天使茶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