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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8 娃哈哈:非正义的胜利
第一部分 资本局
CASE8 娃哈哈:非正义的胜利
曾经轰动 一时、横跨数年的“达娃事件”,在宗庆后的眼里是“达能强购娃哈哈”,却被外界视作“宗庆后撵走达能”。
在宗的主动爆料下,娃哈哈与法国达能之间那场旷日弥久的股权战争,在公众视野之中拉开了帷幕。其实,与其说是达能与娃哈哈集团的矛盾,还不如说是达能与宗庆后个人的矛盾。
这场争端虽说以宗庆后的“胜利”而告终,但是贯穿始终的是非、对错、公理究竟如何,却留在了每个关注者心中。其背后更加值得拷问的是,中国的市场环境、企业家的契约精神及政府机构的公正。
“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由于本人的无知与失职,给娃哈哈的品牌发展带来了麻烦与障碍,现在再不亡羊补牢进行补救,将会有罪于企业和国家! (达能)一旦得逞,中方将丧失对娃哈哈的绝对控股权。”
这是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2007 年4 月3 日在《经济参考报》就“达能并购娃哈哈”事件的首度公开表态,也正是这次公开表态,将他与达能之间那场旷日弥久的股权战争,在公众视野之中拉开了帷幕。
若干年之后的今天,再回看宗庆后当年这段充满悲情的话语,已经多少显得有些矫情了。因为随着事件的演进以及越来越多隐秘的曝光,事件的真相并非完全如宗庆后所形容的那样。
2009年9月30日,宗庆后以回购达能所持娃哈哈合资公司51%股权,宣告了自己的最后胜利,达能出局了;但是贯穿始终的是非、对错、公理究竟如何,留在了每个关注者的心中。
◎ 引爆“低价并购”事件
2007年4月3日, 《经济参考报》首先披露,法国达能公司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强行并购娃哈哈集团总资产达56亿元、 2006年利润达10. 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但遭到宗庆后的拒绝。
两天之后,达能召开了临时发布会,其亚太区总裁范易谋表示,确实试图收购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但这一切都是遵照十年前的协议行事。在既有的达能与娃哈哈合资公司中,达能控股51% ,并且占有5个董事会席位中的3个。此次收购非合资公司本是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的事情,但娃哈哈方面通过媒体对外发布,达能认为是不恰当的。
关于此次收购,不得不提及双方十年前的合资背景。
1996年,法国达能及香港百富勤与娃哈哈集团共建合资企业,娃哈哈集团拿出旗下5家子公司,用于跟达能及百富勤进行合资。最早的5家合资企业形成的持股比例是,娃哈哈集团持股49% ,达能及百富勤在新加坡组建投资公司金加 (新加坡) ,由金加 (新加坡) 持有合资公司51%的股权,持股公司金加 (新加坡) 的股权结构则是,达能占股70% ,百富勤占股30% 。
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百富勤将其在金加 (新加坡) 的30%股权转让给了达能,自此,达能以金加 (新加坡) 100%持股人的身份,间接持有了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股权。合资公司董事会席位由原来的娃哈哈集团2席、达能2席、百富勤1席,变成了娃哈哈集团2席、达能3席。
在双方维系合资合作的十余年时间中,所组建的合资公司的数量,从最早的5家一直增加到了39家。
事情的变化发生在2006 年下半年,达能发现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公司之外,也另行组建了一系列非合资公司,数量同样达到近40家。而且这些总资产已经达56亿元、年利润超过10亿元的非合资公司,与娃哈哈合资公司涉嫌同业竞争,侵害了达能作为合资公司股东的利益。达能遂向宗庆后提出谈判,要求收购娃哈哈集团的非合资公司51%股权,以便统一纳入合资公司体系中去。
2006年年底,达能与宗庆后签署收购非合资公司51%股权的框架协议,代价40亿元人民币,但框架协议签署之后,宗庆后在2007年年初反悔了。
作为最后与达能“决裂”的准备工作,宗庆后于2006 年年底设立了一家合资公司之外的销售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非合资营销公司),并且要求经销商将非合资公司产品的货款另行支付给非合资营销公司。而此前经销商的所有货款,无论是合资公司还是非合资公司的产品,皆存入与达能的合资销售公司——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公司 (以下简称合资销售公司)。
通知下达给娃哈哈各经销商的初期,他们对娃哈哈杭州总部的新政策也无所适从。因为即使身为经销商,也很难分辨哪些产品是合资公司生产的、哪些产品是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将货款分成两部分分别存入两个不同的账户,就更难了。
此前娃哈哈非合资产品只是在生产层面脱离了合资公司,而今产品销售层面也从合资销售公司剥离了出去。
面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强势崛起,达能认为,这是非常重大的当前利益侵犯,更是未来危险的利益威胁。 “宗庆后设立的所谓非合资公司近年来飞速发展,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范易谋之后接受采访时说道: “在去年12月的时候,经过6个月的谈判,我们跟娃哈哈是签订了一份合同,要把这些非合资企业转移到合资企业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在签定合同不久之后,宗庆后先生完全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决定成立一家销售公司,开展与我们合资企业竞争的业务。事实上,按照我们的合同,这些非合资企业是不应该存在的,而它们现在已经存在了,我们达能也作出了很大的让步,也愿意付出高额的代价,把它们转移到我们的合资企业当中去。”
面对达能的收购邀约,不愿就范的宗庆后,选择了主动向媒体曝光。
◎ 先发制人的“舆论战”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做客新浪财经披露“强购事件内幕” ,全面谈及了他与达能之间的矛盾,也彻底引爆了与达能之间的第一波舆论战。
宗庆后在谈话中回顾了与达能十年来的合资历程,并且就与达能之间的分歧阐述了自己的四个观点:
“一、我们认为合资合同条款不平等,你限制我们不能生产合资公司竞争的产品,对你没有限制。而你实际上是收购了很多与我们有竞争产品的企业,所以这个条款是不平等的,要修改。要么取消对我们的限制条款,要么你增加对你限制的条款。而且从你现在已经收购的乐百氏、正广和、深圳益力、蒙牛、光明、汇源中全部撤资。”
“二、我提出来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变相的商标转让合同,我们商标所有权人,使用商标反而要受到你被许可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他同意不再要求转让商标,我们同意合资公司的产品能够特许使用娃哈哈的商标,今后他有新产品的时候……应该说我同意可以继续允许你特许使用你现有产品使用娃哈哈商标,今后你的新产品我们只要没有授权第三方,也可以让你自动使用娃哈哈商标。” (注: 宗庆后关于商标的说法与事后披露的事实不符。)
“三、现在你说我们违背《公司法》,兼任了这么多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我原来是娃哈哈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你们选举我当了39家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既然你说我违法,那么我辞去这39家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再准备委派78个董事参加你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同时也提醒你,你也必须派不同的人担任不同公司的董事。” (注: 达能并非指宗庆后同时兼任39家合资公司董事长不合法,而是指其同时兼任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董事长,违反了竞业禁止的约定。)
“四、因为你们说我们的非合资公司生产了跟你有竞争性的产品,违法了。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违法,我们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过你合资公司销售的是代加工性质,而且是你们推崇的一种形式。我们非合资公司使用的商标也是通过你认可的,既然你说我违法了,我们现在不给你加工了。我们生产其他商标的产品。他后来又希望我们非合资公司继续生产这些产品,为合资公司代加工,通过合资公司去销售。一会儿说我们加工违法,一会儿又让我们加工,我们不背这个黑锅。”
最终,宗庆后将双方的矛盾定性为,自己不懂资本运作让对方占了控股权,在合同上又陷入了不平等条款陷阱,现在对方回过头来又要强购非合资企业。
就在宗庆后做客新浪财经的第二天,达能发布了一份回应性的声明,表示对宗庆后的谈话“强烈不满”,因为其观点不完全符合事实:
“1. 1996年,达能集团与娃哈哈一起合作创立合资企业,根据各方达成的协议,外方拥有合资企业51%的股份。外方从合作开始就拥有这个公司的控股权,这里面没有秘密可言。我们跟娃哈哈当初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公平的、合法的。合作一方如果希望改变当初约定的条款,应该通过正常的协商解决。如果一方想要改变合同,就对外宣称说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一方是受到迫使的,或者另一方有恶意的动机,这不公平,也不真实。”
“2. 根据合资企业合同的双方约定,娃哈哈合资企业享有独家生产、经销、销售娃哈哈品牌的食品和饮料的权利。同样按照合同及协议,宗先生以及其他中方合作者须遵守不从事与合资企业直接竞争的商业行为的规定。例如,宗先生自己承认的,他组建非合资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合资企业拥有的娃哈哈品牌以及原产品配方,进行大量的生产销售活动。这是公然违背双方合作协议,违背公司法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达能集团作为大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杭州上城区政府,以及娃哈哈企业员工作为股东的利益。”
“3. 达能集团是一家专业的公司,我们一直尊重合同,尊重合作关系,并坚持与我们的合作伙伴以开放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合作。我们尊重我们的合作伙伴,并以诚信的态度对待合作伙伴。”
之后,范易谋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 “宗庆后作为商界一位有影响力的人士,说这样不负责的话让人震惊,他那么聪明怎么可能落入我们的陷阱!”
达能的公开声明立刻引发了宗庆后的强力反击。 2007 年4 月10 日,娃哈哈方面连续发布三份声明:《娃哈哈集团全体职工代表声明》 《娃哈哈全国经销商代表公开声明》 《娃哈哈全国销售将士声明》。三份声明的措辞非常激烈,但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主要表达了以下几点诉求: 第一,强烈声讨达能恶意并购,维护中国的民族品牌;第二,没有宗庆后就没有娃哈哈及经销商的今天;第三,身为宗庆后的“子弟兵”,坚决拥护宗庆后的领导。
这三份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声明,在理据上基本没有说服力,更多的是宗庆后试图在声势上压住达能。自此,宗庆后被外界贴上了“草莽”的标签。
◎“商标案”浮出水面
2007年4月11日,达能再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其中重点回应了娃哈哈商标的归属问题。范易谋说道: “现在显然两方之间有争论,到底是谁拥有了娃哈哈这个品牌的所有权。那么我认为事实上对于这个问题是不应该有任何争论的,因为在十年前,我们所签订的合同上明确写明了这个是合法的,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有执行效力的。当时在谈判的时候,他们要把他们的品牌带到这个合资企业,作为他们对合资企业的一个投入。”
在当时的发布会现场,达能出示了当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以证明娃哈哈商标属于合资企业。范易谋又接着说道,考虑到商标转让过程有一个时间空档,因而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在商标转移到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履行完毕之前,合资公司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
而对于此前宗庆后在新浪财经曾表示: “我们响应国家号召,对口支援、扶贫投资,他们都不愿意,我们员工持股会就决定自己投资了非合资企业。”范易谋反驳道: “对于这些非合资企业,我们从来都没有受到过邀请,对这些非合资企业进行投资。”
对于宗庆后指责达能投资了娃哈哈的竞争对手,损害了娃哈哈的利益,范易谋则回应道: “达能也对其他的企业进行了投资,而且,我们每次投资的时候,都向宗庆后建议,让他加入进行共同投资。但是每一次他都有自己的理由,不参与进来。但是,对于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我们达能完全遵守,而且发生了超出我们业务之外的,我们都已经承担。”
达能方面特意对收购乐百氏一事澄清道: “我们不认为收购乐百氏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事实上,正是宗庆后先生将收购乐百氏的机会推荐给我们,并在收购过程中以及收购后向我们提供了很多建议。因此,宗庆后先生本人曾持有达能子公司 Calvon Pte Ltd. 的股份,我们正是通过这家公司控股乐百氏。随后宗先生将股份回售给达能,获取收益。”
在该次发布会上,范易谋再次强调,给予30天的时间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宗庆后未能按照合资合同履约,将非合资企业纳入合资企业体系中,达能将启动诉讼程序。
针对达能新闻发布会所公布的事项,娃哈哈集团于2007年4月13日发布了《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一文,这是娃哈哈与达能之间第二个回合的公开交锋,其中重点对商标纠纷进行了具体回应:
“达能方向媒体申明,当时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而且是经过政府盖章同意的,因此,合资公司拥有商标的所有权。而由于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事实上,娃哈哈确实与合资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地方政府亦同意盖了章,但是地方政府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而真正的审批权是属于国家商标局的。娃哈哈报批后,国家商标局从保护自己民族的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的角度出发,未予批准,因此,该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名义上虽然是许可,而实质却是一份变相的转让协议,剥夺了中方的所有权,规定了中方使用商标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条款……”
随即,达能集团再次发布声明,对娃哈哈集团发表的“事实真相”表示“强烈不满”,认为该文“断章取义,进一步歪曲了事实,混淆公众的视听”。达能进一步强调, “关于合同的所有事实,是法律管辖的范围,应该由司法机构作出公正的判断”。
也就在同一天,娃哈哈集团再次祭出“统一战线”大旗,向新浪网提供了十余家地方政府 (政府机构) 向娃哈哈集团及宗庆后发出的声援宗庆后的函件,这些政府机构所在地无一不是娃哈哈集团进行了投资,如江西吉安、新疆石河子、湖北红安、重庆涪陵等。
这些政府机构的函件,无一例外表达的都是对宗庆后的支持以及对达能的谴责,这些函件字里行间的措辞,再次将商业争端扭曲异化。
◎ 从“舆论战”转入“诉讼战”
娃哈哈事件经过一个多月的发酵,自2007年5月9日起,双方从舆论层面的口水战,升级成了的法律层面的诉讼战。该日,达能集团发布了一则关于事件进展的公告:
“2007年4月9日,作为合资企业的大股东,达能集团向娃哈哈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寄出了正式的书函,要求他代表合资企业起诉未经合法授权、非法销售与合资企业相同的 ‘娃哈哈’ 品牌产品的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这是我们采取法律行动的第一步,并为解决争端设立了30天的期限。”
“截至今天,娃哈哈合资企业的管理层未对非合资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任何行动。在此情况下,达能集团于今天正式启动了相关的程序。”
达能所启动的正式法律程序便是,就娃哈哈争端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根据双方当年合资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就合资事宜产生争议,可就争议事项交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
8项仲裁申请中,其中7 项都是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内容基本一致,即中方股东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与合资企业相同的产品,违反了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条款”,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双方的合资协议明列,中方股东“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另外一项仲裁是达能针对宗庆后个人提出的,其仲裁的依据是,合资之时达能与宗庆后签署的“服务协议”。宗庆后涉嫌违反了其中的“非竞争条款”以及“保密条款”。宗庆后既担任合资公司董事长,又担任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非合资公司的董事长。
关于竞业竞争,娃哈哈方面则表示,部分非合资企业在合资之前就已经存在,如最早娃哈哈拥有10家子公司,达能只选择了其中5 家合资,后来新增的非合资企业,外方股东也默认了这些企业的存在以及其生产产品的合法性。
2007年6月5 日,达能发布了针对宗庆后所采取的第二项法律行动的公告:
“2007年6月4日,达能集团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Ever Maple Trading Ltd. (注: 恒枫贸易有限公司) 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以及与上述公司有关联的两名人员 (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 提起诉讼。 Ever Maple Trading Ltd. 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
“根据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登记资料,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是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由一家名为Ever Maple Trading Ltd. 的外资公司控股。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以非法的手段销售与娃哈哈合资企业相同的产品,并非法利用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经销商和供应商资源开展业务活动。”
“达能集团提起这项在美国进行的诉讼,目的是制止上述被告集体合谋,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客户关系和商业前景的行为。”
这则公告简言之,就是达能在美国起诉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境外控股母公司及法人代表。因为非合资营销公司是由境外离岸公司恒枫贸易最终控股的,而该等公司的法人代表——宗庆后的妻女——已经获得美国国籍或绿卡,所以达能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6月7日,宗庆后发出了一封《宗庆后给法国达能集团董事长里布先生及各位董事的公开信》,称“无法忍受合资公司贵方两位董事 (即贵集团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先生与中国区主席秦鹏先生) 的欺凌与诬陷,使我的名誉与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需要腾出精力和时间来应对贵公司提起的法律诉讼”,因而辞去合资公司董事长职务 (注: 后由范易谋临时接任董事长)。
公开信中,宗庆后进一步陈述道:
贵方董事一方面对本人提出了每年的利润增长要求,而另一方面又通过其董事会占多数的优势,对本人作出了许多限制条款的决议。例如,要求作为执行董事的我“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至少一个月,应向董事会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总预算”,其中包括: “每项主要固定资产(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开支均需备有一份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规定5项“尤其须经董事会事先批准”的内容……如果执行这个决议,那我们每一项经营活动均需做一个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待董事会的批复,甚至连出一趟差都要等董事会的批复,而这些贵方董事平时在什么地方我们都不知道,这个企业究竟如何经营下去? 如果你不理他擅自干了,他随时可以违约为由砍你的头,如果你守约影响了经营其又可以经营不善为由砍你的头。回想与他们激烈争斗的11 年2 个月还算是命大、长寿的,与乐百氏中方经营者早被人砍了头,赶出了疆场相比还是幸运的。
针对宗庆后的公开信,达能方面发布了一则简短的声明,表示:“在6月7日的公开信中,宗庆后先生明确承认了斯德哥尔摩仲裁的合法性,对此我们表示欢迎。除此之外,信中所罗列的很多情况均属断章取义,歪曲事实。”
在达能采取法律行动的同时,娃哈哈集团方面也在启动相应的针对性法律程序。 2007年6月14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宣布受理了娃哈哈集团提起的仲裁申请,该申请要求确认娃哈哈集团与合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
7月5日,达能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申请,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
◎ 娃哈哈商标转让程序悬疑
2007年6月25 日,娃哈哈方面发出《 11 年合作与纠纷的历史真相》 ,其中专门提及“范易谋一直认为,国家商标局未予书面答复,故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但“国家商标局口头答复实际上已确定了不予转让”。在该文中,娃哈哈集团公布了落款时间为2007年6月7日的国家商标局复函,全文如下: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 (浙工商 〔2007〕 42号) 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 商标权流失,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年底,我局在无锡召开了会议,专门就贯彻执行《规定》、防止合资过程中商标权的流失进行了布置。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 ,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 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 ,均未同意转让。 1999 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该函件表达的意思,一言以蔽之,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娃哈哈商标。然而, 2006年7月12日,由中外6位律师组成的达能律师团,在上海高调举行发布会,质疑宗庆后并未按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达能的代理律师陶武平表示,在报批国家商标局的过程中,宗庆后一直以“正在办理”为由,却从未向达能告知商标转让不能办理。按照律师的说法,宗庆后当时给出正在办理的理由,一是转让金额太大,需上报国务院;二是如果申请“转让”, “驰名商标”要停止办理。
关于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的《复函》,达能律师陶武平质疑道:
“商标局对申请转让只有 ‘核准’ 和 ‘驳回’ 两种行政行为,但商标局对于合资公司申请从未做出过驳回的回函,商标局出具的 ‘未同意转让’ 回函,有可能仅是娃哈哈集团单方面进行咨询时得到的解释。”
“按照规定,商标由娃哈哈集团转让给合资公司,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且由受让方作为主要办理人,但宗庆后同时担任合资公司和集团董事长,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规定 ‘走程序’,宗庆后所提 ‘中方和外方一起去办理转让手续’ 是不成立的。”
◎“伪造签名”冲击波
同在2007年7月12 日达能律师发布会现场,比质疑“商标转让程序”更有冲击力的爆料,是“伪造签名”事件的曝光。
达能在美国起诉宗庆后妻女以后,对其所控制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在境外的离岸控股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调查。而在此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家离岸公司——荣辉投资——持有4家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该离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位名为陈仲华的美籍华人,于是达能也将其纳入起诉的被告之一。
在此前的7月6日,达能的美国律师找到陈仲华,并将这几家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工商资料递给陈仲华看,这些工商资料多次出现陈仲华的签名,以及他作为离岸公司荣辉投资的法人代表的签名。陈仲华看过之后表示,他从未在这些文件上签过字,而且从未看过这些文件,也从不知道他拥有一家名为“荣辉投资”的离岸公司,并且持有了4家娃哈哈非合资企业。陈仲华认为这些签名都是伪造的。
据陈仲华向达能的律师陈述,他与宗庆后有过几次接触。最早在1995年与宗庆后相识,当时宗正在物色外资进入,于是他与宗庆后成立了一个合资公司,但几个月一直未能找到外资进入,公司便宣布解散。 2005年,陈仲华从美国组织了一个考察团来到杭州,参观了包括娃哈哈在内的一些大企业。当时杭州钢铁厂正在寻求外资进入,宗庆后获悉后便与陈仲华一道在香港以陈的名义成立了中源国际投资公司和冠军工业公司,以便作为引资的壳公司。后引资未果,陈仲华要求宗庆后撤销此家公司,宗庆后让其签署了两份委托文件。
据达能方面表示,许多涉嫌伪造陈仲华签名的文件分别签署于2006年8月10日和2007年1月4日,但陈仲华护照上的出入境盖章显示,该时间点他并不在中国境内。
对于“伪造陈仲华签名”一说,宗庆后对媒体矢口否认: “没有的事,没有这回事。至今为止,达能并没有公布什么铁证。”达能方面则回应称,陈仲华的证词经过了公证,在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这些签名与宗先生的签名出现在同一页上,所以宗先生应该知道是谁伪造了那些签名”。
关于女儿因拥有美国国籍而在美国应诉一事,宗庆后表示: “她已申请取消美国国籍,目前此事已进入向美国当局审查程序。”达能则表示: “放弃国籍并不会改变加州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和裁决效力。如果宗小姐是美国加州的一个居民时,曾有起诉书所指控的行为,那么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和裁决就将基于她当时的行为,而不论她现在是否正在申请取消美国国籍。”
2007年7月19日,达能正式向涉嫌伪造签名的4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所在地的工商、招商、外经贸等部门进行举报。达能声称: “这次事件不仅是一起严重侵犯陈仲华先生个人权利的侵权事件,而且更是一起严重违反中国法律以及欺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违法事件。”
◎ 宗氏家族离岸资产秘密版图
随着宗庆后妻女在美国诉讼的进展以及“伪造签名事件”的曝光,宗氏家族离岸公司的秘密版图逐渐浮出了水面。
根据诸多媒体陆续披露的信息,原来,以娃哈哈集团名义设立的近40家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当中,绝大部分并非娃哈哈集团 (其第一大股东是持股46%的杭州上城区国资委) 所持有,而是由疑似宗庆后家族控制的一系列离岸公司所分别持有。
笔者综合各大媒体的报道,整理出了一张相对完整的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如图1) ,图中所列出的分布于全国各地的30家非合资企业(灰底部分) ,其中28家由离岸公司控股或者参股,另外2 家则由宗庆后直接持有。
在这些非合资公司控股体系中,完全没有娃哈哈集团的身影,而作为员工持股的娃哈哈工会,也仅在其中3家非合资企业中有间接持股。这就意味着娃哈哈集团的三大股东中 (杭州上城区国资委、娃哈哈工会、宗庆后),宗氏家族几乎独占了非合资企业的利益。这些非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几乎清一色由宗庆后或者其妻女施幼珍、宗馥莉担任。
根据图中所整理,持有这些非合资公司股权的离岸公司,大约有10 家(斜线底纹) 。这10家离岸公司背后的股东不甚明确,但据《中国经营报》的调查,其法人代表却与宗氏家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作为控制非合资企业最多的离岸公司恒枫贸易 ( Ever Maple Trading) ,其法人代表即为宗庆后的女儿宗馥莉。恒枫贸易大约一共参股控股了15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其中最早控制的是2003年10月成立的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 (另10%股权由宗妻施幼珍持有) 。
控制非合资公司第二多的离岸公司荣辉投资 ( Honour Bright Invest-ments) ,其法人代表便是其签名涉嫌被伪造的陈仲华,其一共参股、控股了4家娃哈哈非合资企业。
此外,其他一些离岸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与宗庆后有着密切联系。比如,身为Gold Factory和Great Base的法人代表的香港人陈达豪,其另一个身份是韶关娃哈哈有限公司总经理; Bountiful的法人代表陈振兴,他是娃哈哈香港总代理永丰中国的董事。
非合资公司中最早出现离岸公司持股的,是1999年3月设立的“长沙娃哈哈长荣饮料有限公司” ,由离岸公司Junjie Investment持股30% ,剩余部分宗庆后个人持股30% ,长沙当地股东持股40% 。
截至2007年4月,最后一家由离岸公司持股的非合资企业,是设立于2007年2月的“巢湖娃哈哈昌盛饮料有限公司” ,由恒枫贸易持股70% ,荣辉投资持股30% 。
正因为这些离岸公司对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隐秘持股,外界质疑宗庆后将非合资公司曲线变身成了宗氏家族的私有财产。对此说法,宗庆后则断然否认: “不是。也是员工与各方面朋友共同投资,但委托我家人做董事或股东。成立这些公司的初衷是为了以外资身份合理避税,并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如今矛盾爆发后,我很庆幸这些非合资企业能够保全娃哈哈人的利益。”
宗庆后的此番辩解,多少有些显得苍白无力。他的言外之意是,非合资公司的股权不是他在独享,而是代为娃哈哈全体员工持有。即便如此,作为娃哈哈集团大股东的杭州上城区政府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是否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宗庆后则只字未提。
◎ 红帽子企业的隐性MBO
其实,不仅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跟娃哈哈集团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令人大感意外的是,随着来自达能的另外一份秘密资料的披露,证明甚至相当一部分娃哈哈合资企业的中方持股人也不再是娃哈哈集团。
2002年娃哈哈集团向达能集团发了一封有宗庆后签名的函件,函件称,娃哈哈集团同意让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 (娃哈哈集团的关联公司)代表娃哈哈集团与达能方面建立新的合资公司。这些新的合资公司与原有的合资公司具有完全相同的地位,纳入统一的管理,享受同等的待遇,并可使用“娃哈哈”和“非常”的商标。
按照达能方面的说法,早期娃哈哈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是娃哈哈集团,但到了后来合资公司的中方股东,逐渐由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红安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元金信投资有限公司4家公司代替了娃哈哈集团的投资人角色 (如图2) 。
这四家公司,并非娃哈哈集团的子公司,除前两家尚有娃哈哈工会部分持股外,其他全部为个人持股,其中包括宗庆后。换句话说,代替娃哈哈集团作为合资公司出资人的4家企业中,全然没有了国有股东的身影。
《中国经营报》的调查证实了这种出资人的转变。 2001年8月,也就是双方合资的第五年, “湖南长沙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 2家新设合资企业成立了,其中方股东第一次不再是娃哈哈集团,而是宗庆后控股60%的广盛投资,杭州市上城区国资委在合资公司中的份额首次为“0” 。
此后,在所有新设立的娃哈哈合资公司中,中方股东几乎全部由宗庆后控股的广盛投资等公司代替了娃哈哈集团的投资人角色。据统计,自2001年之后所设立的19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由娃哈哈集团投资的仅有2 家——“南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及“白山娃哈哈饮料公司”。
换句话说,与达能合资的39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中,至少有17家不再是娃哈哈集团持股,而是由宗庆后私人控股的公司持股。
为什么代替娃哈哈集团作为合资公司出资人的时间点发生在2001年?
这源自娃哈哈集团2000年开始的改制。
娃哈哈集团本质上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内核的“红帽子国企”,由宗庆后创办于1987年。当时42岁的宗在杭州登记了一家校办企业——杭州市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 (后更名为杭州保灵儿童营养食品厂) ,注册资本10 万元,性质为国有企业,这便是日后娃哈哈集团的前身。
当时该校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是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校办企业办公室借来的10万元。此外,宗庆后还获得了价值10万元的设备划拨,以及一块生产用地与几个工人。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娃哈哈的国有企业身份,同时享受了不少政策上的优惠。这也为宗庆后日后谋求企业产权增加了巨大的阻力。
2000年,娃哈哈集团终于启动了产权改制的过程,杭州市上城区国资委分批次将股权转让给了以宗庆后为代表的管理层及职工持股会。其中,宗庆后个人出资6419. 5万元获得了娃哈哈集团29. 4%股份。改制之后娃哈哈的股权结构为: 上城区国资委持股46% ,宗庆后持股29. 4% ,职工持股会持股21. 38% ,另外36位高管合计持股3. 22% 。
此时的娃哈哈集团虽然国有股东依然是第一大股东,但实际已经变成了宗庆后联合员工绝对控股的“民营企业”了。
完成初步改制后的宗庆后,试图逐步摆脱国有大股东。于是在接下来的运作中,一方面,新设立娃哈哈合资公司时,逐步淡化娃哈哈集团的投资人角色,悄然以自己私人控股的广盛投资等企业取代;另一方面,抛开达能,另行通过离岸公司大规模设立娃哈哈非合资公司。
宗庆后这一系列的谋划与布局,或许背后存在这样一种设想: 待自己通过离岸公司完成非合资企业的布局完成、基本摆脱娃哈哈集团国有大股东之后,再将达能手中持有的合资公司51%股权回购回来、逐步转移至离岸公司持有。此时,宗庆后或将以家族企业的形式,彻底完成对“娃哈哈系”的离岸控股架构,从而彻底撇清国有股东,以金蝉脱壳的方式完成其隐性MBO (管理层收购),进而实现娃哈哈的海外上市。
然而,达能与宗庆后合作,其目的从来都不在于协助宗庆后完成MBO,而在于产业控制,因而,要求达能将合资公司的股权回售给宗庆后是不可想象的。
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之外大规模设立非合资企业,达能至少应该是知情的,而非其宣称的近期才刚刚发现的现象。只是,由于2005 年以前设立的27家非合资公司拿到了合资公司的商标授权,而且非合资公司的产品都是通过合资销售公司统一销售的 (相当于非合资企业给合资企业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对合资公司的利益冲击相对有限,因而达能在相当长时间内都默认了非合资公司的存在。
直到2006年之后,达能发现非合资公司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产能规模均在迅猛扩张 (注: 2005年之后设立的十余家非合资企业未能取得商标授权) ,总资产已达56亿元、 2006年利润达10. 4 亿元。而且非合资企业公然开始生产与合资企业完全一样的营养快线、思慕C等高毛利产品,更进一步的, 2006年年底宗庆后试图另设销售公司销售非合资公司的产品,从而彻底脱离合资企业的销售公司。
达能方面说道: “除了获得授权的公司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非合资企业,在过去两年中建立,这些企业从未获得合资企业董事会授权合法使用娃哈哈商标。非合资企业的数量以及产品销售量在争端公开前的18个月中急剧上升。”
这种情况的出现,已经严重威胁并且侵犯了合资企业的利益,而最终的利益受损者便是作为合资企业股东的达能。于是,达能开始警告宗庆后的行为,并试图收购非合资企业51%的股权从而将非合资企业彻底纳入合资体系中去。
对于达能提出的要求,宗庆后先同意并签署了框架协议,后又反悔。于是,达能搬出合资协议及商标转让协议,控诉宗庆后违反合资协议进行同业竞争以及非法使用娃哈哈商标……
◎ 商标仲裁“一声叹息”
双方矛盾爆发以后,首要的焦点便是娃哈哈商标的归属问题。宗庆后方面的说法是国家商标局“未同意转让”,因而商标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而达能方面的说法则是,宗庆后一直都未按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自从双方就商标归属一案先后于2007年6月及7月提出仲裁与反仲裁之后,这个悬案就落到了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的案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的报道,双方于2007年8月16日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进行了举证与答辩。
争辩焦点一:娃哈哈集团当年是否积极履行了《商标转让协议》?
娃哈哈集团首先出示了在1996 年3 月29 日和1996 年4 月24 日,分别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商标局提交的《关于请求核准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以证明自己完成了申请手续。并且,娃哈哈集团又出具了1996~1997年3次合资公司董事会纪要,以及中方董事杜建英致函外方董事秦鹏,明确告知由于商标局已明确答复“娃哈哈”商标不得转让,因此董事会上应另行商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达能则质疑道,娃哈哈集团提交的《报告》只是单方面的行为,根本就未有履行“转让方、受让方 (即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 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的法定程序。
娃哈哈集团反驳认为, 1996年的《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规定了商标转让的一个前置程序,即转让人应首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待核准之后,双方才能共同正式提出申请,因此娃哈哈集团的做法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达能继续质疑道,假设《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当时确实构成了娃哈哈商标转让的法律障碍,但是该规定已于2001年10月23日失效,此后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应该不构成法律障碍了。
争辩焦点二:《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已经无法履行?
娃哈哈集团出示的最为重要的证据是, 2007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注: 前文叙述已经全文引用了该“复函”的全文,此处不再全文引用)。
因而,娃哈哈集团认为,国家商标局的《复函》已经明确答复“未同意转让”,因而商标转让协议已经无法履行。
而达能则认为,根据中国《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中,对于商标转让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两种: “予以核准、予以公告”或“不予核准、予以驳回”,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但《复函》的措辞却是“未同意转让”,只字未提“不予核准”四个字。
达能的观点是,国家商标局实际上已经承认,自己当时并未针对这次商标转让事宜做出过“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用“未同意转让”的字眼仅仅反映了当时的一种状态,而不是一个结论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达能坚持认为商标转让之申请手续处于持续状态,并非娃哈哈所主张的“已经无法履行”。
而且,达能出示相关证据进一步提出,娃哈哈集团当时以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是中方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投入合资公司 (有省市两级政府批文及验资报告为证) ,另外5000万元的转让费则由合资公司如数支付给了娃哈哈集团,这说明合资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商标转让协议》的义务。
争辩焦点三:《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已经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
娃哈哈集团主张称, 1999 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 双方“特此同意在中国商标局审批商标转让注册的期间,签订本许可使用合同以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合同执行”。由于国家商标局的《复函》已经明确表明不予同意,所以《商标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商标转让协议》已经被《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取代。
而达能方认为,娃哈哈集团主张的大前提不存在,商标转让协议被取代的事实也就不成立。原因是,国家商标局没有做出过“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双方也从未就《商标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事宜进行过商议并作出决定;如《商标转让协议》被双方约定废止而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则合资合同必须修改并重新由政府审批。但双方并没有这样做。
针对这次交锋,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没有当庭作出裁决,而是在4个月之后的2007年12月6日作出裁决: 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无须再注入娃哈哈合资企业。
达能立刻于收到仲裁书的12月10日当天发布了《达能集团关于杭州仲裁案的声明》,全文如下:
我们今天刚刚收到了杭州仲裁庭发出的裁决书。我们对裁决结果感到震惊。因为这一裁决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时依靠的主要证据已被事实否决后做出的。
大家可能都已了解到,杭州娃哈哈集团于6月13日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对方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 (以下简称《复函》),杭州娃哈哈集团据此声称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对这一《复函》 ,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做出澄清,明确指出“报告 (注: 指1996 年、 1997 年杭州娃哈哈集团的两份报告) 并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规定》(注:指《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的商标转让法律行为,故我局对该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并证实杭州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也就无从作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至此,关于这一仲裁的孰是孰非,已经非常清楚,但仲裁庭却无视上述基本事实,作出了《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错误裁决。此外,仲裁庭还认定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效为两年,而合资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团《仲裁申请书》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出终止《商标转让协议》的要求。因此,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就同一份双方于1996 年签署,并经过所有外商投资程序批准的《商标转让协议》 ,如果在2007 年一方提出要求终止时,没有任何的时效问题;而对另一方几乎同时提出的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却以“时效已过”的理由被驳回,这不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吗?
随即,达能就仲裁结果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遗憾的是,杭州中院于2008年8月做出了“维持仲裁裁决”的决定。达能集团再次以《达能集团声明》的方式,表达对杭州中院裁决的“遗憾”: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杭州中院) 受理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 年12月6日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商标转让协议》争议作出的 ( 2007 ) 杭仲裁字第154 号《裁决书》一案 (以下简称本案),达能方已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达能方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该裁决存在故意和恶意颠倒是非、曲解以及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形,属于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的裁决。因此,根据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于这样一个“枉法裁决”的司法审查,杭州中院理应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仲裁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性审查,以及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
令人遗憾的是,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丝毫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并据此作出了裁定。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达能最后表示,将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娃哈哈集团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无论如何,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 ‘合资协议’项下的商标出资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履行。”
◎“无奈的败退”与“迟来的胜诉”
2007年12月21日,在中法两国政府的干预下,达能与娃哈哈终于发布联合公告,双方同意结束对抗、回归和谈,并且设定了为期3个月的和谈期,在和谈期间暂时中止一切诉讼与仲裁。
在此前的11月9日及11月14日,因达能在境外的起诉,英属维京群岛及美属萨摩亚群岛最高法庭分别签署了法令,将持有数十家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的10家离岸公司的资产全面冻结。
回归和谈之后,在中国商务部及法国驻华使馆商务处的主持下,双方于2008年1月进行了数轮谈判。
据称当时达能提出了一个一揽子解决的方案: 将娃哈哈合资公司及非合资公司打包整合,产权合并之后达能及娃哈哈集团皆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同时一并解决国有股东的历史遗留问题,之后再择机将娃哈哈整体上市。据说这个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只是双方对于具体的股权比例存在严重分歧。
按照宗庆后接受采访时的说法,根据新的合作方案,达能提出将双方所有合资公司和非合资公司重新整合,组成一家新的公司并实现A股上市,由双方各持有其中40%的股份,余下20%作为公众股;若达能对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40% ,则须保证该部分股权在上市后市值在500亿元以上。
对于此股权分配方案,宗庆后坚决不同意,而达能也拒绝再做让步。2008年4月,双方谈判最终破裂,双方因纠纷诉诸的法律程序重新恢复。
2008年8月,杭州中院作出了不利于达能的商标案裁决。
事件沉寂一年之后, 2009 年9 月30 日上午,在中国商务部主持下,达能与娃哈哈签署协议宣告“友好分手”,双方将终止现有合资关系,达能将其在各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中51%的股权出售给娃哈哈,总价格据说为3亿欧元 (大大低于达能最早提出的12亿欧元出价) 。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约定将终止与两者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
然而,就在当天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几个小时之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裁决: 认定宗庆后与娃哈哈集团等严重违反了合资合同,使达能因不正当竞争蒙受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国加入的《纽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庭的裁决。遗憾的是,这一纸“迟来的胜诉”未能在双方的纠纷处置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 评论
“合而不谋”之下的双输
文/李寿双
2003年,外方将所持南孚股权转卖给南孚的竞争对手美国吉列公司,此举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之为跨国公司“消灭式合资”,更有甚者,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视为商业上的帝国主义,提出应警惕、抵制外资。 2006年的“凯雷收购徐工”一案,更是将这波“行情”推向了一个顶峰。实际上,转售权(Drag Along) 可以说是国际投资中的惯例,大意是在投资人 (一般是优先股股东) 提出要将目标公司卖给第三方时,其他股东 (一般是作为公司创始人的普通股股东) 应予以配合。转售权保证了投资人退出上的灵活性,作为一项法律设计,本身无可厚非。如果仅因为国内企业在未透彻理解这些法律条款情况下盲目接受,而在条款执行时产生不利后果后,反过来声称外方欺骗或恶意,似乎有“耍赖”的嫌疑,于法于理不通。可惜的是,南孚事件过去4年之后,这种对国际投资惯例的陌生和误解,在娃哈哈及宗庆后那里依然深深地存在。
宗庆后在其发表的公开信中谈到的对方“罪责”之一就是, “贵方董事一方面对本人提出了每年的利润增长要求……”, “对本人作出了许多限制条款的决议”。例如,要求作为执行董事的我“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前至少一个月,应向董事会提交下一财政年度的总预算”。照此看来,作为中国著名企业家之一的宗庆后先生,至今也无法理解国际投资合同中所普遍存在的业绩绑定 (通常所谓“对赌条款”),董事会对公司行为的约束 (包括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等条款。诸如此类的条款,包括除此之外的反稀释、优先分红、清算优先权、回赎权、随售权、带领权、知情权、监督权、资金共管等,正是投资者在一个投资项目中出于对自身股东利益保护所惯用的法律武器,这套“组合拳”保证投资人牢牢地把目标公司重大事项控制在自己的手上,并绑定和激励目标公司团队为公司创造利益,这种安全有效的投资法律合同的体系化保证,是经过无数次试错之后沉淀下来的投资制度精华,正是跨国资本在国际市场上取得安全稳定的高额回报的“秘密武器”。宗庆后在接受了达能的合资条款几年之后,反过头来在公开信中大声喊冤,也反映了宗庆后个人对国际投资惯例的无知,娃哈哈与达能之战,宗庆后在法律规则上,远远输给了达能。同时,宗庆后的输,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对投资制度的把握和运用还远远“输于”国际成熟标准。事实上,中国目前缺的已经不是资本,缺的正是这种一流的投资制度。
在达能与娃哈哈争端之中,宗庆后更大的输,是在于绕道MBO的计划未能顺利实现。有分析认为,合资公司当年低价取得娃哈哈商标的合同,这是一种改制困境中产生的显失公平合同,其中暗藏了宗庆后分阶段改变国有独资的冲动。按照宗庆后的算盘,让达能在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那里“占了便宜”,达能就“应当”默许宗庆后在合资公司获得利益或者通过自己控制的离岸公司间接获得利益。但达能公司似乎并不理解宗庆后的“深刻用意”,而且还悍然在美国起诉娃哈哈及宗庆后的关联公司,揭露了宗庆后用离岸公司、美国身份和绕道MBO 等方面的灰色地带。这种合资而不合谋,导致了宗庆后绕道MBO的失败,也激怒了宗庆后,导致了宗庆后对达能的强烈对抗。宗庆后的这一“输”,与其说输在达能太不识相,不如说输在伙伴选择的错误,如果能够像双汇、徐工那样,选择高盛、凯雷这样的财务投资人, “条件”可能要好谈得多,而且对方也乐于“帮这个忙”。达能与高盛、凯雷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家产业投资人而非财务投资人,除了赚钱之外,产业投资人还关心产业和品牌控制。
另外,达能在这场纠葛中同样也是输家。达能所代表的国际投资模式在中国遇到了企业家要素这个致命的短板。企业家是决定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笔者曾在《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与风险》一书中提出过:中外合资企业,由于“生存依赖”引发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错位,而导致的公司治理风险的观点。在合资企业中,如果一方控制权达到使得合资企业的生存依赖于己方,而同时不能获得对应的剩余索取权,那么该方有动力通过行使控制权,获取利润分配以外的回报,来达到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实践中,通常是外方利用技术优势损害合资公司利益,如在我国汽车合资企业存在的非正常亏损现象。但需要指出的是,滥用控制权是中外合资企业治理制度所造就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与中方或外方无关。达能与娃哈哈争端,根源就在于合资企业依赖于宗庆后的个人能力及其所掌握的市场渠道,但同时宗庆后个人又没有可匹配的收益索取权,当合资企业对宗庆后的依赖所产生的宗庆后对合资企业控制权,与其在合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个“经济人”,宗庆后完全有动力在合资公司体外建立自己的体系,实现利益上的平衡。
达能的输,同时也反映出国际投资模式本土化的失败。国际投资模式的成功,至少依赖于两个要素:一是依赖于本土的企业家团队 ( Local Talent) ,需要有接受国际投资模式并为之奋斗的企业家团队支撑,而这首先需要企业家团队对国际投资规则的透彻理解和充分尊重;二是国际投资模式的本地化成功,也依赖于当地的法律环境,这包括对法律 (包括合同) 遵守习惯,包括企业家团队的激励制度等。而这两种最起码的要素,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中恰恰是不具备的。首先,宗庆后以及娃哈哈的高管,不仅对投资条款的内在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毫无概念,而且对合同毫不尊重,宗庆后在公开信中仍然大谈特谈其对合资企业的贡献,言下之意,我已经给合资企业贡献这么大了,不遵守合同又有什么关系,殊不知,贡献改变不了对错,即便贡献再大,违约还是违约。其次,我国法律环境对娃哈哈这种半红帽子企业管理层激励制度的缺位,导致宗庆后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彻底解决激励问题,这也决定了娃哈哈合资企业中必然存在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错位的公司治理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达能与娃哈哈的争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国际投资模式在中国特殊环境下的摩擦和震荡。
达能与娃哈哈的争端,可以说是一场尴尬的错位。达能欲利用娃哈哈品牌和宗庆后个人能力和娃哈哈的市场网络,实现其投资目的,而宗庆后欲利用达能的合资实现其事业发展和绕道MBO,但是,双方合资之后,却未进行有效的合作 (或“合谋”),达能的投资模式与宗庆后所代表的中国企业家和中国法律制度发生了激烈摩擦与碰撞,达能的产业投资人角色阻碍了宗庆后目的的实现,从而也引发了双方的公开对抗,从这个意义上讲,达能与娃哈哈之战,可谓是一场“合而不谋”之下的双输。
(评论作者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