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1.1.1 股东捣蛋线(34%)
这个案例改编自2005年我做律师时代理过的一个诉讼案件。
【例1-1】
有三个好兄弟,我们姑且称其为熊三、牛四和马五。他们曾在2002年一起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在成立之初分配股权时,三人计划是三分天下,每人持股1/3。但工商注册持股比例需要以百分数表示,1/3不方便登记,于是熊三提出自己出资34万元,占股比例为34%;牛四和马五各出资33万元,占股比例各为33%。当时牛四和马五并未多想,因为33%和34%只相差1%且均未达到51%的绝对控股。公司运营两年后,熊三与牛四、马五的经营理念不合,发生诸多冲突,牛四和马五便合议谋划,换掉熊三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发现,如果更换董事长必须先修改公司章程,而按《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如果熊三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更换董事长的决议将永远无法通过。
所以,我们称34%的持股比例为股东捣蛋线。如果你作为股东无法达到51%的持股比例,至少应该争取34%的持股比例,因为这个持股比例使股东至少拥有7项捣蛋的权利: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法规链接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