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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案例4 上海新梅
我们来看一个上海新梅(600732)通过公司章程对恶意争夺控股权的野蛮人进行阻击的案例。由此可见公司章程设计对控制权的重要性。
1.一则公告
2014年5月31日,上海新梅(600732)发布了一则公告《上海新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很快又发布了一则补充公告《上海新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以下为补充公告的内容。
一、《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现拟修改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连续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修改依据:对持股3%以上的股东行使提案权的持股时间做出要求,防止短线交易或持恶意收购目的的股东滥用提案权,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也参考了其他多家上市公司的现行章程的相关条款,对3%以上股东行使提案权的持股时间也均设置了要求。
律师法律意见:该条款修订系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权益而对原章程所做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条款的修订做出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在经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审议通过本章程修订案后生效。
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董事、监事产生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进行任职基本条件审核的基础上产生候选董事并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
(二)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由公司监事会在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进行任职基本条件审核的基础上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产生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或者监事。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向股东大会通报。
现拟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须由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有提案权的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董事、监事产生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进行任职基本条件审核的基础上产生候选董事并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
(二)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由公司监事会在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进行任职基本条件审核的基础上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产生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或者监事。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向股东大会通报。
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提名董事和监事时,提名人应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候选人适合任职的专项说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提出审议意见,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修改依据:依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对相应程序进行完善补充。
律师法律意见:该条款修订系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条款的修订做出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在经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审议通过本章程修订案后生效。
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拟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3;每一提案所提候选人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3;非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举或更换(不包括确认董事辞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现任董事的1/4,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改依据: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对董事会换届要求进行明确。
律师法律意见:该条款修订系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条款的修订做出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在经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审议通过本章程修订案后生效。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拟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修改依据:公司现不设副董事长,依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改。
律师法律意见:该条款修订系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长的选举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该条款的修订做出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在经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审议通过本章程修订案后生效。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到“全体董事的2/3以上多数选举产生”;提交临时议案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到“连续12个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加“累积投票制”须由连续持股超过12个月有提案权的股东书面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增加“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3”等,这一系列变动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2.危机逼近
上海新梅原简称为“上海港机”,于199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03年原控股股东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将持有上海港机的66.56%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上海兴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公司易主后更名为“上海新梅”,新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兴标。截至2012年6月30日,兴盛集团对上海新梅的持股比为55.7%。2012年11月,上海新梅发布公告,兴盛集团分立为新兴盛集团和荣冠投资[1],分立前后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均保持不变。[2]至此,新兴盛集团持股上海新梅27.47%,荣冠投资持股上海新梅28.23%,上海新梅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兴标。随后的几个月,张兴标通过荣冠投资和新新兴盛集团开始了频繁的减持套现之路,见表2-6。
表2-6 荣冠投资和兴盛集团减持统计表①
①本表数据来源于上海新梅2013年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时间为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3月27日。
短短一个多月,荣冠投资的持股完全套现。截至2013年年底,新兴盛集团的持股比例也下降至11.19%。与新兴盛集团减持遥相呼应的却是,从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开南公司等1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开南系”)持续不断买入上海新梅股票。截至2013年年底,开南系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已发行股份已增至14.86%,超越新兴盛集团持股比例11.19%,成为第一大股东。新兴盛集团如此大规模减持上海新梅,不得不让市场怀疑其是否要主动退位让贤,而开南系则是接盘手。不过,很快双方便爆发了激烈的战争,用行动回复了外界的猜测,张兴标控股的新兴盛集团并未计划退出上海新梅,开南系的收购被新兴盛集团怒斥为“违规举牌、违法持股、违法收购”![3]
3.反击大战
控股权战争的核心战场很快锁定为上海新梅的董事会。由于上市公司股东众多,权力表达只能采用代议民主制的方式,即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董事会,再由董事会的决议体现股东的权利和意志。股东的权力斗争通过董事会展开,董事会的结构就成为股东实现自己权力意志的重要方式,董事会中的每一个席位都是必争之地,谁手中的董事人数多,谁就将拥有话语权,进而赢得这场战役。于是便出现了前面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连续公告,新兴盛集团希望借此对开南系改组董事会进行狙击。但由于修改公司章程选择的时机正处于矛盾激化的风口浪尖,因内容太过敏感而被上海证监局质疑,最后该议案在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被取消。[4]随后,新兴盛集团一方面向宁波监管局实名对开南系进行举报;另一方面对开南系提起民事诉讼,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案拉开了帷幕。2016年12月,新兴盛集团与开南系由于上海市政府的调停达成了和解,以撤诉方式了结此案,随后双双退出ST新梅[5]。但由于治理结构的不稳定,管理层无心经营,上海新梅于2015年被沦为ST新梅,几近退市的边缘。
4.案例启发
上海新梅的控股权争夺战折射出强行收购方开南系对监管规则的蔑视和无知,以及狙击方新兴盛集团对控股权保护的认知缺失。案例中关于公司章程的桥段也不容忽视,如果早在新兴盛集团减持前就有意识修改公司章程保护自己,而不是在野蛮人入侵时再做应变,也许开南系在收购之初便心有忌惮,进而望而却步。所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如何强调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