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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申请解散线(10%)
2010年,我曾经在兰州接到一桩关于股权纠纷的咨询案例。张老板、李老板、王老板3名股东合资成立了一家污水处理公司,三方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1%、41%、8%。该公司盈利状况一直良好且稳定。但在运营过程中,张老板和李老板产生了矛盾,由于财务部里会计是张老板委派的,出纳是李老板委派的,股东间的战争直接导致财务部硝烟弥漫,进而财务系统失灵、公司运营瘫痪。大股东和二股东财大气粗,宁愿不蒸馒头争口气,彼此间相持不下。三股东王老板调停失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公司每日违约负债,心急如焚。这种情况在合资经营的公司中屡见不鲜,法律界称之为“股东僵局”。通俗地讲,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其实际管理要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大脑和四肢瘫痪,公司这个组织体的运营管理就会出现严重困难。为了打破股东僵局,《公司法》赋予了部分股东救济手段,只要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便可以去法院立案申请公司解散,以防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可惜的是,王老板的持股比例仅为8%,持有的表决权也未达到10%,不仅没有资格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连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都没有。所以,作为实业投资人,尤其是参与公司运营的投资人,建议拥有表决权的比例尽量不要低于10%。
[1] 包括了表决权比例,本章中的持股比例均包括表决权比例。
[2] 本部分法规见附录A.1.4。
[3] 本小节法规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具体内容见附录A.1.4。
[4] 全称为“易茗尚品(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 本小节法规见《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具体内容见附录A.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