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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申请公司解散线(10%)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体解析见1.1.5内容。
[1] 本部分所涉及法规。见《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具体见本书附录A.2.1。
[2] 李领臣,赵勇.论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D].昆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2):57。
[3] 本部分所涉及法规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具体内容见本书附录A.2.2。
[4] 本部分所涉及法规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具体内容见本书附录A.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