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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有限合伙企业简介
2007年6月1日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这一天开始实施,从此,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合伙人中还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普通合伙人”的英语为general partner,简称“GP”。“有限合伙人”的英语为limited partner,简称“LP”。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则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不是直接持股拟设立的核心公司[1],而是先由股东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核心公司。典型的有限合伙架构如图2-2所示。
图2-2 典型的有限合伙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