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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一致行动人点评
“一致行动人”较之“有限合伙企业”和“金字塔架构”效力较弱,并非最好的控制权工具,主要原因如下。
1.一致行动人协议有“行动一致”的期限
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协议将失效。例如,星星科技(300256)发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王先玉先生、王春桥先生、荆萌先生、殷爱武先生已于2017年8月2日分别签署《声明》,声明各方在星星科技的一致行动关系将于2017年8月19日到期,到期后即告自动终止,不再顺延。”
2.一致行动人协议可能因目的完成而被解除或撤销
保持一致行动人往往是为了某种特殊目的,例如上市,一旦目的达成,协议可能会被解除或者被撤销。
【例2-11】
华志信(835642)挂牌新三板前,股东何胜军、孙静雯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挂牌后公司发布公告:“鉴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各方当事人有意愿更清晰地独立表达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和沟通,何胜军与孙静雯2人于2016年10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解除协议》。”
3.一致行动人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效力仅限于签约主体,对合同外第三方,除非经过效力追认,否则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签署一致行动人的小股东可能因身故导致股权被继承,此时需要股东与继承人重新达成补充协议,一致行动人才得以成立。再如,一致行动的小股东的股份在上市后一旦成为流通股,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一致行动人协议将无法对受让股票的一方具有约束力。
尽管在实践中,律师会尽量考虑各种导致一致行动人协议失效的情形,并加以约束,但由于其终归源于合同双方意思自治,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现控制权的稳定。
笔者提示,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时可将一致行动人协议内容写进公司章程,增加协议内容对第三方的对抗效力。
【例2-12】
福瑞股份(300049)在申报IPO时,其创始人股东王冠一仅持有福瑞股份21.99%的股份。[9]为此,王冠一与公司自然人股东李北红、霍跃庭、杨晋斌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王冠一能够控制的股份达35.95%,成为实际控制人,如图2-14所示。[10]
图2-14 福瑞股份一致行动人情况图
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福瑞股份修改了公司章程,将实际控制人地位、一致行动关系、委托投票权等事项加入到了公司章程之中。具体条款如下。[11]
《公司章程》第八十七条 ……根据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其他一致行动人在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及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应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王冠一行使。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若在公司董事会中有一致行动人委派的人员担任董事或一致行动人本人担任董事时,其他一致行动人委派人员担任的董事或其本人(其他一致行动人本人担任董事时)在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时,应将其在公司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委托王冠一委派人员担任的董事或王冠一(王冠一本人担任董事时)行使。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冠一。
(三)一致行动人,是指股东王冠一、霍跃庭、杨晋斌、李北红四人,其四人在公司的股东权利行使、对公司的管理及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其他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述一致行动人中除王冠一以外的其他人,即霍跃庭、杨晋斌、李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