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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重要股东判断线(5%)
无论是拟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5%的持股份额都是一个很重要的比例,持股比达到5%以上的股东我们称之为“重要股东”。之所以“重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关联方认定线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法规,均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内幕知情人认定线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股东披露线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称为大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另外,如果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4.非科创板激励控制线
除科创板外的上市公司(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进行股权激励时,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科创板激励对象持股线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成为激励对象。
6.科创板契约型股东穿透线
持有科创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该主体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举牌红线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业内称之为“举牌”。
8.短线交易认定线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该种行为被称为“短线交易”。因短线交易所取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9.外资备案线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10.科创板质押披露线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激励表决时不单独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