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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股东代表诉讼线(1%)
2004年6月,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位小股东汪钢、谢光学和姚军以潘石屹侵害公司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05亿元。三位原告在诉状中称,大股东潘石屹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红石实业拥有的SOHO现代城、建外SOHO的相关权益非法转让到了潘氏夫妇持有的SOHO中国名下,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们的利益。[2]由于潘石屹是知名企业家,该案受到了法学家和企业界的关注。该案例直接推动了《公司法》于2005年修改时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在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前置性条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