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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重要股东判断线(5%)
在对新三板公司进行监管的法规中,5%的持股份额是一个很重要的比例,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股东我们称之为“重要股东”。之所以“重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重要股东减持需披露。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2)股权受限需披露。新三板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新三板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
(3)增加或减少5%要披露。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该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4)自愿要约收购比例下限。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5)外资比超过5%须备案。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1]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除特殊金融投资机构外,有资格投资新三板的机构投资者为:①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②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有资格投资新三板的自然人投资者包括:①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2] 本部分所涉及法规见附录A.3.1。
[3] 本部分所涉及法规见附录A.3.2。
[4] 本部分所涉及法规见附录A.3.3。
[5] 本部分所涉及法规见附录A.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