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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如何激励审计师提高审计质量
未知
第十一章 如何激励审计师提高审计质量
激励审计师的目的
在股东、管理层和审计师“三方合约”的特殊雇佣关系下,管理层是股东的第一代理人,外部审计师是股东的第二代理人。
股东将企业托付给第一代理人(管理层),是信赖其能力和责任心。股东依赖第一代理人反馈的信息做出投资和公司治理的决策。如果管理层反馈的信息不准确,则股东的决策就会失误,造成投资损失或者投资成本的上升。因此,委托人对代理人反馈的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有重大依赖。为了能做出正确的决策,增加投资的价值,对自己的重大依赖是否靠得住进行判断,股东要求第二代理人(审计师)做好对第一代理人(管理层)的监督工作,检查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
“三方合约”涉及股东、管理层、审计师,它实际上是一套涵盖契约关系的角色分配方案和遵从专业规则的治理机制。不过真正的合同只有一个,它是由审计师与管理层代表公司签署的审计师聘约函。但是,在“三方合约”的机制下,因为第一代理人行使股东赋予其的权利,并决定第二代理人的“生计”,因此第二代理人(审计师)的工作很容易受到第一代理人(管理层)的钳制和影响。审计师可能会迫于管理层的压力而采取策略性的行为,比如“说管理层的话”或“为管理层说话”,成了第一代理人的“代理人”。这样,“三方合约”就达不到合约约定的效果,股东利益就得不到保证。
因此,要让代理人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激励必不可少。第一代理人(管理层)需要激励机制,第二代理人(审计师)同样需要。激励审计师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三方合约”的有效履行,让审计师为股东利益服务,做好监督管理层的工作。
这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在衡量一家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时,独立审计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股东究竟如何做才能让审计师尽心尽力地为自己工作?实践经验证明,股东和审计师沟通的密切程度以及对审计师的激励水平定义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换句话说,这两者与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关性。审计师作为专业人士,是一个有自我激励因子的群体,来自外界的肯定自然会带来更强的激励作用,促进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
股东与审计师保持密切的沟通,并给予审计师以较高水平的激励,将调动审计师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审计师向股东提交超出预期的工作成果。这是理想的合作状态。对审计师的激励包括经济激励和情感激励。经济激励简单来讲就是审计收费,因为审计师是不能向客户收取奖励金的;而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价值的认可,则是另一项十分重要的情感激励。但是,为了考虑独立性要求,以避免给外界造成审计师同管理层走得太近的印象,在表达对审计师的情感激励上,被审计单位要十分谨慎。
毕马威自1991年起至2014年担任汇丰银行的审计师长达23年,是一家非常值得尊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汇丰银行更换审计师的新闻稿中,汇丰银行的集团审计委员会主席约翰·康比先生(JohnCombe)表达了对于毕马威的感谢。
他感谢毕马威担任审计师多年来表现出的职业精神和他们的关切(thank them for the professionalism and care they have demonstratedin their external audit role over many years)。可能读者会觉得,毕马威服务汇丰银行这么多年,汇丰银行只给予了毕马威“professionalism”和“care”这两个词的赞扬,似乎有点吝啬。其实,这是相当高的褒奖。“professionalism and care”中的“professionalism”一词用在毕马威身上是理所当然的,是对毕马威如此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期待。而“professionalism and care”中的“care”这个词,仅用“关切”来翻译肯定是不全面的。汇丰银行能够用“care”这么一个短至4个字母的单词来表达其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赞赏,那是毕马威用心赢取的。
另外一方面,审计师在得到被审计单位的情感激励时,亦应十分警惕被审计单位的出发点。我在专业生涯中遇到过的一次审计失败案例是,被审计单位的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合谋将企业的资金盗取挪作私人用途,制造虚假的银行对账单蒙骗审计团队。审计团队在完成审计工作后(没有发现其中的舞弊事件),被审计单位还给审计师送来了表扬信,这封表扬信后来被当成了轻信客户管理层的反面教材。
激励审计师的做法
对审计师的激励方案可以分为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两类:正面激励解决的是促进审计师勤勉尽责、坚持独立性原则的内生动力问题,通俗来说,就是让审计师自觉主动地做好他们的监督工作。负面激励则是从外部构建起针对审计师渎职的高压线,如严格的惩戒机制。负面激励是个学术词语,准确地说,就是对审计失败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
从正面激励的角度看,公司要想促进审计师更好地完成其审计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股东要成为“三方合约”机制的主导者。这里所说的主导,是指股东不能只在股东大会对审计师提交的审计报告和聘用审计师进行表决时才出现,而是应该不断地促进董事会与审计师保持持续的和密切的沟通关系。例如,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对审计师提出工作期望,关注审计工作的过程,支持坚持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做好审计成果的验收和审计建议的落实。
如何设计和完善激励机制,让审计师服务好股东,在监督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体现出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而非管理层的意愿呢?
一是明确将审计聘约权交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控制负责的专门委员会,以独立董事为主组成。审计委员会应该直接负责审计师聘约工作,确立股东在“三方合约”中的主导地位。这样做可以确立审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强化审计师的独立性。
任何合约问题最后都是资源配置和激励的问题。作用于审计师的最大的激励问题是聘任或是不聘任他们,这个前提是审计师要认识到“谁在聘任他”。审计师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所以在审计师的聘任上,审计委员会要有决定权。当然审计委员会一定要与管理层沟通,听取管理层的意见,管理层可以向审计委员会建议,说明管理层对审计师的要求。
二是在决定审计收费时,应当综合考虑审计师投入工作的成本及独立审计带来的价值,不鼓励低价竞争。要尊重会计师事务所长期积累的声誉。一家爱惜自己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从来不会吝啬对客户的资源投入。因为只有客户成功了,会计师事务所才能通过客户的成功建立自己的声誉,收获更大的回报。审计服务的合理回报不仅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技术创新提供物质基础,而且激励审计师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服务、监督管理层履职并保护股东的价值。这是一种互赢的安排,它既是对审计师工作的尊重,也是对其的一种激励。
当前,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严重的低价竞争现象。正常的价格是对他人劳动的一种尊重,是保障审计质量的物质基础。如果一味追求最低价格,不去考虑审计师需要在信用和专业服务质量上投入的合理成本和利润,那么低价竞争必将扰乱审计市场秩序,并且最终给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造成损失。
三是鼓励审计师与治理层进行充分沟通。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董事会与审计师在专业知识领域和对管理层提供的财务信息的认识上是存在差距的,因此应赋予审计师更多的与治理层进行沟通的便利和权利,让审计师有说出自己真实想法的渠道。与治理层沟通就是与股东代表沟通。股东只有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困难,分析和解决审计师发现的问题,才能引导公司朝着股东希望的方向发展。
四是营造尊重审计师工作的企业文化。在审计师向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管理层开诚布公的程度,以及各职能部门配合审计师工作的积极性,反映了这家企业是否足够尊重专业主义、尊重审计师的企业文化。尊重专业主义的文化可以给审计师带来好的合作体验,最终让企业获益。
有人说,企业向审计师付费,审计师就应当提供最好的服务。对智力服务来说,这仅是说对了一半。合同条款能够约束的内容是有限的,合同规定了审计师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并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但事实上,审计师控制着自己的劳动和知识的供给,他们有自己的头脑,会自行选择并做决定。
调动审计师的主观能动性,让其自发地将知识和技能转化为高价值生产力,是成功企业所谙熟的管理艺术。建立尊重审计师的企业文化,弥补了审计合约的欠缺,审计师的意愿被调动起来,将激发他们热诚地投入客户服务。
五是加强审计委员会对于外部审计师的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是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审计师的监督活动主要包括选聘审计师、参与审计费谈判、评价审计师工作、甄选并确定审计项目合伙人等。
2016年11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质量中心(简称CAQ)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审计委员会透明度变化情况调查2016》(2016 Audit Committee Transparency Barometer)。报告显示,有越来越多的(美国)上市公司强化了其对审计师的监督职能,并更加主动地向市场披露有关监督审计师活动的信息。比如美国著名的半导体制造商泛林集团(Lam Research)在其2016年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说明书中这样写道: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师的工作表现进行了评价。审计委员会将依据评价结果就是否续聘或者选聘新任审计师做出进一步决定。审计委员会就以下因素对审计师的工作进行了评价。
•应对公司广泛且复杂的国际业务的能力。
•拥有公司所处行业及国际业务领域的专家资源及专门化知识的情况。
•与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沟通的质量。
•独立性情况。
•提供服务的质量及效率,包括对服务质量的资源投入和管理情况、专业判断的有效性及是否保持了客观立场和应有的职业怀疑。
•审计费的合理性。
•已担任公司审计师的年期。
•是否采取有关维护独立性的内部程序,比如对关键合伙人进行轮换等。
显然,上述内容给泛林集团的审计师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但这种做法对于提高审计师的工作质量和敬业程度是有积极作用的。审计委员会设立的初衷是通过保证外部审计质量,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强化审计委员会对于审计师的监督职能,将能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而审计委员会针对监督外部审计师工作的信息披露,将为优秀审计师的声誉宣传提供助力,这也是一种激励的手段。
当然,对于审计师也要设置专业责任的约束机制,促进审计师对审计质量负责。严格的监管和惩戒就是有效的负面激励机制。负面激励为审计师设置了他们必须遵从的行为底线。可以说,负面激励要发挥作用,需要不断地完善行业监管制度。行业的监管与惩戒措施给所有的审计师都标识了他们的行为边界,起到了约束和震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不称职或者失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将付出失去业务机会、失去职业发展前景和声誉的代价。
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较之过去已经得到了大幅提升,但是继续提升的空间仍然很大。对审计服务外部质量监管涉及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这对促进行业自查、互相交流、落实审计执业准则规定的要求,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光靠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的约束,这是负面激励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它通过提高审计师的违规成本来约束和惩罚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第二个层面的监管。在中国,第二个层面的监管主要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及证监会会计部负责,这是不可或缺的。
国有企业激励审计师的制度优势
现代公司治理要发挥有效作用,必须建立起一套“股东—审计师”之间的正面激励机制。这种做法符合“激励相容”的原则,即让代理人各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达到委托人设定的目标。
在设计和实施有关审计师的激励机制上,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独特的优势。与股权高度分散的欧美私人上市企业不同,中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相对集中,比如国资委、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就是中央企业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单一大股东,国有企业应该追求的股东的长期利益重点突出并高度一致。
股权分散意味着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这降低了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影响力,增加了企业的代理成本。股权集中则给减少公司的代理成本带来了机会,并增强了委托人监督和激励代理人的能力,而且委托人也有更相关的经济动力来执行其监督管理权。这意味着中国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将可以从公司治理层面,对审计师实施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提高审计师对第一代理人(管理层)进行监督的工作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审计师与股东的工作目的是一致的。股东最关心的问题是企业的持续经营和股东的长远价值,审计工作的目的则是监督管理层的诚信,让股东能够用上信得过的财务报表信息,以保障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从而实现投资的长远价值。审计师要很清楚地认识到他们的工作是为股东负责的。
正确理解对审计师的激励问题,需要股东的远见。审计师的工作效果虽然不能立竿见影,但不能忽视其长远效果。激励机制构建的是一个游戏规则,它在股东与审计师之间设定了一些约定,对管理层起到牵制作用。善用对审计师的激励机制,长远看最终的受益者是股东。
当审计师发现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舞弊或者错报情况时,管理层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会对审计师施加压力,让审计师不与股东或股东代表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计师能够顶住压力,对企业会计报表的舞弊情况或错报做出报告,那么这样的审计成果就会给股东带来价值。不过,由于此报告违背了管理层的意志,因而审计师接下来可能会面临遭到解雇的风险。如何鼓励审计师坚持独立性,坚持为股东服务?简单来说,股东一定要对审计师在工作上提供支持,让审计师与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有直接沟通的渠道。
在公司治理安排中,大小股东都是平等的,所以,国有企业的大股东(国有股东)与散户股东(小股东)也是平等的。不允许国有股东走到市场前端直接制定规则或做出影响公司管理层决策的机制安排,是尊重小股东和尊重公司治理的做法。但是,国有股东可以通过控股公司并借助公司治理机制正面激励审计师。
而会计师事务所也需要积极主动地去寻求与被审计国有企业的大股东沟通,时刻意识到自己的专业责任最终是向股东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及时汇报给国有企业的股东。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做法是,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召开“闭门会议”,即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由独立董事主持,询问外部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难处,帮助外部审计师解决问题。这表明外部审计师是代表股东执行审计程序的,而股东则要为外部审计师撑腰。
国资委、财政部金融司(代表财政部行使股东权利)和中央汇金公司与国家会计质量监管机构,如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密切的工作关系。所以,股东监督作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优势要继续保留并让其积极发挥。但股东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监督不等同于股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监管权力。另外,股东本身在企业会计处理上的各种做法和指导思想也要受到监管。
国有企业股东的监督机构,比如国资委、财政部金融司和中央汇金公司,要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的质量,因为这份内部报告记载审计师对审计工作结论做出的所有重大专业判断,以及和管理层达成的一致或不一致的意见内容。
由于大股东具有政府背景,而且政府有权委派国有企业的主要管理干部,国有企业具备政令上通下达的高效机制,因此,国有企业股东的监督机构一定要善用行政干预手段,以提高审计质量为目标,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企业更换审计师需要注意什么
企业为了准备公开上市,需要聘请声誉更好的事务所;或者因为经营地点、经营策略和业务重点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聘请更适合、更接近其市场领域和行业的审计师。因为这些原因更换现任审计师是正常的,是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的合理安排。但是,被审计企业也可能利用“换审”来要挟审计师出具不实的专业意见,进而进行“意见收买”。当然,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给企业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因而企业客户希望降低审计成本而更换审计师也是人之常情,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不论变更审计师理由的正当性如何,如果被审计企业“换审”过于频繁,对于审计质量和企业声誉肯定是有负面影响的。频繁“换审”,将使审计师无法做好与自己客户服务有关的专门知识的积累工作,从而降低审计的效率和质量。另外,更换审计师会产生成本(可以称其为“转换成本”),这类成本在双方之间都会产生,要由被审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负担。“转换成本”包括谈判成本、初次审计的“启动成本”和被审计企业需要增加的审计配合成本。这些成本的增加会使可用于改进审计质量的资源让位于“换审”,进而造成审计质量的降低。
2002年,美国会计学家马修·A.盖格(Marshall A.Geiger)和印度裔会计学家K.拉古南丹(K.Raghunandan)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变更和审计质量做了一项实证研究。根据对1996—1998年美国资本市场所有的破产公司在破产前一年的财务数据及其审计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观察和分析,他们认为:随着审计师聘任期的延长,审计师能够不断加深对客户公司各方面情况的了解,从而提升专业能力,进而提高审计质量;而频繁更换审计师或者审计师任期较短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均比较低。
有鉴于更换审计师的复杂性,更换审计师的要求最好在审计报告的年度时点日前18个月提出。这样安排有两个必要性。第一个必要性是更换审计师是重要的公司治理事件,需要6个月时间的启动、选拔和决策周期。第二个必要性是这样做使新任审计师在审计报告的年度时点日的前一个年度(12个月),可以作为“影子审计师”,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关键会计问题和审计发现的讨论,保证在承接新的审计业务后,新任审计师的判断有基础,不会推翻前任审计师的观点。尽管审计报告是对包括一张资产负债表、一张利润表和一张现金流量表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但它必然涵盖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这意味着新任审计师对其接手的审计工作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公司的起始账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是要出具隐形的审计意见的。
另外,这样做的话,市场对企业更换审计师有正确的预期,不会认为企业是为了购买审计意见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匆匆忙忙更换审计师,也不会对企业的公司治理安排做过多的猜测。
在更换审计师的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做好前后两任审计师的交接工作。前后两任审计师在交接工作时既要遵循专业规则的要求,也要以服务客户为基本指导原则,尽量减少对客户工作的干扰。企业要组织三方会谈,即安排前后两任审计师与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会议,商谈交接方案。
毫无疑问,更换审计师要以保障和提高审计质量为第一要务。一般而言,在更换审计师时,企业没有充分的理由千万不要轻易“赶走”现任的审计师。审计师是企业治理文化的一部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历史问题知根知底,企业只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与其领导层有直接的对话,会计师事务所是愿意做出投资及改进服务态度的。除非双方文化不合,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认同企业采取的激进的会计做法,或者是由于企业管理层与治理层的沟通方式遮遮掩掩,这个时候对自己的声誉看得很重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会适时表明尽快解约的意愿。但要注意,注册会计师受专业规则要求的限制,即使辞任审计师,仍然有责任做好聘约函约定的各项工作。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自会计报表日至审计意见发表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必须给予关注并执行审计程序。企业客户有义务就截至审计报告发布日之前发生的所有重要会计事项与审计师沟通。
如前所述,变更审计师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安排。外部审计师变更如果缺乏明确的信息披露,缺少透明度,则会损害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信心;反之,则可以促使审计委员会更严密地进行外部审计师的选聘决策工作,有助于增强审计市场的竞争。
美国证交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有关外部审计师变更的信息,包括外部审计师辞聘或解聘前两年对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是否持有不同意见,外部审计师是否因为无法依赖管理层陈述等事项可能导致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受到质疑等内容。我国证监会应该要求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在更换审计师时,就其是否同意被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向证监会进行说明。
对于未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等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金融企业,其变更外部审计师的信息披露也必须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国有企业关于变更外部审计师的披露必须向国资委等主管机关报备。为了加深监管部门和主管机关对企业变更审计师的做法的了解,重大审计项目的项目主管合伙人的非正常变更也必须上报主管机关,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和主管机关评估财务报告的质量、审计师的服务质量,以及掌握进一步决策所需的信息。
◎案例:从“技术上破产”到经得起审计
一、“技术上破产”资不抵债的银行
20世纪80年代,中国执行改革开放政策。到90年代初,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性变革历程,开始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经济体系开始发生深刻的变革。与此相对应,在会计领域,中国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也出现了历史性的进步,财政部颁布了逐渐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中国会计准则。过去中国企业没有资本金的概念,它们按计划生产,根据国家的计划指标向银行贷款,生产出的产品如果没有销售出去也是可以记录为待实现利润挂账的。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企业开始拥有自己的资本账户,要为未来发展积累资本金;企业生产要自负盈亏,没有卖出去的产品是库存,需要考虑计提减值准备,不能当成虚假利润的承载物。由此,工商企业中累积多年的虚盈实亏问题集中暴露出来。
由于中国经济改革和转型,原来许多经营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纷纷被淘汰。在改革之前这些企业获得的资本金非常少,它们的经营活动大部分靠银行贷款来支撑,其中有些是计划经济时代安排的各种资金划拨而形成的政策支持性贷款。所以当后来部分国有企业进入破产重组时,银行庞大的资产负债表上就累积了很多与这些企业相关的不良资产,银行直接承接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部分经济成本。
当然,银行资产质量没有管好,放贷过程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干预也是不可否认的原因。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政府的现金出纳功能,它们的分行体系是根据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的,采用由上至下与地方政府平行管理相结合的权力管控架构体系,即省、市、区分行分别归省、市、区政府管理,县支行由县政府管理,各银行行长由地方党委组织部征求总行意见后任命。长期以来,银行业务工作的重心需要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经济计划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银行开展业务不是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银行在制定战略过程中,没有依据严格的调研工作或者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进行规划,也可以说银行根本没有自己的发展战略。
国有商业银行总行通过省级分行控制其下属支行的链条过长,导致总行政策及制度在分支行执行不力、效率不高。另外,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被赋予或争取到了相对自主的决策权的同时,它们在经营上又受到省级地方政府的干预。
可以说,当时,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是一盘散沙,难以问责。1997年11月,在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推动下,中国召开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会议确定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就是成立中央金融工委,建立银行体系的系统党委,将银行系统的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收归中央,分行的干部由总行任免,改变了过去分行分别由省、市、区党委管理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对金融管理的干预。中央金融工委直到2003年成立银监会后才被撤销。
这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大背景。
《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是8%。根据当时公布的数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0年左右刚刚能达到8%的最低要求。依照四家银行对自身不良资产的评估(未经外部机构复核)和监管机构有经验人士的估计,20世纪90年代末,不良资产至少占银行总资产的20%。银行必须对资产提取20%的不良资产减值准备,以消化不良资产。
由于是国有企业,当时银行的全部利润要上缴中央财政。这样,银行没有自身的资本积累,银行的所有者权益科目几乎没有任何余额。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国家必须要承担的损失至少是其全部风险资产的20%。按照简单的清盘算法,这些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是80元的资产对92元的负债。因此,这些银行被许多专家学者认定为“在技术层面上是破产的”,仅靠隐含的国家财政支持维持生计。回过头来看,我认为支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技术上破产”的结论有两个比较重要的依据。
一是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在2009年指出,截至2002年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测算报告的不良贷款总额高达1.7万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21.4%;依据监管机构跟进检查测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贷款损失约1.4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6.3%,加上非信贷资产损失约0.8万亿元,资产损失总额达到2.2万亿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4.4%,如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平均资本充足率实际为负数。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上市会计报表的基础年均为资不抵债。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上市会计报表基准年2003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为-5371亿元;2004年12月31日,其所有者权益为-5082亿元。同样,中国建设银行上市会计报表基准年2002年12月31日年所有者权益为-1332亿元;中国农业银行上市会计报表基准年2007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为-7276亿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上市会计报表基准年2003年12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为正,其原因主要是中国银行出于其国际经营的战略考虑,为了避免国际监管机构就资本充足率问题不必要的问询及其带来的国际负面影响可能会给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造成的阻碍,刻意选择了国家注资后的2003年12月31日为其上市财务报告披露的基准年。为此,中国银行相比于中国建设银行推迟一年在中国香港上市。
虽然有一部分同人对“技术上破产”这一论点不认同,在感情上不接受,但从以上论证看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末确实处于“技术上破产”的状态。
二、排除万难艰苦卓绝的改革
为了协助中国银行业应对改革道路上的各种挑战,2002年年底,国家金融改革领导机构和专业人员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两大关键领域的改革设计了“改革路线图”,为中国的银行改革工作提供了基准参考。
(一)营运重组
如上所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之初还肩负着政府现金出纳的职能,因而其组织机构是根据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的,权力架构上也是采用由上及下设立分行管理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被赋予了高度的自主决策权力。在通过省级分行从总行到面对客户的分支行这种垂直运转模式下,由于省级分行的高度自主权,银行的控制链条会断裂,省级分行可能会切割总行对分行的控制,总行制定的统一的政策在分支机构推行的力度参差不齐,在分行的业务单位难以扎根,因此,许多重大舞弊案件都在地方分行发生。
对组织结构进行改造使各分支行同银行的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配套一致,这是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面对的一项最重要的改革。除此之外,企业组织结构改造还必须考虑建立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等独立的监督约束职能,以及独立地向董事会进行常规报告的工作机制。同时,应引入独立董事和聘用独立的审计师,通过建立和健全监督约束职能,提升银行的公司治理能力。总结而言,营运重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第一,积极推进组织架构改革。设置“三会一层”的核心架构,规定了其各自的职责,管理层推行建立战略业务体,横跨零售业务、公司业务、资金业务和银行运营等业务重心,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企业制度。第二,进行业务流程的改造。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借鉴国际上大型银行机构以客户为中心制定组织架构的先进经验,把内部职责和功能按照前中后台进行分离,形成了银行内层次分明、紧密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业务流程体系。第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管理层层面设立风险管理部,明确从首席风险官到各级风险主管、经理的职责,使风险管理功能相对独立。着重改善信贷流程,提高与信贷风险管理配套的治理水平。第四,进行人员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引进专业的招聘和测评考核制度,完善招聘和选拔流程;制定奖惩分明的薪酬和绩效制度,实行按岗付薪和按绩付薪,同时考虑分配公平;针对员工设计和提供长期的专业培训。第五,提升信息技术支持能力。加大信息技术的开发投入,加快零售业务、信贷业务、资金业务等业务的数据集中,还完成了信息基础设施的整合、信息中心的合并、灾备系统的建设规划等任务。
(二)财务重整
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过程中,首先要对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审计,摸清家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然后才能考虑进行注资重组,实现银行的初步资本化。在这一过程中,银行要解决历史上遗留的诸多悬而未决或不规范的资金关系及会计问题,使其财务报表夯实、真实,经得起外部投资者的检验。
在2001年年末,财政部制定并颁发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吸收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会计处理及规范表外业务核算等概念。有鉴于4大国有商业银行沉重的历史财务包袱,财政部给予这些银行4年的过渡期,即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它们必须全面执行新准则。透明和可靠的财务报告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要素之一,通过它,可以逐步恢复社会各界对中国金融业的信心。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财务重组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大量具有挑战性的会计技术问题,这些问题的顺利解决源自中国政府的强力支持、银行管理层推进改革的决心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奉献。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结合中国国情的创新方法。在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改革中,财政部启用了“共管基金”的创新模式。以农行为例,农行的发起人为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当时各出资1300亿元。汇金公司以等值美元现金出资,财政部的1300亿元资本金并非现金出资,而是来自和农行共设的“共管基金”。“共管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农行在“共管基金”存续期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农行向财政部派发的现金股利、财政部委托农行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净现金、财政部减持农行股份获得的收入、财政部等部门拨入的其他资金、“共管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共管基金”是一项会计创新,实质是国家利用其信誉和财政能力为银行改革争取时间。财政部没有动用现有的财政资源,没有涉及现金流,以在工行、农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应收财政部款项”,填补了不良资产造成的“资本窟窿”。这时,财政部扮演的是“股东(投资者)”和“国家财政”的双重角色。
如表11.1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本汇总所列示,按账面现金量统计(不包括银行用自身的经营利润消化的不良资产),国家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所承担的成本累计达3.6万亿元。这些财务重组举措使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顺利解决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上市,开始走入国际资本市场,进入企业发展的新阶段。
表11.1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成本汇总
三、经得起严格审计的银行
为什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是经得起审计的?首先从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流程上看,我认为有以下四点能够给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带来信心。
第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是先进的国际会计准则。
第二,在四大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后建立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是经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审阅,再报董事会批准的,由独立董事把关。
第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都是经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并且每8年轮换一次审计师以保证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第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是受证监会对上市企业财务报表的质量监管,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要求的行业监管,同时还受财政部和汇金公司的股东监管,在监管上都要符合各方要求。
可以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编制的会计报表,经过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审阅和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同时还受到资本市场、银行业和股东的监管,在这一过程中,从内部到外部的利益相关者都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监督,对其质量进行了把关。
到2017年年底,历经营运重组和财务重整后上市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如凤凰涅槃,在资产规模、资本规模、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并位于国际同行前列。
资产规模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88.7万亿元,4家银行的总资产分别超过或接近20万亿元大关,总资产规模全部位于全球大型商业银行前10名。资本规模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权益科目总额由改革前的“技术上破产”(即负数)发展到如今超过6.9万亿元的水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股权结构上也由股份制改造前单一的政府持股改为如今的国有股东控股、社会投资者多元化持股。银行从资本市场上融入资本的渠道被打通。
盈利能力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家注资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创造的利润总额接近7.5万亿元,其中2017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净利润为9092亿元,这是在计提了4415亿元资产减值损失之后的利润规模。除此之外,到2017年12月31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后累计向国家上缴所得税2万亿元,营业税1万亿元。
抗风险能力上,2017年12月31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计提的不良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4万亿元,加上股东权益6.9万亿元,列于存款人前的抗风险资本和储备共计8.3万亿元。另外,2017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扣除资产减值损失4415亿元后实现净利润9092亿元,每一年的净利润能够覆盖2倍以上的不良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地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抵御不良资产带来的冲击,维持正常有序的经营。
我相信,较高的利润水平和拨备覆盖都证明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负债表的稳健性在股份制改革后得到了显著提升,它们成为真正经得起审计的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水平、不良贷款拨备金水平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地缓冲不良资产减值带来的损失,这为银行的持续经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