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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前言

    本书为《中国赌金者——327事件始末》一书的全新修订版。该书在2015年初甫一出版,就引发了诸多反响。 但我没想到,第一个主动和我联系的当事人居然是李剑阁。 在我2014年收集整理资料、访谈各方当事人,全身心撰写《中国赌金者——327事件始末》时,也几次起念想找剑阁聊聊——因为他在事发当年担任中国证监会分管期货市场的副主席,十几年后又阴差阳错转任申万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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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初版自序

    2015年2月23日,是327事件发生20周年的纪念日。从严格意义上说,所谓的327事件,只不过是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国债期货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中的一个而已。 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所谓的国债期货市场风险事件,指的是在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短短两年半的发展过程当中,先后发生在314、327、319三个合约品种上的国债期货市场风险事件的合称。其中又以发生在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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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引子——黑色8分钟

    引子 黑色8分钟 一件影响证券市场历史的大事件,就这样毫不起眼地发生了…… 黄浦江与苏州河交汇的北岸,从外滩往北过了外白渡桥的第一个路口东侧,有一栋建于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的老饭店,原名叫礼查饭店。这是中国第一家西商饭店,在这如今被称为浦江饭店的建筑内,充满上世纪30年代十里洋场的气息。1990年中国大陆重新创建证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安址于此。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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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倒卖国库券的人们

    时间倒转回8年前…… 1987年上半年,每天下班时,在上海紧靠着苏州河南岸的南苏州路,总会见到一个外表斯文、戴着金丝边眼镜的中年人,拎着一个硕大的公文包,悠闲地由东往西从外滩慢慢走向西藏路…… 他就是几年后在上海滩大出风头的证券界闻人管金生。 那一段时间,管金生刚刚在欧洲读出两个硕士,想去剑桥读博士未成。他被召回到原单位上海国际投资咨询公司后基本没事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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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国债和国债交易

    让杨百万他们所疯狂的国库券其实就是国债,即国家借钱形成的债务,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等就是借据。 如今人们对国债发行已经习以为常,可是当年并不是这样…… 1969年,中国大陆正沉浸在“文化大革命”取得巨大胜利的全民亢奋中,《人民日报》在5月11日向全世界发表了一则消息:截止到1968年底,我国国内公债已全部还清。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既没有内债,又没有外债的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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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国债市场化改革

    国债的转让流通起步于1988年,1990年才形成全国性的二级市场。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当天上市挂牌交易的证券品种共计有:股票8个,即“老八股”;其他31个交易品种为各类债券,即1989年保值公债3种,1987—1991年国库券4种,工行债券6种,交行债券1种,中行债券2种,建行债券1种,还有上海石化、氯碱化工等企业债券14种。 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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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尉文渊其人

    1992年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总经理尉文渊在会上信心满满地做了工作报告。 在上万字的报告中,有关1992年首要工作,尉文渊专门在股票之后讲了“要大力活跃债券市场”。他说: 债券市场是上海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市场与外地连接、向全国性市场发展的手段。在新的一年里,对债券交易要采取鼓励措施,及时将新发行的债券上市,重点是发展异地间和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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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国债期货第一单

    1992年12月28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在上海证交所率先登场。 上午10时35分,上海证交所交易大厅内红绿黄数字相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动态显示屏”上闪出了“F91303……111.1元……”的字样,第一笔5口合约的成交双方为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成交的是代码为301的1991年3年期3月份交收合约。[1] 这是一个极具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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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大鳄中经开

    1988年4月26日,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这是财政部独资的唯一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这家小规模的信托公司一开始就有着浓厚的“政府背景”:它以接受财政部农业周转金委托管理起家,之后接受财政部全部财政周转金和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资金的委托管理。 1992年1月,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羽翼渐丰,改名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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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万国证券与管金生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上海地区第一家以证券业为主的股份制金融机构。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1988年至1992年,其行政关系隶属上海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3年起隶属浦东发展银行。1991年公司增资扩股至3500万,随后增至5147万。1992年底,万国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至注册资本10亿元。 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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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1993年发生了什么?

    1992年底,上海证交所推出国债期货市场交易,其实是中国经济转型历史上第一次在金融领域内市场自主创新的案例。但是,除了交易制度设计过于保守造成交易清淡之外,整个宏观经济背景也尚未给国债期货市场提供一个有利的生存环境。 证监会第一任主席刘鸿儒多年以后反思:尽管1992年国债发行由行政摊派改为承购包销,但是由于承购包销没有解决利率市场化的问题,当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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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不起眼的行政决定

    国债开始市场交易的初期,国家以行政手段规定了指导交易价格,后来随着市场化的扩大,允许在指导价上下一定幅度浮动,大部分国库券交易价很快就跌到发行价以下。 到1993年,面临严重的通货膨胀,经济过热、市场利率上升,国债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发行价,“金边债券”优势没有了,新国债发行自然没有人愿意买了。国债发行在市场化的道路上,居然往后退了一大步,从承购包销重新恢复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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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有关贴息与贴补的争议

    1993年7月10日的财政部公告马上引发了市场分歧。[7]一开始,这种不同看法的讨论还停留在相关部门的内部工作层面;但到了1994年,争议公开化了,成为几大证券报刊有关国债版面的重要内容,并一直持续到1995年国债期货事件的爆发。 公告发布后,基层财政部门的国债发行人员面对1992年国债持有人的疑问,无法给予满意的答复,就自下而上逐级反映,最终通过电话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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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市场格局悄然改变

    1993年,在整个宏观调控的社会背景下,金融市场内部,除了抑制通货膨胀和查处乱集资之外,还有一件事情并不引人注目,但对此后的国债期货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这就是对于全国期货市场的整顿。 1993年7月12日,也就是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财国债字〔1993〕第62号)发布后第二天,时任证监会主席刘鸿儒和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的贺光辉一起给国务院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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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国债期货向社会开放

    1993年年中,在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1—14日)召开前,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委派朱小华带队,队员包括吴晓灵等,专门来上海研究在中国搞公开市场操作的问题,希望以此来调节银根(货币供求),这就需要有活跃的国债市场做配合。尉文渊从中看到了进一步发展国债市场的机会,也觉得上海证交所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应该积极配合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出于这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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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舞台落成

    在上海证交所将国债期货向社会开放之后,在上海证交所国债期货市场中,机构投资者虽然是市场主力,但个人投资者却成为市场绝对主流。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平均仅为16%,自营与委托业务比大约在1:3。市场结构分析表明,机构投资者占比远远低于国际上其他同类市场。 大量新的投资者进入,使得上海国债市场立竿见影地出现了新的起色,1993年第四季度现货交易额比第三季增长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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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第一次对决

    在上海证交所的国债期货市场向社会公众开放之后,国债期货市场开始逐渐升温: 自1993年10月放开到12月20日止,先后有1万多投资者通过42家国债期货经纪商参与交易,累计成交额9.8万余口,成交额20.63亿元。过去一直呈跌势的国债价格出现大幅回升,开放国债期货交易前后的9月27日和12月20日相比,面值100元的国债现货交易价格:1991年国库券由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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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314的故事

    1994年上半年,在股市极度低迷时,国债期货市场开始有了发展,但交易量和持仓合约量均不大。 但是,1994年高达21.7%的通货膨胀率,提高了市场对加息的预期。与此同时,1994年第四季度前后,股票市场疲软,加上期货市场整顿中将钢材、食糖、煤炭、粳米、菜籽油等等一部分商品期货品种停止交易,大量的股市和期市短期投机性“热钱”[5]开始涌向国债期货市场。 由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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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搅局者辽国发

    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国发”),是一家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它在1993年底的营业收入只有4000万元,利润才426万元,于1994年三四月开始介入上海证券市场。据市场人士反映,辽国发的主事者是三兄弟:高岭、高原、高山,在上海市场出面最多的是董事长高岭,高山基本上在北京市场活动,而高原则非常低调。 1994年上半年,由于国务院主管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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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万国证券的春节海南会议

    1995年春节,海南岛。 在当时,金融证券界的高管相约到海南过春节,还刚刚开始时兴起来。那一年春节,尉文渊就和已担任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兼外汇管理局局长的朱小华相约,两家一起到海南过春节。那一天他们两家和其他几个朋友一起,在海边居然和管金生一家不期而遇,大家还客客气气地打了个招呼才各走各的。 管金生会来海南,是因为万国证券在这一年春节,把所有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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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327登场

    1995年春节休假结束,2月6日周一是节后上班第一天。 这天,尉文渊到交易所只待了半天,下午就出发访问美国和澳大利亚。在离开之前,尉文渊并没有山雨欲来的感觉。据他多年后的回忆:“因为那个时候我常常不在。一是事业有成,在外到处跑;再加上成功的事情做多了,也有一点觉得乏味了。所以让两个副总经理管家,我就更多地处理外面的事情。要知道在交易所我是个灵魂,我一不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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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粗陋的跨市场布局

    327的主战场并非仅在上海证交所,据万国证券交易总部的刘峥嵘说:在北商所的持仓空单中,万国证券和辽国发的空单占到了90%。实际上,在国债期货试点的两三年里,上交所和北商所的国债期货交易量占了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流言所谓的327大赢家魏东,其实是在离开中经开后,用涌金公司的身份主要在北京做国债期货的业务。 在本书初版面市后,笔者花了几个月时间,终于找出了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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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中经开为什么做多?

    在327合约上,万国证券联合辽国发做空,对手则是中经开。这也许是一种宿命,从1992年12月28日国债期货在上海证交所开始试点第一天的第一单起,这两家就杠上了,此后在313、327合约上,两家不断地站在多空的对立面…… 中经开在国债期货市场上以做多著称,无论是313、314、315、316、327还是319合约,在市场的几次多空大战中,中经开多数时候都在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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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万国寻求脱困的过程

    2月16日,周四。刚从香港回沪的管金生第一天来公司上班。 上班后,管金生就得到报告,说是交易总部在国债期货上的仓量开得有点大,并且在多空的形势判断上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也许整个春节长假离开公司时间太长、上班第一天积累的事务太多,因此管金生一开始并没有亲自过问此事,只是委托总裁助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滕伟带人先去交易总部了解327合约的自营情况。 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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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尉文渊上班第一天

    2月6日节后上班第一天,尉文渊到交易所半天,下午就出发访问美国和澳大利亚。按照邀请方的安排,他将到2月28日才飞回上海。 尽管尉文渊在出发时没有什么异样感觉,可是人在外、心牵挂着交易所,似乎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预感在尉文渊的潜意识里转悠。“交易所的人打电话给我让我快点回来,说好多事情要等着我处理。”他思忖,不算上春节放假,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把手”,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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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辽国发变盘

    2月23日,北京、武汉等地市场9:30一开市,和327相同合约的价格就比前一日大幅飙升了2元左右。 早上,刘峥嵘在去万国证券北京营业部的路上,遇到了出殡的灵车。一种宿命的预感,让她感觉几近崩溃。 抵达营业部后,她和王书琴、陈健三个人一起,将万国证券在北京所有与各分仓代理点连接的电话线全部拔掉,并通过万国证券北京营业部和北商所联网的自营席位,把所有仓位空翻多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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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管金生的“紧急约见”

    23日上午11点左右,还在参加会员紧急会议的尉文渊接到管金生的电话,说是要求“紧急约见”。当时尉文渊觉得有点奇怪,什么事弄得这么正式?像外交照会似的,先来个电话约见。多年后尉文渊和笔者谈起这事时,是这么说的: 其实我平时跟管金生接触不多,我跟他工作关系挺好,对他一直挺支持的,在人民银行的时候就支持过他。业内对他一直有争议,有些人对他很反感,干什么都卡他。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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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耿亮、姚刚造访上海证交所

    23日午后,刚刚送走“求见”的管金生,尉文渊接到一个电话,来电的是证监会期货部主任耿亮。 在电话里耿亮对尉文渊说,想马上过来拜访一下。尉文渊说,可以呀,没有问题。 耿亮来拜访尉文渊的目的,就是通报国务院已经明确国债期货市场归证监会监管,同时就准备以证监会和财政部名义共同发布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最后听取上海证交所的意见。当时上海证交所占整个国债期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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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万国证券的最后决策

    23日中午12:00后,在管金生前往上海证交所、离开后又前往建行筹措保证金的这段时间里,万国证券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先后从瑞金一路的公司总部来到静安寺百乐门大酒店交易总部。 这里原是万国证券的公司总部所在地。初创时期,万国证券曾窝在静安寺万航渡路口的狭窄门面里,好几年后才搬到了百乐门大酒店的6—8楼,并在这里迎来了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一个又一个辉煌。在万国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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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算与不算的争论

    2月23日,下午4:30,当尉文渊得知,巨量抛单是从万国证券的三个席位分多次抛出、对倒的,他马上打电话给万国证券的总裁管金生。 “管总不在。”管金生的秘书回答。 “叫他马上给我电话。”尉文渊一听秘书的回答立刻火冒三丈。 电话通了。 “你在哪儿?” “在外面。” “今天场内发生的事你知不知道?怎么回事?” “我知道。公司几个年轻人,很义愤,说多方利用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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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救市场!救万国?

    尽管上海证交所已经认定万国证券最后8分钟的行为是“严重蓄意违规行为”,尽管尉文渊在收市后召见管金生时已经下决心取消最后8分钟交易,但是上海证交所对后续可能出现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担心不无道理: 交易数据表明,至23日收市,持有327合约的各类投资者仅为2700多人,涉及的人数虽不多,但327的持仓量却高达1486万口(含万国证券违规成交的部分)。据上海证交所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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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半夜发布的加息公告

    2月24日上午,上海证交所暂停了国债期货交易,而现货市场交易照常进行,下午3:30以后,国债期货交易专场恢复交易。 尽管在23日晚上向财政部国债司报告当天的情况时,国债司领导的意思是希望上海证交所明天继续开市交易,但是,考虑到周边市场与327同类的合约价格在23日收盘已接近或超过154元,如仍按原有方法继续交易,在周边市场牵引之下,327合约价格将会继续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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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汤仁荣上书

    2月25、26日两天是周末,闭市。 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刚刚应对完327事件后第一天、也就是24日的市场状况,收市时,10个期货品种无一不以涨停板收盘,但成交量大幅萎缩,仅成交不到100万口。让上海市政府和交易所稍稍感到欣慰的是,在万国证券没有出现挤兑。 但是,上海证交所的担心没有过去,到24日收市,327的持仓量仍旧有将近390万口,和23日经调整后的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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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327平仓

    贴息消息在25日见报以后,上海国债期货市场已难以依靠市场自身调节来解决问题。既要防止简单开市交易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又要使巨大持仓合约数量得以下降,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债期货交易规则的规定,决定了从27日开始暂停国债期货的自由竞价交易,开办协议平仓交易(多、空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并召开会议动员平仓和开办协议平仓专场。 26日,上海证交所向各会员单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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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戴园晨的诛心之论

    进入3月,“两会”召开。这一年,有两件事情正好成为“两会”代表们无风险吐槽的绝好话题。 这两个话题就是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和327事件。 1995年2月23日,28岁的巴林银行集团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兼交易员尼克·里森与其年轻漂亮的妻子(同为新加坡分公司的交易清算员),从其新加坡豪宅神秘失踪。由此揭开了一个直接导致有233年历史的巴林银行倒闭丑闻的盖子。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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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商品期货热炒和319爆仓

    在327事件发生3天后的2月26日,证监会和财政部颁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当时主管部门似乎并没想废掉这个金融工具。在此之后,证监会和财政部接连发布《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监管通知,以期加强国债期货的风险控制,这些通知一个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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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像幽灵一样徘徊的游资

    自从1995年“两会”上戴园晨的发言发表后,有关327的反思就剑走偏锋,舆论一边倒地激愤、非理智、情绪化地声讨万国证券的狂妄和违规,诟病上海证交所和上海市政府为做大市场交易量而放松监管…… 有关对市场组织和管理的反思以及理论上的探讨,见诸媒体的多集中在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新兴市场组织管理上的欠缺等等,很少从更深层次上去思考体制安排上的不合理,以及金融改革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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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刘鸿儒、周道炯和管金生

    1995年4月,在“两会”舆论的压力下,国务院责成监察部会同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等部门组成“2.23联合调查组”,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积极配合下,进入上海证交所、万国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申银证券公司、中经开上海证券部,以及与327事件相关的其他单位,开始对327事件做专项调查。在调查中,调查组要求各单位首先拿出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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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重开试点

    1995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对外发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0],其中暗示证监会在用这个《暂行办法》要求各交易机构重新申请、经重新审核后争取成为国债期货试点交易场所。 这个半公开的行使行政审批权力的行为,在两个多月后得到了证实。 5月2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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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叫停国债期货

    从北商所在5月14日拿到证监会试点场所和合约品种批文的历史事实来看,证监会无论在327之后,还是319之后,直到最后一刻都没有要把国债期货市场关闭的意图。 但在5月16日下午4点多,正准备下班的证监会主席周道炯接到朱镕基副总理办公室的电话,告诉他中央做出决定,暂停国债期货。[12]5月17日下午5时30分,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证监会临时通知在北京保利大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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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当自行车两个轮子被闸死

    5月17日晚上,关闭国债期货交易的消息一公布,刚刚在327和319应急处置过程中喘匀了一口气的上海证交所,就再次感觉到一个头两个大。 此时,上海各国债期货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量约占全国持仓总量的60%(按面值计),即上海一地的持仓量近74万口,比周边市场持仓量的总和还多;其次是参与期市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涉及持仓投资者计7000多人;第三是个别品种较为活跃,部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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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上海证交所的噩梦

    1995年6月20日,辽宁省证券委给上海证交所发来一纸公函,只有简单的几行字,要求上海证交所协助了解辽宁国发(集团)公司债务情况,函中说:“目前,我们对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调查,请将该公司(包括其所属单位及高岭以其他单位名义)在国债期货交易中所欠你所债务金额及其抵押资产项目、金额等详细情况,函告我委。” 这张不起眼的协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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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追债辽国发

    1995年8月,在上海证交所就辽国发金融诈骗行为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后,辽国发三兄弟就像人间蒸发一般不见了。 但是,辽国发在上海国债期货市场乃至在全国金融市场搅出的一锅烂账,却登堂入室,上了国务院的会。 1995年10月16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务院副秘书长周正庆主持会议,研究辽国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高检院、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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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尉文渊走了

    1995年9月16日,各大媒体上“应本人要求,免去尉文渊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职务”这样一个别扭而文理不通的消息,昭告了中央政府对国债期货事件查处进入了收官的公告期。 摆平事,首先摆平人,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早在1993年年底上海证交所理事会要换届时,尉文渊就曾正式向李祥瑞理事长和时任市证管办主任杨祥海提出离开上海证交所。因为他觉得再干一届(三年)时间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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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五味杂陈的上海证交所五周年庆

    生活还得继续。 尉文渊走了,只留下一个怅然的背影;杨祥海上任了,但面对的是满目疮痍的市场。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海证交所理事会决定任命上海市政府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杨祥海为上海证交所总经理,是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政府对交易所监管权力博弈后妥协的结果。 如果比照深圳证交所的总经理变更,就可以看得更加清楚:深圳证交所创建时只有副总经理王健(法人代表)和禹国刚。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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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1993年7月起实行的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同时规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报证券委备案”(第19条),“总经理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报证券委备案”(第20条)。 1993年7月,国务院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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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申银与万国合并

    在证券界,相互有瑜亮情结的比比皆是:在股票市场上,有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在国债期货市场上,有北京商品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管理上,有深圳市政府和上海市政府;而在券商里面,当年在上海最突出的就是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和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似乎在那个风起云涌的年代,仍旧延续着革命战争年代的血统,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申银证券和万国证券之间最大的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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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争先恐后的沪深股市

    1996年4月,正当上海市政府开始张罗着申银证券和万国证券合并,正当阚治东开始攀上他人生的事业顶点,正当杨祥海被辽国发巨额清算债务弄得焦头烂额,正当上海证交所被中央调查组安上“违规自营买卖股票”的罪名而四处澄清、求告无门时…… 沪深两个市场的行情开始起来了,从4月1日到12月9日,上证指数涨幅达120%,深证成份指数涨幅达340%。这一轮行情的背后,是沪深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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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中国证监会一统天下

    1996年12月下旬,国务院由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审计署、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突然到了上海。不少人认为,这次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前来调查的目的,就是要验证12月16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正确性。文章把导致沪深股市过热的原因归纳为:地方政府参与、交易所组织、银行资金支持、新闻媒体造势、证券经营机构恶炒个股。 一个月的调查结束,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返回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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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官后的华丽开局

    1996年12月,针对沪深两地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而影响证券市场走势的举动,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十二道金牌来为火爆的市场刹车,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针对1996年的大涨行情,文章认为当时存在严重投机行为,提醒注意风险。该文策划者周正庆当时任职国务院证券委主任。 但到了1999年,已出任中国证监会主席的周正庆,出于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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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尾声——谁是赢家?

    尾声 谁是赢家? 这个赢家大象有形…… 在327事件及其整个国债期货市场风险事件中,究竟谁是最终的赢家? 输掉了自己和公司的管金生、留下了遍地债务的辽国发算不上赢家;在327上逃过一劫的汤仁荣和阚治东,一个最终因为疏忽遗留下的316空仓未平而折戟,一个在合并万国后不到一年就被免职,要算赢家也很勉强;尉文渊尽管在5年交易所总经理任期创造了一系列后人至今无法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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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附录1 上海证交所的国债期货合约品种代码编制方法

    上交所1992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国债期货交易操作事项的通知》规定:1.所有国债期货品种的代码皆以3**编制;2.由于国债期货的名称较长,故按照下列方式编制:F代表期货、五位数字的前两位代表发行年份,第三位数字代表期限,末两位数字代表交收月份。 上交所之外的其他市场对所交易的国债期货品种有自己的编码方式和交易代码,如对应1992年3年期国债、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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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附录3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2月25日,证监会、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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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5 刘鸿儒对327的反思

    在整个国债期货试点时期,我国的国债现货市场规模狭小,利率市场化尚未进行,政府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系,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合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债期货市场的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这些隐藏在国债期货背后的矛盾就迅速激化,使国债期货很快演变为少数投机者操纵市场、获取暴利的工具和牺牲品。因此,327国债期货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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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6 姜洋对327事件中中央对手方风险失控的分析

    如果刨除国债期货产品先天不足、万国证券等机构内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缺位等方面的原因,主要从中央对手方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国债期货市场的中央对手方,没有一整套风险控制制度安排或者说有些制度虽然有,但实际上没有严格执行,当遇到风险的时候“刹车失灵”,这才是导致“327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1997年,作为组长,我带领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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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

    附录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6)沪一中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管金生,男,1947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硕士文化程度,系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裁、原上海万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住本市***路**花苑*号****室,因本案于1995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看守所。 被告人管金生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要本院为其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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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8 与证券交易所相关的法律规章演变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所在整个监管制度安排中的地位、角色和作用是非常怪异的。从法律上讲,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自律组织;但在行政管理上它是由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从部门规章和机构章程上讲,它的管理和理事机构应该产生自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但在组织人事的实际隶属上,它的领导班子是由证监会派出和任命的(证监)会管干部。 这种法律和法规在书面上、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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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

    附录9 从327到816

    最近正在重新深入考证和研究当年的327事件,作为一个历史事件,历经将近20年居然仍无法完全还原完整的历史细节、无法提供后人一个准确的复盘记录以便反思正确的教训,这未免让一个证券史研究者自己感觉有些说不过去…… 就在这当口,光大证券引发了816事件,观察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对照自己正在进行中的327历史研究,不免感慨良多。 816事件发生后,老万国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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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

    附录10 万国证券年轻人在微信群内由纪念庄东辰而引发的对327事件的反思

    2013年5月4日,庄东辰博士离世8周年纪念日,原万国投资银行部顾旭在“万国人”微信群里转发了一段纪念庄博士的文字—— @顾旭:怀念//@巴曙松:音容宛在,怀念庄总//@李迅雷:【怀念庄东辰】……不料,过一年后,老庄在成功登上非洲最高峰吉力马扎罗不久,于2005年5月4日在攀登西藏启孜峰时不幸遇难,迄今离世已整整8年,立此文字以祭奠! 原万国研究所几位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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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

    附录11 管金生2013年7月18日在万国人25年再聚首晚会上的讲话

    ·编者按· 2013年7月18日,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创立25周年。 此前两天,《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摘录了《梦想的力量——万国的口述历史》之中的五篇文章。管金生1994年7月17日文稿《超越自我——万国证券成立六周年之际与员工共勉》提出“根本性的、深刻的、革命性的自我改造和自我超越”。 他看到,“市场是变幻莫测的”,“中国证券市场尤其如此”,“这是一个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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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12 管金生2015年6月6日在“互联网+”金融投资高峰论坛上的演讲

    各位朋友们大家好,感谢本次论坛的组织方给我这个机会上台发言,方志是我的学生,按照专业水平来讲,他早就青出于蓝胜于蓝,这个题目应该是他讲,他来讲肯定比我讲的更精彩,主要是让我谈谈互联网时代给我们期货投资带来什么变化,对互联网+金融投资有什么新的格局展望。主办方给我这个机会是希望我谈点经验教训,谈这个之前首先声明一下,今天是周末,我的发言是个人的看法,跟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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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13 交易员王书琴2017年8月15日再反思327事件

    附录13 交易员王书琴[19]2017年8月15日再反思327事件[20] 已经过去了二十年。那时候我只是人微言轻的一个小卒子,但事件发生时却处在风暴眼中——只是彼时并不知道那将是怎样规模的一场风暴。有些数据如此熟悉,几乎可以说是“不用想起,也不会忘记”,比如那些国债的票面利率,当时的三年期存款利率,我交易过的那几个品种的代码……有些事情,直到二十年后看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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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记

    本书在2015年2月初版问世后,几乎是同时就开始了补充修订工作。整整五年,数十遍的修改和补充的过程,每一遍都让我感慨万千。 我在本书的初版后记中曾这样写道:在证券市场上叱咤风云的各位当事人,都自认为自己能够左右自己的命运,但每一个人其实都不知道最后左右自己命运的是什么。当年尉文渊在接受我访谈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327事件中惊险曲折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好的金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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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2月25日,证监会、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交易和相关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期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

第七条 申请上市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交易场所章程;

(三)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四)拟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五)拟聘任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前条第(三)项所述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关国债期货合约的说明;

(二)交易地点和时间;

(三)交易的中止;

(四)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

(五)结算和交割方法;

(六)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方法;

(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率;

(八)会员收支账户的审计办法;

(九)对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的规定;

(十)出市代表管理规定;

(十一)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处理及罚则;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制定和修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必须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设计国债期货合约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设立分支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通过与未经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联网直接接受其会员的交易指令和直接与其会员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二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

第十三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国内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授予证券经营权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有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资格;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颁发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五)无违法和重大违章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国债期货交易、结算及交割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必须在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确定国债期货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设定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客户因保值需求持仓量超过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必须向该交易场所提出报告,得到该交易场所的许可。否则,该交易场所有权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对会员的超额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承担。

第十六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有权了解其会员代理交易的客户的账户情况。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账户者,其总持仓量以各账户持仓量总和为准。

第十七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向会员公布即时行情,并制作国债期货日交易行情表,向社会公布国债期货的成交量、持仓量、最高和最低价、开盘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因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第十九条 国债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对有经营国债期货业务资格的会员设立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专项账户。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保证金包括会员为开户进行交易必须支付的基础保证金、按每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必须支付的初始保证金和为维持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一定的保证金水平所必须支付的追加保证金。

第二十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0%。进入交割月后,应将保证金比率提高到20%以上。在最后交易日前的第三个营业日,空方应交纳价值不低于其空头净持仓额85%的国债券,多方应交纳不低于其多头净持仓额85%的现金。

中国证监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所列保证金比率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结算机构应对会员的国债期货交易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并承担交易履约的责任和风险,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当日成交合约的结算和资金划转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完成,并将结算情况通知会员。

会员保证金不足时,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要求其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有权将其所持合约强行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会员透支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三条 国债期货合约的每日结算价应为当日全天交易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四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收取相当于交易手续费20%以上的金额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国债期货的交割为国债券所有权的转移,交割的具体程序由交易场所的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债期货的交割可实行有纸国债券交割和无纸国债券转账交割两种交割方式,不得实行现金交割。

实行有纸国债券交割的,可以交割国债券实物和财政部确认的托管机构开具的国债代保管凭证。实行无纸国债券转账交割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结算机构必须向财政部授权的记账系统确认交易当事者确实存有相应数量的无纸国债券,并通过财政部授权的记账系统进行无纸国债券的转账,券款的具体划转程序和时限由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对进行有纸国债券交割的国债实物必须设专门库房保管;对无纸国债券的交割必须通过财政部指定的国债记账系统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符合期货监督管理和实际监控要求的信息系统,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的要求向其提供国债期货市场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随时派员检查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有关国债期货交易的业务、财务状况、各种交易所记录、文件以及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经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国债期货经纪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保管账簿、交易记录和其他业务记录;

(二)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严格分开;

(三)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擅自挪用、出借客户保证金;

(四)及时客观地向客户披露信息,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五)在营业场所向客户提供风险说明书;

(六)如实记录、及时执行客户指令并通知成交结果;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为客户开设“国债期货交易专项账户”。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在接受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提供国债期货风险说明书,在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对国债期货的风险和交易程序进行充分解说后,交客户签字并注明签字日期。国债期货风险说明书的格式由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就其营业范围内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的有关事项准备说明书,供顾客参考。

第三十三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前,应当先与客户签订交易委托书,并对其填写的事项进行详细核对,检查是否有错误或遗漏。在签定交易委托书以前,不得接受客户委托。

第三十四条 交易委托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户日期;

(二)委托人姓名、年龄、性别、出生地、职业、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法人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

(三)委托人委托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方式及双方联系方法;

(四)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执行委托方式;

(五)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因故无法开展业务时的客户账户处理办法;

(六)保证金或者其他款项的收付方式;

(七)保证金专户存款的利息归属;

(八)国债期货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事项;

(九)通知追加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十)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提供咨询及服务事项的范围;

(十一)纠纷处理方式;

(十二)解除委托契约的手续;

(十三)其他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关的必要记载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国债期货交易的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开户手续,并当场签字;国债期货交易委托人是法人的,被授权开户者应当出具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以前,不得接受委托。

第三十六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设账户: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法人开户但未能提出法人授权开户证明书的;

(三)期货监管人员和国债期货从业人员;

(四)违反有关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主管机构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对于已经开户而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应当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但为清理原有持仓所下的指令除外。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在上述客户结清其债权债务后,应当立即撤销其国债期货交易账户。

第三十七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客户委托:

(一)客户当面委托;

(二)书信方式委托;

(三)传真方式委托;

(四)电话方式委托。

以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接受委托,应当有客户签字;以前款(四)项规定的方式接受委托,应当予以录音,并事后补办书面委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从事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投资经验等评估其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如果判定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财力不具有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能力,有权拒绝其委托。

第三十九条 对于开户后连续六个月未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客户,如欲继续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程序重新在风险说明书和交易委托书上签字。

第四十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从客户保证金账户中提取款项:

(一)按照客户的指示交付结余保证金;

(二)客户应当支付的实际交易亏损;

(三)客户应当支付给期货经营机构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经与客户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可提取款项。

第四十二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从事国债期货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时,应当由客户逐项明确授权,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第四十四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不得出借自己的名称供他人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

第四十五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对客户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允许法人客户以自然人名义或者自然人客户以法人名义开户。

第四十六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盈利或者分担交易中的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客户分享期货交易中所得的利润,因期货经营机构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损失而给予赔偿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受托从事国债期货业务,应当在成交后立即将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在闭市后向委托方提供交易报告书。交易报告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账号及户名;

(二)成交日期及时间;

(三)交易所名称;

(四)成交合约、数量及交割月份;

(五)成交价格;

(六)买入或卖出;

(七)开仓或平仓;

(八)所需保证金数额;

(九)交易手续费;

(十)税款;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按月编制客户交易月报,交客户确认。客户交易月报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客户交易月报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账号;

(二)当月所有成交的国债合约、买卖、数量、价格和交割月份;

(三)月底未平仓国债期货合约总量;

(四)当月保证金存款的提存情况和余额;

(五)交易盈亏数额;

(六)交易手续费和税款数额;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所有国债期货成交情况应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至合约到期日后五年。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委托买卖的账目至少保存五年。

第五十条 在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任职,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开户、受托、执行交易指令、咨询、保证金收付、结算、业务稽核等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颁发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及其相关业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应对其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经纪行为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从人员、账目、执行交易指令的通道等方面严格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

第五十二条 证监会有权随时派员检查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有关国债期货交易的业务、财务状况、各种交易记录、文件以及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的规定,按时报送有关国债期货交易的业务报表,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营业报告书和下列由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证监会进行调查和处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停止其从事国债期货交易的资格。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或者不将制定或修改的上述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二)不按规定公布市场信息,或者故意公布虚假信息,对市场产生误导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者擅自使用风险基金的;

(四)不按制定的有关规章管理会员的国债期货交易行为的;

(五)擅自挪用会员交纳的保证金的;

(六)不按规定保存有关交易记录的;

(七)拒绝协助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查处国债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

(八)泄露会员的交易秘密的;

(九)涂改、伪造交易记录、财务报表、账册或者其他有关期货结算、担保的文件、资料的;

(十)组织虚假交易或者内幕交易的;

(十一)允许会员透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

(十二)使用不正当手段诱导会员或者其出市代表过量下单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六条 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其国债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套用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的;

(二)私下对冲的;

(三)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同承担风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的;

(五)利用客户账户或者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的;

(六)故意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的;

(七)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的;

(八)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或者与之有关的信息的;

(九)接收客户的全权委托的;

(十)不按客户交易指令从事交易的;

(十一)制造虚假交易或者进行场外交易的;

(十二)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买卖,操纵国债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

(十三)拒绝协助中国证监会查处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

(十四)允许客户透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

(十五)允许以自然人名义为法人开户或者以法人名义为自然人开户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

(十六)为未办理开户手续的人从事交易的;

(十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国债期货经纪机构予以除名,并吊销其《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未经中国证监会商财政部批准,擅自上市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场所限期停止国债期货交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上述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八条 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展国债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限期停止国债期货经纪业务,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上述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九条 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及其出市代表违反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据章程、业务规则及会员管理办法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现行的有关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三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参加中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除接受本办法管理以外,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