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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彻底改造公司
除了终结市场内部的向上预先分配模式以外,抗衡力量还需要在市场内部寻求更为公平的预先分配,从而降低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必要性。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改造现代资本主义的核心组织——大公司。
正如我所强调的,在过去30年里,作用于公司的激励措施基本上都导致普通员工薪酬减少,而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管薪酬增加。问题在于如何扭转这些激励措施。
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根据首席执行官薪酬与员工收入中位数的比率来确定公司所得税税率。首席执行官薪酬与员工收入中位数的比率较低时,公司所得税税率较低,反之亦然。我们可以参考加州议会2014年提出的议案。[1]依据这项议案,如果首席执行官薪酬是公司员工收入中位数的100倍,那么公司所得税税率将从目前适用于所有加州公司的8.8%下调至8%。如果首席执行官收入是普通员工的25倍,那么公司所得税税率将下调至7%。相反,如果首席执行官的收入是普通员工收入的200倍,那么公司所得税税率将会上调至9.5%;如果前者的收入是后者的400倍,那么税率会上调至13%。
加州商会将这项议案戏称为“就业杀手”[2],但现实情况恰好相反。首席执行官并没有创造就业机会,而是他们的客户通过购买公司更多的产品创造了就业机会,从而让公司有理由扩张业务和雇佣员工。因此,促使公司降低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并提高普通员工的薪酬,会增加人们的购买力,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反对这项法案的另外一个观点是它可能牵涉非常复杂的计算。不过《多德-弗兰克法》早已要求各家公司公布首席执行官薪酬与公司员工收入中位数的比率(在本书撰写过程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尚未发布落实此条款的规定)。因此,加州法案不会强迫公司做任何超出联邦法律范畴的事情,而且该法的课税级距相当大,足以降低计算的难度。加州的提案并不完美,但它指出了光明的前进方向。美国最大的州在认真考虑此事,这本身就向你透露了一些信息:美国企业头重脚轻问题有多严重,以及即使在没有抗衡力量的情况下,为何仍有越来越多的政治力量支持认真对待此事?
布鲁金斯研究所威廉·盖尔斯通的提议与加州的想法略有差异。[3]他主张,当员工工资增长率和美国生产力年增长率相当时,应减少对雇主的征税,而没有做到这一点的雇主则要上调税率。这一提议在某种程度上重新将员工收入与国家总体经济成就关联起来。可能会有人反对称,公司会钻空子,将低收入工作外包给其他公司。前文提到的两种提议都考虑到了这一问题。依据加州议会提案,如果公司将更多的低收入工作外包出去,它将要缴纳更多的税;依据盖尔斯通的提议,雇主不能将员工错误归类为独立承包商,或将之前在公司内部完成的低薪工作外包出去。
人们提议的另外一种调整方案是提供额外的税收优惠,来激励公司为员工提供股份和共享利润,或者成立员工所有的合作社,让员工拥有更多的直接所有权。这个想法算不上新鲜事物,它可以追溯到美利坚合众国早年间的一些做法。[4]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拖网渔船的船主“就捕获的所有海产……与全体海员签订书面的利润分享合同”,那么就可以享受税收抵免待遇。
这些提议引发了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为什么股东比员工重要?这一问题表明我们应开展更深层次的改革。正如我指出的,公司不过是合同和产权的集合体。股东不能像人们拥有普通商品那样“拥有”公司。由于个人股东通过养老基金或共同基金拥有大公司,而这些基金往往迅速买进或卖出股票,快速攫取投机收益,因此这些股东并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公司,或者拥有了多长时间,不过他们倒也乐得自在。最起码高频交易清楚地证明股权和有效的公司治理之间毫无关联。因此,股东的“所有权”不过是一种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有关首席执行官和其他公司高管承担着最大化公司股价的受信义务的观点同样如此。各州签发的公司特许状并未提出此类要求。尽管公司董事是由股东选出,但董事没有法律义务将股东的利益凌驾于其他人的利益之上。事实上,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有关公司的唯一目标是最大化股东利益的观点相对来说比较新,其历史仅能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在“二战”结束后的前十年里,主流观点认为公司对所有利益攸关方都负有责任。
除此之外,股东并不是唯一投资于公司并承担着投资亏损风险的利益相关方。为公司效力多年后的员工可能只掌握公司需要的特殊技能和知识。还有一些员工可能为了工作举家搬迁,在公司所在的社区购房。社区自身可能也投资修建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以接纳公司。与此相反,大公司大多数股东的资金并不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能力,因为股市价值和新流入的现金并没有多大的关系。股份更像是投资者收集和重复交易的数目庞大的棒球卡。1980年苹果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筹资9700万美元。[5]自那以后,这些股份在投资者之间往复流通,而且股价被不断炒高,不过增加的股价并没有流入苹果,而是进了运气奇佳的投资者口袋。这些投资者在低位买入股票,然后在高位抛出。卡尔·伊坎等激进派投资者在持有足够多的股份时,就会要求公司采取回购部分股份等方式来进一步推高股价(正如我所提到的那样,史蒂夫·乔布斯的继任者蒂莫西·库克非常乐意配合。在2011年和2012年就任苹果首席执行官的头两年里,他将3.82亿美元收入囊中,其中3.76亿美元是股票奖励[6])。不过这些阴谋诡计与苹果创新和增加实际价值的能力,或者说长期成功毫无关联。
2014年,新英格兰连锁超市“菜篮子”的董事会决定赶走深受欢迎的首席执行官亚瑟·T.德莫拉斯,但遭到经理、员工和顾客的联合反对。[7]他们举行示威和抵制活动,导致“菜篮子”70家连锁超市中的大多数超市都无人光顾。大家都将亚瑟·T.德莫拉斯称为亚瑟·T,他的特别之处在于他的商业模式。他将价格控制在低于竞争对手的水平上,提高员工的薪水,并且向员工和员工主管放权。就在他遭董事会驱逐之前,还为顾客额外让利了4%,认为这些钱更应该用在顾客而不是股东身上。换句话说,亚瑟·T把公司视为一个合办企业,认为所有人都应该从中获益,而不仅仅是公司股东——这也正是董事会开除他的原因。最终消费者和员工取得了胜利。联合抵制运动导致“菜篮子”超市付出巨大代价,最终董事会不得不将公司卖给了亚瑟·T。
当时“菜篮子”超市还不是一家上市公司,但我们看到亚瑟·T的商业模式突然间开始遍地开花,即使拥有众多股东的公司也成为其拥趸。譬如,总部设在加州凡吐拉市的大型成衣公司巴塔哥尼亚把自己打造成所谓的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共益公司虽为营利性质,但是公司章程要求它顾及员工、社区、环境和股东的利益。B型实验室等非营利性第三方实体对共益公司进行认证,并且定期审查公司业绩。到2014年,27个州立法允许公司注册为共益公司,为董事维护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而不是只考虑拥有董事选举权的股东的利益。[8]到那时已有121个行业的1165家公司被认证为共益公司,其中包括家居产品公司“七世代”。[9]
我们或许见证了美国回归“利益攸关方资本主义”(stakeholder capitalism)的苗头。60年前,“利益攸关方资本主义”在美国司空见惯。不过有些经济学家声称股东资本主义更加高效。他们认为在股东的压力下,公司会将经济资源分配到生产效率更高的领域,从而加快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在他们看来,20世纪中叶的利益攸关方资本主义导致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并且纵容得首席执行官不知道居安思危,雇佣过多的员工,给员工支付过高的薪水,与社区的关系过于紧密。
不过如果认真审视20世纪80年代生根发芽的股东资本主义(shareholder capitalism)所带来的后果,你或许会怀疑股东资本主义在实践中的效果。股东资本主义遗留了不少问题,例如绝大多数美国人的薪酬原地踏步或下滑,民众经济不安感日益加重;工作岗位被外包;社区变得荒无人烟;首席执行官薪酬高入云端;公司短视,只关注季度收益;金融业变得像一个赌场,并最终在2008年几近失灵,间接伤害了大多数美国人。我们中只有一部分人持有公司股票,而少数的富人却掌握着美国各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绝大多数股票。虽然我们每个人都是美国经济的利益攸关方,但是绝大多数利益攸关方的境况却很糟糕。或许我们应该更多地实行“利益攸关方资本主义”模式,而不是股东资本主义模式。
德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体现了这一点。德国公司法要求公司采用“共同决策制”。在这一制度下,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运营工作,监事会则负责更高层的决策。[10]监事会一半以上的成员代表着员工,而不是股东,其具体比例取决于公司规模。此外,全体员工还由工人理事会来代表。和美国公司相比,采用这一结构的大众等德国大公司更能接受工人的权利(2014年的一个戏剧性事件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当时大众公司设在田纳西州查特努加市的工厂工人寻求成立工会。尽管大众公司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但是田纳西州和当地政界人士担心工会化将有损该州经济发展[11])。这一结构还限制了首席执行官的薪酬,保护许多高技能工作,德国的工资中位数也因此比美国高,德国工人阶级更富足并且安全感更强。
一旦出现有效的抗衡力量,我们可以重新构思和彻底改造美国公司。法律将要求员工得到代表,并且获得与其权利相称的投票权,从而避免任何个人或利益攸关方的投票权过大。美国公司只有和员工共享发展成果,顾及社区利益,并且关注环境问题时,才有可能享受到法律特权,例如有限责任、永久存续、用于签署合同的公司人格以及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
然而,抗衡力量的长远发展议程不会就此止步。彻底改造美国公司只是使我们向更为平衡的经济迈进几步而已。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主要原因在于未来公司需要的员工人数比现在要少得多。新技术将承担人类的大量工作。未来的挑战在于如何制定新的市场规则,确保在机器人取代人类工作时,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1] 参阅Corporation Taxes: Tax Rates: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s: Credits, Cal.SB-1372, February 21, 2014.
[2] 参阅“CalChamber Releases 2014 Job Killer List,”CalChamber Advocacy website, April 10, 2014.
[3] William A.Galston,“Closing the Productivity and Pay Gap,”Wall Street Journal, February 18, 2014.
[4] 参阅 Joseph R.Blasi,Richard B.Freeman,and Douglas L.Kruse,The Citizen's Share: Putting Ownership Back into Democracy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3), p.5.
[5] William Lazonick, Marina Mazzucato,and ner Tulum,“Apple's Changing Business Model: What Should the World's Richest Company Do with All Those Profits?” Accounting Forum 37, no.4 (2013):249-67.
[6] 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Definitive Proxy Statement Apple Corporation,”Summary Compensation Table—2012, 2011, and 2010, p.31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 data/320193/000119312513005529/d450591ddef14a.htm).
[7] Jena McGregor,“An Ousted CEO So Popular Employees Are Protesting to Get His Job Back,” Washington Post, July 22, 2014.
[8] 参阅 “State by State Legislative Status,”Benefit Corporation website.
[9] 参阅 B Corps Fellows (http://www.bcorporation.net/).
[10] 参阅 Rebecca Page,“Codetermination in Germany—A Beginner's Guide,” Arbeitspapier 33 (June 2009).
[11] Amanda Becker,“Auto Union Forms Branch for Workers at VW Plant in Tennessee,”Reuters, July 10,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