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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序一

    这本书的作者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格兰诺维特。他是一位跨界的奇才,可以说是当代社会学界最具有经济头脑的学者,也可以说是经济学界最注重非经济因素影响的人物,甚至被认为是最有可能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社会学家。他一生都在试图完成一项似乎难以完成的理论工作,就是构建一个逻辑自洽的人类行为动态复杂系统,使该系统既能解释个人对集体行动的建构,也能解释集体和制度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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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序二

    大师的淡定 2018年12月的一天,忙里偷闲的家德兄,到我办公室小叙。一落座,闲扯了几句时事,话题自然落到格兰诺维特教授的这部《社会与经济》大书上。 家德是教授的弟子,深得真传,这点在一年前他出版的著作《复杂:信息时代的连接、机会与布局》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不过,家德并未就此止步,他将教授的“社会网络嵌入”的理论,很自然地移植到中华传统文化的语境,用“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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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译者序

    先谈一个有趣的现象,知道格兰诺维特的人一定都会觉得他是一位博学深思的理论家,他提出了“弱连带优势”(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理论和“嵌入理论”,在社会学引文中排名数一数二,对经济社会学的推动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确实,受教于格兰诺维特教授五年半,我从他那里学到的都是理论,但很奇怪的是,从他第一个学生伍迪·鲍威尔(Woody P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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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1.1 个人行动、经济结果与经济“制度”

    在本书中,我将提出一套与经济行动和制度有关的论述,同时在纯粹的经济因素之外强调对社会、文化和历史的考量。因此这样的论述可以归类为“经济社会学”,一个在过去30年蓬勃发展的社会学分支学科。但是更基本地,我希望以一种跨越学科边界的方式来理解经济,不论其中的观念来自哪一个学科。 在本章中,我将对社会科学的性质提出一般性主张,一般性地解释经济行动、结果和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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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1.2 “教养”取代“天性”了吗

    元假设(null hypothesis)就是一种不言自明、潜藏在所有经济解释的社会科学理论中的假设。我用它来指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组成的基本前提预设,这是学者理解一组社会现象的概念原点。它是社会科学词汇的基本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谁被什么样的理论说服具有强烈的心理效果[像唐纳德·麦克洛斯基(Donald McCloskey)1983年发表的论文所生动表达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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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1.3 适者生存、社会资本与历史

    因为化约到个人层次的解释经常不能令人满意,所以它的反对者会补充其他的论述。在社会科学中,两个最主要的反对者分别是功能论与文化论。而令人讽刺的是,这两者可以归类为整体主义者的工具。 行为、实践与制度的功能主义解释指的是它所解决的“问题”。比如在企业世界的研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可以解释为,很少有人愿意承担完整的企业家任务才出现的一种安排,因为当公司失败时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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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1.4 低度社会化与过度社会化

    关于人类天性的元假设以及相关的概念导致了不被明说的关于人类行动本质的系列理论。当我们的推论太急时,这些概念就受到很大的扭曲。举例来说,社会学总以为行动者高度敏感于他们所处社会的刺激,这一观点就被社会学家丹尼斯·朗(Dennis Wrong)所批判,认为其是“现代社会学中对人的过度社会化概念”(1961),也就是认为人过度敏感于他人意见的一种概念,因此会完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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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1.5 社会网与“嵌入性”

    中观层次的社会网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避免了“低度社会化”和“过度社会化”两个理论极端。具体地说,社会网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在同时追求经济与社会目的时,会考虑他人作为一个显著的因素。这个相关他人网络很重要,而且相关分析的论述已被认为是“嵌入性”观点,部分观点在我于1985年写的相关论文中已有论述。大部分这一类的研究被认为是“新经济社会学”(Granov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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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1.6 个人动机

    要找到一条路径,从完全强调个人利益的理论走向引入这些利益会从属于一些较大社会实体的理论,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个人的动机。行为可能是工具性理性导向的,可能是个人导向的,可能是经济导向的,也可能是社会导向的。 这些分野首先要探讨一项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达成某个目的所需要的手段。这个问题有时可以架构为工具性行为或自有性的(consummatory)行为,后者指的是行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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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2.1 心智观念、信任与权力

    接下来的三章将关注对经济非常重要的因素,分别是心智观念、信任与权力。它们深度地相互依存,且其重要性没有明显的次序之分。对所有这些因素有两种相同的解读:第一种,它们反映了个体角度的理性行为;第二种,它们反映了某种更大、更模糊意义上的、经由选择性演化过程(该演化过程比其他过程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产生)而来的理性。贯穿这些章节的一个线索是,因为我坚定地怀疑我的这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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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2.2 什么是合适的行为

    人们在经济和其他背景下对“什么是合适的行为”这一观点没有怀疑。争论在于:首先,我们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援引这些观点,以更好地解释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其次,这种援引是否应该与理性选择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一致。 在一段时间里,价值和规则的区别在社会学一般理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人类学中,重要程度稍轻一些。大卫·格雷伯(David Graeber,2001:4-5)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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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2.3 最后通牒博弈

    如果我们一致认为规则会影响经济行为,那么我们就会想知道它们从何而来,以及它们是否会提高“经济效率”。经济规则或其他规则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并不总是被问到。大多数关于经济的论述都将规则作为一种给定的文化,并且是进一步分析的出发点。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却一直在讨论某些非经济规则的起源,比如对“乱伦禁忌”的探讨似乎就很普遍。许多这样的探讨(预示着对经济规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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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2.4 道义经济:为什么规则很重要

    怀疑论者经常会问,我们如何才能真正知道规则会对经济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又如何才能将自利行为用作一种更为“简洁”的解释方式,去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如此行事。当“规则作为重要决定因素”的支持者提供证据,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行为者会按照自利原则所描述的方式行事时,怀疑论者的追问貌似就会变得更有道理。因为规则支持者的元假设是,人类是社会性的,是以社会规则为导向的,他们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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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2.5 结论

    到目前为止,我主张的两个关键观点是:(1)在孤立的状态下分析单一规则的起源或功能是具有误导性的,因为它们通常与其他规则密切相关,正如我将在第五章和第六章详细介绍的那样;(2)假设规则只有在小型的、本地化社会网络中才能有效运转,也是有误导性的。我主张的这些观点引导我们将规则当作“在更大的社会框架中出现的更大观念结构中的元素”分析。如何理解这些结构对宏观经济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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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3.1 什么是信任

    信任的概念在上一章谈规范时也简单地提到过。这个概念十分重要,值得我们专辟一章来加以介绍。信任和可信赖行为(trustworthy behavior)对任何经济而言都是关键的资产,因为它们会引导人们进行合作,使他们相互间产生比纯粹自利动机更善良的行为。这是我认为纯粹自利动机对信任的解释其实只得到信任的反面的原因。信任很重要,就如同一些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它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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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3.2 你属于哪种信任

    1.基于对他人的了解或利益的算计而产生的信任(理性选择理论)。也许对信任及可信赖行为最简单的主张就是,一个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利益诉求有精确评估,知道其在考量了其他可能的行动后仍会表现出可信赖性,只要此行动满足了他的利益诉求,他就会报以一种信任的行为方式。因此,詹姆斯·科尔曼展现了一个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模型,当一个信任者的“(从被信任者身上)得益可能性与损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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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3.3 信任之外

    在讨论信任的原因和动态变化之前,考虑使用“信任”这个概念的范畴条件十分必要,这与原因的讨论十分相关。研究信任的学者经常讨论这一概念只限于用在某些情境中。我在这里反对这样的设限而建构一个更广泛的信任概念,以区分出不同情境,在每一情境里信任都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并产生影响,而且信任与可信赖行为的成因也不一样。这比我认为针对那一个特殊情境中“真的”有信任这类无谓争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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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3.4 信任与欺骗

    我在前面回顾并批判的理论,不是置重点于很小范围内的信任,而是考察较大的社会与制度层次的信任,但不是说这样的信任来自历史或政治的发展,或是说它来自个人信念的“加总”,却未提供缜密而翔实的理论细节以及行为机制以说明这样的发展。一个更全面的信任研究会更立体地探索这样的“加总”,而探索的部分会涉及政治、历史、宏观经济以及其他制度的内涵如何解释较高层次的信任。在这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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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3.5 信任、规范与权力

    我已经提出信任关系如果被分散在一个大型社会结构中将发挥比只是在小范围或地区内的信任远为重要的作用。这个论述的弱点在于这样类型的关系虽然重要,却不会只是信任关系。事实上,在我使用的实证资料中大多数并未导向信任关系的讨论,而是强调了它们其他方面的特质,比如权力的差距、规范与价值、战略的使用,或只是信息交换。在本书的组织上,我将信任、规范与权力分在各章中介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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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4.1 三种权力

    到目前为止,我所涵盖的经济图景考虑到了个人的激励和行动、社会网络、规则和信任,所有这些要素都可能受到宏观层面制度的强烈影响,并反过来形塑宏观层面的制度。在第五章和第六章的主题更系统地转向制度之前,我还需要讨论权力。关于权力,研究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有人认为它是经济结果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有人认为它与经济无关,或只是同义反复性质的一个原因。 我认为,如果我们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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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4.2 权力和社会结构

    对权力根源或类型进行分类的讨论只能将我们带到目前的深度,必须续之以另一种讨论,即在何种情况下,哪些行动者或哪类行动者能够运用不同类型的权力及其组合。 4.2.1基于个人特征的权力 方法论个人主义者可能会在起始点上就假设,某些个体注定会是富有权力的,因为他们所具有的特征或资源,使他们很有可能创造对他们的依赖关系,通过传达合法性赢得顺从,或令人信服地塑造经济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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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4.3 中间人业务

    一种弥合小规模交换与大型经济结构(在此权力很重要)之间概念距离的方法,就是更密切地关注中间人业务。中间人业务在交换研究中的重要性已在积极性连接的网络中引起了注意,在这类网络中,参与者通常投身于“正和”(博弈)性质的活动。在某些情况下,中心性位置通过助长中间人业务来创造权力。这样一种观念将我带向了更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中间人业务的内涵,以及这种业务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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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4.4 老练与高效的权力支配者

    现在,我们要更多地来讨论一下这个更大的框架:基于依赖(对他人视为至关重要的资源的控制)、合法权威或者对议程的控制而行使权力的个人,往往在那些被他们所支配的人面前表现出独一无二的老练和高效,恰如他们可能真的能够达到的水平那样。但是,如果我们从当下的处境中退一步,可能就会发现,历史、政治和经济环境在让这些人(无论其多么老练)步入施展他们权力的位置方面发挥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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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5.1 制度和“逻辑”

    我们必须从对“社会制度”的定义入手。最典型的定义是,它们是一套持久化的模式,定义了一套特定的社会行为应该如何实施以及如何执行。詹姆斯·马奥尼(James Mahoney)和凯瑟琳·西伦(Kathleen Thelen)在《解释制度变迁》(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中将制度描述为“相对持久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特征(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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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5.2 中距制度

    在考虑一大串规则集合如何规制经济活动的早期理论中,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假定,规范性模式或“制度逻辑”适用于特定的“组织场域”。所谓“组织场域”,即一套相互作用的组织的集合,在实践中通常是指一个特定的产业和与之互动的那些消费者、投资者、律师、立法者、监管者和其他形形色色的行为者。关于“组织的新制度理论”(“新制度”这个术语在社会学和管理学中都有使用,只是与“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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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5.3 哪套规则是合适的

    在探讨组织和产业“制度逻辑”的文献中,地理空间偶尔会作为这个或那个逻辑所在场所而出现,就像劳恩斯伯里笔下波士顿共同基金的“受托人逻辑”与集中于纽约的“增长型逻辑”那样进行对比。但是,许多学者如今更进一步把重点放在地理单位上,认为它们才是文化、规范和制度性差异的主要载体,这些差异塑造了经济行动,也影响了该区域内的任何产业。被说成是规制着经济不同方面的规则复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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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5.4 “集成式”生产和汽车工业

    汽车工业之所以特别有趣,不仅在于它在国家文化或逻辑的讨论中被提及,还在于近年来它的供应链变得越来越全球化。生产已分散在许多国家,这确为事实。如果国家文化起着重要作用,那么有人可能会问,是只有OEM(原始设备生产商)所在的国家的文化重要,还是说OEM必须找出如何整合不同民族文化下各种行为的解决办法。正如我在这里描述的案例所示,这通常不是一个大问题,尽管它可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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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6.1 华尔街的分析师

    在某些情况下,行动者从可用的制度方法中选择一种来解决他们想要处理的问题。当一个行为与多个制度领域相交时,多种方法便相互关联起来。我以一个普通的、几乎是老生常谈的例子开始,一个华尔街的金融分析师每周投入上百小时分析合并和收购项目,这为她带来了卓越和勤奋的声誉。但是,如果让她按照义务标准来分配自己的活动,并对生活在郊区的配偶和孩子多负点责任,她很可能会把投入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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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6.2 跨越的逻辑和资源的转置

    在某些情境下,有着待解决的经济问题的行动者,可能看不到任何明显的提供指导的制度模式,而是将他们的问题类比到某种不同类型的、“对行为模式确有文化性解释的”制度中去,并为了经济而将这些模式转置(即挪用到当前情境下)。换句话说,有问题待解决的实用主义者没有无限的模板可供使用,而着手处理新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从另一种制度背景(也就是他们自己生活的另一个方面)中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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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6.3 有意识思考的选择

    尽管我可能会采取“个人如何选择一个制度框架来指导其行动”这样的说法,但我想重申的是,相较于真实的情形,这里的“选择”实在是包含了过多“有意识思考”的成分。哪一种规范起到支配作用,取决于什么样的认知框架被触发,而这些框架,如果它们是真正的行动指导,则不太可能被积极地思考和衡量,因为思考和衡量将削弱它们在构建认知方面的能力。当框架碰撞成为愿景分歧和利益冲突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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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6.4 从动荡、战争和革命中取舍制度

    对于这些主题,我试图通过考察在历经创伤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经济和政治系统遭受剧烈重构”的案例来加以探究,因为这些案例揭示了很多有关广泛的历史力量、策略行动和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内容,无论这其中的制度是任何给定时刻、给定地点的存在,还是残留于历史记录之中的痕迹——通过个人和制度性记忆的延续它们可以作为“合理的模型”来解决当下问题。我可以通过一个广泛、综合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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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6.5 经济行动、网络和制度中的信任、规范与权力

    一本书行文至此,按照惯例是要有最后一章的,以便扼要总结所有的主要观点,并试图展示它们如何以某种一致性方式串联在一起。我抗拒这样做,一是因为我不想假装出某种并不存在的一致性;二是因为我可以向读者解释说,我承诺将出版下册书,其主题将呈现诸如腐败、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之类的具体案例,在这些应用性案例中,我将试图说明,本书所发展的框架能比标准理论更有助于说清楚一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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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参考文献

    Abbott, Andrew. 1983. “Professional Ethic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8:855–885. Abend, Gabriel. 2014. The Moral Background: An Inquiry into the History of Busness Ethics.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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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译后记

    有多少“成就”源于“让自己别无选择”的制度 2016年12月18日,在参加完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的年会后,20余年来对我多有帮助的罗家德老师和我一块离开会场回家,罗老师打车捎我一程。在出租车上罗老师说,格兰诺维特有一本综合其“经济社会学基本思想”的著作,删删改改20多年,2017年会推出英文版。他希望邀我一块将其翻译成中文。 尽管知道自己因女儿年幼而时间非常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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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什么是合适的行为

人们在经济和其他背景下对“什么是合适的行为”这一观点没有怀疑。争论在于:首先,我们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援引这些观点,以更好地解释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其次,这种援引是否应该与理性选择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一致。

在一段时间里,价值和规则的区别在社会学一般理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人类学中,重要程度稍轻一些。大卫·格雷伯(David Graeber,2001:4-5)指出,著名的哈佛大学人类学家克莱德·克拉克洪(Clyde Kluckhohn)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时候致力于在不同的社会中基于“人类存在”这一人类学理论内核的中心问题,找寻不同价值和丰富多彩的价值“导向”。但他无法就价值的定义或维度得出共识,因此几乎没有追随者。此外,在社会学中,20世纪30—60年代,塔尔科特·帕森斯的巨大影响力,至少在美国,使价值和规则在社会学理论中拥有了一定的特权性地位。

为了在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之间建立一个清晰的分工,帕森斯认为政治学将自身定位为在社会中使用强制性力量,经济学是指手段对目的的理性适应,而社会学则涉及让社会得以整合在一起的终极价值的研究。对帕森斯来说,理解社会系统的关键在于,一个社会最一般的价值如何“在较低的层次上前后连续地整合在一起,如此以往,甚至可以在最草根的层次上阐明‘控制具体行动的规则’。此外,更重要的是,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是按照规则模式来调整的”(1959:8)。

相比之下,经济学家历来抵制将规则和价值视作决定性力量。虽然在过去的25年中这一点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关示例,请参见第三章对信任的探讨),许多人可能仍然采取联邦法官和“法与经济学”(law-and-economics)学者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的立场,怀疑“许多人做事情时,会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正确的事情而去做,除非他们事先利用了道德推理的可塑性,调整他们自身利益以适应‘正确的’标准。除了少数圣人,我不认为道德上正确的知识在任何严肃的场景中对任何人而言都有促动性作用”(1998:560)。

当规则在经济生活中确实很重要时,为什么能影响人们,并让人们遵守呢?一个简学的理性选择的理由是,当且仅当利益大于成本时,人们才会遵守规则。对这个简单的论点,杰拉尔德·林奇(Gerald Lynch)基于正式的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反例:“社会想从它的成员中得到的……不是对遵守基本规则的成本和收益的理智计算,而是对它们或多或少的不假思索地服从。一旦人们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这场战争也就输了;许多人……势必在特定情况下得出这样的结论:算计助推了违法”(1997:46)。或者,正如乔恩·埃尔斯特尖锐指出的那样,许多人“可能会同意这样的观点,即自利是社会的黏合剂,直到他们更仔细地考虑其言外之意才会有所犹豫。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就意味着永远不要讲真话或遵守承诺,除非这么做能获取报酬;如果你能侥幸逃脱,那就偷窃和欺骗……把惩罚仅仅看作犯罪的代价,把其他人看作满足自己欲求的手段”(1989a:263)。

但是,如果人们有超出成本和利益的理由去遵循规则,那么这些理由是什么呢?最直接地,尤其是埃尔斯特(1989a,1989b,1990,1999)主张,规则主要是通过其对情绪的影响来实现约束的,“它们的维持靠的是,如果违背它们,一个人就会被尴尬、焦虑、罪业和羞耻的感觉所折磨。一个人对规则的遵守可能也会被积极的情绪所推进,比如义愤填膺”(1989b:99-100)。埃尔斯特继续说,社会规则“对大脑的控制,是因为它们能够触发强烈情绪”(100)。在后来的作品中,埃尔斯特有所改变,转而强调一种情绪——罪业感,说它是比其他情绪更重要的决定顺从的因素,“罪业感不仅是社会规则的支撑之一,而且是其终极支撑”(1999:145)。罪业感之所以非常强大,因为它是“由别人对你所做事情的轻蔑或厌恶与非难而引发的”(149)。这是一种“内在的,以互动为基础的情感”(149)。

虽然关于规则执行的理性选择解释将“处罚维护规则”视作“执法者”对其合理性应用的结果,但埃尔斯特指出,当罪业感作为一种处罚时,这种理性选择解释存在一种内在的谬误:他人的似乎意在诱使罪业感的行为的效率远低于“自发和无意识的退缩”。罪业感的破坏性之所以非常大,在于它反映的是对人的不赞同,而不是对行为,“有罪业感时,人们认为自己是坏人,而不单单是做了某种坏事的人”(151),而羞耻心则指向特定的行为。对羞耻心的反应是去“修复,不去做导致羞耻的坏事。此外,人们往往强烈要求忏悔,最好是针对被伤害过的人的忏悔”(153)。但在面对罪业感时,你的反应是,想隐藏、逃跑、避免被人看见;如果你不能逃跑,“自杀可能是唯一的解决办法”(153)。埃尔斯特指出,“普遍认为,罪业的焦灼感比羞耻的痛苦更强烈……因此,我们常常尽己所能来避免罪业……与避免羞耻相比,我们不那么容易通过自我欺骗来避免罪业”(154),这就是在行为规制中羞耻心不如罪业感重要的原因。

但是,对遵从行为而言,罪业感和羞耻心哪个更为有效,肯定是有争议的。埃尔斯特的观点是,羞耻心比罪业感更容易得到缓解,因为前者可能不为宗教和文化(它们是一种生产罪业感的产业)的成员所共享。然而,一个人却可以想象,在忽视其罪业的苦痛时,整个天主教和犹太教世界一起竖起了眉毛(表示谴责)。20世纪中叶,“文化与人格”学派深受鲁思·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对两种不同社会所做区分的影响,这两种社会是:主要受罪业感规制的社会(罪感文化)和主要受羞耻心规制的社会(耻感文化),该区分形成于她在战时对日本的研究——《菊与刀》(1946)。虽然她横扫全部文化类型的描述方法可能很少会被21世纪的学者所支持[见1996年乔伊·亨德里(Joy Hendry)关于本尼迪克特研究日本的工作如何被接纳的有趣表述]。但是,很难想象,文化不会做系统性的改变,不会沿着尚未绘制好的图式发生改变,不会因社会控制与人类情感的关系而改变。

我还注意到,埃尔斯特对情感作为规则的重要支撑的关注,映射了最近“道德心理学”的一些研究。这些研究一部分涉及大脑扫描(比如功能性磁共振成像),表明两个独立的进程似乎在道德决策的过程中被激活:一个是自动的、无意识的、以情感为基础的;另一个则是更慢些、更有意识些,考虑了替代性方案的可能结果。与之关联的是,道德哲学家所称的“义务伦理”(即绝对的、无条件的)道德原则,以及作为其对立面的“结果主义导向的”行为(即基于预期结果的道德决策)。[一个精妙的解释,参见菲瑞·库什曼(Fiery Cushman)、利亚纳·扬(Liane Young)和约书亚·格林(Joshua Greene)于2010年提出的观点;一个有所偏向的主张,是乔纳森·海特(Jonathan Haidt)和塞林·凯斯贝尔(Selin Kesebir)在2010年提出的,认为快速而情绪化的过程占据了压倒性、主导性地位。2011年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提供了一个很流行的叙述,2009年史蒂文·韦西(Steven Vaisey)试图将这些概念转译成社会学的语言和主张。2001年P.佩蒂特(P. Pettit)总结了“义务伦理”和“结果主义”观点在道德哲学中的区别。]

遵守规则以避免羞耻心或罪业感是一个消极的动机。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埃尔斯特指出,一些遵守规则的行为也被“积极”的情绪所激发,比如“义愤填膺”。但这些并没有驱使我更多地倒向“积极”情感,如果不是说完全没有倒向它。似乎有些规则被追求,源于行为者积极地任责于深度和热烈秉持的原则,这一点,可在大规模抗议所谓全球化对劳动条件和收入分配的影响中看到,也能在许多历史情境中看到,在后文考虑“道义经济”时,我将做进一步探讨。

“情感在解释规则的力量方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们通常不会将规则体验成外部的强制令,更应该是“内化的”,并在不考虑成本和收益的情况下,或多或少自动地遵循它们。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规则是“非结果导向”的(Elster,1989b:100),它们只是简单地命令人们以一定方式去行动,对该方式的遵循是不假思索的,就像道德心理学实验所指出的“快”反应那样。在此,规则表现为“义务伦理”。

可能有人会认为这将意味着从理性选择的思维闭环中移除规则,但一些“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家,如罗伯特·库特(Robert Cooter,2000)认为,人们会内化一定的经济规则,令他们显得真实可靠,以便为未来创造更多与他人合作的机会。既然“有意识地努力将规则内化”在术语上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那么关键问题势必是由什么机制来实现“内化”呢?库特承认,以遵循新规则的要求来改变自己,“是一个困难的技术性问题,我不会提出一个理论来解决它……相反,我假设存在一种技术可以在无须解释的情况下实现偏好改变。换句话说,假设人们能以某种代价来改变其偏好”(2000:1593)。似乎是为了强调该提议一厢情愿的一面,库特继续说:“机遇依赖于偏好,给了一个人改变偏好的动机。比如说,如果一个不诚实的年轻人想要更多的就业机会,他可能会变得诚实起来”(1594)。我认为,由情感所驱动的规则内化被设想为应该归属于理性选择之前,需要提出比这更具说服力的论证。

如果我们接受“情感对理解规则极为重要”的观点,那么我们只走了这段路的一部分。因为,既然情绪心理学有助于更全面地解释个体水平的规则,那么我们就需要往更为宏观的层面上迈进,更好地理解为什么某些社会条件会切实地引起人们强烈的情感反应。在道德心理学实验中,实验对象面对着道德的两难困境,被设计成需要做出反应,以表明决策中要么存在着不假思索的过程,要么存在着有意识的过程,而这些实验中并不存在社会成分或背景(Cushman等,2010)。然而,道德困境的成分在许多自然情况下,要比实验时“他人的反应”更少一些,想想看,实验时“他人”观察到我们在做令我们备感尴尬、后悔、羞耻或罪恶的事,“他人”会有怎样的反应?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关心那些特定的人是怎么想的。陌生人的不赞成或蔑视有时令人担忧和不安,但可能比那些了解我们的人以及我们与之有着某种社会关系的人的影响小得多。

这意味着,要理解规则的力量,就需要我们考虑哪些人群会提供反馈,或行为者在意何种人群样本。在20世纪中叶的社会学研究中,这个问题出现在“参照群体”理论的标签之下(Merton,1957,第八章、第九章),一个主要的结论是,哪些人组成这样的群体远非一目了然,它取决于各种复杂的情况。罗伯特·K. 默顿(Robert K. Merton)的一个主要观点是,个人不仅容易对自己“首属的、小的、紧密群体”规则做出反应,而且对那些他们“不是其成员但渴望加入的群体”规则也容易做出反应。

这也是对“将参照群体还原为当地社区中关系紧密的群体”予以质疑的原因之一。例如,卡伦·库克(Karen Cook)和拉塞尔·哈丁(Russell Hardin)认为,“在较小的群体或有着长期关系的社区中,规则运转得最好”(2001:327),并继续说,小社区“通常是通过规则来维持的,这些规则对社区而言是准普适性的,几乎在事实上涵盖了潜在合作的所有可能。城市社会则通过持续的人际关系网络来维持运转……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参与了许多不同的网络”(334)。“法与经济学”学者罗伯特·埃利克森(Robert Ellickson)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认为日新月异的城市化,在众多力量之中削弱了非正式的控制系统(这里他指的是规范性力量),并扩大了法律掌控的领域(1991:284)。

但是,正如我在第一章中所说的那样,提出如下主张仍然是合理的,规则的执行越是有效,网络也就越有凝聚力或越是紧密。尽管如此,却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这样的网络必须局限在当地的范围内。长期以来对人们社会生活空间维度的研究指出,提供指导和支持的社会网络在空间上变得越来越分散(Wellman,1979)。在经济生活中,正如杜尔凯姆(1893)指出的那样,社会上存在着我们现在可称为“实践社群”(communities of practice)的情形,在其中,有大量的劳动分工,其界定不在于空间邻近,而在于共同行为。他认为,在这些特征中,职业是最重要的,面对高度分化的经济中固有的离心倾向,职业在确保社会团结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的研究(Grusky和Sorensen,1998)为这一说法提供了现代统计意义上的支持,认为职业与社区存在某种一致性。

现代针对职业的研究也相应地指出了职业社会所创的伦理标准的通用性(Abbott,1983)。尽管这些标准比社会规则更为正式,但它们并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它们确实在一个职业社群中建立了对行为标准的普遍性理解,尽管这些标准有时可能被侵犯而侵犯者却不受惩罚,但它们的明确表述仍然影响着日常实践(关于美国“商业伦理”历史的更全面的研究,请参阅Abend,2014)。具有共同身份和忠诚的业务管理人员的地理分布可能和职业一样,是由组织安排来协调的。例如,在日本,诸如三菱这样的集团中,地理上分散的附属公司认为受到了互惠规则的约束,这种互惠规则因公司总裁的会见以及各种强化集团身份的仪式和象征,周期性地得到强化,尽管它缺乏法律地位(Gerlach,1992;Lincoln和Gerlach,2004)。一般的主张是,要理解规则的力量,要求我们描绘出这种力量在其中得以运作的社会团结和社会网络的轮廓,通常这是一种不平凡的努力,它不能局限于小的、地方性环境中,当然也不能化约成全国性调查中的评价性问题。

如果规则确实影响了经济行为,那么人们自然要问,它们是如何与诸如自身利益这样的非规则性力量进行互动的?也许核心议题是,规则及其力量是否可以化约为行为的其他某种决定性因素,或者起独立的决定作用。埃尔斯特指出,行动“通常同时受到理性和规则的影响。有时,结果需要在规则规定和理性支配之间做出妥协”(1989b:102)。或者,如在他的几何隐喻中所表述的那样,“通常,规则和理性共存于共同决定行为的角力平行四边形中”(1990:866)。

规则与理性相互作用的机制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认可规则力量的独立性,而将这种力量化约成威廉姆森所谓的“转变的决定因素”,并改变替代性方案的成本(1991)。类似的建议也出现在迅速发展的“法与经济学”文献中。因此,库特提出要通过人们为遵守规则而支付的代价来衡量该规则内化的强度(2000:1586)。而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指出,规则是“对行动的征税或对行动的补贴”(1996:912)。这预设规则以线性、附加的方式进入因果关系链中。除了这些代价或成本参数的决定因素极为复杂之外,仍有一些理由质疑简单的附加模式能否抓住规则的影响。鉴于它们反映了情绪的影响,将它们的力量化约成“成本-收益”分析可能会过于简单,并且不太可能与最近在心理学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行为的双重过程模型”相一致。埃尔斯特(以他温和的方式)的评论是,“在模型中,将情感处理成精神的成本和收益的想法是幼稚和肤浅的。事实上,情感可以被‘云思考’(cloud thinking)为对行动者利益有所损害,这足以反驳这个观点”(2000:692)。

情感在支撑义务伦理价值(而不是结果主义导向价值)中的角色,是最近实验心理学和神经道德心理学的一个重要主题,而这也恰恰是涉及“神圣价值”的冲突论学者的关注点。因此,斯科特·阿特兰(Scott Atran)和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关注中东地区的冲突,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例子,即那些在“成本-收益”权衡的话语体系中定位价值的谈判者,严重地误解了战斗人员,而且在谈判中不太可能成功(2008)。他们观察到,“神圣价值”“不同于物质性或工具性价值,因为它们包含了道德信仰,该信仰驱使人们以看似与成功的前景相脱节的方式行事”(2008:222),而且“提出‘提供物质利益’以换取放弃神圣价值,实际上使问题的解决更困难,因为人们认为这样的提议是一种侮辱,而不是妥协”(2008:223)。也可以看看马尔科姆·格拉德威尔(Malcolm Gladwell)于2014年发表的观点,他将得克萨斯州韦科市的大卫教派灾难归因于联邦调查局谈判人员的类似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