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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信任之外
在讨论信任的原因和动态变化之前,考虑使用“信任”这个概念的范畴条件十分必要,这与原因的讨论十分相关。研究信任的学者经常讨论这一概念只限于用在某些情境中。我在这里反对这样的设限而建构一个更广泛的信任概念,以区分出不同情境,在每一情境里信任都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并产生影响,而且信任与可信赖行为的成因也不一样。这比我认为针对那一个特殊情境中“真的”有信任这类无谓争论有意义且复杂得多,而且直指最关键的问题——如何理解在怎样的情境下经济行动者事实上信任着对方,即他们因为假设对方不会趁机伤害他们和他们的利益而真实地置自己于险境中。
一个常有的论断认为,因为信任他人要求信任者为对方的可信赖与否冒一定的风险,我们当然无须应用“信任”这个词在没有风险的情境中,有好几种这类的论述。为了理论的简洁,哈丁主张,如果对方基于自身的利益避免伤害我们,我们就很难用“信任”两个字来描述相信他们会如此做的信念,因为如果定义信任“为对双方激励的可相容性或是对被信任者行为的理性期待”,会使这个概念“毫无用处……这使它不比简单定义的相互为利的信任更增加了什么新的内容”(2002:5)。福迪和山岸十分相似地论述到信任是“不需要的,如果他人的利益和我们的相一致时”,并且他们称这种情境为“确保的范畴”;我们只有在利益不一致时才需要信任对方,此时对方可能以我们为代价攫取自己的利益。他们因此进一步论述信任“在不确定而非确定的关系中最重要”(2009:17)。迭戈·甘贝塔(Diego Gambetta)和希瑟·哈米尔(Heather Hamill)在他们对计程车司机的精彩研究中提出“完全不可能事先预测……如果这样做符合他们的自我利益,那么人们将展现出可信赖的态度。这完全排除了信任的问题”(2005:4)。更广泛的论述为亨利·法雷尔(Henry Farrell)所提,“一个人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十分确定别人都乐意与他合作,那么这种期待与其说是信任,不如说是信心”(2009:25)。原因在于,“我在预定且充分参与的情境中已经知道另一个人将诚实待我”,因而不会有任何意外行为的风险(26)。
针对这一系列论述的关键主张,我想争论的是在什么情境下,别人可信赖行为是事先可以完全预测到的,没有任何不确定性。这相当于是说,在一些情境下行动者完全没有代理问题,即使我们以另一种方式总结这些论述,问题只会更严重。在上述论述中的前两个,确定性来自于知道对方的利益。这暗示了一个我在第一章中谈到的那类假设,我们已经默认可以期待他人的相关行为会完全依照利益原则而行。至此还不是循环认证的逻辑,也就是如阿马蒂亚·森提出的,如果代理人能够不依偏好,或者不追求个人利益,我们就仍有不确定的可能性,即使大家的利益是相合的(1977)。森分析了一些人为了防止或阻止刑讯而采取的行动。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我在刑讯我管的犯人时,我的同事最大的利益就是默许,所以从利益的角度而论,我对他们如此做的期待很难叫作信任,因为他的行为是自然而然的,完全可以预期。
但只有在利益可以完全预测行为时才会如此。森的论述提到,其他人因为道德诉求也许会介入,这使原本我对他会保持沉默的毋庸置疑的期待落空。如果我们认真考虑反偏好的行为,这就绝对不只是简单地考虑如何平衡不同的动机,以及简化成动机导向的理论。我对他的同谋的默许可以归结为信任,如果有机会他就会追求严格的规范价值而向人报告我实施刑讯,即使这可能会对他带来很高的成本。要想充分讨论这种情境的可能性,需要严肃考察像我在第二章中谈到的这类规范所扮演的角色。重点在于,是否一个对别人有所期待的想法可以称作“信任”,不仅要考虑对方的利益,也会依赖于他可能有的各式各样的想要支持或是伤害我的利益的理由。所以作为原始假设,预设人的行为为利益驱动经常是合理的,但在关键时刻却会带来极大的误导,如同我在第二章中讨论的“神圣价值”。
“吹哨人”的案例经常被讨论,很多人因为在错误的对待中受到极严重的损失,这足以展现规范或认同超越个人利益的力量。这不需要是一个普遍或典型的情况,只要是可能发生就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如同我们在知名的安然欺诈案中所看到的。据我所知,对“吹哨人”的平衡损益的方法缺乏系统的研究,但我想政府提供可观的补偿给错误报警者是有可能的,一般的预设总认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补偿,吹哨者的利润表上显然是负的。
更一般而言,人们在追求利益之外有那么多不同的理由去信任或不信任他人,这就使任何以为他人的行为可以容易且完整地被预测的论述都值得怀疑。这并不是说我们对信任的判断是随机的,或是基于我们能得到关于他人是否可信赖的信息去做判断是不可能的,更不是由此可以推论,新信息无法带给我们或多或少以为对方可能可靠的信心。说实在的,有关信任的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就是了解人们如何做出这样的判断,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推断此判断是正确的。我这里的意思只是表达了对过度社会化观点的担心,此观点认为他人会完全依照我们已了解的因素行动,从而阻碍了更细节的、更精确的对信任行为的调查。
另一个可以适切地称为“信任”的涉及社会结构的层次,“信任”二字很好地说明了我们如何能评估别人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当一些理论家提出人们只有在相知甚深时才可以说信任对方,另一些理论家刚好提出相反的假说——信任几乎只存在于我们与陌生人的相处之中。我反对这两类命题,我认为不能把“信任”这个概念限制在这样的论述中。
如前所述,哈丁提出我们之所以信任他人,是他们的利益包容了我们的利益,所以他们会在维持关系中继续得利。按照这样的论述,信任基本上只是一个小范围的人际现象,在工业社会的宏观结构中没有什么重要性。这种态度为库克、哈丁与利瓦伊所支持,他们主张当社会变得复杂时,“信任的实际角色就相对地降低了”,所以信任“不再是社会秩序的主心骨,并且它甚至在我们大多数的合作性交换中不再重要,我们现在可以在没有人际信任之下有效地处理交换”(2005:1)。他们强调复杂社会能够运作靠的是制度,比如第三方监管下的责任承担,这些使社会交换或其他类型的合作在没有人际信任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2)。此论述建构的信任就是哈丁意义上的“相互为利”,而且按照这样的定义,一个人是“不可能信任陌生人的,甚至大多数认识的人……也明显不太可能……信任制度、政府和其他的大型集体”(4-5)。在这种情况下,“信任在建构与维系大规模社会秩序上扮演了很小的角色。我们会依靠别人,与别人合作,不是因为我们信任对方,而是因为既有激励机制使合作变得安全又有益于我们”(14-15)。信任的范围无法变得宽泛,因为它“只有在信任那些和我们互动又值得信赖的人时才能得利,而这样的人在社会中很少”(68)。
该主张与朱克的主张类似,只是朱克将这样的情形归类为“以制度资源为基础的信任”的实例(1986)。我也愿意接受这个命题,因为我相信,不论是小范围还是大范围的人际互动,人们必须考虑制度如何影响对方的行动,当信任作为因变量总是被定义为,人们假设别人有能力伤害自己且事实上可能会如此去做时,他要如何选择?因而更广泛的议题该是怎样的自变量才会引发我们怎样的评估。
我相信一位学者如何看待利益还是规范能够带来信任是他是否认为信任是相关议题的关健。库克、哈丁和利瓦伊遵循哈丁人际间“相互为利的信任”,期望能够将信任与基于规范力量约束对方行为的信心区别开来。因此,他们主张在小范围的社区或社群内,“信任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在小型、亲密的网络内,“可靠性可以源于社区会以惩罚的手段加以强制执行的规范”(2005:92)。所以,在小镇上,互相帮忙不是如大家所想的,源自人际间的互惠,而是因为“社区中的互助规范”,不像大城市中的类似行为,大城市因为缺少这样的规范才是“真正的互惠”(92)。这一概念借用了杜尔凯姆的“机械团结”概念,假设小镇中缺乏完全独立于“社区精神”之外的个体性与强人际连带。我认为这样的思维隐含着人类行动的“过度社会化”观点,好像在社群层次里行动者的代理问题就不存在似的。库克、哈丁与利瓦伊拓展了杜尔凯姆的演化观点,主张在社会演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认定信任的“产生源自对社会规范控制的替代,而且……在现代制度中会逐渐被法规所取代”(195)。所以“生活中大量的制度化使现代社会得以存在,仅靠信任是做不到的”(197)。
这样的论调,尤其是把社会规范的影响独立于信任之外的想法,取决于学者认为社会规范无关乎个人,而关乎集体,是集体形塑、强制并具体化了个人。这个概念有着和杜尔凯姆及其他学者所主张的社会学例外主义一样的基因,以为心智概念不为个人所有,而社会是一个真真实实的存在,而非仅是独立个体的集合。如果社会规范果然对整个群体有这样的支配力,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地推论一个人变得可以信赖不是因为其个人的特质和你与他之间的关系,而是因为你们共同的社群身份,其间的规范保证了可信赖行为并消弭了所有风险的可能性。在这里,在概念上是否信任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它设定了想象中的情境确定性,二是一个人是否采取信任行为与对他人作为个人(而非群体成员)的评价,或与他们之间的关系的相关性受到否定,而后者正是我们经常以为的“信任”的核心要素。
正如方法论个人主义所提出的,假如你认为规范为群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那么信任与规范间的关系将和库克、哈丁与利瓦伊所假设的不相同。这样的假定其实和过去20年来经济学家及其同类思想者所主张的相一致,他们得出结论,规范事实上是信任的主要来源,而且,信任关乎一个人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而非那些相熟之人之间的关系。
举个例子,拉斐尔·拉·波尔塔(Rafael La Porta)、弗洛伦西奥·洛佩兹-德-西拉内斯(Florencio Lopez-de-Silanes)、安德鲁·施莱弗(Andrei Shleifer)以及罗伯特·维什尼(Robert Vishny),这四人简称LLSV,主张信任“基本是确保陌生人间的合作,或两个不常往来的人之间的合作,较不相关的两个人之间经常且重复互动的合作”(1997)。这类主张一定要有一套有别于CHL(库克、哈丁、利瓦伊)关于小社群团体中合作的理论,前者认为社群中的规范可以创造绝对靠谱的行为,而后者则主张在这样紧密的社会群体中,如在家庭或伙伴里,即使信任水平很低,自然而然产生的绝不背叛或欺诈的合作也会源自声誉的维护与犯规将受惩处(1997:333)——换言之,合作来自于个人利益的考量。CHL以及LLSV关于小团体中合作本质的理论即使极不相同,却对应了我在之前研究(Granovetter,1985)中所论述的,“过度社会化”与“低度社会化”的观点殊途同归,都以为在小社群中的个人没有代理问题,所以使信任没有作用。但这两个观点又有不同,经济学家认为在大型组织中信任十分重要,因为和你互动的人大多你并不认识,所以减少了维护声誉的压力和对出轨行为的惩处。
就像在前几节中所述,在这些情境中经济学家总是诉诸规范的威力带来的可信赖行为,并使用世界价值观调查的经验资料来支持他们的论述。在这些论述中,他们引用了福山的论点,认为国家文化决定了信任的区别,尤其重要的判定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在多大程度上会信任其家庭圈子之外的人,那些只信任家庭成员的社会被标上“低信任”,而“高信任”社会中家庭之外成员也较普遍得到信任。原因是,福山强调在低信任社会中,家庭连带往往附带着其他的社会忠诚,导致基于相互信任而有的经济行动限定在一个很小的集体中。因此,家族企业盛行,从而在这些社会中很难发展出大型而专业化经营的企业。这意味着低信任社会很难采用高效的现代管理实践,并且不能“打入一些需要大规模经济的全球化产业中”(1995:110)。这类社会中如果有大型企业也都是国有而非私营的,那么只存在非常大型的国有企业与非常小型的私营企业,而没有中间形式。另一方面,高信任社会中的文化鼓励了家庭之外的信任,所以比较容易形成大型企业。即使有一些企业形式,如持股公司,让不相关的人也可以在没有信任下合伙,但“这是否容易实现有赖于他们如何处理非亲族的关系”(150)。一个发展出联结非亲族关系模式的国家强调社群与发展社群的制度,通常总结为“社会资本”,这使家族企业得以转型成专业的管理组织。
LLSV引用这个论述并表示同意,因为这与他们的主张相符,认为信任陌生人是大型组织与经济繁荣的关键,而且特别提到在调查资料中家族信任程度与经济中大型组织的重要性呈负相关。
如果我们认为跨国或跨地域间的信任的不同大致取决于文化的不同,我们就需要一个方法把这类论调与方法论个人主义结合起来。在前面几节中,我谈到过经济学家,如阿吉翁等人(2010)和圭索等人(2011)认为,可信赖行为来自家庭决定如何把小孩教育得“文明”。此论点与文化论间的关系在于假设了文化制约与对家庭的影响,从而把可信赖倾向传导给他们的小孩,且在宏观层次上,这一传导会“加总”对经济行动的重大影响。举例来说,在阿吉翁等人的模型中有足够比例的个人变得“文明”(行为可信赖)是经济体中法治程度的关键因素,一个高信任社会“只需要低度的政府管制,而低信任度社会则需要高管制”,因为“不信任带来了对管制的需求。在低信任度社会中,个人自认无误地不信任商业,因为商业往往不诚信”,即使是政府腐败也比这样的不诚信好一些(1028)。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理论中“信念与法规是一同起交互作用的”,但是却没有醒目的研究去分析行为和系列事件如何在个人信念与大规模的经济形态间发挥作用。换一种说法,他们没有太多兴趣去研究如何从信念发展到制度机制[更多信息请参考彼得·赫斯特罗姆(Peter Hedstrom)的论文(2005),以及赫斯特罗姆与斯威德伯格编辑的论文集(1998)]。
圭索、保罗·萨皮恩扎(Paolo Sapienza)以及路易吉·津加莱斯(Luigi Zingales)一系列关于文化、信任与经济结果的文章也持相同的看法。他们注意到对信任的信念影响着一个人成为企业家的可能性(以自雇者为企业家的衡量方法——2006:36),同时荷兰的世界价值观调查衡量个人信任从而主张“信任他人的人明显会更倾向于买股票和进行风险性资产”(2008:2558)。他们总结暗示着“公司很难在低信任度社会中上市”(2559)。在他们2011年的文章中进一步主张信任和“公民资本”是相融的,而公民资本是“解释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被忽略的成分”,所以“富含公民资本的社区或国家由于历史的意外,享受了长时期的相对优势”(420)。
在这类理论中,公民资本成为教育投资的结果。它是“父母为教育孩子合作的价值而愿意投入的资源总量”(423),并降低了孩子从犯罪、种族主义或其他社会负能量中习得“社会资本”的机会,他们区分其间的不同从将公民资本定义为“有目的地排除了社会偏差活动,比如帮派,而导向合作的价值取向”(423)(作者似乎十分自信地认定了公认的“社会偏差”是什么,让我们很不愉快地回想起早已被社会学摒弃多时的帕森斯在20世纪中叶所关注的社会共识)。所以此论点进一步要探讨“父母要将多少信任教育传导给子女”,以及“这样的跨代传导如何影响个人是否信任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和参与匿名的交易”(424)。从一个理论的视点,他们注意到了在家人或邻居中的信任或更广泛一点范围内的信任,但是他们主张后者才是关键,因为“制度与市场要想正常运作,就需要信任陌生人”(442)。在阿吉翁等人的研究中,行为和事件在个人信念与大规模经济结果间如何发挥作用被一笔带过,或是被归因于“历史的偶然”。
总结我上文的讨论,信任这个概念适用的范围既不该限定在每个人都相互认识的小尺度的情境中,也不该只适用于基本发生在陌生人或认识的人之间的大范围情境中。我以为目前十分有益的研究是寻找一个能兼顾小尺度与大范围信任的理论,思考在什么情境下人们会假设对方能够伤害自己的利益却又相信对方不会这样做。但是当我们认为这会开启一个更一般性的信任理论时,却并未厘清小范围信任与大规模复杂组织内信任的关系,而后者形塑了一个经济体的宏观形态。如果我们认为信任同时存在于两个层次中,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最重要的理论工作,因此我提出了一个对信任理论的警告,要连接个体决定与大规模的行动结果不能没有一个对加总过程详细而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