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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你属于哪种信任
1.基于对他人的了解或利益的算计而产生的信任(理性选择理论)。也许对信任及可信赖行为最简单的主张就是,一个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利益诉求有精确评估,知道其在考量了其他可能的行动后仍会表现出可信赖性,只要此行动满足了他的利益诉求,他就会报以一种信任的行为方式。因此,詹姆斯·科尔曼展现了一个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模型,当一个信任者的“(从被信任者身上)得益可能性与损失可能性的比率高于潜在损失数额与潜在得益数额的比例”(1990:99)时,信任者就会展现信任的行为。注意,这就等同于,假设只要一个信任者在被信任者报以可信赖行为时的预期收益高于被信任者背叛他时的预期损失,他就会展现信任行为。
如果我们总是在行动之后才观察到信任,这样的假设就有明显的循环论证危险。要避免这样的危险,就要预设一个人能对这些事情有精确算计——这牵涉认知的能力以及信息的获取能力——也要对对方可能的行为导致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精确计量。即使这些条件都符合了,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这不会符合,一个信任者对成本、收益的评估与对被信任者背叛可能性的预计也不需要建立在理性选择的假设上。比如,如果一个人因为一位朋友的身份,以及这位朋友对规范的承诺、情感的依恋或其他的非理性因素,而知道他的朋友不会背叛他,然而事实上信任决策的二者之间只有一人是理性的,这样的事例对任何信任的“理性选择理论”而言都是说不通的。
因他人的情感依附而信任他似乎超越了理性选择,哈丁的信任理论试图重新定位这样的论述,表明这依旧在一个理性选择的框架之中(2001,2002)。为此,哈丁主张信任基本上发生在你认识的人之中,当且仅当你非常清楚地知道对方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维持与你的关系时,信任才会发生。这被他称为“互相为利的信任”,也就是对方的利益包含在你的利益之中。哈丁为其理论辩护时指出:
对对方利益得到维护的理性期待……我们仍在发展一个信任理论甚或在很多场域中能鲜活展示信任的早期阶段。假如在大多数的信任关系中利益说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已有的信任理论中的许多要素则需要谨慎联结与小心应用……信任本能地要求比对方自我利益维护更多的东西,这也许有赖于一些特殊的互动,就好像一个小孩本能地信任他们的父母,这既有趣也重要,它其实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生活中总是存在的——虽然有时人们要重新引入此概念。(Hardin,2002:6-7;Williamson,1993。)
这一理论虽建立在简约的陈述中,但仍展示了一些主观愿望的成分。通过更进一步审视会看到复杂性,会使化约论变得混乱。如果信任是建立在对方的利益足以使对方愿意维持我们的关系时,一个行家就会想追问这个利益的本质是什么。这些本质变化多端,以致于哈丁加了一个维度叫“丰富性”,却未对丰富性有所定义:
至少,你会因为得到经济利益而希望持续我们的关系……从更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你不希望因为辜负我的信任而伤及我们的关系并使之难以维系,这包括很多理由,甚至包括非物质性的原因。比如,你喜欢和我在一起做很多事,我的友谊或爱对你很有意义,同时你希望保有我的友谊或爱,这会使你认真对待我的信任。(2002:4。)
如我在第一章讨论的,我认为这样的维度介乎于工具性和自有性之间,关乎其(维持一段关系的)目的是其他因素还是只是关系本身。这一分野使信任的性质极大不同,因为其区隔了一个人是无条件地报以可信赖行为,还是总在探求细微而不易测知的方法,以准备随时背叛你(比如在纯工具性的案例中)。如果是后者,信任就必须小心翼翼地守护着,因为人心与复杂的经济制度总是给不诚不义提供了众多的机会。
真正的问题在于,只有在完全自有的信任中,另外一个人的利益才会真正地融入你的利益。这时,被信任者不会背叛,因为如果他伤害了信任者的利益,即使是无心之过,也会同时伤害自己的利益—— 符合哈丁所定义的“相互为利”。但是在哈丁讨论的很多情况下,被信任者确实因为某种利益而愿意维持一段关系——如金钱、地位、特权、声誉、资源或更多的关系——这不是真的“互相为利”,因为事实上,理性的另一方也想从关系中得到利益最大化,伤害了信任者也在所不惜,而且只有在他的意图不被察觉,以及利益抽取不会减少信任者提供资源的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得逞。
所以一个人是否要信任另一个人取决于对方是否也追求一种自有的关系(比如爱与友谊),以及他在关系之外还寻求些什么。如果是后者,工具利用将会阻碍真正的“相互为利”,所以一个人一定会保持适当的警觉。理性选择理论致远恐泥,是因为在真实生活中工具与情感是很难明确区分的,而出现的多是一种混合的动机。决定付出多强的信任有赖于充分地了解这段关系,从而知道动机间的平衡以及这如何影响对方的行为。
当我们知道,爱与友谊带来了真正的“相互为利”时,十分讽刺的是,由于对人类的细微情感与热血的不理解,却以此概念支持理性选择理论。此一情境部分取决于“利益”,而我们是否真正了解利益到底指什么?如果“利益”的概念够广泛,我们可能会感觉更舒服。比如,理查德·斯威德伯格(Richard Swedberg)将“利益”定义为任何能“在根本的层次上引发一个人的行为”的事情(2003:293-295)。这样的概念使“利益”等同于“动机”,如果理性选择理论采用这样定义的“利益”,那么所有有动机的行为都是理性(如定义所示)选择出来的。然而,哈丁却以一种较窄化的概念定义了“利益”,同时注意到利益并不是“一个人动机的全部”,因为一个人“由于取得更多资源(比如金钱)而得到利益,只因为它能让我消费或体验更多事……全部的故事是因为这些资源带来的福利。利益只是逼近了全部的故事”(2002:23)。但这套修辞却会误导我们,因为超出“利益”的故事最需要呼唤出不同的理论。
2.基于个人关系的信任。哈丁的“相互为利”说只是一种基于两人人际关系的特别的信任理论,他试着将此类信任类比于利益相关的理性选择的事物。琳内·朱克(Lynne Zucker,1986)针对人际关系间的信任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她一方面指出工业社会逐渐推动着信任从比较个人导向向比较制度导向演变。对朱克而言,在早期(他指的是19世纪末以前的美国),她称个人来源的信任为“过程基础的”,也就是“信任关乎过去或对诸如声誉与礼物之类的预期的社会交换”(1986:60)。所以这类信任有赖于与潜在被信任者进行过交换,或知道此人或此公司的名声才能有满意的交换结果。这里我们也许会想到物理存在的市场,如集市,其中会在买者与卖者间产生非常稳定的关系,一如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1978)所说的“主雇化”,因为当商品品质很难在买前评估时,交易双方需要在不同的场合中建立信任关系。如人类学家和社会交换理论家所言,潜在的交换伙伴总是从小的交换开始逐步走向大的交换以测试对方在互惠中是否符合规范上的可靠程度(Blau,1964:94)。
虽然这样以交换为基础的信任与“相互为利的信任”都与理性选择理论相融,但这一主张对来自人际关系的信任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不管是基于工具性的还是自有性的动机,可信赖行为都是关系中的正常要素,这反映了关系性嵌入的直接效果(请参考第一章),并解释了为什么很多经济行动者普遍会喜欢和相同的伙伴重复做生意,因为这样我们能得到这些伙伴便宜、丰富而且准确的信息。但评估平衡工具性与自有性的动机并非易事,由个人关系带来的信任本质上就会增加产生欺诈的机会,我们必须避免一种简单的功能主义。在个人关系中,一首老歌总是提醒我们——“你总是伤害了你爱的人”——因为爱你的人要比陌生人更容易受到你的伤害。在囚徒困境中,如果知道对方会合谋,会导致你否认共同犯罪(比如说,因为他/她爱你),这体现了最为理智的行为远超过靠招供来减罪,相比一直在猜想对方会不会招供,个人关系是较为不紧张且较为对称的克服困境的方法。这个社会生活中简单的事实是“信心”往复测试以得到紧密个人关系的过程中的“面包与黄油”,而且有时会持续很长的时间。信任越深,越易受骗。但背叛不常发生导因于人际关系中的一种本质力量,这种力量超越了理性选择,而背叛还是会发生,这又说明了这种力量的有限性。
在相应的研究中,苏珊·夏皮罗(Susan Shapiro)在对1948—1972年安全与交易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样本中发现,“加害者与受害者间之前的关系亲密程度令人吃惊,在抽样较多的案例里,加害者和受害者或多或少是认识的……反而较少发生在完全陌生的人之间……这违反了我们过去以为在白领犯罪中,人际距离的隔离、隐晦的交易、藏匿的技术、中间人、记录、文件和可计算性会永久地把加害者与受害者隔离开来”(1984:35)。所以一个人总有充分的理由持续性地审视关系中不同动机间的平衡。尤其困难的是,除了有计划性的聪明诈术之外,即使是为了明显的利益而开始的关系,也会培养出所谓的自有成分,其中维护这种关系的部分原因就来自互动本身的价值。
当个人关系带来信任和可信赖行为时,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理论能解释这样的结果。在工具性思维中,被信任者确实可以因为个人的利益而展现出可信赖行为,但是如我前面提到的,这让我们不得不担心信任者,因为依照行为假设,被信任者就有动机去欺诈。而在我所提到的自有动机的理论中,关系因为自身的价值而被维护,对理性选择范式而言还很难被接受。那么是什么驱动了它?一种说法是这类关系中的可信赖行为源自爱或其他多样的情感依恋。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四类基本社会行动就包括了情感驱动的行为[Weber(1921)1968:24-25;Elster,1999]。
另外一种思考信任与人际连带关系的方式是考察人们为什么这样行动,他们如何看待自己,他们想变成什么样的人,以及他们对别人或群体背负了什么样的责任。这样的论述往往归类为“认同”研究。哲学或社会学关于认同的一个重要论述正是将自我建构涌现于与别人的互动之中。就像古典学者查尔斯·库利(Charles Cooley)和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在20世纪初所描述的那样,我们对我是谁以及我的人格特质是什么并没有概念,除非我们从别人那里学到了他们心中想到的我们是什么以及以什么方式看待我们(Blumer,1969)。一个很自然的推论就是我们与别人的特殊关系以及其中互动的内容正是建构自我概念与认同的基石。依据两人关系的重要性和持久程度,亲密关系中的个人分别在自己心中建构对双方行为的期待,从而成为他们自我感觉中的一部分。举例来说,我会公平待你不只是因为符合我的利益,也不只是我把你的利益融入我的利益之中,而是因为我们长久以来如此亲近,所以都是如此期待对方,如果我欺骗了你,即使你没发觉,我也会感到挫折与沮丧——这与我如何看待自己是不一致的。这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当人们失去至爱时,不论是因为死亡、关系中止,还是最糟糕的意外背叛,都会有一种失望以及失去部分自我的感觉。
这并不是说我会因为将你的利益融入我的利益之中而展现可信赖行为,虽然两种说法并不相悖。但依照你的个人认同而有的行为是一个人面对自我自然就有的行动,这并不牵扯你的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也不同于因为道德规范而引发的行为,虽然或多或少会相关。这更多地是关于个人自我想象而激发的行为,你是什么类型的人,你必须决定你是什么,你变成什么。
3.基于群体和网络身份而有的信任。讨论信任和可信赖行为如何被个人关系所影响是微观层面的研究,正如我所说的,是建立在关系性嵌入的理论上的。然而两两之间的关系却交织成为更复杂的社会网结构,也就是我所说的(请参考第一章)结构式嵌入理论。超越两两信任而与结构相连的最简单的主张就是,信任在那些自认为同属一个群体的人中间更容易发生,当然,“群体性”可能要加以定义。
卡伦·库克、玛格丽特·利瓦伊(Margaret Levi)以及哈丁在他们被拉塞尔·塞奇基金会(Russell Sage Foundation)支持的共同研究计划中评论道,该研究重点是什么情境下“某些民族的、人种的或其他的分野促成了一定类型的信任关系,而其他的却被禁止,以及什么时候这些分野又不会促成”(2009:2)。福迪和山岸也提出,共享的群体身份对理解之前不认识的人如何产生信任尤为关键。他们提出了两个可能的理由:(1)基于刻板印象的信任,你总是认为你所属团体的成员都比较慷慨、值得信赖以及处事公平;(2)“群体启发假设”提出我们会期待群体成员间都展现出利他主义行为(2009:19)。他们的实验指出第二个理由是关键因素。其他的实验也显示来自同一种族或国家的陌生人也会有较强的彼此信任(Glaeser等,2000:814)。但是这些实验却未说明为什么如此。来自哈比亚利马纳(Habyarimana)等人的独裁者实验指出,内群体效应效应来自一个群体内部对互惠规范的服膺(Cook等,2009)。沃克和奥斯特罗姆则察觉到丰富的证据证明,“人们会对那些自私自利牺牲其他群体成员的人进行惩罚”(2009:105),并且更进一步提出,“公平与互惠的规范明显地形塑了群体行为的期望,这超出了单纯的博弈策略”(2009:107)。
我必须在此说明,虽然我在不同的章节中谈到不同的信任与可信赖行为的原因,但在真实世界里,一个人决定要对另一个人信任的成因都是多重的,所以想要区分难免造作。在这个特殊的例子中,共同群体身份对信任的影响部分就来自成员相互惕厉以共守的规范。信任研究中最大的误解是有些学者总试图把一个人信任的期望设限在单一的、他们所喜爱的原因中,这不免导致过度简化与不能复制的结论。
朱克提出的“特征为基础的信任”中所指的特征,如家庭或种族(1986:60),是与生俱来的,无法被投资或被买到。她指出,在美国,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变得尤为关键,因为劳动力市场在文化上越来越分化,当你需要不断和陌生人打交道时,至少同一特征,比如同一种族的人会让人预设他们能提供满意的合作成果。朱克认为这不是因为群内规范而是由于同一族群的文化相似性,“相同背景带来的诸多共同理解会润滑甚至消弭在交易条件上谈判,并使交易成果更可能让双方都满意”(61)。更广泛地说,这样的论述点出了共同的“文化”。
另一个不同于理性选择说、规范说以及文化说的关于共同群体成员相互信任的假说是关于“社会认同理论”的。汤姆·泰勒(Tom Tyler)注意到社会交换理论建立在“人们希望从别人处得到资源,从而参与组织生活以交换资源”上,因而他们“被假设为极大化取得资源,同时极小化损失所驱策……为此他们需要估计别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反应”(2001:287)。很明显,虽然人们常会如此做,但泰勒以为“这不是一个完整的心理学上的信任模型”,因为人们对所属群体有一种义务感,“有别于团体参与者只是算计别的成员行动带来的得与失”(288)。他引用了实验证据说明“对群体的认同降低了人们从共有财产中掠夺资源的倾向”,这种倾向甚至不需要在未来有互惠的期待,或现在的回报或惩罚,或在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也会存在。相反地,人们“因为对群体与团体价值的认同而产生对团体的义务感。此认同形塑着他们的行为,导致了不因为对别人行为有所期待而有的合作”(288)。这被泰勒称为“社会信任”,他提出人们在有社会联结的群体中,对信任判断“会更关乎认同,而更少关乎资源交换”(289)。
这是对共同团体成员中信任与可信赖行为的几个主要解释。制度经济学家也做了相似的正面论述。比如,约拉姆·本-波拉特(Yoram Ben-Porath)在谈及有价货品交换中信任的重要性时就注意到,“持续的关系会让一些精明狡猾、自我追求低,甚至没有底线的个人做出别人以为很傻或利他的行为。在钻石交易中价值不菲的钻石在握手之间就转手了”(1980:6)。他虽然只强调了两个交易者之间的个人关系,但显然这样交易能成功也是因为它们不是孤立于其他的交易,而是嵌入一个钻石商的紧密社群中,大家相互监督从而产生了一套可以明确定义的规范,使欺诈行为很难轻易得手。这样因信任水平而带来的诱惑值得深思,但自我抱团又紧密相连的团体的涌现也会限制信任、认同与道德行为可及的范围。
随着合法企业企图加入既有的会员网络中,欺诈就可能在更广泛的人群中被实施,如果在非人际的渠道中就很难如此广泛。我在夏皮罗对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欺诈案调查的研究中发现,如我之前提到的,受害者与加害者早就认识。但欺诈常常不是两人之间的行为,而会嵌入在结构之中,“犯罪行为触及受害者群体,其中包括一个团体或各种社交网络的一部分。受害者的样本中就包括了特定教会伙伴以及种族协会的成员,几个军事基地的官员,政治、社会或兴趣俱乐部会员,一个专业运动团体的成员,一个教科书编辑和一个社科教授网,还有投资俱乐部会员以及一个政治保守团体的网络”(1984:36)。这些网络会陷入欺诈案中,因为“靠着猎鸟犬——那些知道这起弊案的狂热投资者说服了其他人参加投资,以及使用了不知投资欺诈本质的名人和社群领袖,他人因此得到动力参与其中(36-37)。2008年爆发的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庞氏骗局中,几乎都是靠着在信任网络中招募投资者,尤其是在那些有钱的犹太人社群中招募才完成的。
4.信任的制度源头。很多关于信任的文献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那就是一个人信任别人源于制度安排,使欺骗与背叛无法实现。一个人会陷入信任造成的险境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方是个陌生人或至少是个不太熟识的人。当然,很多理论家希望保留“信任”这个词给那些相互熟识的人,如哈丁就认为信任依赖相互得利的利益。在以后的章节中,我也会讨论“信任”这个概念适用的范围,同样我们拒绝这个以及其他的论述,从而给这个概念一个狭义的定义。
主张制度重要性的论述有时会采取一种演化的观点,因为信任原来是根植于人际或小范围群体的,但随着社会变化,信任变得复杂和高度分化,经济中的信任就不太可能再以这样的方式产生了,所以必须发展出制度支持使人们在面对(相对于小规模情境里)较不熟识的人时也能敢于承担风险。比如,库克、利瓦伊以及哈丁就主张追溯到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与休谟,那时就有论述强调制度,比如政府在鼓励合作与信任时的作用十分重要。假如国家是可靠而中立的,这将促发可信赖行为,因为“它会使个人在相对较少风险的情境下发展关系,继而相互了解,并在信任失败时提供一定的保险救济”(2009:4)。
朱克也提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个人关系以及以交换历史为基础的信任或群体身份带来的信任就不够用了,此时制度,比如第三方监管帐户和信用评级,将接管空缺[1986:64-65;请参考布鲁斯·卡拉瑟斯(Bruce Carruthers)于2013年提到的关于美国信用评级的历史。但也注意,2008年金融海啸说明了信用评级作为一个信任机制的极度有限性(Lewis,2010)]。朱克强调在1840—1920年,以制度为基础的信任开始在美国产生主导力量(1986:99),但他没有准确地提出我们要如何衡量不同类型的信任以验证他的主张。大家普遍以为一个发展良好的法律系统,能提供某一程度上不偏不倚的公正裁定,会提供适宜环境让交换各方商定协议,否则就很难达成一致。即使各方没用到制度安排也能完成协议,其存在还是起到克服不信任的支持作用,要不然协议还是难以达成。一个例子是罗伯特·姆努金(Robert Mnookin)与刘易斯·科恩豪泽(Lewis Kornhauser)的广被引用的研究,考察对离婚瞻养费的私下协商如何在“法律的阴影下”进行,在承诺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无力去强制执行承诺也许会阻止争议的解决”(1979:957)。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熟悉如此多以制度为基础带来的信任所以实无必要再不断陈述以说明此理。但认知到它的重要并不等同于要接受演化的论述,认可这样的信任可以取代过去或在较不发达社会中的信任来源。我将在后面详加论述。
5.基于规范的信任。我们都会认可这样的论述:一个人认为另一个人值得信任是因为他执着于这类行为的规范。这样信任的范畴取决于规范的本质。假如有一个要求互惠的规范,那么就信任那些欠你人情的人。假如规范要求在同群成员中互惠,那么就信任你的团体。如果规范强制所有人在一般状况下都要展现可信赖行为,那么一个人有理由把信任拓展到互惠的情境之外。这些关于规范的论述听起来似乎是社会学的,但有趣的是最强调这种论述的竟是经济学家。这带来了两个流派。一个是文化主义论者(如我在第一章中谈到的),这一派谈的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可以形塑、强制与展现个人的集体。就像大多数文化主义者持有的观点一样,这种想法和经济学中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格格不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通常使用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中单一问题提供的数据:“一般而言,你认为大多数的人都值得信任,还是你必须小心翼翼地与人交往?”而受访者被要求在两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大多数人是可以信赖的”和“和人交往再如何小心也不为过”。国家之间差距极大,从最高的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即挪威、瑞典与芬兰)到最低的拉丁美洲国家。
虽然经济学家对偏好(也就是效用函数)如何而来不甚关心(比如把偏好当作一个被解释变量加以考察),那些研究信任的经济学家有时还是会认为信任只是一个国家、地区、种族、宗教或其他社会族群的“文化”和规范的一种体现,而这样文化主义式的采用被认为是为了解释其间的不同。他们(如LaPorta等,1997;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6)引用了广受非经济学人士认可的、采取相似观点的研究,诸如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1995)和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Putnam,1993)[他们认为信任缘自“社会资本”,因此有些经济学家(如Glaeser等,2000)就认为信任就是社会资本的衡量方法]。但这样的观点还是有一个问题无法解决,即别人的行为是可靠的这一信念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它与其他能产生可信赖行为的规范如何相关。(我们更多地了解信任行为而较少知道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人们变得可以信赖,部分是因为在价值观调查中我们只问了信任,却不问是否与何时他们认为可以欺骗和背叛别人,理由很简单,受访者不会愿意回答,即使他们也认为某些时候是可以的。)
经济学家探讨人们如何变得可信赖时用了一系列的论述,强调家庭如何通过“决策”传承给孩童可信赖的与合作的行为,或不可信赖的行为,因此论证了这样的规范如何产生。但这样的论述与现实相抵触,如同在第二章中探讨的,内化的规范是可以基于理性得利而被选择的。比如菲利普·阿吉翁(Philippe Aghion)等人就定义信任为“家庭中反映文明的决策带来的结果”(2010:1015)。在这里,家庭有两个决策可选。他们可以教孩童以文明的方式行事——“学习容忍、相互尊重与独立”——或者“在家庭之外以不文明的方式行事”(1023)。不文明的儿童长大了一旦成为企业家就会品德变坏,提供劣质产品并欺骗别人。一个社会达到均衡状态时,如果大家是文明的,就会变成“高信任度”的社会,否则就是低信任度的社会(Aghion等,2010:1027-28)。路易吉·圭索(Luigi Guiso)等人强调我们必须专注于投资“公民资本”(civic capital),这是“父母培养小孩合作的价值观时愿意花费的资源”,这里“公民资本”是“帮助一个群体克服搭便车行为以追求有社会意义活动的价值及信念”(2011:423;强调是其原创)。所以有一段“先期的跨代传承”,这会“影响一个人关于是否信任别的社会成员并加入匿名交换之中的决策”(424)。如果信任的根基没立稳,个人就要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为了“让孩童避免巨大的失误,父母该提出一些保守的警告给他”,这样才会引导出一个“不信任的均衡”(425)。不过,人们也会“在他们所有社群的社会压力下采用相应的规范与信念”(426),但依照各社群的规范强弱而有差别反应,“假如文明的价值已完全内化于人们的偏好中,则他们不会再因为社会化而改变。但是如果文明价值只是或至少是部分支持人们遵循大众的欲望,那么社会化确实能带来改变”(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