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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序一

    这本书的作者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格兰诺维特。他是一位跨界的奇才,可以说是当代社会学界最具有经济头脑的学者,也可以说是经济学界最注重非经济因素影响的人物,甚至被认为是最有可能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社会学家。他一生都在试图完成一项似乎难以完成的理论工作,就是构建一个逻辑自洽的人类行为动态复杂系统,使该系统既能解释个人对集体行动的建构,也能解释集体和制度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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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序二

    大师的淡定 2018年12月的一天,忙里偷闲的家德兄,到我办公室小叙。一落座,闲扯了几句时事,话题自然落到格兰诺维特教授的这部《社会与经济》大书上。 家德是教授的弟子,深得真传,这点在一年前他出版的著作《复杂:信息时代的连接、机会与布局》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不过,家德并未就此止步,他将教授的“社会网络嵌入”的理论,很自然地移植到中华传统文化的语境,用“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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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译者序

    先谈一个有趣的现象,知道格兰诺维特的人一定都会觉得他是一位博学深思的理论家,他提出了“弱连带优势”(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理论和“嵌入理论”,在社会学引文中排名数一数二,对经济社会学的推动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确实,受教于格兰诺维特教授五年半,我从他那里学到的都是理论,但很奇怪的是,从他第一个学生伍迪·鲍威尔(Woody P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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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1.1 个人行动、经济结果与经济“制度”

    在本书中,我将提出一套与经济行动和制度有关的论述,同时在纯粹的经济因素之外强调对社会、文化和历史的考量。因此这样的论述可以归类为“经济社会学”,一个在过去30年蓬勃发展的社会学分支学科。但是更基本地,我希望以一种跨越学科边界的方式来理解经济,不论其中的观念来自哪一个学科。 在本章中,我将对社会科学的性质提出一般性主张,一般性地解释经济行动、结果和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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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1.2 “教养”取代“天性”了吗

    元假设(null hypothesis)就是一种不言自明、潜藏在所有经济解释的社会科学理论中的假设。我用它来指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组成的基本前提预设,这是学者理解一组社会现象的概念原点。它是社会科学词汇的基本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谁被什么样的理论说服具有强烈的心理效果[像唐纳德·麦克洛斯基(Donald McCloskey)1983年发表的论文所生动表达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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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1.3 适者生存、社会资本与历史

    因为化约到个人层次的解释经常不能令人满意,所以它的反对者会补充其他的论述。在社会科学中,两个最主要的反对者分别是功能论与文化论。而令人讽刺的是,这两者可以归类为整体主义者的工具。 行为、实践与制度的功能主义解释指的是它所解决的“问题”。比如在企业世界的研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可以解释为,很少有人愿意承担完整的企业家任务才出现的一种安排,因为当公司失败时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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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1.4 低度社会化与过度社会化

    关于人类天性的元假设以及相关的概念导致了不被明说的关于人类行动本质的系列理论。当我们的推论太急时,这些概念就受到很大的扭曲。举例来说,社会学总以为行动者高度敏感于他们所处社会的刺激,这一观点就被社会学家丹尼斯·朗(Dennis Wrong)所批判,认为其是“现代社会学中对人的过度社会化概念”(1961),也就是认为人过度敏感于他人意见的一种概念,因此会完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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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1.5 社会网与“嵌入性”

    中观层次的社会网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避免了“低度社会化”和“过度社会化”两个理论极端。具体地说,社会网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在同时追求经济与社会目的时,会考虑他人作为一个显著的因素。这个相关他人网络很重要,而且相关分析的论述已被认为是“嵌入性”观点,部分观点在我于1985年写的相关论文中已有论述。大部分这一类的研究被认为是“新经济社会学”(Granov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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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1.6 个人动机

    要找到一条路径,从完全强调个人利益的理论走向引入这些利益会从属于一些较大社会实体的理论,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个人的动机。行为可能是工具性理性导向的,可能是个人导向的,可能是经济导向的,也可能是社会导向的。 这些分野首先要探讨一项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达成某个目的所需要的手段。这个问题有时可以架构为工具性行为或自有性的(consummatory)行为,后者指的是行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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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2.1 心智观念、信任与权力

    接下来的三章将关注对经济非常重要的因素,分别是心智观念、信任与权力。它们深度地相互依存,且其重要性没有明显的次序之分。对所有这些因素有两种相同的解读:第一种,它们反映了个体角度的理性行为;第二种,它们反映了某种更大、更模糊意义上的、经由选择性演化过程(该演化过程比其他过程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产生)而来的理性。贯穿这些章节的一个线索是,因为我坚定地怀疑我的这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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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2.2 什么是合适的行为

    人们在经济和其他背景下对“什么是合适的行为”这一观点没有怀疑。争论在于:首先,我们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援引这些观点,以更好地解释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果;其次,这种援引是否应该与理性选择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一致。 在一段时间里,价值和规则的区别在社会学一般理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人类学中,重要程度稍轻一些。大卫·格雷伯(David Graeber,2001:4-5)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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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2.3 最后通牒博弈

    如果我们一致认为规则会影响经济行为,那么我们就会想知道它们从何而来,以及它们是否会提高“经济效率”。经济规则或其他规则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并不总是被问到。大多数关于经济的论述都将规则作为一种给定的文化,并且是进一步分析的出发点。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却一直在讨论某些非经济规则的起源,比如对“乱伦禁忌”的探讨似乎就很普遍。许多这样的探讨(预示着对经济规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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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2.4 道义经济:为什么规则很重要

    怀疑论者经常会问,我们如何才能真正知道规则会对经济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又如何才能将自利行为用作一种更为“简洁”的解释方式,去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如此行事。当“规则作为重要决定因素”的支持者提供证据,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行为者会按照自利原则所描述的方式行事时,怀疑论者的追问貌似就会变得更有道理。因为规则支持者的元假设是,人类是社会性的,是以社会规则为导向的,他们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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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2.5 结论

    到目前为止,我主张的两个关键观点是:(1)在孤立的状态下分析单一规则的起源或功能是具有误导性的,因为它们通常与其他规则密切相关,正如我将在第五章和第六章详细介绍的那样;(2)假设规则只有在小型的、本地化社会网络中才能有效运转,也是有误导性的。我主张的这些观点引导我们将规则当作“在更大的社会框架中出现的更大观念结构中的元素”分析。如何理解这些结构对宏观经济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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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3.1 什么是信任

    信任的概念在上一章谈规范时也简单地提到过。这个概念十分重要,值得我们专辟一章来加以介绍。信任和可信赖行为(trustworthy behavior)对任何经济而言都是关键的资产,因为它们会引导人们进行合作,使他们相互间产生比纯粹自利动机更善良的行为。这是我认为纯粹自利动机对信任的解释其实只得到信任的反面的原因。信任很重要,就如同一些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它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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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3.2 你属于哪种信任

    1.基于对他人的了解或利益的算计而产生的信任(理性选择理论)。也许对信任及可信赖行为最简单的主张就是,一个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利益诉求有精确评估,知道其在考量了其他可能的行动后仍会表现出可信赖性,只要此行动满足了他的利益诉求,他就会报以一种信任的行为方式。因此,詹姆斯·科尔曼展现了一个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模型,当一个信任者的“(从被信任者身上)得益可能性与损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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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3.3 信任之外

    在讨论信任的原因和动态变化之前,考虑使用“信任”这个概念的范畴条件十分必要,这与原因的讨论十分相关。研究信任的学者经常讨论这一概念只限于用在某些情境中。我在这里反对这样的设限而建构一个更广泛的信任概念,以区分出不同情境,在每一情境里信任都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并产生影响,而且信任与可信赖行为的成因也不一样。这比我认为针对那一个特殊情境中“真的”有信任这类无谓争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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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3.4 信任与欺骗

    我在前面回顾并批判的理论,不是置重点于很小范围内的信任,而是考察较大的社会与制度层次的信任,但不是说这样的信任来自历史或政治的发展,或是说它来自个人信念的“加总”,却未提供缜密而翔实的理论细节以及行为机制以说明这样的发展。一个更全面的信任研究会更立体地探索这样的“加总”,而探索的部分会涉及政治、历史、宏观经济以及其他制度的内涵如何解释较高层次的信任。在这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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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3.5 信任、规范与权力

    我已经提出信任关系如果被分散在一个大型社会结构中将发挥比只是在小范围或地区内的信任远为重要的作用。这个论述的弱点在于这样类型的关系虽然重要,却不会只是信任关系。事实上,在我使用的实证资料中大多数并未导向信任关系的讨论,而是强调了它们其他方面的特质,比如权力的差距、规范与价值、战略的使用,或只是信息交换。在本书的组织上,我将信任、规范与权力分在各章中介绍,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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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4.1 三种权力

    到目前为止,我所涵盖的经济图景考虑到了个人的激励和行动、社会网络、规则和信任,所有这些要素都可能受到宏观层面制度的强烈影响,并反过来形塑宏观层面的制度。在第五章和第六章的主题更系统地转向制度之前,我还需要讨论权力。关于权力,研究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有人认为它是经济结果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有人认为它与经济无关,或只是同义反复性质的一个原因。 我认为,如果我们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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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4.2 权力和社会结构

    对权力根源或类型进行分类的讨论只能将我们带到目前的深度,必须续之以另一种讨论,即在何种情况下,哪些行动者或哪类行动者能够运用不同类型的权力及其组合。 4.2.1基于个人特征的权力 方法论个人主义者可能会在起始点上就假设,某些个体注定会是富有权力的,因为他们所具有的特征或资源,使他们很有可能创造对他们的依赖关系,通过传达合法性赢得顺从,或令人信服地塑造经济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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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4.3 中间人业务

    一种弥合小规模交换与大型经济结构(在此权力很重要)之间概念距离的方法,就是更密切地关注中间人业务。中间人业务在交换研究中的重要性已在积极性连接的网络中引起了注意,在这类网络中,参与者通常投身于“正和”(博弈)性质的活动。在某些情况下,中心性位置通过助长中间人业务来创造权力。这样一种观念将我带向了更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中间人业务的内涵,以及这种业务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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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4.4 老练与高效的权力支配者

    现在,我们要更多地来讨论一下这个更大的框架:基于依赖(对他人视为至关重要的资源的控制)、合法权威或者对议程的控制而行使权力的个人,往往在那些被他们所支配的人面前表现出独一无二的老练和高效,恰如他们可能真的能够达到的水平那样。但是,如果我们从当下的处境中退一步,可能就会发现,历史、政治和经济环境在让这些人(无论其多么老练)步入施展他们权力的位置方面发挥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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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5.1 制度和“逻辑”

    我们必须从对“社会制度”的定义入手。最典型的定义是,它们是一套持久化的模式,定义了一套特定的社会行为应该如何实施以及如何执行。詹姆斯·马奥尼(James Mahoney)和凯瑟琳·西伦(Kathleen Thelen)在《解释制度变迁》(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中将制度描述为“相对持久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特征(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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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5.2 中距制度

    在考虑一大串规则集合如何规制经济活动的早期理论中,社会学的组织理论假定,规范性模式或“制度逻辑”适用于特定的“组织场域”。所谓“组织场域”,即一套相互作用的组织的集合,在实践中通常是指一个特定的产业和与之互动的那些消费者、投资者、律师、立法者、监管者和其他形形色色的行为者。关于“组织的新制度理论”(“新制度”这个术语在社会学和管理学中都有使用,只是与“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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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5.3 哪套规则是合适的

    在探讨组织和产业“制度逻辑”的文献中,地理空间偶尔会作为这个或那个逻辑所在场所而出现,就像劳恩斯伯里笔下波士顿共同基金的“受托人逻辑”与集中于纽约的“增长型逻辑”那样进行对比。但是,许多学者如今更进一步把重点放在地理单位上,认为它们才是文化、规范和制度性差异的主要载体,这些差异塑造了经济行动,也影响了该区域内的任何产业。被说成是规制着经济不同方面的规则复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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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5.4 “集成式”生产和汽车工业

    汽车工业之所以特别有趣,不仅在于它在国家文化或逻辑的讨论中被提及,还在于近年来它的供应链变得越来越全球化。生产已分散在许多国家,这确为事实。如果国家文化起着重要作用,那么有人可能会问,是只有OEM(原始设备生产商)所在的国家的文化重要,还是说OEM必须找出如何整合不同民族文化下各种行为的解决办法。正如我在这里描述的案例所示,这通常不是一个大问题,尽管它可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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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6.1 华尔街的分析师

    在某些情况下,行动者从可用的制度方法中选择一种来解决他们想要处理的问题。当一个行为与多个制度领域相交时,多种方法便相互关联起来。我以一个普通的、几乎是老生常谈的例子开始,一个华尔街的金融分析师每周投入上百小时分析合并和收购项目,这为她带来了卓越和勤奋的声誉。但是,如果让她按照义务标准来分配自己的活动,并对生活在郊区的配偶和孩子多负点责任,她很可能会把投入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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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6.2 跨越的逻辑和资源的转置

    在某些情境下,有着待解决的经济问题的行动者,可能看不到任何明显的提供指导的制度模式,而是将他们的问题类比到某种不同类型的、“对行为模式确有文化性解释的”制度中去,并为了经济而将这些模式转置(即挪用到当前情境下)。换句话说,有问题待解决的实用主义者没有无限的模板可供使用,而着手处理新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从另一种制度背景(也就是他们自己生活的另一个方面)中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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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6.3 有意识思考的选择

    尽管我可能会采取“个人如何选择一个制度框架来指导其行动”这样的说法,但我想重申的是,相较于真实的情形,这里的“选择”实在是包含了过多“有意识思考”的成分。哪一种规范起到支配作用,取决于什么样的认知框架被触发,而这些框架,如果它们是真正的行动指导,则不太可能被积极地思考和衡量,因为思考和衡量将削弱它们在构建认知方面的能力。当框架碰撞成为愿景分歧和利益冲突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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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6.4 从动荡、战争和革命中取舍制度

    对于这些主题,我试图通过考察在历经创伤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经济和政治系统遭受剧烈重构”的案例来加以探究,因为这些案例揭示了很多有关广泛的历史力量、策略行动和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内容,无论这其中的制度是任何给定时刻、给定地点的存在,还是残留于历史记录之中的痕迹——通过个人和制度性记忆的延续它们可以作为“合理的模型”来解决当下问题。我可以通过一个广泛、综合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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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6.5 经济行动、网络和制度中的信任、规范与权力

    一本书行文至此,按照惯例是要有最后一章的,以便扼要总结所有的主要观点,并试图展示它们如何以某种一致性方式串联在一起。我抗拒这样做,一是因为我不想假装出某种并不存在的一致性;二是因为我可以向读者解释说,我承诺将出版下册书,其主题将呈现诸如腐败、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之类的具体案例,在这些应用性案例中,我将试图说明,本书所发展的框架能比标准理论更有助于说清楚一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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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参考文献

    Abbott, Andrew. 1983. “Professional Ethic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8:855–885. Abend, Gabriel. 2014. The Moral Background: An Inquiry into the History of Busness Ethics.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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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译后记

    有多少“成就”源于“让自己别无选择”的制度 2016年12月18日,在参加完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的年会后,20余年来对我多有帮助的罗家德老师和我一块离开会场回家,罗老师打车捎我一程。在出租车上罗老师说,格兰诺维特有一本综合其“经济社会学基本思想”的著作,删删改改20多年,2017年会推出英文版。他希望邀我一块将其翻译成中文。 尽管知道自己因女儿年幼而时间非常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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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你属于哪种信任

1.基于对他人的了解或利益的算计而产生的信任(理性选择理论)。也许对信任及可信赖行为最简单的主张就是,一个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利益诉求有精确评估,知道其在考量了其他可能的行动后仍会表现出可信赖性,只要此行动满足了他的利益诉求,他就会报以一种信任的行为方式。因此,詹姆斯·科尔曼展现了一个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模型,当一个信任者的“(从被信任者身上)得益可能性与损失可能性的比率高于潜在损失数额与潜在得益数额的比例”(1990:99)时,信任者就会展现信任的行为。注意,这就等同于,假设只要一个信任者在被信任者报以可信赖行为时的预期收益高于被信任者背叛他时的预期损失,他就会展现信任行为。

如果我们总是在行动之后才观察到信任,这样的假设就有明显的循环论证危险。要避免这样的危险,就要预设一个人能对这些事情有精确算计——这牵涉认知的能力以及信息的获取能力——也要对对方可能的行为导致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精确计量。即使这些条件都符合了,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这不会符合,一个信任者对成本、收益的评估与对被信任者背叛可能性的预计也不需要建立在理性选择的假设上。比如,如果一个人因为一位朋友的身份,以及这位朋友对规范的承诺、情感的依恋或其他的非理性因素,而知道他的朋友不会背叛他,然而事实上信任决策的二者之间只有一人是理性的,这样的事例对任何信任的“理性选择理论”而言都是说不通的。

因他人的情感依附而信任他似乎超越了理性选择,哈丁的信任理论试图重新定位这样的论述,表明这依旧在一个理性选择的框架之中(2001,2002)。为此,哈丁主张信任基本上发生在你认识的人之中,当且仅当你非常清楚地知道对方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维持与你的关系时,信任才会发生。这被他称为“互相为利的信任”,也就是对方的利益包含在你的利益之中。哈丁为其理论辩护时指出:

对对方利益得到维护的理性期待……我们仍在发展一个信任理论甚或在很多场域中能鲜活展示信任的早期阶段。假如在大多数的信任关系中利益说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已有的信任理论中的许多要素则需要谨慎联结与小心应用……信任本能地要求比对方自我利益维护更多的东西,这也许有赖于一些特殊的互动,就好像一个小孩本能地信任他们的父母,这既有趣也重要,它其实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生活中总是存在的——虽然有时人们要重新引入此概念。(Hardin,2002:6-7;Williamson,1993。)

这一理论虽建立在简约的陈述中,但仍展示了一些主观愿望的成分。通过更进一步审视会看到复杂性,会使化约论变得混乱。如果信任是建立在对方的利益足以使对方愿意维持我们的关系时,一个行家就会想追问这个利益的本质是什么。这些本质变化多端,以致于哈丁加了一个维度叫“丰富性”,却未对丰富性有所定义:

至少,你会因为得到经济利益而希望持续我们的关系……从更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你不希望因为辜负我的信任而伤及我们的关系并使之难以维系,这包括很多理由,甚至包括非物质性的原因。比如,你喜欢和我在一起做很多事,我的友谊或爱对你很有意义,同时你希望保有我的友谊或爱,这会使你认真对待我的信任。(2002:4。)

如我在第一章讨论的,我认为这样的维度介乎于工具性和自有性之间,关乎其(维持一段关系的)目的是其他因素还是只是关系本身。这一分野使信任的性质极大不同,因为其区隔了一个人是无条件地报以可信赖行为,还是总在探求细微而不易测知的方法,以准备随时背叛你(比如在纯工具性的案例中)。如果是后者,信任就必须小心翼翼地守护着,因为人心与复杂的经济制度总是给不诚不义提供了众多的机会。

真正的问题在于,只有在完全自有的信任中,另外一个人的利益才会真正地融入你的利益。这时,被信任者不会背叛,因为如果他伤害了信任者的利益,即使是无心之过,也会同时伤害自己的利益—— 符合哈丁所定义的“相互为利”。但是在哈丁讨论的很多情况下,被信任者确实因为某种利益而愿意维持一段关系——如金钱、地位、特权、声誉、资源或更多的关系——这不是真的“互相为利”,因为事实上,理性的另一方也想从关系中得到利益最大化,伤害了信任者也在所不惜,而且只有在他的意图不被察觉,以及利益抽取不会减少信任者提供资源的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得逞。

所以一个人是否要信任另一个人取决于对方是否也追求一种自有的关系(比如爱与友谊),以及他在关系之外还寻求些什么。如果是后者,工具利用将会阻碍真正的“相互为利”,所以一个人一定会保持适当的警觉。理性选择理论致远恐泥,是因为在真实生活中工具与情感是很难明确区分的,而出现的多是一种混合的动机。决定付出多强的信任有赖于充分地了解这段关系,从而知道动机间的平衡以及这如何影响对方的行为。

当我们知道,爱与友谊带来了真正的“相互为利”时,十分讽刺的是,由于对人类的细微情感与热血的不理解,却以此概念支持理性选择理论。此一情境部分取决于“利益”,而我们是否真正了解利益到底指什么?如果“利益”的概念够广泛,我们可能会感觉更舒服。比如,理查德·斯威德伯格(Richard Swedberg)将“利益”定义为任何能“在根本的层次上引发一个人的行为”的事情(2003:293-295)。这样的概念使“利益”等同于“动机”,如果理性选择理论采用这样定义的“利益”,那么所有有动机的行为都是理性(如定义所示)选择出来的。然而,哈丁却以一种较窄化的概念定义了“利益”,同时注意到利益并不是“一个人动机的全部”,因为一个人“由于取得更多资源(比如金钱)而得到利益,只因为它能让我消费或体验更多事……全部的故事是因为这些资源带来的福利。利益只是逼近了全部的故事”(2002:23)。但这套修辞却会误导我们,因为超出“利益”的故事最需要呼唤出不同的理论。

2.基于个人关系的信任。哈丁的“相互为利”说只是一种基于两人人际关系的特别的信任理论,他试着将此类信任类比于利益相关的理性选择的事物。琳内·朱克(Lynne Zucker,1986)针对人际关系间的信任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她一方面指出工业社会逐渐推动着信任从比较个人导向向比较制度导向演变。对朱克而言,在早期(他指的是19世纪末以前的美国),她称个人来源的信任为“过程基础的”,也就是“信任关乎过去或对诸如声誉与礼物之类的预期的社会交换”(1986:60)。所以这类信任有赖于与潜在被信任者进行过交换,或知道此人或此公司的名声才能有满意的交换结果。这里我们也许会想到物理存在的市场,如集市,其中会在买者与卖者间产生非常稳定的关系,一如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1978)所说的“主雇化”,因为当商品品质很难在买前评估时,交易双方需要在不同的场合中建立信任关系。如人类学家和社会交换理论家所言,潜在的交换伙伴总是从小的交换开始逐步走向大的交换以测试对方在互惠中是否符合规范上的可靠程度(Blau,1964:94)。

虽然这样以交换为基础的信任与“相互为利的信任”都与理性选择理论相融,但这一主张对来自人际关系的信任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不管是基于工具性的还是自有性的动机,可信赖行为都是关系中的正常要素,这反映了关系性嵌入的直接效果(请参考第一章),并解释了为什么很多经济行动者普遍会喜欢和相同的伙伴重复做生意,因为这样我们能得到这些伙伴便宜、丰富而且准确的信息。但评估平衡工具性与自有性的动机并非易事,由个人关系带来的信任本质上就会增加产生欺诈的机会,我们必须避免一种简单的功能主义。在个人关系中,一首老歌总是提醒我们——“你总是伤害了你爱的人”——因为爱你的人要比陌生人更容易受到你的伤害。在囚徒困境中,如果知道对方会合谋,会导致你否认共同犯罪(比如说,因为他/她爱你),这体现了最为理智的行为远超过靠招供来减罪,相比一直在猜想对方会不会招供,个人关系是较为不紧张且较为对称的克服困境的方法。这个社会生活中简单的事实是“信心”往复测试以得到紧密个人关系的过程中的“面包与黄油”,而且有时会持续很长的时间。信任越深,越易受骗。但背叛不常发生导因于人际关系中的一种本质力量,这种力量超越了理性选择,而背叛还是会发生,这又说明了这种力量的有限性。

在相应的研究中,苏珊·夏皮罗(Susan Shapiro)在对1948—1972年安全与交易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样本中发现,“加害者与受害者间之前的关系亲密程度令人吃惊,在抽样较多的案例里,加害者和受害者或多或少是认识的……反而较少发生在完全陌生的人之间……这违反了我们过去以为在白领犯罪中,人际距离的隔离、隐晦的交易、藏匿的技术、中间人、记录、文件和可计算性会永久地把加害者与受害者隔离开来”(1984:35)。所以一个人总有充分的理由持续性地审视关系中不同动机间的平衡。尤其困难的是,除了有计划性的聪明诈术之外,即使是为了明显的利益而开始的关系,也会培养出所谓的自有成分,其中维护这种关系的部分原因就来自互动本身的价值。

当个人关系带来信任和可信赖行为时,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理论能解释这样的结果。在工具性思维中,被信任者确实可以因为个人的利益而展现出可信赖行为,但是如我前面提到的,这让我们不得不担心信任者,因为依照行为假设,被信任者就有动机去欺诈。而在我所提到的自有动机的理论中,关系因为自身的价值而被维护,对理性选择范式而言还很难被接受。那么是什么驱动了它?一种说法是这类关系中的可信赖行为源自爱或其他多样的情感依恋。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四类基本社会行动就包括了情感驱动的行为[Weber(1921)1968:24-25;Elster,1999]。

另外一种思考信任与人际连带关系的方式是考察人们为什么这样行动,他们如何看待自己,他们想变成什么样的人,以及他们对别人或群体背负了什么样的责任。这样的论述往往归类为“认同”研究。哲学或社会学关于认同的一个重要论述正是将自我建构涌现于与别人的互动之中。就像古典学者查尔斯·库利(Charles Cooley)和乔治·赫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在20世纪初所描述的那样,我们对我是谁以及我的人格特质是什么并没有概念,除非我们从别人那里学到了他们心中想到的我们是什么以及以什么方式看待我们(Blumer,1969)。一个很自然的推论就是我们与别人的特殊关系以及其中互动的内容正是建构自我概念与认同的基石。依据两人关系的重要性和持久程度,亲密关系中的个人分别在自己心中建构对双方行为的期待,从而成为他们自我感觉中的一部分。举例来说,我会公平待你不只是因为符合我的利益,也不只是我把你的利益融入我的利益之中,而是因为我们长久以来如此亲近,所以都是如此期待对方,如果我欺骗了你,即使你没发觉,我也会感到挫折与沮丧——这与我如何看待自己是不一致的。这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当人们失去至爱时,不论是因为死亡、关系中止,还是最糟糕的意外背叛,都会有一种失望以及失去部分自我的感觉。

这并不是说我会因为将你的利益融入我的利益之中而展现可信赖行为,虽然两种说法并不相悖。但依照你的个人认同而有的行为是一个人面对自我自然就有的行动,这并不牵扯你的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也不同于因为道德规范而引发的行为,虽然或多或少会相关。这更多地是关于个人自我想象而激发的行为,你是什么类型的人,你必须决定你是什么,你变成什么。

3.基于群体和网络身份而有的信任。讨论信任和可信赖行为如何被个人关系所影响是微观层面的研究,正如我所说的,是建立在关系性嵌入的理论上的。然而两两之间的关系却交织成为更复杂的社会网结构,也就是我所说的(请参考第一章)结构式嵌入理论。超越两两信任而与结构相连的最简单的主张就是,信任在那些自认为同属一个群体的人中间更容易发生,当然,“群体性”可能要加以定义。

卡伦·库克、玛格丽特·利瓦伊(Margaret Levi)以及哈丁在他们被拉塞尔·塞奇基金会(Russell Sage Foundation)支持的共同研究计划中评论道,该研究重点是什么情境下“某些民族的、人种的或其他的分野促成了一定类型的信任关系,而其他的却被禁止,以及什么时候这些分野又不会促成”(2009:2)。福迪和山岸也提出,共享的群体身份对理解之前不认识的人如何产生信任尤为关键。他们提出了两个可能的理由:(1)基于刻板印象的信任,你总是认为你所属团体的成员都比较慷慨、值得信赖以及处事公平;(2)“群体启发假设”提出我们会期待群体成员间都展现出利他主义行为(2009:19)。他们的实验指出第二个理由是关键因素。其他的实验也显示来自同一种族或国家的陌生人也会有较强的彼此信任(Glaeser等,2000:814)。但是这些实验却未说明为什么如此。来自哈比亚利马纳(Habyarimana)等人的独裁者实验指出,内群体效应效应来自一个群体内部对互惠规范的服膺(Cook等,2009)。沃克和奥斯特罗姆则察觉到丰富的证据证明,“人们会对那些自私自利牺牲其他群体成员的人进行惩罚”(2009:105),并且更进一步提出,“公平与互惠的规范明显地形塑了群体行为的期望,这超出了单纯的博弈策略”(2009:107)。

我必须在此说明,虽然我在不同的章节中谈到不同的信任与可信赖行为的原因,但在真实世界里,一个人决定要对另一个人信任的成因都是多重的,所以想要区分难免造作。在这个特殊的例子中,共同群体身份对信任的影响部分就来自成员相互惕厉以共守的规范。信任研究中最大的误解是有些学者总试图把一个人信任的期望设限在单一的、他们所喜爱的原因中,这不免导致过度简化与不能复制的结论。

朱克提出的“特征为基础的信任”中所指的特征,如家庭或种族(1986:60),是与生俱来的,无法被投资或被买到。她指出,在美国,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变得尤为关键,因为劳动力市场在文化上越来越分化,当你需要不断和陌生人打交道时,至少同一特征,比如同一种族的人会让人预设他们能提供满意的合作成果。朱克认为这不是因为群内规范而是由于同一族群的文化相似性,“相同背景带来的诸多共同理解会润滑甚至消弭在交易条件上谈判,并使交易成果更可能让双方都满意”(61)。更广泛地说,这样的论述点出了共同的“文化”。

另一个不同于理性选择说、规范说以及文化说的关于共同群体成员相互信任的假说是关于“社会认同理论”的。汤姆·泰勒(Tom Tyler)注意到社会交换理论建立在“人们希望从别人处得到资源,从而参与组织生活以交换资源”上,因而他们“被假设为极大化取得资源,同时极小化损失所驱策……为此他们需要估计别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反应”(2001:287)。很明显,虽然人们常会如此做,但泰勒以为“这不是一个完整的心理学上的信任模型”,因为人们对所属群体有一种义务感,“有别于团体参与者只是算计别的成员行动带来的得与失”(288)。他引用了实验证据说明“对群体的认同降低了人们从共有财产中掠夺资源的倾向”,这种倾向甚至不需要在未来有互惠的期待,或现在的回报或惩罚,或在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也会存在。相反地,人们“因为对群体与团体价值的认同而产生对团体的义务感。此认同形塑着他们的行为,导致了不因为对别人行为有所期待而有的合作”(288)。这被泰勒称为“社会信任”,他提出人们在有社会联结的群体中,对信任判断“会更关乎认同,而更少关乎资源交换”(289)。

这是对共同团体成员中信任与可信赖行为的几个主要解释。制度经济学家也做了相似的正面论述。比如,约拉姆·本-波拉特(Yoram Ben-Porath)在谈及有价货品交换中信任的重要性时就注意到,“持续的关系会让一些精明狡猾、自我追求低,甚至没有底线的个人做出别人以为很傻或利他的行为。在钻石交易中价值不菲的钻石在握手之间就转手了”(1980:6)。他虽然只强调了两个交易者之间的个人关系,但显然这样交易能成功也是因为它们不是孤立于其他的交易,而是嵌入一个钻石商的紧密社群中,大家相互监督从而产生了一套可以明确定义的规范,使欺诈行为很难轻易得手。这样因信任水平而带来的诱惑值得深思,但自我抱团又紧密相连的团体的涌现也会限制信任、认同与道德行为可及的范围。

随着合法企业企图加入既有的会员网络中,欺诈就可能在更广泛的人群中被实施,如果在非人际的渠道中就很难如此广泛。我在夏皮罗对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欺诈案调查的研究中发现,如我之前提到的,受害者与加害者早就认识。但欺诈常常不是两人之间的行为,而会嵌入在结构之中,“犯罪行为触及受害者群体,其中包括一个团体或各种社交网络的一部分。受害者的样本中就包括了特定教会伙伴以及种族协会的成员,几个军事基地的官员,政治、社会或兴趣俱乐部会员,一个专业运动团体的成员,一个教科书编辑和一个社科教授网,还有投资俱乐部会员以及一个政治保守团体的网络”(1984:36)。这些网络会陷入欺诈案中,因为“靠着猎鸟犬——那些知道这起弊案的狂热投资者说服了其他人参加投资,以及使用了不知投资欺诈本质的名人和社群领袖,他人因此得到动力参与其中(36-37)。2008年爆发的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庞氏骗局中,几乎都是靠着在信任网络中招募投资者,尤其是在那些有钱的犹太人社群中招募才完成的。

4.信任的制度源头。很多关于信任的文献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那就是一个人信任别人源于制度安排,使欺骗与背叛无法实现。一个人会陷入信任造成的险境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方是个陌生人或至少是个不太熟识的人。当然,很多理论家希望保留“信任”这个词给那些相互熟识的人,如哈丁就认为信任依赖相互得利的利益。在以后的章节中,我也会讨论“信任”这个概念适用的范围,同样我们拒绝这个以及其他的论述,从而给这个概念一个狭义的定义。

主张制度重要性的论述有时会采取一种演化的观点,因为信任原来是根植于人际或小范围群体的,但随着社会变化,信任变得复杂和高度分化,经济中的信任就不太可能再以这样的方式产生了,所以必须发展出制度支持使人们在面对(相对于小规模情境里)较不熟识的人时也能敢于承担风险。比如,库克、利瓦伊以及哈丁就主张追溯到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与休谟,那时就有论述强调制度,比如政府在鼓励合作与信任时的作用十分重要。假如国家是可靠而中立的,这将促发可信赖行为,因为“它会使个人在相对较少风险的情境下发展关系,继而相互了解,并在信任失败时提供一定的保险救济”(2009:4)。

朱克也提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个人关系以及以交换历史为基础的信任或群体身份带来的信任就不够用了,此时制度,比如第三方监管帐户和信用评级,将接管空缺[1986:64-65;请参考布鲁斯·卡拉瑟斯(Bruce Carruthers)于2013年提到的关于美国信用评级的历史。但也注意,2008年金融海啸说明了信用评级作为一个信任机制的极度有限性(Lewis,2010)]。朱克强调在1840—1920年,以制度为基础的信任开始在美国产生主导力量(1986:99),但他没有准确地提出我们要如何衡量不同类型的信任以验证他的主张。大家普遍以为一个发展良好的法律系统,能提供某一程度上不偏不倚的公正裁定,会提供适宜环境让交换各方商定协议,否则就很难达成一致。即使各方没用到制度安排也能完成协议,其存在还是起到克服不信任的支持作用,要不然协议还是难以达成。一个例子是罗伯特·姆努金(Robert Mnookin)与刘易斯·科恩豪泽(Lewis Kornhauser)的广被引用的研究,考察对离婚瞻养费的私下协商如何在“法律的阴影下”进行,在承诺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无力去强制执行承诺也许会阻止争议的解决”(1979:957)。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熟悉如此多以制度为基础带来的信任所以实无必要再不断陈述以说明此理。但认知到它的重要并不等同于要接受演化的论述,认可这样的信任可以取代过去或在较不发达社会中的信任来源。我将在后面详加论述。

5.基于规范的信任。我们都会认可这样的论述:一个人认为另一个人值得信任是因为他执着于这类行为的规范。这样信任的范畴取决于规范的本质。假如有一个要求互惠的规范,那么就信任那些欠你人情的人。假如规范要求在同群成员中互惠,那么就信任你的团体。如果规范强制所有人在一般状况下都要展现可信赖行为,那么一个人有理由把信任拓展到互惠的情境之外。这些关于规范的论述听起来似乎是社会学的,但有趣的是最强调这种论述的竟是经济学家。这带来了两个流派。一个是文化主义论者(如我在第一章中谈到的),这一派谈的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可以形塑、强制与展现个人的集体。就像大多数文化主义者持有的观点一样,这种想法和经济学中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格格不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通常使用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中单一问题提供的数据:“一般而言,你认为大多数的人都值得信任,还是你必须小心翼翼地与人交往?”而受访者被要求在两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大多数人是可以信赖的”和“和人交往再如何小心也不为过”。国家之间差距极大,从最高的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即挪威、瑞典与芬兰)到最低的拉丁美洲国家。

虽然经济学家对偏好(也就是效用函数)如何而来不甚关心(比如把偏好当作一个被解释变量加以考察),那些研究信任的经济学家有时还是会认为信任只是一个国家、地区、种族、宗教或其他社会族群的“文化”和规范的一种体现,而这样文化主义式的采用被认为是为了解释其间的不同。他们(如LaPorta等,1997;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6)引用了广受非经济学人士认可的、采取相似观点的研究,诸如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1995)和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Putnam,1993)[他们认为信任缘自“社会资本”,因此有些经济学家(如Glaeser等,2000)就认为信任就是社会资本的衡量方法]。但这样的观点还是有一个问题无法解决,即别人的行为是可靠的这一信念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它与其他能产生可信赖行为的规范如何相关。(我们更多地了解信任行为而较少知道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人们变得可以信赖,部分是因为在价值观调查中我们只问了信任,却不问是否与何时他们认为可以欺骗和背叛别人,理由很简单,受访者不会愿意回答,即使他们也认为某些时候是可以的。)

经济学家探讨人们如何变得可信赖时用了一系列的论述,强调家庭如何通过“决策”传承给孩童可信赖的与合作的行为,或不可信赖的行为,因此论证了这样的规范如何产生。但这样的论述与现实相抵触,如同在第二章中探讨的,内化的规范是可以基于理性得利而被选择的。比如菲利普·阿吉翁(Philippe Aghion)等人就定义信任为“家庭中反映文明的决策带来的结果”(2010:1015)。在这里,家庭有两个决策可选。他们可以教孩童以文明的方式行事——“学习容忍、相互尊重与独立”——或者“在家庭之外以不文明的方式行事”(1023)。不文明的儿童长大了一旦成为企业家就会品德变坏,提供劣质产品并欺骗别人。一个社会达到均衡状态时,如果大家是文明的,就会变成“高信任度”的社会,否则就是低信任度的社会(Aghion等,2010:1027-28)。路易吉·圭索(Luigi Guiso)等人强调我们必须专注于投资“公民资本”(civic capital),这是“父母培养小孩合作的价值观时愿意花费的资源”,这里“公民资本”是“帮助一个群体克服搭便车行为以追求有社会意义活动的价值及信念”(2011:423;强调是其原创)。所以有一段“先期的跨代传承”,这会“影响一个人关于是否信任别的社会成员并加入匿名交换之中的决策”(424)。如果信任的根基没立稳,个人就要蒙受巨大的损失。因此为了“让孩童避免巨大的失误,父母该提出一些保守的警告给他”,这样才会引导出一个“不信任的均衡”(425)。不过,人们也会“在他们所有社群的社会压力下采用相应的规范与信念”(426),但依照各社群的规范强弱而有差别反应,“假如文明的价值已完全内化于人们的偏好中,则他们不会再因为社会化而改变。但是如果文明价值只是或至少是部分支持人们遵循大众的欲望,那么社会化确实能带来改变”(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