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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什么是信任
信任的概念在上一章谈规范时也简单地提到过。这个概念十分重要,值得我们专辟一章来加以介绍。信任和可信赖行为(trustworthy behavior)对任何经济而言都是关键的资产,因为它们会引导人们进行合作,使他们相互间产生比纯粹自利动机更善良的行为。这是我认为纯粹自利动机对信任的解释其实只得到信任的反面的原因。信任很重要,就如同一些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它带来的合作可以节省大量的预警和监督的成本,少了它,这些成本将明显增加。阿罗(Kenneth Arrow)就注意到信任“是一个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当对其他人的话产生相当程度的信赖时,可以节省大量麻烦,从而大大提高量效率”(Arrow,1974:23),另外,奥肯(Authur Okun)则提出,“在一个完全诚实与开放的世界中,巨量的资源成本可以节省下来,因为人们购物时可以自行结账,自愿作为社区割草员”(1980:86)。
但是历史上,经济学家就很少注意信任问题,也许正如赫希曼在他的精彩著作《激情与利益》(The Passions andthe Interests,1977)中所言,17世纪以来,哲学家总是将经济行动描述为一种冷静、理智且互惠的行为,因此好像只有绅士般的手段才能追求经济利益(1977;也可参考Fourcade和Healy,2007)。这样的假设被古典与新古典经济学广泛接受(虽然社会主义者与其他异端学说完全不接受;Hirschman,1982),因此最古老的霍布斯之问——社会上为何总是充满了权力与欺诈——提出了信任的问题,但却从经济学家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消失无踪。
20世纪中叶的两个新发展又重新引发了经济学家对信任的兴趣。一是来自信息经济学,它注意到因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symetry)带来的困难。这首发于对保险市场特别的兴趣,是这一市场面对“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就是保险本身会降低受保人群避免风险的动机,但保险人除非投入大量研究成本,否则无法证明受保人的诉求真的来自无心疏忽)以及“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越是保险公司不想要的高危人群则越想受保,而保险公司却无法排除这样的风险)的双重困难。
对信息不对称以及不确定性的兴趣既相合又带来了对有限理性的注意。一个最好的相关研究是对不完全竞争市场微观行为的近距离分析,尤其是当少数交易伴随着沉没成本(sunk costs)以及特别的“人力资本”投资时。威廉姆森在其1975的著作《市场与层级制》中就指出,这类市场中复杂且需要应时而变的合约很难指定因人和情境不同而不同的各方责任,当合约各方开始发生变化——而这经常发生——就开始面对相关情境认识上的困难(31-37)。因此威廉姆森总在寻找组织的一些设置以约制行动者因个人利益而施展“诡计”的倾向。一般而言,他和其他的“新制度经济学”者都强调组织与制度的解决方案,而轻视了信任的重要性,总以为信任只有当家庭或亲密个人关系处理“非算计性”的、在经济上不具重要意义的事情时才存在(Williamson,1993)。威廉姆森在这里隐含了对霍布斯之问的假设,即人们都会欺骗或背叛别人,除非组织和制度限制了他们的行为,因此他将信任诠释为,即使少了组织与制度的限制,人们也相信他人不会欺骗、背叛,只是这种信念只存在于亲密关系中,很少出现在经济交易中。
还有很多社会科学家关注社会与经济生活中信任的角色,主要因为真实生活的太多的情境中个人都准备好与别人合作,远远超出纯工具理性假说所预期的。即使是那些一直不被现实证据所说服的学者也不能不对“决策困境”心理学实验留下深刻印象,在这些实验中,如果我们想绕过信任这个概念,那么实验结果总是会让人困惑。就好像奥斯特罗姆指出的,如果在更广泛的思考下,这些实验的技术性解释都提出了霍布斯之问:“为什么一群人组成的社区(或社群)会有持续性的合意,抑制个人选择短期的享乐主义行动,而使每个人选择导致群体及个人得到更高回报的行动,从而所有人的福利都得到增进?换言之,如何使群体及个人得到信任?”(2003:19)大量研究社会困境实验的文献指出的事实是,就帕累托最优而言,参与者必须选择一种“不同于子赛局最优的均衡解的战略”,并采取合作策略(23)。大多数的相关实验发现赛局参与者都会选择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高于理论所假设的合作程度为零,在激励机制不变和面对面的情况下,有时合作程度会降低,但当赛局设定为多次重复或在面对面沟通时,合作程度又会有所增加,奥斯特罗姆称之为信任的建立(2003:34)。我曾在第二章中谈到互惠的规范时回顾了这些实验的文献。
那么到底什么是我们所说的“信任”呢?海量的讨论信任的文献有着或明示或隐晦的不同,但它们都大致同意信任是一种信念,相信对方即使在能够伤害你的情况下也不会伤害你。这种“信任者”的信念往往指向“可信的行为”——在做出其行为之前先假设“被信任者”(我在以后都用这个词指“信任者”信任的对象)将会使用“可信赖的”方式。一个信任者会因为他/她的信任之念与行动将自己置于险境之中,所以这样的险境几乎是所有信任定义的核心要件(Gambetta,1988:219),其中三个定义最为典型:(1)组织中信任的文章最常引的定义是“一种心理状态”,基于对行为与意图的正面期待,而有倾向地去接受可能的“受到伤害的”脆弱性(Rousseau等,1998:395)。(2)玛格丽特·福迪(Margaret Foddy)和山岸俊男(Toshio Yamagishi)则提出,信任是一种在不确定或风险情境中对互利互惠的期待(2009:17)。(3)詹姆斯·沃克(James Walker)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3:382)十分类似地定义信任为“一种意愿去接受风险,从而有一种可从他人那里得到互惠的回报的期待”。虽然定义非常相似,但在衡量信任上,它们很少一致。
之所以对衡量信任缺乏共识,是因为一个人信任另一个人有很多理由符合广义定义,但大多数学者只专注于单一理由,这导致相应的衡量方法十分片面。因此,对经济中信任的主要来源作一个系统性的梳理是十分有意义的,需要梳理清楚这些理由的隐含之义,以及它们之间是如何交互作用的。这一章的主题之一正在于,我反对大多数学者总是声称只有由他们所喜爱的理由引起的信任才应该被称为“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