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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最后通牒博弈
如果我们一致认为规则会影响经济行为,那么我们就会想知道它们从何而来,以及它们是否会提高“经济效率”。经济规则或其他规则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并不总是被问到。大多数关于经济的论述都将规则作为一种给定的文化,并且是进一步分析的出发点。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却一直在讨论某些非经济规则的起源,比如对“乱伦禁忌”的探讨似乎就很普遍。许多这样的探讨(预示着对经济规则的讨论)关注的是对这一规则是否存在某种功能性解释:相对于它不存在的时候,它在某种程度上使人类社会更加稳定或成功。一个附带性问题是,如果规则是功能性的,那么它是否就是源于生物性、文化性或社会性演化,即通常所谓的变革、选择和保留的结果?
因为几乎没有什么经济规则像乱伦禁忌一样普遍,针对经济规则长期、宏观的社会演化论式的讨论就不那么常见了。最近的一个例外出现在针对15个小规模社会的实验研究中,在此,为了确定结果是否会与在工业化环境中得到的结果不同,我们进行了几个涉及博弈的实验项目。所有的实验都涉及超出“自我利益理性支配”而进行合作的问题,其发现是典型的实验性发现,如同我在第三章讨论信任问题时将要涉及的那样。遵循约瑟夫·亨里奇(Joseph Henrich)等人的研究(2005),我主要讨论的是“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或UG)的结果。在这两个人的博弈中,第一个参与人A得到了一定的资金,并被告知要将其中一部分给参与人B,B可以接受或拒绝;如果B接受,分配就这么定下来了,但是如果B拒绝,那么两个参与人都不会得到资金。一个理性的参与人A应该提供某种非常小的量,而这是理性的参与人B应该接受的,因为它总比“什么都没有”好。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实验证据表明,A提供的出价通常比最低的要高,而B通常会拒绝低于50%的出价。在工业化程度不同的国家的学生群体中,最常见的出价一直在50%左右徘徊(Henrich等,2005:799)。对此,我发现我很难偏离这样一种结论:参与人B对恰当或公平的分配持有某种规则性观念,该观念有足够的力量,导致他宁愿放弃任何资源,以避免其被违背;而参与人A要么共享这一规则,要么至少是充分意识到它为对手所知,所以最好是不要提供过低的出价。
在最后通牒博弈所实验的不同工业化社会中,这些结果高度一致,但作者发现在其所实验的15个小型社会中,存在更多的差异——A的平均出价从26% ~ 58%不等,如此一来,“在每个我们研究的小社会中,自私的公理在某种程度上都被违反了”(802)。对这些差异的研究,将小社会本身作为分析单位,运用多变量统计方法,以社会特征为自变量,而出价和拒绝的“百分比率”则被当作因变量。分析表明,这些结果中一半的方差能够被如下变量所解释:市场交换的程度、结算金额的大小、“社会政治复杂性”(一种对决策在多大程度上超出了家庭范围的测量)和社会经济系统在多大程度上奖励合作(由超出家庭的合作机构是否存在及其表现来测量)。作者用“文化基因共同演化理论”来解释这一结果——该理论“预测人类应该具备学习机制,以精准、有效地获取相关的动机和偏好,来适应当地那套由文化演化而成的社会均衡(制度)”(812)。该理论假设实验中的个体会“将他们在现实世界中获得的偏好和信念带入决策情境中”(813),并且会将过去经验所得的偏好和信念带入小社会。例如,广泛的“市场互动可能使个人习惯于相信,陌生人是可以信任的(例如,预期其将会合作)。这一观点与最后通牒博弈提供的事实是一致的,而市场整合程度也的确强有力地贯穿了我们的不同群体,将其联系起来”(813)。
我们应该如何评估这些判断?当然,一些经济组织特征和博弈反应之间令人印象深刻的相关性是带有利益性质的。但从表面效度来看,作者对这些结果的解释意味着,社会总会而且必然会得到它们所需要的经济规则和制度。“市场互动使个人习惯于与陌生人合作的观点”令人愉快地厘清了过去几个世纪以来的某种争论:关于市场过程的引入是否会导致人际和群体冲突以及时不时混乱的争论。这容易让人想起17世纪的一个观点,即市场总是一种文明的力量,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被象征性地表述成“和善商业”(doux commerce),而阿尔伯特·赫希曼也在《激情和利益》(1977)中将其载入了编年史。若从逻辑上深究,就会导向一种值得怀疑的说法,即不存在已经失败或正在失败的经济,或者至少不存在一个“牵涉不恰当规则或制度”的经济。这一说法一经提出就难以为继,那么问题在哪里呢?
首先,这些实验关注的都是分配规则和个人合作倾向。通过获取有力的证据表明这些方面在不同社会中有所不同(对这样的不同,已经有大量的人种学证据——更多细节,参见Granovetter,1992),当然是有趣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几乎没有明确的方法将实验中显而易见的规则与真切的经济实践联系起来。正如批评者指出的那样,“最后通牒博弈的直觉性和实验的简单性也许能够部分地解释为何它在实验经济学家中极受欢迎,却可能会让人们很难将其与现实世界的现象联系起来”(Grace和Kemp,2005:825)。在实际的经济条件下,行为者所要求的切实指导,要比“像最后通牒博弈这样的博弈中运行的规则所能推断出的内容”更复杂和更微妙。
此外,甚至可能更关键的是,没有任何一个经济规则是与其他规则相隔离的,而且每个规则都在一个更大的文化和经济背景下演化发展,成为某种复杂规则的一部分,而它们只有汇聚在一起,才能被认为可以发挥重要的影响力。例如,关于分配公平的规则在许多背景下可能都很重要,但是它们在真实经济体系中的实际作用极大地依赖于其他制度和规则提供的背景。因此,互惠的规则,如我将在下册书的论腐败一章中讨论的那样,可能会明确出一份给他人的公平回报,而该回报却可能会被相关两个行为主体认可并参照的外部群体所谴责,斥为“腐败”。在缺乏涉及群体如何界定和交叉的“参照群体”细节的情况下,基于单一规则而来的证据,可能具有启发性,但很难让人信服。
最后,这里提出的演化或共同演化的观点是历史性臆测,得自于提示性的、横截面性质的同期数据。因此,它遭遇了古尔德和勒温庭(1979)在针对潘格拉式理论(认为“一切趋于至善”的过分乐观的理论)的批评中所发现的所有困难。演化博弈论有时也用作考察“规则出现”的框架。一个例子是乔纳森·本德(Jonathan Bendor)和彼得·斯威斯塔克(Piotr Swistak)2001年的研究,其模型表明,尽管一些非帕累托效率的规则在演化上是稳定的,但从长远来看,人们仍会动态地趋向于更有效的规则(1497-1498)。然而,这一模型依托于小群体,甚至是两两互动为主的情形,因此作者也承认这种模型对小社区来说是最有效的。
“法与经济学”的经验性和理论性工作侧重于更具体的背景和规则。最近一波对规则的研究兴趣是由埃利克森1991年的一项研究引起的,即考察在加州的沙斯塔郡,养牛者和居民之间的争端是如何解决的。埃利克森选择这样的研究背景,部分原因是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在其对“法与经济学”有巨大贡献的文献中(1960),以这种冲突作为主要例子。科斯的论点关注在双方之间法律责任转移的影响,但他预设无论是哪种情形,双方都将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争端。而埃利克森则惊奇地发现,沙斯塔郡居民“应用非正式规则,而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则,来解决在他们的互动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1991:1)。虽然这一发现与斯图尔特·麦考利(Stewart Macaulay)更早些的商业纠纷研究(1963)完全相似,但埃利克森的讨论更有影响力,因为与麦考利不同,他提供的解释与根植于新古典经济理论来研究法律的观点颇为投缘。
他的核心假设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群体中的成员会发展和维护这样的规则,即其内容可以使成员在彼此互动的日常事务中获得的总福利最大化的规则”(Ellickson,1991:167)。更准确地说,这意味着他们想要让“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es,即由于合作失败而导致的损失)和交易成本的总和最小化。“日常事务”被定义为“在由当地规则设置的舞台上运作的普通事务”(176)。当“非正式权力广泛分布在群体成员中,与非正式控制相关的信息在其中很容易传播”(177-178)时,一个群体就被界定为“紧密联系的”。实际上,埃利克森把紧密联系的群体作为重复博弈的场所,而这样一个群体是一个“社会网络,其成员在相互之间的权力应用上有着可靠的和互惠性预期,对过去和现在的内部事务有着充分的信息来源”(181)。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条件无法得到完全满足,类似于市场的不完美,这是一种“社会不完美”(social imperfection)。
埃利克森将规则的效率与它们的起源联系在一起,因为他认为规则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出现的。但是这个结论太容易出现选择性偏见,即从问题出发进行探究,并询问(如果有)会存在什么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效率的结论由此得到了强化,因为在他的主要案例中,沙斯塔郡对牛群的争端已经得到解决。如果他以一场关于“牛入侵农田的两败俱伤的故事”开始其案例研究,那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此外,埃尔斯特注意到一些规则(其中一些很明显是关于“日常事务”的)是低效的,不仅是帕累托最优标准上的、轻微程度的低效,而且在更严重的程度上是低效的,即它们让每个人的情况都更糟。比如说,礼仪规则,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使礼仪规则“正确”。在经济领域中,存在“反对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货币”的规则,而在这些情况下使用货币是能创造帕累托改进的。比如说,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花钱买一个更好的位置,或者通过给邻居的草坪割草向其要钱(Elster,1989b:109-110)。在某些社会中,人们通常会在一些比动物侵占行为严重不了多少的挑衅行为中援引荣誉和复仇准则,这通常会导致冲突升级,而不是和平解决争端(Elster,1990)。
对于“在紧密联系的群体中功能性规则通常会出现”的观点,其严重的问题之一是机制的缺乏。在进行沙斯塔郡的研究工作时,埃利克森试图填补这一缺口,并使规则的出现内生于理性经济过程。其方案如下:提出“规则市场”的重要性,其供应方由作为“规则企业家”的“变革行动者”所构成,而需求方则是渴望新规则的社会群体,至于“旁观者”,他们可以“通过给有价值的新规则供应方以尊重或交易机会来补偿他们”(Ellickson,2001:37)。如果确有这样的规则企业家,为什么他们会成功呢?要完成这一方案中的机制,就需要我们理解为什么人们要遵守旧的或新的规则,以及为什么任何人都愿意在规则中加以必要的社会惩罚,以使之获取某种力量。“法与经济学”文献给这些问题提供了许多答案。理查德·麦克亚当斯(Richard McAdams,1997)的主张是,这取决于人们对“尊重”的需求:规则被提出来是“因为人们寻求他人的尊重”,比如,他人的“好评价或敬意”(355)。于是,人们遵守规则以获得它们。麦克亚当斯强调“为什么会有人不惮麻烦去执行规则”这样一个问题,他假设“尊重的一个关键特性是,个人给予别人不同程度的尊重时,并不总是承担成本”,这意味着尊重的认可“并不一定会面对‘令对规则的解释变得难以实现的’、二阶性集体行动的困境(比如说,潜在的规则执行者中存在的搭便车问题)”(365)。
但是,“无成本地表达对他人的认可或反对”是不可能的,而我发现,与埃尔斯特对立的主张在初步印象上却是有效的,该主张提出,“表达不赞成总是代价高昂的……在最低限度上,它需要耗费可用于其他目标的能量和注意力。以让自己承担一定成本或风险的方式,行为者可能会疏远或激怒作为目标的特定个人”(Elster,1989a:133)。对那些遵守或执行规则的人该奖励什么?埃里克·波斯纳(Eric Posner)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指出,人们遵守或执行规则,是因为向所有观察他们行为的人发出信号表明他们是“竭力合作的理想伙伴”,这乃是其利益之所在,“关心未来回报的人不仅会抵制在一段关系中进行欺诈的诱惑,他们还会通过遵循着装、言语、行为和歧视的模式,来标识自己抵制进行欺诈的能力。由此产生的行为规制……我称为‘社会规则’……”(2000:5)。实际上,波斯纳将所有对社会规则的顺从和执行还原成了提高自己声誉的欲望,以确保未来的合作性互动。这个斯巴达式的、严于自律的关于规则及其力量的观点,相对于我们所居住的现实世界,似乎是太“苦行”了。而事实上,波斯纳也注意到该理论“周期性地遭受异议”,异议者认为规范行为也受到“本能、激情和根深蒂固的文化态度”的影响。他的回应则是,尽管认知和情感不是无关紧要的,但它们“实在无法被心理学家充分理解和掌握,以支撑某个社会规则的理论;而一再重复却又困惑地确认它们的重要性,将会令阐述变得拖泥带水、模糊不清……却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作为补偿”(2000:46)。
如果我们撇开细小的因果性因素,这种关于理论的实用主义观点可能会是合理的,但是,只要认知、情感和其他社会性因素是规则的核心决定者,正如埃尔斯特和最近的“道德心理学”文献所指出的那样,那么这种实用主义的理论观就是在诱导大家接受一个明显不充分的解释——“因为已经很难做得更好”。这似乎并不是科学进步的良方。例如,波斯纳对于一个重要(但被忽视)的、关于消费者判断商人“价格欺诈”的议题的评价是,“有时价格确实反映了对社会规则的顺从。在飓风之后,生意人可能会降低煤油价格,即使这将导致短缺。因为生意人担心客户会根据高价格推断该行业的从业者是机会主义者,而机会主义者将不被信任,甚至在常规情况下(比如说当展示其产品的质量时)也不能被信任”(2000:26)。
现在,信号理论(Spence,1974)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它却给出了一种高度误导的观点,来解读那些在飓风中挣扎的人们的心智状况(他们迫切需要燃料来获得光和热)。这些人会反对提升价格来达到新均衡(这个新均衡是需求巨量增加而供给固定不变的结果),不仅是因为他们冷静判断,提价是商人日常行为及信誉倾向的不良反映,更重要的是他们所秉持的“经济行动者应具道德责任”的原则可能会点燃他们的怒火。此类原则的一个典型是,在自然灾害发生的时候,社群应该团结起来,任何一个成员都不应该从其他成员的痛苦中获利。在价格上保持红线的商家很可能是出于对消费者愤怒的恐惧,但也很可能是他们认同被引用的规则。我将在后文“道义经济:为什么规则很重要”那一节下更多地讨论这个问题,并就这一主题提出一些系统的理论论证。
关于“导致遵循或执行规则的机制”的论证乏力,也削弱了“规则源于市场过程”的判断。埃利克森的主张中深层次的假设也不免让人颇为踌躇,尤其是“规则市场”的参与者有“功利主义倾向”的观点。比如,如果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标准,即便比帕累托优化标准更弱,他们也将支持一种规则的改变。(一个改变是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的,如果它对总体来说更好,即使对某些人不利,只要那些得益者获得了足够的好处,以致于能以“让所有人都有所得的方式”补偿受损者。因为明显的反对意见认为,得益者可能感觉没有动机去提供这样的补偿,这在福利经济学中最多也只是一个有争议的标准。)
埃利克森确实以一种明确的方式限定了其“规则有效率地出现”的观点。他指出,移除或取代已经内化的规则的成本是昂贵的(2001:56),而且高昂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延缓这个过程,或者导致“无效率”的规则(2001:54)。事实上,大多数研究规则的分析者都明确表示,有害或无效率的规则是有可能的。如前所述,埃尔斯特提到了多种这样的规则。埃里克·波斯纳(1996)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原因,解释为何无效率的规则会发展出来。其中一种原因是,规则通常具有很强的情感价值,因此,就像“决斗规则”的情况一样,它们可能会在不再有效之后仍持续很久(1738)。
麦克亚当斯的主张是“规则获得支持,乃是源于受他人尊重的需求”。他表示,这意味着某些规则将是无效率的。这是因为人们给予或得到尊重的原因,并不一定与经济效率或集体行动问题的解决相关。因此,对炫耀性消费的奖赏规则可能会产生,以便人们通过消费来保持他们的相对地位,而这可能导致消费的扩大和浪费[McAdams 1997:413;这一论点是由托斯丹·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在1899年的《有闲阶级论》中提出来的,并由弗兰克(Frank)在1985年详细阐述]。对一个群体中的少数派成员来说,所得到的尊重会更为稀缺,这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情况,即多数派成员向他们强加排他性规则。麦克亚当斯以“跨种族约会”为例对此加以说明(415),而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多种族融合的工作场所或服务机构。
与我对最后通牒博弈结果因社会不同而变化的解释类似,在一项观察中波斯纳注意到,一项规则是否无效率,“不能在孤立的情况下决定;规则必须与相关规则联系在一起进行分析”。例如,假设有一种荣誉规则,那么它很可能与其他规则有关,比如一个支持自助甚于合作的规则,抑或是一个反对政府干预的规则。因此,可能存在一个规则网络,于是也就很难确定“纯”“无效率”的规则,或此类讨论的最佳切入点(1996:1727)。思拉恩·埃格特森(Thrain Eggertsson)提供了一个有趣的例子,他指出,在冰岛的许多代人中强有力地维持着合作和分享规则,不鼓励农民储存干草,所以导致在歉收的年份牲畜挨饿。而农民还是抵制了几个世纪以来政府让他们加强干草储存的许多尝试(2001:89-92)。埃格特森解释了这种“无效率”现象。他指出,分享干草的规则是一种更一般的分享规则的一部分。他认为,这种一般规则“支持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为其实现食物和住房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像这样的规则不能被掐头去尾,以排除‘动物草料的共享’。共享干草可能是无效率的,但人类心理上无法将其同与之密切相关的一般价值切割开来”(90)。
在演化推理用于探讨规则大行其道的情况下,这个例子指出了将单个元素从一个长期演化而成的复杂结构中分离出来的危险。演化生物学家谈到了基因多效性,它指的是单个基因以多种路径影响着生物体的表型。在这种情况下,基因被选择的原因可能不容易从一些可见的结果中推断出来,于是导致了一些不正确的“适者生存的故事”。古尔德和勒温庭评论说,当“某组成部分的形成,只是‘瞄准其他方面的选择’所附带的结果”时,我们不得不“直面作为整体的有机体,根本无法将其分解为独立的、各自最优化的多个部分”(1979:591;也可看埃尔斯特的相关评论,1989a:149)。
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对规则“效率”最重要的观察,与规则在社会网络的“何处”得以缘起有关,也和它们对谁有利相关。在探讨规则的文献中存在一个一般性主题,即规则在小的、有凝聚力的网络中最容易被创造出来。总体上认为“规则是适应性”的埃利克森注意到,即便是他,也担心“当一个群体的成员没有紧密联系时,规则的创制过程可能会出错”(1998:550)。但他和其他人也注意到,即使当(或者尤其当)它们在一个紧密结合的网络中产生时,仍有一些规则创制的方式是错误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外部性”问题——规则给这个群体带来了好的结果,但创制规则的成本则由群体之外的人承担。例如,埃利克森描述了捕鲸者的规则,并为支持这些规则的效率辩护,但后来又承认因为效率高,导致其鼓励了过度捕捞,而这对整个社群在总体上造成了伤害,并且它们还伤害了捕鲸活动不活跃的国家,以及在当前“捕鲸活跃地”出生的未来捕鲸者。尽管配额制度会减少这个问题,但他指出,这种措施不大可能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来实现,只能通过中央权威来推进(Ellickson,1991:206)。埃里克·波斯纳指出,各种各样的规则都支持对外部群体有害的行为,比如犯罪活动、贵族式的排外以及卡特尔等,他评论说,群体“有更强烈的动机去采纳或制定能够‘外部化’成本的规则,甚于在不产生负面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去实现共同福利的最大化。因此,人们应该对‘群体规则是有效的’这样的假定心存疑虑”(1996:1723)。正如我将在下册书中指出的,许多群体都发展了对内的忠诚规则,这使其他群体处于劣势,于是后者把这种情况称为“腐败”(Granovetter,2007)。
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即群体规则可能有正的外部性,以致于损害群体自身。一个例子是迈克尔·布洛维(Michael Burawoy)的观察,在《制造认同》(Manufacturing Consent)一书中(1979),他的研究提到,车间里机床工人有一种文化,将使用机器的高技能推崇为男性气概的象征,并将其看作主要的地位标识物,这导致了沿着这种技能维度的竞争。但这最终对公司的帮助大于对工人自身的帮助,在布洛维看来,这些工人实际上是在帮助公司剥削自己。
因此,紧密结合的网络能产生规则,而规则的制定又会产生外部性。停留于此,我们不会了解这些规则的后果,除非我们知道这些网络是如何联接其他“决定外部性性质和方向”的群体的——这是一个事关嵌入性结构的问题,而不仅是两者相互嵌入的问题。当专业群体制定“限制进入”的规则时,外部性会影响他们的客户与追随者(Collins,1980)。捕鲸者的规则就像任何一个卡特尔一样,会影响消费者和潜在竞争者的福利。于是,规则如何影响整体福利,取决于社会网络的轮廓和利益冲突在人口中的分布。这与“经济效率直接控制规则演化”的假设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