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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从动荡、战争和革命中取舍制度
对于这些主题,我试图通过考察在历经创伤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经济和政治系统遭受剧烈重构”的案例来加以探究,因为这些案例揭示了很多有关广泛的历史力量、策略行动和制度之间相互作用的内容,无论这其中的制度是任何给定时刻、给定地点的存在,还是残留于历史记录之中的痕迹——通过个人和制度性记忆的延续它们可以作为“合理的模型”来解决当下问题。我可以通过一个广泛、综合的处理方式,利用所有可用资源,来进行这一讨论,但是这个议题太大了,它本身就需要用一本厚书的体量来对待。相反,我通过与两本书进行对话来推进该主题,这两本书在某种程度上从不同的角度涵盖了这些议题,并提供许多有用的见解,它们是阿恩特·佐尔格(Arndt Sorge)的《全球与本土:了解商业系统的辩证法》(The Global and the Local:Understanding the Dialectics of Business Systems)(2005)和加里·赫里格尔的《制造可能性: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创造性行动和工业重组》(Manufacturing Possibilities:Creative Action and Industrial Recompo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Germany,and Japan)(2010)。
佐尔格的探讨完全集中在德国,并将现代制度的根源追溯至中世纪。但是,与断言中世纪制度和现代模式之间简单的、确定性关系(正如罗伯特·帕特南于1993所述)不同,佐尔格认为,长时期的经济和政治历史导致了制度模式的多样性,这些制度模式的个体建构,部分是为了应对“本国的政治和军事力量以及外国政府和军队的动态形势”,以解决正在持续的问题。这种多样性虽然丰富、杂乱乃至相互矛盾,但并非随机的,也非不受限制的,而是有着一定程度的非连续性,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可能被混合和匹配起来,即使这样的混合体往往落在诸如“协调”对抗“自由”市场经济的类型范围之外。赫里格尔(2010)考察的时间范围更为有限,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现在这段时间,探讨的是三个国家——美国、德国和日本——深受战争影响,并考虑个人和群体的策略行动、技术和市场,以及长时段制度历史背景对经济制度作用的平衡问题。
赫里格尔从关注三个国家的钢铁工业开始着手,围绕如下争论来搭建自己的框架,即全球化压力是否将导致“发达政治经济体中实践、规则和治理形式”的汇聚趋同现象(2010:1)。他搭建了自己的实用主义或“建构主义”观点,以便一方面表达对新自由主义强调原子化个人理性计算的不满,另一方面表达对制度主义强调“约束规则和处罚塑造了产业变化”(2)的不满。他还注意到,在美国、德国和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钢铁行业都追求——如新自由主义者会预测的那样——“非常相似的策略”;但他同时主张,在此过程中,它们追求的方式是不同的,这样的方式“重塑或再造了政治经济体间的差异”(28)。他反对认为制度强有力而不可抗拒地影响着行为的各种“制度主义”版本,并指出“创造性机动导致了对制度约束的规避”(28)。在这里,我注意到我自己的制度版本是如何运作的,如本章和前一章所述,这比起赫里格尔所批评的版本要更具柔和性,如“资本主义的多样性”之说;而且我主张制度所创设的并非引导行为的“明确界线”(bright line),它只不过形塑了行动者思考其处境的方式,并创设了规范性压力令行动者按某种方式行事,这种行事方式是他们寻求如何解决问题时,被他们视作理所当然的背景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更柔和的版本仍然与假设行动者是在制度真空中应对经济问题的观点大不相同,即不同于那种认为行动者自身所处当时当地的社会背景对其所做的事情没有任何影响的观点,“制度真空观”认为人们的行为只受其处境中技术和经济参数所固有的成本和收益的影响。我希望在接下来的经验案例中能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理解日本和德国经济,包括钢铁等特定行业,在1945年后如何演变的关键是,理解美国对这些国家的占领这个简单的事实。这一占领的用意在于贯彻美国有关“经济的有限政府控制”的观念,这与其在民主制度匮乏或已被摧毁的社会中重建这些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作为回应,德国和日本创造了“盟国所期望的国家和经济之间的相互限制,但其操作方式却不可避免地、潜在地充满了他们自己对美国所强加的有限类型和关系的特殊理解”(Herrigel,2010:32-33)。美国人特别强调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强调其作为自由民主多元主义市场竞争之组成部分的重要性,但赫里格尔观察到,德国实业家持有私有财产是为了便于在社会中获取一定的社会地位,在其他社会群体、民族和国家的共同义务范围内获得一定的身份,并且相信财产所有权能产生权威(62)。此外,他们认为自己是一个为民族(而非国家)的伟大做贡献的法人群体——因此国家的权力应该受限于所有权,就像他们对工人的权力受限于义务一样。因此,这些实业家“突出了他们传统观念中与美国人的观念有所共鸣的一些元素”(63),比如私人组织对于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作用。但他们保留了其传统的德国观点,即“社会在深层次上是由根深蒂固的功能性群体所组成的”,它涉及“地位、权利资格和共同义务的复杂观念”(64)。因此,“当德国人和美国人对同样的事物点头称是时,其赞同的内容是极为不同的”(64)——对于德国人来说,工业中的私有财产“仍然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因此应该得到尊重和认可。美国人的观点否定了能在政治上对私人行动者进行地位和‘权利资格’的区分,而经德国人调适的观点则预设这种区分是‘私人控制工业’的一个基础维度。然而,在这两种形式的理解中,私有财产都构成了对国家权威的一种制衡力量,这对获得盟国的赞同至关重要”(64)。
因此,钢铁和其他行业一样,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不同于美国人的理解和希望,德国的管理者和劳工“将自身定义为法人群体,在更广阔的社会中拥有社会和政治地位,并知晓相互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69)。而事实上,这导致了美国工厂所没有的钢铁行业的柔韧性,包括劳工和工厂主之间协同经营的制度,这一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繁荣期给钢铁生产商以巨大的优势”,并“在工作与生产中给钢铁生产商以非凡的柔韧性”(66)。所以德国生产商“拥抱了美国精神和多元主义的主张和实践,但他们的所作所为非常具有创造性,以至于其重组的方式既符合自己对美国精神和多元主义的理解和实践,又将被认可的原则以一定的方式进一步扩展,这种方式在美国不为人所注意,也并未被盟国改革者所预见”(70)。因此,尽管该行业“采用或被迫采用了美国的市场秩序和自主生产的原则,并被这番遭遇深刻地改变了,但这绝不意味着在钢铁生产中消除明显的德国特色”(70)。
我将这些文章段落解读为是表明制度(在该案例中,即对工厂主和劳工之类地位群体的角色和职责的传统德国式理解)创造了一定的概念框架。在该框架中,德国人令其实践适应于美国驻军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转变其工业制度,不过这些制度仍保留着清晰可辨的德国式风格。这与我所偏好的制度刻画方式是一致的,它对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提供了个体行为的框架,却并未紧密而完全地控制个人的行为,在外来力量强烈地形塑着可能行为空间的地方,个人在给定制度框架内,仍然可以为解决其问题创建新的解决方案。
就日本而言,就像在德国一样,“挫败和改革创造了探讨的空间,探讨如何在战时政权所压抑的过去社会和工业秩序基础上,重新组合放弃的、挫败的或未实现的相关观念”(70)。因此,日本通过在钢铁行业参与者中混杂合作与竞争的策略,重新诠释和重组了美式垄断竞争概念”。与其说是他们放弃了在战前典型的公司间、公司和政府官僚之间的合作交流,不如说是他们“重塑了合作的方法……远离……某个国有垄断企业与广泛多样化持股公司之间的合作,转向相对平等竞争的钢铁公司之间的合作”(75)。这种回到战前的做法符合美国在经济中推行民主的理念。
赫里格尔的叙述预设,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点都有一个定义良好的制度框架。但我们应该问问这些框架来自哪里,这通常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的故事,也是佐尔格(2005)试图以德国为例来讲述的故事。佐尔格对制度的态度是郑重其事地对待它们,但他也注意到,它们“经常被削弱,并被重新组合进新奇的形式和序列之中”(28)。于是,尝试
将无处不在的制度程式化为整个社会的覆盖物,贯穿于多个行动者、情境和子集之中,这么做的价值极为有限。在不同的领域和情境之间,制度差别很大。(事实上,有可能)在极为临近的地方就存在着明显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模式,(因此,基本价值)只是一种初步的近似,用来指称一个社会中不同类人行为模式的完整范围。(38)
换句话说,人们“天生就是调和者,这意味着他们能将新的信念、想法、做法、技术等与他们业已拥有的相调和。他们有惊人的能力使最初或第一眼看来表现极为不同的事物相融”(11)。因此,佐尔格问道,德国这个国家“以崇拜专制的父亲形象和踢正步而闻名,其对所有军事事务的颂扬,在家庭中施行体罚的行为广为人知……这样的国家,随后如何能发展出一个没有什么上级领导的公司和工作组织?并让大量的横向协调和共同决策成为可能?”(23)在对(如我前文所讨论的)跨制度同构或跨制度转置观念提出强烈限制的同时,他主张,在实践中,社会“并不以统一的方式做事,一种方式难以贯穿众多领域、制度、场景和情境。相反,人们有一种不可思议的能力,可以将不同的、在场景上彼此区别的对立物结合在一起”(25)。制度“经常被削弱,并被重新组合进新奇的形式和序列之中”(28)。尝试“将无处不在的制度程式化为整个社会的覆盖物,贯穿于多个行动者、情境和子集之中,这么做的价值极为有限。在不同的领域和情境之间,制度差别很大”(38)。事实上,有可能“在极为临近的地方就存在着明显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模式”(38),因此,基本价值“只是一种初步的近似,用来指称一个社会中不同类人行为模式的完整范围”(38)。规范本质上是“模糊的。正如互动论者所强调的,行动总是建立在对规范和其他知识的选择性解释和激活之上”(53)。
这指引着我把人们在任何给定时刻可加以利用的所有制度(即便是行为者试图融合它们,某些制度在其纯形式上也是相互冲突的)刻画为能相容与匹配的可能制度形式的“菜单”。但是,将这样的“菜单”理论化存在某种危险,即会陷入历史主义,在此每个历史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需要解释制度性“菜单”源于何处以及其基于何种机制而来。在这里,佐尔格往上回溯,指出中世纪的历史模式乃是一种源泉,从中出现了德国人现在认识到的问题的现代制度解决方案。例如,封建的德国,在中央统治者与他们或多或少独立的诸侯国和其他权力之间有着一种典型的对抗竞争模式(84)。封建规则包括“较老的社会协调方法,比如通过同业公会进行同侪控制”(88),于是历史上的德国更倾向于“通过‘同侪’间横向而限制性的社团,而不是纵向自上而下的命令来达成协调”(89),而统治者并不易于主导这样的组织。所以,受限制的专制、行会的控制和德国南部社会秩序独特特性融合的结果是,“科层制的规则从未远离,但它也紧密地与补偿性的、通过行会进行自我治理的旧式原则结合在一起”(92),这导致“制度空间的分割”,在此君主专注于总体的政治和对外关系,而经济制度的特色则表现为通过行会来进行自我治理——一种“独特的融合,融合了……专制规则与同侪控制,以及‘民主’或‘共和’的合法性与‘神权统治’”(94)。因此,这导致了德国南部的“元传统”,也就是“两种对立的控制形式,即专制规则和同侪控制的紧密交织”(97)。这意味着,从现代性开启之时,德国社会经济历史就烙上了自由经济和统合主义经济制度(科层制从属和横向联系)再组合的印记,尽管在某些时期,一个或另一个会占据优势——在19世纪的前半期、19世纪末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主义占优势;而统合主义则在多个不同时期包括第三帝国时期占据优势。
佐尔格还主张,一个社会具有“独特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关键方式是国际化——其他社会对某些特定社会的影响。我认为,在一定范围内这是正确的,它减少了“例外主义”的版本,“例外主义”意味着在不涉及外部世界的情况下刻画社会的本质特征。当然,如果考虑一下美国(这个国家通常被认为是个“例外”),那么很明显,它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经过与其从前的母国(英国)的根本性暴力互动而形成的。赫里格尔也指出,日本和德国的经济和政治制度重塑的重要方式受到其与盟军驻军互动的影响,盟军带来了它们自己的制度议程。在德国,其“国民性格”一直是争论的重要源泉,佐尔格注意到,人们很容易忘记德国“与美国或澳大利亚一样,在同等程度上也是个移民国家”(25)。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在结束了“三十年战争”,实现了和平之后,受到的国际化影响尤为明显,最引人注目的案例是对拿破仑在一个半世纪后入侵的反应。
特别是拿破仑势力所征服的地区,受到了拿破仑法典的严格规制,它通过确立公民法律上地位平等的方式强制推行了自由主义化,从而削弱了(比如说)统合主义的行会和产业主的权力。在拿破仑之前,普鲁士被严格地根据财产来划分阶级,在此,容克地主阶级(在其他地方则被成为贵族阶级)是统治阶级。然而在社团组织中,同侪控制是很典型的。拿破仑的代表废除了封建特权,引入了公民的概念,取消了农奴制度。佐尔格指出,在与法国的对抗中,军方接纳了一些法国的特征,包括“输入普遍的公民权利、义务和商业自由”(113)。随后,自由主义和统合主义秩序反复摇摆、周期性循环,形成一种“拉锯战”。普鲁士的经济自由化是激进的,因为它来自上面,最初与拿破仑治下的法国相冲突并受其影响,在后来一段时期同样如此,而并非像英国的城镇那样是逐渐形成的(115),这就是为什么它没有与政治自由化联系在一起。整个19世纪,普鲁士在自由主义和统合主义之间来回摇摆,佐尔格认为这种“摇摆”通常是因为“人类需要反复试验”(120)。
在1870—1871年普法战争之后,普鲁士进入了一个强推自由主义的时期。与此同时,统合主义从下层特别是小作坊和小企业中爆发出来,抵制自由贸易的对抗性影响,形成一个复归统合主义的“草根”力量(123)。而卡特尔化(cartelization)作为德国经济19世纪末的一个标志性特征,可以被看作这样一种案例,在此贸易能够“从旧行会的工具箱中选取重要的工具,即规定价格、稳定供应和利润,并通过正式的契约或合同来制度化、法律化,而不是建立在团体特权的基础之上”(124),这是对普遍自由主义的反动。到最后,这导致了“资本主义、统合主义和重商主义的新综合”(128),而所综合的这些传统似乎彼此并不兼容,此外,还形成了一个持续的主题——“在社会空间中与科层控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横向的同侪控制”(140)。所有这些都与冲突、战争及其后果密切地相关。
而且这其中的某些传统还在纳粹时期留存了下来,所以佐尔格指出,哈比森(Harbison)在20世纪50年代初对印第安纳州和德国钢铁厂的研究表明,“工作上的社会协调显然更多是横向的,并根植于德国专家自主权和熟练工人之间的相互调整之中”(154)——这种协调,尽管在第三帝国时遭受过压制,但仍然作为德国经典“曲目”或“元传统”被保留了下来。
另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子是,在中国最近的历史上,经过长期的间断之后,蛰伏的制度因素重新确立其地位的过程。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后,资本主义日渐式微,尤其是在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资本主义遭受了猛烈的攻击(Esherick等,2006)。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市场经济政策也逐步开始实行,使中国成为世界上资本化发展中国家(关于这一点不无争议)。让这一点成为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市场和资本因素在中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特别是在东南沿海地区,莫里斯·弗里德曼的文章(1959)探讨了这一地区市场参与者老练的金融技巧,如何同时在本地和海外给他们带来巨大的优势(更一般的对东南亚华人的探讨,参见Lim和Gosling,1983)。关于退回长期蛰伏的传统,或许更引人注目的是,当今的中国企业家喜欢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援引儒家原则作为他们行为的正当理由。这令人惊讶,不仅因为儒家思想曾经饱受指责,而且因为在儒家的世界观中,经商赚钱明显是次优性质的选择,被认为远远低于在理论上注入了儒家原则的学术活动,甚或是深思熟虑的管理行为。这也可以说是如下论断的另一个例子,即在试图解决其环境所带来的问题时,行动者致力于从各种不同的来源收集实践原则和操作方式,而不太关注这些原则与它们在社会中原本所处位置之间的一致性,甚至是明显的冲突。
因此,我主张(该主张部分被上面这些案例所证明),规范、文化和制度对经济行动的影响是重要的,但远没有人们所描绘的那么连贯,而是更为多变。经济实践的复杂组合是由行动者汇聚起来的,其汇聚方式可能不那么容易被预测到,但绝不是随机的。就像所有的结构一样,经济制度必须从现有的材料中构建出来,而不能简单地从我们的理论中重新编造出来,尽管在这些理论中我们能对某些既定目标提供最佳解决方案。我们需要对如下长时段的过程投入更多理论关注,即行动者在解决经济问题时,需要审视社会中一套特定可觉察、可操作的备选项或“菜单”的创制过程,行动者如何利用其社会网络来组合解决方案的过程,以及这些解决方案自身又如何兜转回来影响规范、文化和能塑造未来活动的行为方式的过程。
最后,有人可能会问,尽管我经常警告,在提出理论观点时,可能存在的选择偏好的危险,为何在此,我却高度依赖被选择的案例,以及关于德国、日本和中国的论述。一个与之并行的问题是,在得到这些案例支持的情况下,我的观点距离完全令人满意的理论还有多远?即距离“行动者认为与其处境相关的制度要素“菜单”如何真实决定了制度演变”这个理论还有多远?答案很明显,这只是一个理论论证的开始,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它是一个有用的开始,需要更多以此为起点的工作,以获得更广泛的案例支持。
而进一步值得一提的告诫是,根据这些特殊的案例,结合许多实用主义或建构主义理论的语气,人们或许会得出结论,认为行动者在从各处收集零零碎碎的制度性解决方案时,通常非常具有创造性,以至于他们几乎总是能以创新且融合的方式来解决其问题。但是,这个盲目乐观的假设是容易出错的。例如,想想非洲社会对殖民列强入侵的反应。很难想象会有如下这类报告,即那些被殖民的社会可以被看作创造性地重组了现有的制度模块,以便为其问题构建新的制度性解决方案。而如果这确未发生,那么它不会是因为所需的元素没有出现在这些社会的历史之中,因为在此前的千年,非洲大陆上已有相当可观的政治和经济发展,无数传奇而强大的帝国是当时真实的场景,非洲帝国的相关简单介绍可参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Africanempires。相反,对于原住民群体为何没有运用创造性制度来解决殖民主义者强加的问题,显而易见的答案是,占领国用压倒性的军事力量镇压了任何这样的尝试。
至于他们为什么这么做,考虑一下拿破仑在其征服的领土上的目标与非洲殖民地殖民者目标的差异,就能一目了然。军事征服当然总是拿破仑的第一个目标。但在管理所征服的领土时,他做的一切不仅是个占领者的所作所为,还像个孩子的启蒙者,他废除农奴制,并在法律和实践上搞自由化,正如拿破仑法典所体现的那样,强调公民追求事业和自由活动的权利,使其免于受到统合主义所保护的根深蒂固的利益方干扰,同时废除行会和其他在公民和国家之间居间套利的权力者。而非洲殖民统治者则对他们的殖民地有着完全不同的态度,把殖民地主要看作廉价劳动力和丰富原材料的来源,认为它们无法达到欧洲的发展标准,同时还把非洲人看作愚昧落后的种族。这种结合方式产生了殖民统治,这种统治尽管有着不同的变体,却通常都不支持从下面冒出来的经济或政治制度的自主发展。
而且,除了少数例外,几乎所有的前非洲殖民地现在都成了独立的国家,由此摆脱了殖民统治者的控制。尽管如此,这些独立的新国家很少成功地将其与某些经济制度整合在一起,即与那种在现代工业化世界中内在具有生产力或竞争力的制度整合在一起。我们可能会引用的一个原因是,许多这样的新国家是由某些部落随意合并而成的,这些部落之间并非自然而然地就有彼此往来。此外,当地不同的信仰者之间的宗教冲突也让这样的国家遭受了理念上的撕裂。但这种可能的解释本身并没有多少说服力,如果我们能注意到如下事实——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的、我们现称之为德国的情况与此并没有太大不同。欧洲这一地区的历史图册表明这里有几十个小公国和其他政治单位,它们都未拥有特别的、聚集经济资源的能力,并且由于持续的宗教冲突,它们自身四分五裂,“三十年战争”令这种冲突有所缓和,但并未消除。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让许多这样的政治单位汇聚到一起的,恰恰是拿破仑发动的战争,以及它与法国和英国之间的持续对抗(这最终演变成两场世界大战)。出于许多原因,非洲似乎不大可能出现类似的发展,尽管这样的讨论超出了我的篇幅限制和我的能力范围。
拿破仑的例子还表明,实用主义者或建构主义者的如下想象是有局限性的,即想象着许多个人都可以创造性地从可用制度因素“菜单”中收集零零碎碎的解决方案来应对其面临的问题。虽然很明显,行动者在许多情况下会这么去做,但同样清楚的是,在一些关键时刻,套用乔治·奥韦尔(George Orwell)的话(1945:第十章)来说,有些行动者比其他人更能胜任,所以拿破仑和他的目标在其代表所治理的地区,对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产生了持久而复杂的影响。他们的法令和干预措施与既存的制度因素混合在一起,并利用了这些既存因素,当它们混合发挥作用的时候,其方式是单靠这些既存制度因素本身所不能完全预测或决定的。韩国朴正熙的案例(从1961年起,到1979年他遭到暗杀),再次清楚地表明,尽管可用的一套制度原材料是重要的,但单靠它自身并不足以预测或排除特定的结果,正如朴正熙利用韩国传统模式就取得了被专家认为是不可能的经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