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6.3 有意识思考的选择
尽管我可能会采取“个人如何选择一个制度框架来指导其行动”这样的说法,但我想重申的是,相较于真实的情形,这里的“选择”实在是包含了过多“有意识思考”的成分。哪一种规范起到支配作用,取决于什么样的认知框架被触发,而这些框架,如果它们是真正的行动指导,则不太可能被积极地思考和衡量,因为思考和衡量将削弱它们在构建认知方面的能力。当框架碰撞成为愿景分歧和利益冲突的一部分时,框架才更有可能被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有些个体可能从“何种框架相关”的矛盾与模糊中获益,这种模糊是常见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制度相互渗透,很少以纯粹和孤立的形式出现。
我回到了“耐力行动”的概念,这最初是埃里克·莱费尔在他的国际象棋运动员的研究中提出的(1991),并被帕吉特和安塞尔(1993)进一步发展和解释,在逐步支配15世纪佛罗伦萨政治的过程中,科西莫·德·美第奇所取得的政治上的非凡成就,正如我在第四章中所讨论的那样。不妨回想一下,科西莫在多个制度背景(金融、家族和政治)中都有利益,按照彼得·霍尔的说法,也就是在这些制度背景中有“身份”。帕吉特和安塞尔(1993)认为,他是“斯芬克斯式”和“意图暧昧”的,通过在任何情况下都让他“所追求的是其中何种利益”变得暧昧不明,他为自己保留了灵活性,同时减少了其他人的灵活性。而他在各制度领域的支持者之间的网络则无法相互联合,因为不同的出身使他们在社会上互不相容,相互轻视。因此,科西莫跨越了这些不同的框架,而没有完全任责自身于其中的一个。看来,他是出于本能而非有意识地去这样做的,这个终极的实用主义者,从任何地方收集资源来解决其各种各样的问题,却没有给这样的活动贴上任何鲜明标签,因为鲜明标签将使其易于遭受攻击。
大卫·斯塔克(David Stark)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阐述了这一主题(1996,2009)。根据对转型后的匈牙利的田野调查,以及博尔坦斯基和泰弗诺的“正当性模式”的观念,他指出,在环境不确定的公司里,行动者可能会面临某种不确定性,即不清楚其结果会根据何种原理或逻辑来评判。在你的“成功有时是根据你的市场份额,有时是你雇用的员工数量来评判,并且你的资源也据此排列先后顺序来决定使用方向时……你可能会明智地将你的投资组合多样化,以便能够及时转移你的存款……为了获得机动回旋的余地,行动者寻求,甚至会人为制造‘模棱两可’。他们用多种尺度标准进行测量,然后用大量不同的腔调来说事”(Stark,1996:1014-1015)。
强调行动者可能会在多种正当原则或评估框架中进行谋划运作时,斯塔克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框架只是在混淆视听。相反,进行这种谋划运作之所以有意义,唯一的原因是人们对待这些框架的态度是认真的,所以如果你能说服人们,你所偏向的框架是适合于此情此景的,你就能获得优势。此外,这种重新界定议程的能力就是第四章描述的权力的一个范例,并展示了权力与规范是如何通过创建某种框架而交织在一起的。在这种框架中,规范的支持者使人们信服这些规范适于继续指导别人的行为,这远比强迫更有效率。我在另一本书探讨腐败的那一章中将重回这个主题。
在随后的工作中,斯塔克一般化这个主张,他提出,有效的组织经常采用某种“差异化分层结构”策略,即表达和维持“多种多样的‘何谓有价值,何谓值得,什么能指望’的备选概念”(2009:5)。持有多个可被调用的绩效标准,可以产生某种长袖善舞式的“百家争鸣”局面,特别是在组织环境出现动荡混乱时,对于一个想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组织而言,这意味着要为此“保持多个评价原则同时运行,并从这多重生产的左冲右突中获益”(6)。斯塔克认为,绩效标准之间的竞争使“打破‘习惯的、失于反思的活动’成为可能,避免被锁定”(19)。这导致了某种喧闹的碰撞,因为“不同价值观念的倡导者相互竞争。这一‘百家争鸣’的潜在后果是,价值框架的多样性产生了公司资源的新组合”(27)。
不同的制度复合体和正当性原则可能会以间接的方式产生碰撞,即使个人没有意识到这种冲突。就此而言,乔治·施特劳斯(George Strauss)研究了彩绘玩具的一组女性工作群体,他们是按件计酬的,当一位顾问给她们更多的自由来按她们喜欢的方式安排其工作时,她们的工作效率(以及由此而来的报酬)得到了极大的提高(1955)。但由于工厂的其他部门多是由她们的丈夫、男性亲属和朋友任职所组成的,其他部门很快就了解到,女性的工资飙升,并极力反对,因为这违反了该机构现有的群体秩序。信息流动被社会关系所承载,加上有关工资差异的公平观念根植于更为基础的社会区别之中,使这一新的经济发展难以为继,该项创新也就被放弃了。大卫·加特雷尔(David Gartrell)在讨论马萨诸塞州剑桥的环卫工人如何评估其薪酬的公平性时,注意到他们与临近城市相同社会背景中的朋友和亲戚所做的讨论很重要,并指出,工作与应对通胀压力变化的“住宅社会化”相交织,它们一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82:134-136)。
看来不大可能的是,这两个例子中的工人能够轻松地将其“工资公平感”受到影响的方式清晰地表述出来,即厘清亲属/朋友/居住地与经济和工作的制度性交织如何影响工资公平感,而且,许多此类制度交织的运作远未为人们所意识到。例如,迈克尔·布洛维在他的芝加哥地区车间的民族志式研究中认为,在当地工人阶级文化中,男子气概的观念无意间增加了雇主的重要性(1979)。20世纪早期由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勒和其他一些人所开创的“科学管理”,运用“时间与动作”研究,决定如何通过提高定额来加快工人生产,如果事实证明他们能够更快地工作。20世纪30年代许多著名的工业关系研究记录了工人对这种策略的抵制,工人非正式地设定了上限,限定应该生产多少,并惩罚或排斥“抢定额者”(Homans,1950)。但在布洛维研究的车间里,并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因为男性机械师地位如硬通货,被精准地定位于技艺,这要靠快速而毫不费力地完成机械师的业务来证明。曾在该车间亲身工作以便切实观察的布洛维指出,直到他“能够像一个有经验的操作人员那样在地面上大摇大摆地走动时,仿佛我在完成任务(生产管理者交办的生产额度)之余还有着大把时间,少量最为缺乏经验的新手才会屈尊与我交谈”(1979:64)。
布洛维清楚地指出,这种地位体系导致工人与管理者合作生产出“更大的剩余价值”(64)。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一种特殊的男性工人阶级身份文化恰好与工业系统的需求交织在一起。雇主并没有投资于创造这些价值,而且双方都不太可能清晰地意识到这种文化对赢利能力的支持方式。但是,如果雇主确实明白,当地文化支持他们的目标,那么他们将会多一个理由来通过社会网络招聘新员工,因为文化将会在有内聚性的工作群体中运作出更多共识和力量。
最后,我要说的是,当行动者在试图解决其问题的过程中运用一套以上制度规则或模式时(其中一些问题可被界定为这一“多制度运用”的结果),我们可能会看到一系列意图。也许在某些情况下这是因为,正如斯塔克在匈牙利工厂管理者身上所暗示的那样,他们或多或少是有意地将各种不同的、可用来评判其行为的方式作为“投资组合”收集起来,以便有最好的机会基于这些正当评判而得到支持。但这也可能是源于行动者从不同制度框架中拼凑出了一些片段,因为正如实用主义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Dewey,1939;Joas,1996;Whitford,2002)所坚持的那样,大多数行动者对纯制度设计的关注要少于他们置身其中需要解决的状况与问题,这可能会导致其解决方案在纯粹主义者看起来像法兰肯斯坦式的顾前不顾后,但在他们的背景下是可行的。
我可以在发展一些关于“国家文化”的历史性和比较性论断中,更清楚地阐述这一观点。回想一下,第五章中所描述的比加特和吉伦的观点表明,某些国家的“逻辑”更有可能助推其作为原装设备制造商来进行汽车组装,或助推其进行汽车零部件的生产。但请注意,这里所考察的逻辑主要不是关注汽车,而是在某国,个人将自身融入诸如组装厂之类大型层级化运作体系的轻松程度,或能够在供应链中灵活适应外部需求迅速变化的轻松程度,比如适应时尚领域或汽车零部件领域的那种要求。于是,他们提出了这样一种说法,世袭制在韩国社会中根深蒂固,这就产生了一种制度逻辑,即“合法化的、由竞争性精英推进的集中控制,并……赋予国家以发展工业为目标的合法权利”(1999:733)。相比之下,他们认为,在中国台湾,公司不是通过扩大规模而是通过资产分拆、剥离来实现增长的,这导致一连串密集的家族企业网络化,它“不适合从事像汽车组装这样资本密集型的生产。然而,对于资本‘轻’而知识密集型的生产来说,这是理想的选择”(735)。
这样的声明的有趣之处在于,它们不是停留在特定社会的文化例外论这样的水平上,而是暗示任何有着类似制度或逻辑的社会将会有类似的经济结果,一旦探讨的制度纳入了考量,就不会还有什么“韩国特色”可以解释这样的结果。因此,我们在这里超越了“每个国家都有一种特定的、决定其经济结果的文化”这种观念,这种“文化决定”的观念如果允许一般化的话,也只允许少许的一般化,不足以让我们达到这样一个一般性状态,即明确某些类型的制度逻辑原则上能出现在任何一个有类似经济结果的国家中。事实上,有人可能会说,比加特和吉伦的主张允许一国的文化特性只在其导致特定制度逻辑的范围内起作用,而一旦有了这种制度逻辑,它就会强烈地决定经济结果。这个一般化思考问题的方式类似于更为抽象地在理论上主张,有一个数目有限的、可识别的“资本主义类型”[特别是霍尔和索斯凯斯2001年提出的观点,而对此类文献的总体性综述,参见沃尔夫冈·施特雷克(Wolfgang Streeck)于2011年提出的观点和《商业历史评论》(Business History Review)在2010年发表的对“资本主义类型”专题研讨的文献]。
霍尔和索斯凯斯在这一文献中做了一个共通的区分,他们主张,在各种各样的标签下,资本主义大体上有两个主要的“类型”,他们分别称之为“自由市场经济”(Liberal Market Economies,LMEs)和“协调市场经济”(Coordinated Market Economies,CMEs)(2001:23)。协调市场经济包括在公司之间多种形式的非市场协调,依赖于细密的公司网络“富有耐心的资本”(patient capital),“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关于公司进步的内部信息,让他们较少依赖季度财务状况表和公开可得信息来提供资金”(29),并更多地关注涉及社会团结和传统义务的非市场性经济目标。于是,使用“富有耐心的资本”可以允许企业在经济低迷时期留住员工,并进行长期的、不会很快得到回报的投资,典型的例子是德国和日本。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市场关系解决了协调问题,企业网络远没有那么细密,“股东价值”是一个更重要的考虑因素,其他利益相关者只能推进边缘性的权利主张。
在下一册书讨论公司治理的一章中,我将更详细地分析相关问题。但是就当前而言,更直接的问题在于,有着实用主义或“建构主义”视角的学者对这样的类型学提出了挑战,认为这种思考经济制度的方式展现的图景过于简单,没有客观地看到,大多数经济行动者完全有能力渡过困难重重的经济水域,而不去关注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任何特定的制度规定。我要补充的是,尽管“与社会制度能力或逻辑不一致的国家经济政策不可能成功”的提法貌似有道理,但我们应该考虑被引用来支持这种观点的案例,是不是选择性偏差的结果,是否受到了众所周知的成功和失败的案例的影响。反例可能是国家政策公然违抗了社会制度显而易见的能力,但毕竟成功了。因此,正如我前面提到的,朴正熙在20世纪60年代力推以使韩国成为钢铁和化工等重工业的主要力量,西方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一种奇怪的误导,与韩国社会的已知能力不相容。然而,后来的成功故事现在已是众所周知,这应该能让我们暂停一下,别去假设社会只有一个故事可以讲述或只有一个模式可以进入(Amsden,1989;Kim,1997)。
有关“资本主义潜在地只有少数几个理想类型”的声称假设,一旦我们明白正在观察的是何种“类型”的资本主义,那么可能产生明显不同于其他文化的制度集合体或者我所谓制度“菜单”的、特定国家的民族文化和历史特色将变得无关紧要。这些问题的争论出现在关于日本和德国经济的分两卷编撰的文集中:施特雷克和山村耕造(Kozo Yamamura)2001年的《非自由资本主义的起源:德国和日本的对比》(The Origins of Non-Liberal Capitalism:Germany and Japan in Comparison),以及山村和施特雷克2003年的《多样性的终结?德国和日本资本主义的前景》(The End of Diversity?Prospects for German Japanese Capitalism)。在这些卷册的文集中,各种各样的文章,加上编者框架性的评论,将日本和德国的资本主义视为“非自由主义式”的或“团体性”的一类,与霍尔和索斯凯斯所区分的“协调”市场经济和“自由”市场经济密切相关。施特雷克和山村特别指出,相较于“自由”的市场经济,“非自由”的经济表现出更高水平的“嵌入性”特征,这意味着“做交易,要么被认为是同样服务于经济之外的其他目的(换句话说是要受制于社会凝聚力或国防等非经济目标),要么被认为是受到了非经济社会连带的支持”(2001:2)。他们还着眼于德国和日本遵从自由市场模式的巨大压力,达成的共识是,这种遵从是不可能发生的——“德国和日本将能继续捍卫其制度设置所支持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德国的例子中包括政治协商出的社会凝聚力和高度的社会平等,而在日本的例子中则有通过政治引导的,同时确保为与西方地位平等的经济发展而实现的对内部团结和对外独立,避免与快速现代化相关的社会断裂”(2003:39)。
在一场关于施特雷克和山村所编撰文集的座谈会中,加里·赫里格尔赞扬文集作者指出了“许多建构主义者……长期强调的社会行动和社会转型的维度:行动者往往面对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这反过来又使规则的意义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人为演绎和创造性成为社会行动和制度变革的不可避免的维度”(2005:560)。根据赫里格尔的观察,与其把制度处理成“约束性规则的静态系统”,真正的行动者更多地把它们当作“一般性地框定问题的临时解决方案”(560)。但赫里格尔随后抱怨道,恰恰是“自由的”和“团体性”经济体的区分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一区分抽取自一个“更为宽泛的、有着其他类型的序列,这些类型所致力的制度备选项既不是自由的,也不带有碎片主义或团体性的特质”(562),如在德国的中型和小型工业公司形式之间的那些类型,联邦/区域就集中化、独立自主和区域异质性所展开的斗争,关于职业和当地社区的天主教思想对抗社会民主思想,以及工会和社会主义政党中极端地方主义的工团主义思想。他认为,这些选择作为问题症结之所在,并不能“恰好符合团体性或碎片主义的框架,而且它们显然并不是自由主义的。它们从个别作者所提供的德国系统描画中遗漏掉了,成了一个问题”(563)。如果人们“只关注自由主义的局限性,或者迈向团体主义和碎片主义的转折点,人们就总不可避免地会忽略正在进行的借贷、重组和混合这样一些替代性过程”(564)。
赫里格尔担心,文集作者们有着一种强烈的倾向,即“把日本和德国的制度体系看作高度连贯的、统一的体系,涵盖相互联系、彼此互补的有关治理的制度领域”(564)。这就产生了这样一种印象,即“这种制度体系屹立在‘地面之上’,作为清晰明白的规则界限指导着行为”(565)。但实际的系统是不那么连贯的、非统一的,并且具有暂时性。它们是“由各种不同的制度解决方案混杂组合而成的,以应对一系列宽泛的政治经济问题。解决方案的范围一个靠着另一个,不仅(甚至并不是)以互补的方式起作用,而且还与正常运行的毗邻场域存在联系。实际上,在日本和德国(或其他任何地方),在根本上确定一个连贯、稳定的约束性规则体系是困难的”(565)。他总结道,社会是“历史积累下来的安排与规则的丰富聚集物,而不是互补性(和约束性)制度的连贯集合。理论应该指出从行动者的经验中涌现出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系统地将它们排除在外”(566)。
在评论相同的卷册时,玛丽·奥沙利文(Mary O’Sullivan)指出,将美国和英国作为“自由”资本主义的典型例子具有误导性,他提醒我们注意美国政府在促进技术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军事支持的历史和非经济目标的重要性,并得出结论,“与资本主义自由制度连接在一起的那些资本主义类型的某些产出结果,比如基础性创新的成功,实际上明显是非自由性制度的产物”(554)。T. J. 彭佩尔(T. J. Pempel)同样批评了这两卷文集,认为他们忽略了对制度性产出结果的政治解释,并作为一个例子提到,在德国,工会的政治力量比在日本要大(2005)。
在回应这些批评时,施特雷克同意,制度类型必须以一种非常宽松的方式来概念化,而“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经济体的区分可能确实具有高度的误导性。但他也表示担心,在赫里格尔的观念中,制度根本就不存在,而社会行动也必须“概念化为是完全自主自愿的”。制度化的规则也许不能决定一切,但是它们仍然“被社会处罚所保护,这些处罚可有效地被应用于防止规则被侵犯”(2005:584)。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找到这么一个平衡的位置,既能适应(在实用主义传统中)问题解决行为的需要,不高估制度的一致性,又能满足施特雷克通过“建立一个系统和连贯的理论观点”来清晰表达关注?我认为,穿针引线之法在于,分析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组织性经济活动中,行动者最可能选择的、可能的替代性框架或“逻辑”是什么,并且要求它们看来在观念上是可用的,确定它们彼此独立自主的程度或重叠相交的程度,解释这一选项的特定范围或选项“菜单”如何出现,理论化行动者“为了解决面临的经济问题,从这些可用的材料中提取解决方案”的过程。总之,了解在社会和经济环境中,关键行动者所投身的、切实使用的框架或逻辑。这些地区或国家的文化特质在这其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能变得突出起来。这一策略与如下理论主张是一致的,即文化,包括规范,更像是一个“工具箱”,而非一个缺乏弹性的行动处方。同时,基于不同的经验观察可以发现,如果以典型的、有关其可能性的刻板印象为参照,国家时常采取某些看起来令人吃惊的行动。
比如,日本通常被认为具有一种强烈的独特文化,倾向于将群体的和谐与领导权置于个体之上。诸如“永久就业”和“质量控制环”之类的日本制度,通常被认为是这些内在固有趋势的“自然”增长。但随后,观察人士对“永久就业”在深度衰退中迅速消失的情况感到困惑,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因素,例如组织成企业集团群的“经连会”(Keiretsus)形式,在形态上也发生了变化,但其持有的权力仍然超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想象(更多细节参见Lincoln和Gerlach,2004)。这一图景因下述历史性反思而更让人困惑,当前日本“特色”的劳动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而在更早的时期,比如20世纪20年代,则有较高的劳动力流动和相当多的劳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参见Taira,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