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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制度和“逻辑”
我们必须从对“社会制度”的定义入手。最典型的定义是,它们是一套持久化的模式,定义了一套特定的社会行为应该如何实施以及如何执行。詹姆斯·马奥尼(James Mahoney)和凯瑟琳·西伦(Kathleen Thelen)在《解释制度变迁》(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中将制度描述为“相对持久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特征(规定、规则、程序),它们让行为‘结构化’,并且不容易改变或不能在瞬间改变”(2009:4)。这个定义,对我们所谓的单独“制度”边界的范围和性质留下了开放的空间。而且,在操作上也无一定之规,因为分析者通常将他们特别想了解的一套模式定义为“制度”。因此,规制特定立法机构(如美国国会)的一系列规定,可能是所谓“制度”分析的对象(Sheingate,2010),但在一些更广泛的讨论中,它可能会被视为“政治制度”的一个相对较小的子集。“组织的制度理论”(Meyer和Rowan,1977;DiMaggio和Powell,1983)产生了一个分支,即“制度逻辑”,通常聚焦于单个行业,我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会更详细地探讨该问题。
在更宏观的整个社会层面上,一个明确制度的“20世纪的通常方式”是列出执行不同社会“功能”的社会活动集,如经济、政体、家庭、宗教、科学和法律体系。所有这些集合都可以转化为形容词来修饰“制度”一词,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但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到底是哪套制度属于这样的一个名单,以及如何知道它是否完整。曾几何时,这并没有让社会科学家感到担忧,因为他们设想,可以详尽地讨论社会“兴盛”和“维持”所需要的“功能”,而且这些术语的含义曾一度被认为是中立和无问题的。早期致力于这样罗列功能的人有D. F. 阿贝勒(D. F. Aberle)等人(1950),这演变成20世纪中期社会学家帕森斯著名的A-G-I-L四重体系,在这里,每个字母代表着他认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具有核心意义的四大“功能必备项”之一:A代表适应环境资源;G代表社会公认目标的达成;I代表整合社会的各种元素,包括可能不和谐的元素;L代表“潜在的”模式维持和紧张管理。执行这些功能的切实的制度处在更为具体的分析水平上,而帕森斯通常认为,经济是“适应”的主要制度源泉,政府是“目标达到”的主要制度来源,法律系统是“整合”的主要制度源泉,家庭和宗教是“模式维持”的主要原动力[他的一个较为简洁的阐述见其1961的著作;而对经济如何纳入这个框架的详尽论述,则可参见帕森斯和尼尔·斯梅尔塞(Neil Smelser)1956年的著作]。这一论点隐而未谈却很重要的前提是,假设社会是连贯的社会体系,它的各个部分可以顺利地组合在一起,而且参与者对“要探求的目标”达成了普遍的共识。20世纪60年代政治和文化焦虑的遗产之一便是,人们意识到,这样的假设在20世纪中叶“结构-功能”的社会科学中颇为典型,它给冲突和变化留下了极小的空间。而源于这种意识的知识上的“逆潮”(cross-currents)则使这种静止不变的论述看来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知识上明显过时和过于纯真。
因此,在21世纪,很少有社会分析者会赞同一些良好界定的社会功能必备项列表,或者认为尝试编制一套这样的列表有什么意义。此外,尽管很多人会同意,所有由此类清单所明确的制度都是重要的,仍会存在某些活动的复合物,如科学,有着一般的、一以贯之的“制度”意义和广为人知的成套规则和罚赏,却并非源于一系列功能必备项,因为许多社会功能在没有科学制度的情况下能照常运转。所以很明显,我们需要把制度的理念从社会功能中分离开来。
在没有功能的桎梏之后,有关制度的理念也就从导向特定结果的一系列行为中挣脱出来,比如说从经济或政治之类明确界定的领域中挣脱出来。与人们对人类科学认知兴趣的增加相一致,分析者聚焦的是这样的观点:制度不但是明确的领域中行为的规范指南,而且还塑造了个体的选择和对其所运作的框架的认知。基于这个原因,关于什么是制度的主要领域,已经开始从认知心理学关于“模式”[有时被认为是希腊语的“图式”(schemata)]的概念中获得启发;“模式”概念提供的框架有助于人们明晰所体验的事项[参见保罗·迪马乔(Paul DiMaggio)于1997年对这些联系进行的详细阐述]。关于个体如何在脑海中构建他们的世界,极为相似的两个概念是由社会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提出的关于“脚本”的观念(Sternberg和Sternberg,2017:第八章)和由社会学家提出的关于“框架”的观念(Goffman,1974;Snow等,1986),该“框架”概念主要在行为经济学中大放光彩(Tversky和Kahneman,1981)。这些理论观点并没有悬置与各套社会行为的关系,而是强调调整思维方式,它们能契合于或不太容易契合于传统领域。
例如,在由罗杰·弗里德兰(Roger Friedland)和罗伯特·奥尔福德(Robert Alford)发表的很有影响力的论文(1991)中,他们认为主要的社会制度有资本主义市场、科层制国家、民主、核心家庭、宗教和科学(232、248)。每一种此类“制度秩序”都有一种“核心逻辑”,“一整套物质实践和象征结构”构成了它的“组织原则”。
例如,资本主义的“制度逻辑”是,人类活动的积累和商品化。国家的制度逻辑是,通过法律和官僚的科层体系对人类活动进行合理化和规范化。民主的制度逻辑是,民众控制广泛参与人类活动并加以拓展。家庭的制度逻辑是,共同体基于无条件地忠诚于其成员以及他们的生育需求而形成人类活动动机。宗教的制度逻辑,或者就此而言也是科学的制度逻辑,就是真理……以及所有人类活动赖以发生的“现实的象征性建构”。(248)
请注意,这里对“制度逻辑”的使用比在“组织的新制度理论”所开发的、“一个行业接一个行业”的术语使用范围,要更广泛一些,我将在下一节中对此加以讨论。没有固定不变和公认的术语系统来谈论制度,造成了如下严重混乱:学者用一种错误的他们“所指的乃是同一主题的感觉”展开讨论,从一个术语转向另一个术语。我并不是试图标准化术语系统,但希望至少能清楚地说明我是如何使用相关术语的。
卢茨·博尔坦斯基(Luc Boltanski)和劳伦特·泰弗诺(Laurent Thévenot)讨论了类似的主题,而没有提及社会“功能”,甚至是“制度”(1999,2006d)。相反,他们讨论的是“正当性”原则,即假设所有的社会行动者都需要向他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正当性,并在某种特定的、为此提供了独特原则的“参考框架”内运作。他们区分了六个这样的框架,或“价值秩序”或“世界”,每一个都有其特有的正当性原则:“灵感”的世界,由诸如艺术家所使用的审美标准来支配;家庭的世界;声望或荣誉的世界;公民的世界;市场的世界;以及产业的世界,以效率为价值秩序基础(1999:369-370)。
所有这些观点都规定,社会世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领域,其中某套或明或暗的规则或标准通常被用来判定行为或社会安排的价值或正当性。尽管这些观点有吸引力,然而,一旦抛弃将“制度”与“社会功能甚至是一套明确界定的活动”匹配起来的目标,我们就会碰上如下问题:任何这样的列表都将表现出某种主观任意性,即它不是来自任何明确的第一性原则,所以我们没有简单的方法来确定“当在一套活动周围划定边界以明确其为制度时,这种划定是否准确”,又或者是否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一套与社会息息相关的活动或逻辑或框架,却没有出现在列表上”。出于自身目的,我不想也无须解决这个问题,而是简单地规定,在给定的背景中,我们可以从经验上看到哪些活动集合在一起,并以此作为分析的起点。这不仅是个临时的特设标准,也是对应着我所偏爱的关于人类行为的实用主义观点,这就是将人视为问题解决者,而非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当我们将制度设想为对具体化的、固定领域的界定时)执着于一套特定的制度逻辑。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候,现有的制度和逻辑都不重要。它们是行动的重要参考点。而且,尽管探讨制度变迁很困难且富有挑战性,但如果不参照现有制度和逻辑,也就同样不可能理解社会组织的动力机制(Mahoney和Thelen,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