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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1987年,《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 )庆祝发行一百周年,邀请诸多法学重镇撰文志庆。法学大家波斯纳教授,学生时代曾担任主编,也在受邀之列。然而,他文章的题目,却是《法学自主性的式微》(“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历史性的时刻,暮鼓晨钟的内省,来自法学最尊荣学府的菁英,等等,都传递了波斯纳苦口婆心的提醒:法学不能再自矜自是,而是要从其他学科(特别是社会科学)汲取养分。本章的出发点,响应波氏的呼吁,希望由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分析)的角度,对法学研究稍稍琢磨、添增新意。
具体而言,本章将由“质”和“量”这两个概念,探讨法律的性质。简单地说,美丑善恶都是一种“质”(quality),而轻重大小都是一种“量”(quantity)。质和量看似物理学的范围,其实不然。本章将论证,从质和量的角度着眼,可以对法律有盲人摸象式的一得之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