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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析原则和例外
这一节里,将分别探讨原则和例外的两种组合;下一节里,将针对这一节的论述,提出整合性的分析。
3.1 一式组合
利用图4-1和图4-2,可以看图说话,解释原则和例外的一式组合。
图4-1 光谱
图4-2 列举式例外
图4-1里,以伤害的行为作为例子;整个光谱(线段)都是各种伤害行为(A+B+C);A区间,是一般的伤害,没有正当理由。B和C的区间,是有理由造成的伤害;B区间是正当防卫;C区间,则是防卫过当。因此,在伤害行为的光谱上,可以切割成三个区间;这三个区间,用经济分析的术语,是形成“分离均衡”(separating equilibria)。三个概念(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直接对应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
观念上,这三个概念和区间,都很清晰;实务上,困难之处就在于区间和区间的接轨处。也就是,特定的伤害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即使是正当防卫,有没有防卫过当?譬如,在邓玉娇案(2009年,宾馆服务员基于自卫,刺死镇政府人员)中,争议点之一是邓玉娇是否为正当防卫以及是否防卫过当。邓玉娇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挤、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是,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三个均衡区间的范围,需要借助其他的条件,才能支持司法体系的有效运作。
图4-2所呈现的,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一式组合。以举证责任为例,在一般情形下,“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可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譬如,有些国家已经在法律里规定,公务员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时,必须由自己举证财产来源合理;对于毒品走私、恐怖分子的某些指控,举证责任也是在当事人。图4-2中,A代表原则,B1 到B5 代表例外的情形。例外的情形可能增加或减少,在结构上和图4-1不同。图4-2所呈现的结构,观念上也是明确清晰。实务上的问题所在,就是要不要容许新的例外(B)出现。
3.2 二式组合
原则和例外的第二种形式,也可以借图形和例子来说明。图4-3里呈现,有五种法原则(A, B,C, D,E);对于某种法定情境(果实落入邻地),直觉上可能认为该适用A(天然孳息)。然而,更缜密的考虑,是在这种情形下,果实(天然孳息)的重要性退让,由更重要的因素B(邻地)取代。因此,抽象地来看,A是原则,而B是例外。
在一式组合里,原则(伤害)和例外(正当防卫造成的伤害),是直接呼应的法律概念;在二式组合里,原则(果实/天然孳息)和例外(落入邻地),是属于在一般情况下,两个并不相关的法律概念。在特殊的情境下,两种价值之间,彼此会发生冲突和抵触。通常情况下重要的价值(原则),由主要地位变为次要地位;通常情况下隐晦的价值(例外),反而在这种特殊情境里,成为主导的因素。
图4-3 原则和例外
图4-4 美女与野兽
二式组合的原则和例外,还可以借由另一个官司来阐明。马戏团用货车载运一只老虎,由甲地运到乙地。货车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停下,路过的38岁女性伸手想摸老虎;老虎猛回头,咬下了女性的手臂。这一案件的争议点在于:马戏团和38岁的女性,到底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两者均应当承担责任,那么责任的分配,应当在何种比例合适?
如果把焦点放在十字路口(t2 时间点),可以发现,38岁的当事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来看,老虎属于极为危险的动物,其将手伸进了笼子,就应当对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如果把焦点移到稍早、装笼的时点(t1 时间点),那么考虑的结果就大不相同了。因为在这一时刻,马戏团可以把老虎用“回”字形方式阻隔,使得行人就算看到老虎,也无法摸到老虎;或在笼子外用黑布罩住,使得路过的行人无法看到老虎。对马戏团而言,其用很低的成本,就可以避免后面发生的问题。这是“最小防范成本原则”(the least-cost avoider doctrine)。此外,马戏团的行为,属于把极端危险(ultra hazardous)的东西(老虎、炸药等),带进了一般人的生活情境里。从这一角度看,其也应当承担完全责任(strict liability)。因此,在“美女与野兽”的案件里,自己招惹老虎要部分负责(与有过失),不再是主要考虑;其他的因素(最小防范成本、极端危险完全责任),取而代之,成了主导的考虑。
当然,在“果实落入邻地”和“美女与野兽”的案例里,原则和例外的考虑一点即明。可是,这两个都是特例,关键所在,是要能归纳出一般性的原理(a general theory),提出理论上的架构。这是下一节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