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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三七五减租”和“耕者有其田”,是1949年后台湾当局两项重要的措施。对于这两项措施的合宜与否,虽然学者之间仍有不同的见解,但两项措施本身对台湾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殆无疑义。
因为性质不同,在经过几十年之后,这两项措施也演变出很不一样的结果。“耕者有其田”的要旨是土地所有权的移转,基本上这项工作已完成。“三七五减租”主要是对租约条款的限制,对于部分租约目前仍然具有规范性。然而,物换星移,随着时空的递移,减租条例的条款对业佃双方权益的维护产生了相当大的改变。具体而论,《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对佃农的保障相当周密,使后者享有永佃权。其次,条例中明定:土地依法编定或变更为非耕地使用时,佃农可以得到公告地价扣除增值税款后的三分之一和其他补偿;这等于实质上给予佃农部分的土地所有权。这两种因素(近似永佃权及实质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加上佃农期待或许政府会再实施土地放领而得到全部的土地,再加上土地价值持续上扬,都使得佃农不愿放弃租佃的身份,使得地主难以自由处分土地。土地的使用效率不能提高,流通性也受到干扰。这些结果,或许都是当初在设计《三七五减租条例》时所无法(或未能)预见的。
本章的目的有二:首先是在分析三七五租约地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之后,提出政策性建议,以谋解决土地所有权隶属的问题。其次,本章将“后见之明”地剖视《三七五减租条例》在设计上的缺失,以作为有关单位日后在设计法规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