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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定原则和例外
在往下分析之前,值得先界定清楚“原则”和“例外”的具体意义。
2.1 一式原则和例外
前言里举例说明:对行为负责是原则,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是例外;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经验范围内的事项,有行为能力,这是例外的例外。还有,伤害人犯法这是原则,正当防卫而伤人是例外;防卫过当是伤人,犯法,是例外的例外。由这两个例子可以归纳出:例外,是直接针对原则;而例外的例外,又是直接针对例外。也就是,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这三者等于是在同一个光谱(spectrum)上,不同的点。三者所涉及的实质因素,都是同一个:第一个例子是针对“行为”,第二例子是针对“伤害”。
对于这一类的原则和例外,称为“一式原则例外”(TypeⅠrules vs.exceptions),或简称“一式组合”(TypeⅠcombination)。
2.2 二式原则和例外
前言里提到的另一种情况,比较抽象,最好借实例来说明。“果树上的果子落入邻人土地,果子归谁所有?”在不同高校的法学院里,我都会问法学的正规军。有一次在西安一所著名法学院里,演讲厅里包括师生有二三百人;结果,全部举手支持“应属于果树主人所有”,只有一个坐在第一排、本科一年级的学生举手支持“应该属于邻人所有”。她的理由是,如果外国人在西安犯罪,应该受当地法律管辖,而不是受他/她本国法律管辖!
果子落入邻地,认为应该属于主人所有,是绝大多数人直觉上的想法;理由是“天然孳息”——果子是果树的天然孳息,自然(理当)属于果树主人。然而,罗马法里已有明确规定,属于邻人所有。法律这么规定,显然是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若果树主人进入邻地捡拾果实,会侵犯邻人隐私;若主人长期不捡拾,会造成邻人的困扰;若两户种植同样的果树,会产生辨认困难的问题;若果实属主人所有,主人不会主动修剪果树枝桠;若果实属主人所有,果树主人与其邻人之间,常会有纠纷,这会增加司法体系的负荷;等等。
可见,在这个具体事例里,“天然孳息”这个法原则(doctrine)重要性降低,其他法理上的考虑更为重要。取舍之间,天然孳息不再是原则,而成为例外;在这个事例里,其他法理因素则成为原则。但是,天然孳息和其他法理因素,不是在同一个光谱之上,平时(其他事例里)也不会放到一起考虑。在特定的问题上,其他多数事例中,主导因素可能会退位,被不同的法理因素取代。这就是第二种、抽象的原则和例外,称为“二式原则例外”(Type Ⅱrules vs.exceptions),或简称“二式组合”(Type Ⅱcombination)。
在往后的论述里,将进一步阐明一式组合和二式组合的意义。当然,关于原则和例外,一/二式组合只是一种界定的方式,可能有其他的方式;一/二式组合的界定方式是原则,其他的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