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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我要知道你的心?
诚实,可能是与生俱来的特质,可能是后天环境所造成,也可能同时受先天和后天的影响。无论形成的原因如何,这种特质有助于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问题的焦点,似乎由“诚实”不知不觉地移转到“信息”。那么,信息为什么重要呢?特别是对法律而言?
在某些方面,司法体系似乎有意地贬抑信息。譬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在衡量曲直时,不应该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背景、智愚贤不肖;司法女神的雕像,有一匹布覆盖着眼睛,原因在此。不过,虽然在某些方面,司法体系刻意过滤掉信息;在其他方面,司法运作上,信息其实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两个例子,可以约略反映其余。
首先,一旦刑案发生,如果嫌犯自首,各国法律通常减轻刑责。主要的考虑,是嫌犯自首,警方无须再耗用人力物力,也免除了波及无辜的可能。因此,自首之后,可以大幅节约司法资源;为了提供自首的诱因,减轻刑责是最直接的方式。自首,就是把犯案的信息,主动提供给警方。此外,有些刑案,是当事人冲动盛怒之下,一时失手。平静之后,对于自己的行径,往往后悔不已。这一类的刑事犯,被处罚(出狱)之后,再犯的可能性很低。因此,为了避免这些人在案发后一错再错、小错变大错,就以减轻刑责鼓励自首。其次,是犯罪动机。经济活动里,通常只注意行为(act),而不考虑动机(motive)。买电视,不管是要看体育节目、影片、综艺节目;或出远门时放大声音,假装有人在家、防贼;或让小朋友看电视玩游戏机,免得在外游荡或上网吧;无论理由(动机)如何,电视机的售价相同。然而,在司法体系里,却不是如此;动机如何,非常重要。
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小偷和以此为业的惯窃,待遇不同;失手杀人和预谋杀人,刑罚也不同。主要的考虑有两点:第一,如果是预谋,犯案经过计划,安排掩护、伪装和脱逃路线等,通常比较难缉捕;相反,如果只是一时冲动,考虑不周,容易留下线索,缉捕成本比较低。因此,对于预谋的犯行(planned crime),值得以较重的惩罚遏阻。第二,预谋犯难逮,因此可能长期犯案,造成重大的影响,耗用可观的司法成本。美国的“炸弹客”(unabomber),犯案前后达17年;20次邮包炸弹,造成5人死亡,31人受伤。近20年的岁月里,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投入调查的人力物力,非常可观。还有,2001年在纽约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当然不是临时起意;除了两栋摩天大楼倒塌、财产损失之外,包括消防队员在内,约有3000人死亡。这是预谋,而计划的首脑,几年之后才被击毙。因此,基于这两种考虑,就值得对预谋犯加重刑罚。预谋与否,动机为何,显然是一个重要的“信息”。
另外一个重要的例子,是初犯和累犯的差别待遇。在“审讯”阶段,累犯的记录,可不可以呈堂参考?还是一旦认定有罪,只能在“量刑”时斟酌?当事人是否为累犯的这个信息,显然很微妙;因为涉及的考虑很多,暂且放下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