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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不是关键问题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规模不是首要问题。通常他们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方法会妨碍他们充分利用市场的潜力。
许多投资机构买入股票依靠的是他们的分析师对于公司目标价值的观点,其他一些依赖小道消息,还有另外一些依赖的是经济学家对于理应表现良好的行业板块自上而下的预测。我们坚信,自下而上(集中定位具有大牛股特征的股票)进行投资会产生更好的结果。
过去,这些投资机构多年沿用相同的股票清单,而很少改变他们的验证名单。如果一个名单拥有100只被大家广泛接受的股票,那么,可能要每年加入四五只股票。许多决策已经被投资委员会批准,然而,委员会做出的市场决策显然是拙劣的,让事情更糟糕的是,有些委员会成员根本没有经验丰富的投资经历。这就是值得质疑的投资政策。
甚至在今天,许多机构投资者的灵活性依然被陈腐的规矩所阻挠。比如,有些比较保守的机构是不会购买不支付红利的股票的。这好像是走出黑暗时代的正确方法,然而有许多杰出的成长性股票是有意不支付红利的,相反,它们将收益再次投入到公司之中,从而继续维持它们高于平均水平的增长。还有其他约束条件,譬如规定必须要把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资本投资于债券。大多数债券的投资组合在长期中表现较弱,过去,有些债券投资组合还运用误导性的会计方法,从而使投资组合的价值不以当前的市场价格计算。
在这些情况下,组合的投资结果报告只是偶尔为之,而且整体真正的表现也不清楚。对于投资组合的收益表现有太多的估计成分,而组合中资产市场价值的上升或是下降也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主要问题是,这些陈腐的、制度方面被广泛接受的投资决策程序还有一个深厚的法律渊源。它们已经变得(如果用一个词语来形容)过分“制度化”。在制定投资决策时,许多机构被强制执行法律概念,比如“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和“信托责任”(fiduciary responsibility)。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机构需要对不当的或是被遗弃的投资决策负法律责任,然而,决定一个投资决策是否不恰当或是否需要被遗弃,与投资行为自身的表现并无关系。
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能够公开地说,挑选一只要投资的股票,这一决策是基于原有的“谨慎人”原则(意味着这家投资机构投资时,表现得像一个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的钱财那样),它所考虑的投资价值是基于某家公司所处基础环境的静态观点,或者它是整个“资产配置”模型的一部分,或是在债券适当评价之前又出现其他一些类似的原因;那么,这家投资机构可以适当展现它行使的信托责任,从而回避任何法律责任。
多年以前,投资机构可以挑选的基金经理还相对较少,但是,现在有许多杰出的职业投资经理团队,它们通过一系列不同的系统来投资。然而,许多经理都不会买入一只预先核准的清单上没有出现的股票,除非它有一个来自于机构分析家的长期的、增长型报告。由于投资机构已经拥有数目可观的上市公司名单,要坚持由自己的分析师来持续地跟随并更新。所以,一名分析师要对核准证券清单上的新名字感兴趣,并编写这些公司的表现报告的话,会花费更多的时间。
优越的表现来自于新鲜的理念,而不是那些老套的、使用频繁的、过时的上市公司或是上一市场周期的宠儿。举个例子,1998~1999年,科技股的超级领军地位很可能会在21世纪初被许多新兴服务业或是防守板块的领军股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