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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序

    当前,在中国经济的增长率仍然在世界范围内名列前茅的同时,不少人对未来经济增长的前景感到迷惘。 从供给侧观察,经济增长由三个基本驱动力量,即劳动、资本和效率推动。从21世纪初期开始,中国经济增长原先所依靠的驱动力量开始消退;粗放增长方式,即主要依靠投资驱动造成的经济结构扭曲和资源错配却愈演愈烈。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从21世纪第一个十年开始下降,出现了经济下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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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初版序

    薛暮桥 《论竞争性市场体制》[1],是吴敬琏同志与一位青年学者以对话的形式写成的一本新著。由于我目前精力不济,要仔细读完这本书已不可能了,但我与敬琏同志长时期共事,经常在一起研讨问题,对他的观点是了解的,在许多问题上有相同的看法,因此,我完全相信,这本书的出版也会像敬琏同志的其他著作一样,对我国的经济理论研究和经济体制改革将发挥促进的作用。 敬琏同志是一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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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放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还是三年前我囯经济学界热烈讨论“中期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实施方案的时候写成的。当时,国家体改委委托几位有代表性的经济学家牵头组成课题组,分别草拟1988~1995年的“中期改革规划”,工作正进入收尾的阶段,刘吉瑞君被国家体改委借调到北京来,参加预定在1988年6月召开的“中期改革方案讨论会”的准备工作。在北京的几个月里,他常到我这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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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讲 除了改革,我们别无选择

    第一讲 除了改革,我们别无选择 刘吉瑞:目前全国人民最为关注,经济学界正在着力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结束双重体制对峙的混乱状态,避免某些东欧国家已经陷入的“滞胀”困境。为了从深化改革中寻求出路,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经济体制改革中期规划的研究设计。我这次到北京来,除了完成工作任务外,想通过一些渠道,尽可能地了解各派经济学家对现阶段体制改革的看法。这比一个人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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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讲 可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

    第二讲 可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 刘吉瑞:社会主义各国很早就发现,要加快现代化的步伐,必须改革经济体制。但是,各国在探索、选择符合实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模式时,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这种探索目前仍在继续。总结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吴敬琏:从50年代开始,各社会主义国家先后认识到传统的体制带有严重的缺陷和弊病,必须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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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讲 中国不能没有生机蓬勃的企业

    第三讲 中国不能没有生机蓬勃的企业 刘吉瑞:在我国,1985年的党代表会议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具体化为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宏观间接调控体系。对发展商品经济来说,企业、市场、宏观调控这三方面是缺一不可的,某一方面改革的严重落后都可能使新体制难以建立和运行。在商品经济中,企业是最基本的细胞。但在传统体制下,宏观与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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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讲 竞争性市场的形成

    第四讲 竞争性市场的形成 刘吉瑞:现代企业作为一种生产单位,和传统农业社会中的村社和家庭不同,不是由道德、习俗或指令直接调节的,而是由“看不见的手” ——市场来协调其活动。市场既是企业活动的场所,又确定了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则。经济体制改革确实必须创造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来,但企业又必须面向市场,在市场的海洋中游泳。要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的形成和市场体系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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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讲 宏观调控体系

    第五讲 宏观调控体系 刘吉瑞:如果经济系统只是由企业和市场共同组成的,在它的上面没有宏观控制系统,那就是亚当·斯密当初所设想的模式。西方国家的经济理论和经济史都表明,斯密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理论上,现代经济学的非瓦尔拉均衡(Non-Walrasian Equilibrium)学派对这种缺陷作了分析,在实践中最典型的表现则是30年代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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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讲 改革的战略选择

    第六讲 改革的战略选择 刘吉瑞:上面几次我们讨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如果把传统的经济体制作为此岸,把目标模式作为彼岸,改革就是一个由此及彼的过程。我们的任务好比过河,但过河有不同的方法。摸着石头蹚过河,还是先造船建桥然后再过河,取决于过河者的选择。各国改革的经验表明,当市场取向改革的实际进程开始以后,选择一套推进改革、走向目标模式的正确战略可能比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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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讲 行政性分权,此路不通

    第七讲 行政性分权,此路不通 刘吉瑞:协调改革派设计的改革策略可以说是一种经济性分权,也可以叫做市场性分权。协调改革派和主张单项突破的同志之间的分歧,也表现在经济性分权还是行政性分权上,两者的争论在我国改革以来的十年中没有间断过。确实,如何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我国这样一个区域广大、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的大国,既牵涉到改革的目标模式,又牵涉到改革的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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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讲 跨越企业承包制

    第八讲 跨越企业承包制 刘吉瑞:经济生活有其内在逻辑,承包也有承包的逻辑。如果在某一层次如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了承包制,地方要完成承包任务,就得将承包指标层层分解,一包到底。因此,我们面临的选择可能是要么不包,要么层层承包,一包到底。应该说,企业承包制的思路是很早提出来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取得初步成功时,一些同志就很自然地产生了一种朴素的想法:让“包”字进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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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讲 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新利益格局的建立

    第九讲 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新利益格局的建立 刘吉瑞:在教育、科技等部门推行承包制以后,产生了一些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经商,教师弃教从商或一边教书一边“创收”的状况。一方面,这固然表明我们在经济、教育、科技改革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它反映了社会利益关系的扭曲或分配不公正在冲击着知识界。这几年物价上涨得快,拿固定薪金的教师、科研人员等知识分子的工资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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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讲 经济改革、政治民主与观念更新

    第十讲 经济改革、政治民主与观念更新 刘吉瑞:社会的经济基础一旦变革,建立在其之上的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根据配套改革的思路,经济改革还必须与政治改革、价值观念转变相配合。可能这种配套更困难,但现实却表明,非如此就不能取得中国当前体制改革的全面胜利。 吴敬琏:在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经济、政治改革与价值观念转变之间,确实也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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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讲 农村社会的变革

    第十一讲 农村社会的变革 刘吉瑞:前面您着重谈了城市现代工商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问题,这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不发达国家,按照发展经济学的理论,目前正处于二元经济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前期。所谓二元经济或二元社会,无非是说除了存在一个较小的城市现代工商业部门外,农业还占很大的比重,农业经济依然占主导地位,还有广大的农村,并且大量的劳动力滞留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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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讲 改革时期的发展方针

    第十二讲 改革时期的发展方针 刘吉瑞:改革策略选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怎样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一般说来,从长期看,改革与发展是不矛盾的。改革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后者是改革的目标和判别改革成败的标志;而在改革过程中保持经济增长发展的势头,能给居民带来一定的利益,推动改革的深入。但从短期看,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改革与发展又存在一定的矛盾。短期内特别是改革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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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经济体制中期(1988~1995年)改革规划纲要[17]

    附录 经济体制中期(1988~1995年)改革规划纲要[1] 当代中国的主要课题,是在保证社会协调的同时,使目前仍然相当落后的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以改革总揽全局,归根结底是为了解放受僵化的旧体制束缚的生产力。所以,无论是总结以往改革的经验,还是设计今后改革的规划,都必须着眼于中国的长期稳定发展。这就要求首先弄清它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所面临的发展任务,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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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版前言

    30年来的强劲经济增长,使中国成为当代世界关注的一个焦点。人们无论对中国怀有什么样的感情,都希望了解中国,因为它的现状如何、将向何处发展,都会对整个世界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要理解中国经济的现状和未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我们这些长期生活在其中,甚至亲身经历过最近半个世纪中国变迁过程的人,对它的了解也往往是零散的、表面的,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于是,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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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计划经济的建立与改革问题的提出

    第1章 计划经济的建立与改革问题的提出 从 1956年中共八大决定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算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半个多世纪。放在全球范围内观察,我们很容易发现,中国推进改革的努力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在同一时期,其他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也或多或少地用引进市场力量的办法进行改革,以便克服苏联式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或称“命令经济”[1]体制)效率低下的缺点。 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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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第2章 中国改革战略的演变

    第2章 中国改革战略的演变 1956 年的中共八大提出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开始了中国经济改革的长征。在往后半个多世纪的改革过程中,中国先后采取了多种措施对集中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变革。这些措施以不同的经济理论和改革思路为背景,往往方向各异,有时甚至相互矛盾。而且,各个阶段的多种改革措施相互穿插:前一阶段施行的改革中往往蕴含后一阶段主要改革措施的某些萌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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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 农村改革

    第3章 农村改革 从 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始终把这种改革的注意力集中在城市国营工商业方面,进行了成效不彰的努力。直到1980年秋季在农村大规模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中国经济才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局面。所以,农村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实践的真正起点。 本章的任务,就是分析农村改革的起因、成果以及进一步改革的前景。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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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章 企业改革

    第4章 企业改革 计 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部门(corporate sector)中的基础经济体由“国家辛迪加”中不具有自主性的“单位”转变为真正的企业。企业部门转型的基本途径有三条:一是私有企业的成长;二是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三是改善企业的治理。只有这三个方面配合行动,才能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构成现代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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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章 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5章 民营经济的发展 在 只有一个单一所有者的“国家辛迪加”中,是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市场交换,即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的。要建立市场制度,就必须打破国有制一统天下的旧格局,使民营经济[1]从无到有、自下而上地生长出来。它的成长壮大,也形成了促使国有企业进行脱胎换骨改造的竞争压力。这样,就为中国的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基础。 在国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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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第6章 金融改革

    第6章 金融改革 由 金融市场、金融中介和金融管理制度等构成的金融体系,是现代经济最重要的架构之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建金融体系。我们从计划经济下的金融体系和市场经济下的金融体系的原则区别开始,对这个主题展开讨论。 6.1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下的货币与金融 6.1.1 市场经济中的货币和金融 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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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第7章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第7章 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步按照苏联模式建立了政企不分和高度集权的财政税收体制。这套体制在1958年曾经向行政性分权的方向跨出了不小的步子,但在“大跃进”失败后,通过加强行政集权来救治混乱,又在相当程度上向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回归。改革开始以后,1980年采取了重大步骤建立行政性分权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1988年又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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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章 对外开放

    第8章 对外开放 中 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着手进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启动了从内向型经济到外向型经济的转变。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并成为居世界第2位的贸易大国。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相互促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在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中国进入一个全面建设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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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第9章 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9章 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覆盖城镇国有部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这套体系覆盖范围内的国企职工和政府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受益标准从国家获得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障。但是,这套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有限,在制度安排上也存在重大缺陷,在此后的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20世纪70年代末市场化改革开始以后,社会结构大改组,更加迫切地要求尽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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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第10章 转型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

    第10章 转型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 集 中计划经济的特点是,把整个社会组织成为一个以政府作为总管理处的“国家辛迪加”。政府对这家国家大公司实施从宏观经济到微观经济“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它直接在国有生产单位(“企业”)之间配置资源,决定它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为谁生产。于是,所有的经济问题都成了“宏观经济问题”,而没有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区别。随着计划经济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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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第11章 转型时期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改革

    第11章 转型时期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改革 中 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不是以革命的方式而是以改革的方式进行的。这就是说,它不是在政权发生更迭的条件下进行的,而是在原有的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实现的。由于这种方式能使经济改革在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中起步,所以避免了大的社会震动,具有明显的优点。不过,经济体制的变动必然会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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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第12章 结束语

    第12章 结束语 经 过30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前面的11章除了第1章是对这一转型的起点,即集中计划经济的考察外,其余的10章对各个方面的转型过程进行了分析。现在,我们对前面章节的讨论作一个简短的总结。 12.1 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和它的发展前景 中国在20世纪末期初步建立起来的新经济体制,有着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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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主要参考文献

    阿格塔米尔(Antoinevan Agtmael, 2006): 《世界是新的: 新兴市场崛起与争锋的世纪》,北京: 东方出版社,2007年。 白重恩(2007):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经验》,载《比较》,第32辑,北京: 中信出版社,2007年。 Barry Naughton (2007): The Chinese Economy: T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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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版后记

    2008年是中国开始市场化改革30周年。中国经济在过去30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在社会各界总结中国改革和发展的经验教训之际,我们根据近5年来积累的新经验和获得的新认识,参照各界人士对中国经济改革进行的总结,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对本书进行了修订。 修订工作是这样进行的: 首先,除第1章、第11、12章由我自己修改外,请对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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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版前言

    《中国增长模式抉择》这本书,是制定“十一五”(2006~2010)规划前的一场大辩论的产物。它详细地讨论了诸如为什么要进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如何通过改革建立实现这一转型所需的制度环境等相关问题。这本书从初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8年时间。但是,在那次大辩论看似已经取得共识的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增长到集约型增长转型的问题,至今仍然困扰着中国。 在中国的理论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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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写作缘起

    我开始意识到增长模式问题重要性的时间并不久远,它只是始于2000年末的北京中关村发展问题讨论。 自从1995年中共中央提出“科教兴国”的口号以后,全国许多地方提出要成为中国的“硅谷”。在20多个最有希望成为“硅谷”的中国城市中,北京的中关村由于技术人才高度密集,又可以依托北大、清华这样一些实力雄厚的著名高校,自然成为其中的首选。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关村取得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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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

    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歧义影响对有关问题的讨论,我们首先对本书采用的若干概念的含义作出界定。 1.2.1 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 早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已经是国际论坛上的一个热门话题。 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1976年第10版一开头就为我们讲述了这样的故事: “近来出现了许多政治经济学的批评者。他们非常反对以实利主义的态度来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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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1.3 本书的结构

    本书的以下章节将就我国增长模式转换和工业化道路选择这个总题目分五个部分进行讨论: 在第2章,我们将对发展经济学中有关增长问题的理论演进作一简要总结,我们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讨论这个问题并作出总结的原因,是一些支持把资本和资源密集型的重化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主张靠对它的大量投资和它的超常增长拉动整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学者,经常引用20世纪30~40年代某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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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早期经济增长和相关的理论

    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4]的进行,经济增长摆脱了“起飞前”由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严格约束所导致的停滞状态,用机器作业代替手工劳动使增长大大加快。在以第一次产业革命开发出来的技术为支撑的“早期经济增长”阶段,增长主要靠对机器大工业的投资驱动,产业结构出现了重工业比重不断上升的趋向。 2.1.1 早期经济增长和狭义工业化 这个阶段人们所理解的工业化,是狭义的工业化,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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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2.2 现代经济增长和相关的理论发展

    先行工业化国家进入工业化后期阶段以后,马克思关于平均利润率、就业水平和工资水平将趋于下降的预言并没有应验。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平均利润率和失业率都维持在与过去没有太大差别的水平上,平均工资的水平还随着生产的增长而有所提高。“霍夫曼经验定理”关于资本品工业(或重工业)将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优势的预言也没有应验。在19世纪后期第二次产业革命发生以后,在先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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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2.3 早期增长模式和旧型工业化道路的陷阱

    尽管先行工业化国家已经由早期经济增长模式转型为现代经济增长模式,但根据其早期经济增长经验而概括出来的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和哈罗德-多马模型却被前计划经济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用作制定发展政策的分析工具。即使过往的理论与后来的经验并不一致,却依然在极大的范围内持久地被援引和使用。 其后果也是令人遗憾的。这些计划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陷入了早期经济增长模式和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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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3.1 “与科学相关的技术”的广泛应用[758]

    3.1 “与科学相关的技术”的广泛应用[1] 在探究现代经济增长中效率提高(“技术进步”)的源泉时,经济学家首先把目光投向19世纪中期以后“基于科学的技术”(the science-based technology)的贡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库兹涅茨指出:“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始终是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志着现代经济时代的划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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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3.2 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经济的整体效率

    现代经济增长中效率提高的另一个重要源泉,是服务业的发展。这对成本降低,特别是交易成本降低起了重要的作用。 和人们通常想象的不同,服务业在19~20世纪之交加快了发展速度。这种发展是和先行工业化国家进入现代经济增长同时进行的。 3.2.1 工业化中后期服务业的迅速发展 如果说配第在17世纪曾经预言,就业人口将从农业转向工业,再从工业转向商业;英、美等国20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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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3.3 现代信息通信技术(ICT)渗入和改造各产业部门

    人们常常把我们生活的或正在进入的这个时代称为信息时代[54],因为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ies,简称IT)或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简称ICT)的快速发展和对各产业部门的渗透,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特征[55]。本节即简要介绍现代ICT快速变革及其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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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4.1 改革开放前的经济增长模式

    正如前面两章指出的,先行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增长模式在第一次产业革命后不久就开始向现代经济增长转化,人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在增长中的作用愈来愈大,到19世纪后期现代增长全面展开。不过,即使在西方国家的经济理论界,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早期经济增长模式已经转变为现代经济增长模式,也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事情。因此,先觉的中国人在19世纪后期从中世纪的昏睡中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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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4.2 改革开放以来调整经济结构和改善增长方式的探索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拨乱反正”过程中,朝野上下痛定思痛,对过去走过的发展道路进行了反思,认识到沿着这条高指标、高投入、低效率的外延(粗放)增长道路,中国是无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的。 于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79年作出了用三年时间做好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作部署,压缩工业基本建设规模,加强农业和提高轻工业的比重。1981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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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4.3 工业化道路和增长模式偏差的消极后果

    这种工业化道路依靠高投资和高消耗实现了产值的高增长,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 4.3.1 经济整体效率下降 依靠高投资、高消耗带动的重化工业化热潮已经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它的最综合的表现,就是不能按照“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原则配置资源,造成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下降。 正如前面所说,有效地配置资源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本国资源禀赋的现实状况,扬长避短,发挥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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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5.1 出口导向战略及其实施效果

    按照粗放增长模式实现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投资率来维持较高的增长速度;而投资率的不断上升同时也意味着消费率的不断下降。对于这种投资与消费之间的失衡,马克思曾经详细地分析过:资本积累率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导致社会消费基金的相对萎缩,使失业人口增加,广大劳动者陷于贫困状态中。与社会生产扩大的趋势相比,劳动阶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萎缩,从而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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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5.2 出口导向政策导致的问题

    但是,正如东亚实行这种所谓“新重商主义”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所遭遇的那样,中国在实施出口导向政策10多年以后,也渐渐显现出问题。从微观经济上说,出口导向政策鼓励了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巩固了粗放经济增长模式(所谓“打工打成了专业户”);从宏观经济上说,出口导向政策低估本币币值,为了压制汇率升值,不得不由央行买进外汇,释放出大量高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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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6.1 采取实际措施提高经济效率

    根据先行工业化国家的经验,为了改变自己的经济增长模式,中国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第一,促进与科学相关的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领域中的运用,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第二,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降低过高的交易成本;第三,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提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效率。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应当利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从相对低效的农业向相对高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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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6.2 必须建立充满活力的新体制

    我们在第4章4.2.2中已经看到,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领导反复重申要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但是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却不断被复制出来,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增长模式乃是现行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因此,转变增长方式的要义,在于铲除传统增长模式的体制基础,建立和健全新增长模式的制度环境。 本节将分别从科学发展与技术创新、服务业发展以及信息化的推进等三个方面讨论这种“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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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6.3 改革攻坚,建立健全集约增长的制度基础

    上节的讨论足以说明,要实现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走出一条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就必须通过改革攻坚,消除向新的增长模式转变的体制障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集约增长的体制基础。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计划;接着,国务院又宣布2005年是“改革攻坚年”,现在的任务,就是要把这些口号落到实处。具体来说,改革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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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6.4 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最终取决于政府自身改革的成效

    在前面一节,我们讨论了一些支持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改革措施,但这些改革能否到位,取决于政府自身的改革能否到位。目前我国政府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存在着“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偏差,各级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又管不好的事,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却没有管或没有管好。针对这种情况,当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关键中的关键,乃是转变政府职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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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附录1 全面提升整体竞争力是浙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浙江经济发展考察报告摘要[953](2004)

    附录1 全面提升整体竞争力是浙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浙江经济发展考察报告摘要[1](2004) 2004 年4月6日~18日和5月27日~28日,我与几位同事在浙江的9个县市考察,就浙江经济如何再创新优势问题进行了调研。其间,访问了25家企业,与各界人士作了广泛的讨论。以下是我们在调查中形成的主要想法: 作为率先从计划经济的旧体制下脱颖而出的地区,浙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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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2 “十一五”时期必须认真解决工业化道路和增长模式的问题[960](2005)

    附录2 “十一五”时期必须认真解决工业化道路和增长模式的问题[1](2005) 2004 年在“宏观调控”声中度过,虽有小惊,却无大险。然而令人深思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稍一加速,不要多久就会因为资源瓶颈收紧、通胀压力增加而不得不减速调整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多次,以后还会不会再次发生?我们能不能靠这种高投入、低效率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稳步地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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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3 广东发展转型的机遇与挑战[961](2008)

    附录3 广东发展转型的机遇与挑战[1](2008) 30 年来,广东一直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20世纪80年代初期,广东之所以有名,是因为它先行了一步,率先在全国推进改革开放。经过30年的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在广东初步建立起来。目前广东面临的任务,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为了完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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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参考文献

    巴丹(Pranab Bardhan,2004):《强大但有限的发展理论》,吴素萍译,《比较》第18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 Baumol(1967):“Macroeconomics of Unbalanced Growth:The Anatomy of Urban Crises”(《非平衡成长的宏观经济学:对城市危机的剖析》),America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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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版后记

    正像我在本书开头所说的,我之所以开始对增长模式和工业化道路问题发生兴趣,完全是为了对现实中发生的问题寻求解答。然而一旦给自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就不得不一步步在理论上深入下去。本来,我从大学二年级开始接受的就是整套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育,开始经济工作时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仍被看作是工业化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后对现代理论经济学进行了补课,但是对增长理论还是很生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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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版附记

    利用本书再版的机会,我对全书又校订一遍,订正了个别文字上的错漏,版式也有所改进。此外,增加了一篇附录文章。 本书出版后,国家统计部门公布了第一次经济普查结果,大幅提高了GDP数据和第三产业数据。按照这次普查,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比年快报核算多出2.3万亿元,提高了16.8%;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构成由年快报的15.2%、52.9%和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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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订版后记

    中国经济在2005年11月本书初版问世以来两年多的发展历程表明,经济增长模式(2007年以后在官方文件中改称为“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增长到集约增长的转变,不仅是一项长期性的战略选择,而且是十分紧迫的现实需要。前一种模式的特点,是靠资源投入和出口需求驱动;后一种模式的特点,则是靠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驱动。目前中国从宏观经济到微观经济所遇到的种种问题,追根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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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村改革

第3章 农村改革

从 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始终把这种改革的注意力集中在城市国营工商业方面,进行了成效不彰的努力。直到1980年秋季在农村大规模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中国经济才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局面。所以,农村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实践的真正起点。

本章的任务,就是分析农村改革的起因、成果以及进一步改革的前景。

3.1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对经营制度的特殊要求

农业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切发展都是从这里开始的。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农业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些国家的发展态势。

3.1.1 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经济学家通常把农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一是产品贡献。在所有的产业部门中,“农业是唯一生产食品的部门。没有钢或煤,或者没有电,人类仍能生存,但是绝对不能没有粮食。大多数制成品实际上都有替代品,但粮食却无可替代。”[2]农产品商品剩余的增长,是非农产业部门发展的先决条件。二是市场贡献。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农业是工业以及整个非农产业产品的主要购买者和消费者。三是要素贡献。同样,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农业既是国内储蓄和投资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力的主要供给者。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以农产品剩余为代表的农业储蓄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非农产业部门发展的原始动力。四是外汇贡献。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工业还没有成长到足以用自己生产的工业品出口换取自身所需要的资本品的程度,农业就成为出口换汇的主要部门。

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以上四方面的作用并不是同等重要的。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基本部门,所作的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外汇贡献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发展的后期阶段,工商业的主导作用渐趋突出,农业的要素贡献、外汇贡献和市场贡献的作用逐步削弱。但是,随着城市人口增长,农业部门对经济增长的产品贡献作用再次突现出来。即使已经实现初步工业化的国家,如果农业基础受到削弱,也会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损害。

当人均收入水平超过一定阶段后,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增长由上升转为下降。[3]与此同时,出于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人们愈来愈期待农业能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社会提供休闲、旅游和教育等产品。于是,以绿化、美化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为目的的植树造林、种草种花等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农业中迅速发展起来,形成了一种新的农业贡献,即生态环境贡献。世界银行的报告认为,农业作为环境功能的提供者,通过固碳(指捕获、分离、存储,或再利用二氧化碳)、流域治理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一系列手段,向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保持生态环境的功能。[4]

中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降水集中于夏季,农业依靠人工灌溉,大型水利工程还需要由国家来兴办。因此,从远古以来,中国农业就保持着土地、水利和农耕三位一体的格局。秦汉时期,采用了授田制,土地虽然归国家(皇室)所有,但这些土地交给农民耕种,国家收取赋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到唐代,形成了土地租佃制度,不论官田、私田都租给农户耕种,纳租方式一般采用定额租制,实行分成制的比较少。到明代以后,土地制度更趋成熟,出现了永佃制。所谓永佃权,指的是“一田三主”制度。“三主”是指业主、大租主和佃户。业主指原来的地主,拥有“田底权”;大租主即拥有永佃权的佃户,为提高地力曾进行过资本投入,在所租土地上兴修水利,进行土地整治,提高土壤肥力,拥有“田面权”;有时“大租主”还将土地转租给更小的佃户,使这些小佃户能在租来的土地上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场。此外,政府也在兴修大规模水利工程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1.2 农业是一个适合于家庭经营的生产部门

虽然农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仍然有许多国家的农业处于衰败状态,影响了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发生,往往与没有选择适宜的农业经营方式有关。

农业有两种最基本的经营方式:一种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另一种是以资本主义的或公有的大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

在社会主义各国曾普遍流行着集体农业优越于家庭农业的论调。即使共产党内对农民问题有较开明态度的人士也反对“先合作化、后机械化”,他们并不否认集体农业更为优越,而只是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集体化是机械化的必然产物,因而反对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拔苗助长地发展集体农庄。即使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人们的头脑中还是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家庭承包是在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时才需要采取的制度,待到农业生产力有了提高,实现了机械化,就要“重新归大堆”(再次合作化)。

以上这些观点的共同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根据英国19世纪的情况作出的论断:和在工业中一样,在农业中也是大生产优于小生产,大生产排挤小生产;由于农民的家庭农场具有落后性,它不是为资本主义的大农场所代替,就是为社会主义的大农场所代替。马克思说:“大工业在农业领域内所起的最革命的作用,是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并代之以雇佣工人。”[5]“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是由资本家经营”。[6]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社会主义运动中发生了一场关于农业中大生产是否比小生产更优越的争论。当时,社会民主党的领袖人物大卫(Edward David,1863~1930)和伯恩斯坦等质疑马克思的论断,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经济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考茨基(Karl Kautsky,1854~1938)在《土地问题》一书中捍卫了马克思的观点,断言“资本主义性质愈来愈发展的大农业”正在取代农民的小生产,“社会发展方向在农业中和在工业中是一样的”。[7]列宁高度评价考茨基的这本著作,认为它是“《资本论》第三卷出版以后当前最出色的一本经济学著作”,[8]并在自己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等著作中阐述了相同的观点。

改革前,苏联、东欧、朝鲜、越南、古巴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制度。在这些国家里,政府为了控制与农产品生产和消费有关的经济活动,首先在农业中推行了集体化,将土地、牲畜等农业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建立起以准国有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农庄或人民公社。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实行指令性计划,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义务按计划的要求将自己的产品以极低的价格“交售”给政府。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种观点都是有争议的。

一些学者指出,目前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选择了以私人农场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业组织模式。私人农场可以是实行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也可以是以农场主家庭成员劳动为主的家庭农场。资本主义大农场制度一度在英国等国家盛行,但20世纪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情况表明,即使在机器耕种和农业高度社会化的情况下,家庭农场制度仍然具有优越性和生命力。在大农场曾经一度占有优势的英国,目前家庭农场仍然占农场总数的52%,大农场仅占23%。[9]

在中国,长期领导农业工作的杜润生首先提出集中经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农业生产的特点不相适应的问题。他说,农业生产是有生命的物质生产和再生产,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农业受自然界变化多端的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有人细心地、随机应变地以高度主人翁的责任感来照管它。(2)农业的收益集中在最终产品上,这就要求把生产者的利益和最终经济成果挂上钩。(3)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要努力养地,才能越种越好,这就要求生产者与土地之间建立稳定的切身利益关系,使生产者从长远利益出发,高度关怀土地。凡此种种,都使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0]

农业经济学家陈锡文把杜润生的以上思想发展为不仅适应于此时此地的中国农业,而且适应于农业一般的理论。他指出,农业生产最突出的特点是:第一,它的生产过程是与动植物的生命过程合二为一的。这就要求生产者经常和细心地照料作为劳动对象的动植物的生活和生长,及时根据它们的成长情况采取对应的措施。第二,它受到气候等非人力所能控制而且变动不居的日照、降水、气流等地球自然过程的决定性影响。这些与工业有很大区别的特点对农业生产者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也就是必须准确地掌握动植物的生命状况和自然界变化的信息,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两个方面决定了农业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具有生产者(劳动者)拥有包括特指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内的全部控制权的特点。[11]

如果仅仅是为了适应上述特点,经营活动由所有者进行,而直接生产活动由雇来的劳动者进行也是可行的和有效率的。但是,农业生产中对雇佣劳动进行激励的难点在于:由于动植物的生命活动具有连续性,劳动者付出的全部劳动最后将体现在动植物的产量上,而不可能像在工业中那样,分别计量生产过程各个环节上劳动者付出的有效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如果不联系最终的产量来评价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亦即不使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作用于生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就不可能准确地计量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农业劳动工种繁多、作业分散、季节差别大,就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但是,如果把这个问题交给家庭去处理,事情就简单多了。由于家庭是一个关系十分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家庭成员之间目标差异和利益摩擦不大,很少计较每个人的劳动付出和经济收入,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具体说来,家庭经营具有这样的优点:(1)可以实现家庭内部劳动力的优化组合与优势互补。家庭协作使他(她)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函数,交易成本较低。(2)决策成本很低,家庭决策主要是几个关键成员的共同决策,信息比较充分。家庭决策具有快速、灵活、方便、权威、随机等优点,很能适应变化的情况。(3)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强。由于在家庭内部存在着血缘关系,凝聚力强,对投资收益的计算也比较充分。(4)在家庭内部进行分配,节省了分配的成本,避免了结算、计量、划分、监督的成本。(5)管理成本较低,利用机会的成本也较低。总之,由于家庭是一个集生产、消费、教育、抚养子女于一体的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利用了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减少了决策成本,几乎不存在度量、监督等交易成本,这使家庭经营较之其他经营形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正像经济学家林毅夫等人所说:“农业因具有内部规模经济不显著、劳动的监督和度量都极其困难等特点,而成为一个适宜家庭经营的产业。”[12]

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家庭农场将被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大农场所取代的传统论断是无可辩驳的;农民家庭农场富有生命力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极其有害的”。[13]

20世纪70年代末“文革”结束以后,在农业凋敝,农村经济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并以包产到户的形式转向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农业生产模式,促进了农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农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以后是否需要再次进行集体化,以公有制的大农场取代个体家庭农场,还是人们热烈争论未作定论的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中共中央才作出了官方的结论。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家庭“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14]

3.2 承包制改革以前的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通过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西藏自治区除外)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但是不久以后,就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民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并在1958年确立了“一大二公”、“农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

3.2.1 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

1948~1952年,中国各地区从北到南地完成了土地改革。在农民分得了一份土地以后,中国农业就面临发展个体农业还是实现农业集体化的两条道路的选择。当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中存在两种互相对立的意见:一方面是得到刘少奇支持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的主要领导人邓子恢等。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基础上。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们遵循1945年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实现社会主义要分两步走的纲领,认为应当给予农民土地买卖以及租赁、雇工、借贷的自由发展农业;并且认为那种企图立即动摇、削弱甚至否定私有基础,实现农业合作化的想法,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5]另一方面以毛泽东为代表,认为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已经结束了民主革命,应当把“做社会主义革命的文章”提上议事日程,其办法是大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16]

这一争论的结果是,毛泽东在1955年中期发动了对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等人的“右倾路线”的批判,然后就在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推动下,掀起了“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

毛泽东在1955年发动农业集体化,是1952年以来中国事态发展的必然产物。第一,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以后,毛泽东决定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第二,从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路线。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发展重工业的条件下,如何通过非市场的方式取得工业化所必需的资金、粮食和农产品原材料,就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正如毛泽东所说,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首先就不能养活工人,还谈什么发展重工业?”[17]

1952年1月,主管经济工作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陈云提出:为了取得足够的粮食,今后若干年内粮食将是不宽裕的,因此,征购粮食,把全部余粮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掌握到国家手中是必要的。“目前先做准备工作,在1952年夏收时,采取合作社动员收购和地方政府下令征购的方式,重点试办,以观成效。如试验成功,即于1952年秋后扩大征购面,逐渐在全国实行。”[18]陈云认为:“如果继续采取自由购买的办法,我看中央人民政府就要天天做‘叫化子’,天天过‘年三十’。”他说,在实行统购统销以前,也曾认真考虑过,是否会出什么乱子。“但是,回过头来想一想,如果不这样做又怎么办?只有把外汇都用于进口粮食。那么办,就没有钱买机器设备,我们就不要建设了,工业也不要搞了。”[19]因此,中国政府在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不久,即1953年10月,宣布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即计划收购和计划销售制度。

在存在成千上万户独立农户的条件下实行统购统销,用政府规定的价格从千家万户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是有很大困难的。由于统购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政府的征购受到个体农民的强烈抵抗,而政府很难加以控制。于是,在1954年出现了“家家谈粮食,人人说统购”的全国性风潮。这一风潮清楚地表明,不把农民组织在国家控制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就很难从农民手中拿到足够的资金、粮食和农产品原料。这使毛泽东在1955年夏季发动了农业合作化的“社会主义高潮”。

这次运动以批判邓子恢为代表的“右倾路线”开始。在政治运动的强大压力下,只用了大约一年的时间便废除了农业的家庭农场制度,实现了“高级合作化”。1955年夏,全国还只有500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45%。在发动合作化运动17个月以后的1956年末,高级社已有54万个,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到1957年冬,政府宣布实现了合作化,全国有近1.2亿个个体家庭农户被组织成为75.3万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0]

在实现合作化以前,中国农村存在少量以土地参与分红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在社员自愿加入并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的条件下,这些互助合作组织能够通过如林毅夫所说的“自我实施的协约”来解决对劳动的度量和监督的问题[21],因而具有一定的制度效率,农业生产也是不断提高的。1955年的“合作化高潮”改变了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由自愿加入变为在“大批判”的社会强制下组建,实质上是准国有制的经济组织。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个体农民的财产已经合并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在社员不能自由退社以及合作社由“干部”进行管理和支配产品的条件下,除了国家不包工资分配外,它已经与国营企业没有区别。同时,粮食和其他农产品都掌握在干部手里,不怕农民不向国家交售。

不过,这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细小分散,每个合作社只有一两百个农户,全国有75万多个合作社,基层政府很难直接控制。为了“便于领导”[22],中共中央在1958年3月30日发布指示,要求把小社并成大社。1958年6月进一步号召把高级社合并组成“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23]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大办人民公社”的运动。1958年秋季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最初实行“一级核算”即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原来的高级社并入公社,成为公社和生产大队下属的三级机构——生产队[24],它们拥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无偿地转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支配;全公社的劳动力则按照军事编制归公社统一调配。在这种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公社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统负盈亏。在公社化的条件下,农民被编进了公社这个具有严整纪律的军事化组织;连一日三餐,也要“组织起来”,在公共食堂进行。

专栏3.1 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7月1日,毛泽东的秘书、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陈伯达在北京大学庆祝“七一”中共建党37周年大会的讲演中,传达了毛泽东的一段“最新指示”:“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决议,确认“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至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

于是全国农村迅速兴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将高级农业生产社合并为人民公社;原高级社的一切财产交给公社;社员也全部交出自留地,并将私有房基地、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悉数上交,归公社所有。经过这场“一平二调三收款”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原有的74万多个高级社已经被改组为2.6万个人民公社,平均28.5个高级社合并成一个人民公社,每个公社平均有4500多农户。公社下设生产大队,作为管理生产、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在分配上,除实行固定工分制外,还实行粮食供给制,即不论每户劳动力多少,都按照人口定量免费供应粮食,并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公共食堂,所有社员都必须在公共食堂领取饭食,严禁在家开伙。

但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很快就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1959年全国的谷物产量下降了15%,1960年又降了10%。1960年,城乡人均粮食消费量由1957年的203公斤下降到163.5公斤,下降了19.5%;农村人均粮食消费量更是下降了23.4%。于是,在城市居民中普遍出现了由于营养不良引起的浮肿病。在农村,更使2000万~4000万人因饥饿而死亡(见本书第2章2.1.3)。这样,农业就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受伤害最深的部门。人民公社的合法性受到了广大农民的质疑。形势迫使政府调整原来的政策。

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郑州会议决定将人民公社的规模划小,公社总数由原来的2.6万个增加为7.5万个;同时,决定把公社所有制改为以生产队为基础、分级领导的体制,生产队的平均规模为100~200户,相当于高级社。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赋予生产队下属的生产小队(平均规模约为20~30户,相当于原来的初级社)小部分所有权。1962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原来的生产小队改称为生产队(同时将原生产队改称为生产大队),并以之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1961年5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修订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改了原来社员只能在公共食堂吃饭的规定,改由社员自己决定。同时,社员被允许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不过,1962年毛泽东在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上批评“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个体工商业户)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是“复辟资本主义的黑暗风”以后,自留地再次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遭到取消。

1976年“十年动乱”结束之后,从安徽和四川两省开始,农民自发地要求实行包产到户。1980~1982年期间,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同时实行政社分设。到1984年,占全国99%以上的农村地区完成了政社分设,建立了9.1万个乡(镇)政府,同时成立了92.6万个村民委员会。这样,人民公社也就不复存在了。

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年》(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改革出版社,1988年)和其他材料编写。

3.2.2 “人民公社”制度下中国农村的基本状况

在政府控制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定价权的情况下,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多种形式,从农业取得大量收入。

据有关部门测算,1951~1978年间,农民以税收形式给国家提供了978亿元,以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形式给国家提供了5100亿元;同期国家对农业的投资仅为1763亿元,收支相抵,农民共为工业化提供净积累多达4340亿元。1962~1978年的16年间,粮食生产只有5年略有盈利,每亩[25]平均盈利仅为2~5元,其余年份均出现亏损,就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1957~1978年的21年间,农民年人均收入由73元增加到133.6元,平均每年增加2.9元,扣除物价提高因素,实际纯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元。[26]国家一级财政收入中,直接或间接来自农业的约占一半,1952~1978年的20多年间,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额占外贸出口额的62.6%~90.6%。[27]农民创造的大部分收益被国家拿走。[28]

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造成了生产下降、粮食短缺等严重的经济困难和社会灾难,政府不能不对人民公社和农业政策作出调整。从1959年2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郑州会议开始,人民公社实行了“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分级所有”的体制,基本核算单位也从公社逐步下移。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小队(这时已改称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这种体制一直维持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

虽然经过了以上调整,农业的经营体制和农村政策仍然未能改变其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不受农民群众欢迎的基本状况。对于合作社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基本情况,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曾经作出了如下的估计:“从一九五七年到一九七八年,全国人口增长三亿,非农业人口增加四千万,耕地面积却由于基本建设用地等原因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因此,尽管单位面积产量和粮食总产量都有了增长,一九七八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还只相当于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七十多元,有近四分之一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五十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一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29]

具体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第一,政社合一制度(包括户籍制度、粮票制度、口粮制度以及政治思想控制等)的确立,使农民失去了支配自己财产、劳动和产品的权利乃至人身自由。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资料由谁供应,直到每月吃多少斤粮食,其中粗粮、细粮各占多少,甚至可不可以进城访友购物,都一概由政府和干部说了算。计划层层下达,各级干部催种催收、分钱分粮,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对粮、棉、油菜籽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由国营商业部门和准国营的供销社垄断经营,严禁农民从事长途贩运等商业活动。

第二,以激励方式而论,在高级社时期,对社员实行评工计分制度。[30]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大多数地方采取了“死分死记”、固定工分的做法:生产队为年龄相仿、性别相同的劳动者制定了相同的工分标准,然后按出工日数计工。在人民公社“出工一窝蜂,干活大呼隆”的集体劳动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于是,“搭便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打击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第三,从农民收入看,他们终年劳累,收益却极低。即使在没有出现大灾的年份,温饱往往也难以得到保障,更没有储蓄可言。1978年还有约2.5亿农民,即全体农村居民的30.7%处于赤贫状态。[31]

3.3 农业承包经营(“包产到户”)的推行和效果

农民是“一大二公”体制的主要受害者。他们一有机会就要求退回到“单干”的经营制度去。从1956年实现合作化到1976年“文革”结束前,农民“包产到户”的努力曾经三起三落,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各种形式的农业承包经营(“包产到户”)制度才得到广泛普及,并使中国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3.3.1 1976年以前“包产到户”的三起三落[32]

“包产到户”是我国农村改革中一项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制度安排,但正如本章3.1.1节指出的,在中国农业发展历史中,早就有过这类将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与较大规模的地产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所以,土地转归集体所有以后,农民往往很自然地还希望自己能够包租集体的土地,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场。但是,农民的这种诉求遭到了坚决的拒绝和严厉的镇压。于是,就有了1976年之前“包产到户”的三起和三落。[33]

下面简略地考察一下这三次“包产到户”的来龙去脉。

第一次“包产到户”浪潮发生在1956年秋季,即高级社刚刚普及不到一年时间。当时农村自发地出现了包产到户、按农业最终产量来计算社员报酬的做法。这种做法最先产生于浙江温州、安徽芜湖和四川成都等地区。其中温州地区有1000多个高级社17.8万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5%。时任中共温州专区永嘉县县委副书记的李云河总结该县燎原社“包产到户”的经验,写了一篇题为《“专管制”和“包产到户”是解决社内主要矛盾的好办法》的文章,发表在《浙江日报》上[34],并得到县委的支持。

1957年夏开展“反右派运动”以后,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在全国农村进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大辩论”。在批判斗争中,“包产到户”被贴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标签。10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温州专区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做法》的报道说:中共温州地委在8月中旬召开的扩大会议上对“包产到户”开展了批判,决定“坚决、彻底地纠正这种错误做法”。温州专区各县也在干部中开展了批判“大辩论”,许多干部遭到批判和处分。李云河被打成“右派分子”,下放劳动改造。全区因参加“包产到户”被判刑的多达20余人。在此期间,《人民日报》和各地党报也纷纷发表文章,对“包产到户”进行严厉的批判。

第二次“包产到户”浪潮发生在1959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和实现公社化以后,农村大刮“共产风”、“浮夸风”、“命令主义风”、“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农民深受其害。眼看着农业生产和农民基本生活很难维持,一些地区为谋求自救之道,就在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小队的同时,搞起了“包产到户”。但是,这些地方刚刚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就遇上了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运动”。于是,它就被当做“右倾机会主义”的重要表现受到批判。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是“1959年5、6、7三个月中国农村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幽灵,要把人们拖回‘一小二私’的互助组或者单干户的老路上去。”这篇评论员文章认为:“‘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的主张和活动。”“‘包产到户’是极端落后、倒退、反动的做法。”因此,“‘包产到户’这种毒草必须连根拔掉,统通烧毁,一个‘点’也不许留!”《光明日报》也在12月4日发表《“包产到户”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的署名文章,把“包产到户”的性质提高到“复辟资本主义的纲领”的高度。许多支持农民“包产到户”要求的干部也被戴上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帽子。

时间没过多久,这些极“左”做法的恶果就全面暴露出来了。农村的情况尤其严重,出现了全国范围的大饥荒(见本书第2章2.1.3)。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第三次“包产到户”的浪潮。当时,一些地区的农民饥寒交迫,非正常死亡大量发生,集体经济已经完全没有力量维持社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安徽省原来也是头脑发热的领导人开始冷静下来,采取了“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希望依靠这种办法恢复农业生产和维持农民的生计。到1961年3月,实行“责任田”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已经占到安徽农村生产队总数的39.3%。其他一些地方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但是,毛泽东认为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基本核算单位降到生产小队,就能在集体经济的范围内解决农民缺乏积极性的问题,而“包产到户”属于私有性质,是绝不能接受的。所以,在1961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的包产到户和一些变相单干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原则的,因此也是不正确的”,“要逐步地引导农民把这些做法改变过来。”在1962年1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批评了中共安徽省委负责人支持农民搞“责任田”的做法。3月20日,安徽省委作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但是也有一些领导人认为,“包产到户”不失为当时形势下可以选择的一种办法。例如,1962年6月下旬中共中央书记处开会听取华东地区的汇报,与会人员中赞成和不赞成“包产到户”的各占一半。邓小平在会上引用四川农民的话说:“不管黑猫黄猫,能逮住老鼠就是好猫。”会后,陈云和邓子恢也向毛泽东提出,有些地方可以用“包产到户”的办法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以迅速恢复农业生产。[35]

这么多的党内领导都同意实行“包产到户”,使毛泽东十分震怒。于是,他在1962年8月的中央北戴河工作会议和9月24~27日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发表了“重提阶级斗争”的多次讲话。在这些讲话中,他严厉地批判了所谓“复辟资本主义”的“单干风”、“翻案风”、“黑暗风”,提出了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1963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认为中国农村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提出了“任何时候都不可忘记阶级斗争、不可忘记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等口号,决定要在全国农村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这个政治运动,正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序曲。

3.3.2 1980年以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迅速普及

十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面对满目疮痍的农村经济,安徽等省的党政领导焦急地寻求摆脱困境的道路。一些地区的农民再次提出“承包”的要求,这次努力终于得到了一些较为开明的领导干部的支持。

当时各地出现的农业承包制度存在“包工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又称“大包干”)三种最主要的形式。[36]我们现在通常称为“包产到户”的,其实是“包干到户”(“大包干”)这种形式的“承包制”。

“包工到组”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和劳动报酬分配方式。它的基本做法是:生产队将规定了工作时间、作业质量和报酬标准的作业量包给作业组,并根据承包者完成任务的好坏给予报酬。由于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应得报酬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作业组通常可以自愿组合,所以它与“大呼隆”的作业形式相比,能够减少监督费用和“搭便车”行为,较好地调动起劳动者集体的生产积极性。

“包产到户”是集体经济内部的另一种劳动组织方式和劳动报酬分配方式。它的特点是,改变了对劳动的考核方式,由直接计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改为通过产出计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它的基本做法是:作为土地所有者和农业经营者的生产队将规定了产出要求的土地发包给农户耕作,收获的包产部分全部交给生产队,超产部分全部留给承包户或由承包户与生产队分成。“包产到户”与“包工到组”的区别是:(1)绕开了农业中阶段劳动成果不易考核的难题,由承包生产过程的某一个阶段扩展到承包整个生产过程;(2)绕开了作业中的劳动监督难以实施、“搭便车”行为难以制止的难题,将承包主体由作业组群体改为单个农户。

“包干到户”意味着农业经营方式的根本改变,由集体经营改为农户在承包(承租)来的土地上经营自己的家庭经济,被人称做“分田单干”。它的基本做法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一般由村委会代表)按人口多少或按劳动力多少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农户按承包合同完成国家税收、统派购或合同订购任务,并向生产队上缴一定数量的提留,用作公积金和公益金等,余下的产品全部归农民所有和支配。“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的最大区别是取消了生产队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交够了国家的,留足了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专栏3.2 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的契约

1978年,安徽9个月没下过透雨,出现了百年不遇的大旱,秋种无法进行。针对这种情况,中共安徽省委决定让农民“借地度荒”,即由集体借给每个农民三分地种菜;对能够播种小麦的土地只要能够种上就不计征购;利用荒岗湖滩种植粮油作物,谁种谁收。凭着“借地”的缘由,“包产到户”找到了复活的机会。

这年秋季,安徽滁县地区的一些公社采取了“包产到组”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他们把这种做法称为抵御旱灾的“秘密武器”。

更进一步的做法是滁县地区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带头实行的“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有20户人家的小岗生产队,先分成4个作业组,没有干好。又分成8个作业组,还是干不好。刚担任生产队副队长的严宏昌去向老农关庭珠请教。关庭珠说:“1961年的‘救命田’很中用,一干就增产。”严宏昌说:“好,就那么干,干脆一杆子包到户!”在社员大会上,严宏昌说:“咱们干脆承包到户,秋后打下粮食,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再不用记工分了。”参加会议的人一致叫好。到会的21位农民,在下面的字据上3人盖了私章,18人按了手印:

1978年12月 地点:严立华家

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以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的上交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坐牢杀头也甘心。大家社员们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

当年,小岗生产队粮食产量即达到13万多斤。这一事件后来就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性标志。1979年,中共安徽省委又将肥西县山南公社自发实行的包产到户正式定为试点。

根据杨继绳《邓小平时代——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年纪实》上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编写。

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浪潮首先在安徽兴起。1978年末,安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达到1200个,1979年又发展到3.8万个,约占全省生产队总数的10%。四川、贵州、甘肃、内蒙古、河南等地的“包产到户”也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

但是,当时的中央领导仍然谨守“两个凡是”的原则,自然就不会允许毛泽东所反对的“包产到户”。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审议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也没有能够摆脱极“左”的思维定势,规定了“不许分田单干”和“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把“两个不许”改为“一个不许、一个不要”,即“不许分田单干”和“不要包产到户”。“包产到户”由“不许”改为“不要”,口气比较缓和了;“分田单干”即“包干到户”仍然严格禁止。[37]

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思想解放运动中,“两个凡是”的方针受到了批判。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选举胡耀邦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中央工作。这意味着邓小平掌握了实际的领导权。但在各级党政机关仍有不少人坚持反对“包产到户”,认为这“无异于背弃社会主义道路”。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中,明确肯定了一些地方进行的“包产到户”和“大包干”试验。[38]同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专题座谈会纪要(中发〔1980〕75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这份文件强调,推广责任制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凡是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这一文件下发后,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都有所发展。其中发展最快的是“双包”,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第一个“1号文件”[39]中更明确地指出:“一般地讲,联产就需要承包。”包工、包产、包干三者中,“包干”“取消了工分分配,办法简便,群众欢迎”。这就使“包干”的存在有了正式的政策依据。

在这两份中央文件的指导下,“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经营方式迅速推广。1982年末,实行“双包”的生产队已占到全国生产队的93%,其中大部分是“包干到户”。[40]“包干到户”成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主流,标志着中国农业实现了由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制度到农民在“承包”土地上建立的家庭农场制度的过渡。

中国农村经营制度变革之所以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得以实现的主要原因是:(1)“承包制”是中国农民比较熟悉,也最容易接受的一种农业经营制度安排。在保持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让农民在“包”(租)来的土地上建立自己的家庭农场,是一种最便捷的选择。“包产到户”正是这种农业经营方式。(2)向承包经营制转化没有严重的社会障碍。在向承包经营制转变中不但农民有得无失,其他社会集团的利益也不会受到大的伤害,因此这一变革易于被社会所接受。对农民而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和工人不同,他们不能得到像城市职工那样的福利保障。农民向来都是要由自己承担风险,对自己的生活负责,而没有“大锅饭”可吃。所以,在从集体经济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转变中,他们几乎没有损失。而对于农村干部而言,“文化大革命”的巨大灾难使中国社会濒临崩溃,一些务实的农村干部也认为应当支持农民的制度创新。与此同时,“包产到户”不会使他们失去多少权力和利益,相反还会使他们的家庭和自己增加收益,因而不少干部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创新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3.3.3 “包产到户”促使农业产出迅速增长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中国普遍推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表3.1)。

表3.1 主要农产品产量变化(1978~2010)(万吨)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198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创纪录的40731万吨,比1978年增长33.6%,年平均增长4.95%;棉花总产量达到625.8万吨,比1978年增长1.89倍,年平均增长19.3%;油料总产量达到1191万吨,比1978年增长1.28倍,年平均增长14.7%;糖料总产量达到4780万吨,比1978年增长1.01倍,年平均增长12.3%。[41]据林毅夫的测算,各项农村改革对1978~1984年的农村产出增长贡献率总和为48.64%,其中,承包经营制的贡献为46.89%。[42]从1978年到1984年,农业生产发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变化。

农业制度创新也为畜牧业以及水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1988年全国猪牛羊肉总产量达到2193.6万吨,比1978年增长1.56倍,年均增长9.9%,相当于1978年以前26年平均增长率的2.75倍;奶类产量418.9万吨,比1980年增长2.06倍,年均增长11.857%;就水产业来看,1988年全国水产品产量1060.9万吨,比1978年增长1.28倍,年均增长8.6%。[43]农牧渔业产品的增长,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1988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粮食362公斤,棉花3.8公斤,油料12.1公斤,猪牛羊肉20.2公斤,水产品9.7公斤,比1978年分别增长13.5%、65.2%、120%、124%和98%。[44]

3.3.4 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产的增加

随着农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收入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农村年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1985年的398元、1990年的686元和2010年的5919元(表3.2)。[45]

表3.2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和纯收入(1978~2010)(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各年。

人均收入的迅速增长,使我国农村从1978年的2.5亿绝对贫困人口、贫困人口发生率30.7%下降到2007年末的1479万人、贫困人口发生率1.6%。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食品消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明显下降,从1978年的67.7%降低到2007年的43.1%,这表明农村居民从总体上说过上了温饱有余的生活。[46]

“包产到户”对农民收入产生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在于,农民从没有财产权利到拥有自己的财产权利。

在农村改革以前,农民们家徒四壁,除了住宅(不含宅基地)以外,几乎没有自己的财产。1978年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户财产估价不超过500元。集体财产也少得可怜。当年全国农村集体所有经济的固定资产总共只有720亿元,平均每个劳动力不到240元。[47]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改革以后,我国农民的资产有了巨大的增长,到2006年,中国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固定资产原值达到19288亿元,平均每户7647.1元,其中50.7%为农业资产,18.7%为牧业资产,12.1%为交通运输仓储等资产,7.2%为制造业资产。[4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更能说明问题。从1981年到2006年,农村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由83.7亿元增长到12193.3亿元,名义上增长了144.7倍,农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由166.3亿元增长到4436.2亿元,名义上增长了25.7倍。[49]改革以后,农民获得了三种形式的财产权。一是私人财产,主要由存款[50]、私宅、家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构成。二是承包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尽管属于集体,但由于其经营权归农民,由农民长期承包,使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收益权利。三是农民支配自己的人力资本的权利,在流动和择业的过程中,其观念、意识有了很大改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3.3.5 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包产到户”还有一个重大的影响,就是促成了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大大加快了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世界各国工业化的经验和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表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的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一条有效途径。解决这一问题的速度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差别。例如,美国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在1870年还有50.0%,1920年大体实现工业化时降到30.1%,1955年又进一步降到11.6%,到2005年该比重仅为1.9%。日本农业人口比重在1870年高达70.1%,1950年降到48.3%,到2005年,该比重仅为2.9%。韩国在1963年农业人口比重高达63.2%,1995年已降到12.5%,2005年降到6.4%。[51]

同工业化国家相比,中国人口基数大,农民人数众多,耕地不足,每个农民占有的资源有限。首先是土地资源数量太少。劳动报酬递减的趋势十分明显。因此,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必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如果不能把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出去,不论政府在提高农产品价格等方面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农民的收入水平都难以有大的提高,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也很难有大的改善。因此,要解决“三农”(农民穷困、农业停滞和农村凋敝)问题,其根本途径是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专栏3.3 二元经济(Dual Economy)模型

很早以前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发展过程时,就认识到在这一过程中工业和农业互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最先用一个简化模型来说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基本联系的是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他在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与赋税原理》中设计了影响深远的第一个“两部门模型”,分析了工农两个部门间的互动关系:(1)农业部门存在收益递减规律;(2)工业部门吸收农业部门大量存在的剩余劳动力,一般不会引起城市或乡村工人工资的上升。

20世纪50年代,一些荷兰经济学家在研究荷属东印度经济时指出,荷属东印度经济中存在“从外国输入的现代部门”和“土生土长的传统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illiam Arthur Lewis, 1915~1991)是这种“两部门模型”或“二元经济模型”的集大成者。刘易斯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弱小的资本主义部门”(刘易斯所说的资本主义与社会制度或所有制成分无关,而是指雇佣工人、创造利润,并再生产资本的经济)和“强大的传统农业部门”或“自我雇佣的农业”并存。在这种二元经济中,传统农业部门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同时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劳动力的供给会异常充足。这样,在资本主义的工业部门中,工人的工资就不会是由工人的边际生产力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的,而是由传统农业部门农民的平均收入来决定的。只要工人的工资略高于农业部门的人均收入,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就会源源不断地涌入工业部门。在这种情况下,非农业部门的就业和产出增加,并通过资本积累而得以扩大。只有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都被工业部门所吸收,农业部门劳动者的工资才会提高,整个经济才会转入现代增长。

美国经济学家古斯塔夫·拉尼斯(Gustav Ranis,1924~2013)和费景汉(1923~1996)发展了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对剩余劳动力从庞大的“自然经济的农业部门”到“比较小的但不断商业化的工业部门”的转移过程作了更深入的分析。

根据吉利斯等(1996):《发展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和其他资料编写。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前,中国政府采取户籍制度,隔绝城乡,通过政府主导的强制积累方式实现工业化,“农转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的城市户口)受到控制。即使农村发展一些“社队企业”,也必须遵循“三就地”(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发展面向广大市场的加工业,而要把自己的生产限制在自给性经营的范围内。为了防止农村“自发的资本主义势力”[52]的滋生,政府还一直对“社队企业”采取政治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力图把它们的发展严格限制在自然经济的范围之内。[53]从这个意义上说,“社队企业”或许属于“二元经济”的“传统的自然经济部门”(natural traditional sector),而不是二元经济理论所谓的“现代部门”。[54]因此,农业积存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包干到户”意外地使得从“社队企业”演变而来的乡镇企业蓬勃发展起来,这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开辟了新的门路。经过多年持续高速成长,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工业在我国的工业生产中已经三分天下有其一,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数字上说,1978年,“社队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只占当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7%,1990年乡镇企业的这个数字已上升至13.4%,2000年又上升至27.4%。

虽然改革开放初期的大部分乡镇企业是从“社队企业”演变而来,但与“社队企业”明显不同的是,在普及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村制度环境中,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获得了强有力的推动。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原来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隐蔽状态中显现了出来,并且合法地拥有了向非农产业流动的自由。这一方面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供给;另一方面也使农村中的各种“能人”得以发挥出自己的创造精神,而这正是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 1883~1950)所说的“企业家精神”。其次,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也解放了长期以来束缚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生产力,使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剩余,可以转化为发展农村工业的积累。最后,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前有了提高,消费需求增加,而且打破城乡隔离制度后,城乡交流的发展也为乡镇企业的产品开辟了市场。

伴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部门就业。1980~1990年,农村非农产业吸纳劳动力就业人数从3057万人增加到8673万人,增加了1.84倍。[55]在20世纪80年代,政府仍然认为农村企业应当坚持“三就地”原则,希望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所以,20世纪80年代,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主要是在农村内部实现的,其中乡镇企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要渠道。但是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往往是在城镇中建立(后来许多城镇发展为大、中、小型城市)的,而转移到城镇中就业的劳动者也突破了“三就地”原则,从事加工和商业等服务。这样,劳动力转移就超出了本地区乃至农村的范围,进入城市,成为所谓的“农民工”。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各地政府都实施了引导农村劳动力在地区之间有序流动的政策。相应地,在20世纪90年代后,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通过跨区域流动和进城打工实现。[56]

表3.3 乡镇企业单位数和就业人数(1978~201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年)、《中国乡镇企业统计年鉴》(各年)。

3.4 后家庭承包制的农村改革前景

农村承包制改革推动了中国农村的进步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1978~1989年间出现了缩小的趋势。但是,农民多、土地少这个中国农业的基本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1989年以后农民生活水平提高速度一直落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农民穷困、农业停滞和农村凋敝的“三农”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要求农村改革作进一步的努力。

3.4.1 统筹城乡,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正如本章3.3.5所指出的,在二元经济条件下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帮助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尽快到城市工商业中就业,并创造条件帮助进城务工农民尽快转化为城市市民。

自从《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打开了森严的城乡壁垒后,农民到城市就业变得合法化。此后,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逐步形成。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计,1983年,跨乡镇劳动力流动数量大约有200万人,1989年增加到3000万人。上亿的农民转化为城镇工商业从业人员,是农村改革,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成就的坚实基础。

根据过去的成功经验,2003年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着重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57]

也有的学者不同意把加快城市化和使农民变市民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的主张。他们认为,加快城市化将会造成成千上万失地农民和大量城市贫民窟,并由此引发巨大的社会动荡。因此,还是应当把农民稳住在农村,通过新农村建设来解决“三农”问题。[58]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接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文件)。这份文件认为,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59]

自从作出新农村建设部署以来,国家连续大幅度增加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全面取消了农业税,扩大了对农民的补贴范围并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在农村普遍实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60],在全国普遍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经过近几年的新农村建设,以水、电、路、气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农民收入也获得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最快的增长。但是,在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还存在着盲目性和片面性,重视“面子”工程,对农村产业建设支持不够;重视政府的作用,对调动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农民的积极性不够;重视中央政府的作用,地方政府对农村投入不足;重视硬件建设,忽视软件建设,对农民的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及基层组织建设等关注不够。最重要的是,新农村建设与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全局结合还不够紧密。比如,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户籍制度、金融制度、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进一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的转移和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等方面相对滞后。

看来,新农村建设还是需要和国家工业化与城市化有更紧密的结合。

要将农村发展与城市化战略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才能彻底解决“三农”问题。而我们在这两个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第一,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市工商业就业。

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工商业就业,对农民来说通常还是一个坎坷的历程。不少城市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理由,对外来务工人员在学历和从业资格证书等方面出台许多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规定,包括各种“许可证”、“上岗证”等要求;进入21世纪后,国民经济结构出现了大型化和重化工业化的趋势,对新增劳动力就业非常不利,劳动力转移速度明显放慢;城市化过程存在大、中型城市和小城市发展不协调的问题,也限制了吸收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进一步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工商业就业,需要大力改善城市就业环境。尽快消除城市为限制农民进城制造的各种障碍,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对农民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的规定;进一步便利和支持吸纳新增就业能力强的工商业发展,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服务企业,减少进入障碍,创造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和就业机会;调整现有城市化战略,大力发展中等城市,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第二,加快“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在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背后,依附着教育、卫生医疗、住房、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远远优惠于农村户籍制度的公共福利政策。由于这种户籍制度,进城农民工既难以落户城市真正变为市民,也难以享受当地市民的公共福利政策。大量进城农民工无法被城市接纳,甚至常常受到体制或政策歧视,劳动权益难以保障,社会保障权利缺失,享受公共服务不平等,参与城市发展的民主权利也无保证,长期处于城市的边缘。这不仅抑制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而且使城市化无法健康进行。进城务工的人口在城市里工作,却不能融入城市,他们离开了土地,而心思还在土地上,这种“生活在别处”的状态导致大量的心理、家庭和社会问题。

创造条件,使这些城市常住人口扎下根来,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各项服务,是减少农民数量、实现农村发展的必要举措,也是保持经济稳定和繁荣的长远大计。具体来说,政府需要在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加强和改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发展创业咨询。允许“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形成便利跨地区人口流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金保障制度。大力改进对新转移到城市就业人口的住房、教育、医疗保健服务。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保障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社会,等等。总而言之,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统筹城乡”、“以城带乡”的要求,切实建立起这样的长效机制来。

3.4.2 完善土地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但使农民可以在“包”来的土地上建立自己的家庭经济,这对促进农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了稳定农民对土地承包的预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过去30年中两次延长了农地承包合同期限。1984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61];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62]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些决定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但是,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期的延长并不意味着完全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内两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土地事实上由干部控制,不管农地的征用、占用,还是承包土地的内部调整,以及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承包经营权,实际上都由干部决定。面对这样的现实,农民并不认为土地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财产。他们对这种状况十分不满。

既然农民并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永久使用权,更没有所有权,他们对保护耕地和对土地长期投资缺乏热情。法律和政策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不能抵押,也不允许农民房地产跨村交易,资产有限的使用权也就无法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限制了农民筹集资金创业的能力。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缺失,集体土地是否应该出售、土地出售给谁、价格水平怎么定、土地出售收益怎么分配,都不是农民自己说了算,于是农村集体土地屡屡被随意滥占、乱卖,农民无法从土地转让中获得相称的补偿。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和占用,这些土地的“农转非”,许多都是政府利用农村干部有权支配土地而以极低的价格获得的,用以支持庞大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农村问题专家于建嵘指出,1990~2002年的13年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达4736万亩,估计约有6630万农业人口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加之他们获得的补偿金不足以在城市安家和创业,导致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社会流民。[63]以土地出让收入为例,2005年全国共出让土地面积244.8万亩,出让价款5505.15亿元,平均每亩出让金为22.9万元,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每亩平均价格为45.69万元,价差总额达5680亿元。即使是在报价低的土地出让中,农民获得的收入也只是很小部分,大部分都以税费形式被各级政府收走。据对上海、杭州、合肥、哈尔滨、南宁等城市的调查,政府各种税费占项目征地成本的60%,而征地补偿安置费只占30%~40%。土地出让价格标准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水平,农民所获补偿费远低于各级政府获得的各项税费。[64]

有的经济学家提出,“由于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土地不能交给农民,只有实际控制在政府手里,否则将引起流民的增加,造成社会动荡的后果”。提醒人们注意我国农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尽快加以补救的现实情况,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既然承认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就更有必要使农民有权把土地控制在自己手里,不让政府干部为所欲为。

此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回乡后遇到的情况表明,要靠农村的土地为进城务工、经商,特别是那些已经在城市生活多年的前农民提供基本生活来源,是并不现实的。所以,出路还是在于:一方面,尽快实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民覆盖,另一方面,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包括本地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进程,改善政府对进城务工人员医疗、养老和教育方面的服务,使他们和他们的子女尽快融入城市社会,成为新市民。

从维护农民权益出发,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在具体步骤上,可以通过认可现有承包地的农民永久使用权来实现,并放开对农地抵押和流转的限制。当然,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得到政治、法律等其他方面改革的支持,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否则,根据过去的经验,土地流转的实现反倒可以成为权势者掠夺农民土地的合法依据。

3.4.3 保证微观活力,巩固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成果

1998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粮食流通体制实行“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财务账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化。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将粮食流通体制向市场化方向推进了一步,放开了浙江、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江苏、北京和天津等8个主销区的粮食购销市场。中发〔2003〕3号文件提出,从2004年开始,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到此为止,为计划经济体制配套的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被彻底废除,我国粮棉油、畜禽、水产品等农产品全部实现了市场化。

由于粮食市场具有明显的震荡波动特征,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政府建立了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改造、新建了粮棉油等仓储设施,健全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丰收之年,政府通过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增加粮食储备,适当出口,抑制市场粮价过度下降,稳定农民收入。在粮食减产之年,在鼓励农民增加粮食生产的基础上,政府又通过减少储备和适当进口增加市场供给,抑制粮价过度上涨。

但是,现有调控遇到的难题是,当经济高速增长来临、通货膨胀严重发生时,为了抑制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不断减少库存增加市场供给,结果是,尽管农产品价格快速上涨的势头得到抑制,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升幅度却远远超过农产品价格的上升水平。尽管政府增加了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但仍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还有,当一些重要农产品(如猪肉)生产周期从上行阶段转为下行阶段时,市场价格大涨,政府为了稳定市场供给,以补贴等方式扶持农民生产,结果使得这些农产品生产的下行阶段提前结束,上行增产阶段提前到来,市场价格又提前下跌。

当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调控遇到困难时,人们往往产生一种由政府直接控制价格的冲动。事实表明,这种走回头路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还是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巩固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成果。这需要在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培育和发挥农民中介组织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在农户与公司等经济组织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第二,区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减少对粮食市场的直接价格干预。一般物价水平的持续涨跌都会扭曲资源稀缺程度信号,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及时出台熨平经济周期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政府直接干预粮食和副食品等个别商品的价格的微观干预措施,只会扭曲价格信号,造成资源错配和政府的被动,应当尽力避免。[65]

3.4.4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

农产品的生产在空间上是分散的,在时间上带有季节性;相反,市场对农产品的消费在空间上是集中的,而在时间上却带有持续性。特别是目前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很小,单个农户提供市场的农产品商品量十分有限,小农户的供给和大市场的需要之间就存在很大的矛盾。

在改革过程中,政府一度提倡的分散农户与市场联系的形式,是让各类龙头企业,例如外贸公司、大型商业机构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相结合,实行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一体化经营。据农业部资料,2007年底,中国共有农业产业化组织近17.2万个,带动农户9511万户。[66]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农户”、“公司+中介服务组织+农户”等形式发展较快,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显然,在公司与农户之间,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拥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它们与众多农户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经济联系和利益分享机制。农户按照预购合同规定的价格等条件向公司提供农产品原料或初级产品,供公司加工销售。通常公司还会对农户提供种苗、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帮助。这有利于降低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并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不利的情形:一是相对于有权力背景的公司,农户谈判地位低下,在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结果公司常常通过合同漏洞、延迟甚至不履约、压级压价等形式盘剥农民。[67]二是面对分散、有自主决策能力的农户,公司在信息的获取和掌握上处于弱势地位,当公司没有权力背景时,它往往因农民不守合约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这两种局面都需要特别注意,尽量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

市场经济国家更普遍采用的个体农户与市场的对接形式,其实是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个环节上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比如在西欧、北美的许多国家,有80%以上的农场主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西欧农产品市场上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份额占到60%,丹麦的奶制品有90%是由合作社经销的,荷兰合作社销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别占到该国市场份额的95%、78%和70%。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也十分发达,仅谷物销售合作社就有2000个左右,全国1/3的农场主通过合作社出售谷物,这些合作社控制了美国国内谷物市场60%的市场份额,并提供了全美出口谷物40%的货源,堪萨斯的农田产业合作社、圣保罗的收获联盟、加利福尼亚州的新奇士(Sunkist)合作社,还有遍及多个州的蓝宝石合作社(杏仁加工、销售)也在世界赫赫有名。这些合作社为许多农场主销售谷物、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并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以及技术信息,是农场主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农场主规避市场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中国除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外,在农村普遍建立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但是这种合作社其实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样,都是由国家控制的,与国营企业的区别只不过是在这种“集体经济”中,“国家管制但却由农民承担管制后果”[68]。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恢复了“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正式并入国有经济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但是,它们仍然没有恢复由社员自愿组成、由他们当家作主的合作组织的性质。[69]

直到20世纪末期,全国各地开始出现由农民和其他经营者自发建立的一些新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组织有些被称为“协会”,也有些被称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由于它们是以市场为导向,完全按照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收益返还的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为响应农民对自己的合作社的需求,2002年农业部在全国选出100个专业合作组织、6个地级市以及浙江省作为综合试点单位。2006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扶持政策等作了全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此具备了法人地位。法律和政策环境的改善进一步促进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15万多个,其中,截至2008年3月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3万多个。[70]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还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目前,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内容不完整,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运作不规范,产权关系不清晰,经营和财务管理不公开,农民与合作组织利益关系不紧密,内部主要事务由大户或外部力量控制,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因此,必须完善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引导农民建立合理、科学的组织结构,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健全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使其真正实现自主决策、自我发展、共同经营、民主管理。

第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近年来,为了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扶持和优惠政策,从登记、财政、税收、信贷、用地、运输、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了一些鼓励支持政策。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登记门槛高、财政支持少、贷款难、公共服务缺位、技术供给不足、经营范围限制严格等问题。今后,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登记门槛,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帮助改善它们的经营环境,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搞好合作组织的各项服务。由于改革前的中国长期存在官办合作社的传统,政府在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的同时,还必须注意防止直接对合作社发号施令和干预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1] 张培刚(1945):《农业与工业化》,武汉: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4年,第14~22页;Simon Kuznets(1965):Economic Growth and Structure:Selected Essays(《经济增长和结构:论文精选集》),New York:Norton,1965,pp.244~245;加塔克(Subrata Ghatak)、英格森特(Ken Ingersent):《农业与经济发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7~75页。

[2] 吉利斯(Malcolm Gillis)、波金斯(Dwight H. Perkins)、罗默(Michael Roemer)和斯诺德格拉斯(Donald R. Snodgrass)(1996):《发展经济学》第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10页。

[3] 世界银行:《1982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与环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第43页。

[4] 世界银行:《2008年世界发展报告:以农业促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页、4页。

[5] 马克思(1867):《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51页。

[6] 马克思(1861~1863):《剩余价值理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二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63页。

[7] 考茨基(1899):《土地问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第14~15页。

[8] 列宁(1899):《书评》,见《列宁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9~85页。

[9] 秦晖(2004):《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见武力、郑有贵主编(2004):《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坚持“大生产”优越于“小生产”的论者常常把占有土地的多寡与“大生产”、“小生产”的区分混为一谈。即使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区分二者的标准,也应是主要依靠雇佣劳动,还是业主自身的劳动;而“按照土地面积对农场分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对整个农业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得出过于简单粗浅的概念”。[列宁(1915):《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新材料》,见《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6~194页。]秦晖在本文中指出,二战结束以来,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中雇佣劳动的比重不升反降。1966~1967年欧共体创始6国的农业中,雇佣劳动包括临时短工在内也仅占农业劳动者的14%。

[10] 杜润生(1982):《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发展》,见《杜润生文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84~102页。

[11] 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7~60页。关于特指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本书第4章有相关论述:对一个企业的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对该企业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现代公司中出现的所有与控制的“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控制权(特指控制权)分别由股东和执行人员掌握。

[12] 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23页。

[13] 张新光(2008):《小农经济范畴的历史考察》,载《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14]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

[15] 《刘少奇对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批语》(1951年7月3日),根据中央档案馆原件打印,新华网: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05/28/t20070528_11515310.shtml。

[16] 1952年11月毛泽东和邓子恢、杜润生的谈话,杜润生:《忆50年代初期我与毛泽东主席的几次会面》,见《杜润生文集》下册,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780~796页。

[17] 毛泽东(1955):《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82页;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同前书,第268页。

[18] 陈云(1952):《1952年财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见《陈云文选(1949~1956)》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60页。

[19] 陈云(1953):《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见《陈云文选(1949~1956)》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08~211页。

[20]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9~21页。

[21] 林毅夫(1990):《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见《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6~43页。

[22] 1958年8月9日,毛泽东在视察山东农村时指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见新华社1958年8月12日济南电:《毛主席视察山东农村》,载《人民日报》,1958年8月13日第1版。

[23] 陈伯达(1958):《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在北京大学庆祝党成立37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红旗》,1958年第4期。

[24] 其二级机构先称为生产大队,后来改称为管理区。

[25] 1亩等于1/15公顷,下同。

[26] 陈吉元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第585~586页。

[27] 周日礼:《农村十年改革的成果评价与发展思路》,载《安徽日报》,1989年12月30日。

[28] 据研究,1980年农业提供的总积累为360.74亿元,扣除国家用于农村的部分,农业净流出资金为278.62亿元。见冯海发、李微:《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的数量研究》,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

[29]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年9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30] 评工计分有若干种不同的方法:(1)“死分死记”:一般根据每个社员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和通常的劳动表现,按6~10分的量纲评出个人劳动一天应得的工分即底分,社员每出工一天,不论实际劳动情况如何,都按底分记分。(2)“死分活评”:底分的评定办法同上;区别是,要定期由社员集体对各社员的实际劳动表现进行评议,增减底分。(3)“定额计工”:按各种农活的难易定出各种农活的工分定额,然后按照完成的农活计算工分。

[31] 国家统计局农调队:《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00)》前言附表2,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所用贫困标准为年收入人民币100元。

[32] 陈锡文在《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49页)一书中对这一过程作过详细叙述。本节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他的叙述。

[33] 《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1963年5月20日。

[34] 《浙江日报》,1957年1月27日。转引自艾丰:《已是山花烂漫时》,载《人民日报》,1984年10月12日。

[35] 马齐彬等著:《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增订本),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第217页。

[36] 周太和等在《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269~270页)一书中对这三种形式作了详细的分析。

[37]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

[38] 邓小平(1980):《关于农村政策问题》,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15~317页。

[39]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了1981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作为当年的中央第1号文件下发。

[40]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见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年》,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改革出版社,1988年。

[41] 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5),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第347~348页。

[42]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第95页。

[43] 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第354~356页。

[44] 朱荣等主编:《当代中国的农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第369页。

[45] 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计算。

[46] 国家统计局(2008):《城乡居民生活从贫困向全面小康迈进》,新华网www.ce.cn/ztpd/xwzt/guonei/2009/jjchj/jjchjxbt4/200908/07/t20090807_19734607.shtml。

[47] 国务院研究室编:《调查与研究》,1978年第12期。

[48] 《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7)。

[49] 《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7)。

[50] 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992年为2107.8亿元。见《中国统计年鉴》(1993),第664页。

[51] 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年鉴》(2008),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第132页。

[52] 这种政策的“理论根据”,是列宁关于“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判断。参阅列宁(1920):《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见《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5页。

[53] 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6~77页。

[54] 费景汉、古斯塔夫·拉尼斯(1964):《劳动剩余经济的发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

[55] 马晓河:《结构转换与农业发展——一般理论和中国的实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36页。

[56] 孙政才主编(2008):《农业农村改革发展30年》,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第22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报告(2008)》,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第140页。

[57] 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58] 温铁军(2005):《“三农”问题的本土化思路》,载《凤凰周刊》,2005年第9期。

[5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见《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061~1085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见《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39页。

[60] “两免一补”指对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61]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62] 1993年11月5日,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规定,“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63] 于建嵘指出,目前中国农民失地失业问题已十分严重。“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达4736万亩。其中,1990年至1996年非农占地共3080万亩,平均每年440多万亩;1997年至2002年非农占地1646万亩,平均每年约274万亩。因这些非农建设占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每占用一亩耕地就会造成1.4人失去土地,依此推算,13年来全国共有6630万农业人口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由于征用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足创业,又没有建立合理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导致这些失地农民大都成为无地可种、无正式工作岗位、无社会保障的社会流民。”见于建嵘:《深入到失地农民中去》,载《南方周末》,2005年7月14日。

[64] 韩俊主编:《中国经济改革30年·农村经济卷》,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2页。

[65] 由于农产品关系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政府往往需要介入。例如,当粮食(口粮)和副食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政府需要对低收入居民进行补贴。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宜采取价格管制的办法。

[66] 孙政才主编(2008):《农业农村改革发展30年》,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第197页。这里的产业化组织包括了龙头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批发市场等类型,其中龙头企业占44%、中介服务组织占49.1%、批发市场占6.9%。

[67] 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68] 金雁、秦晖(1990):《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见《经济转轨与社会公正》,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3页。

[69] 2000年末,全国基层供销社有2.8万多个,全系统职工362万人;农村基层信用社约4万多个,股本金720亿元。此外,还有由人民公社转移而来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223.4万个,其中乡(镇)一级3.7万个,村及村以下219.7万个。社区合作组织虽然挂着合作的牌子,但他们大多附属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而且往往还行使着基层政权管理经济的职能,因此有人就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称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扮演第二乡(镇)政府的角色”。见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4、91~92页。

[70] 孙政才主编(2008):《农业农村改革发展30年》,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第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