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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民营经济的发展
第5章 民营经济的发展
在 只有一个单一所有者的“国家辛迪加”中,是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市场交换,即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权交换的。要建立市场制度,就必须打破国有制一统天下的旧格局,使民营经济[1]从无到有、自下而上地生长出来。它的成长壮大,也形成了促使国有企业进行脱胎换骨改造的竞争压力。这样,就为中国的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基础。
在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环境中,中国民营经济的成长壮大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它首先在1978年以后的增量改革的过程中开辟了道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直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才最终打破了对国有制的迷信,使民营经济摆脱了意识形态的压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1 国有制崇拜及其突破
按照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国家所有制的统治地位和建立在国有制基础上的国家计划,乃是社会主义最主要的经济特征;即使劳动者的集体经济,也要在国家所有制这个“普照之光”的照耀下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至于其他经济成分,则都应当被看作社会主义的异己成分而加以消灭。在改革过程中,这种传统观念被一步步地突破,民营经济成分得以逐步发展起来。
5.1.1 国有制“一统天下”的建立
在本书第1章1.2里已经讲到过,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基础上的观念,并非来自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而是来自列宁和斯大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确说过,在取得政权以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国家所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的目标。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3]他们认为,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因此,“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国家和国家所有制都将“自行消亡”。[4]
列宁和马克思的国家观有所不同。他提出了社会主义要以国家所有制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思想。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国家的辛迪加”,“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5]在1928~1930年期间,斯大林充分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消灭一切民营经济,进行农业集体化,实现了列宁把整个苏联社会组建成一个国家大公司的目标。
作为对苏联现实的理论概括,在斯大林的亲自指导下,由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1)国家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集体农场所有制。”其中,“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优势的、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体现着“最成熟、最彻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制“这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领导的和决定的作用”;集体所有制是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保留下来的,当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集体所有制就应当逐步向“全面的全民(国家)所有制”过渡。[6]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传播的这种恩格斯曾经强烈批评过的“国家迷信”或“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7],对社会主义阵营中各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天经地义,不容任何怀疑和讨论。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经济体制,就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建立的。
正如本书第1章1.5.1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中国共产党根据1945年中共七大确定的方针,计划先经过恢复时期的3年准备,然后用10~15年进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设,再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对资本主义采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8]的政策。但1953年毛泽东提出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求用10~15年时间基本完成向社会主义过渡。在总路线确立以后,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在“高潮”中,原定要用10多年时间完成的任务,只用了不到2年的时间就完成了。为了使公有制(包括国有制和准国有制的集体所有制)成为中国唯一的经济基础,此后又不断发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运动,使私营经济完全绝迹。
专栏5.1 对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政策的变迁
1935年12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改变了过去排斥民族资产阶级的错误做法,决定了建立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在此基础上,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根据这一思想,1945年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在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纲领。毛泽东在代表大会上指出,“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是无害有益的”。
随着胜利的临近,新的矛盾开始显露。在1948年9月的中共中央西柏坡政治局会议上,一方面确定了“三年准备、十年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然后再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计划;另一方面,毛泽东和刘少奇都强调:“只要全国政权到手,民主革命就已经解决,已经结束了,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矛盾已不存在,则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了。”
从1947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石家庄开始,几乎每解放一个城市,都发生了部分干部依靠贫民或工人、店员仿照农村土改的办法向厂主、店主开展清算斗争的情况,以致私营企业开工严重不足,一些资本家逃往境外。
针对这种情况,刘少奇在1949年4月视察天津时,分别向干部、职工和工商业者发表长篇讲话,告诫职工和干部,目前还没有到消灭资本家的时候,职工的生活乃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都还离不开资本家,希望缓解劳资关系紧张恶化的状况,调动工商业者恢复生产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还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定劳方有受雇解约的自由,资方也有按规定雇用和解雇职工的权利,反对工人、店员随意要求提高劳动待遇和任意怠工、罢工等做法。
随后,1949年,在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过程中,中共代表否决了一些民主人士将社会主义写入纲领的建议,并且把新政府的根本经济方针归纳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
1951年冬,中共中央发动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打退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五反”运动(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毛泽东指出:“这是人民政府在全国胜利后第一次大规模惩治资产阶级的犯法行为,这是完全必要的。”
激烈的阶级斗争引起了工商业者的恐慌,一些著名的企业家如卢作孚(1893~1952)、冼冠生(1887~1952)等自杀身亡。面对趋于恶化的经济和社会形势,毛泽东严厉地批评了“传播”民族资产阶级只有“落后反动的一面性”等“左”的思想的中宣部机关刊物《学习》杂志,要求予以纠正。有关部门也调整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以便调动工商业者维持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不过,这次政策调整并不意味着政府根本方针的改变。正如毛泽东后来所解释的那样,当时作出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调整,是因为土地改革和朝鲜战争还没有结束,向资产阶级“开火”的条件还不具备。至于从根本方针上说,“我们是很没有良心哩!马克思主义是那么凶哩,良心是不多哩,就是要使帝国主义绝种,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
这样,在土改结束、朝鲜停战谈判开始和“三反”“五反”运动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之后,毛泽东在1952年6月明确地提出:“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1953年,确立了“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计划用三个“五年计划”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实现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1955~1956年中国顺利实现了“三大改造”,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复存在。在“三大改造”中留存的少量个体经济、集体农民的“自留地”、个体小业主在公私合营后的“自负盈亏”安排,以及农民交换家产农副产品的集市(“自由市场”),也在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作为“资本主义尾巴”而被消灭。这样,中国实现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所规定的“使公有制成为唯一经济基础”的目标。
根据毛泽东的有关著作以及杨奎松《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资产阶段政策的演变》等资料编写。
根据社会主义必须以全面的国家所有制为目标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在1958年发动兴起“人民公社化”运动,这一运动的发展不仅把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改变成“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国家组织,而且力图进一步跨到“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只是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了极大混乱,才使毛泽东从“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立场上退却。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武昌会议)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宣布当前的任务还不是向共产主义过渡,而是“逐步地使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地实现全民所有制”,在“十五年、二十年或者更多一些的时间”内使国有经济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9]
5.1.2 民营经济破茧而出和逐步壮大
20世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开始以后,突破意识形态禁锢、引入市场机制成为改革的中心任务。为了绕开来自意识形态的巨大障碍,邓小平等领导人采取了“不争论”的策略,着重在经济活动中逐步松动国有经济的统治。在政府方面,一开始就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政策,使民间创业行为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在民间方面,利用这种新出现的机会,人们主动设法去开展创业活动。为了适应当时当地的政策环境,这种创业活动在行动上是小心翼翼的,形式上也灵活多样。
具体来说,逐步引入民营经济大体上采取了以下的方式。
1. 开放“个体经济”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约1500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薛暮桥提出了应当改变连小商贩的贩运活动都被当作刑事犯罪处理的做法,允许待业人员等个体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以便开辟更多的就业门路。[10]1979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报告接受了这一建议,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1980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确认了“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即“三扇门”的就业方针),要求“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肯定了“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这意味着正式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性。
2. 允许个体业主雇工
当个体业主单凭个人的能力不足以利用已发现的市场机会时,为了扩大经营,就需要雇用工人。然而在当时的环境下,雇工因为被看作“剥削”而被严格禁止。不突破这一禁区,民营经济就没有发展的空间。这时,正在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的经济学家林子力(1925~2005)在参与政府文件起草时援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设定的一个算例,用以论证个体工商业者少量雇工仍旧不是以占有他人劳动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因而保持着劳动者的身份。这种意见在政治上获得通过以后,国务院在1981年7月《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规定,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11]从此,雇工8人,就成为划分“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分界线。
3. 农民家庭农场的普遍建立
从1980年秋到1982年末,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包产到户”,人民公社制度随之土崩瓦解。对于这种承包经济的性质,虽然政府文件通常仍然称之为“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12],但实际上,它乃是一种建立在“包”来的土地上的业主制企业(中国法律称之为“个人独资企业”)。中共中央从1981~1985年连续五年发布“1号文件”,就巩固这种经营制度发出指示;后来在1991年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和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也都明确规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长期不变,使家庭农场制度进一步巩固。
4. 乡镇企业的发展
正如邓小平所说,农村改革的一个“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13]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14]进入90年代,乡镇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各个地区的乡镇企业有着不同的特色,所有制形式也有比较大的差异:(1)苏南地区乡镇企业的原型往往可以追溯到“文革”时期的社队企业。改革开放之后,这些企业由村、乡、镇政府建立和拥有,利用与上海的紧密关系,获得技术和营销渠道而迅速发展。这种由基层政权代表社区建立和拥有的乡镇企业形式虽然被称为“苏南模式”,实际上是20世纪80~90年代全国各地最流行的乡镇企业形式。(2)浙江温州、台州乡镇企业也很发达,它们主要是由农民、手工业者等私人创立的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的。虽然这种“温台模式”的乡镇企业往往由于要寻求保护而“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俗称“戴红帽子”),但实际上仍是私营企业。(3)“珠三角模式”的乡镇企业的特点是由港澳台投资者(包括内地在港澳开设的企业,即所谓“假洋鬼子”)拥有,其业务也多为外向型的。
5. 外国投资企业的发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决定调整对外经济政策,要求各地、各部门的公有制企业“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标志着中国从禁止外商直接投资转变为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被划分为三种类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针对利用外资所带来的争论,中国政府在1979年到1988年间先后创办了5个经济特区,确定了14个沿海城市率先开放。随着人们对外资看法的变化,各地从怀疑转为采取竞争性的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
6. 私营经济的合法化
经过以上的改革,中国经济已向外资企业开放和有限度地向业主制企业开放,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仍在禁止之列。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部《宪法》完全没有提到私营经济。但是,在允许雇工的大门打开以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雇工人数也突破了8人的限额。1983年初,一些支持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政治家、理论家惊呼,资本主义已经到处发生,要求加以限制和打击。他们从邓小平那里得到的回答是:“放两年再看。”[15]于是,私营经济在“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16]的保护下继续发展。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方针。[17]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正如本书第2章2.2所指出的,中国经济改革的第二个阶段以增量改革为基本特征。所谓增量,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在原有国民经济中逐步增添新的非国有的经济成分。这些新的经济成分的成长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得以实现的基础。
在当时,存在着国有企业和准国有的集体企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巨大矛盾。于是,民间企业家就通过自己的创业活动来满足这种需求,同时也缓解了就业的压力。由于有这些效果,地方政府通常会程度不等地对非国有经济成分的发展采取默认、保护乃至支持鼓励的态度。中央的所有制政策也不断作出微调,以便容纳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的民营企业的发展。
这样,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逐步壮大,国有经济所占份额逐步降低。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民营经济已经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
5.1.3 所有制问题论战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20世纪90年代初期民营经济地位的进一步提高,使1993年11月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老口号作出了新的解释。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执政党中央的这一新阐释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一些支持旧路线和旧体制的政治家、理论家的极大不满。他们在1995~1997年间,先后写了四份基本倾向一致、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的长篇文章(俗称“万言书”),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方针政策提出了强烈质疑。[18]特别是在1997年初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夕,为了加强对改革开放方针的批判,他们发表了“第三份万言书”《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19]。这份“万言书”认为,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公有制为主体”的新阐释“相当普遍地被接受”,“是一个不幸的事实”。同时,全面论证了自己的社会主义观念,即“社会主义把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
文章的作者声称,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做到:第一,“国有经济,主要是几十万个大、中、小型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以及国家经济命脉部门保持统一完整的体系”;第二,“国有经济必须主导集体经济”;第三,“公有经济必须将非公有经济置于补充地位”。这份“万言书”还尖锐指责政府听任非国有工业的增长势头大于国有工业,“使国有工业的比重大幅下降”。它还声称,如果集政权与所有权于一身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用政权的力量保卫国有企业,就无异于在执行一种“戈尔巴乔夫式的错误路线”。
坚持市场取向改革的经济学家对“万言书”给予了正面的回应。其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课题组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他们的主要论点是:
(1)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不是由国有经济所占份额决定的……只要共产党采取正确的政策有效地防止了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都是有保证的。”
(2)所谓“社会主义把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无非是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的旧调重弹。这些观点已经成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的主要障碍。十分有必要“摆脱苏联模式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束缚,对社会主义作出更明确的定义,贯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
(3)“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应当鼓励对多种公有制形式(如各种形式的基金和基金会、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社区所有制)的探索和开拓,而不能将它局限于国家所有制和苏式‘集体所有制’,更不能把国家所有制看作‘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社会主义必须追求的目标’。”
(4)从目前的科学和技术革命走势可以预见,由于人力资本和个人创造作用的加强,即使到21世纪初步实现现代化以后,仍将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对这场争论作出了明确的结论。[21]它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把非公有制经济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决定按照“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22]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对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进行调整。针对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将会下降的情况,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经过调整,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减少,不会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23]
5.2 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和私有部门的成长
中共十五大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决定,主要是通过国有企业从非战略部门退出和私有部门发展这两个方面加以落实的。
5.2.1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方针的制定
要完成中共十五大确定的按照“三个有利于”的衡量标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任务,重点在于解决国有经济的规模过大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由此,提出了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截至1995年底,中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约4.5万亿元,扣除军队、邮电、铁路等特殊单位后,分布于工商领域的国有资产大约为3.6万亿元。再考虑到中国工商企业的资产中约有20%的非生产性(如住宅、学校、医院等)资产,真正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本数量实际上不足3万亿元。然而这不足3万亿元的国有资本却遍及从零售商业到远程导弹等几乎所有的工商领域,分布于29.1万户工商企业之中,平均每家企业所获得的能够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国有资本数量仅有1000万元左右。
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它们能够提供私人企业所不能或不愿提供的物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见本书第7章7.1.1)。而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并不具有私有企业所具有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无法为社会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中国国有部门在规模和结构上还确实存在以下严重问题:一方面国有经济几乎无所不包,涉及许多不适于由政府经营的领域,因而普遍效率不高,服务不佳,甚至出现大面积的亏损。另一方面,由于国有经济分布过于分散,单个企业资金过少,这使在适合于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领域,也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进行重大技术革新。而一般营利性事业占用了太多的国家资金导致的后果是,政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功能所需资金不能得到保证。例如,政府提供九年义务教育虽然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明文规定,但许多地方因为文教经费不足,要求家长缴纳学费,否则不允许入学。由于执法机关经费不足,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办理刑事案件也要向受害者收费的不正常现象。
针对这种状况,最有效的办法乃是主动收缩国有经济过长的战线,退出一般性竞争部门,向国有经济需要发挥控制力的战略部门集中。根据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所谓“战略部门”,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24]
在世纪之交,中共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开始贯彻。
5.2.2 放开搞活中小型国有企业
在国有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小型企业。1995年全国共有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8.79万户,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划分,其中大中型企业约1.57万户,其余7.22万户是小型企业。此外,还有50多万户乡和乡以上政府所属的乡镇企业,共有近60万户。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领导人开始认识到,要把这60万户中小型国有企业都搞好,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决定以“搞活整个国有经济”的口号取代早先提出的“搞好所有的国有企业”口号;对国有企业的方针,也变为“分类指导”、“抓大放小”。江泽民在1995年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研究制定国有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布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国有企业,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
在经济学家和地方党政干部对这个新指导方针的讨论中,许多人指出,“抓大放小”,重点在于“放小”,即“放开搞活中小型国有企业”。于是,某些得风气之先的地方就开始大面积地进行“放小”的改革。
所谓小型国有企业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它大致上包含两类企业:一类是正式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地方国有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另一类是乡镇等基层政府所属的乡镇企业,俗称“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
所谓“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是在乡和乡以上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的,原来大部分由基层政府全资拥有。在改革初期,这种企业形式由于能够得到基层政府的保护和有比较好的融资条件,曾经表现得很有生气。但是当改革深化,企业日渐做大以后,它们和国有企业相似的缺点就日益显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地区乡镇企业增长率下降,困难户大量增加,说明这一部分企业也迫切需要进行改制。
针对国有中小企业(包括基层政府所属的乡镇企业),常用的管理办法是由管理层承包经营。这样做当然比政府直接管理更有利于发挥企业领导人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但是,也往往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管理层行为短期化,流行着“有钱分晒(粤语:分光),缺钱靠贷,还债下届”的说法和做法。更有甚者挪用企业资金,投入股市、期市、不动产等高风险市场进行投机炒作。有的“账外有账,虚盈实亏,效益暗流”,侵吞公共财产,“把承包责任制变成了‘厂长所有制’、‘皇亲国戚所有制’”。[25]
早在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已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同年,山东省诸城市作出决定,以“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在市、乡企业中“全方位推行股份责任制”。1993~1994年,广东省顺德市对在80年代初期组建的一批新的国有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以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为核心的改革。不过由于有些人从“左”的观点出发,认为“放小”在政治上是“错误的”,造成了很大的意识形态压力,以至在相当长的时期中,除山东诸城和广东顺德等少数地方外,“放小”的工作并没有广泛开展起来。
专栏5.2 山东诸城和广东顺德的“放小”改革
山东省诸城市和广东省顺德市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率先实现“放小”的地级市。
诸城市的国有小企业不多,大部分是“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这些企业规模不大,经营状况也不好,地方财政背负着沉重的企业亏损包袱。1992年9月,诸城市政府作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的决定,首先在诸城电机厂试点。诸城市政府提出了两套方案供职工选择:一是由国家控股,个人股不超过20%;二是将企业资产出售给职工,国家以土地作价入股。但这两个方案均未被职工接纳。职工要求将企业资产全部买下,土地有偿使用。市政府同意职工的要求,由职工自愿认购评估后折成股份的企业净资产,建立了股份合作制的诸城市开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改革后的诸城市开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良好。于是,诸城市委、市政府于1993年4月作出决定,以“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形式,在市、乡企业中全方位推行企业改制。到1994年7月,全市乡镇以上274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37家)进行了改制。其中,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的企业有210家;采取的其他形式还有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嫁接、无偿转让产权、破产、租赁及兼并等。
1993~1994年,广东省顺德市对在80年代初期组建的国有和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以所有权主体结构变革为核心的企业转制改革。转制的基本方式包括:组建上市或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经营者和职工出售产权,形成混合型有限责任公司;向外商转让部分产权,建立新的中外合资企业;租赁经营;风险抵押承包,以及清盘拍卖等。在改制的同时,顺德市还采取了一些配套性措施,包括对老职工进行补偿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改进投资体制,建立行业商会等。到1994年底,顺德全市有896家企业基本完成转制,占全年市镇两级公有制企业的82.7%。在转制企业中,有上市股份公司2家,股份公司7家,中外合资企业32家,公私合营企业124家,公有民营企业431家,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78家,拍卖企业22家。在总资产中,市镇两级政府共占61.2%,民营资本占22.6%,外资占15%,市外公股占1.2%。但是,也有几个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未能实现改制,以致造成较大的遗留问题。
根据黄少安、黄立君:《“诸城现象”再析》(载《改革》,1998年第2期);刘世定:《顺德市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变革》(载《改革》,1995年第6期)等资料编写。
1997年中共十五大以后,“放小”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中小企业改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把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26](2)整体出售给非公有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后的企业成为独立的或附属于其他企业的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3)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有的保留国家股,有的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有的成为中外合资公司。(4)通过兼并、联合,使之成为其他企业的组成部分或子企业。(5)把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或本企业的管理人员、职工经营。其中多数只将国有土地、厂房等不动产租赁给新业主经营,后者向国家缴纳租费,自负盈亏。
“放小”改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改制以后的短短几年时间中,全国已经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很大活力的企业。同时,这些私有企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力,也为抗击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减少失业人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中小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企业原有的干部“自买自卖”,“明卖暗送”和不对老职工进行任何补偿等不良做法,损害了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要求在“放小”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在企业财产价格决定和职工的社会保障等两个方面尽力保证社会公正。
本来,企业的价值取决于该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它只能由市场通过竞购来决定。但在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干部又握有定价决定权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作价过低,有时几乎等于无偿奉送的偏向。[27]为了防止转让价格出现大的偏差,各地采取了以下防范措施:(1)以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为主,设立专门机构作为卖方的全权代表处理价格和其他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事宜。(2)在买卖双方谈判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之前,一律要由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资产底价评估。(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防止转让价格发生大的偏差的最有效的方法。在中国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不够发达且很不规范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如上海)开办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竞价交易。
另一个热点问题是如何对职工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补偿。[28]企业资产是由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两部分形成,由此提出了国家对职工的社会保障负债应当如何补偿的问题。实践中主要的处理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出售国有产权时,在价款中将预期的社会保障开支加以扣除,出售以后由新业主继续向离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等费用。二是从转让国有净资产价款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在实际操作中被称为“买断工龄”。三是划出一部分国有产权交给有关的社会保障机构,所得的红利等收入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等费用。以上三种做法中,第一种由新企业承接老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的责任,虽然简便易行,但终非长久之计。第二种办法对于有能力支付的企业也比较简单易行,但是没有为职工建立养老基金,遗留的问题比较多。第三种办法虽然比较复杂,但从长远计,可能有更多的优越性。对于这种办法,我们将在本书第9章9.3.2中作进一步的讨论。
5.2.3 1998年:大力扶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
1997年,中共十五大对私有部门采取的另一项重大行动,是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
20世纪中期,人们对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很大的变化。
1973年英国经济学家舒马赫(E.F. Schumacher,1911~1977)在著作《小的是美好的》(Small is Beautiful)中强调:企业、城市和国家都不是越大越好;大型化导致效率降低,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相反,小企业有自身的优势,它有利于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关系,充分调动每一个员工的创造力,形成更大的合力。这种观点得到愈来愈多的认同。
未来学家托夫勒(Alvin Toffler, 1928~2016)在《第三次浪潮》[29]一书中指出,自18世纪后期第一次产业革命开始的工业化浪潮(“第二次浪潮”)中形成的观念是:大就是好,大就是美,大就是效率。而在20世纪50年代高新技术革命浪潮(“第三次浪潮”)兴起以后,人们却普遍认为“小才是好,小才是美,小才具有活力和竞争力”。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是:第一次产业革命的核心内容是以机器代替手工。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规模经济是提高效率最主要的因素。由此形成的生产方式被称作“大规模生产方式”(mass production)。例如,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创造的“福特生产方式”,就是以扩大生产批量、降低生产成本、创造规模效益作为提高竞争能力的主要手段。围绕“大型化”形成了所谓“大型狂”,如著名的松下公司在其“社训”中就把“不断扩大规模”作为自己的基本信条。第二次产业革命以后,一方面电能的广泛运用使动力的分散供应成为可能。另一方面,资本密集和大量耗能的大规模企业的消极影响日益显露,人力资本作用的扩大使小企业的优势凸显。因此,人们逐渐改变了观念,认识到中小企业不仅能够创造大量新的就业岗位,而且是支持整个产业发展的基础,对保持经济活力、提高效益、促进创造发明、增强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来。高度依赖每个人才智的高新技术创新最适合采取小企业的形式。人们常常以为美国电子工业的活力来自于如英特尔、微软、IBM、惠普、AT&T等大企业。其实小企业才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第一,这些大企业是由小企业一步步发展起来的;第二,在它们成为大企业后,还要靠收购和改善千千万万个小企业,创造自由竞争的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下,大量的小企业得以生存发展,始终保持发明创造的活力,才能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由于认识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市场的完善和充分竞争的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国家采取了更主动的手段来打破垄断,如美国的反垄断法、德国的反卡特尔法(中国的“自律价”其实是一种价格串谋的卡特尔行为)、日本的公平竞争委员会等。与此同时,形成了扶植中小企业的整套做法。
专栏5.3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小企业的扶植政策
美国 美国政府将年销售额在500万美元以下,雇员不超过500人的公司视为小企业。美国有大约2300万家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虽然其产值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9%,但它们却雇用着美国53%的非政府机构雇员,美国绝大部分新工作岗位由小企业提供。每年有55%的技术革新和发明来自小企业。美国联邦政府根据1953年《小企业法》,设立内阁级的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专门负责对小企业的扶持。SBA的任务是“通过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对小企业提供帮助和咨询,协助美国经济保持其活力”。SBA拥有4000多名雇员,在全美设有10个区分局和约100个地区办公室,协同全国的信贷、教育、培训机构和拥有约1.5万名志愿人员的“退休经理服务团”,向小企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SBA对小企业的帮助主要有:(1)提供管理、营销、技术的辅导和培训;(2)金融协助;(3)开展国际贸易方面的帮助;(4)为小企业争取政府合同。
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开始关注具有很大活力但不具备强大信息优势和开发能力的中小企业,使它们能够成为扩大就业和支持大企业集团实现“产业高度化”的基础力量。日本政府扶植小企业的政策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重点:二战后初期,通过财政和金融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促进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提高其生产能力和设备的现代化;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采取综合对策指导中小企业从扩张型向集约型发展,重点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实现生产低能耗和低公害。1990年,日本经济泡沫破灭,经济陷入结构性萧条,小企业更是深受其害。经济衰退使日本朝野痛切认识到小企业对于保持经济活力的意义,着力帮助小企业发挥自己的优势,以“模块化生产”[30]的方式向信息和软件产业发展。现在,信息文化软件产品(在日本被称为“酷产品”)的生产已成为日本最大的产业之一。
德国 在德国322万家企业中,员工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到99.6%。德国53%的GDP和45.6%的投资靠中小企业实现。1987~1996年,全国新增就业岗位250万个,其中小企业就占200万个。德国政府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分为间接扶持和直接扶持两种,前者主要是政府投资兴建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供中小企业免费使用;直接扶持主要有提供低息贷款和投资担保,提高其自有资本比例,发展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等。
韩国 韩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执行的是过分向大企业倾斜的政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才认识到,没有雄厚健全的中小企业基础,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均衡稳定发展。于是韩国政咨询、经理培训、府设立“中小企业特别对策班”、“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帮助中小企业克服资金困难,稳定它们的经营基础。韩国政府还把21世纪的头5年定为“提高中小企业技术能力的战略时期”,制定和落实中长期综合方案,重点培育2万个风险投资企业,推进中小企业向技术、知识集约型产业结构转变。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始于1966年,先在“行政院”国际经济合作委员会成立“中小企业辅导工作小组”,经过几度演变,到1981年成立“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以协助中小企业健全发展。其工作有:(1)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及辅导措施纲要;(2)协助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环境;(3)设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4)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保障制度;(5)建立中小企业服务网;(6)建立中小企业十大辅导体系,包括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工业安全辅导、污染防治、市场行销、财务融通、经营管理、资讯管理、互助合作、品质提升;(7)人才培训,等等。
根据陈清泰主编的《加快中小企业改革的步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吴敬琏、柳红的《台湾怎样扶植中小企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和其他资料编写。
然而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偏重重化工业相适应,流行的是偏重大型企业的“大型狂”。加之,中国绝大部分小企业是民营企业,因而小企业就更容易受到政治上的歧视和国有大企业经济上的挤压。
我们在第4章4.2.3中已经述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出现了亏损企业占企业总数约一半,整个国有部门连续数月净亏损的情况。1997年7月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更使国有部门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实施了以“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为主要内容的“三年脱困”(1998~2000)计划。于是有数千万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31]
在1998年4月的一次研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问题的会议上,一些学者和政府官员提出了“以民营中小企业作为国企下岗职工分流问题的主渠道”的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采纳。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6月发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把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作为解决国有企事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主要手段。为了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以下几方面采取了措施:
(1)消除妨碍私营企业发展的意识形态障碍,包括大力宣传中共十五大关于私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定位,纠正各种歧视和排斥私有经济的旧做法。
(2)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中小企业司,专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促进它们的健康发展。许多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机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要求各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改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放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带有某种政策性金融性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
(4)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小企业采取一系列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例如将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由6%降到4%,等等。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2年6月通过并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一法律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立法宗旨,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一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6)改进政府和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管理、技术、产业发展情况、世界市场的供求情况等信息,如果每一家企业都自己独立地取得,成本太高,如果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则可以提高效率。
1998年以后,民营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单位的联合调查,截至2001年底,中国共有中小企业2930万户,从业人员1.74亿人。从产出上看,2001年中小企业创造价值占中国GDP的50.5%,解决就业占新就业总量的75%以上,缴纳税款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3.2%。[32]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口径统计的私营企业发展情况见表5.1。
表5.1 私营企业的发展(1989~2000)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室编:《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各年)。
5.2.4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首先是在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形成的,然后逐渐向中西部和其他地区延伸。
首先出现这种局面的是浙江。
改革开放以前,浙江是一个中等发达程度的省份。1980年,浙江的全部工业总产值只有201亿元。其中,民营工商业尤其落后,全省民营中小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700万元,约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0.035%。1981~1985年,是浙江民营中小企业起飞发展的时期。浙江的民营企业大多是从千家万户的家庭作坊和“前店后厂”的小企业开始,形成以专业化市场为依托的企业集群(clusters)和特色产品,在全国乃至世界市场上销售。1985年已经有26.4万户农民个体企业和农民联户企业,也就是说,已经有数十万个原来的农业劳动力转入非农产业就业。与此相适应,5年间农村居民纯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20.14%。到1986年,浙江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已经位居除直辖市以外各省、自治区的首位。此后,民营中小企业继续迅猛发展。2000年,城乡民营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已经占到全省工业增加值的49%。从1981年到2000年的20年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已经从1980年的67.7%降低到2000年的37.2%,共下降了30.5个百分点。城市化率也从1980年的14.9%提高到2000年的48.7%,共提高了33.8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2.5个百分点。浙江全省的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年人均收入都仅次于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居于全国其他省级单位的首位。[33]这样,浙江经济在世纪之交呈现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城市与农村比翼双飞的喜人局面。
江苏的经济发展经历过一些曲折。20世纪80年代,“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较之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国有企业曾经显示出很大的竞争优势,是全国学习的样板。然而到了90年代初期,这些“准国有”的乡镇企业虽然规模有了发展,却日益表现出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缺点,出现了效率下降、增长乏力的趋势。过去,中国国民经济每一次出现衰退,江苏总是最先走出逆境,增长速度大大领先于全国各省。但在2000年中国经济出现转机时,江苏的表现甚至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并被浙江所超过。因此,“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需要进行制度改革成为各界人士的共识。但是,“放小”很快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掌权的人用很低的价格把企业“半卖半送”或“明卖暗送”给自己人。二是在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的时候,不但不对原有的职工社员就劳保欠账作出补偿,还强迫他们交钱入股,否则扫地出门。这种不合理的做法引起了职工的强烈反应。针对这种偏差,国家经贸委发出通知要求“刹住这股风”,于是,有些地方停止了“放小”。停止“放小”的地方,经济更加恶化,以致这些地方在日子实在过不下去的情况下掀起了向温州、台州学习的热潮,借鉴了后者的企业制度,进行了产权重组,绝大部分都改制为个人独资或公司制企业。[34]从那以后,苏南的经济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GDP增长、工业生产回升,投资非常活跃,表现出方兴未艾的活力。特别是它的外向型经济,情况很好。
苏南的外向型经济原来就比浙江强大。21世纪之初的几年中国和新加坡合资建设的苏州工业园区引进了新加坡政府管理的全套“软件”(即规章制度),并向江苏的各个开发区移植,使江苏省的投资环境大为改善。加之苏南地区邻近中国最大的商贸、金融中心——上海,使境外投资大量涌入。
广东是中国一个老的改革实验地区,以外向型的乡镇企业见长,早就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不过在20世纪末期,由于国有经济改革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滞后,它在对内对外经济上的表现都较长江三角洲地区有所逊色。进入21世纪以来,广东有些地区已经在改善投资环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急起直追。如果能在与香港特区经济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其前途是不可限量的。
总之,到了世纪之交,中国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私营经济的规模和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扩展和提高,成为支持各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表5.2)。
表5.2 浙江、江苏、广东经济增长速度(1997—2002)(年增长%)
资料来源:各省统计局年鉴(各年),《中国对外经济统计年鉴》(各年)。
在沿海地区具有极大活力的“苏锡常”经济的带动下,到2002年,中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最大的经济部门,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力量。表5.3显示了私营企业的快速成长。
表5.3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1997~200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民营经济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具有很大的素质优势。事实表明,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最活跃的成分,有利于培育庞大的中等阶级(middle class),是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力量,也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它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抗击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回升中大显身手;担当了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为化解农村贫困、提高农民收入开辟了道路,同时推动着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从世纪之交不同地区民营经济在经济中所占份额大小与该地区GDP增长快慢之间的相关性可以看到,民营经济所占份额愈大的地方,GDP的增长愈快(图5.1)。
5.3 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及其克服
近年来,中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直到现在,民营经济的经营环境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左”的思想回潮,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自身的组织制度、经营战略和激励机制也有不少弱点。为了保证它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解决。
图5.1 民营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以2000年为例)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
注:工业总产值的总数包括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
5.3.1 改善民营经济的经营环境
在中国,由于计划经济和“左”的意识形态留下的遗产,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兼具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主动行动,扫除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最突出的问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当取消对私营企业的进入限制,真正做到“非禁即入”。私营企业在经营环境上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许多领域无法自由进入。在1976年以前的“全面专政”体制下,私人经济活动是被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改革开放以后,对私人经济活动的禁令逐步解除,但是直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它仍然被限制在公有制的补充范围内。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已提出“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35]但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宣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6]以后,在许多领域中对私营企业的进入限制仍然没有取消。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37]。2007年中共十七大重申,“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38]。
为了限制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3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有权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等少数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在2004年6月作出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宣布过去设定的审批项目,除500余项仍需保留外,全部取消。国务院为执行《行政许可法》和保障公民的市场进入权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但是,以上这些决定和措施成效并不显著。由于受到命令经济的习惯势力和寻租活动特殊利益的抵制和阻碍,实施的情况很不理想。近年来,在有些地方和有些行业还出现了“国进民退”等“开倒车”现象。如果不能认真扭转,将使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
第二,要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民营企业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也是一个反映强烈的问题。1998年以后,为了解决民营企业缺乏担保能力的问题,各地区普遍建立了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银行分担风险。同时,为了进一步开辟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也开始进行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探索,并帮助它们开展金融业务。此外,初创企业融资,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性较为严重的领域。从美国、以色列等国的经验来看,需要政府对风险投资加强立法和实施各类引导性的举措来缓解这一难题。
第三,要改善社会信用状况。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上,也就是要建立市场的法治基础。目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失信、诈骗等现象十分普遍,这使得人们把设厂经商视为畏途。政府管的事愈少愈好的流行看法是片面的。目前,政府的问题是不该管的事管得太多,该管的事没有管。设定市场规则、培育支持性设施和严格公正地执法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随着中国法治建设逐步推进,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才能逐步得到改善。从2001年开始,在一些政府机构的倡议下,上海地区进行了建立征信机构的试点,随后民间的征信组织和信用组织也开始发育。但是,如何建立竞争有序的征信市场,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四,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作用。在中国,由上到下组织的行业协会往往被称为“中介组织”和被赋予“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这种由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下的“杠杆”、“传动装置”演变而来的“二政府”组织实际上不能起到市场经济中民间组织保障一定社群的合法权益、反映它们的诉求,以及和其他社群协商对话的作用。商会应是企业家的自治组织,其宗旨是对企业家群体的利益进行自我保护,同时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及自律。[39]
5.3.2 民营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努力
民营企业在过去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取得相当的成功,但其力量仍然十分稚弱。要想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承担起中国经济发展主力的重任,还需要付出坚持不懈的巨大努力。
1. 完善企业制度
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良好的企业制度是一个基础性的条件。但是,中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从“个体户”发展而来,还是由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准国有的乡镇企业转制而成,都存在明显的体制缺陷。
企业理论告诉我们,适宜的企业制度是因时、因地、因所在行业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的。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制度门类众多,每一类企业制度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性,适应着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具有不同特点的企业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并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最优”企业制度安排。企业制度的具体形式虽然各有不同,但所有有效的企业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财产边界必须十分清楚。而对于规模稍微大一点的企业来说,还必须在充分明晰的产权基础之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
这样,问题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所有者要到位,另一方面是治理结构要充分有效。对于老板自己当家、自己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来说,这比较容易处理,而对于合作社、公司等法人制企业来说,因为要委托经理人员来经营,存在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情况就不那么简单了,需要按照本书第4章中讨论过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来加以处理。
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在企业制度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关注:
首先,是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都很流行的“多级法人制”的组织结构的利弊问题。
多级法人制是在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改革中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民营企业在由小到大的发展中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而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被收购兼并企业的独立地位,也是维系原有业主和职工的一种适宜手段。因此,许多民营大中型企业也都采取了包含“核心层”、“紧密层”、“松散层”等的多级法人结构。许多民营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也仿效国有企业,纷纷改制实行“多级法人制”。在“多级法人制”的企业集团中,企业总部下面一概设立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子公司下面再设立若干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孙公司、曾孙公司等。层级的数目可以达到5级、6级,甚至更多。
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存在不少弊端。首先,“多级法人制”是一个与民法中的“法人”相冲突的概念。我们知道,所谓“法人”,是指具有和人格独立的自然人相同的民事能力和民事责任的组织。既然如此,“法人”就不能“多级”。在“多级法人制”下,“二级法人”、“三级法人”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权利。这就好像过去中国宗法制社会中的情况,一个人虽然已经成年,但只要父亲仍然在世,他就仍然在人格上从属于家长,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其次,“多级法人制”违反了有效激励的原则。一个有效的激励体系必须具备激励的兼容性,即既要调动下级组织或个人的积极性,又要保证被调动起来的积极性符合上级组织的目标,否则就会调动起下级组织的“积极性”来挖自己的墙脚。从企业组织学的角度看,这种“多级法人制”的制度安排,就像中国旧时没有分家的大家庭允许各“房”设立自己的小金库,有自己的“私房钱”那样,造成集团中各“成员企业”相互间的利益冲突。按照现代经济学不完全合同理论,凡是对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在合同上无法明确规定的经济活动,都只宜于放到企业内部,在一个行政权威的指挥和管理下完成。否则的话,就会发生具有利益冲突的独立主体之间相互侵权、相互要挟,以及无穷无尽的扯皮和摩擦等问题,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在一些民营企业的集团公司中,所谓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之间就存在这类摩擦。例如,因为许多独立的企业共用一个品牌,成员企业往往用偷工减料、降低产品质量的办法损公(集团公司)肥己(成员企业),而且屡禁不止。
事实上,在各国工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较大的企业购并较小的企业,然后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把这些小企业组织成一个集团,是一种常见的办法。但是,把“多级法人制”变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并且到处推广运用,它的消极面就会愈来愈突出。中国的民营企业中出现的“多级法人制”则既不是具有产权集中特点的公司,也与英国式的由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不一样。它们可以说是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的特殊产物。租地小农户充斥的中国历来缺乏所谓“法人文化”,即不善于运用有严密规章制度的科层组织去组织大生产,而习惯于靠把产权切块,每一级给一份产权实行“分封诸侯”的办法来维系经济协作关系。这种制度通常会造成企业内部的割据状态和利益冲突,需要按照公司制的原则逐步加以改造。[40]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家族企业问题。
关于家族企业,有两种流行的看法:一种认为这是一种具有极大优越性的企业制度形式,应当加以坚持和推广;另一种认为这是一种落后的企业组织方式,应当尽快改制为现代公司。看来,这两种极端的看法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什么是适宜的企业制度要以条件为转移,而不能笼统地说哪种企业制度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一般说来,在重视血缘纽带的华人社会中,中小规模的企业选择家族式管理具有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然而当企业规模扩大以后,特别是具有很强经营能力的创业者退出历史舞台以后,企业需要由聘任的职业经理人管理,这时,选择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但是由于现代公司制度的运作需要良好的法律框架和信用体系,在运作环境缺位的情况下,创业者家族仍在董事会和执行机构中起决定作用的家族公司就有它的一定优势。
专栏5.4 海外华人家族企业
至今,分布在海外的华人(包括华侨)约3000万人,其中绝大多数生活在东南亚各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南亚各国的华人家族企业得到蓬勃发展,成为当地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在某些行业甚至成为翘楚,有的还发展成国际知名的企业集团,如泰国的正大集团、马来西亚的郭氏兄弟集团、新加坡的丰隆集团、印尼的沙林集团和菲律宾的陈永栽家族集团等。这些家族企业和中国港台地区著名的李嘉诚集团、李兆基集团和王永庆集团等一起,由于其独特而颇具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而受到世人的广泛关注。
概括起来,海外华人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从经营形式上看,大多数华人家族企业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单业经营到多业经营的过程。海外华人企业往往是靠餐饮业、杂货零售业、制衣、洗衣业和理发等服务业起家的。随着二战后居住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华人企业迅速成长,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和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华人企业家开始寻求经营领域的多元化。华人企业涉足的行业也扩大到包括金融、房地产、制造业、旅游及娱乐业等多个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香港和台湾等地的华人企业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拓展。与此同时,华人企业非常重视开拓国际市场,进行跨国投资、建立企业间的国际合作和战略联盟等。
其次,从企业组织管理上看,华人家族企业通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紧密结合的家族式管理模式。一个华人企业或财团往往由一个家族绝对或相对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裁大多由创业家长来担任,家庭核心成员也位居要职,构成企业的核心决策层,远亲和朋友组成的经理层则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再往外则是一般雇员,从而形成类似中国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而且,企业内部分工不太明确和细致,“家长”往往事无巨细都要过问。
最后,从经营理念上看,华人家族企业重视东方的文化传统,对内强调忠孝、仁爱、勤俭、奋斗、服从家长权威,表现出很大的家族凝聚力。对外则强调和为贵、讲信用、重视建立关系网,包括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
利用家族亲情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正是华人家族企业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是,这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存在一些弊病。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中,这些弊病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比如,由于决策权高度集中,企业的生存系于一人,一旦发生决策错误就无法挽回;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权父子相承,难以保证由最具有经营才能的职业经理人加盟管理企业;企业内部管理不透明,难以得到社会的信任,因而难以更多地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重视通过血缘、地缘和业缘等关系网络来开展业务,缺乏法律观念,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张;任人唯亲、唯情,不利于选拔人才,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过分重视与政府的关系,导致企业的经营受政局和政策的影响过大,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随着华人家族企业由创业的第一代向接受了西方现代管理理念的第二代交班,加上受到全球化竞争的冲击,一些海外华人家族企业对上述问题已有所认识,开始进行观念和制度上的更新,比如对职业经理人的引进,进一步开放企业的股权结构,树立企业的公众形象,等等。也许,一种结合了中西方文化理念和管理实践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在部分华人家族企业中悄然形成。
根据云冠平、陈乔之主编的《东南亚华人企业经营管理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编写。
总的看来,家族公司的产权社会化和管理社会化是家族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的大势所趋。
第一,大型企业走向社会化的必然性是由下述客观原因导致的: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族繁衍令家族成员间血缘关系逐渐淡化。分割继承了家族财产的成员相互之间的血缘关系也就逐渐地淡化了。从长期看,家族内部联系弱化,矛盾和冲突等原因导致家族企业的股权外流的概率大大提高。其次,企业规模扩大促使管理和融资社会化。家族企业发展、规模扩张,必然带来对管理专业化和外源融资的需求,引进外部管理人才和外部股东,就会加速家族企业管理者和所有权社会化水平的提高。最后一个因素是来自市场竞争的影响。当家族企业经营中出现某些困难时,常常会以转让部分股权甚至全部股权为代价来应对困难,其结果也促使家族企业产权社会化。
第二,中国的家族企业在走向社会化的过程中最突出的矛盾是经理人的问题,特别是创始人之后的继任人的选择问题,以及对职业化经理人才的引进问题。在选人的问题上,中国家族企业遇到两个主要的障碍:一个来自费孝通所定义的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他说,中国“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41],“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42]它以自己的利益为核心,近亲是最密切的“自家人”,非亲非故则被视为“外人”。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自然得不到信任。显然,这种以亲疏定关系的思维定势,是对在范围广大的陌生人市场(非人格化交换)中从事经营活动的现代企业的发展极其不利的。另一个障碍来自外部人才供给的不足。在中国目前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上,选聘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和管理才能的人才并非易事。这样的外部环境障碍并不是单个企业所能克服的。
第三,制度与文化的建设决定着家族企业发展的未来。从长远来看,家族企业的社会化有赖于内在的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的建设,也有赖于外在的法治和文化环境的进化。目前中国大部分家族企业宜于在充分利用家族关系的优势的同时,积极引进职业经理人,赋予与他们才能相称的权力,并且促进公司文化的进步,使职业经理人有条件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逐步实现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化。
2. 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
民营企业在起步时通常利用国有经济覆盖的空隙,采取用廉价商品挤入市场的策略发展自己。例如,浙江温州和台州地区通过专业市场打开销路,带动了千千万万户“前店后厂”小企业的生产。这些企业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什么能赚钱就做什么,并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这种做法适合于初创的中小企业和国有经济仍占优势的卖方市场条件,而在企业规模已经比较大、买方市场又已经初步形成的条件下,按照原来的路子走下去,路就会越走越窄。
首先,制定经营战略是企业成长至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在企业规模很小、职工人数很少或主要由家庭成员组成的情况下,经营的协调完全可以通过意会默契来实现。但在企业人数众多,而且来自四面八方的情况下,就需要有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使全体职工首先是高中层经理人员将各自的努力协调地指向共同的目标。正如迈克尔·波特(Michael E. Porter)所说:“参加竞争的每一个公司都有其显式的或隐式的竞争战略。”否则,“如果听任各部门自行其是,则它们不可避免地将依从于其业务性质和负责人兴趣的驱使而各自为政”。[43]
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在经营战略上的一种主要倾向,是以“打价格战”降价倾销作为主要的竞争武器。在过去卖方市场的条件下,几乎所有产品都供不应求,处于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处在“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地位上,不需竭尽全力去满足市场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中小企业的产品只要质量还过得去,价格又足够低廉,是不愁没有销路的。于是,许多中小企业就形成一种粗制滥造大路货、靠价格低的优势取胜的传统。现在市场情况变了,从原来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变到了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竞争大大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再按原来降价竞销的路子走下去,其恶性竞争使企业利润愈来愈薄,直到完全无力进行技术更新,甚至用偷工减料的方法来降低成本以求得生存。这样下去,势必把整个行业搞垮。波特指出,企业有三种基本的可以提供成功机会的战略,这就是总成本领先战略、标歧立异战略和目标集聚战略。[44]降价竞销要以实施其中的总成本领先战略为前提。然而正如波特所说,实施总成本领先战略需要持续的资本投资和工艺加工技能、对工人的严格监督、低成本的分销系统等基本的技能和资源,还要满足有结构分明的组织和责任、严格的成本控制等基本的组织要求。[45]如果做不到这些,而是靠降低产品质量和压缩利润的办法降价竞销,这种企业求生的方法无异于自杀。
正像管理专家石滋宜在批评台湾某些企业挤在狭小的“有限利基市场”中进行恶性竞争时指出的,企业家不应当总想在别人已经占有的市场上比别人做得“好”,更重要的是要比别人“特”。这就是说,企业一定要避免和别的企业挤在同一个市场里,打价格战,最后弄得两败俱伤;而要采用顾客需要导向的差异化战略,以具有自己特点、适合于特定顾客群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上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地方(图5.2)。[46]这样就能改变现在这种产品结构雷同,犹如千军万马涌向一座独木桥的恶性竞争状态,转而形成在波澜壮阔的大江大河上百舸争流的有序竞争局面。
图5.2 有限利基市场
资料来源:石滋宜(1996):《利基策略——中小企业的制胜之道》,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第52页。
中国民营企业在经营战略上的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过度多元化。许多企业在稍具规模之后,就匆忙地进入多个行业。这些行业之间的关联度不高,造成了资金、技术和领导精力的分散,也不利于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企业多元化需要把握的原则是,多元化涉足的新业务领域除本身具有较强的产业发展前景外,更重要的是它必须与企业现有的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具备良好的战略关联(strategic fits),即企业内部不同业务单元之间可以通过共享资源来组合生产经营,进行核心专长(如技术开发专长、管理能力,以及品牌和市场营销技巧)的转移,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或者使企业产生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优势。
3. “结交官府”不是企业家立业之本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支配资源的权力不减反增,在中国的发展中,一股官商勾结的腐朽之风大有不断滋生和蔓延之势。有一些民营企业家不是依靠开辟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努力创新,而是试图通过结交政府官员来寻求特殊的“照顾”和获得额外的资源。
应当说,官商勾结古今中外都不少见。特别是在旧中国的专制制度下,从皇帝到下级政府官员手里掌握了大量资源。因而在中国旧时的商业文化中,积淀起以“结交官府”进行权钱交易作为发财致富不二法门的恶习。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双重体制并存,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我们在本书第2章2.2.4中讨论过的寻租活动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中国的整个社会经济环境有了一定的进步,可是这种不良的经营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因而有些企业家仍然企图在《胡雪岩》等描述“红顶商人”行迹的著作[47]中寻找旧时商人勾结官府的手段与技巧,企图靠钱权交易发财致富。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市场秩序,败坏了商业道德,威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也是“权贵资本主义”瘟疫得以传播的主要根源。
这种官商勾结现象的出现,应该说其根源在于政府及其官员拥有过多不受约束的权力。由于当前各级政府仍然存在大量行政权力干预企业活动的行为。民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又在市场准入等诸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政府既拥有支配资源的大权,又缺乏有效的制衡,企业家寻求与政府“合作”就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然而,“官商勾结”以权力的介入破坏了市场经济机制对所有人权利的保护,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而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原则。而当走此捷径的民营企业家习惯于这种钱与权的交易,最终面对的反而是比市场环境更难把握的高风险。企业的命运、企业家本人最终都有可能沦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为了杜绝民营企业走上勾结官府、权力寻租的歧途,关键是需要摆正政府的位置,建立起法治的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家自身要提高利益自觉,懂得勾结官府寻租发财决不是企业家的本分;同时,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与官府和“官商”划清界线。随着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和政府官员的权力受到约束,靠勾结贪官污吏发家的暴发户式“企业家”将会由于失去生存的基础而走向没落。
5.3.3 中小企业的技术提升和产业升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技术产业从无到有地成长起来。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高技术产品特别是信息产品的一个重要生产国和出口国。问题在于,中国的高技术产业大而不强,出口规模很大的“高技术产业”也大多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只是低附加值的组装产品。针对这种情况,加快技术进步和增加附加值,就成为中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一项迫切任务。
而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是发展中小企业和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高技术产业(hi-tech industries)和传统产业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在生产诸要素中,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即人的智识和技能)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因此,只有有利于发挥掌握着人力资本的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制度安排、组织结构和文化氛围,才是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
在这个问题上常见的认识误区是,以为只要有高额的研发投资和建设起具有先进设备的大型企业,就足以推进高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
回顾中国过去历次发展“新兴产业运动”和“高新技术产业运动”,所采取的路径大同小异,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确定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点,动员物质资源和分配技术力量进行“攻关”,并要求企业实现从新技术到产品的转化。在过去数十年间,制定了许多个发展高技术和高技术产业的规划,发动过多次科学和技术的“攻关”运动。政府的注意力集中于确定“攻关”的重点和为进行“攻关”分钱、分物、调配人力上。
现代关于技术和制度变迁历史的研究否定了上述“运动”和“攻关”的可行性。例如,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 North, 1920~2015)和托马斯(Robert Thomas)的名著《西方世界的兴起》指出,18世纪以后西欧之所以首先出现经济迅速发展、人均收入迅速增长的局面,是由于这些国家具有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48]罗森堡(Nathan Rosenberg,1927~2015)和小伯泽尔(L.E. Birdzell,Jr.)在《西方现代社会的经济变迁之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演变》[49]一书中,用确切的历史事实表明:就科学技术本身而论,直到15世纪,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仍然显著地高于西欧,但西方国家很快后来居上,在经济上大大超过东方国家,原因是西欧在中世纪中后期建立了一种有利于不断创新的社会机制,如经济领域摆脱政治和宗教控制而实现自主发展,商人阶层出现,国内和国际贸易扩展,组织管理创新,等等。18世纪中期第一次产业革命之所以能够发生,是因为已经存在一个经济增长体系作为制度基础。这种增长体制是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商业革命中逐渐形成起来的,如复式簿记是13世纪发明的,公司制度是在17世纪初出现的,等等。没有这种制度上的变迁,产业革命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完全可以说,产业革命其实是商业革命的直接后果。
总之,发展高技术产业,重要的问题在于建立能够培育和发挥创新创业精神的制度——制度重于技术。[50]
就企业制度而言,小企业才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领先于大企业的优势。据统计,美国2700万个小企业创造了60%~80%的新就业岗位,雇用了全美40%的高技术员工。这些员工人均产生的专利数量是大企业高技术员工的14倍。[51]正因为如此,“小企业是美国经济的发动机”已成为民主与共和两党的共识。中国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也有很大的潜力。据科技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而90%的中小企业是非公有制企业。[52]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需要把适合于高技术创新的企业规模和适合于高技术产品制造的企业规模区分开来进行讨论。
对于高技术产品的制造而言,由于前期研发和设备投资的数额很大,而其边际成本又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企业的规模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而大企业具有很大的优势,甚至“赢者通吃”(winner takes all)。
然而对于技术创新而言,企业规模过大却有许多不利之处:第一,为了保证企业组织严整和人数众多的员工步调一致,大企业需要有严密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纪律,而这却被大多数具有创造才能和力图实现自己发明的人员看作是对自己个性的束缚。第二,在一个大的企业群体中,创新员工的贡献和他们所得到的报酬之间必然发生某种程度的疏离,削弱了研究人员的创新动力。第三,高技术创新通常是一个连续不断创新的高速发展过程。一项技术不能在最短的时期内实现突破,将很快被淘汰。大企业体量大,不像小企业那样能够灵活迅速地行动。因此,小企业成为高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适应这种情况,一些大企业设立了自己的直接投资部,向从事研发的小企业投入资金,而在小企业的研发取得成功以后,用收购、兼并或购买专利的办法将新技术并入自己的系统。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国已经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比较强的制造业基础。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应当选择技术上有革命性突破的产业领域,加快新技术产业化,创建自己具有世界竞争力的拳头产业,从而实现产业振兴。
例如,“十三五”期间,信息通信领域成为全球竞争的焦点,并从技术竞争逐步演进到以互联网产业体系为核心,以网络治理、标准制订、规则主导、产业影响为重点的体系化竞争,国际规则、标准体系、资源分配面临调整变化。[53]中国完全有条件抓住这个重要技术迭代期和新兴业态启动窗口期的机遇。第一,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信市场;第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产品制造基地;第三,虽然整体素质上还赶不上先进国家,但是中国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人员的数量早已位居世界第一。加之近年来中国的研发投入增加得很快,取得的专利授权也大量增加。[54]如果中国企业能够利用这些条件,在重大技术项目的最高级竞争——制定技术标准的竞争里取得成功,就能够建立起若干立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大产业,在这些市场潜力巨大的领域里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在现阶段,怎样创造条件迅速推广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就显得极为迫切。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企业不是没有遇到过振兴产业使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机会,而是当这种机会出现时往往因为技术准备不足、创新动力不强、产业组织落后或政策失误等原因,丧失转瞬即逝的宝贵机会。
总之,综观世界各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经验和教训,中国需要作出的努力是:
1. 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
在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历史上,有一个经常出现的认识误区,就是认为政府最有长远眼光,最能代表国家长远利益,最具有动员人力、物力、财力的能力,因此由政府来主导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组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最能收到效果。但是二战结束以来,各国高技术创新的历史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日本在20世纪80~90年代与美国高技术创新的竞赛中,继续运用60~70年代赶超欧美先进国家时所使用的方法,由政府制定计划,指定技术路线和组织社会力量来进行技术研发,结果事与愿违,以失败告终。[55]究其原因,第一,赶超先进国家的活动,可以依靠已有的知识去进行,政府进行规划和组织,信息上没有太大的困难,而技术创新的实质在于探索未知。技术决策所需要的知识不是政府所固有,而只能靠成千上万名科技人员在不断的“试错”中获得。第二,开发高技术要依靠专业人员的自由创造精神,政府的计划和行政纪律只会压抑创新的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高技术产品的生产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来进行,由于没有竞争的压力,没有商业收入的支撑和盈利的激励,也不可能像民营企业那样有效率。因此,为了发展高技术产业,一方面要纠正前面讲到的政府越位和职能错位的偏向;另一方面,又要做到政府职能到位。在发展高技术产业中需要由政府从事的活动包括:(1)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创业活动的组织制度和法律体系;(2)用政府资金资助没有直接商业收益的基础研究和“竞争前的”技术开发;(3)对具有外部效益和有较大前期投入的新产品的需求方给予补贴;(4)组织共用技术的开发。
2. 建立适合于高技术创业企业的融资机制
高技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融资形式的需求差别很大。中国应当根据高技术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不断完善多种多样的融资形式:(1)鼓励与促进为“种子期”创业企业融资的“天使投资”的发展。创业企业在成长初期面临“成长陷阱”,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创新孵化器、政策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平台、小额信贷机构来部分克服种子期创业企业融资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也要鼓励拥有专业能力的投资商和专业基金以及民营企业、社会团体提供“天使资本”;(2)进一步完善以有限合伙制企业为主要形式的风险投资企业;(3)建立和完善柜台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 market,OTC market)和创业板市场,解决成熟期的高技术企业继续融资和风险资本退出通道等问题;(4)完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和收购、兼并的法规,为民间资本支持高技术产业成长提供更多渠道选择;(5)加快传统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创新,从以资产担保为基础转向以定单为基础的债务融资,如大力推出“供应链融资”;(6)借鉴美国“硅谷银行”[56]的经验,将针对不同阶段高技术企业融资的投资机构进行纵向整合,形成客户信息和资源共享的投融资平台。
3. 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20世纪“向科学进军”运动以来,中国一直提倡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在新技术产业化上的合作。但是,这方面取得的成效并不十分显著,还需加以改进。在中国,实现“产学研结合”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自办企业。院校自办企业是中国特有的现象。硅谷60%~70%的企业都是由斯坦福大学的学生或教师创办的,但是斯坦福大学没有一家校办企业。现代社会分工很细,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任务是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很难把经营好企业作为自己的主业。而在中国的校办、院办和所办企业这种特殊类型的国有企业中,发明家和企业家缺乏切身利益联系,也很难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这些校、院、所通常只能从它们所办的企业中拿到有限的收入,可是由于精力和资源分散,反而削弱了科研和教学的本业。因此,这种组织形式既不利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又影响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精力搞好教学和科研,应当尽快让它们分拆出来,独立发展。
“产学研相结合”的另外一种重要形式,是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共同组织研发机构,进行“课题攻关”和新技术的产业化。但是由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的目标并不完全相同,他们之间往往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从已有的经验看,为了尽力和尽快地开发出新技术和实现新技术的产业化,必须在它们之间建立起能够有效满足合作各方诉求的利益机制,才能使产学研各方既能够各司其职,又能够通力合作,共同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4. 建设良好的创新基地
政府应和社会各方包括商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共同努力,为创业企业建设良好的“栖息地”或“孵化器”,为专业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才能准备条件。由于原先社会资源条件比较差,法规也不健全,所以在开始建“孵化器”的时候,常常要由政府来设立,使它们变成一个由政府管理的有形机构,进入这样的机构和接受“孵化”,要先由政府来认定它的“高科技含量”。这类做法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发挥一切创业力量的积极性,所以要把“孵化器”的围墙打开,广泛吸收社会资源,让各种民间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如咨询服务、融资服务、物业服务、秘书服务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振兴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大好局面。
[1] 本章的“民营经济”泛指非国有经济。“民营企业”是中国目前制度环境下的一个特定称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注册类型划分并没有“民营企业”这一类,只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等。广义的民营企业,泛指除国有企业以外所有类型的企业;狭义的民营企业,则是指私营企业。
[2] 马克思、恩格斯(1848):《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3页。
[3] 恩格斯(1891):《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页。
[4] 恩格斯(1878):《反杜林论》,同上书,第630~631页。
[5] 列宁(1917):《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2页。
[6]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8年修订第3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14~117、352~356页。
[7] 恩格斯(1891):《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页。
[8] 1949年4月,毛泽东在听取关于刘少奇“天津讲话”的汇报后,提出了著名的“四面八方政策”,即“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后来,这一方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被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
[9] 《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年12月10日。
[10]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一直把“投机倒把”视为最重的罪行。即使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仍然把“投机倒把”列为一种刑事犯罪,直到1997年的《刑法修正案》才取消了这一刑项。于是,在改革开放前被指作“投机倒把”的小商小贩长途贩运,也被视为刑事犯罪而遭到严厉打击。薛暮桥在1979年3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改革工资制度座谈会”上提出,应当鼓励和帮助城镇待业青年自找就业门路,发展一批个体经济和允许长途贩运。参阅薛暮桥(1979):《谈谈劳动工资问题》、《关于城镇劳动就业问题的几点意见》,见《薛暮桥经济论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16~235页。
[11] 在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这一规定被正式表述为:“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
[12] 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中对当时所有制结构所作的描述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3] 邓小平(1987):《改革的步子要加快》,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38~239页。
[14] 陈乃醒等:《中国乡镇工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第262页。
[15] 邓小平后来回忆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见邓小平(1984):《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91页。
[16] 邓小平后来在“南方讲话”中谈到:“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参阅邓小平(1992):《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4页。
[17] 赵紫阳(1987年10月):《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18] 马立诚、凌志军(1998):《交锋:当代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一书对有关“万言书”的论战作了详细介绍。
[19] 见《当代思潮》特约评论员:《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1996年12月21日至1997年1月20日修改定稿),打印稿。其中主要观点见《当代思潮》特约评论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标志及怎样才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载《当代思潮》,1996年第4期。
[20] 吴敬琏、张军扩、刘世锦、陈小洪、王元、葛延风等(1997):《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年;吴敬琏(1997):《关于社会主义的再定义问题》,见《吴敬琏改革论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
[21] 江泽民(1997):《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2]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他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参阅邓小平(1992):《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2页。
[23] 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
[24] 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
[25] 于成志:《社会主义改革史上的一大创举——顺德工业企业混合型产权制度的普遍意义》,载《特区与港澳经济》,1995年第4期。
[26]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全体职工入股的企业。它的治理兼有合作制“一人一票”和公司制“一股一票”的特点。
[27] 吴敬琏(1997):《别打股份合作制的歪主意》,载《新闻报》,1997年11月6日;王晓冰等(2001):《格林柯尔疑云》,载《财经》,2001年10月5日。
[28] 这里所说的职工社会保障基金补偿问题不仅会在“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过程中遇到,所有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也都有这方面的问题(参见本书第4章4.4.2)。
[29] 托夫勒(1980):《第三次浪潮》,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年中文版。
[30] 模块化生产是将一个生产系统划分为若干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之间相对独立并通过标准协议和接口标准通过一个共同界面相互独立的自行改进,而不必对它们之间的接口和整个系统重新设计,因此可以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
[31] 由于在国有经济改组过程中失去工作的职工的数量十分巨大,所以中国政府没有采取解雇的办法,而是让这些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留在企业内,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这些职工被称为“下岗职工”。1998~2001年,国有企业有2550万名职工下岗,约占中国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4。
[32] 转引自艾芳、祝兴平、王智:《中小企业融资究竟难在哪?》,载《经济日报》,2002年8月13日。
[33] 关于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见史晋川等:《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温州模式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
[34] 关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江苏乡镇企业的情况,参阅新望:《苏南模式的历史终结》,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2月30日。该文记录了围绕苏南地区集体企业的改革重组而产生的种种争论。
[35]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
[36] 江泽民(1997):《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7]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
[38] 胡锦涛(2007):《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9] 关于民间商会的性质的讨论,参阅吴敬琏(2002):《建设民间商会》,见《吴敬琏自选集(1980~2003)》,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350~360页。
[40] 吴敬琏(2003):《现代大型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组织结构》,见《吴敬琏自选集(1980~2003)》,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386~395页。
[41] 费孝通(1947):《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40页。
[42] 费孝通(1947):《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第32页。
[43] 波特(1980):《竞争战略》,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1页。
[44] 波特(1980):《竞争战略》,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33~34页。
[45] 波特(1980):《竞争战略》,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34~36、第44~45页。
[46] 石滋宜(1996):《利基策略——中小企业制胜之道》,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利基(niche)的原义是指天主教的神龛。所谓“利基市场”(niche market),是指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以满足特定需求的市场。石博士认为,任何一个市场的利基规模都是有限的,企业不应挤在别人有专长的利基市场上去和别人竞争,而应当培育自己的核心专长,开辟适合于自身特点的利基市场。
[47] 胡雪岩(1823~1885),名光墉,字雪岩,安徽绩溪人,是清末著名的“红顶商人”。他依靠结交官府大员,从杭州一个钱庄的小学徒,成就为浙江第一巨富,兼有布政使衔的从二品官阶。近年来中国流行一种说法,叫做“从商要读《胡雪岩》”,指的是台湾作家高阳所写的畅销小说《胡雪岩》三部曲。
[48] 诺斯、托马斯(1973):《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5页。
[49] 罗森堡、小伯泽尔(1986):《西方现代社会的经济变迁之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演变》,北京:中信出版社,2000年。
[50] 吴敬琏:《制度重于技术——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
[51]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经济——致总统的报告(2008)》,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办公室,2009年,第47页。
[52] 黄孟复主编(2007):《中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调查》,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年,第5~6页。
[53] 参见国家工信部: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5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申请数量达29846件,稳居世界第3位,同比增长16.8%,增速居世界主要国家首位;占全球总量的13.7%,较2014年提高1.8个百分点。
[55] 最突出的事例,是按照政府指定的模拟式的技术路线进行的高清晰度电视的开发。虽然投入了大量资金,并在早期表现出效果,但是由于被美国企业自主开发出来的数字技术所超越而全部作废。参阅吴敬琏(2000):《中国怎样才能有自己的硅谷》,见《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制度重于技术》,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第77~103页。
[56] 美国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SVB)成立于1984年,是一家专门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硅谷银行既保持商业银行的发展活力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同时,又采用债权和股权的多种投资方式参与新企业的成长。硅谷银行的特点在于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投行业务及咨询业务等建立在与风险投资的密切联系和共同理念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