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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最终取决于政府自身改革的成效
在前面一节,我们讨论了一些支持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改革措施,但这些改革能否到位,取决于政府自身的改革能否到位。目前我国政府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存在着“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偏差,各级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又管不好的事,而不少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却没有管或没有管好。针对这种情况,当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关键中的关键,乃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下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
6.4.1 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有限政府
避免政府越位问题的核心,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有限政府。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是权力和职能有限的政府,这与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中的那种全能的大政府显然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除非在市场失灵、而且政府干预确有效率的条件下,不应干预市场交易活动和企业的微观决策,不在地区、部门、企业间依据政府自身的偏好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才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结构调整经验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级政府偏离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成为经济结构的主要调节者,是过度投资、产业结构恶化的最主要的原因。对经济资源的行政支配权不但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还会造成政治上的破坏。从现在愈演愈烈的贪污受贿和盗窃公共财产的腐败案件中可以看到,各级官员掌握过大的资源配置权力所造成的“寻租”和“设租”环境,能够给党和政府的机体造成多么严重的损害[42]。
因此,为了提高经济效率,转变增长方式,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限制各级政府配置资源和直接干预企业与个人微观决策的权力。必须实现邓小平反复强调过的“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改革,避免政府“越位”,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企业、商会和其他社群组织。矫正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价格的扭曲,关键在于实现价格市场化,把定价权还给市场,要素价格由它们本身的稀缺度而不是由行政官员决定,市场机制才能够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要条件。
自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为,限制政府过大的权力,实现政府依法治市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立法。它体现了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等基本的法治原则,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而且,《行政许可法》对有权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机关作了严格的限定,规定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等机关才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设立行政许可。这一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建设有限和有效的政府意义重大;但是,做到这一点,需要多方面的认真配合,而且不可避免地存在阻力。因此,社会各方必须通力合作,排除障碍,使之得到完满的实现。
6.4.2 履行政府应有职能,建设有效政府
政府坚决把自己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群组织和市场去处理,并不等于政府放弃自己应有的职能,实行“无为而治”或者无所事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转需要政府低成本地履行以下几方面的职责:(1)提供法治环境;(2)通过总量手段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3)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平;(4)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酌情使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加以弥补。
首先,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法治环境。
市场需要有鼓励公平竞争和自由创造的正式制度的支持。虽然在这类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条件下,不完备的替代机制(如关系网络和纠纷解决、融资以及合同保障的非正式机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保护财产权利和促进竞争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依然是长期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要素。
经济学深入地分析过为什么市场制度发展依赖合同实施方式和法治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所谓“熟人市场”的人格化交易中,保证合同执行的双边和多边声誉与惩罚机制通常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许多交易体现出“生人”之间非人格化交易的特征。在这种场合,双边和多边声誉与惩罚机制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样,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来保证合同实施的需要便显得极为迫切。
以前面讲到的服务业为例,尽管由于服务产品本身具有许多难以“证实”的特征而无法签订比较完备的合同,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将明显有助于服务业合同的实施和交易的实现。同样地,只有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企业才会变得不能不将技术改进作为重要的竞争武器加以运用。这时,业界的逐利活动才会被引导到技术和市场创新的方向上去,从而产生成千上万、大大小小的创新性技术;而缺乏这一条件,业界的逐利活动反而会与行政权力结合起来,将能力耗费在形形色色的寻租活动中,腐蚀整个经济的效率,削弱长期发展能力。[43]所以,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乃是转变增长模式和实现现有效率持续增长的基本前提;而现代市场的运作以保护财产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存在为前提。提供这样的前提,正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但在现实经济改革过程中,我们却看到大量的负面证据,表明政府在保护财产权利和公平竞争的规则方面,还做得相当不够。企业创业和创新的活动受到了形形色色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的管制束缚[44],很多部门更不遵循法治关于程序公正的要求,甚至完全撇开了法治的要求,用不为公众知晓的“内部文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政策规定”乃至“首长批示”来“规范和管理市场”,甚至以此来牟取私利。除了效力层次很低的法规,还有太多的法律条款阻碍了人们进入生产性的经济领域,使企业家转入“灰色”地带,产生了种种不规则的交易,使腐败滋蔓开来,大大提高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通过种种手段已经在市场中占据强势地位的企业则受到了政府的进一步支持,这对其他企业也是极不公平的。
正如法学家指出的,“竞争的第一规则是它必须是平等的竞争。无平等则无竞争。竞争的第二规则是它必须是自由的竞争。无自由则无竞争。竞争的第三规则是利益至上、权利至上的竞争。无权利则无竞争。竞争的第四规则是它必须是公平的竞争。无公平则无竞争。”[45]以平等、自由、权利和公平为基本价值理念的正式制度安排,是竞争性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基础性条件。减少不利于竞争的障碍,鼓励市场进入,促进生产要素在行业内和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流动,支持创业和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创新活动,都需要进一步在法律和司法体系上保护财产权利和平等竞争。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一方面,在不完善的市场制度下凭借权力致富的既得利益者往往力求通过直接干预和操纵市场规则,排除竞争者,来保持和扩大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特权地位,通过权力寻租。他们力图阻碍进一步市场化的进程,强调政府加强直接管制和干预,通过弱化竞争来维护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另一方面,因市场竞争规则不公平而受损的弱势群体,在前一种势力的蒙蔽和错误舆论的误导下,往往会转向反对强化市场竞争的一端,要求加强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压制市场竞争,甚至希望回到苏联式命令经济的老路上去。这两方面的合力如果成功地弱化了竞争性市场制度的有效性,就必然会干扰通过效率改进实现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进程。[46]
国务院正在贯彻执行2004年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这是一个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决定的纲领性文件,是一个以建立法治政府为目标的十年政府改革路径图。党政领导对于推进改革必然会遇到的障碍和阻力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且下定决心为大众的利益进行改革攻坚,以坚定的政治意志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以政府改革为核心的全面制度建设,建立起符合我国宪法原则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环境。
其次,通过总量手段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
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一方面要求各种商品的买卖价格真实地反映供求状况,另一方面要求价格总水平保持稳定;只有这样,各种商品的相对价格才能反映它们的相对稀缺程度。然而宏观经济学告诉我们,社会总需求大大超过可能的总供给,就会出现“过热”,社会可支配的资源数量无法支撑过高的增长速度;如社会总需求大大小于可能的总供给,就会出现“过冷”,社会可支配的资源数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无论“过热”还是“过冷”,都不利于经济增长。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手段对社会需求总量进行调控,以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
但在我国实践中,习惯于计划经济中行政命令手段的官员在从事宏观经济管理时,经常混淆宏观总量概念与微观结构概念之间的区别,动用项目审批等微观干预手段来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其实,采取微观干预手段去应对宏观经济问题不但成本高昂,而且容易产生寻租环境,滋生腐败。
第三,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的稳定发展编织一张能够吸收社会震荡的安全网,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自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对构建新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以来,12年已经过去,但建立这一体系仍然困难重重。不仅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有限,即使已经覆盖的领域,也存在资金不足和效率不高的问题。至2005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余额只有区区1623亿元(见表6.8),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欠账,如果不予补足,不但会使新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转举步维艰,弄得不好,还会危及我国的财政安全和经济安全,更不用说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了[47]。由现收现付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过渡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为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作出过巨大贡献,并且已经用“低工资制”形式缴纳过社会保障基金的国有企业老职工(包括“老人”和“中人”)提供补偿的问题。这一问题,我国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很长时间[48],但始终没有根本性的进展。如果不能在这方面取得突破,很多社会问题都难以解决。
表6.8 历年中央财政拨入全国社保基金情况表(亿元)
资料来源:任波(2005):《社保基金:在“边缘化”边缘》,载《财经》杂志,2005年第10期,第96页。
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不仅如此,由社保基金来行使所有者权利,还能够使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得到加强,使作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得以完善。因而,需要尽快促成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第四,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有选择地运用政府力量弥补市场的不足。
例如:对某些具有外部性的物品(如高污染产品、高社会效益产品)的生产进行调节,执行反垄断、反不公平竞争立法,等等。
经济学家通过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lry,指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和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指使用者不能或难以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将产品区分为四类:一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即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如国防、基础教育体系、基础研究、生态环境等等,就属于这种类型,通常需要由政府提供;二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即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这些物品种类繁多,应由市场来提供;三是排他性比较小,但是使用边际成本比较高的物品,经济学家称之为有“拥挤现象”物品,需要通过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提供;四是使用边际成本比较低,但排他性较强的物品,如防疫、防灾,通常需要由政府提供。
公共物品概念最主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基础性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利益超过了私人利益,无法从公共物品的提供中获得足够的回报,他们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励不足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除非政府利用税收、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预手段去鼓励私人投资,否则,公共物品的供应将很少。因此,大多数公共物品不能完全放给企业去处理,而是需要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补贴生产。
6.4.3 建设有限和有效政府需要配套进行财政改革
建设有限和有效政府,需要国家财政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改善整个政府体系的动力和机制。
目前,我国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融资的财政系统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它继续将大量财政资源投入盈利性的企业;与此相对应的是,政府缺乏足够的资源来支持在义务教育、科学研究、公共卫生甚至社会治安维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领导人在2000年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所谓“建立公共财政的初步框架”的首要任务,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逐步减少盈利性、经营性领域投资,大力压缩行政事业经费,把经营性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将财力主要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49]为此,国家财政要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逐步规范公共财政支出范围;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少对企业的经营性发展项目、应用性研究项目的资助,增加对教育、科学、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保障力度[50]。为了做到这一切,就要:(1)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逐步规范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少对企业的经营性发展项目的直接资助,增加对教育、科学、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保障力度;(2)对现有的政府间财政体系进行根本的改革,重新调整税收收入的分配办法,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把提供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确定为中央政府的责任;(3)将转移支付体制从特定的补贴转向一般性的转移和收入分配制度[51];(4)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在政府预算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权力,最终实现政府预算的法治化。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固然需要政府出面来补充市场的不足,但并不是说,公共物品仅仅应当由政府来提供,而只是说,私人往往不愿或不能提供社会最优的数量。因此,目前世界各国无不鼓励和激励私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有时也被称作非盈利组织,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简称NPO)提供公共物品。由于后者往往在组织方式、信息取得等方面具有优势,政府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这类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中的作用。
与此相关的是,现代社会变得愈来愈复杂,变得愈来愈多元化,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高度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共事务完全由国家来处理,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来提供,不仅成本太高,而且副作用很大。因此,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强调公民社会的建设,强调各种社群组织的作用。在经济领域,要充分发挥工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社群组织)的作用,使它们能够有效保护自己成员的利益,同时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施自我纪律。
总之,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一项迫切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任务,只有成功实现这个转变,中国才能在这个发展变化的世界中真正自立自强。其中,基础性制度建设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关键,而政府职能转变则是关键中的关键。由于政府改革的实质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而自我革命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对于在旧体制中有种种权力和利益的人来说就更加困难。但是,我们只能坚定不移地推进政府自身的改革,因为这一任务能否完成,将最终决定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成败。
[1] 达尔曼和奥波特(C.E. Dahlman & J.E. Aubert,2001):《中国与知识经济:把握21世纪》,熊义志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39页,注11。中国1997年划为“研究机构”的组织获得其总预算额30%的固定拨款。
[2] 经济学家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定义比教育宽泛得多。“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观察到的,在职培训或干中学在人力资本的形成中至少与学校教育一样重要。”参见卢卡斯(2002):《为何资本不从富国流向穷国》,罗汉、应洪基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1页。不过,学校教育的重要性是无人否认的。
[3] 神门善久、速水佑次郎(2003):《教育追赶要先于经济赶超——日本1890~1990年赶超美国的启示》(打印稿)。感谢蔡昉教授向我提供了这篇对我国极具借鉴意义的论文。
[4] 正如黄佩华指出的:“尽管国务院反复保证要提高人力发展方面的投资,然而从1978年到1999年,教育的预算支出还停滞在GDP的大约2%~2.5%,只有1985年的《教育法》所要求的标准的一半,也远远低于东亚各邻近经济体的支出水平。”参见黄佩华(2005):《21世纪的中国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吗?——新一代领导人所面临的财政政策选择》,余江、冯晓芒译,载《比较》第18辑,北京:中信出版社,第39页。
[5] 吴敬琏(2004):《全面提升整体竞争力是浙江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4年第93号(总第2152号),2004年7月21日(见本书附录1)。
[6] 美国商务部定义的知识型服务业为:提供服务时融入科学、工程、技术等的产业或协助科学、工程、技术推动的服务业,包括通信服务、金融服务、商业服务、电脑软件、电脑及信息处理、研发与工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教育服务和健康医疗服务。
[7] 参见马娟等整理:《中国需要怎样的工业化道路——2005年1月25日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新世纪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主题圆桌研讨会纪要》,见王海明编著(2005):《北京共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71~372页。
[8] 参见马娟等整理:《中国需要怎样的工业化道路——2005年1月25日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新世纪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主题圆桌研讨会纪要》,见王海明编著(2005):《北京共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71~372页。
[9] 斯蒂格利茨(2000):《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88~892页。
[10] 《台湾IT超越代工》,载《电脑报》2003年第31期。
[11] 由于服务业务增长迅速,2003年宏碁营业收入达817亿元,增长100%,在台湾《天下》杂志排名的台湾500强服务企业中的排名从13名跃升到第4名(参见官振萱:《冷冷王振堂要烧热宏碁》,载《天下》杂志,第301期,2004年6月15日)。2004年“台湾服务业1000大”排行榜参见《商业周刊》(台湾版)2005年5月9日,第119~184页。
[1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广泛使用的信息产业概念口径差别极大,有时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有时包括电子信息传输服务,或是包括了电子信息产品销售和租赁业,最宽的口径包含了信息文化产品的内容。国家统计局2004年印发《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定义“信息相关产业”为“与电子信息相关联的各种活动的集合”,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五个类别,这一定义最接近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定义的“信息业”和“信息与通信技术”。
[13] 秦海和李红升的计算表明,中国信息技术产业对GDP实际产出的贡献率远比名义贡献率为高,并有持续拉大趋势,他们认为,“除2001年外,1997~2000年,按绝对值计算的信息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均在2个百分点以上”。参见秦海、李红升(2004):《信息技术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方法和实证研究》,2004年11月,打印稿,第33~36页。
[14] Europea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bservatory 2004,转引自石怀成主编,《世界信息产业概览》(上册),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5年,第3~4页。
[15] 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2001):《农业经济论》,沈金虎等译,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第12页。
[16] 据估计,2003年我国农村大约4.9亿劳动力,其中大约有1.8亿人左右转移到了非农产业,在农业中就业的人数仍有3.1亿;但通常认为,我国农村目前只需要1.8亿左右的常年劳动力,仍有1.3亿富余劳动力。见韩俊等(2004):《统筹城乡发展,全面繁荣农村经济》,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和2020年远景目标研究》,2005年1月,打印稿,第188页。
[17] 卢卡斯(2002):《为何资本不从富国流向穷国》,罗汉、应洪基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64~65页。
[18] 吴敬琏(2004):《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第119页。
[19] 杨小凯2000年12月在天则研究所的演讲:《后发劣势》,载《天则双周》第181讲。
[20] 《痛斥科研系统官本位——周光召:做官就不要搞科研》,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8/22/content3386700.htm。
[21] 为我国“两弹一星”航天事业做出过杰出贡献的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所长关肇直教授以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科研为生产服务”这一口号的短视性质。他问道:“哥德巴赫猜想在生产上有什么用,谁能说得清楚,以此否定陈景润工作的意义能行吗?”。
[22] 在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科学技术机构成为“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的组织。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明确,要“以政府投入为主,稳住少数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活动”。但是,有关的思想并未得到完全澄清;如何由政府资助的科学研究机构生产供应全社会公共知识产品的具体政策尚未落实。
[23] Cameron(1998):“Innovation and Growth:A Survey of the Empirical Evidence”(《创新和增长:对于经验证据的考察》),mimeo,July;转引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1):《增长的推动力:信息技术、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9页。
[24]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科学不费资本家分文,但这丝毫不妨碍他们去利用科学。资本象吞并别人的劳动一样吞并‘别人的’科学。但是,对科学或物质财富的‘资本主义的’占有和‘个人的’占有,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参见马克思(1867):《资本论》,第一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24页注108。
[25] 参见孙冶方(1979):《从必须改革“复制古董、冻结技术进步”的设备管理制度谈起》,载《红旗》杂志,1979年第6期。由于孙冶方的研究是以国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因而没有充分考虑方便创办企业对于新技术的引入也是极为重要的。
[26] 熊彼特(1911):《经济发展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
[27] 范世涛(2005):《信息化、结构转变与发展政策》,载《比较》第18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第71~72页。
[28]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竞争前开发活动”(pre-competitive development activity)一词指将工业研究结果转化为新的、改型的或改进的产品、工艺或服务的计划、蓝图或设计,无论是否用于销售或使用,包括创造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的第一个原型。它还可以包括对产品、工艺或服务的备选方案、最初展示或试验项目的概念表述和设计,只要这些相同的项目不能转化为或用于工业应用或商业发展。但它不包括对现有产品、生产线、制造工艺、服务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操作的常规或定期更改,尽管这些更改也可能代表着革新。
[29]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8.2(a)条规定了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限制条件,如:援助涵盖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且此种援助仅限于:(i)人事成本(研究活动中专门雇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ii)专门和永久(在商业基础上处理时除外)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土地和建筑物的成本;(iii)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的费用,包括外购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iv)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额外间接成本;(v)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其他日常费用(如材料、供应品和同类物品的费用)。
[30] 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政府对“竞争前开发活动”的补贴,最好不是直接给予研发活动,而是在购买创新产品时提供。X·萨拉-伊-马丁(Xavier. Sala-i-Martin)说:“不同的研发模型共同反映的一种扭曲现象是由不完全竞争而引起的:价格趋向于高于边际水平且所产生的新设想的数量要低于最优水平。然而,消除扭曲的最优政策不是提供研发补贴,而是对购买标价过高的产品给予补贴。”参见X·萨拉-伊-马丁(2001):《十五年来的新经济增长理论:我们学到了什么?》,载《比较》第19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
[31] 邓小平(1984):《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91~92页。
[32] 邓小平(1980):《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40页。
[33] 陈志武(2004):《为什么中国人出卖的是“硬苦力”》,载《新财富》,2004年9月号。
[34] 华而诚(2001):《论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35] Duo Qin(2004):“Is the Rising Services Secto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eading to Cost Disease?”(《中国服务部门比重的上升会导致成本病吗?》),Manila,Philippines:Asian Development Bank。
[36] 冯禹丁:《信威的故事——关于自主创新的一声叹息》,载《商务周刊》2007年第19期。
[37] 相反,政府的权力倒是由人民授予的。有些立法和执法的干部往往把事情弄颠倒了。
[38]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可以从事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第9条第3款规定:“在中关村科技园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39]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50万元,在全世界属最高之列。经济学家对七十多个国家的比较研究还发现,在我国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公章”和“证明”的个数,办理各种手续所要花的时间,以及按官方规定应缴纳的费用(还不包括请客送礼)都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国家,在东亚各国中,仅略低于越南,更不要说开业后的各种干预、强制性赞助等等。参见钱颖一(2000):《市场与法治》,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40] 参见高西庆(1996):《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源》,载《证券市场导报》,1996年10月号。
[41] 2004年,上海、北京、重庆、河北、吉林、福建和湖北等10余个省、直辖市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广州、成都、武汉、杭州、宁波、深圳、济南、佛山、大同、开封、九江、怀化等市也已出台有关规定。
[42] 由煤矿矿难频发暴露出来的全国数千基层官员在当地私营煤矿拥有股权问题,只不过是由于官员拥有共有财产支配权而造成的巨大腐败冰山的一个小尖,其规模已经足够惊人!
[43] 参见薛小和(2005):《自主创新:为什么制度重于技术——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范世涛博士》,载《经济日报》,2005年7月8日。
[44] 钱颖一教授指出,目前经济学界减少了“规制”(regulation)一词,而更多地使用“竞争政策”一词来避免为鼓励公平竞争而设计的管制政策反而抑制了市场竞争。他说:“现在经济学家开始在‘对垄断的规制’的说法上有一个转变,因为规制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干预,而且这样的说法比较静态。现在更多的是说政府实施‘竞争政策’(competition policy)。这是一个更向前看的说法,更多强调的是促进市场竞争。从促进竞争这个角度来讲,可以面向未来,考虑到将来的技术变化,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参见钱颖一(2003):《政府与法治》,载《比较》第5辑,北京:中信出版社。
[45] 参见江平(2005):《市场与法治》,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1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页。这些对竞争所要求的价值准则实际上也是区分良法与恶法的重要标准。
[46] 一种值得注意的历史现象是,在前一种人的蒙蔽和迷惑下,后一社会群体往往对于政府干预微观经济和压制竞争的行动“不但不会抗议,甚至还要喝彩,全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未来会因此受到损害”。参见拉詹、津加莱斯(2003):《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Ⅶ~ⅩⅩⅩⅣ页。
[47] 不同的机构测算的养老金欠账数字不同,从低计算也接近2万亿。2004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空账数额达到7400亿元。随着新的退休人员加入领取养老金行列,支付危机可能出现。参见任波(2005):《社保基金:在“边缘化”边缘》,载《财经》2005年第10期。
[48] 例如可以参看吴敬琏(2002):《国有股减持要解决什么问题?》,载《财经》2002年第1期。
[49] 《李岚清副总理在省部级财政专题研究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新华社2000年11月20日北京电。
[50] 楼继伟(2002):《加入WTO后的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见王梦奎主编:《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7~31页。
[51] 参见《中国改革三部曲》Ⅱ:《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第7章“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黄佩华(2005):《21世纪的中国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吗?——新一代领导人所面临的财政政策选择》,余江、冯小芒译,载《比较》第18辑,北京:中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