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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世界的故事
人们习惯上认为美国和英国的公司的经营主要是以股东的利益为目的的;而在日本、德国及其他欧洲大陆各国,情况则截然不同,管理方经营公司是为了股东、员工、债权人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从理论角度看,上述概括不无道理;而细究起来,情况却并非如此。
以上对比描述了美国/英国股东市场的经营方式。在该模式中,经理人和股东协作,组建、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股票的价值根据公司的发展变化涨落。经理人由公司的日常运营者(行政人员)和负责监督指导公司运营者(董事)共同担任。
英美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在于股东与经理人二权分立造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两套机制可用以解决上述问题。一是监督机制,通过给予经理人更多职责或者授权给股东的方式,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二是退出机制,该机制又称华尔街法则,特别包括自由转让所有权,股东可以自由出脱手中持股退出公司经营。
监督机制和退出机制巩固了金融和劳动力市场,反之亦然。因为管理、控制公司运营的市场的存在,股东可以淘汰掉劣质的管理。作为退出机制的自由转让所有权有助于发展完全活跃的高流动性资本市场。美国的公开法案促进了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大大增加了市场推动力。
公司的透明度以及英美的自由就业政策有助于高效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例如,在透明度的作用之下,如果经理人经营不善,股东很可能会投票革除其职务,其他的公司也不大可能再雇用他们。
同时,经理人可以借助同员工签订协议、扩大员工数量的方式来提高效益。当然,工会常可通过协议及联邦劳动法保护的团体协约获得重大的权利。该权利并非源自外部强加的调控,而是个人自愿安排的产物。
消费产品市场也推动了企业管理绩效准则的建立,它记录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并最终产生良好的公司利润。不过,劳动力市场距离完美尚遥远。时有所见,尽管表现得差强人意甚至是远不尽如人意,但一些高级管理人员仍拿着高得令人咋舌的薪水。
美国的大量诉讼案使监督机制进一步得以加强。股东能够通过合法诉求、诉讼及程序法律与衡平法补救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专业的律师团队不仅可以帮助他们提起直接诉讼、衍生诉讼和集体诉讼,还可以探讨确定此类诉讼的依据,甚至为之提供资金。
美国公司其他相关人的权利与股东的权利大不相同。员工、供应商、债权人及顾客的权利由合约设定。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一旦公司破产,股东将是最后获取赔偿的一方。这意味着当经理人代表股东时,会间接保护所有索赔人的利益。
此类市场的主要财务特征是所有权分散的公司股本证券。所有权分散下的文化因素激发了创业精神,鼓励需要投资人(新创公司和迅速发展的企业)和提供投资人(风险资本家和投资人)广泛参与到权益投资中去。
这种所有权结构依赖于对集权文化的排斥。最好的例子是《谢尔曼和克莱顿反垄断法》,在西奥多·罗斯福的反垄断民粹主义环境下,在这个法案的作用之下,美孚石油等公司结束了其垄断地位。另外一个例子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诞生于经济大萧条时期,将投资银行从商业银行中分离。该法案于1999年废止,这一方面反映了世界经济全球化,权力被分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态度上的些许转变。美国政府与微软在反垄断法下的战争表明,美国对垄断的顾虑仍然存在。
英美公司的经营模式与日本、德国和欧洲大陆其他企业所谓的银行/劳工模式形成了对比。上述国家的银行/劳工模式的主要财务特征并不是股东市场模式下的所有权分散,而是所有权集中化以及存在着大量的投资中介。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接受个人存款并将存款投资于公司企业,只有少部分的投资主体存在。集中所有权和持有债务为发展运作积极的高流动性资本市场减轻了压力。此外,没有什么能像《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一样缓和了投资所有权集中的形势,令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
所有权集中产生了少量强有力的股东和债权持有人,与英美公司需要用不同方法来确定各种权利相比,同时具有股东和债权持有人双重身份,几乎不需任何监管治理机制。因为银行既可作为主要的股东又可充当债权持有人,所以在惠及股东还是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方面做出选择时,压力并不大。
因为传统上劳方不再是通过合约确定其利益的公司管理活动的参与者,而成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所以监管治理机制就变得不再需要。工资制定政策和解雇劳工保护法(与美国/英国的自由雇用形成对比)表明欧洲国家坚定地致力于劳工保护问题。以上因素也解释了为何公司高管与普通员工收入上的差距在银行/劳工模式下没有在市场模式下大。
在公司的正式管理上,德国和荷兰把劳工正式提升到公司第三重要领导者的位置。公司在工人委员会的指导下运营,经理人需就有关公司政策方面的各种问题征询工人委员会的意见。德国公司普遍采用包含管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的两级制董事会制度。
管理董事会(Vorstand)负责公司管理,代表公司进行第三方交易,定期向监督董事会提交报告。监督董事会(Aufsichtsrat)负责调动、任免管理董事会成员,监督公司的管理工作。根据德国法律,监督董事会的成员由员工和股东选出,持有等额股份。虽然监督董事会并不能做出管理上的决定,但管理董事会酝酿的动作和业务措施需获得监督董事会的许可。
德国公司的双董事会结构基于劳资协同经营制度(mitbestimmung)的基础之上。因为劳动力和资本共同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因此劳工应该作为监督董事会的成员从公司的治理体系上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通过合约或政府的规章制度。占据了独特的地位、同时扮演着股东和债权持有人角色的银行是构成监督董事会的又一股力量。因此,所有权同控制权的分离──作为股东市场模式的定义性特征──在银行/劳工模式下显然不存在。
在银行/劳工模式中,即使是仅有的股东也无权取代经理人。在德国和荷兰盛行的两级制董事会制度下,权力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欧洲普遍采用企业委员会制度。欧盟要求除英国以外的所有成员国在大部分公司确立员工协商程序、建立工人委员会。
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将欧盟的要求贯彻得更为彻底,要求所有公司建立工人委员会。在确定或实施影响员工利益的主要政策(包括关于提议裁员及可能改变管理权)时,管理方必须与委员会协商。为了在公司治理方面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欧盟还要求在出售企业时,聘用合同作为企业资产一并出售,因此根据法律,企业接管者仍需对合同负责。
同欧洲的模式相比较,日本加强了劳工和商业信贷银行在公司管理结构中的作用。同欧洲相似,日本银行往往拥有大量的债务和实业公司的股票。横向协作是日本生产模式的鲜明特征。员工是生产过程中的多面手,他们不仅要与人分享大量的信息,还要经常参加培训。然而,受专业化所限,公司需在劳动力市场加大投资力度,发展必需的专业化人力资本。
日本公司因此会因为员工的跳槽而面临比欧洲及美国公司更大的投资损失,而员工也需面对所掌握的技术为公司特有、只能在本公司使用的风险。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和员工发展了终身雇用制度。该制度给予员工永久的工作保障,因而也为公司赢得了有所约束的劳动力市场。
因为这一保障了双方利益的制度并没有任何法律保证,因而日本转向了交叉所有权制度。日本的实业公司拥有大量其他公司的证券。结果,日本公司的所有权比欧洲更集中,相应削弱了资本市场的约束力。